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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風險基礎方法建構公司實質受益人制度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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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博 士 班 博士論文. 政 治 大 以風險基礎方法建構公司實質受益人制度 立. ‧ 國. 學. A Risk-based Approach on the Beneficial Ownership of the Company. ‧.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指導教授:方嘉麟 博士 研究生:陳言博 撰.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1. 月. DOI:10.6814/NCCU202100378.

(2) 謝 辭 這本著作的完成,首先感謝指導教授:方嘉麟老師。無論是在經 濟部服務時,與老師一同推動公司法修法時,從旁學習老師的專業與 素養;或是在我決心要完成這學位時,老師總是適時給予我最大的協 助與無形的指導。在此也要感謝楊光華老師在當年願意向方老師引薦, 我才得以入方老師師門。 感謝口試委員:林國全老師、陳彥良老師、朱德芳老師及蘇怡慈 老師,給予的指正與建議。特別是感謝朱德芳老師總是不斷地鼓勵我。. 政 治 大. 本著作之文責當然全由我自行負責。. 立. 在博士班與撰寫論文期間,我感謝許多學長姊及朋友的鼓勵與協. ‧ 國. 學. 助,包括博士班的劉承愚學長、蔣念祖學姐、邱映曦學姐,財經法博 士班讀書會之瑞楷、文宜、銘祥等。筆者也要感謝在經濟部服務期間. ‧. 的所有長官與同事、經濟部公司法專家學者諮詢會議的各位老師與專. y. Nat. io. sit. 家,以及公司法民間修法委員會的各位老師與專家,讓我有幸在一同. er. 推動公司法、企業併購法等之法制革新過程中,不斷學習與成長。特. n. a. v. i 且能與您一同研究, l ,C謝謝你一路上的扶持 別要感謝同學李文傑老師 n,. hengchi U. 深感榮幸。還有許多未列出感謝的前輩、長官與朋友,在此深深感謝! 感謝教會的朋友與家人的支持,沒有你們的包容,我無法完成這 著作。最後,要感謝 神一路的帶領與保守,所有榮耀歸於祢。 陳言博 民國 110(辛丑)年 2 月. 1. DOI:10.6814/NCCU202100378.

(3) 中文摘要 公司組織為當前人類經濟社會中最主要的活動主體,也是為數最多的 資本載體。由於其具有法人格及財產獨立與資產分隔之特性,不法份 子往往容易透過公司隱匿其身分及/或所從事的不法活動。國際組織 與主要國家於近年以來逐漸著重強化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制度。其關 鍵之一即為公司實質受益人透明化之制度。本研究以風險為基礎之方 法為出發點,檢視我國公司組織在洗錢防制上之內生弱點與外部威脅;. 政 治 大 規範與有關國家立法例所採取立法模式進行比較分析,歸納出高標準 立 介紹並參考在洗錢防制思維下,對公司實質受益人透明化制度之國際. ‧ 國. 學. 且良善之公司實質受益人透明化法制應有之特點。再深入檢視我國現 有公司法制之有關議題與挑戰後,本研究反思我國在 2018 年公司法. ‧. 關於實質受益人透明化之立法初衷與其成形之現實,大膽提出修法建. sit. y. Nat. 議,認為應制定一步到位與國際接軌,兼具得彈性施行之公司實質受. er. io. 益人透明化法制。完善的公司透明化法制將不僅僅有助於我國防制洗. n. al 錢之制度,更可減少交易成本,增進商業之交易效率,更是良善經商 iv 環境之基石。. Ch. n U engchi. 關鍵字: 公司、實質受益、實質控制、最終受益、風險評估、風險為基礎方法、 洗錢防制、打擊資恐、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認識客戶、客戶 盡職調查、借名登記、名義股東、名義董事、無記名股票、股權信託、 透明、問責. 2. DOI:10.6814/NCCU202100378.

(4) Abstract The Company as a corporate is regarded as one of the prominent actors for economic activities in human society and the top choice for carrier of capital and investment. Taking advantage of the such juridical person’s asset partitioning and Separate Patrimony, the illicit tends to disguise itself identity and/or to commit the illegal activities. Several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key nations are paying their attentions and efforts to build an effective ALM/CFT regime. One of the fundamental pillars is the transparency of company beneficial ownership (BO). This research reviews the intrinsic weakness and extrinsic threat to Taiwanese company regim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isk-based approach (RBA). Moreover, this research introduces the relevant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n the transparency of company BO, and analyzes on the different legislative models suggested by FATF on the transparency of company BO within prominent countries. As a result, key elements for a sound and effective legislation on the transparency of company BO are concluded. After reviewing several inherent legal challenges of current Taiwan company laws, the research revisits the ideal and reality of 2018 legislation on the transparency of company BO, and proposes to amend current legislation so as to meet the international high standard while containing the implementation flexibility. An integrate and sound transparency system on the company would not only enhance business transaction efficiency and reduce transaction cost, but also to be the foundation of a sound climate of doing business. a v.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Keywords:. i l C n U hengchi. Corporation, Beneficial Owner, Significant Control, Ultimate Beneficiary, Risk Assessment, Risk-based Approach (RBA), Anti-Money Laundry (AML), Counter-Terrorism Finance (CTF),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FATF), Know Your Customer (KYC), Customer Due Diligence (CDD), Nominee Registration, Nominee Shareholder, Nominee Director, Bearer Share, Stock Trust, Transparency, Accountability. 3. DOI:10.6814/NCCU202100378.

(5) 目. 次. 緒論 ............................................. 1 第 1 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 1 第 2 節 研究方法 ..................................... 6 第 3 節 本研究章節安排 ............................... 8 實質受益人之隱藏與辨識 .......................... 10 第 1 節 法人之性質及一人公司之立法承認 .............. 10 第 1 項 法人性質 ................................ 10. 政 治 大. 第 2 項 一人公司 ................................ 14. 立. 第 3 項 小結 .................................... 16. ‧ 國. 學. 第 2 節 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關於公司之透明度. ‧. 及實質受益權歸屬之建議規定 .......................... 16. y. Nat. 第 1 項 法人格否認理論與實質受益權歸屬 .......... 17. er. io. sit. 第 2 項 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之相關規定 21 第 3 項 其他關於實質受益權的規定 ................ 35 a. n. iv l C n IO5 防制法人及法律協議遭洗錢或資恐濫用,且 hengchi U. 第 4 項. 權責機關得無礙取得其實質受益權資訊 .............. 36 第 5 項 小結 .................................... 40 第 3 節 法人及法律協議的濫用 ........................ 41 第 1 項 國際組織的相關報告 ...................... 41 第 2 項 國家風險評估報告-我國首次國家風險評估報告 44 第 3 項 可能的弱點態樣、威脅因素及結果 .......... 52 第 4 項 小結 .................................... 58 第 4 節 實質受益人之隱藏 ............................ 59 4. DOI:10.6814/NCCU202100378.

(6) 第 1 項 運用複雜控制權架構 ...................... 60 第 2 項 透過個人或金融工具來隱匿實質受益人與資產間 關係 ............................................ 67 第 3 項 虛偽行為 ................................ 71 第 4 項 小結 .................................... 73 第 5 節 中介機構的弱點 .............................. 74 第 1 項 中介機構之重要性及常被利用的中介機構 .... 75 第 2 項 主要弱點及行為態樣描述 .................. 79 第 3 項 小結 .................................... 80. 政 治 大. 第 6 節 小結 ........................................ 81. 立. 實質受益人之規範模式及相關國家關於洗錢防制之立法例. ‧ 國. 學. 82. ‧. 第 1 節 有關法制下之實質受益人概念 .................. 82 第 1 項 金融銀行法律 ............................ 83. y. Nat. io. sit. 第 2 項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法律 .................. 84. n. al. er. 第 3 項 法人或法律協議相關法律:公司法或相關的法律. iv. Ch ................................................ 86 Un engchi. 第 4 項 稅務相關法律 ............................ 87 第 5 項 小結 .................................... 90 第 2 節 國際防制洗錢規則中有關於實質受益人之三種類規範 模式 ................................................ 91 第 1 項 實質受益人定義 .......................... 91 第 2 項 實質受益人透明化之規範模式-FATF R24 建議的 立法模式 ........................................ 94 第 3 項 無記名股票及名義股東或董事之規定 ........ 96 5. DOI:10.6814/NCCU202100378.

