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3-158 頁 2008 年 6 月 逢甲大學人文社會學院
南宋高宗收兵權與總領所的設置
雷家聖
∗摘 要
南宋紹興十一年,宋高宗開始實行收兵權的政策,將張俊、韓世忠、岳飛任 命為樞密使、樞密副使,調到中央任職,而三大鎮之軍隊另由其部將統領,這是 南宋高宗收兵權的第一步。收三大鎮兵權之後,又進一步增設淮東、淮西、鄂州 三總領,掌管供軍財賦及御前軍馬文字。然而,宋高宗除了收兵權之外,更因猜 忌在心,縱容秦檜構陷韓世忠、岳飛,岳飛甚至含冤而死。紹興十五年,又增設 四川總領,以箝制四川宣撫副使鄭剛中的權力。而在秦檜構陷韓世忠、鄭剛中的 過程中,總領都扮演了一定程度的角色。本文的目的,即在對總領所在南宋收兵 權的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與產生的作用,作一詳細的分析與探討。 關鍵詞:總領、宋高宗、韓世忠、岳飛、鄭剛中 ∗ 國立台灣大學歷史學系兼任助理教授;逢甲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兼任助理教授。壹、前言
《宋史》卷167〈職官七.總領〉記載: 總領,四人。掌措置移運應辦諸軍錢糧,以朝臣充,仍帶幹階、戶部 等官。朝廷科撥州軍上供錢米,則以時拘催,歲較諸州所納之盈虧, 以聞于上而賞罰之。1 在此簡略的記載中,總領的職權似乎是負責措置移運諸軍錢糧,以管理財賦為 主。汪聖鐸在《兩宋財政史》一書中認為總領所的職權:「專門負責供軍的,而 不是掌管某一地域全部財計的財政機構,其性質接近於戶部、司農寺的派出機 構。其所掌賦入,則大部分是原先隸於朝廷或戶部的州軍上供財賦、封樁財賦及 禁榷收入等,每歲係由朝省定額科降調撥。」2即強調其財政功能。不過,日本 學者山內正博在〈南宋總領所設置に關する一考察〉一文中,認為紹興十一年 (1141)設立總領所以來(四川設於紹興十五年,1145),由中央任命的錢糧官 總領各地上供中央的財賦,除了主管軍費之外,更涉足軍政、行政等層面。山內 正博氏指出,四總領所設置的原因,除了經濟上因南宋首都臨安的地理位置偏在 東部,使得臨安不適合作為全國財賦的集散地;其他集散地的存在,並設立直屬 中央的財務機關是必要的。此外,面對南宋初年以來日漸強大的地方武將勢力, 也以財政為名設立總領所,對武將進行監察制禦。3可見在紹興十一年正式設立 總領之時,總領似乎除了管理財賦的功能之外,還負有集權中央、收兵權的政治 任務。 「強幹弱枝,集權中央」是宋代的國策,從宋太祖的「杯酒釋兵權」,到南 宋高宗收張俊、韓世忠、岳飛三大鎮的兵權,甚至陷害岳飛致死,都是此一「強 幹弱枝」政策的實踐。自「靖康之恥」以來,宋高宗輾轉流徙於南方,以逃避金 兵之追擊,幸賴韓世忠、岳飛、劉錡、吳璘等將領的力戰,總算保住了南宋半壁 江山。然而,當宋高宗剛剛在南方站穩腳跟,便開始了收兵權的計畫。紹興十一 年,高宗將韓世忠、張俊、岳飛任命為樞密使、樞密副使,調到中央任職,而三 大鎮之軍隊另由其部將統領,這是南宋高宗收兵權的第一步。收三大鎮兵權之 後,又進一步增設淮東總領所於鎮江府(今江蘇省鎮江市),設淮西總領所於建 康府(今江蘇省南京市),設湖廣總領所於鄂州(今湖北省武漢市)。三總領所掌 1元‧脫脫,〈職官七.總領〉,《宋史》(標點本,北京:中華書局,1985 年),卷 167,頁 3958。 2 汪聖鐸,《兩宋財政史》(北京:中華書局,1995 年 7 月),下冊,頁 558。 3 山內正博,〈南宋總領所設置に關する一考察〉,《史學雜誌》,64 卷,12 號(1955),頁 81-82。管供軍財賦及御前軍馬文字,一方面控制軍隊的財政,一方面掌管軍事文書以直 接控制軍隊,這即是三總領最初的設置目的。如果是為了集權中央的長治久安之 策,這種作法尚無可厚非,然而宋高宗除了收兵權之外,更因猜忌在心,縱容秦 檜構陷韓世忠、岳飛,岳飛甚至含冤而死。而在秦檜構陷韓世忠的過程中,總領 扮演了相當重要的角色。因此,總領的設置,與南宋收兵權政策,可謂關係相當 密切。 除了淮東、淮西、湖廣三總領之外,紹興十五年,高宗又增設四川總領所於 利州(今四川省廣元市),同樣也與秦檜剷除異己有密不可分的關係。四川總領 的設置,箝制了四川宣撫副使鄭剛中的權力,最後使得鄭剛中被羅織罪名而罷職。 由上可見,南宋四總領所的設置,其背後有明顯的政治動機—集權中央,剷 除異己。執行的過程中,甚至使用了羅織罪名、構陷大臣的手段,而總領在其中 扮演的角色,值得我們加以關注與檢視。本文之作,目的在於對南宋集權中央、 排除異己的過程中,總領所所扮演的角色與產生的作用,作一詳細的分析與探討。
貳、紹興十一年收兵權與淮東、淮西、湖廣總領所的設立
南宋收兵權的政策,始於高宗紹興十一年。該年四月二十四日(壬辰),帝 下詔:以京東淮東宣撫處置使韓世忠、淮西宣撫使張俊為樞密使,湖北京西路宣 撫使岳飛為樞密副使。4將張俊、韓世忠、岳飛三大鎮調至中央任職,使之離開 原統領之部隊。三日後,高宗又下詔:「宣撫司並罷,遇出師臨時取旨,逐司統 制官已下,各帶御前字入銜。」5意即廢除了宣撫使司,將三大鎮的軍隊改名為 御前諸軍,以示隸屬於朝廷。接著在同年五月初四日(辛丑),高宗又有進一步 的動作: 直秘閣淮東轉運副使胡紡為司農少卿,總領淮東軍馬錢糧,置司楚 州。尚書度支員外郎總領提舉大軍錢糧等事吳彥璋為太府少卿,總領 淮西、江東軍馬錢糧,置司建康府。太府少卿總領湖廣江西財賦曾慥 為太府卿,總領湖廣江西財賦、京湖軍馬錢糧,置司鄂州。各專一報 發御前軍馬文字,諸軍並聽節制。蓋使之與聞軍事,不獨職餽餉云。 總領官正名自此始。6 關於紹興十一年設置三總領所的記載,其他史籍的記錄稍有不同。李心傳《建 4 宋‧李心傳,《建炎以來繫年要錄》,以下簡稱《要錄》,標點本(北京:中華書局,1988 年4 月),卷 140,紹興十一年四月壬辰,頁 2247。 5 《要錄》,卷140,紹興十一年四月乙未,頁 2248。 6 《要錄》,卷140,紹興十一年五月辛丑,頁 2250。其中淮東總領所,當時設置於韓世忠軍隊 的駐紮地楚州(今江蘇省淮安市)。