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我國建築防火性能式法規施行機制之研究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1

Share "我國建築防火性能式法規施行機制之研究"

Copied!
179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我國建築防火性能式法規施行機制 之研究 、.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協同研究報告.

(2) MOIS—921001. 我國建築防火性能式法規施行機制 之研究. 受委託者: 研究主持人:蕭江碧. 所長. 協同主持人:黃武達. 教授. 研. 究. 員:張尚文、何熊徵. 研 究 助 理 :蔡之豪、何家偉.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協同研究報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

(3) 摘. 要. 關鍵詞:性能法規,法規體系、性能評定、性能基準、性能驗證. 一、研究緣起 性能法規最早源於北歐之建築基準委員會開發「NBK 分類體 系」(1963),其後英國、歐盟、紐澳諸國均相繼修改以往之規 格式法規。近年來尤以鄰國之日本更以積極、務實之態度,從事 建築法規之改革,循序建立性能法規體系,及其相關之配套措 施;冀望於長久不景氣之惡劣經濟環境中,提高建築業界之競爭 能力,迎接國際自由貿易環境之來臨(WTO)。. 二、研究方法及過程 在研究方法上,除了以文獻研究 法閱讀分析國內外性能法 規 及之相關研究,並藉由蒐集國外相關性能法規之資料,包括法規 之體系架構、內涵、配套措施等資料,及法規之施行狀況等資料。 最後以此研究成果檢討我國現行性能法規制度。. 三、重要發現 我國晚近對於建築技術規則之修正並已逐漸朝向「性能化」規 定修正,但性能法規體系之整體架構,尚未建構完成,在實務上仍 存在若干問題。本研究除以先進國家之性能法規體系為借鏡外,亦 將針對我國性能法規施行現況及相關課題進行分析,包括各種相關 之配套措施,提出我國欲實施性能法規所應建構之施行機制,以期 我國性能法規之施行得以順利推動。.

(4) 目 第1章. 錄. 概論—對性能法規之基本認識. 1-1 性 能 法 規 在 各 國 發 展 之 概 況 …………………………1-1 1-2 性能法規之定義、目的及其特質………………………1-7 1-3 性 能 法 規 之 架 構 ………………………………………1-14 1-4 性能規定之內涵、配套措施及性能設計法…………1-17 第2章. 國外建築防火性能式法規之架構及其內涵. 2-1 性 能 法 規 之 構 成 及 其 位 階 ……………………………2-1 2-2 性能法規之內涵…………………………………………2-8 2-3 實施性能法規之相關課題……………………………2-26 第3章. 國外建築防火性能式法規之相關配套措施. 3-1 性 能 判 斷 之 相 關 配 套 制 度 ……………………………3-1 3-2 性 能 評 定 機 構 及 評 定 之 實 施 方 法 ……………………3-8 3-3 各種性能基準之建立及試驗之實施…………………3-30 3-4 實施性能法規之「指定機關」…………………………3-42 第4章. 我國推動性能法規之現況. 4-1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歷年來對於性能式建築法規之相 關 研 究 成 果 ……………………………………………4-1 4-2 我國歷年來有關「性能式建築法規」之發展…………4-11 4-3 我國目前「性能式建築法規」之架構…………………4-24 4-4 我國目前「性能式建築法規」之內涵…………………4-27.

(5) 第5章. 我國性能式建築法規現階段問題之研析. 5-1 我國「性能式建築法規」現階段問題之所在…………5-1 5-2 我 國 性 能 法 規 配 套 措 施 之 相 關 問 題 …………………5-7 5-3 我國建立各種技術性基準之相關問題………………5-13 5-4 我國建立「性能式建築法規」之其他相關課題………5-17 第 6 章. 結論與建議—我國推廣性能式建築法規相關課題之後 續研究. 6-1 性能法規對於設計人•承造人•業主及評定者之責任分 際 ………………………………………………………6-1 6-2 性能式建築法規與消防法規「聯合審查」機制之可行 性研究……………………………………………………6-1 6-3 建立性能標示制度、國際相互認證,及責任保險等制 度之研究…………………………………………………6-2 6-4 應用性能式建築法規設計、建造之建築物,竣工後之 使 用 管 理 及 安 全 檢 查 制 度 之 研 究 ……………………6-3. 參考文獻 附錄一、期中簡報審查意見及回覆一覽 附錄二、期末簡報審查意見及回覆一覽.

(6) 圖. 目. 錄. 圖 1.1 先進國家發展建築性能法規之概況……………………1-2 圖 1.2(a) 性能法規之立法宗旨………………………………1-10 圖 1.2(b) 性能法規之特質……………………………………1-13 圖 1.3(a) NZBC 性能法規之 5 級制架構圖……………………1-15 圖 1.3(b) 「耐火建築物」性能之法規架構實例(日本)……1-16 圖 1.4(a) 日本國性能規定之內涵……………………………1-17 圖 1.4(b) 實施性能法規之周邊配套措施……………………1-20 圖 1.4(c) 日本國性能法規之設計方法………………………1-22 圖 1.4(d) 依據性能法規之設計步驟…………………………1-24 圖 2.1 國 際 法 規 委 員 會 建 築 物 及 設 施 性 能 法 規 架 構 圖 ……2-2 圖 2.2 澳洲建築法規架構圖……………………………………2-4 圖 2.3(a) 日本國性能法規之層級架構………………………2-5 圖 2.3(b) 日本國性能法規內涵之構成………………………2-7 圖 2.4(a) 日本國建築基準法之要求對象……………………2-11 圖 2.4(b) 日本國建築物防火之「技術性基準」……………2-18 圖 2.4(c) 日本國「符合技術基準」之防火構造規定(規 格式) ………………………………………………2-24 圖 2.5(a) 日 本 國 實 施 性 能 法 規 之 相 關 課 題 ………………2-28 圖 3.1(a) 性 能 評 定 制 度 ………………………………………3-4 圖 3.1(b) 日本性能法規之標準驗證方法……………………3-6 圖 3.1(c) 日 本 國 住 宅 性 能 標 示 制 度 …………………………3-6 圖 3.1(d) 性能評定之「判定人資格檢定」制度……………3-7 圖 3.1(e) 日本國性能判斷之配套制度………………………3-7 圖 3.2(a) 日 本 國 性 能 評 估 機 構 指 定 之 要 件 ………………3-10 圖 3.2(b) 日本國防火性能評估項目(BCJ 評估範圍)………3-15 圖 3.2(c) 日本國防火設備性能評估項目(BCJ 評估範圍)…3-16 圖 3.2(d) 日本建築中心之「性能評定」流程………………3-29 圖 3.3(a) 澳洲防火工程系統評估架構………………………3-30 圖 3.3(b) 日本國「視同符合性能之規格」……………………3-32.

(7) 圖 3.3(c) 圖 3.3(d) 圖 3.4(a) 圖 3.4(b) 圖 3.4(c) 圖 4.2(a) 圖 4.3(a) 圖 4.3(b) 圖 4.4(a) 圖 4.4(b) 圖 4.4(c) 圖 5.1(a) 圖 5.2(a) 圖 5.3(a) 圖 5.4(a). 耐火構造試驗之加熱曲線…………………………3-34 防火構造試驗之加熱曲線…………………………3-34 日本國「符合建築基準判定人」資格之「指定檢定機 構 」 …………………………………………………3-35 日本國「確認檢查機關」之指定……………………3-45 日本國性能法規「指定機關」之代理制度………3-46 我國歷年來「性能式建築法規」之發展歷程……4-23 我 國 現 階 段 之 性 能 法 規 建 構 歷 程 ………………4-25 我國現階段「2 級制」 之性能法規架構…………4-26 我 國 現 階 段 新 材 料 等 之 認 可 制 度 ………………4-28 我 國 現 階 段 性 能 機 構 之 指 定 制 度 ………………4-29 我 國 現 階 段 之 性 能 設 計 法 及 性 能 評 定 制 度 ……4-29 我國現階段性能式建築法規之問題所在…………5-6 我 國 性 能 法 規 配 套 措 施 之 相 關 問 題 ……………5-12 我 國 各 種 技 術 性 基 準 之 相 關 問 題 ………………5-16 我國建立「性能式建築法規」之其他相關課題 …5-20. 表. 目. 錄. 表 2.1 美國各性能法規概念之整理……………………………2-1 表 3.1 指定「型式適合認定」(性能認定)之業務範圍……3-19 表 3.2 日本建 築中心 性能評 估手續 費………………………3-22 表 3.3(a) 防火材料之性能要求及試驗………………………3-32 表 3.3(b) 各 種 性 能 評 定 及 相 關 之 評 定 委 員 會 ……………3-37 表 3.3(c) 日本建築中心試驗業務之範圍……………………3-41 表 4.4(a-1) 我國建築物「防火性能」之要求對象及目標…4-30 表 4.4(a-2) 我國建築物「防火性能」之要求對象及目標…4-30 表 4.4(b-1) 我國「防火避難設施」性能之要求對象及目標 4-30 表 4.4(b-2) 我國「防火避難設施」性能之要求對象及目標 4-32 表 4.4(c-1) 我國建築物「防火性能」之國家標準試驗法…4-34.

