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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

依質化分析中之訪談經驗,未來建議可於政府公開資訊查詢管道 中,加進「歷史資訊」之項目,例如:公司歷來董監事資訊或是公司 有更名或更改統一編號情形者,如此將可避免,查詢時僅顯示「董事 缺位」等資訊,無法查得公司前任董事為何,而有確認客戶程序較不 完整之潛在風險等情事。亦可更加完整我國洗錢防制與打擊資恐之制 度。

5. R24.5 落差

針對有限公司而言,若有公司基本資訊以及股東資訊(包含:股 東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及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應該等 資訊皆需登記於章程之中,因此倘有變動,皆屬於變更章程之情事,

依公司法第 387 條及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 15 條,有變更章程之 情事,應於 15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而公司「改推董事、

董事長」與「董事、董事長解任」亦屬於需辦理變更登記之事項199。 若有違反,則主管機關可對之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之罰 鍰;而針對章程未備置之情形,則可對代表公司之董事處以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罰鍰(連續處罰),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 101 條)。由此確保資訊之正確性與及時 更新。然而,應注意者係,股東名簿若未變更,僅具有對抗效力,因 此仍可能出現,股東轉讓出資後,章程已變更,但股東名簿仍是舊有 版本之情況產生(公司法第 104 條第 2 項準用第 165 條第 1 項)。

199 其他需辦理變更登記事項,請參考:「有限公司登記應附送書表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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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基本資訊若有所變動,亦分別屬於變更 章程事項200與變更登記事項201,若有違反,亦有罰鍰規定(規範依據 同前規定);若有未備置章程情形,則可對代表公司之董事,處新臺 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罰鍰(公司法第 210 條);然而,股份有限公司 之股東變動,若股東有未通知公司之情事,導致公司股東名簿未相應 變更,因僅具有對抗效力,而非屬生效要件202,故將難以確保「股東 名冊」之正確性。

因此,在未具有其他搭配機制的前提下,公司股東資訊之正確性 與及時性較難以確保。

表 2: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之資訊確認措施

確認機制/分類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備置 ✓(行政罰鍰) ✓(行政罰鍰)

基本資訊變更 ✓(行政罰鍰) ✓(行政罰鍰)

一般股東資訊變更 ✓(行政罰鍰) ✖(並無確認機制,

僅生對抗效力)

6. R24.6

200 一、公司名稱。二、所營事業。三、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四、本公司所在地。五、董事及監 察人之人數及任期。六、訂立章程之年、月、日。(公司法第 129 條)

201 詳細請參考:「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應附送書表一覽表」

202 公司法第 12 條:「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 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公司法第 165 條第 1 項:「股份之轉讓,非將 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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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差

由前述 24.1(b)可知,因為目前我國公司法尚未明確定義實質受 益權人(或重要控制權人),相關定義散落於各個洗錢防制法下之辦 法中,故並無法符合此點建議之要求,亦即確保可於國內特定地點取 得公司所獲取之實質受益權資訊,或者可由權責機關及時判定。

然而,依各該辦法,金融機構與 DNFBPs(例如:律師與會計師)

在進行法人(以公司為例)客戶之確認客戶程序(KYC)時,仍應取得 與確認公司之「控制權結構」與「實質受益人」。

依照訪談之結果,金融機構與 DNFBPs 對於「有限公司」之實質受 益權資訊,定義上係依照各個職業別所對應之洗錢防制辦法,取得資 訊上,會透過公司股東資訊來加以比對與辨識。因股東資訊係章程應 記載事項,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或抄錄(公司法第 393 條第 2 項)。 且因為所有股東姓名與出資額皆會由章程載明,因此是可以確認「某 程度」之實質受益人資訊的(例如:持有股份總數 25%)。

然而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定義上當然亦係依照各個行業別所 對應之洗錢防制辦法,但相較於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因完整股東 資訊並無載於章程之中,故股東資訊難以藉由其他管道查詢,遑論實 質受益權資訊。依訪談之結果,金融機構與 DNFBPs 多是透過:請客 戶提供股東名簿、股權架構圖、得證明實質受益人之客戶聲明等方式,

來進一步確認實質受益權人。但實際上之正確性,其實是難以確認的。

抵減

公司法草案第 22 條之 1 目前規定「實質受益人」之申報方式為:

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實質受益人資料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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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機關建置之資訊平臺。雖然實質受益人之定義上,如同前述,可能 仍有討論空間,但未來若建置相關資訊平臺,將有助於達成風險抵減 之目的。

但訪談「會計師」、「記帳士」,與「記帳暨報稅代理人」,從 業人員多認為若要每個月申報,將對股份應不太經常變動的非公開發 行公司,會造成相當大的不便利,尤其尚可能產生財務報表申報、稅 務申報,與實質受益人申報,等申報期間相衝突等等顧慮,在修法過 程中,應一併審慎思考,以利於在追求洗錢防制的過程中,仍能訂立 出實際上能夠執行,且有效果之法律。

7. R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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