炎以來朝野雜記》記載:「紹興十一年,諸將既罷兵,乃置三總領,以朝臣為之, 皆帶專一報發御前軍馬文字,蓋又使之與聞軍政,不獨職饋餉而已。」7熊克《中 興小紀》記載三總領「悉帶報發御前軍馬文字,蓋使之預聞軍政,不獨職饋餉而 已。」8《宋史全文續資治通鑑》與《皇宋中興兩朝聖政》兩書則作:「蓋使之與 聞軍事,不獨職餽餉云,總領官正名自此始。」9以上各書,皆無「諸軍並聽節 制」之語。 此外,《宋會要輯稿.職官》則記載:「其後收諸帥之兵以為御前軍,屯駐諸 處,皆置總領,亦以朝臣為之,仍帶專一報發御前軍馬文字,蓋又使之與聞軍政, 不獨職餉餽而已。……各專一報發御前軍馬文字,諸軍不聽節制。」10《景定建 康志》亦作:「(紹興)十一年五月四日,詔以吳彥璋為太府少卿,總領淮西江東 軍馬錢糧,專一報發御前軍馬文字,諸軍不聽節制。」11謝維新《古今合璧事類 備要》、祝淵《新編古今事文類聚(遺集)》、馬端臨《文獻通考》皆記載:「紹興 十一年,諸帥既罷兵,乃收諸帥之兵以為御前軍,屯駐諸處,皆置總領,亦以朝 臣為之,仍帶專一報發御前軍馬文字,蓋又使之與聞軍政,不獨職餽餉而已。…… 諸軍不聽節制。」12章如愚《群書考索》作:「紹興十一年,收諸帥之兵以為御 前軍,屯駐諸處,皆置總領,以朝臣為之,仍帶專一報發御前軍馬文字,蓋又使 之與聞軍政,不獨識(職)餽餉而已。……諸軍不聽節制。」13王應麟《玉海》 亦作:「各專一報發御前軍馬文字,諸軍不聽節制,蓋使之與聞軍事,不獨職餽 餉云,總領官正名自此始。」14以上各書皆記載「諸軍不聽節制」,與《要錄》 所記「諸軍並聽節制」顯有不同,究竟三總領能否節制諸軍? 7 宋‧李心傳,〈總領諸路財賦〉,《建炎以來朝野雜記》(點校本,北京:中華書局,2000 年7 月),甲集卷 11,頁 226。 8 宋‧熊克,《中興小紀》(清光緒十七年廣雅書局刊本,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1969 年初版), 卷29,紹興十一年五月辛丑,頁 6 下。 9 宋‧不著編人,《皇宋中興兩朝聖政》(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1967 年台初版)卷 27,紹 興十一年五月辛丑,頁10 下。元‧不著撰人,〈宋高宗六〉,《宋史全文續資治通鑑》(台 北:文海出版社影印元刻本,1969 年初版),卷 21,頁 5 上。 10清‧徐松輯,《宋會要輯稿.職官》(北京:中華書局影印,1957 年)四一之四四、四六。 11 宋‧周應合修纂,〈官守志三‧總領所〉,《景定建康志》(清嘉慶六年刊本,台北:成文出 版社影印,1983 年台一版),卷 26,頁 1 下至 2 上。 12 宋‧謝維新,《古今合璧事類備要》(明嘉靖丙辰年摹宋刻本,台北:新興書局影印,1971 年3 月),〈監司門.總領〉《後集》,卷 67,頁 1 上、下。元‧祝淵,〈總領〉,《新編 古今事文類聚(遺集)》(明萬曆甲辰金谿唐富春精校補遺重刻本,京都:中文出版社,1982 年12 月),卷 12,頁 14 上、下。元‧馬端臨,〈職官考十六〉,《文獻通考》(台北:台 灣商務印書館影印,1987 年 12 月台一版),卷 62,頁 561-562。各書文字稍有異同,今依《通 考》為準。 13宋‧章如愚,《群書考索》(明正德戊辰年劉氏慎獨齋刻本,台北:新興書局影印,1971 年), 《後集》,卷13,頁 5 上。 14 宋‧王應麟,〈官制.使〉,《玉海》(台北:大化書局影印舊刻本,1977 年 12 月),卷 132, 頁22 上。
所謂「節制」,在宋代而言,有「指揮、統轄」之意,舉例言之,宋高宗時, 「(建炎元年八月)丙子,隆祐太后發南京,命侍衛馬軍都指揮使郭仲荀護衛如 江寧,兼節制江、淮、荊、浙、閩、廣諸州,制置東南盜賊。丁丑,以龍圖閣直 學士錢伯言知杭州,節制兩浙、淮東將兵及福建槍杖手,討陳通。」15紹興十一 年,在宋高宗收兵權於中央的政策之下,剝奪了淮東韓世忠、淮西張俊、湖廣岳 飛三宣撫使的兵權,改任三人為樞密使、副使。因此宋高宗不太可能給予三總領 過大的權力,使其得以指揮統轄諸軍。因此,筆者以為「諸軍不聽節制」較為合 理。 另一方面,「諸軍不聽節制」一語出於宋朝的官書《宋會要》及《景定建康 志》,且為章如愚《群書考索》、王應麟《玉海》、謝維新《古今合璧事類備要》、 馬端臨《文獻通考》等書廣為徵引。而李心傳《要錄》雖有「諸軍並聽節制」之 語,但同一作者的《建炎以來朝野雜記》卻無記載。故仍應以「諸軍不聽節制」 為是。16 雖然三總領沒有「節制」(指揮、統轄)諸軍的權力,但是仍得以「專一報 發御前軍馬文字」,御前諸軍欲向朝廷有所乞請,朝廷對諸軍的指揮,其文書皆 須經由總領。尤其前引諸書都提到三總領「蓋使之與聞軍事,不獨職餽餉」,可 見三總領對於御前諸軍的事務,仍得以隨時向朝廷建言,並由此而預聞軍政。所 以,湖廣、淮東、淮西三總領,對於御前諸軍的事務,仍有相當大的影響力。三 總領對於御前諸軍,雖不負責指揮節制,但有牽制監視之功效。 由此可知,淮東、淮西、湖廣三總領的設置,旨在收三鎮之兵權。許多學者 都認為高宗這一作法是仿效宋太祖趙匡胤「杯酒釋兵權」之舉。17所謂「杯酒釋 兵權」,歷來相關研究成果已經很多,18本文為了要將北宋與南宋收兵權的過程 作一比較,在此參考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馬端臨《文獻通考》的相關記載, 將其過程大致略述如下表: 目的 北宋收兵權的過程 收中央禁軍將 領兵權 建隆二年(961)七月庚午,禁軍將領石守信、高懷德、王審琦、 張令鐸等罷為節度使。(長編,卷二) 15 〈本紀二十四.高宗一〉,《宋史》,卷24,頁 448。 16 關於《要錄》「諸軍並聽節制」的記載,經王德毅教授、王曾瑜教授提醒其他史籍中記載為「諸 軍不聽節制」,本文才對此一文字記載的差異作一討論。在此謹向王德毅教授、王曾瑜教授致 謝。 17 王曾瑜稱之為「宋朝第二次杯酒釋兵權」,見王曾瑜,《岳飛和南宋前期政治與軍事研究》(開 封:河南大學出版社,2002 年 10 月),頁 216-219。 18 關於北宋收兵權的研究,代表作如聶崇岐,〈論宋太祖之收兵權〉,收於聶崇岐,《宋史叢考》 上冊(台北:華世出版社,1986 年 12 月台一版)頁 263-282;柳立言,〈「杯酒釋兵權」新 說質疑〉,收於宋史座談會編,《宋史研究集》,第22 輯(台北:國立編譯館,1992 年 3 月), 頁1-20。