(8) 表 4.4 (c-2) 表 4.4 (c-3). 我國消防法規之「防火器材」技術性基準……4-35 我國消防法規之「防火驗證」技術性基準……4-35.

(9) 第 1 章 概論—對性能法規之基本認識 1-1 性能法規在各國發展之概況(註 1-1) 70 年代以降,歐洲開始發展以性能為導向之建築法規,如英國早於 1970 年後半,出現批判傳統建築法規之聲浪,1984 年採用新制定之「住 宅及建築管制法」 ,廢棄以往之規格式規定;澳洲於 1993 年成立澳洲建 築法規委員會(ABAB)致力於性能建築法規之研訂,加拿大亦將新的「目 標法規」 (objective-base code) ,列入 5∼10 年之過渡轉型期,並將 1988 出版之若干支持現行法規規定之文件作為轉型第一步,於 2001 年 提出「目標導向」法規;日本則於 1987 年建築基準法第 38 條中納入「性 能法規」之精神,並於 1988 年提出「綜合防火設計」作為評估、設計 建築物防火安全之技術基礎。其他已完全採行性能法規之國家尚有如荷 蘭、瑞典,以及紐西蘭等國。另美國亦成立 I.C.C(International Code Council) ,藉以整合現行之 ICBO、BOCA 及 SBCCI 等三種版本法規,以 利符合「性能法規」之國際潮流,減少國際貿易障礙。可知採行「性能 法規」已是國際趨勢,各國發展性能法規之概況,如圖 1.1。 1.北歐建築基準委員會(NBK)之性能法規體系 1963 年,北歐之建築基準委員會(NBK)即開始針對北歐各國之建築 基準加以檢討。NBK 首先對各國以往之建築基準內容加以理解,為制 定共通性之法規架構,開發了「NBK 分類體系」 ,將建築基準分為以下 五種等級: Level 1: Overall Goals 全面性目標 Level 2: Functional Areas 依據第 1 級之法規目標,以各項「機能要求」表示之. 1— 1.

(10) 西元. 各國之性能式法規. 說明. 1963. 北歐建築基準委員會(NBK). 開始整合北歐諸國之建築基準,研 發性能法規 首創 NBK 建築基準分類體系. 1978. 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ECE) 開始研究建立歐洲共同體之「模 範建築規範」. 採用 NBK 之性能法規分類體系 將建築基準區分為強制性法規及 非強制性之案例 2 大類. 1985. 英國依據新「住宅及建築管制 法」(1984),訂定建築法規. 建築技術法規之大改革,改用性能 式規範 1991 再度修正,以機能要求為導 向,並將以往之規格式規定,納為 官方認可之「承認規準書」. 1990. 紐西蘭「建築產業委員會」 (BIC) 向政府提出性能式之「建築規範 法案」(NZBC). NZBC 法案類似於 NBK 之分類體系, 屬模範規範. 1993. 澳洲成立建築法規委員會 (ABAB),致力於性能法規之研訂 (BCA). 澳洲之 BCA 建築規範,亦類似 NZBC 法案,亦屬模範規範. 1998. 日本「建築基準法」大修正 (1998.6.12 公布,法律第 100 號). 2001. 建築基準法於 1970 年導入「綜合 設計」制度,即為具有性能概念之 「實效型基準」 1987 年於建築基準法,納入具有 「性能法規」精神之「認定」制度 (即第 38 條條文) 1998 年修正建築基準法,架構完 成性能法規體系,並引入民間機構 之建築確認•檢查制度,同時廢止 第 38 條,以「型式適合認定」制 度替代之(自 2000.6.1 施行). 加拿大訂定「目標導向」之建築 法規 圖 1.1 先進國家發展建築性能法規之概況. 1— 2.

(11) Level 3: Operative Requirements 為實現第 2 級「機能要求」所規定之各種性能基準 Level 4: Verification 測試是否符合以上各項要求基準之驗證方法 Level 5: Examples of Acceptable Solutions 符合要求基準之具體事例 2.在歐洲共同體(EC)之發展 1978 年以降,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ECE) ,採用 NBK 之分類體系, 針對建築規制之訂定方式進行研究,決定將 NBK 分級中之第 1、2、3 級標準納入法令規定當中,第 4 級之驗證方法,及第 5 級符合要求之 具體事例,則保留採用上之彈性,不加以強制規範。沿襲此一方針, ECE 完成了歐洲共同體(EC)內各國建築基準之協調工作,建立了「模 範建築規範」,此一模範規範即為性能規定之模式。 3.在英國之發展 在英國,以往之建築規則訂定甚多詳細之規格規定;至 1970 年代 後半開始出現批判之聲浪,指摘此種傳統之建築規則太過複雜,且抑 制建築領域上之創意。在如此批判壓力之下,加上英國國內出現精簡 政府組織與放寬法規限制之浪潮,從此展開建築規制之大規模改革。 1984 年,英國制定新建築法,並於 1985 年依據新建築法訂定新建 築規則;這項改革廢止了以往詳細之規格式規定,改以極其精簡, 以目標為導向之建築規則。 1991 年,英國再度修正建築規則,對原有內容加以整理,更簡潔 地記述了機能上之要求。此次修正將以往相當於規格規定之內容, 全部收納為官方承認之「承認規準書」。「承認規準書」係以滿足建 築規則之要求而有具體記述之規格式規範,提供作為設計者採用, 但並非強制性之規定。 1— 3.

(12) 4.在紐西蘭之發展 紐西蘭以往之建築規制,有許多係中央政府之法令規章、或地方政 府之條例及其他規則。1986 年,由建築產業界組成「建築產業委員 會」 (BIC),以「開發具有全國一致性,且為性能取向之建築規範」 為使命,開始進行研究討論。 BIC 在 1990 年向政府提出包括建築規範法案(NZBC)之報告書。 NZBC 法案中提出與北歐建築委員會(NBK)之 NBK 分類體系非常相 似之分層架構,但仍有些許差異。 紐 西 蘭 5 級 體 系 之 NZBC 分 級 架 構 , 可 說 是 具 有 性 能 指 向 (Performance Oriented)之典型建築基準。在澳洲,亦有和紐西 蘭相似之模範規制(BCA) ;但在 BCA 當中,相當於 NZBC 第五級之「符 合要求之具體規格」,亦包含在建築法規之中。 5.在美國之發展 美國之建築規制是由各州、郡、市等地方政府各自訂定、執行,並 非由聯邦政府統一訂定;但美國有三種主要之「模範法規」 ,提供各 地方政府於訂定建築法規時之參考或引用。因此,美國雖無統一之 建築法規,但近年來產生了統一上述三種「模範法規」之趨向。而 無論是現今之模範法規或各地方政府之實際建築法規,大多是屬於 規格規定之模式。 美國西岸,已開始提倡在建築規範中加入性能基礎(Performance Based)之耐震規範,例如「加州結構技術者協會」 (SEAOC)所提出 之 VISION2000 計畫即為一例。但其內容係為建立耐震技術體系,明 確訂定相關之耐震性能(亦即建築物相對於地震外力運動之耐震性 能);並非將耐震規範改為之前所提的「性能規定」模式。 在美式思考中,主要目標在於耐震性能之明確化,規範本身亦可繼 續維持某些規格式規定。即便是「性能」取向,目前美國之建築法 規仍不屬於性能化規定。目前美國亦成立 I.C.C(International 1— 4.

(13) Code Council),藉以整合現行之 ICBO、BOCA 及 SBCCI 等三種法規 版本,以利符合「性能法規」之國際潮流,減少國際貿易障礙,可 知採行「性能法規」已是國際趨勢。 6.在日本之發展 「綜合設計」制度之「性能化」意義 日本早於 1970 年即提出「實效型基準」概念,雖然當時尚無「性能 規定」乙詞。當時修正建築基準法時,導入「綜合設計」制度,可 彈性運用以往之斜線限制。在此綜合設計制度下所提出之「實效型 基準」 ,即相當於今日「集團規定」 (註 1-2)中的性能規定。根據「關 於建築基準法之綜合設計制度解說」 (日本建築中心,1971 年) ,所 謂「實效型基準」之定義如下: 「所謂實效型基準,係指明確表示立 法目的、並規定所要求之性能;而非詳細規定建築物之細部手法或 型態。凡合乎此一目的之新型態與手法,均將積極予以認定。因此 即使與現行基準法之一般規制有所衝突,其綜合性之效果若能獲得 認定,均將給予許可並鼓勵之」。 首創以「性能」為基礎之建築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 1987 年,日本修正「建築基準法」第 38 條,解決新材料、新工法 無法適用傳統建築法規之難題,使新材料、新工法經建設大臣之「認 定」後,得依法准予使用(註 1-3)。此一新制實為「性能」法規觀念 之初步落實。 日本建築法規「性能化」之社會議題 ●由於規格式規定阻礙材料及構造方法之選擇自由、妨礙降低住宅 建設成本,在此前提之下,1996 年 3 月 26 日,由建設省、法務省、 厚生省、通商產業省所共同發表之「降低住宅建設成本之緊急重 點計畫」 ,提出將建築基準改為性能化規定之概念,以降低住宅建 設成本。 ●建築法規「性能化」成為社會議題,則始於橋本龍太郎首相訪美 1— 5.