(7) 第 4 項 小結 .................................... 98 第 3 節 公司實質受益人透明化機制之立法例 ............ 99 第 1 項 歐盟防制洗錢指令之規定 .................. 99 第 2 項 英國之實質受益人法制及相關制度 ......... 103 第 3 項 新加坡之實質受益人法制及相關制度 ....... 109 第 4 項 香港之實質受益人法制及相關制度 ......... 111 第 5 項 美國之實質受益人法制及相關制度 ......... 115 第 6 項 小結 ................................... 117 第 4 節 小結 ....................................... 119. 政 治 大. 我國關於公司實質受益人歸屬之挑戰 ............... 122. 立. 第 1 節 我國首次公司法人風險評估 ................... 124. ‧ 國. 學. 第 1 項 風險評估之目的與方法 ................... 124. ‧. 第 2 項 首次公司組織風險評估之主要內容 ......... 130 第 2 節 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第三輪相互評鑑之結果 .. 158. y. Nat. io. sit. 第 1 項 APG 相互評鑑報告之摘要部分 .............. 158. n. al. er. 第 2 項 FATF 第 24 項建議(R24)之逐項檢視與說明 ... 159. iv. 第 3 項 FATF 第 C 25h項(R25)建議之逐項檢視與說明 ... 180 Un. engchi. 第 4 項 FATF 效能評鑑第 5 項(IO5)之逐項檢視與說明 186 第 5 項 小結 ................................... 188 第 3 節 我國相關法令之立法模式及評析 ............... 190 第 1 項 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之實質受益人 ..... 190 第 2 項 公司法之有關規定 ....................... 197 第 3 項 證券交易法之有關規定 ................... 199 第 4 項 稅法: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 ...................... 199 6. DOI:10.6814/NCCU202100378.

(8) 第 5 項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之有關規定 ............. 200 第 4 節 我國現行相關規定之挑戰-類似名義股東或名義董事之 情形 ............................................... 200 第 1 項 關於名義股東(nominee shareholder)與名義董事 (nominee director) ............................. 201 第 2 項 借名登記 ............................... 203 第 3 項 法人董事 ............................... 208 第 4 項 表決權拘束契約 ......................... 209 第 5 項 股權信託 ............................... 212. 政 治 大. 第 6 項 境外公司 ............................... 214. 立. 第 7 項 小結 ................................... 214. ‧ 國. 學. 第 5 節 小結 ....................................... 215. 報義務 221. ‧. 我國公司之實質受益人制度之建置–建構層級化辨識及申. y. Nat. io. sit. 第 1 節 「風險基礎」(RBA)方法論作為主軸來設計與建構因地. n. al. er. 制宜之實質受益人法制 ............................... 221. iv. Ch 第 1 項 以風險為基礎(RBA)來檢視我國現行的挑戰 .. 221 Un engchi. 第 2 項 輔以國際立法與趨勢及各國立法經驗 ....... 222 第 2 節 建構完成公司組織實質受益人法制應具備之主要內容 ................................................... 223 第 1 項 完整公司實質受益權歸屬、實質受益人或實際控 制人制度法制之建構 ............................. 224 第 2 項 辨識公司實質受益人之建立 ............... 227 第 3 項 公司內部專責人員與專業中介人士 DNFBPs 的角色 ............................................... 229 7. DOI:10.6814/NCCU202100378.

(9) 第 4 項 實質受益人資訊之申報 ................... 230 第 5 項 實質受益人資訊之公開及查核 ............. 231 第 6 項 違反申報等義務之法律效果與處罰 ......... 232 第 3 節 公司法關於實質受益人應與其他有關法律邏輯一致及 相互配套 ........................................... 232 第 1 項 邏輯一致、避免齟齬或搭配上的落差 ....... 233 第 2 項 有利於洗錢防制制度運作、行政機關之施政及執 法機關執行 ..................................... 234 第 3 項 立法模式的混搭使用確保實質受益權資訊之即時. 政 治 大. 與正確 ......................................... 236. 立. 第 4 節 其他相關法制的配套與應用 ................... 237. ‧ 國. 學. 第 1 項 其他法人組織面的立法:財團法人法、人民團體. ‧. 法、社會團體法、合作社法 ....................... 237 第 2 項 其他行為面的管制法令:跨境投資法 ....... 242. y. Nat. io. sit. 第 3 項 關於信託方面之建議 ..................... 243. n. al. er. 第 4 項 國際合作的突破可能姓 ................... 245. iv. Ch 第 5 節 小結 ....................................... 246 Un engchi. 結論與建議 ..................................... 253 附錄 經濟部公司組織風險評估報告 ....................... 260 一、. 前言 ............................................ 260. 二、. 風險評估方法 .................................... 261. 三、. 風險評估 ........................................ 267. 四、. 降低洗錢風險之方法與因素 ........................ 306. 五、. 結論 ............................................ 307. 參考附錄一:公司組織風險評估之訪談問卷 ................. 310 8. DOI:10.6814/NCCU202100378.

(10) 參考附錄二:訪談紀錄 ................................... 319 參考文獻 ............................................... 399.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9. DOI:10.6814/NCCU202100378.

(11) 表. 目. 錄. 表 1: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對 24.4 建議之遵循 .. 165 表 2: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之資訊確認措施 ..... 167 表 3: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之資訊確認措施(含實質 受益權人) ................................. 179 表 4:我國公司組織型態現況 ..................... 268 表 5:2012 至 2016 年可疑交易報告申報件數統計表 .. 269. 政 治 大 表 6:2015 至 2017 年帳戶涉及法人與法律協議之數量 269 立. ‧ 國. 學. 表 7:可疑交易報告中帳戶為公司之犯罪態樣 ....... 270. ‧. 表 8:各犯罪態樣占全年案件比例 ................. 272. sit. y. Nat. 表 9:訪談對象與人次 ........................... 275. n. al. er. io. 表 10:我國公司基本資訊、實質受益權歸屬資訊取得與即. iv. 時性之程度及挑戰 ........................... 275 C Un. hengchi. 表 11:我國各相關洗錢防制辦法對實質受益人之定義 278 表 12:利用現有公司之威脅與弱點清單 ............ 281 表 13:利用人頭公司之風險與弱點清單 ............ 282 表 14:利用境外公司、OBU 帳戶之風險與弱點清單 ... 284 表 15:利用代名股東或代名董事之風險與弱點清單 .. 286 表 16:利用專業人士之威脅與弱點清單 ............ 288 10. DOI:10.6814/NCCU202100378.

(12) 表 17: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對 24.4 建議之遵循 . 294 表 18: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之資訊確認措施 .... 296 表 19: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之資訊確認措施(含實質 受益權人) ................................. 305.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11. DOI:10.6814/NCCU202100378.

(13) 緒論 不同於自然人,法人是由法律制度所創造出來在法律上享有權利 與負擔義務,具有權利義務主體之法律所擬制的「人」。此外,併同 「有限責任」的概念移植之商業組織上,特別是有限責任制度運用於 公司法人制度之上,更加公司組織在資本主義及市場經濟為主的經濟 社會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另一方面,則也由於公司法人具由高度資合 性及隱匿背後控制或受益自然人之特性,因此亦成為不法份子所使用 的工具,特別是在跨國經濟活動上的外國公司,因為資訊的不透明或 落差,更容易規避當地政府之監督與管理。因此,如何辨識與找出真. 政 治 大 正控制公司組織的自然人,也就是實質受益人、實質控制人或受益所 立. ‧ 國. 學. 有人,以建立公司組織之透明、信賴與問責,遂逐漸成為跨國組織機 構、各國政府及商業社會與大眾所關切的議題。. ‧ sit. y. Nat. 第 1 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近年來各國多基於配合防制洗錢或租稅法令與實務之國際標準. er. io. n. 進行制訂或修正關於法人(公司或其他法人)或法律協議之實質受益 a v. i l C n U hengchi 人均配合,期望藉由相關法令達到一致的作法,以減少全球化底下, 跨國洗錢活動及稅務規避的可能;或是利用不同管轄權規範差異所產 生的規範套利( regulatory arbitrage) 。其中最重要的一點是在不 同領域的法令中,均提及實質受益權之歸屬或實質受益人 (Beneficiary Ownership)的概念,並將之予以國內立法。特別是在 建構一國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體系。其所採取的以風險為基礎. (Risk Based Approach, RBA)的思維,指導一國如何制訂法令及分配 資源。此種不同於傳統法學以規則為導向(Rule based Approach)的 思維方式,對於我國在立法及執法方面,均有不小的衝擊。 1. DOI:10.6814/NCCU202100378.