收地方財政權 李重進平,以宣徽北院使李處新知揚州,樞密直學士杜韡監州 稅。朝臣監州稅始於此,收方鎮利權。(通考.征榷一) 乾德三年(965)三月,申命諸州,度支經費外,凡金帛以助軍 實,悉送都下,無得占留。一路之財置轉運使掌之,利歸公上而 外權削矣。(聶崇岐稱為「制錢穀」,見長編,卷六) 收藩鎮兵權 乾德三年八月戊戌,令天下長吏擇本道兵驍勇者,籍其名送都 下,以補禁旅之闕。(聶崇岐稱為「收精兵」,見長編,卷六) 開寶二年(969)十月己亥,罷節度使王彥超、武行德、郭從義、 白重贊、楊廷璋等五人,改授虛銜。(長編,卷十) 收藩鎮行政權 太宗太平興國二年(977)八月戊辰,詔節度使所領支郡皆直屬 京。(長編,卷十八) 由上可見,所謂「杯酒釋兵權」,不單是解除將領的兵權而已,否則一將軍去, 一將軍來,掌握兵權者仍然是中央政府的威脅。「杯酒釋兵權」的重點還包括收 藩鎮之利權,使藩鎮養兵之費,皆須仰賴中央;收藩鎮之行政權,使之無法操控 地方政府,如此才能收中央集權之效。 北宋面對唐末五代以來藩鎮割據的積弊,且立國未久,地方藩鎮勢力錯綜複 雜,故收兵權的措施歷經太祖一朝。然而南宋收兵權,卻相對簡單得多。南宋高 宗對於岳飛、韓世忠、張俊三大鎮,也採取了類似北宋的手段,紹興十一年四月 將三人改任樞密使、副使之舉,儼然是建隆二年「罷禁軍將領石守信、高懷德、 王審琦、張令鐸為節度使」、開寶二年「罷節度使王彥超等五人」等故事的重演。 接著在紹興十一年五月高宗設立淮東、淮西、湖廣三總領,總領各地財賦軍馬錢 糧,又像是乾德三年「諸州度支經費外,凡金帛以助軍實,悉送都下,無得占留, 一路之財置轉運使掌之」的翻版。而三總領「專一報發御前軍馬文字,蓋使之與 聞軍事,不獨職餽餉而已」,可見湖廣、淮東、淮西三個總領,其職權較北宋初 年的轉運使更大,也更具有政治上的作用。
參、南宋初年的總領財賦官
在紹興十一年設置淮東、淮西、湖廣三總領所之前,南宋初年為了滿足對金 作戰的需要,已經陸續設立了總領財賦官。《宋史.職官志》記載:「初,建炎間, 張浚出使川、陝,用趙開總領四川財賦,置所繫銜,總領名官自此始。其後大軍 在江上,間遣版曹或太府、司農卿少卿調其錢糧,皆以總領為名。」19《宋史》 卷174〈食貨上二.賦稅〉亦記載:「建炎三年(1129),張浚節制川、陝,承制 19 〈職官七.總領〉,《宋史》,卷167,頁 3958-3959。以同主管川、秦茶馬趙開為隨軍轉運使,總領四川財賦。」20可知總領財賦官始 於四川的趙開,且其管轄之地域範圍限定在四川地區。 而四川以外的地區,總領財賦官的設置為隨軍而設,較無固定之地域。據《宋 史》記載,宗室趙子潚「苗、劉兵至城下,不能攻,以功進一秩。累官吏部郎中, 求補外,遷戶部郎中,總領江、淮軍馬錢糧」21,故時間應在建炎三年苗劉兵變 之後。而據《宋會要輯稿.職官》記載:「高宗紹興三年(1133)正月八日,詔 差戶部侍郎姚舜明前往建康府,專一總領應干都督府錢物糧斛。」22紹興六年 (1136),都督諸路軍馬張浚奏請:「於戶部長貳內輪那(挪)一員,前來鎮江府 置司,專一總領措置移運應辦。」詔差戶部侍郎劉寧止。23《宋史》則載劉寧止 「權戶部侍郎,總領三宣撫司錢糧。」24可見姚舜明與劉寧止,是擔任都督府的 總領財賦官,掌管三宣撫司的財賦。 紹興五年(1135)十二月,高宗將各地主力軍隊改編為「行營護軍」,以韓 世忠部為前護軍,岳飛部為後護軍,劉光世部為左護軍,吳玠部為右護軍,張俊 部為中護軍。其中吳玠右護軍為四川主力,劉光世部在紹興七年(1137)發生酈 瓊兵變,數萬人叛變投敵,導致左護軍名存實亡。南宋在長江中下游的的戰略部 署,逐漸形成了淮東、淮西、湖廣三大鎮的格局。25 在淮西地區,紹興四年(1134),張俊「為兩浙西路、江南東路宣撫使,屯 建康。既而改淮西宣撫使。」七年,「改淮南西路宣撫使,置司盱眙」,其後又「自 盱眙屯廬州」。26淮西地區成為張俊駐紮之處。 在湖廣地區,紹興四年,岳飛「除兼荊南鄂、岳州制置使」,其後「移屯鄂, 授清遠軍節度使、湖北路荊襄潭州制置使」,紹興五年,再授「鎮寧崇信軍節度 使、湖北路荊襄潭州制置使」。27湖廣成為岳飛的根據地。 在淮東地區,紹興六年,韓世忠「授武寧安化軍節度使、京東淮東路宣撫處 置使,置司楚州。」28可見淮東由韓世忠領兵屯駐。 此時總領財賦官的設置,也逐漸以三大鎮為單位。在湖廣鄂州,如「(紹興 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詔令戶部郎官霍蠡前去鄂州置司,專一總領岳飛軍錢糧。」 29可知高宗派遣霍蠡擔任湖廣總領財賦官。而根據《宋會要輯稿》的記載: 20〈食貨上二.賦稅〉,《宋史》,卷174,頁 4223。 21 〈宗室四.子潚〉,《宋史》,卷247,頁 8747。 22《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一之四五。 23同前註。 24 〈劉一止從弟寧止〉,《宋史》,卷378,頁 11676。 25參見王曾瑜,《宋朝兵制初探》(北京:中華書局,1983 年),頁 138-145。 26 〈張俊〉,《宋史》,卷369,頁 11473-11474。 27 〈岳飛〉,《宋史》,卷365,頁 11382-11383。 28 〈韓世忠〉,《宋史》,卷364,頁 11364。 29 同註22。