(14) 時之行動計畫,主要著眼於日本加入 WTO,積極引進包括海外建築 技術之建築相關技術,藉由建築法規性能化規定,引進新技術或 材料(包括國外產品及材料)將更為簡單;並可藉此提高設計之 自由度、降低建築成本。 1998 年修正「建築基準法」 (1998.6.12) ,全面性加入性能化法規, 並規定自 2000.6.1 起,正式生效施行,全面實施「評估•認定」制 度,同時廢除原第 38 條規定。 建築基準法修正後,已形成「性能•規格並存」之法規架構。日本 現行之性能規定,係以「單體規定」 (註 1-4)之技術基準為對象, 「集 團規定」目前不考慮改為性能化規定。且性能法規與現行建築基準 法之規格式規定相同,均屬於最低標準。 高層建築物結構之評估 ●1965 年開始實施高層建築物結構評估,評估案件共約 12,000 件(至 2000 年)。 ●1998 年之建築基準法改正(性能化規定),修正條文自 2000.6.1 開始實施,依舊法第 38 條規定,經建設大臣「認定」之新建築材 料 、 構 法 等 , 自 該 修 正 條文公布之日 起 算 , 2 年內 有 效 ( 至 2000.5.31),2000 年之後,則依新條文實施性能評估。. 1— 6.

(15) 1-2 性能法規之定義、目的及其特質 1.「性能式法規」與「規格式法規」 建築技術法規之分類 ●建築法規中關於建築結構、防火、避難、建築設備等相關技術基 準,日本「建築基準法」及其相關法規,包括該法「施行令」 、 「施 行規則」 ,及建設省(今改制為國土交通省)所告示之各種技術基 準之「構造方法」 ,均有規定。這些建築法令之技術基準,又可劃 分為「規格式規定」與「性能規定」兩大類。 「規格式法規」之意涵 ●所謂「規格式法規」 ,是將建築物各部分構造所使用之材料及其形 狀、尺寸等,具體寫成如同詳細規格說明書一般之法規條文,由 於非常具體,所以淺顯易懂。 ●在規格式規定之下,可簡單地判別各設計案是否符合法令規定。 此與審查各個建築計畫是否符合法令規定之「建築許可」制度搭 配,較能相得益彰。但現行之規格式規定中存有許多「但書」 ,殘 留許多規格式規定以外之曖昧空間。 「性能式法規」之意涵 ●「性能式法規」指的是,對於材料、形狀和尺寸等不加以詳細規 定,而是以必要之機能要求,亦即以「性能值」來提示其物理特 性相關之「性能」。 ●更具體而言「性能法規」係指以一種清晰且合乎邏輯分層架構, 描述具體目標與需求之法規體系。為達到某一需求(如防火、避 難上之需求) ,除引用現行規格式法規外,提供另一種解決需求之 具體方法,同時也可能是較為彈性之設計方法。此一法規體系, 至少包括法規所要求之明確目標,可以量化之機能要求標準,以 及用以證明達到該機能要求之標準「構造方法」 (官方公布或取得 官方認定之案例) ,或以驗證或試驗方法證明其機能符合法規之要求。 1— 7.

(16) 2.由「規格式法規」改為「性能法規」之理由 適應建築技術、材料之進步 ●由於技術進步,在出現各種新式材料、構造、設備機器等時,便 可能出現滿足性能要求(例如免震、耐震結構,或滿足隔音效果 之構造) ,卻未能達到規格式規定之情況。由於「規格式規定」無 法因應科技進步之情況,因此進步之技術反而使人感到「無法變 通」之困擾。 ●以建築物防火性能法規為例,世界各國建築防火規定,一般皆係 遵循建築法及消防法規定。在先進國家,由於火災事故所得到之 教訓,以使處理火災技巧更加熟練,火災直接造成之損害已趨穩 定且減少,故法規之訂定已能有效提昇建築物防火安全。然而現 行之法規規定,皆基於一些經驗值或舊有之技術、工法為基礎而 擬訂,造成規定過於嚴苛,間接影響建造成本,妨礙設計自由。 性能法規係針對某一設定之目標所提出可接受之設計方法,除具 有明確之設計目標、彈性之設計手法外,可以適當配置建築物之 設施及設備,也同時合乎經濟效益。 消除國際貿易上之障礙 ●除了在技術進步之對應上有困難之外,從建築法令與國際接軌之 觀點來看,規格式規定之欠缺變通亦為人所詬病。亦即在建築領 域中,規格式規定在進入 WTO 以後,由國外引入之先進技術或材 料,仍有非關稅障礙之存在。此乃歐盟為消彌貿易障礙,努力調 和各國以往之建築規制,因而促成建築基準性能化規定之背景, 此種性能規定並已蔚成世界之潮流。 ●性能化規定之目的,係為使法規之目標與內容更為明確,促進新 材料及技術順利進入本國市場等等;亦可避免本國之建築基準成 為國際貿易上之非關稅障礙。由於各國傳統之建築技術基準,大 部分是針對本國產品及材料所訂定之規格式規定,因此容易造成 非關稅障礙,使國外建築材料之採用困難重重。若改為性能規定, 1— 8.

(17) 只要滿足法令要求之性能,就可以使用國外之產品和材料。 ●性能化法規除規定性能之外,也規定驗證該性能之試驗及分析方 法。但若該性能試驗方法是本國所獨有,無法得到外國承認,則 對於使用國外產品亦將形成一大障礙。故如何建立國際間互相認 證之制度,亦為建築法規性能化以後之重要課題。 3.性能法規追求之目標 技術要求之理由及目的明確化 明確規定建築計畫中技術要求之理由或目的,讓缺乏建築專門技術 者亦能瞭解法規規定之目的。 增加設計之自由度 在法令中強制附加之技術要求,除空間或材料尺寸、種類之外,對 於建築物本來應具備之性能需求加以明確敘述,並將達成這些要求 之做法委任於設計者。如此一來,建築設計之自由度將格外增加, 降低建築成本或創作具有魅力之建築物將成為可能。 促進技術革新 訂定建築技術規則當時所無法預期之材料或施工法,逐漸被開發出 來,但因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而被限制應用於建築實務上,對於新 技術在建築上之使用將形成障礙。如大規模之中庭天井、薄殼結構 物、發泡耐火塗料等等,均屬於在研訂技術規則當時所無法預期之 施工方法,因此要獲得審查認可則需較長時間。對於具有工學依據 之材料、施工法,若能以「性能」觀念加以評估,將能更圓滑導入 新技術及新材料,甚而促進各種技術之開發。 藉由性能法規與國外相互認證 日本性能化規定之修正,在性能驗證之試驗及分析方法,則力求與 國外試驗方法相協調,或針對國外之試驗結果及通過外國認定之產 品加以認證,以便與國外之試驗方法互相流通,使得外國認定之產 品亦可在日本使用,日本產品亦可在國外使用,此即所謂「相互認 1— 9.

(18) 證」 。故日本已考慮上述試驗方法等之國際協調與相互認證,藉此促 進國外產品與資材順利進入日本市場。 解決規格式法規之缺陷 戰後之日本於 1950 年制定建築基準法,至今雖已修正 70 餘次,但 仍自認未能符合現代化之需求。以火災安全相關之基準為例,相關 規定已隨大型火災之發生而逐漸強化其相關規定。以往常因一個特 殊之火災事故(或數個)而加強整體安全之規定;或在檢查個別建 築物時對時效性上有問題之設計加以嚴格要求(實效性) ;或者為達 成同一目的(如防火目的)而採取不同之多種對策(多重性) ;或者 為達到不同目的之設計(如大尺度空間與防火區劃相對立之問題), 而產生相互矛盾之情形(矛盾性), 「性能法規」亦為解決上述各種 問題所必要之法規。 以上關於性能法規之立法意旨,如圖 1.2(a)。. 促進技術革新 消除貿易障礙. 增加設計自由. 性能目標 明確化. 解決規格式法規 缺陷 圖 1.2 (a)性能法規之立法宗旨. 4.性能法規之特質 性能法規要求之標準,均屬於最低標準 ●以日本之建築基準法為例,第一條明定此一法律之立法目的為「訂. 1—10.

(19) 定最低標準,以保障人身、健康及財產之安全,並以促進公共福 祉為目的」。因此即使將建築基準法之技術基準改為性能化規定, 其所定之性能標準仍與規格式法規相同,均屬最低標準。 ●社會整體或許對建築物之性能有所期待,但建築法既為規制性之 法律,亦為針對私有財產(建築物)加以限制之法規,具有強制 力,相對於憲法保障私有財產制而言,為符合法律限制與立法目 的間適當之「比例原則」,建築法規之性能標準仍應為最低標準。 具有定量之性能基準方能稱為性能規定 ●例如類似於「在結構耐力上無任何障礙」之規定,並不能明確且 具體地表示法規上之要求基準。應該在這種條文下繼續規定其定 量基準,才能稱得上是性能規定。如若英國建築規則之性能規定 就較為抽象,由於英國是屬於習慣法之國家,所以可容許此種法 令存在。但在大陸法系之國家,如德國、日本、臺灣,類似此種 法令將因缺乏明確之規範而不被認同,因此定量基準不可或缺。 ●即使定量基準難以規範,如「緊急避難之安全性」難以規範何種 條件下方為「安全」 ,但仍應明確規定最長之避難時間為若干?應 以科學方法驗證或計算煙層下降時間、避難路徑及長度、避難時 間等,以證明為「安全」。 以「性能」為訴求,不計手段與方法 ●「性能規定」係表示建築物、建築空間或局部,其相關物理性質 之「性能」 ,並規定其必要之性能數值。為達到性能規定,可以不 計手段與方法;原則上,只要能滿足性能要求,各種計畫、構造 都可以實現。 ●例如以隔音構造之牆面規定來看(日本建築基準法第 30 條),只 要藉由性能規定決定牆壁之吸音性能(即各種周波數之音能量穿 透損失) ,即使是一般鋼筋混凝土牆之外,使用其他各種材料之牆 壁,只要能夠通過隔音測試、具有必要之音量穿透損失即可。從 而,以性能設計方法可獲得以下特色: 1—11.

