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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 98 年度「中小企業工作環境改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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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濟部工業局

98 年度「中小企業工作環境改善計畫」

高科技廠房階段性安全衛生管理指引

主辦單位: 經濟部工業局

執行單位: SAHTECH

財團法人 安全衛生技術中心

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2)

隨著科技技術日新月異,近年來,我國產業結構變遷迅速,由勞 動密集之傳統產業轉為技術導向之所謂高科技產業,從發光二極體、

磊晶、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半導體及太陽能電池等等科技業的 快速興起,可以看出台灣高科技產業發展持續呈現榮景,然而製程技 術的進步及自動化並未完全杜絕意外事故發生,職業災害仍時有所 聞,不但嚴重影響企業永續經營,甚至造成企業與社會經濟的龐大損 失。

高科技產業由於製程的複雜性兼之化學物質使用上的獨特性,所 面對的危害風險並不亞於一般常人印象中工作環境條件較差的 3K 產 業,加上技術新穎走在前端,遭遇的安衛問題常無前例經驗可供參考。

爰此,經濟部工業局特委託財團法人安全衛生技術中心蒐集國際組織 及先進國規範,並彙整國內相關產業龍頭之寶貴經驗編撰本管理指 引,分別就高科技廠房於建廠、試運轉及營運等不同階段所需要執行 的法規申請審查/檢查、定期的檢測、報備及安全衛生管理實務撰予指 引,期提供事業單位參考,以降低風險、提高職業安全衛生之管理成 效。

本指引編撰過程,承蒙各位審查委員及作者能毫無藏私地提供寶 貴之實務經驗,並在百忙中盡心盡力參與編輯,使本指引得以完成。

值此指引付梓之際,謹致最誠摯之謝忱。

經濟部工業局 謹誌

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3)

I

目 錄

第一章 前言 ... 1

1.1 緣起 ... 1

1.2 指引內容及使用說明 ... 2

第二章 建廠階段安全衛生管理指引 ... 6

2.1 建築申請與檢查 ... 6

2.2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 ... 11

2.3 危險性機械設備 ... 21

2.4 危害鑑別、風險評估與風險控制 ... 30

2.6 承攬管理 ... 41

2.7 消防設備/氣體監控系統管理 ... 48

2.8 緊急應變 ... 58

2.9 安全巡檢/稽核 ... 64

2.10 安全衛生績效量測... 70

2.11 健康檢查報備 ... 75

2.12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 ... 84

第三章 試運轉階段安全衛生管理指引 ... 97

第四章 營運階段安全衛生管理指引 ... 112

4.1 安全衛生政策 ... 112

4.2 法令規章 ... 117

4.3 危害鑑別、風險評估與風險控制 ... 122

4.4 目標與管理方案 ... 134

4.5 教育訓練 ... 140

4.6 氣體/化學品安全管理 ... 146

4.7 承攬管理 ... 154

4.8 裝移機安全管理 ... 160

4.9 變更安全管理 ... 169

(4)

II

4.10 採購管理 ... 177

4.11 健康管理 ... 180

4.12 個人防護器具管理... 186

4.13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管理 ... 193

4.14 緊急應變 ... 201

4.15 事故調查與管理 ... 210

4.16 作業環境測定管理... 217

4.17 安全巡檢及稽核 ... 225

4.18 安全衛生績效量測... 232

4.19 管理審查 ... 238

第五章 結 語 ... 244

參考文獻 ... 245

附錄 ... 247 附錄一 環境影響評估及工廠登記證申請之參考資訊 ... 1-1 附錄二 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指導要點 ... 2-1 附錄三 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作業要點 ... 3-1

(5)

III

圖目錄

圖2-1 建築執照暨雜項執照申請流程 ... 7 

圖2-2 使用執照申請流程 ... 8 

圖2-3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實施運作流程 ... 12 

圖2-4 危險性機械設備合格檢查實務運作流程 ... 24 

圖2-5 危害鑑別、風險評估與風險控制實施運作流程 ... 33 

圖2-6 教育訓練實施流程圖 ... 39 

圖2-7 承攬管理實務運作 ... 45 

圖2-8 消防系統管理實務運作流程 ... 52 

圖2-9 氣體監控系統管理實務運作流程 ... 53 

圖2-10 工區內部通報流程 ... 60 

圖2-11 停電處理流程 ... 61 

圖2-12 緊急應變組織架構圖 ... 63 

圖2-13 安全巡檢/稽核實施運作流程 ... 66 

圖2-14 承攬商績效指標架構圖 ... 73 

圖2-15 新進人員體檢流程 ... 76 

圖2-16 受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及複(檢)查流程圖 ... 85 

圖3-1 廠務設施試運轉前第一階段安全檢查流程 ... 100 

圖3-2 廠務設施試運轉前第二階段安全檢查流程 ... 101 

圖3-3 廠務設施試運轉前第三階段安全檢查流程 ... 102 

圖3-4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進出口簽審及證照申辦流程 ... 103 

圖3-5 廠務設施化學洩漏緊急應變流程 ... 104 

圖4-1 安全衛生政策實施運作流程 ... 113 

圖4-2 法令規章實施運作流程 ... 118 

圖4-3 危害鑑別、風險評估與風險控制實施運作流程 ... 123 

圖4-4 管理方案實施運作流程 ... 135 

圖4-5 教育訓練實務運作流程 ... 143 

(6)