(紹興)七年十月十七日,詔薛弼、霍蠡同共總領措置五路應干財賦, 仍常留一員在鄂州本司拘催本軍合得錢糧,應副支用。以中書門下省 言:「霍蠡總領岳飛軍錢糧,二廣、荊湖、江西五路錢物浩瀚,恐有 失陷留滯,合差官措置拘催。」故有是命。30 高宗於紹興七年又加派薛弼總領湖廣財賦,而由詔書中可知,湖廣財賦的來源是 兩廣(廣南東、西路)、荊湖(南、北路)、江西五路的賦稅。又根據同書的記載: 「(紹興九年,1139)十一月八日,戶部郎官、湖北總領邵相罷總領職事。」31可 知邵相曾任湖北總領財賦官。而在紹興十一年總領所正式設置,任命曾慥為湖廣 總領時,慥的官銜已是「太府少卿總領湖廣江西財賦」32,可見曾慥也曾擔任湖 廣的總領財賦官。 至於淮西的總領財賦官,根據《景定建康志》的記載,紹興十一年以前,有 姚舜明、張成憲、宋棐、掌均、莫將等人,33不過姚舜明應為紹興三年時的都督 府總領財賦官(見前)。此外,《宋會要輯稿》記載: (紹興)十一年正月十四日,淮南西路宣撫使張浚(按:應為張俊) 言:總領提舉大軍錢糧吳彥璋,措置應辦本司大軍錢糧,首尾二年, 並無闕誤,欲依張成憲昨來應副韓世忠錢糧例推恩。詔吳彥璋與轉一 官。34 可見吳彥璋在紹興十一年正式設置總領所之前,已擔任淮西總領財賦官。 至於淮東地區,在前引紹興十一年張俊請求嘉獎淮西總領財賦官吳彥璋的奏 文中,提及「欲依張成憲昨來應副韓世忠錢糧例」,可見張成憲除了曾擔任淮西 的總領財賦官外,似乎也曾擔任淮東的總領財賦官,確實年月雖不詳,但應在紹 興十年前。 關於地方財賦的徵收,宋朝在各路已設置轉運使,負責轉運財賦,為何此時 又要疊床架屋,在各路轉運使之上又設置總領財賦官呢?據《宋會要輯稿.職官》 的記載: (紹興)六年二月二十一日,都督諸路軍馬張浚言:「三宣撫司軍屯 駐江淮,所用錢糧雖各有立定取撥窠名,及專委漕臣應辦,多是互相 30 同註22。 31 《宋會要輯稿.職官》七0之二二。 32 《要錄》,卷140,紹興十一年五月辛丑,頁 2250。 33 宋‧周應合修纂,〈官守志三‧總領所〉,《景定建康志》,卷26,頁 7 上。
占吝,不肯公共移那(挪),因致闕之(乏)。既無專一總領官司, 諸處財賦出納難以稽考,乞於戶部長貳內輪那(挪)一員,前來鎮江 府置司,專一總領措置移運應辦。」詔差戶部侍郎劉寧止。35 可見設立總領財賦官的原因,是由於各路轉運使(漕臣)在供應軍需財賦時,因 本位主義或人謀不臧,往往導致供應不足。所以為了加強財賦的徵收,由中央派 總領財賦官以監督管理之。其目的主要是經濟性的,與財賦的徵收管理有關。 南宋初年設置總領財賦官的目的,一方面是因對金戰爭,財賦需求孔急,因 此派出中央大員至地方,加強對財賦的徵收與規劃。另一方面,各路監司分立, 與財賦有關者,如轉運使與提舉常平公事,事權不一,故派中央大員以臨之,更 可收統一事權之效。這是南宋初年設置總領財賦官的目的。不過此一階段的總領 財賦官,其身份仍是中央臨時派遣性質,一直到紹興十一年正式設置總領所,總 領的地位才正式確立。
肆、總領與「害韓」、「殺岳」案
在高宗收淮東、淮西、湖廣三宣撫司兵權之後,原淮西宣撫使張俊首先向高 宗表態交心,據《要錄》記載: (紹興十一年四月)乙未,樞密使張俊言:「臣已到院治事,見管軍 馬,伏望撥屬御前使喚。」時俊與秦檜意和,故力贊議和,且覺朝廷 欲罷兵權,即首納所統兵。上從其請。36 張俊政治敏感度高,看出了朝廷的風向,一方面交出兵權,一方面贊同秦檜議和 的主張,因此不在秦檜打擊的名單中。至於淮東韓世忠與鄂州岳飛,則成為秦檜 打擊的對象。 淮東、淮西、湖廣三總領所設置之後,不久即出現了「害韓」、「殺岳」事件, 總領在這「害韓」事件中,扮演了相當重要的角色;而在「殺岳」一案中,總領 的角色則有待進一步分析。關於「害韓」、「殺岳」兩事,史家研究頗多,37現僅 由「害韓」、「殺岳」二事件與總領之間的關連,加以申論。 34 同註22。 35 同註22。另參見《要錄》,卷 98,紹興六年二月己未,頁 1618。《會要》文字有若干錯誤之 處,據《要錄》校改。 36 《要錄》,卷140,紹興十一年四月乙未,頁 2248。 37 關於「害韓」、「殺岳」二事,可參考黃寬重,〈從害韓到殺岳—南宋收兵權的變奏〉,收於 宋史座談會編,《宋史研究集》,第22 輯,頁 113-140。一、害韓:
關於「害韓」一案,黃寬重〈從害韓到殺岳—南宋收兵權的變奏〉一文已論 之甚詳,此處僅略舉其要,以說明此案與總領的關連性。根據《要錄》記載: (紹興十一年五月)丁未,詔韓世忠聽候御前委使,張俊、岳飛帶本 職前去按閱御前軍馬,專一措置戰守。時秦檜欲議和,故遣俊、飛往 楚州,總淮東一路,全軍還駐鎮江府。38 高宗將韓世忠留在臨安,卻派張俊、岳飛前往楚州,「總淮東一路」,將全軍撤往 鎮江府(淮東總領所同時移往鎮江府),此事已不尋常。當時張俊聞之而喜,意 欲按照朝廷的意向,執行分割韓世忠軍隊的計畫,說道:「上留世忠而使吾軍分 其軍,朝廷意可知也。」岳飛則說:「不然,國家所賴以圖恢復者,為自家三四 輩,儻主上復令韓太保典軍,吾儕將何以見之?」39可見張俊已經看出,高宗與 秦檜意欲分割韓世忠的軍隊,以削弱韓世忠的影響力。而岳飛卻反對這種作法。 岳飛此舉,已顯示不贊同與金議和的態度,還在談「國家所賴以圖恢復」的北伐 大計,因此種下了日後被陷害致死的種子。 與此同時,韓世忠的部將耿著,則為淮東總領胡紡告發,指其蠱惑眾聽。《要 錄》記載: 韓世忠既罷兵,遣(耿)著先之山陽,著與總領財賦官胡紡有舊,為 紡言:「朝廷令二樞密來分撥軍馬。」紡言:「嘗與諸軍議,欲開落 走死逃亡之在籍者。」著又言:「軍中弊倖,雖郭子儀、李光弼不能 無,若一日頓革,未必不生事。呂祉之戒,不可不慮。」紡奏著蠱惑 眾聽。40 而《宋南渡十將傳》的記載更為詳細: 韓世忠軍吏耿著與總領胡訪(紡)言:「二樞密來,必分世忠之軍, 以為生事。」訪(紡)上其語。檜怒,捕著下大理獄,擇酷吏鍛鍊, 38 《要錄》,卷140,紹興十一年五月丁未,頁 2251。 39 宋‧章穎,〈岳飛傳〉,《宋南渡十將傳》,《叢書集成續編》影印芋園叢書本(台北:新文 豐,1989 年台一版),卷 2,頁 55 下-56 上。 40 《要錄》,卷141,紹興十一年七月壬寅,頁 2261。所謂呂祉之戒,係指紹興七年劉光世罷兵 柄,以王德為淮西都統制,酈瓊副之,並以文臣呂祉節制。因王德與酈瓊不和,呂祉處置無方, 導致酈瓊率四萬人降偽齊劉豫,呂祉被殺。欲誣世忠。飛嘆曰:「吾與世忠同王事,而世忠以無辜被罪,吾為負 世忠。」乃馳書告世忠。世忠大懼,亟奏乞見,伏地自明。上諭之曰: 「安有是?」撫勞起之。明日宰執奏事,上以語檜,且促具著獄。著 坐妄言,追官流嶺外,而分軍之事不復究矣。俊於是大憾飛。……張 俊承檜意,欲分其軍,賴飛一言而止,而檜益怨飛矣。41 在此一事件中,先由胡紡告發耿著妄言,耿著被秦檜逮捕後,秦檜以「酷吏鍛鍊」, 欲以嚴刑迫供,使耿著牽連韓世忠入罪。由於岳飛將此事告知韓世忠,使韓世忠 得以及時向高宗「伏地自明」,表示清白,因此世忠得以無事,僅將耿著流放, 草草結束此案。然而岳飛卻因此得罪了秦檜、張俊,成為他們下一個迫害的對象。 淮東總領胡紡在此案中,扮演著告發耿著的角色。耿著是否曾經「妄言」, 已不可考,畢竟胡紡如欲羅織罪名,則無中生有,本是常事。我們從張俊與岳飛 剛受命前往楚州「總淮東一路」時,張俊已表露瓜分韓軍之意,可知這是一套完 整的瓜分軍隊、陷害統帥的「收兵權」計畫,淮東總領胡紡則扮演了事件啟動者 的角色。