(14) 由於公司組織是目前商業社會中,最廣泛被運用之商業組織,也 是經濟發展之重要管道。如同資本市場下之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市場 都是以公司組織及其有關資本構成制度工具為主(股權之權益證券及 債務性質之債務證券,以及其衍生金融商品等)。另外,國家推動經 濟政策或從事具有高度公益性之事務時,也多採取公司組織型態來進 行。因此,公司組織實則與經濟與金融息息相關。然而,許多不法行 為也藉由或利用公司組織來進行,不管是不法企圖之遂行、不法資源 與利益之集中與匯集、不法利益之輸送與轉換等,其利用公司組織者, 比比皆是。因此,公司組織實質受益權歸屬或其真正控制公司組織之. 政 治 大. 控制權歸屬,即為當今公司法制,甚至一國經濟、商業及金融制度之. 立. 重要課題。. ‧ 國. 學. 我國也曾經有輝煌風光之時。不僅曾經是 APG 的創始會員外,. ‧. 更是亞太地區第一個制訂洗錢防制法的國家。 但在國際間對於洗錢. sit. y. Nat. 防制之體系在多年來,逐步擴大與深化,並且隨著魔高一尺而道高一 丈,更加細緻與細膩。轉眼間,國際間最為廣泛所接受的洗錢防制標. er. io. n. 準,「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 vAction Task Force,. i l C n U FATF)所制訂的「評鑑方法論」 及其 40 項技術遵循 h e(Methodology) ngchi 1. (TC)之建議與 11 項直接成果(IO)之效能評鑑,以歷經多次改版及增 補,逐漸建構完整的以風險為基礎(Risk Based Approach, RBA)之方 法論,規制範圍廣泛之國際標準。 反觀我國,遲至 2 年多前,我國 才大幅修正「洗錢防制法」,制訂一整系列之洗錢防制法所衍生之法 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也包括以金融相關之法令改變及主管機關實務見. 1. FATF 著,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譯,評鑑方法論– 「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建議」之技 術遵循及防制洗錢/打擊資恐之效能評鑑。2013 年 2 月(2017 年 2 月更新), https://www.amlo.moj.gov.tw/media/11608/%E8%A9%95%E9%91%91%E6%96%B9%E6%B3%95%E8%AB% 96.pdf?mediaDL=true (最後瀏覽日:2021 年 2 月 23 日) 2. DOI:10.6814/NCCU202100378.

(15) 解之更張。同時也制訂「資恐防制法」,建構我國完整洗錢防制及打 擊資恐之法制體系。目前國際洗錢防制規範主參考由國際防制洗錢金 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下稱 FATF)主導制 訂的各項建議及效能評鑑標準。FATF 原由世界七大工業國創因應於 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Illicit Traffic In Narcotic Drugs And Psychotropic Substances)所發起,並逐漸意識到到如何阻絕犯罪誘 因,建立有效預防犯罪制度之重要性,亦不下於對於犯罪涉後追訴。 FATF 在 1990 年間開始進行一系列防制洗錢之相關研究,並逐步制定. 政 治 大. 防制洗錢國際規範,要求各國應有的法令與制度規範內容。在 2001. 立. 年 911 事件後,FATF 將觸角擴及到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活動。除原本. ‧ 國. 學. 40 項建議外,亦增加 9 項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的相關建議。隨經濟與. ‧. 貿易全球化逐步升溫,眾多新型態與跨境犯罪行為不斷出現,FATF 不 僅一方面逐步加強更新原本防制洗錢之 40 項建議,更推動防制洗錢. y. Nat. io. sit. 與打擊資恐相關標準之整併。直到 2012 年才完成目前這一世代的. n. al. er. FATF 標準,其內容包括 40 項技術遵循及 11 項效能評鑑標準。不僅. iv. Ch 要求各國需具備完整法令制度外,也檢視該國相關法令制度的可行性 Un engchi. 及施行效能。相較於 2013 年之前,上個世代的國際標準,這次 FATF 在效能評鑑第 5 項(IO5)明確將防制法人及法律協議遭洗錢或資恐濫 用,且權責機關得無礙取得其實質受益權資訊列為主要的評鑑項目。 與 IO5 搭配的則是 TC 第 24 項建議「法人之透明性和實質受益權」及 TC 第 25 項建議「法律協議之透明性及實質受益權」的標準。在 TC25 中,法律協議主要即包含信託與其他法律協議。關於 TC25 及 IO5 之 評鑑,凡是經濟自由度極高,採取市場為主的經濟制度的國家,這項 評鑑結果長年來均不甚理想。 3. DOI:10.6814/NCCU202100378.

(16) 筆者在擔任公職時有幸被賦予代表經濟部參與我國接受亞太防 制洗錢組織(APG)之評鑑代表團員之一,同時也是經濟部之負責窗口, 主要統整關於公司組織透明及與 2018 年公司法修法有關之事宜。此 外,作為經濟部代表,另需協調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有關於戰略性高科 技貨品輸出入管理以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外資投資管理事宜。 也經由進行我國第一次針對公司組織進行之洗錢防制風險評估,以落. 政 治 大 並期望在本研究能對於我國未來建構完整辨識公司組織之實質受益 立. 實法人實質受益權歸屬與辨識實質受益人之制度,開啟本研究之好奇,. ‧ 國. 學. 權歸屬制度,甚至作為其他法人於建構類此制度之參考。 我國於 2018 年 3 月開始接受 「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 Pacific. ‧. Group, APG)進行 10 年一次的洗錢防制評鑑,整個評鑑程序若從 2018. Nat. sit. y. 年 3 月 APG 評鑑團正式來台進行會前會(preview)會議開始,至 2019. a. er. io. 年 8 月下旬在 APG 年會中正是採證我國的評鑑報告止,整個評鑑的期. n. v 間至少長達 1 年又半載。但熟知內情或參與評鑑的公私部門人員都非 l ni Ch. U i e h n c g 常清楚,我國開始努力準備投入期間至少在評鑑開始一年之前,遑論 經過兆豐銀行紐約分行被美國有紐約州政府金融廳重罰案件之後,國 內公私部門開始投入大量的心力與資源推動我國早已老化及與世界 脫節的洗錢防制體系。在實務操作上,國際間對於洗錢行為,更加著 重事前的防制,而非事後的訴追。因此,作為商務活動之主要主體之 公司法人之具備一定程度之透明,具有一定的重要性。而我國企業不 僅 2007 年力霸案或是 2016 樂陞案,在其中均可知不法份子利用公司 組織之不透明從事違法行為,諸如關係人交易、掏空公司、不實財報、 操縱市場等等。 4. DOI:10.6814/NCCU202100378.

(17) 我國在這(2018-19)次評鑑結果中,就 IO5 及 TC25 成績相較於其 他項目雖然並未顯著優秀,但整體而言卻是超出原本之預期。本文規 劃以從評鑑結果出發,著重在與法律協議之實質受益權歸屬 (Beneficial Ownership),探討在評鑑過程中,在推動法律協議透明 化之法制修整與行政調整之工作上,所遭遇的困難與挑戰,並嘗試提 出相關結論與建議,期望能有助於落實與深化法律協議或信託之透明 度,以及兼顧實務工作者與使用者之需求與考量,提整我國整體法制 建設之水準。 同時間,我國也在接受 APG 評鑑之同時,進行公司法之大改造。. 治 政 大 在 2018 年,公司法共修正多達 148 條文次,是我國既民國 90 年以來 立 所進行公司法之最大規模翻修。雖然公司法之修正並非是因為我國接. ‧ 國. 學. 受 APG 之防制洗錢評鑑。惟公司法修正內容中,的確有關於我國防制. ‧. 洗錢之推動,其中包括增定公司法第 22 條之 1 與建立公司負責人及. y. sit. Nat. 主要股東申報制度;廢止無記名股票制度等。換言之,誠如學者方嘉. io. er. 麟所言「由於設立公司成本不高,公司可能被有心人利用,以之洗錢. n. 或逃稅,再加上公司亦影響人民消費及投資,政府對一般公司遂進行 a v. i l C n U 低密度的監理。主要手段有二:首先是關鍵資訊,公司定期向主管機 hengchi. 關申報……。其次,主管機關也可於必要時命公司提供……。2」均表 彰「強化政府監理」及「強化公司治理」為 2018 年公司法大修法之 主軸。因此,本研究不僅是起因於且希望就我國公司組織透明化之法 制進行進一步研究,且希望結合筆者之實務經驗,進行學術紀錄,更 期望能藉由本研究之建議,提升我國公司組織之透明化,不僅有助於. 2. 方嘉麟主編,變動中的公司法制-17 堂案例學會《公司法》,元照,2018 年 10 月初版,頁 5。 在本書中,主編暨緒論作者歸納 2018 年公司法修法主計有:去管制化、發揮市場機制、強化公 司治理極強化政府監理。 5. DOI:10.6814/NCCU202100378.