(20) 實現多樣化之設計 擅於因應各種新材料、新技術 構造方法富有彈性 「性能規定」可刺激技術革新 性能法規可實現多樣化之設計,並擅於因應用各種新材料、新技術, 相同之技術基準之下,設計方法可以有極大之彈性空間。反之, 「規 格法規」則因明確規定特定之規格,故無法變通。為了符合基準, 設計者預定採用各種材料、構造之牆壁,必須從相關規定中所列出 之各種規格中加以選擇。例如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 108 條為「防火 構造之性能」 (註. 1-5)規定,只要能符合上述性能基準,任何之設計. 方法均可以合法化。 須搭配相關之性能評定標準 ●如僅規定必要之性能數值,並不能簡單地分辨各設計案是否滿足 性能規定,因此亦需建立判別其性能是否符合規定之「性能評定 基準」,以證明設計方案符合性能需求。 須建立標準「驗證方法」、「解析方法」,或「試驗方法」 ●為判斷建築物之設計是否符合性能基準之規定,有時需以驗證方 法或實施試驗予以證明。 ●例如避難安全之驗證依日本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 129-2 條規定,各 樓層之避難安全性能應依「樓層避難安全驗證法」計算證明之;建 築物全棟之避難安全性能應依「全館避難安全驗證法」計算證明之。 ●上述「樓層避難安全驗證法」則另以「告示」規定「樓層避難安 全驗證法相關計算方法」(2000.5.31 建設省告示第 1441 號);另 「全館避難安全驗證法」則以「告示」規定「全館避難安全驗證 法相關計算方法」(2000.5.31 建設省告示第 1442 號)。 需有成熟之社會環境及社會認同 ●性能法規不僅是傳統建築法規之修改而已,並應就上述問題事先 充分準備,以期在技術面及社會環境,對於上述之試驗、解析、 1—12.

(21) 判定技術得以順利推動。例如關於隔音構造之性能規定,即使規 定「牆壁音量穿透損失」須為若干赫姆以上,若無法簡易地進行 試驗與判定,此種規範就難為社會所接受。 ●性能法規所要求之性能基準應能適切反應當時之社會環境需要 (適切之法規目標) ,亦即所定之性能基準應能為社會相關業界及 使用者所接受,而非閉門造車,一味追求最高標準。 以上關於性能法規之特質,如圖 1.2(b)。. 性能要求之 最低標準. 具有定量之 性能基準. 不計手段與 方法. 刺激技術 革新. 圖 1.2(b) 性能法規之特質. 1—13. 環境及認同 需有成熟社會. 需有配套措施. 性 能 法 規.

(22) 1-3 性能法規之架構 1.階層式之法規架構 參考各國性能法規之訂定架構,皆以階層式架構,分層描述不同層 次之目標需求。理論上,架構之最上層應以相關之社會目標(social objects)為主,如健康、安全、舒適。 第二個階層則是依據第一層所提之目標,設定建築物所應具備之機 能性要求(functional requirements),如結構安全、防火安全等 機能要求。 第 三 階 層 , 則 依 第 二 階 層 所 衍 生 之 機 能 要 求 (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而訂定可以計算或測定之定量指標。但亦有例外, 如對於以現在知識無法以定量表現之性能要求(例如避難途徑之明 確性、快速性) ,或在本質表現上認為是「不適當」之要求(例如天 花板高度之最低限度),則仍可用規格方式予以記述。 第四個層級是驗證具體之建築設計方法(design methods)。假若 依此設計方法所提之方案,經驗證、評估符合性能要求之基準,便 無需受既有法規限制,在設計上可獲得最大之自由度;另一設計方 法則是採用「視為符合性能規定」之案例而設計(無需驗證)。 2.「性能法規」階層架構之概念 強制性內容(包含在建築法規內) 第 1 級:法規之社會性目標(目的規定) 第 2 級:為實現第 1 級目標之機能性要求 第 3 級:為實現第 2 級之機能性要求,對建築物或其構件之性能, 以可以量化之驗證或評估方法,證明其性能符合規定(即 所謂典型之性能規定) 非強制性內容(不包含在建築法規內) 第 4 級:已獲得官方認可之驗證或評估方法,用以證明第 2 級所要 1—14.

(23) 求之機能(不需再送請「認定」) 第 5 級:採用符合機能要求之具體「解決方法」或案例(視同合於 性能基準之規格式規定,無需驗證) 實務上會出現「性能規定」、「規格規定」之混合型架構 ●有些法規係由局部性能規定及局部規格式規定混合構成,例如緊 急用照明設備等相關規定,即明定地板面之照度必須在 1 勒克斯 (lux)以上。 ●如採用官方訂定之標準(如建設省或國土交通省告示之各種「構 造方法」),或已獲官方「認定」之案例等(以上稱為「標準規準 書」或「標準設計法」) ,作為設計上之依據者,即不須實施驗證。 以上關於性能法規之 5 級制架構,如圖 1.3(a)。. Level 1 規範之目標. 可量化之機能要求. Level 2 機能性要求. 機能要求之定量指標. 評估證明之. Level 3 對於機能要求,應保有之設計性能 Level 4 符合規定之. Level 5 符合規定之具. 驗證‧評估方法. 體「規格」或案例. 無強 制 性. 應經驗證‧. 強 制性法規. 目標要明確. 性能式之規格或曾 獲官方認可之案例. 圖 1.3(a) NZBC 性能法規之 5 級制架構圖. 3.階層式「性能法規」架構之舉例 日本國之性能法規在體制上即由法律(建築基準法)、政令(建築 基準法施行令) 、省令(建築基準法施行規則) 、告示所構成(參考 第 2 章,圖 2.1(a))。 以日本「建築基準法」關於「耐火建築物」之規定為例,其法規之 層級架構如下: 1—15.

(24) 定義. 建築物之主要構造部分應符合下列規定之各條件. 計算方法 具體之驗證. 國土交通省告示. 襚「可燃物之燃燒溫度」另以 2000.5.31 建設省告示第 1432 號規定。 襛上述「耐火性能驗證法」所定之「室內預測火災之持續時間」 、 「室 內(或屋外)火災時保有之耐火時間」 ,詳依施行令 108-3 條第 2 項,及「耐火性能驗證法相關之計算方法」計算之(2000.5.31 建設省告示第 1433 號;2001.2.1 國土交通省告示第 64 號改正) 襗「防火區劃驗證法」關於外牆開口部分之防火設備之遮焰性能等計 算方法,仍依上述告示驗證之(2001.2.1 國土交通省告示第 64 號). 註:本研究整理. 圖 1.3(b). 「耐火建築物」性能之法規架構實例(日本). 1—16. 求之方法 達到性能要. 條. 準之驗證方法 證明符合性能基. 108-3. 性能目標. 性能要求之技術性基準. 基 準 法 施 行 令. 法第 2 條 9-2 款所稱「以政令規定之技術性基準」 ,係指主要構造應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基準: 1.建築物室內發生預測之火災而受熱時,其主要構造應滿足下列要件: 結構牆、柱、樓板、梁、屋頂、樓梯,應能負載其自重及外加 之活載重,不產生有礙於結構耐力之變形、熔解、破壞及其他 之損傷。 一般牆壁及樓板於受熱面對側之溫度,不致上昇至「可燃物之 燃燒溫度」以上襚。 外牆及屋頂不得產生裂縫或其他損傷,致使屋內之火焰向外竄燒 2.建築物周圍發生一般性火災,該建築物因而受熱之外牆 1 小時後 (無遭受延燒之虞之部分,為 30 分鐘) ,應能滿足下列各要件: 結構牆部分,應能負載其自重及外加之活載重,不產生有礙於 結構耐力之變形、熔解、破壞及其他之損傷。 受熱面以外之其他牆面(限於面向室內部分),其溫度不致上 昇至「可燃物之燃燒溫度」以上襚。 3.以上各款之性能,應以「耐火性能驗證法」確認耐火性能符合規定。 4.「耐火性能驗證法」襛應分別核算下列各要項: 建築物主要構 造之「室內預測火災之持續時間」 「室內火災時保有之耐火時間」 「屋外火災時保有之耐火時間」其計算應依施行令第 108-3 條, 第 2 項規定之公式 tf = 60qb Qr 計算外,並依國土交通大臣所定之方法實施驗證。 5.外牆開口部分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焰」之性能,該遮焰性能 應以「防火區劃驗證法」襗驗證之該驗證法除依施行令同條文第 4、5 項之規定外,並依國土交通大臣所定之方法實施驗證。. 性能要求. 1.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主要構造為耐火構造(法 2 條 7 款) 其防火性能應符合政令所定之技術性基準: 性能基準 ●該建築物之構造、設備、用途,對應於預測之室內火災,由 法 發生至火災熄滅,應具有耐火與熱之性能。 縰 ●該建築物之周圍發生一般性火災,至火災熄滅,其受熱部分 條 應具有耐火熱之性能。 , 2.外牆之開口部分有延燒之虞者,應使用防火門窗或其他政令所定 罾-縰 之防火設備。 ●其構造應符合政令所定「遮焰性能」之技術性基準 款 性能基準 標準規格 ●或採用國土交通大臣所定之構造方法 ●或採用取得國土交通大臣「認定」之構造方法 標準範例. 法 2,七.