二、殺岳:
至於岳飛的被害,根據王曾瑜的研究,岳飛被誣陷的過程如下:秦檜、張俊 指使鄂州御前諸軍前軍副統制王俊,誣告鄂州御前諸軍副都統制張憲與岳飛之子 岳雲密謀,欲以兵權還岳飛。王俊最初將狀紙投送荊湖北路轉運判官榮嶷,榮嶷 拒不接受;隨後王俊又向鄂州御前諸軍都統制王貴投狀,王貴因事先受了張俊的 脅迫,只好收下狀紙並轉交「專一報發御前軍馬文字」的總領林大聲,林大聲又 以急遞發往鎮江的張俊樞密行府,由此而興起大獄,最後導致岳飛被殺害。42 此外,王曾瑜在《盡忠報國:岳飛新傳》中更進一步說道:「秦檜黨羽林大 聲到鄂州就任湖廣總領後,按照自己的特殊使命,物色了王俊。」43在《荒淫無 道宋高宗》一書中認為:「王俊的誣告大約是受秦檜黨羽、湖廣總領林大聲的唆 使。」44王曾瑜似乎認定,湖廣總領林大聲不只在王俊告發後負責傳遞信息,更 在事前即受了秦檜、張俊之命,唆使王俊陷害張憲、岳雲。如果根據王曾瑜所言, 湖廣總領林大聲在鄂州扮演的角色,儼然是淮東總領胡紡的翻版。 但是查考王曾瑜所根據的史料,「《金佗稡編》卷8〈鄂王行實編年〉只說: 『檜、俊使人諭之,輒從』,未載所使何人。從今存史籍看,疑為新任湖廣總領 41 章穎,〈岳飛傳〉,《宋南渡十將傳》卷2,頁 57 上、下。 42王曾瑜,《盡忠報國:岳飛新傳》(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2001 年 3 月),頁 350。 43 《盡忠報國:岳飛新傳》,頁349-350。 44王曾瑜,《荒淫無道宋高宗》(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1999 年 1 月),頁 290。林大聲。」45而所謂「今存史籍」,王曾瑜在《盡忠報國:岳飛新傳》、《荒淫無 道宋高宗》兩書所徵引者,為「《要錄》卷140 紹興十一年五月辛丑,《宋會要》 職官四一之四六。」46在《岳飛和南宋前期政治與軍事研究》一書中,則說:「《揮 麈錄餘話》卷2 載,王俊誣告時尚未輪到去鎮江參見,估計應是受林大聲的指使。 據《要錄》卷141 紹興十一年八月癸酉,時林大聲已至鄂州就任總領。」47 然而,所謂「《要錄》卷140 紹興十一年五月辛丑」與「《宋會要輯稿.職官》 四一之四六」這兩條史料,實際上是高宗設置三總領所的記載,以胡紡、吳彥璋、 曾慥三人為淮東、淮西、湖廣總領,與林大聲無關(本文前已引述)。《揮麈錄餘 話》卷2 之中,則是收錄了王俊的首狀,並未說明是由林大聲指使。48至於《要 錄》卷141 紹興十一年八月八日(癸酉)則記載: 癸酉,左承議郎高穎添差福建路安撫大使司參議官,限三日之任,令 湖廣總領官林大聲優與津發。 此條雖然證明了紹興十一年八月時,林大聲已經取代曾慥成為湖廣總領,但是卻 沒有任何直接證據,可以證明指使王俊誣陷張憲、岳雲的人,即是湖廣總領林大 聲。因此,王曾瑜在行文中,也加上了「疑為」、「大約是」、「估計應是」等表示 推測的字眼。 林大聲就任湖廣總領的時間,據《要錄》記載: (紹興十一年六月壬申)左朝請郎林大聲為尚書度支員外郎,總領湖 廣江西財賦、湖北京西軍馬錢糧。大聲,侯官人,初為永嘉丞,用章 誼薦,擢守建昌,秦檜寓居永嘉,與之厚,遂驟用之。49 可見林大聲是在紹興十一年六月時因秦檜之薦,被拔擢為湖廣總領。在林大聲就 任湖廣總領,負有供應鄂州軍馬錢糧之任,不過,南宋中央卻又派出了其他官員, 至鄂州處置岳飛軍中的錢糧。據《要錄》紹興十一年八月之記載: 時已命度支員外郎李椿年拘收岳飛軍中錢物。50 同年九月八日(癸卯),《要錄》又記載: 45 《盡忠報國:岳飛新傳》,頁350,註 1。 46 《荒淫無道宋高宗》,頁290,註 3;《盡忠報國:岳飛新傳》,頁 350,註 4。 47 《岳飛和南宋前期政治與軍事研究》,頁222,註 4。 48宋‧王明清,《揮麈錄》(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1 年 8 月),《餘話》,卷 2,頁 244-247。 49 《要錄》,卷140,紹興十一年六月壬申,頁 2255。 50 《要錄》,卷141,紹興十一年八月己卯,頁 2269。
命軍器少監鮑琚往鄂州根括宣撫司錢物。先是,湖北轉運判官汪敘 (叔)詹以書白秦檜,言岳飛頃於鄂渚置酒庫,日售數百緡,襄陽置 通貨場,利復不貲,自飛罷,未有所付,乞令副都統制張憲主之,庶 杜欺蔽。前二日,詔都統制王貴與憲同掌。上謂檜:「聞飛軍中有錢 二千萬緡,昨遣人問之,飛對所有之數,蓋十之九,人言故不妄也。 今遣琚往,縱不能盡,若得其半,亦不少矣。」51 可見在李椿年拘收岳飛軍中錢物之後,高宗得知岳飛軍中約有錢二千萬緡(可能 即是李椿年的報告),因此又派鮑琚前往根括錢物。從秦檜陸續派出李椿年、鮑 琚前往鄂州查核岳飛軍中錢物之事來看,秦檜正加強掌握岳飛軍中的財賦。 此外還有一點值得注意,據《要錄》紹興十一年九月八日(癸卯)記載: 是日,鄂州前軍副都統制(按:應為副統制)王俊詣都統制王貴,告 副都統張憲謀據襄陽為變。 但《要錄》於本條註文中又引王明清《揮麈後錄》云: 榮茂世嶷為湖北漕,置司鄂州,有都統司統制官王俊,以其舊主帥岳 飛不軌狀詣茂世陳首,茂世云:「我職掌漕計,他無所預。」卻之。 俊遂從總領汪叔詹陳其事,汪即日上聞,秦檜得之,藉以興羅織之獄, 殺岳飛父子。……汪訐岳之後,獄方竟而殂,豈非命歟?52 根據前引王曾瑜的研究,王俊是先向王貴陳狀,再由王貴轉交「專一報發御前軍 馬文字」的湖廣總領林大聲,而由林大聲呈送鎮江張俊的樞密行府。但為何王明 清《揮麈後錄》所記收受王俊首狀的總領,不是林大聲,而是汪叔詹?李心傳在 引用《揮麈後錄》後自己解釋道: 按(汪)叔詹此時與(榮)嶷同為湖北漕,或是新除總領林大聲未到 而暫權也,姑附此,當考。53 可見《要錄》也發現《揮麈後錄》的內容與當時湖廣總領為林大聲的記載不合, 51 《要錄》卷141,紹興十一年九月癸卯,頁 2271。 52 《要錄》卷141,紹興十一年九月癸卯,頁 2271-2272。王明清,《揮麈錄.後錄》,卷 11, 頁169。 53 《要錄》卷141,紹興十一年九月癸卯,頁 2272。