(18) 我國下一輪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評鑑外,更能改善商業交易之無效 率,打造良善、效率且問責之經商環境。. 第 2 節 研究方法 本研究有別於傳統法學研究以理論說明、立法例比較與相關實務 作法進行分析之實證法學研究方式。由於本研究之成果主要在於立法 建議,因此不同以往實證法學之研究方式,本研究在前述實證法學之 研究基礎之上,擬採取「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 3(Financial. 治 政 Action Task Force;本研究以下行文或以 FATF 大 或「防制洗錢金融行 立 動工作組織」呈現) 進行評鑑一國洗錢防制整體法令、制度及執行落. ‧ 國. 學. 實情形之風險評估程序之風險評估方法為研究契機。期望藉由風險評. y. sit. Nat. 展開本研究。. ‧. 估結果所指出我國公司組織關於實質受益權歸屬之威脅與弱點出發,. er. io. 在 FATF 之評鑑模式中,首重於採取「以風險為基礎之風險評估方法」. n. a (Risk-based Approach;本研究以下行文或以 RBA i v 或「以風險為基礎 方法」呈現). l C n U h engchi 進行風險評估,而一國後續之法令、制度及其實行情形,. 不僅須要扣合此一風險評估之結果,在實際動態演進之行政與執法之 資源分配上,也要符合此一「以風險為基礎」(RBA)之方法。. 3. 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 1617(2005)號決議稱之)(英文: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縮寫:FATF;法文:Groupe d'action financière,縮寫:GAFI) 於 1989 年 7 月由 G7 各國代表在法國召開時同意成立,總部位於法國巴黎,為世界上最重要的打 擊洗錢國際組織之一,旨在發展政策以打擊洗錢及資助恐怖份子活動,並且協調各國的打擊洗錢 的單位。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的核心精神建基於其所訂立的 40 項建議。目前 FATF 共計 有 37 個國家會員和區域型組織(波灣合作組織理事會 Gulf Co-operation Council 及歐盟執委會 European Commission)。(詳見「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TAF 官方網站 https://www.fatfgafi.org/about/) 6. DOI:10.6814/NCCU202100378.

(19) 我國於 2018 年接受「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本研究以下行文或以 APG 或「亞太防制洗錢組織」 4. 呈現)。APG 於 2019 年年會審查我國第三輪相互評鑑報告,41 個會. 員一致同意將我國評鑑等級從 2011 年評定的「加強追蹤」等級提升 至最優為「一般追蹤」等級。本研究將以我國本次接受 APG 關於防制 洗錢及打擊資恐評鑑所進行之整體國家風險評估,以及筆者在經濟部 服務時,擔任參與 APG 評鑑之部會代表及所製作之我國第一版之公司 組織風險評估報告為基礎,進行本研究。 在我國首次以 RBA 方式進行的公司組織風險評估報告中,可以發現我. 治 政 大 國整體對於公司組織之法規、體制及執行成效上與國際標準之落差。 立 此外,在評鑑報告中,亦針對涉及我國在公司組織之法令、體制及施. ‧ 國. 學. 行均有諸多有待加強之處。雖然我國近年來的立法活動及其取得之成. ‧. 效,但在國際標準下仍有不足。本研究將歸納並彙整該落差之處,併. sit. y. Nat. 同我國長期以來所出現之導致實質受益權歸屬不明之制度與實務,加. io. er. 以研究與分析。在以 FATF 所建議之不同立法模式作為分析架構,同. n. 時參考其他已經接受評鑑並在實質受益權歸屬取得較佳成績之國家 a v. i l C n U 立法例,嘗試指出並評析我國的立法具有效果與力有未逮之處,進而 hengchi 大膽提出我國在建構辨識公司組織實質受益權明確歸屬並將之透明 化之立法與相關制度,所需面臨之挑戰與建議。. 4. 「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 APG)正式成立於 1997 年,秘 書處設在澳大利亞雪梨。但其秘書處早在 1995 年就由澳洲政府所資助,設立於雪梨,直到 1997 年才正式成為國際組織。APG 旨在確保各會員有效執行有關打擊洗錢犯罪(AML)、防制資助恐 怖份子(CFT)及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之國際標準。我國為 APG 創始會員,2008 年至 2010 年 擔任政策指導工作小組北亞區代表,2010 年加入「捐贈與技術協助工作組」(DAP),並自 2011 年起參與 APG 提供其太平洋島國會員及觀察員提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份子能力之計畫。 APG 也被認為是 FATF 所緊密合作之最大的區域行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Style Regional Bodies (FSRBs))。(詳見「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 官方網站:http://www.apgml.org/) 7. DOI:10.6814/NCCU202100378.

(20) 準此,本研究將以 RBA 之公司組織風險評估成果作為研究之起點,分 析並論證其中針對我國公司組織之法令體制與實行之弱點與威脅,並 節少國際間所彙整常見隱匿實質受益權歸屬之模式與關鍵因素,並比 較相關國家或國際組織(如歐盟之防制洗錢指令)之作法,再回頭檢 視我國近年關於公司組織實質受益權歸屬之相關立法、政策作為及執 行成效,以及我國公司法中長期以來之有關制度或實務,提供我國若 要完整建構辨識公司組織實質受益權歸屬之法制,並且將至透明化, 其所遭遇之挑戰與法制建議。. 政 治 大. 立 第 3 節 本研究章節安排. ‧ 國. 學. 本論文擬介紹國際間對於實質受益人或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 ‧. Ownership)概念納入法令的緣起,及有關國際間的規範與作法,如. sit. y. Nat. FATF、歐盟及 OECD 等,且相關國家所採取的立法例等。另回頭檢視 近年來我國配合防制洗錢及租稅法令國際化下所採取的種種立法措. er. io. 施,包括洗錢防制法、公司法、稅法及相關法規命令,輔以討論國內 a. n. iv l C n 及國際間之相關案例等,嘗試建構實質受益權或實質控制權歸屬之分 hengchi U. 析與辨識方式,再檢視並深入剖析我國現有法制與實務在面臨採行國 際標準時所面對之種種挑戰。 此外,本研究也除援引我國經濟部為參與 2018 至 2019 年之亞太 防制洗錢組織(APG)之評鑑,而於 2018 年所製作並公布的公司風險評 估報告外,另也仿照該評估報告的部分內容,再次針對我國公司組織 中,與實質受益權歸屬有關各種弱點與威脅 最後提出我國在遵守及引入國際作法或相關先進國家立法例時, 以建構及完善我國關於實質受益人法律體系及執法能量之相關建議。 8. DOI:10.6814/NCCU202100378.

(21) 特別是在立法、行政及司法部分面向,希望這套以風險為基礎的法令 思維,在我國逐步落地同時,亦能生根且深根,並有助於建立一套完 整的法律機制去辨識公司組織之實質受益權或實質控制權之歸屬,並 加以落實,才能有助於建立「可責性」的市場,打造良善商業法制環 境及發展。.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9. DOI:10.6814/NCCU202100378.

(22) 實質受益人之隱藏與辨識 第 1 節. 法人之性質及一人公司之立法承認. 實質受益人主要是表示法律實體或法人實際上最終利益的歸屬 或控制者。而關於法人之權利義務,我國民事法律學說向來有「法人 擬制說」與「法人實在說」,進一步說明如下。 第 1 項 法人性質 法人擬制說:. 政 治 大. 本學說認為法人依其性質上應視為法律所擬制享有權利負擔義務之. 立. 人。此理論基礎源自羅馬法學者薩維尼(Savigny)所主張之。薩氏. ‧ 國. 學. 認為法律之權利的主體僅限於具有自由支配意志,對外表示行為的自. ‧. 然人,而法人只是政府經由法律手段,使其成為權利義務的的主體, 例如可以擁有財產等,在性質上歸屬於法律所擬擬制的人。因此如果. y. Nat. er. io. sit. 法人欲取得權利能力,必須透過國家所制訂的法律授予。又更嚴格者, 由於法人的權利義務係由法律所擬制而生,因此法律應限於法律位階. n. al. 法律。. Ch. engchi. i Un. v. 申言之,法人擬制說對於「行為能力」的認知,其認為蓋法人之權利 能力,既因擬制而生,本身尚無如同人自然人進行思考及實際對外作 為之可能,故應認為不具有行為之能力。亦即,法人之意思實際上由 代表法人之自然人所思所為,而在民法中,並無針對代表制度有完整 之規定,多準用或類推適用「代理」制度之規定。法人之意思與法人 之行為,應由實際上該法人之代表人或負責人,如董事之意思或對外 作為而來;法人之「意思」以及「行為」,是將法人之代表人的意思 及作為,視為是法人本身之意思與作為而來。準此,代表人對於法人 10. DOI:10.6814/NCCU202100378.