(25) 1-4 性能規定之內涵、配套措施及性能設計法 1.「性能規定」內涵之構成 「性能法規」在實務上要順利推動,其相關之各種環節均需要法制 化,包括「性能要求項目(對象)」 、 「性能之技術性基準」 、 「標準性 能驗證法」、符合性能要求之「標準規格」(具體之構造方法)等, 均屬此一領域之相關問題,必須於法規體系內加以建構完成。 一般來說,「性能規定」係指建築法令所要求之各種技術性基準及 規範方式,屬於法令規定之一種。設計者可採用官方規定,符合性 能要求之「構造方法」 ,或採用已經取得官方「認定」之案例;此外 亦可自行研發新式材料或構造方法,依據試驗(或驗證)之結果進 行性能評估,證明其性能符合法規之要求後,取得「認定」。 「性能基準」係指法規所要求之「性能值」,此一性能值應為定量 值,可以經由計算或試驗加以驗證之數值。 「標準性能驗證法」係指官方訂定,或民間開發並已獲官方「認定」 之驗證方法。 茲以日本國性能規定為例,其內涵如圖 1.4(a)。 規 定 性 能. 性能之技術性基準(定性、定量) (於「施行令」規定之) 標準規格 符合性能之. 符合性能之規格(官方公布之「構造方法」,由「指定認定機關」認定之). 新材料 新技術. 性 能法規之構 成. 性能要求之項目(於「建築基準法」規定之). 評估•驗證(證明符合性能要求,由「指定性能評估機關」評定之). 承認規準書(民間研發,已獲「認定」之案例). 試驗(由「指定試驗機關」實施之) 圖 1.4(a) 日本國性能規定之內涵. 1—17.

(26) 2.實施性能法規之周邊配套措施 配合性能法規施行之社會環境是否已準備完妥 「性能規定」若僅規定必要之性能數值,並不足以簡單地判定各設 計案是否符合規定。因此須建立評估性能之試驗方法、解析方法及 評定之基準,並整理、準備相關之社會配套措施,以期試驗、解析、 評定等相關制度能順暢運作,相關技術能容易進行。 須完整建立在實務上便於應用之性能式「標準規格」 對於各設計行為,要針對所有法令中所規定之各種性能要求,進行 解析並判定是否達到其要求,在實務上非常不切實際。因此,符合 各種法令所要求性能之「標準規格」便應運而生。例如在日本有官 方發布之各種「構造方法」 ,及經官方認定之案例等。反之,若缺乏 簡易之評估方法或符合性能規定之「標準規格」存在,則在實務上 能適應性能規定者,就只有技術特別高超之設計者而已。 須建立健全之「性能認定」機制 ●日本國現行之性能法規體系,其中關於性能要求之技術性基準, 係規定於「建築基準法施行令」之內。為使性能法規之推動在實 務上能圓滑運作,其中有甚多之「技術性基準」均由官方訂定發 布各該技術基準之相關「構造方法」 ,以方便設計者採用。如施行 令第 108-2 條之「不燃性能之技術性基準」係規定於一般性火災 發生後;建築材料受熱開始 20 分鐘,應滿足下列要件: c該建築材料不致燃燒。 d該建築材料不致產生變形、熔解、裂傷或其他有礙於防火之損傷。 e該建築材料不致產生有礙於避難之有害煙霧或瓦斯。 ●據此,官方乃訂定發布「不燃材料之規定」 (2000.5.30 建設省告 示第 1400 號) ,列舉 18 種建築材料視為符合性能要求之「不燃材 料」 。同理,對應於「施行令」第 109-2 條對於「防火設備」所定 之技術性基準,官方另訂有「防火設備構造方法之規定」 (2000.5.24 建設省告示第 1360 號)。 1—18.

(27) ●設計上如取用上述各種「構造方法」 ,或曾經取得官方「認定」之 材料、設備、建築構件、新施工法等,建築主事於執行「建築確 認」時,在判斷各設計案是否符合各種性能要求之「技術性基準」 , 及是否符合各相關法令之規定,限於各種專業知識,判斷上難免 有其困難之處。因此,必須仰賴各種專業機構(如日本建築中心) , 組成各種專業性之委員會予以審查,現行之建築基準法稱之為「型 式適合認定」 (設計之型體、方式等符合建築基準相關法令規定之 認定) ,由官方指定之「型式適合認定機關」執行認定之相關事務。 從而「性能認定」 (確認合於性能規定之認定)之機制必須同時配 合建立,性能法規方能順暢運作。 須建立健全之「性能評定」機制。 由官方指定具有專業能力及設備之「性能評估機構」負責評定。 「性 能評定」係以可量化之科學方法,依據所定之性能基準進行驗證是 否達到預定性能水準之方法。經過性能驗證,並由評估機構組成各 種專業之「評定委員會」進行性能評估,以證明該建築物或其局部 構造、材料、設備合於性能基準後,由「評估機構」發給「評定書」 , 以證明其性能符合法令規定。 須建立完整之配套標準規範 建築法規所要求之各種性能之相關技術性基準必須明確化;又評估 性能所必要之試驗方法、解析方法、判定方法,及性能式標準規格 等,均須建立完整之標準規範;其他相關之社會環境,包括試驗機 構之建立(人才、設備) 、建築相關產業對於性能法規之講習、人才 培訓等,均應有周全之準備;對於民間專業機構協辦性能法規之評 估、認定、試驗、驗證等事項,亦應有完善之監督機制,否則「性 能法規」無法發揮預期之效用。 須提昇審核單位之人力及能力 要審核性能設計案件是否符合性能要求,現有之人力及審核能力亦 有待於提昇並加強訓練。以日本為例,日本國內現在有「建築主事」 1—19.

(28) 僅 1,700 餘人,在「建築確認」方面,要「審核」各建築計畫是否 符合性能規定之要求,亦非常困難,且判定是否符合性能基準之專 業能力,亦有待提昇。因此日本從 2000 年 6 月以降,已開放民間專 業機構(如 BCJ)參與「建築確認•檢查(勘驗) 」工作,並且指定 民間專業機構為「指定認定機關」及「指定評價機關」 ,並且於法規 體系內對於「指定機關」定有完善之監督機制。 以上有關性能法規之必要配套措施,如圖 1.4(b)。. 人 才. 社. 性能評. 標準驗證法、. 定機制. 試驗法. 會. 訓. 認. 制 度 建 立. 性能認. 練. 定機制. 性能要求之. 民. 技術性基準. 間. 國際相 互認證. 性能式標準 規格 模範案例 資料庫. 同. 與. 參. 圖 1.4(b) 實施性能法規之周邊配套措施. 3.依據性能法規之設計方法 「性能設計」係指設計建築物時,明確訂立性能目標,以達到此一 性能為目標,進行設計,為設計技術之一種。 設計者對「性能要求」之困惑 ●通常在性能法規體系中,首先會明定該性能規定之目的,再次則 1—20.

(29) 為達到此一目的之必要「性能值」(技術性基準),及驗證該性能 之方法。性能法規體系是以「性能」表示對建築物或其局部構造 之性能要求,同時也明確表示性能規定之目的為何,易於理解為 何種目的而訂定法規。 ●因此,只要達到規定之性能要求,可採用各式各樣之材料或構造, 大幅增加設計之自由度。但若不直接規定具體之形狀或尺寸,又唯 恐設計時無法判斷是否符合規定,令人產生設計線索減少之不安。 在完全沒有規範之下自由設計,可能也會有不知如何進行之困惑。 不須經過「性能評定」之設計法 ●為方便設計者在性能設計之實務上易於操作,官方應配合建立符 合性能基準之「標準規格」 。如日本之建築性能法規特別定有「視 同符合性能之規格」 (即各種「構造方法」) ;此外亦可採用經過官 方「認定」之案例設計(日本稱為「適合規準書」等) ,並應將此 種案例之資訊充分公開,以便社會參考採用。若採用上述「標準 規格」或「模範案例」所進行之性能設計,則不需進行「性能驗 證」或性能評定,即可認定為具備法令規定之性能。 ●設計者充分應掌握「性能法規」之相關資訊 法令當中應明文規定性能驗證之標準試驗方法及分析方法,或訂 定性能式之「標準規格」或依「模範案例」 。此外,也有許多通過 「認定」之例外案例,設計時應充分掌握這些資訊,以便彈性運 用在設計案中。 通過「性能評定」之設計法 ●將法令規定方式改為性能規定,並不是說原本屬於規格式之規 定,就從此銷聲匿跡;而是指法令之規制改為表示所要求之性能 而已。設計者可採用傳統之規格式設計法,亦可以創新之設計方 法設計,並證明其符合性能基準即可。 ●用來判斷是否符合性能要求之各種「性能評定基準」 ,應配合訂定 具備該性能之具體規格,以及可達到該性能之標準設計方法等 1—21.