但《要錄》仍然認定呈送王俊首狀的總領為汪叔詹,並推測林大聲可能尚未到任, 而由湖北轉運判官汪叔詹暫代其職。不過王曾瑜在其校注之《金佗稡編》中認為: 據《要錄》卷141 高宗命總領林大聲對高穎赴任福建安撫司參議官之事「優與津 發」的記載(見本文前引),可作為林大聲已赴任的證明,因此王曾瑜認為教唆 王俊之人即為林大聲。54 根據宋人孫覿所撰林大聲墓誌銘的記載: (林大聲)擢尚書度支員外郎,總領湖廣京西江西諸路錢糧,召還, 遷本曹郎中,進太府少卿、總領淮南東路軍馬錢糧。55 又據張擴《東窗集》卷八〈戶部郎官林大聲特轉一官制〉的記載: 敕具官某,朕舉湖廣之賦,以給上流之師,總領之權,亦云重矣。倘 饋餉之無乏,豈褒勸之可忘?爾比繇郎曹,出任繁劇,閱歲未幾,以 辦治聞,其頒增秩之恩,益圖善後之計。56 從「閱歲未幾」一語來看,林大聲擔任湖廣總領的時間應該超過一年,林大聲是 在紹興十一年六月被任命為湖廣總領,故林大聲擔任湖廣總領的時間,似乎至少 到紹興十二年六月。然《要錄》卷144 紹興十二年三月庚戌條則記載:「尚書右 司員外郎鮑琚總領鄂州大軍錢糧。」57可見林大聲擔任湖廣總領的時間,自紹興 十一年六月到紹興十二年三月,共約九個月的時間,所謂「閱歲未幾」,只能解 釋為「時間並不長」。但是殺岳案發生時,林大聲確實擔任湖廣總領。 而查核王明清《揮麈後錄》原書,在前引記載之末,還有小字夾註「榮新次 云」,可見《揮麈後錄》的記載,得之於榮嶷的後代。而這種口述傳聞之詞,難 免有與事實不符之處。《揮麈後錄》中說汪叔詹「訐岳之後,獄方竟而殂」,但事 實上汪叔詹在紹興十八年(1148)時曾擔任湖廣總領,58而汪叔詹去世的時間, 是在於紹興三十年(1160)四月。59故《揮麈後錄》對於若干細節的記載,不無 54 宋‧岳珂撰,王曾瑜校注,《金佗稡編》(北京:中華書局,1989 年),卷 8〈行實編年〉, 頁668,註 3。 55 宋‧孫覿,〈宋故左朝請大夫直秘閣林公墓志銘〉,《鴻慶居士文集》(叢書集成續編本,台 北:新文豐,1989 年台一版),卷 37,頁 13 下。 56 宋‧張擴,〈戶部郎官林大聲特轉一官制〉,《東窗集》(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台北:台灣商 務印書館影印,1986 年),卷 8,頁 11 下。 57 《要錄》卷144,紹興十二年三月庚戌,頁 2316。 58參見李之亮,《宋代路分長官通考》(成都:巴蜀書社,2003 年),頁 83。李之亮引用《夷 堅甲志》,卷 20,〈木先生〉記載:「汪致道叔詹,徽州黟人,紹興十八年,以司農少卿總 領湖北財賦。」但李之亮卻將汪叔詹擔任湖廣總領的時間,記為紹興十六年至紹興十九年,不 知何據? 59 宋‧汪直閣,〈宋左朝請大夫司農少卿主管台州崇道觀汪公叔詹行狀〉,收於明‧程敏政輯撰, 《新安文獻志》(點校本,合肥:黃山書社,2004 年 12 月),卷 77,頁 1890。
可疑之處。所謂「總領汪叔詹」,可能是榮新次將汪日後的官銜,誤記於此所致。 李心傳認為是新除總領林大聲未到而由汪叔詹暫權總領之職,則為猜測之詞,同 樣不足為據。 雖然「殺岳」案發生之時,林大聲確為湖廣總領,林大聲是否將王俊呈給王 貴的誣告文字轉呈張俊,雖史無明文,但根據總領有「專一報發御前軍馬文字」 的職權來看,此一推測不無可能。但是仍然缺乏直接的證據,認定林大聲直接參 與「殺岳」的陰謀。王曾瑜推測王俊誣陷張憲、岳雲,係受到林大聲的指使,實 際上並無任何根據。如果認為林大聲因為「秦檜寓居永嘉,與之厚」而成為秦檜 一黨,故有參與殺岳案的可能,則曾向秦檜報告岳飛「於鄂渚置酒庫,日售數百 緡,襄陽置通貨場,利復不貲」的汪叔詹,以及秦檜派去拘收岳飛軍中錢物的李 椿年,也都難逃嫌疑。因此,王曾瑜認為總領林大聲指使王俊誣陷張憲、岳雲的 說法,似乎缺乏更進一步的佐證,只能算是一種推測之詞。
伍、四川總領所的設立與秦檜整肅異己
紹興十五年設置四川總領所的背景,與淮東、淮西、湖廣三總領有所不同。 淮東、淮西、湖廣三總領所的設置,是收韓世忠、張俊、岳飛三鎮兵權計畫的一 部份。而川陝地區,自紹興九年宣撫使吳玠去世後,已由文臣胡世將主持宣撫使 司,並將川陝大軍分成三部,分別由吳璘、楊政、郭浩三都統制統率。60紹興十 二年(1142)川陝宣撫副使胡世將病卒後,朝廷又以文臣鄭剛中擔任川陝宣撫副 使。61紹興十四年(1144),將川陝宣撫副使改稱四川宣撫副使。62可見四川地區 已由文人統兵,並無收兵權的問題。但鄭剛中與秦檜不合,導致秦檜採取了對付 韓世忠、張俊、岳飛三鎮的同一手段,來箝制鄭剛中的權力。本文討論南宋高宗 收兵權與總領所設置的關係,對此一事件本可不作討論,但四川總領所既是南宋 四總領所之一,秦檜設置四川總領所之後的種種作法,又與當年對付韓世忠的手 段相彷彿,因此本文將四川總領所的設置合併討論,以期更能呈現高宗與秦檜集 權中央、排除異己的一貫手法。 四川總領所設置的原因,據《要錄》記載: (紹興十五年四月)庚子,省四川都轉運司,以其事歸宣撫司,時宣 撫副使鄭剛中言:四川軍屯以移內郡,自有逐路漕司應副,都漕司虛 有冗費。故省之。63 60 王曾瑜,《宋朝兵制初探》,頁142。 61 胡世將之卒,見《要錄》卷144,紹興十二年三月丙辰,頁 2318。鄭剛中繼任川陝宣撫副使, 見《要錄》卷145,紹興十二年五月甲午,頁 2324。 62 《要錄》卷151,紹興十四年三月丁卯,頁 2428。 63 《要錄》卷153,紹興十五年四月庚子,頁 2470。可見四川宣撫副使鄭剛中為了擴充權力,奏請將掌管四川財賦的都轉運使廢除, 其事權由宣撫司管轄,鄭剛中因此得以掌控四川的財賦之權。