(23) 之功能,即在於建構法人之「行為能力」。另外,法人擬制說對於法 人是否具有侵害他人法律上權利或法律所保護之利益之能力,即所謂 之「侵權行為能力」的認知一節,承前述,該說認為法人本身既無「行 為能力」,自亦不可能有侵權能力。5. 法人實在說: 法人實在說(Realitätstheorie)為研究法人本質之理論之一; 原意指法人在法律上本具有取得權利能力之資格;反對學說稱為法人. 政 治 大. 擬制說。關於承認法人能夠被 認可為一具有權利能力之主體,約有 如下之說法:. 立. ‧ 國. 學. (1)目的擬人化說:. 此學說是 Otto von Gierke 繼受由 Beseler 及 Bluntschli 所發展出. ‧. 之合作社理論 (Genossenschaftstheorie)後,進而發展出所謂之「法. y. Nat. sit. 人實在說」。此說反對法人擬制說之看法,強調法人應該視為是實際. er. io. 存在的自然人的集合體,而認為法人並非「擬制」的法律上想像的存. n. a. v. l C 在。此說後來為德國之多數學者所接受,成為主流的多數說。由於這 ni. hengchi U. 個學說之價值不僅止於確認法人具有「行為能力」 (Handlungsfähigkeit),而更區別了法人之存在與其權利能力之關係, 說明如下:(1)法人之存在不應該視為哲學上的法律問題,反之應 該關切的是法人之權利能力如何取得。國家透過法律所為者,並非擬 制或創造,而係尋見或發現法人的存在。(2)進一步則應討論法人 應如何加以人格化的問題。不僅限於國家才能透過一般法律規定賦予. 5. 張哲源,法人與僱用人侵權行為責任研究,東海大學法學研究第三十期,2009/07。 11. DOI:10.6814/NCCU202100378.

(24) 法人的人格化地位,或甚至於透過習慣(法),輔以法學推論的論理, 亦可以給予法人法律人格的地位。 然而,畢竟法人與真正具有人格,且獨立意思之自然人不同,因 為該說並未深入闡釋究竟法人之本質為何。因此,此說就此點飽受攻 擊。嗣後,學者 Nipperdey 對此,提供了實在說的修正與調整的內容, 渠認為雖然法人畢竟與真正之自然人不同,然而法人之中得以形成意 思且具有影響力之組織(Organization)或機制(institution)可以 視為是法人意志之主體,可以加以「擬人化」(Personifikation),進 而推論法人依此目的而實際存在著。這就是法人的「目的擬人化說」. 治 政 (Theorie der Zweckpersonifiktion)。 大 立 ‧ 國. 學. (2)法人機關說(Organtheorie):. 以法人實在說中的「擬人化說」及其修正理論做為論述基礎。「法人. ‧. 機關說」主要在肯定法人具有自己之「意思能力」 (Willensfähigkeit). sit. y. Nat. 及「行為能力」(Handlungsfähigkeit),自得為一切法律行為。換. er. io. 言之,法人就是藉由其本身之機關,對外做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n. al 使得法人自己作為除法律行為。職是,該機關之決議及行為,在理解 iv n U engchi 上並非屬於第三人之行為,或是認為是該機關代表人之行為,毋寧係. Ch. 法人自己行為之本身之決議及行為。透過自然人在法人機關決策程序 中的行動,如社團會員總會(公司股東會)之決議、董事代表公司之 行為或董事會之決議等,直接構成了法人本身的行為。換言之,機關 之行為,非如代理人說般,將代理人之行為視為法人之行為,而是直 接當成為法人所為。然須注意者,法人實在說僅闡明法人之性質,為 得擁有權利能力之主體及所做出的法律行為而已,關於其權利能力之 取得,仍應依據法律決定。. 12. DOI:10.6814/NCCU202100378.

(25) (3)法人組織體說: 此 說 為 法 國 學 者 Michoud 所 主 張 。 「 組 織 體 說 」 (Organisationstheorie)承認法人雖確係存在。但並無自我意識及 及心理上之意志;其乃本身之組織足以發表其意思而達其目的,殊難 謂法人為一有機體,而僅為一「組織體」而已。此說強調自然人與法 人本質上差異,即從生理學上及心理學觀察自然人與法人之差異,而 非如同法人機關說,以法人在社會活動中的法律行為在社會學上所得 的觀察而定。然而,法人組織體說既然以生理、心理學之角度區別法 人與自然人,其對於法人組織之權利能力之來源為何,無法明確說明. 政 治 大. 輿論理,是為此學說被攻擊之處。. 立. 總而言之,法人擬制說是以透過代理人之行為,以呈現該法人之意思. ‧ 國. 學. 能力與行為能力。在法人機關說則以法人其中機關的意思及行為,視. ‧. 為該法人之意思及行為。法人實在說及法人機關說之精神,於德國法. y. Nat. 所採用,德國民法第 31 條規定:「社團對於董事團、董事或依社團. er. io. sit. 章程所選之其他代理人,於執行其權限內之事務,所加於第三者之損 害,負其責任。」惟應注意者系該條文規範用語,與我國不同。德國. al. n. iv n C 民法規定系法人自負其則;我國民法第 條則規定,法人應與董事 h e n g c h28i U 及其他有代表權之人,連帶負責。 我國實證見解:. 我國民法第 25 條即明白揭示法人成立的法定原則,而依民法的 規定,賦予為權利義務主體之法人,種類限於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 6. 我國實務見解多採取法人實在說,但對於「法人實在說」之應用,與. 6. 除民法第 25 條規定外,詳見廖大穎,公司法原論,初版 91 年 2 月,頁 8-10。 13. DOI:10.6814/NCCU202100378.

(26) 上述學說有所差異。7因此,於我國似無前述德國關於學說上的適用爭 議。然而,我國實務見解認為基於法人實在說之理論,是得以直接認 定法人具有權利能力,無須透過國家法律之認可。8 小結 在此討論法人格學說,主要是藉由介紹長久以來的法人格理論,並依 據我國民法規定,公司作為社團法人之一種型態,其權利能力自然依 據民法若其他法律定之。然而,無人或許可以經由前述歐陸不同學說 的介紹,瞭解不同學說對於公司組織在運作上的觀察,從而導引出實. 政 治 大 或者公司之有形無形資源,在現實商業社會中從事法律行為,實行章 立 際代表法人做出決策之意志,或者運用公司股東所投入的資本、財產. ‧ 國. 學. 程或股東會之意旨等,均為自然人。然而,若透過公司形成決策流程 加以回推,該自然人可能為一人或數人不等。從而,這也就是後續會. ‧. 進一步介紹為何國際上關於實質受益權歸屬方或者實質受益人之定. sit. n. al. er. io. 第 2 項 一人公司. y. Nat. 義,均認為應屬於一個或數個自然人。. Ch. i Un. v. e n g20c年間,已經經由許多我國公司 一人公司與法人格否認制度在過去 hi 法學者加以研究。我國於民國 90 年修正公司法之第 2 條即明文承認 一人股東得以設立有限公司;政府或一法人股東得以設立股份有限公 司。至此,我國正式承認一人公司制度。但伴隨而來者,是一人公司 如何運作之情形。. 7. 詳參考下列實務見解: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度裁宇第 611 號裁定;台灣高等法院 96 年度上易字 第 107 號判決、93 年度重上字第 372 號判決、92 年度上字第 681 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 院 96 年抗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88 年重上字第 96 號民事判決 8 張哲源,法人與僱用人侵權行為責任研究,東海大學法學研究第三十期,2009/07,頁 254。 14. DOI:10.6814/NCCU202100378.

(27) 關於一人公司之運作,依據有限公司現有的內部機關設置與決策程序, 故無疑義。關於一法人股東所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者,則規範於公司 法第 128 條之 1。在 2018 年公司法修法前之民國 90 年公司法大修之 規定,明文規定排除股東會之相關規定,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 不適用本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在 2018 年公司法修正,進一步同容 許一法人股東之股份有限公司得僅設置董事一人或二人,且得不設置 監察人等規定。9姑且不論民國 90 年關於一人公司之立法承認,實質 意義的一人公司早已存在我國商業社會之中,在我國對於公司之設立 登記依然採取形式審查之標準下,10立法承認更能夠使得公司的形式. 政 治 大. 與實質相符合,減少交易成本並增加交易安全。. 立. 從本文角度而言,不管是 2018 年修正前後的公司法第 128 條之 1 之. ‧ 國. 學. 規定,均明白表示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執行機關均由該法人股東. ‧. 所指派。此即為公司法第 27 條關於法人董事代表人或法人代表人董. y. sit. Nat. 事規定中第 3 項,法人得以隨時改派之規定。吾人可知擔任公司負責. io. er. 人董事或監察人職務之自然人,是否即為實質上將自己意志貫徹於公. n. 司之中,而屬於公司權益之實質歸屬者或實質控制公司之自然人,不 a v. i l C n U 無疑義。我國眾多公司法學者關於實務上對於公司法第 27 條法人董 hengchi 事制度所產生有關法制齟齬,亦有許多研究。. 9. 民國 90 年公司法第 128 條之 1 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不受前條 第一項之限制。該公司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前項公司之 董事、監察人,由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民國 107 年 8 月 1 日公布,並於同年 11 月 1 日施 行之公司法同條文則規定:「前項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置董事 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由該董事行使, 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 規定;置董事二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 。第一項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置監察人; 未置監察人者,不適用本法有關監察人之規定。 第一項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由政府或法人股 東指派。(第二項至第四項) 」 10 林國全,一人公司,月旦法學雜誌第 22 期,頁 50-51。 15. DOI:10.6814/NCCU202100378.

