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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Olympe de Gouges,“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a femme et de la citoyenne,” 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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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ympe de Gouges,“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a femme et de la citoyenne,” pp.

52-54.

劃底線的文字是與〈人權宣言〉不同的地方,底線為筆者所劃。

第七條 沒有女人例外:婦女只能根據法律被控告、逮捕 與拘留。女人像男人一樣服從此嚴格的法律。

第八條 法律只應規定嚴格和明顯必要的刑罰,而且除非 根據在犯法前已經通過並且公佈的法律且合法地適用於 女人,否則任何人均不應遭受懲罰。

第九條 一旦任何女人被宣告有罪,所有的嚴厲手段依法 進行。

第十條 任何人不應為其基本的意見而感到不安;女人有 上斷頭臺的權利;她同樣有上講臺的權利;只要她的表現 未擾亂法律建立的公共秩序。

第十一條 自由傳達思想與意見乃是女人最為寶貴的權 利之一,因為此項自由能確保父親與孩子的法律關係。因 此,任何女公民都可以自由地說:「我是你的孩子的母 親」,而不會被蠻橫的偏見強迫隱瞞此事實,除非是在法 律規定的情況下,為了追究對此項自由的濫用的責任。

第十二條 女人與女公民權利的保障須有一項主要的功 用;這個保障必須是為了全體的福祉,而不是為了被授與 此種力量者的個人利益而設立的。

第十三條 為了公共力量的維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女人 與男人稅賦平等,她分擔所有徭役和繁重的工作;因此她 必須同樣被分配職位、工作、責任、榮譽和產業。

第十四條 女公民與男公民都有權親身或由其代表決定 公共賦稅的必要性。女公民只有在財產上還有公共行政方

面被允許平等分攤以及被允許決定稅率、課稅基礎、徵收 方式和期間的情形下才能參與。

第十五條 為賦稅目的而與男人合作的全體女人有權要 求行政部門所有公務人員報告其管理的帳目。

第十六條 所有社會如果其權利的保障未能獲得保證,而 且權力的分立亦未能確立,就根本無憲法可言;如果組成 國家的大多數個人未合作制訂憲法,則該憲法無效。

第十七條 財產屬於結合的或是分居的兩性;它是每個人 不可侵犯與神聖的權利。除非當合法認定的公共需要對它 明白地提出要求,同時符合所有權人已公平地和事先得到 補償的條件,否則任何人的大自然真正的遺產不可被剝 奪。

從第一條到第九條,德古菊強調的是女人生而自由,具有自然法 與理性賦予她們的自然權利(自由、財產、安全,尤其是反抗壓 迫的權利),而且與男人在法律之前一律平等,有服從嚴格的法律 的義務,沒有例外。在第十條中,有德古菊最著名的句子:「女人 有上斷頭臺的權利;她同樣有上講臺的權利。」此條強調女人應 有表達意見的自由,而且女人的權利與義務應該相等。第十一條 主張女人應有權自由表達思想與意見,以確保父親與孩子的法律 關係。此項主張的提出很明顯地與她自己(私生女)的遭遇及其 母親的處境有極大關連,目的是希望社會正視與保護私生子女與 生母之權益,避免她們的生活陷入困境。第十三條再一次主張男 女的義務應相等,女人應從事與男人相同的工作。第十四條再次 確認前條主張的男女稅賦平等分擔。第十五條主張女人承擔相同

義務(繳稅)即應有相同權利。在第十六條中,德古菊主張婦女 在憲法制訂時應有與男人相同的參與權。第十七條主張婚姻中的 財產為夫妻共有,反對剝奪婦女的財產繼承權,否則丈夫去世後,

財產都將被孩子取走。

在〈女權宣言〉的跋裡,德古菊提出改善非婚生兒童、窮人、

被拋棄的婦女的困境的方法。她反對家長對家庭的權力,並建議 以承認財產與小孩的共有性的婚約取而代之。婚姻仍存在時生下 的小孩,無論小孩的父親是誰,小孩都應有完整的權利,不應被 剝奪法律權利,包括繼承權。她也提議制訂法律幫助窮人與被拋 棄的婦女,包括妓女(她認為這些人對道德的危害不如社會高層 婦女嚴重)、孕婦,及其後代。最後,她譴責舊制度下的女人是既 可鄙又可敬,因為她們在追求權力時使用策略與虛偽,但是她可 憐那些賣身給上層階級人士的貧窮卻美麗的女人,她認為這種賣 身行為與奴隸市場上黑人的處境一樣悲慘。她同時譴責奴制的恐 怖與不正義,以及殖民者的殘忍和貪婪。她批評婚姻是「愛情與 信任的墳墓」,因為它將不平等制度化。男人透過此制度對女性實 施「永遠的獨裁」,這與大自然和諧合作的本質相對立。72

基於此,德古菊建議以社會契約取代婚約。她將社會契約(即

〈男人和女人之間的社會契约形式〉)附在〈女權宣言〉之後,將 國家界定為「女人與男人的聯合」,她認為藉此可使婚姻等同於社 會。在此種聯合中,財產共有且由雙親決定如何分配給子女,「無 論孩子來自哪一張床」。再者,「孩子有權冠上承認他們的父親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