這種情形,當為宋 高宗與秦檜所不樂見。因此,宋高宗與秦檜雖然答應了鄭剛中廢除四川都轉運使 的要求,但是卻另有動作。《要錄》紹興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庚子)記載: 詔置四川宣撫司總領錢糧官。先是,資政殿學士四川宣撫副使鄭剛中 馭諸將嚴,會剛中以事忤秦檜,諸將因言其有跋扈狀。檜不欲剛中併 掌利權,侍御史汪勃聞之,即上言:「國之大務,在兵與財,各有攸 司,則有條而不紊。今朝廷支散,諸軍則隸戶部,外道則隸總領,責 有所歸,事且易辦。欲依此例,就四川宣撫司置總領一司,專掌財賦, 庶幾職事專一。」從之。64 可見由於秦檜與鄭剛中不協,於是秦檜指使侍御史汪勃,奏請設立四川總領。而 四川總領的設置,與淮東、淮西、湖廣三總領有所不同。淮東、淮西、湖廣三處, 是在宣撫使廢除之後,才設置總領,因此總領的職權除了掌管軍馬錢糧之外,尚 可以「專一報發御前軍馬文字」。而四川則宣撫副使鄭剛中尚在,故總領不得預 聞軍事,也無「專一報發御前軍馬文字」之權,只能「專掌財賦」,與宣撫司「各 有攸司」,將鄭剛中手中的財賦權加以剝奪。 同年十一月,高宗進一步任命宗室趙不棄為四川總領。《要錄》記載: (十一月)庚申,右中奉大夫江南東路轉運判官趙不棄行太府少卿, 充四川宣撫司總領官。時秦檜既疑鄭剛中,以不棄有風力,而薦於上, 遂召對而命之。始趙開嘗總領四川財賦,於宣撫司用「申」狀,至是 不棄言:「昨來張憲成(按:應為張成憲)應副韓世忠錢糧,申明與 宣撫司別無統攝,止用公牒行移,乞依成憲已得指揮。」許之。於是 改命不棄總領四川宣撫司錢糧,上諭檜曰:「卿所論甚當,如此方與 諸軍一體。」既而不棄將入境,用平牒,剛中見之,愕而怒,久之, 始悟其不隸己,繇此有隙。65 可見紹興十一年之前,總領財賦官尚未制度化,故趙開對宣撫司用「申」狀,宛 如下屬。張成憲對宣撫司則申明「別無統攝,止用公牒行移」。而紹興十一年設 置淮東、淮西、湖廣三總領時,三處宣撫使已經裁撤,因此沒有宣撫使與總領地 位孰高孰低的問題,總領得「專一報發御前軍馬文字」,可見三總領的地位並不 64 《要錄》,卷154,紹興十五年十月庚子,頁 2488-2489。 65 《要錄》,卷154,紹興十五年十一月庚申,頁 2492。
在御前諸軍之下。四川的情形較不同,因為宣撫司尚在,且四川地區的「慣例」 是總領對宣撫司用「申」狀,宛如下屬,因此趙不棄到四川後,對宣撫司「用平 牒」,顯示總領與宣撫司各自辦事,地位平行,因而引起了鄭剛中憤怒與不滿。 趙不棄到四川後的作為,據《要錄》記載: 於是創四川總領財賦,命德夫(按:趙不棄字德夫)至坤維,得晁公 武子止於零落中,辟為幹辦公事,俾令采訪仲亨(按:鄭剛中字仲亨) 陰事,欲加以罪。66 可見趙不棄到四川後,真正的政治任務是採訪鄭剛中之陰事,作為羅織罪名的根 據。而負責蒐集鄭剛中罪名者,為趙不棄辟用的總領所幹辦公事晁公武。可見設 置四川總領的目的,仍然不脫秦檜對付韓世忠的那一套陷害手法,由總領負責羅 織罪名。至紹興十七年(1147)二月,羅織罪名的工作似乎有了成果,據《要錄》 記載: 左朝散郎符行中為尚書戶部員外郎,總領四川宣撫司錢糧。初,四川 都轉運司之廢,用宣撫副使鄭剛中請也。既而復以太府少卿趙不棄總 領宣撫司錢糧,剛中與之不協,不棄頗求其陰事,秦檜聞之,乃奏以 行中代不棄。俟行中至利州,令不棄赴行在。67 可見搜求鄭剛中的罪名,已有所獲,秦檜得知後奏請將趙不棄調回,而以符行中 為四川總領。對於搜求鄭剛中罪名有功的晁公武,則得到了高升。據《要錄》記 載: (紹興十七年七月)甲戌,左朝奉郎新通判潼川府晁公武知恭州,趙 不棄薦之也。68 至於鄭剛中的下場,《要錄》又記載: (紹興十七年七月)庚辰,詔資政殿學士四川宣撫副使鄭剛中令赴行 在奏事,太府少卿趙不棄權工部侍郎,徽猷閣待制知成都府事李璆權 四川宣撫司職事。初,秦檜以不棄與剛中有隙,遂召之,而以符行中 代總軍儲,其實不樂剛中也。剛中頗覺之,私謂人曰:「孤危之跡, 66 《要錄》,卷154,紹興十五年十一月庚申,頁 2492。 67 《要錄》,卷156,紹興十七年二月乙未,頁 2524-2525。 68 《要錄》,卷156,紹興十七年七月甲戌,頁 2535。
獨賴上知之耳!」檜聞愈怒。剛中在蜀六年,事或專行,其服用往往 逾制。不棄還朝,頗文致其事,故剛中遂罷。69 趙不棄命晁公武搜求剛中之罪名,大概即是「事或專行,服用往往逾制」之類的 消息,在蒐集完成後,秦檜命符行中代趙不棄為總領,而趙不棄則在返回行在臨 安之後,羅織鄭剛中入罪。結果,秦檜以「令赴行在奏事」的方式,使鄭剛中離 開四川,奪其兵柄,最終將之罷黜。鄭剛中被罷黜之後,遠貶外地,「提舉江州 太平興國宮,桂陽監居住。明年,責授濠州團練副使,復州安置。仍興獄于九江, 連逮甚眾,吹毛百端,無所得,竟以嫁怨朝廷為名,坐之,移封州安置。」最後 鄭剛中於紹興二十四年(1154)五月病卒。70 此外,鄭剛中被罷宣撫副使之後,掌握軍政大權的四川宣撫司,在紹興十八 年裁撤,李璆改充地位較低的四川安撫制置使,宣撫司都統制楊政改充御前諸軍 都統制,四川總領並得「專一報發御前軍馬文字」。71以上種種作法,與紹興十 一年收三鎮兵權如出一轍。可見高宗與秦檜不但欲收將帥之兵權,甚至對文人掌 兵也無法信任,必欲分割其事權,集權於中央而後可。 在四川,我們又一次看到總領的設置,充滿著政治鬥爭的痕跡,總領除了掌 管財賦之外,還負有羅織將帥罪名的秘密任務,四川宣撫副使鄭剛中在被總領羅 織罪名的情形下,遭到罷黜。總領又再一次成為秦檜整肅異己、集權中央的政治 工具。
陸、結論