(28) 第 3 項 小結 不管從法人之性質與一人公司之承認,特別在於 2018 年公司法修法 後,雖然未容許股份有限公司得由一位自然人設立成為一人公司,而 完全開放一人股東之股份有限公司。但實務上早就可以透過多種方式 達成實際上一自然人股東之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是我國在民國 90 年 公司法大修正之前,對於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均設有最低 人數規定。針對有限公司,其規定系指五人以上、二十一人以下股東 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至於股份有限公. 政 治 大 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實際多由一人出資,其當年設立時 立. 司,則要求至少要七名以上股東11。可想而知,目前實務上眾多未公. ‧ 國. 學. 之其他股東,及所登記之董事及監察人,可能也都是親友充當,實際 上未出資且不涉入公司之經營,無影響公司發展之能力。因此,若從. ‧. 一般公司登記,是真能確認登記之公司代表人或董事,即為公司之實. n. al. Ch. engchi. er. io. 際控制人或實質受益人資訊透明化之機制。. sit. y. Nat. 質控制人或實質受益人,不無疑義。因此,公司法令有需要將公司實. i Un. v. 第 2 節 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關於公司之透 明度及實質受益權歸屬之建議規定 從前述說明可知,作為法人之公司組織,其內部的決策與顯於外在 的行為所主要的意志來源,正式本研究主要所探究的對象,國際間將 之定義為「實質受益權」(Beneficial Ownership;BO)。而實質受 益權所歸屬的對象,一如前述,主要在於一個或數自然人。另一面,. 11. 民國 90 年修法前公司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有限公司:指五人以上、二十一人以下股 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同項第 4 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指七 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16. DOI:10.6814/NCCU202100378.

(29) 公司既然作為一個法律上所擬的得以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法律主體, 在此一法律主體同時搭配有限責任制度下,未避免公司組織之有限責 任遭到濫用,遂有法人格否認理論之產生與討論。以下簡單介紹法人 否認理論之發展,並嘗試論述說明,實質受益權歸屬與法人格否認理 論間之異同。 第 1 項 法人格否認理論與實質受益權歸屬 公司法創設公司為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主體,具有法人格之制度,其最 重要的意涵在於使得公司的責任財產是獨立於公司的全體所有權擁. 政 治 大. 有者,亦即公司之股東。對於公司的債權債務關係,不同於股東的債. 立. 權債務關係,特別是在採取「有限責任」制度之公司型態,更可以觀. ‧ 國. 學. 察到公司之財產擔保責任與股東之財產擔保責任之區隔。實則,在承. ‧. 認賦予公司獨立法人格,且作為股東共同事業併同企業有限責任之機 制,讓公司運用其有限責任之財產及資源,降低控管經濟活動的風險. y. Nat. io. sit. 成本,以達成促使社會進步與繁榮。準此,隨著公司組織與人類經濟. al. er. 活動之實踐,有限責任之公司型態逐漸成為商業社會之主要工具12。. n. iv n C 雖然採取有限責任之公司成為促進經濟生活下之主要商業工具,但其 hengchi U 有可能遭到濫用。當作為獨立法人格之公司僅僅只是掩飾股東不法企 圖或不法行為之障眼法或面紗,以逃避相關法律規範與責任,使得公 司獨立法人格及有限責任制度被扭曲,有損於社會之公平正義及商業. 12. 依據經濟部商業司之統計資料,截至 109 年 11 月,我國公司登記之總數共計 713,076 家;其中 具有無限責任股東之兩合公司及無限公司共有 15 家(兩合公司 6 家及無限責任公司 9 家);採 取有限責任型態的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分別為 540,306 家及 172,770 家。詳參考經濟部「全 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司統計資訊:https://gcis.nat.gov.tw/mainNew/doc/bus-org-moncount.pdf (最後瀏覽日:2020 年 12 月 26 日) 17. DOI:10.6814/NCCU202100378.

(30) 社會秩序時,是否應予以否認該公司之獨立法人格而不承認其法人之 存在13? 關於此點,雖然目前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就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 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 帶賠償之責之規定,學者曾主張否認公司獨立的法人格理論並非剝奪 公司之人格,亦非否定法律賦予公司法人格的制度,此乃系基於衡平 原則之考量。在美國法上,由法院針對具體個案之情形,否認公司與 股東各自獨立的關係,將法律所賦予公司形式上的法人格式為不存在, 而將公司與其股東視為法律上同一人格者,可以直接對其股東追究責. 治 政 大 任的主張 或由股東承擔公司的債務或法律責任。我國於 102 立 14. 年 1. 月 31 日公司法修法時,於第 154 條第 2 項增訂此原則,明文加重. ‧ 國. 學. 公司背後股東之責任。. ‧. 在目前公司法中,有部分條文帶有否認公司法人格之性質。公司法第. sit. y. Nat. 154 條第 2 項15及第 369 條之 416規定即有關於揭穿公司面紗原則. er. io. (Piercing Corporate Veil);另我國公司法第 369 條之 7 所採,與. n. al 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同為保障債權人之「衡平居次」( equitable iv n U engchi subordination)理論(即「深石原則」;Deep Rock doctrine). Ch. 17. 。. 13. 劉興善,論公司法人格之否認,商事法論集,頁 272,1982 年。 賴英照,公司法人本質之理論,公司法論文集,證券市場發展基金會,頁 53,1999。 15 公司法第 154 條第 2 項規定:「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 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第 154 條係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章中,有限 公司的部分,則於同法第 99 條第 2 項規定:「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 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 16 公司法第 369 條之 4 規定:「控制公司直接或間接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 經營,而未於會計年度終了時為適當補償,致從屬公司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第一項)控 制公司負責人使從屬公司為前項之經營者,應與控制公司就前項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第二項) 控制公司未為第一項之賠償,從屬公司之債權人或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從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 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前二項從屬公司之權利,請求對從 屬公司為給付。(第三項)前項權利之行使,不因從屬公司就該請求賠償權利所為之和解或拋棄而 受影響。(第四項)」 17 胡韶雯,再論揭穿公司面紗與反向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司法新聲,第 119 期,頁 117。 14. 18. DOI:10.6814/NCCU202100378.

(31) 揭穿公司面紗之原則,係源於英、美等國判例法,其目的在於避免公 司股東濫用公司人格獨立原則而有不公平或危害公共利益之情形,以 保障債權人權益,乃將公司之控制股東認係公司之分身,而使該控制 股東對於公司之債權人負責。此就母子公司言,應以有不法目的為前 提,僅在極端例外之情況下,始得揭穿子公司之面紗,否定其獨立自 主之法人人格,而將子公司及母公司視為同一法律主體,俾使母公司 直接對子公司之債務負責。又法院審查個案是否揭穿公司面紗所應參 酌之因素,例如母公司之「過度控制」屬之,此項決定性因素非指母 公司百分之百持有子公司即可揭穿,尚應考量母公司對子公司有密切. 政 治 大. 且直接之控制層面。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百六十. 立. 九條之四規定,應可謂均源自揭穿公司面紗原則。至反向揭穿公司面. ‧ 國. 學. 紗原則,要係為使從屬公司為控制公司或持有者之債務負責18。. ‧. 我國實務上的判決顯示,由於揭穿公司面紗原則為例外規定,最高法. y. sit. Nat. 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3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上字第 1665. io. er. 號、102 年度重勞上字第 25 號民事判決,均說明「揭穿公司面紗原. n. 則」係有限責任之例外,應從嚴解釋與適用。而國內學者責任為在適 a v. i l C n U 用上,仍需要實務上個案之累積並藉助外國之立法例,方得以進一步 hengchi 完整發展我國關於揭穿公司面紗之制度與其實踐19。 此外,另有反向揭穿公司面紗之適用可能20。所謂反向揭穿公司面紗 原則係指,公司股東或是內部人要求否認公司法人格,將公司與股東 18. 詳見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 1528 號判決。 參見劉連煜,現代公司法,新學林,頁 85-96,2015 年 9 月,11 版。郭大維,股東有限責任與 否認公司法人格理論之調和-「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之探討,中正財經法學,7 期,頁 49-105, 2013 年 7 月;洪令家,從美國法看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在我國之實踐,中正財經法學,8 期,頁 71111,2014 年 1 月;洪秀芬、朱德芳,關係企業債權人保護之發展趨勢:以揭穿公司面紗為核心, 臺大法學論叢,43 卷 3 期,頁 641-718,2014 年 9 月;洪秀芬,從德國事實上關係企業之控制企 業責任法制反思我國控制公司責任規範,東吳法律學報 25 卷 2 期,2013.10。。 20 參見張心悌,反向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之研究,東吳法律學報,24 卷 4 期,頁 65-97,2013 年 4 月。 19 19. DOI:10.6814/NCCU202100378.