(30) 等,可稱之為性能式「標準規格」或「模範案例」 ,採用此種方法 設計時,無需再實施性能驗證。 ●上述之「標準規格」相當於原有之規格式規定。但規格式規定屬 於法令規定,具有強制力; 「視同符合性能之標準規格」及「模範 案例」則屬於符合性能要求之一種選擇,雖可提供作為設計之準 據,但並不具有強制性,可由設計者或業主自由選用。 ●依據性能驗證法進行性能評估,以確定是否達到規定之性能值, 採用此法者必須經由驗證或試驗,依據驗證或試驗結果送請性能 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依評估結果之「評定書」證明其性能合於規定。 以上關於性能法規之設計方法,如圖 1.4(c)。 性 能 設. 標準規格‧ 「型式適合認 範例設計法 定」,免驗證. 計. 新式設計法 應實施「性. 法. (新材料‧新技術). 能評定」. 視同符合性能之標準規格 (政令、告示) 承認範例(民間研發,政府認定) (驗證法•分析法•設計法). 依據標準驗證方法或標準分析方法 (由官方公布或認定) ,經性能評定證明 符合法定之性能基準. 圖 1.4(c) 日本國性能法規之設計方法. 4.依據性能法規之設計步驟 先決定是否採「性能驗證」方法設計,或採用性能式「標準規格」 或「案例」設計 ●法令針對建築物或其局部構造所定應具備之性能,只要能經由驗 證,證明該設計已達到法定性能基準者,均可使用。驗證時儘量 採用官方訂定或已獲官方「認定」之標準方法(試驗方法及分析 方法亦可自行研發,但必須先經過評估機構評定、官方或指定機 關認定,以確定其方法為可行)。 ●針對許多法令上之性能規定,設計時亦可選用官方訂定之「標準. 1—22.

(31) 規格」 ,或選用已獲官方「認定」之標準範例,以避免繁瑣之「驗 證」或「性能評定」程序。 ●以上可以選擇「通過性能評定」,或依據「標準規格」(或標準範 例)2 種方式進行設計,由設計者(或業者)自行決定。 性能設計之步驟 ●藉由哪種方式達到性能要求,設計步驟也會因此有所不同。設計 步驟之進行,首先需先設定設計目標及限制條件,相對於該目標 及條件,再設定建築計畫、架構、材料等,最後尚需確認建築計 畫等是否符合原來設定之目標及條件。設計就是以不斷地重複檢 討這些步驟來進行。 ●設計步驟可簡化為下述三項表示之 1設定目標及限制條件 ○ 2規格之設定 ○ 3驗證是否能達到性能目標及法規條件之要求 ○ 儘量考量採用「標準規格」或依「模範案例」設計 ●設計步驟與依據「規格式法規」設計相同。亦即相關規定中已經 設定性能目標,只要依據官方訂定之「標準規格」或已獲得官方 「認定」之「模範案例」設計即可。實際上,官方訂定之「標準規 格」或已獲得官方「認定」之「模範案例」就是設計目標,設計者 2之規格,同時也可視為已符合步驟○ 據此設定上述步驟○ 3 之驗證。 ●但官方訂定之「標準規格」或已獲得官方「認定」之「模範案例」 僅為具備該性能範例之一,若無法與設計理念相融合,可改用他 種「標準規格」設計之,或轉換為須以性能驗證之方式設計。 ●反之,若依傳統之規格式法規設計,就無法如此變通,因為設計 者必須遵照規定中之規格進行設計。 必要時採用須通過「性能評定」之設計 2設定規格之後, ●其步驟與依據規格式規定設計大不相同。在步驟○ 1之目標;藉由試驗及分析,確定具備該 必須檢驗其是否符合步驟○ 1—23.

(32) 性能之後,方能進行下一步驟。若未達到性能目標,就必須回到 2,重新設定新規格。 步驟○ ●在設計實務上,試驗及分析等性能驗證方法應屬家常便飯。針對 各種目標及限制條件,分析設計之內容是否滿足性能目標,亦可 視為是一種法令要求外之設計行為。 以上關於性能法規之設計步驟,如圖 1.4(d)。. Step1── 設定設計目標(性能要求) 採用驗證法設計. 選用「標準規格」或範例設計. (NO). ). Step3──驗證設計規格是. 重(新設定. Step2──設計規格之設定. 否達到目標. 構造方法經「認定」 (重新選用其他規格式案例) (NO) 符合性能要求 (性能認定 OK). (性能評定 OK). 定 案. 定 案. 圖 1.4(d) 依據性能法規之設計步驟. 5.如何判定是否滿足性能規定之問題 性能規定意即明定所要求之性能值,並對於驗證該性能之標準試驗 方法與分析方法加以規定(由官方公布,或經官方「認定」)。 為方便性能法規之推廣,應努力訂定具備各種性能要求之性能式 「標準規格」,並建立「評估」及「認定」制度。 性能式「標準規格」如同規格式規定,但並不具有強制力,而係提 供作為業主或設計者採用之方便。如根據該規格設計、建造,就無 需再通過性能試驗或驗證,以證明其性能。 若根據性能規定進行性能驗證,就必須通過試驗或分析;這些標準. 1—24.

(33) 之試驗方法或分析方法在日本係以「政令」或「告示」規定之(註 1-6)。此外,試驗或分析方法將逐漸隨技術之進步而不斷修改,或. 對於新方法加以「認定」。 如上所述,設計者將自行決定是否依據性能式「標準規格」進行設 計,或藉由試驗與分析來驗證設計內容是否符合規定。因此首要之 務就是由設計者依據試驗或分析結果,或依據性能式「標準規格」 作設計,從而自行判斷是否符合性能規定。 但除此之外,以日本為例尚有「建築確認」 (註 1-7)手續,亦即由「建 築主事」 (註 1-8)確認建築計畫是否符合法令規定。日本建築基準法 最近之修正,「建築確認」之手續仍維持不變,除「建築主事」之 外,亦引進由民間專業機構執行「確認」(審查)之制度。因此,雖 然先由設計者自行判斷是否符合性能規定,但在建築確認階段,仍 須由建築主事或官方指定之機構(如「日本建築中心」 ) ,來確認是 否符合法令規定,故建築主事或指定機構方具有最終之判斷力。. 註釋: 註 1-1. 丁育群等(1996) ,《建築物性能防火法規之規劃研究》,內政 部建研所。 劉慶男等(2002) , 《性能式建築設計審議機制之研究》 ,內政 部建研所。 註 1-2.「集團規定」係指為配合都市計畫關於土地利用、環境保護、都 市發展等課題,依據都市計畫之使用分區、地區計畫(細部計 畫) 、特定區計畫、與道路之關係等要件,而於建築基準法系內 所定之相關建築限制規定,如容積率、建蔽率、外牆退縮距離、 建築物各部分高度限制、日影規制、各特定專用區建築物之特 別限制等。 註 1-3.建築基準法第 38 條原條文(現已刪除)對於特殊之材料或構法 1—25.

(34) 之規定如下: 「本章(法第 3 章)之規定,或基於本章所發布之 命令、條例,採用現行法規未予規定之特殊建築材料或構造方 法之建築物,經建設大臣認定該建築材料或構造方法具有前開 法規規定之同等以上效力者,不適用各該相關規定。」 註 1-4.「單體規定」係指對於建築物本體所規定之技術基準,如採光、 通風、衛生、防火、避難、結構、設備等相關規定。 註 1-5.「防火構造」係指建築物外牆或出簷內側之構造具有抑制火災延 燒之性能,如外牆上加鐵絲網之水泥砂漿等塗刷(建築基準法, 第 2 條第 8 款)。其具體之「技術性基準」(性能值)依「施行 令」第 108 條各款之規定,應合於下列要件: 1.外牆屬結構牆者,其周圍發生一般性火災受熱時,受熱開始 後 30 分鐘,不產生有害於結構強度之變形、熔解、破壞,或 其他有害之損傷。 2.非結構性之外牆或出簷之內側,其周圍發生一般性火災受熱 時,受熱開始後 30 分鐘,該外牆受熱面之對側牆面,其溫度 不致上昇至「可燃物燃燒溫度」以上。 註 1-6.日本國之建築法規體系以「建築基準法」為基礎(法律) , 「建築 基準法施行令」屬於「政令」,為內閣所制定之命令;「建築基 準法施行規則」屬於「省令」 ,由建設大臣(建設部部長)所訂 定之命令; 「告示」則依據政令等相關規定,由業務主管大臣定 之。日本之法制架構,屬基本事項者,以「法律」定之。但法 律不可能涵蓋實務上所有之情節,因此基本事項以外之細節部 分,及次要之事項,則以「政令」或「省令」依據法律授權另 予規定;而上述政令、省令尚未規定之事項,即以「告示」定 之,此為日本國現行之行政法規層級架構之通則。亦即法令上 之限制係由法律、政令、省令、告示及結構成, 「通達」則由各 大臣、委員會、廳長依其職權所管轄之事務,對於平行機關或 所轄下級機關及公務員下達指示形式之一,內容多屬行政運作 1—26.