日本學者寺地遵在《南宋初期政治史研究》一書中,將紹興十二年(1142) 作為南宋轉變的關鍵。就外部因素而言,宋金南北均衡共存的狀態,至此確定。 而就內部因素而言,南宋的軍事體制,紹興十一年以前,是將各種軍事勢力逐步 收編為三宣撫司軍;紹興十一年又將三宣撫司軍解體重整為御前軍,並且設置淮 東、淮西、湖廣三總領所;紹興十五年又設置四川總領所,此後各屯駐軍、四總 領所的軍事體制完全確立。72寺地遵氏認為,南宋透過紹興和議與收兵權,確立 了偏安江左半壁江山的格局。寺地遵並用「紹興十二年體制」,來形容紹興和議 69 《要錄》,卷156,紹興十七年七月庚辰,頁 2535。 70 宋‧何耕,〈宋故資政殿學士鄭公墓誌銘〉,收於宋‧鄭剛中,《北山文集》(《叢書集成新 編》本,台北:新文豐,1985 年),卷末,頁 382。何耕的墓誌銘中,將鄭剛中被罷宣撫副使 的時間誤為紹興十九年。 71 《要錄》,卷157,紹興十八年五月甲申,頁 2558;〈高宗紀七〉,《宋史》,卷 30,頁 568。 至高宗紹興三十一年時,因金海陵王南侵,始復置四川宣撫司,以吳璘為宣撫使,見《宋史》, 卷32,〈高宗紀九〉,頁 600。 72 寺地遵著,劉靜貞、李今芸譯,《南宋初期政治史研究》(台北:稻禾出版社,1995 年 7 月), 頁276-278。之後的秦檜當權時代。另一位日本學者山內正博也強調總領所設置的政治意義, 並且認為設立總領所制度、樹立南宋百年大計者,即是秦檜。73 不過,本文並不是要評論紹興和議與收兵權這兩個政策的得失,而是宋高宗 與秦檜執行政策的手段。與北宋的「杯酒釋兵權」相較,宋太祖面對唐末五代以 來割據自雄的驕兵悍將,在收其兵權之後尚能保其富貴。南宋收兵權的過程中, 卻充滿了猜忌與權謀,當張俊、韓世忠、岳飛被任命為樞密使、樞密副使,以及 設置了三總領所之後,收兵權的目的已經達到,而且沒有遭到張俊、韓世忠、岳 飛三大鎮的反抗。但宋高宗與秦檜卻不以此為滿足,陷害韓世忠入罪,羅織岳飛 罪名致死,受到牽連而死的將領,如岳雲、張憲等,皆為生值壯年且身經百戰的 功臣宿將。宋高宗與秦檜的「紹興十二年體制」,導致南宋將帥之才後繼乏人, 戰力因此大為削弱,故海陵王南侵時,宋人招架乏力。宋孝宗北伐之時,如果功 臣宿將大多尚在,則北伐結果可能又是另一番局面了。因此,若以宋高宗收兵權 與宋太祖「杯酒釋兵權」相較,其差別不啻天壤。 南宋的總領雖為管理財賦之官,但在「紹興十二年體制」下的秦檜當政時期, 總領似乎是秦檜排除異己的重要執行者。雖然湖廣總領林大聲是否曾經指使王俊 陷害岳飛,目前已無從查考;但淮東總領胡紡陷害耿著以牽連韓世忠,四川總領 趙不棄搜求陰事以中傷鄭剛中,其過程幾乎如出一轍,可見總領在秦檜收兵權、 排除異己、確立「紹興十二年體制」的過程中,扮演了相當重要的政治角色。 (本文撰寫期間,蒙王德毅教授、王曾瑜教授、梁庚堯教授提供寶貴意見,特此 致謝。) 73 山內正博,前引文,頁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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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 Chia Journa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pp.133-158, No.16, Jun. 2008
Colleg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Feng Chia University
To Reduce General’s Military Duties and
to Establish Logistics Agencies in the
Emperor Gaozong’s Period of Southern
Song Dynasty
Chia-Seng Lei
∗Abstract
In 1141, Emperor Gaozong of the Southern Song Dynasty implemented a centralized policy of the military affairs. General Zhang Jun, Yue Fei and Han Shi-Zhong were appointed to their military duties in the central authorities. In order to control these military corps, Gaozong also established three Logistics officers at Hui-don, Hui-xi and Er-zhou. Moreover, Gaozong was ambitious and envious. He allowed Qin Kuai to frame some loyal courtiers, for example, Han Shi-Zong and Yue Fei. For this, Yue Fei was framed to die. In this process, these Logistics officers were important roles.
In 1145, Gaozong added another Logistics officer at Si-Chuan, in order to limit Lieutenant General Zheng Gong-zhong’s power. The article analyzed and discussed the roles and the functions of these four Logistics officers for the Emperor Gaozong’s military centralized policy.
Keywords: Logistics officer, Emperor Gaozong of Southern Song Dynasty, Han
Shi-Zhong, Yue Fei, Zheng Gong-zhong
∗ Adjunct Assistant Professor, Center For General Education,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and Feng Chia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