(32) 視為一體,或是公司股東之債權人要求將股東與公司視為一體,令公 司對股東債務負責,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1528 號民事裁定雖 駁回第一銀行對英商雷曼兄弟國際(歐洲)公司之賠償請求,但似肯 認採用反向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之可能性21。 在判斷揭穿公司面紗之考量因子中,最主要還是在於「詐欺」與「過 度控制」 。我國近期實務上之著名案例為最高法院就 RCA 案件之判決。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267 號美國無線電公司污染案(RCA 事 件)之判決,說明法人格獨立原則與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固為現代公 司法制發展之基石。但若控制股東有詐欺、過度控制、不遵守公司形. 治 政 大 式、掏空公司,或藉公司型態逃避法令規範、契約義務、侵權責任等 立. 濫用公司法人格之不正行為,致損害公司債權人時,為維誠信及衡平. ‧ 國. 學. 救濟,例外地否認公司法人格予以救濟,與法人格獨立及股東有限責. ‧. 任原則不生扞格,亦無礙我國經濟之發展。然而,就反向揭穿公司面. y. sit. Nat. 紗原則,其操作標準更具有高度爭議性、案件事實特殊性與判斷標準. io. 。實際上,參考外國關於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之實踐,原則上係針對 a v. n. 22. er. 模糊不確定,且可能對第三人權益產生相當影響,目前不宜貿然引進. i l C n U 閉鎖型或是一人公司之情況,目前尚無針對公開發行公司為揭穿公司 hengchi. 面紗之適用,且適用的案例中多屬關係企業,就自然人負擔公司債務 較為少見,蓋此二種公司型態股東較常涉入公司經營於適用上對於股 東有限責任之衝擊較低。我國於民國 104 年增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專節,將之正式明文立法,目前尚未有相關閉鎖性公司適用我國關於 揭穿公司面紗規定之實務判決,似可期待未來或有相關法院判決作為 我國揭穿公司面紗之進一步研究之素材。 21. 同註 12。胡韶雯,再論揭穿公司面紗與反向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司法新聲,第 119 期,頁 117。 同註 15。參見張心悌,反向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之研究,東吳法律學報,24 卷 4 期,頁 65-97, 2013 年 4 月。 20 22. DOI:10.6814/NCCU202100378.

(33) 我國相關公司法人格否認或揭穿公司面紗之規範與相關法院裁判情 形說明如前述。然而,本研究在於如何去辨識實質受益權之歸屬,實 與揭穿公司面紗有著不同層次之處理方式。揭穿公司面紗具有衡平原 則之色彩,其立法之法律效果在於股東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或補償 責任,又或者如深石原則之債權居次之法律效果。本研究主要在於辨 識控制之來源。特別是其控制權之建構,可能不僅僅是基於股權,而 是基於或夾雜法律協所建構之控制權。如同前述,學者建議及法院在 判斷是否適用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之因素之一即為股東是否「過度控 制」。然而,在當前商業實務上,將其意志呈現於公司活動者,可能. 政 治 大. 不是公司之股東。準此,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是建構在具有股權控制之. 立. 架構上,而本研究針對公司實質受益權歸屬之人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 ‧ 國. 學. 及應如何建立制度能將該等之人予以透明化,則是就期望能為揭穿公. 供些許助益。. ‧. 司面紗之立法意旨,在未來進化得以追究股東以外之實質控制人,提. n. er. io. sit. y. Nat. al. iv. Ch 第 2 項 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之相關規定 Un engchi. FATF 中關於法人透明度及法律協議與信託主要分別規定於第 24 項建 議及第 25 項建議。第 24 項建議主要是針對法人透明性和實質受益權 的部分。基本上與第 25 項建議有所區隔。惟對於法人的控制,除了 透過擔任該法人職務、以該法人章程或取得法人之所有權或經營權等 方式外,尚有可能是透過法律協議達成對於法人之控制。由於筆者在 另一篇文章以對於可能被視為藉由法律協議而建構對於公司法人控 制權之情形有所探討。又關於我國法制實務部分,將會於本文後續章 節說明說明。因此,在此僅就其所涉及 TC24 的部分,略做簡要說明。 21. DOI:10.6814/NCCU202100378.

(34) 1. FATF 第 24 項建議關於實質受益權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FATF 第 24 項建議標題雖為法人,但自第 24.6 分 項建議開始,就針對公司法人進行規範,第 24.6 分項至第 24.9 分項 內容,就是在針對實質受益人之規範。23其規定如下: 1. 第 24.6 分項建議規定「各國應使用下列一個或一個以上之 機制,確保可於國內特 定地點取得公司所獲取之實質受益. 政 治 大. 權資訊,或者可由權責 機關及時判定:. 立. 要求公司或註冊登記機關取得並保持公司實質受益權之. 學. ‧ 國. (a). 最新資訊; . 要求公司採取合理措施以取得並保持公司實質受益權之. ‧. (b). sit. y. Nat. 最新資訊; . er. io. (c) 運用現有資訊,包括 (i) 金融機構及/或指定之非金 融. n. al v 事業或人員依據「建議第 10 及 22 i項」規範取得之資訊; (ii). n U engchi 其他權責機關持有之公司法律所有權及實. Ch. 質受益權. 資訊; (iii) 公司依據準則 24.3 要求持有之資訊; (iv) 上市公司揭露之資訊,相關揭露規定確保實質受益權適當 的透明性。」 2. 第 24.7 分項建議規定「各國應要求實質受益權資訊之正確 性並盡可能及時更新。」 23. 詳見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中譯,<評鑑方法論—「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建議」之技術 遵 循 及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之 效 能 評 鑑 > , 第 74-75 頁 , http://www.amlo.moj.gov.tw/ct.asp?xItem=491310&ctNode=45743&mp=8004 (最後瀏覽日:2018 年 3 月 6 日) 22. DOI:10.6814/NCCU202100378.

(35) 3. 第 24.8 分項建議規定「各國應確保公司與權責機關充分合 作以判定實質受益人,藉由: (a)要求居住在該國之一個或 一個以上自然人,獲得該公 司授權 54,負責向權責機關提 供所有基本資訊及可取得之實質受益權資訊,並進而協助權 責機關;及/或 (b)要求該國之一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 員,獲得該公司授權,負責向權責機關提供所有基本資訊及 實質受益權資訊,並進而協助權責機關;及/或 (c)採取其他 經各國特別認可之類似措施。」 4. 第 24.9 分項建議規定「所有前述之人、機關、單位,以及. 治 政 大 公司自身(或其管理 人、清算人或其他處理公司解散事宜之 立 人)應保存自公司 解散之日起或其他中止存在後之相關資. ‧ 國. 學. 訊及紀錄至少 5 年,或該公司中止專業中介或金融機構之. ‧. 客戶關係後 5 年。 」. sit. y. Nat. 在第 24.10 分項建議則明確規定「權責機關(特別是執法機關)應. al. n. 訊。」. er. io. 具備所有必要權力,以及時取得相關單位持有之基本及實質受益權資. Ch. e. i. i Un. v. ngch 此外,FATF 針對實質受益權亦出版「釋義」(Interpretative Note) 24 及「FATF 實質受益權與透明化指引」(FATF Guidance on Transparency and Beneficial Ownership)25文件,此有關文件內容 不僅針對前述第 24 項建議內容提供近一步說明,討論本項建議規範. 24. 同 前 註 5 。 另 See The FATA Recommendations, 86-90 (Oct. 2016), http://www.fatfgafi.org/media/fatf/documents/recommendations/pdfs/FATF_Recommendations.pdf (最後瀏覽日:2018 年 3 月 6 日) 25 See FATF Guidance on Transparency and Beneficial Ownership (Recommendation 24 and 25), http://www.fatf-gafi.org/media/fatf/documents/reports/Guidance-transparency-beneficialownership.pdf?TSPD_101_R0=9835b93c7127f7199f5e694f247f6dc8bxf0000000000000000b1bcc672ffff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a9e21de008af3b4d7 (最後瀏覽日:2018 年 3 月 6 日) 23. DOI:10.6814/NCCU202100378.