(35) 上之細目事項、法令解釋、運用方針等相關事項。一般而言, 「通 達」大致可分為二類。其一是表示引用法令、例規之「照會」 (對 平行之機關或單位) ,或「回答」 (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 ,如解 釋法令條文之「解釋通達」等。其二為「行政指導通達」 ,相對 於前者具體之法令解釋, 「行政指導通達」則是未必限於在法令 規定於範圍內之行政指導方針。以往有許多關於建築基準法令 之「通達」 ,分屬於以上所述之「解釋通達」或「行政指導通達」 。 註 1-7.「建築確認」制度係日本於戰後 1950 年制定「建築基準法」時 所創設之制度(戰前「市街地建築物法」無此項制度) 。規定建 築業主應將其建築計畫之相關內容,包括建築基地、結構、設 備等,向「建築主事」提出「確認申請」 ,由建築主事「確認」 其設計書圖合於相關法令之規定,相當於我國之建照審核。又 依現行建築基準法第 6 條第 1 項之規定,應提出「建築申請」 之建築行為如下: 供該法附表 「特殊建築物」所定用途之樓地板面積合計超 過 100 ㎡者 3 層以上,或其總樓地板面積超過 500 ㎡,或高度超過 13m, 或簷高超過 9m 之木造建築物。 2 層以上,或其總樓地板面積超過 200 ㎡以上之非木造建築物。 都市計畫區域內,都道府縣知事聽取相關市町村意見後指定 之區域,其範圍內之全部或部分建築物。 註 1-8.「建築主事」為市町村或都道府縣之吏員,必須具有必要之建築 行政相關知識及經驗,並由具有「建築主事」資格檢定合格人 員中任命之。其資格檢定依下列規定: 資格檢定由建設大臣行之,並於建設省設「建築主事檢定委 員」。 必須具有建築師資格或同等以上之實務經驗,並有 2 年以上 建築行政相關之實務經驗,或具有建築實務上相關之技術責 1—27.

(36) 任者。(建築基準法第 4 條、第 5 條). 1—28.

(37) 第2章 2-1. 國外建築防火性能式法規之架構及其內涵. 性能法規之構成及其位階. 1.美國性能法規之位階及其構成 美國各州對法規之採用模式係採自由認證,目前美國之建築防火性 能法規基本上以「國際法規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de Council -ICC)之「建築物及設施性能法規」(簡稱 ICCPC),及「國家消防 協會」(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簡稱 NFPA)所 擬之「生命安全法規」第五章(Life Safety Code Chapter 5- LSC. Chpt.5),為採用之主要模式。茲將目前美國各性能法規之概念整 理如下: 表 2.1 美國各性能法規概念之整理 建築物及設施性能法規. 生命安全法規性能式選項. 發展 組織. 國際法規委員會消防與建 國家消防協會 築物性能法規起草委員會. 性能式建築物消防分析與 設計指導書 消防工程師協會. 基本 目標. 1.達到法定程度的使用者安全。 2.財產保護。 3.社區福利。. 制定 方 式. 1.參照該地區法律制定的 1.成立生命安全委員會,研究 程序來採行認證完成 重大傷亡火災 2.由法規執行官員、企業代 2.遵循「無障礙空間行動綱 表、設計專業及其他相關 要」 人士所提出的更改建議, 加以審議更新。. 法規特性. 1.所有相關及受到影響人 1.第一個與消防相關的性能 1.強調專業之及早參與,並 士及機構皆可參予。 式法規 非常注重 設計目標、 機 2.規格法規被視為可接受 2.適用於建築物消防安全,舉 能、性能之逐層界定 之解決方案,並與性能法 凡牽涉生命安全的議題,例 2.並制定防火性能法規建 規相符合。 如群眾管理、保全、緊急醫 築設計程序。 3.採用之方式是由下而上 護等層面都可適用。 之逐漸發展模式。 3. 採 用 數 值 量 化 的 審 查 方 式,而最終核可的設計內容 即成為建築物的管理依據。. 2— 1. 設計及工程專業出力,從 而對性能設計之作業程序 釐定有標準作業程序以供 參考.

(38) 以 ICCPC 法規架構為例,ICCPC 性能法規審議流程,實為性能設計整 體作業之一環,其重點在於性能法規運作,強調在設計作業初始即 引入性能設計之概念及方法,後續審議則係針對初始所定之目標依序 加以評核。此外,可帶領使用者使用本法規進行相關設計及運作。 行政條款. 設計 性能層級. 提供設計性能層級 指南. 目標 特定主題之涵義說. 功能說明. 明 法規涵蓋. 性能要求條件. 104 條可接受方法. 非法規涵蓋. 規格法規. 官方文件及 設計指南. 解決方案. 其他設計圖說. 性能標準. 確認. 紀錄. 解決方案 圖 2.1 美國國際法規委員會建築物及設施性能法規架構圖. 2— 2. 可測量實例設計 載重、暖氣通量. 測試,作模等.

(39) 2.澳洲性能法規之位階及其構成 澳洲有聯邦系統構成巨大的國家政府,其下分為 6 州,及 2 行政區。 其建築管理體系中,三級政府皆十分重要,並直接介入最終程序來 管理建物、交通設施及工業設施的防火安全等級。 ●國民政府負責發展國家級「澳洲建築技術規則」 (BCA) (ABCB1996) ,. 內容以與建築設計相關之技術條文為主,其中包括 5 層級「NORDIC HIERARCHY」架構之性能規定。. ●政府對建築物管理的法律權限在於各州,每一州及行政區皆有單行. 建築法,以 BCA 作為技術條文,並設有所有規劃及建築核准機制, 上訴程序、查核流程,及新建物和現有建物之管理機構。 ●對州內或行政區內個別建築物執行法律,及管理工作的權限在於地. 方政府(市議會、市政府)。亦即實施規劃、執行建築許可和居住 許可是澳洲各議會的職責,並由當地政府建照調查員,及施工勘驗 員核發證明。然而,愈來愈多的法律角色已由私人建築測量師所取 代,他們代替議會執行業務,並將文件回歸議會以做為記錄。 另外,澳洲之建築管理系統是由各州及行政區政府執行,每一州和 行政區政府皆分別制定建築相關事務之法律(如建築法) ; 「建築法」 是每個州和行政區建築管理法令之主要元素,並促使州或行政區訂 定建築管理(BUILDING. REGULATION AND CONTROL)之相關法令。澳洲政府. 在提供建築設計之性能要求方面,國家統一規範之初步嘗試進行新 之 BCA 立法工作,並首次提出私部門檢測工作之概念。其後至 1996 年,性能式的 BCA 發佈實施。其架構如圖 2.2。. 2— 3.

(40) 指導性層級. 目. 標 功能性條文陳述. 替代性層級. 性能規定. 建 築 設 計 方 案 選擇符合條例式規定 (必然符合法規規定). 選擇替代性之設計方 案. 評估所提設計方案是否 符合條例式規定. 提出適用 BCA A2.2 節 規定的證明. 設計方案符合條例式 規定. 設計方案無法符合 條例式規定. 驗證方法. 與條例式規定比較. 專家的評審與意見. 設計圖說與證明文件. 設計圖說與證明文件. 滿足 BCA 規定. 圖 2.2 澳洲建築法規架構圖. 2— 4.

(41) 3.日本國性能法規之位階及其構成 性能法規由「法律‧政令‧省令‧告示」所構成 日本建築基準法自 1998 年修正後,以性能取向之建築法規已落實 於建築實務層面,歸納建築基準法關於「性能」之規定,其法規之 構成亦呈金字塔型,法規之層級架構清晰,如圖 2.3(a)。. 定義•性能要求之目標及適用對 象•認定•評估•「指定機關」等 相關制度之法源. 法律 (建築基準法) 性能要求之 技術性基準 (性能值) 新材料、新工 法、新驗證 法、新試驗法. 政令 (建築基準法施行令) 評估•認定制度 省令(法施行規則) (國土交通大臣) (指定評估•認定機關) 告示(省令). 性能認定之書表格式•認定 程序•收費標準等 符合技術基準之構造方法 (規格式規定) 驗證方法、試驗方法等. 圖 2.3(a) 日本國性能法規之層級架構. 以法律規定性能之基本事項 以「法律」規定性能之定義,性能要求之目標,要求項目,及性能 法規相關配套措施之制度性規定,包括「型式符合認定」制度、 「符 合建築基準判定人」檢定制度、指定民間機構執行「認定」制度, 授權行政機關訂定各種性能技術基準之法源,及指定民間機構執行性 能認定之相關配合措施,如「指定判定人資格檢定機關」 、 「指定認定 機關」等。 以「政令」規定性能要求之技術性基準 日本建築法系之「政令」,係指「建築基準法施行令」 。修正後之現 行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相關條文內,增列甚多性能要求之「技術性基 準」。如「耐火性能之技術性基準」 (令 107 條)、 「準耐火性能之技 術性基準」 (令 107-2 條) 、 「防火性能之技術性基準」 (令 108 條)、 2— 5.

(42) 「不燃性能之技術性基準」 (令 108-2 條)等(本章第 2 節參照) 。 以「省令」規定相關之書表格式、行政程序、收費標準 本建築基準法之「省令」,係指「建築基準法施行規則」。修正後之 現行建築基準法施行規則增列甚多性能規定之相關條文,如「確認 完成證明」之格式(規則第 2 條) 、 「不符合規定通知書」之格式(規 則 3-5 條) 、「型式適合認定」 (型式符合規定之認定)之申請書圖 及必要之文件(規則 10-5-2 條) 、「型式適合認定書」之格式及其 必要之內容(規則 10-5-3 條) 、「型式部材製造者認證」之申請書 圖及必要之文件(規則 10-5-5 條)等均屬之。 以「告示」規定符合性能基準之構造方法(規格式規定) 日本之法規體系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以及基本之事項,均以法律定之, 但法律不可能涵蓋實務上所有之情節,因此基本事項以外之細節部 分,以及次要之事項,則以「政令」或「省令」依據法律授權規定之。 而上述政令、省令尚未規定之事項,即以「告示」定之。依現行日本 性能法規之架構,性能要求之技術性基準,係規定於建築基準法施行 令,依據上述之性能基準所訂定之「構造方法」 (規格式規定) ,或計 算之基準則以「告示」發布之,茲舉例如次: ●「特定防火設備構造方法之規定」 (2000.5.25 建設省告示第 1368. 號) 。 ●「確保緊急進口之機能所必要之構造基準」 (1970.12.28 建設省告. 示第 1831 號)。 以「告示」規定各種性能驗證基準 建築基準法系之「告示」 ,案例多由內閣「主務機關」訂定(即前為 「建設省」 ,2001 年 6 月已改制為「國土交通省」 ) ,其內容多屬以科 學方法分析、計算或試驗之技術性基準,茲舉例如次: ●「耐火性能驗證法相關計算方法之規定」 (2000.5.31 建設省告示. 第 1433 號;2001.2.1 國土交通省告示第 64 號改正)。 ●「各樓層避難安全驗證法相關計算方法之規定」 (2000.5.31 建設. 2— 6.

(43) 省告示第 1441 號;2001.2.1 國土交通省告示第 68 號改正)。 ●「全棟避難安全驗證法相關計算方法之規定」 (2000.5.31 建設省. 告示第 1442 號;2001.2.1 國土交通省告示第 69 號改正)。 日本以「認定」制度解決建築新材料、新技術之開發、試驗 性能法規之特質在於能彈性適應建築新材料、新技術之開發,只要 能藉由試驗或驗證計算,經性能評估機構(即建築基準法所稱「指 定性能評價機關」),評定其性能符合法令規定之「技術性基準」, 即可取得官方(或「指定認定機關」 )之「認定書」 ,大幅度開展使 用建築新材料之可能性,及構造方法之彈性。現行日本國建築基準 法對於各種材料、主要構造部分、建築設備,及建築物其他部分之 構件之「認定」,稱之為「型式適合認定」 (構造型式符合性能基準 之認定) (法 68-10 條) ;另關於結構理論或工法之開發,稱之為「構 造方法之認定」(法 68-26 條)。 以上關於日本國性能法規之構成,如圖 2.3(b)。 性能要求之目標‧對象. 法律. 性能要求之技術性基準 評估‧認定制度 ‧新材料、新技術 ‧新驗證法、新試驗法. 產品認證制度 製程標準化、規格化 之產品,並經認定符 合性能基準者,其產 品視同符合性能要求. 政令 標準構造方法 驗證計算方法. 「國土交通大臣」認定 指定之評估‧認定機關 (民間專業機構) 圖 2.3(b) 日本國性能法規內涵之構成. 2— 7. 告.

(44) 2-2 性能法規之內涵 1.美國建築防火性能式法規之內涵 美國許多建築法規及技術標準中,「等效」或「替代」字句已經存 在了很長的時間,但皆為針對單一或數個建築系統,並不同於建築 整體分析性能之概念。「國家消防協會」所出版之三百多項技術標 準中,日本已有八項隱含有性能之概念。此外,2000 年全新改版的 「生命安全法規」中,開始將性能式選項做為符合生命安全法規的 方式之一,這是在美國所發行的第一個與防火相關的性能式法規。 該法規不僅適用於建築物消防安全,舉凡牽涉生命安全的議題,例 如群眾管理、保全、緊急醫護等層面都可適用。 而生命安全法規的主要內容分為三大類: ●基礎篇 (第一章到第四章、第六章到第十一章) ●性能式選項篇 (第五章) ●用途篇 (第十二章到第四十二章) ●其中基礎篇為強制符合內容,若同一項目在用途篇也有敘述,則依. 照用途篇之規定,或採用其中較嚴格者。 ●性能式選項篇說明符合法規主旨目標的不同做法。用途篇則依據各. 類建築用途,各以專章說明新建以及既有建築物的規範事項,範圍 涵蓋了新建築物與既有建築物。 2.澳洲建築防火性能式法規之內涵 自 1994 年起澳洲建築法規局(ABCB)頒布「澳洲建築技術規則 (BCA)」。澳洲建築法規局並允許各州透過「建築技術規則委員 會(BCC)」分別發展建築技術規則。委員會之組成,包括各州代 表,及各行政區代表,以便獲得全面性建議。 澳洲建築法規局於 1996 訂定之「建築技術規則」,為第一個性能 式之法規架構,其 5 級制結構如下:. 2— 8.

數據

圖  目  錄  圖 1.1  先進國家發展建築性能法規之概況……………………1-2  圖 1.2(a)  性能法規之立法宗旨………………………………1-10  圖 1.2(b)  性能法規之特質……………………………………1-13  圖 1.3(a)  NZBC 性能法規之 5 級制架構圖……………………1-15  圖 1.3(b)  「耐火建築物」性能之法規架構實例(日本)……1-16  圖 1.4(a)  日本國性能規定之內涵……………………………1-17  圖 1.4(b)  實施性能法規之周邊配套
圖 3.3(c)  耐火構造試驗之加熱曲線…………………………3-34  圖 3.3(d)  防火構造試驗之加熱曲線…………………………3-34  圖 3.4(a)  日本國「符合建築基準判定人」資格之「指定檢定機  構 」 …………………………………………………3-35  圖 3.4(b)  日本國「確認檢查機關」之指定……………………3-45  圖 3.4(c)  日本國性能法規「指定機關」之代理制度………3-46 圖 4.2(a)  我國歷年來「性能式建築法規」之發展歷程……4-23  圖 4.3(a
圖 3.2(a)    日本國性能評估機構指定之要件  4.日本性能評估機構   評估機構組織  B.C.J 之業務實施體制,包括:  ●主辦幹部:統籌管理性能評估事務性業務。  ●評估部:處理性能評估業務相關之技術性事務,評估部之下分設業 務課、構造課、防災課、住宅課、設備課及筑波試驗所。  ●各種專家委員會:  評估方法基準  ●在「關於促進保障住宅品質等之法律」所規定之「住宅性能表示」 制度當中,性能評價是以「評估方法基準」為依據,在評估使用特 別構造方法之住宅、超高層建築物之結構計算方法等情形時,必
表 3.1    指定「型式適合認定」(性能認定)之業務範圍(BCJ)  性能類別  性能評估項目  法令依據  耐火構造 法第 2 條第 7 款認定相關之性能評估 (柱子除外) 準耐火構造  法第 2 條第 7 款之 2 認定相關之性能評估(柱子 除外)  防火構造 法第 2 條第 8 款認定相關之性能評估  防火門及其他防火設備 法第 2 條第 9 款之 2  第 2 目認定相關之性能評估 準防火構造 法第 23 條認定相關之性能評估  外壁開口部之防火設備 法第 64 條認定相關之性能評估  與準耐火
+3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1)瞭解各種吊裝機械 之種類(如固定起重 桿 Guyderrick)、搭 式起重機(塔吊 車)、卡吊車(Truck Crane)、履帶式吊車 等。.

一、配管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原分甲、乙、丙三級(不分項),於民國 64 年 10 月 4 日公告實施,並經民國 68 年、72 年及 75 年 3 次修訂,75 年及 77

一、配管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原分甲、乙、丙三級(不分項),於民國 64 年 10 月 4 日公告實施,並經民國 68 年、72 年及 75 年三次修訂,75 年及 77

1.若無相關國際標準,或擬議之技術性法規及符合性評估程序所

一、 配管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原分甲、乙、丙三級(不分項),於民國 64 年 10 月 4 日公告實施,並經民國 68 年、72 年及 75 年 3 次修訂,. 75 年及

(1) 廢棄物處理應依回收技術及對人員危害特性分類。. (2)

➢ 第49屆全國賽試題方向與規範,將依據國際技能競賽 (WSC)汽車技術(Automobile Technology)之技術規範 (Technical Descriptions)

三、建築物應符合 D-5 使用組別及建築相關法令規定。但團體實驗教育 符合本款規定有困難者,得專案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