(36) 內容與精選各國之其他最佳作法(Best Practice)。如同 FATF 建議第 24 項內容,「釋義」及「FATF 實質受益權與透明化指引」將公司資 訊分為基本資訊及實質受益權資訊。在基本資訊中又可分為公司的基 本資訊,通常為登記資訊及公司股東資訊。FATF 均要求其公司應備置 或有效掌握公司這兩種基本資訊。在關於實質受益權的判定,「實質 受益權與透明化指引」提供相關判定步驟。26 從前述臚列 FATF 第 24 項建議內容可知,目前我國公司組織所採 取的登記制度及所公示的內容應無疑義。關於實質受益人及無記名股 票均納入本次公司法修正內容。關於國際合作部分,則法務部所提出. 治 政 之「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草案業已於 106 大 年 11 月經行政院會決議 立 通過,並函送立法院審議。27. ‧ 國. 學. 然而,筆者於 2017 年 12 月參加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所主辦的. ‧. 模擬評鑑,擔任模擬評鑑員的前 FATF 秘書處人員,特別針對第 24.12. sit. y. Nat. 分項建議之名義股東與名義董事我國公司法制是否適用情形進行詢. er. io. 問。據之前研究,名義股東或名義董事普遍多屬英美法(common law). n. al 國家規定,我國公司法似無此種制度。不過,此種英美國家公司法之 iv. n U engchi 制度,在出名人與借名人間均有一定法律關係作為出名人擔任名義股. Ch. 東或名義董事之基礎。因此,可進一步檢視 FATF 第 25 項建議之內 容。該建議內容是關於法律協議的透明性及實質受益權。. 26. 同前註 2,第 51-52 頁。另同前註 7 及註 8。 詳見行政院 106 年 11 月 16 日即時新聞<行政院會通過「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草案>, https://www.ey.gov.tw/news_Content2.aspx?n=F8BAEBE9491FC830&s=D835DA41892118D9 (最後瀏覽 日:2018 年 3 月 6 日) 24 27. DOI:10.6814/NCCU202100378.

(37) 2. FATF 第 25 項建議「法律協議之透明性及實質受益權」 第 25 項建議中係針對法律協議之透明性及實質受益人之事務, 其中共有八點要求。如前述,國家也須針對在具有法律協議或安排所 產生實質權益或控制權力歸屬,與名義上之歸屬不一致情形。雖然 FATF 第 25 項建議規定之註解,即有明確說明「建議第 25 項特別針 對信託所要求之措施,應被解讀係指意定信託(如詞彙表之定義)。對 於其他具類似架構或功能之法律協議,各國應採取類似信託所要求之 措施,以達到同等程度的透明性。至少,各國應確保類似在信託所明 」 , 但在 FATF 於 2013 年發布之「實質受益權與透明化指引」, 則明確. 治 政 大 表示本項建議規範對象不限於信託關係之情形,任何類似於信託關係 立. 之法律協議或安排,解釋上均屬於本項協議之打擊範圍之內。28與前. ‧ 國. 學. 述第 24 項建議不同的是,在此種情形下,名義人及實質受益人,通. ‧. 常具有一定的法律關係,甚至名義人本身是出於商業交易需求或具備. sit. y. Nat. 此種專業提供服務,特別是所謂的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業者(Trust or Company Service Provider, TCSP)。另外,在這種情形下,由於. er. io. n. 不會在創造出新的法人格,形成許多交易均需要透過名義人或所謂受 a v 託人進行。. 29. i l C n U 因此,國家如何有效建立制度,課與受託人一定義務或 hengchi. 加以管理,便成為本項建議之主要目標。 然而,首要處理的是在此項建議中之「法律協議」何所指?依據 評鑑方法論對於第 25 項建議標題之註釋「建議第 25 項特別針對信 託所要求之措施,應被解讀係指意定信託(如 詞彙表之定義)。對 於其他具類似架構或功能之法律協議,各國應採取類似信託所要求之 措施,以達到同等程度的透明性。至少,各國應確保類似在信託所明. 28 29. FATF Guidance, p. 29 FATF Guidance, p. 29-30 25. DOI:10.6814/NCCU202100378.

(38) 訂之資訊,應予以記錄並保持正確與更新,並讓權責機關可以及時取 得。 此外得注意的是,有別於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獲得 FATF 授權所中 譯於 2017 年 2 月更新版的 2013 年版本的評鑑方法論。在針對前述註 釋中增加下頁敘述: When considering examples provided in the Glossary definition of legal arrangement, assessors are reminded that the examples provided should not be considered. 政 治 大 definition of trust and trustee which references Article 立. definitive. Assessors should refer to the Glossary. ‧ 國. 學. 2 of the Hague Convention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trusts and their recognition when determining whether a legal. ‧. arrangement has a similar structure or function to an. sit. y. Nat. express trust and therefore falls within the scope of. er. io. R.25, regardless of whether the country denominates the. n. a l using the same terminology. legal arrangement If a iv country does not. n U apply e the n grelevant c h i obligations. Ch. of R.25. on trustees (or those performing a similar function in relation to other legal arrangements), assessors should confirm whether such exemptions are consistent with criterion 1.6. 這一新增的段落主要在於協助評鑑於若遇到受評鑑國家某些法律或 實務上的法律協議或安排,應透過海牙信託公約第 2 條之定義去判斷 受評鑑國該項制度是否可視為明示信託,因而納入評鑑範疇。雖然我 國並非海牙信託公約之會員。惟我國民事關係中特有的借名登記之情 26. DOI:10.6814/NCCU202100378.

(39) 形,在實務見解中,也將其當作信託關係處理。準此,下文將進一步 分析我國民事關係中借名登記於 FATF 規範之合致性與相關問題。 從 FATF 第 25 項建議之規範結構來看,其僅有 8 個分項建議。首 先,於第 25.1 分項建議規定「各國應要求: (a)受任何法律規範意定 信託之受託人 56 取得並持有適當、正確及最新有關信託之委託人、 受託人、保護人、受益人或受益人類別及任何其他最終有效 控制該 信託之自然人的身分資訊; (b)受任何法律規範信託之受託人持有其 他信託代理人、信託服務業者基本資訊,包括投資顧問或管理人、會 計師及稅務顧問等; (c)專業受託人在信託終止後,應保存資訊至少 5 年。」.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第 25.2 分項建議則規定「各國應要求依據此項「建議」所保存 之任何資訊,要確保正確並盡可能及時更新。」第 25.3 分項建議則. ‧. 規定「各國應採取措施,以確保受託人與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 sit. y. Nat. 業或人員建立業務關係時,或進行達一定門檻之臨時性之交易時,要. er. io. 主動揭露其在信託中之地位。」第 25.4 分項建議則規定「不應以法. n. al 律或其他強制方式阻礙受託人提供任何有關信託 i v 資訊予權責機關 57, n U engchi 或阻礙受託人提供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有關實質受. Ch. 益人及在業務關係條件下,所持有或管理之信託財產資訊。」 依前述規定可知,FATF 第 25 項建議之要求各國針對意定信託之 受託人為規範,要求受託人須持有適當、正確及最新關於信託之相關 最終控制人之資訊。但有別於第 24 項建議中,多要求國家要採取於. 27. DOI:10.6814/NCCU202100378.

(40) 法令條文中定明,在此,FATF 第 25.1 分項建議之註腳則提及國家可 透過普通法或判例,需對受託人課與適當義務即可。30 而針對受託人若屬於專業人士,特別是金融事業或非金融事業或 人員,在第 25.5 分項建議也明定「權責機關(特別是執法機關),應 具備所有必要權力,以及時取得受託人以及其他單位(特別是金融機 構及指定之 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所持有信託之實質受益人及控制權 之資訊,包括:(a)實質受益人; (b)受託人住所及(c)金融機構或指 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與任何受託人因業務關係所持有或管理之資 產,或為渠等所從事臨時性交易而持有或管理之任何資產。」同時,. 治 政 大FATF 第 10 項及第 22 目前所有的金融事業及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依據 立 項建議均應進行客戶審查,且我國洗錢防制法亦已經建構完整納入所. ‧ 國. 學. 有金融機構及非金融事業及人員之確認客戶身分義務體系,可與前述. ‧. 第(C)款情形相互搭配。. sit. y. Nat. 鑒於受託人會利用信託財產進行一系列交易,同時也涉及相關. er. io. 政府部門、金融機構及非金融事業及人員。因此,FATF 在「實質受益. n. al 權與透明化指引」中,亦建議各國可以嘗試將信託關係以登記進行, iv n U engchi 並將各部門所持有關於信託之訊息集中管理。其中包括登記機關,無. Ch. 論是法人或財產的登記資訊,相關政府部門資訊及有關連的服務提供 者或專業人士所掌握的資訊。31 以下分別針對第 25 項建議中個別詳 細說明:. 30. 第25.1分項建議針對意定信託之受託人,其註腳明文「各國毋須對信託賦予法律上之承認,不 必在法律中納入準則 25.1、 25.2、25.3 及 25.4 之要求,只需對受託人課以適當之義務,諸如透 過普 通法或判例法。」 31 FATF Guidance, p. 32。其原文為「Countries are encouraged to ensure that other relevant authorities, persons and entities hold information on all trusts with which they have a relationship. Potential sources of information on trusts, trustees, and trust assets are: a) registries (for example, a central registry of trusts or trust assets), or asset registries for land, property, vehicles, shares or other assets 28. DOI:10.6814/NCCU20210037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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