IV

圖4-6 氣體/化學品管理實務運作流程 ... 149 

圖4-7 承攬管理實務運作流程 ... 155 

圖4-8 裝機程序實務運作流程 ... 162 

圖4-9 第一階段裝機安全檢查實務運作流程 ... 163 

圖4-10 第二階段裝機安全檢查實務運作流程 ... 164 

圖4-11 第三階段裝機安全檢查實務運作流程 ... 165 

圖4-12 拆移機安全檢查實務運作流程 ... 166 

圖4-13 變更管理實務運作流程 ... 170 

圖4-14 採購管理作業流程 ... 178 

圖4-15 供應商評核流程 ... 179 

圖4-16 新進人員體檢流程 ... 181 

圖4-17 防護器具管理實務流程 ... 188 

圖4-18 危險性機械設備實務運作流程 ... 195 

圖4-19 緊急應變實務運作流程 ... 203 

圖4-20 事故管理與調查實務運作流程 ... 212 

圖4-21 勞工作業環境測定採樣運作流程 ... 220 

圖4-22 稽核管理實務運作流程 ... 228 

圖4-23 安全衛生績效量測實務運作流程 ... 235 

圖4-24 管理審查實務運作流程說明 ... 240 

(7)

V

表目錄

表1-1 建廠/試運轉/營運階段安全衛生管理指引矩陣 ... 4 

表2-1 某工區高風險作業項目範例 ... 32 

表2-2 危害鑑別及風險評估範例 ... 35 

表2-3 風險控制措施範例 ... 36 

表2-4 管理組織職責表 ... 44 

表2-5 防颱準備計畫與查核 ... 62 

表2-6 迴風區風險及稽核重點 ... 68 

表2-7 垂直風管區危害特色及稽核重點 ... 69 

表2-8 績效指標內容說明及應用 ... 71 

表2-9 次要績效指標說明 ... 72 

表2-10 安全稽核缺失分析統計 ... 74 

表3-1 試運轉期間應變器材數量清單 ... 108 

表4-1 政策參考範例 ... 117 

表4-2 適用法規參考範例 ... 120 

表4-3 簡易風險等級分類 ... 129 

表4-4 以風險為基礎的控制措施 ... 130 

表4-5 目標管理方案評估表參考範例 ... 138 

表4-6 目標管理方案進度表 ... 139 

表4-7 安全變更前查核表 ... 171 

表4-8 如果-結果(What-if)分析表 ... 173 

表4-9 工作安全分析表 ... 173 

表4-10 啟動前查核表 ... 174 

(8)

1

第一章 前言

1.1 緣起

由於高科技製程技術與規模日益更新與擴大,對於因機臺/設備設計不當、

人為操作錯誤、或管理失當等原因所造成的災變亦隨之增大。高科技產業乃為 台灣相當重要的經濟支柱,但因製造技術複雜化,各模組製程所使用到的化學 物質具有自燃性、可燃性、毒性及腐蝕性等本質危害之特性,故廠房潛藏了火 災、爆炸及中毒等危害,若製程單元一旦發生防護失效或洩漏等情形,除了可 能導致設備損壞、環境污染外,嚴重時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火災爆炸。由於該 產業投注之設備資本龐大,一旦發生工安事件損失往往難以估計。例如:民國 85 年 10 月某電子公司晶圓三廠之潔淨室大火,造成約 70 億元之直接損失;86 年10 月某電子公司晶圓廠之廢氣排放引燃大火,整廠付之一炬,估計直接損失 約 120 億元,且因此停工而引起之產量與商譽損失更是無法估計。這些災例不 但震驚了國內,甚至國際相關工業界,並引起國內外產險業界、消防工作者,

以及相關領域研究者之極度關注,對我國新興高科技產業影響甚鉅。

隨著國內發光二極體、磊晶、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半導體及太陽能電 池等高科技產業快速興起,可以看出台灣高科技產業發展持續呈現榮景。由於 高科技產業因生產技術之複雜性及高危險性,故安全衛生管理及維護議題更顯 重要,才能讓企業發展無後顧之憂。然而,與先進國家比較,我國職業災害發 生率仍居高不下,而職災的發生有著相當的比例是在建廠與擴廠階段,建造初 期主要工作為營建工程中較一般營造工程項目繁瑣複雜,又需不同專業人員共 同參與,導致高度分工之成員整合困難,且合作對象變異性大,經驗及技術不 易有效累積。加之國內營造業又經常將工程再次分包,形成多層次承攬關係,

以致雇主與承攬商間的相互責任與義務歸屬無法明確劃分,這種現象對於工地 安全管理造成嚴重的挑戰,導致承攬災害頻傳。

有鑑於此,為協助國內高科技產業,提升安全衛生水準,有效防止職業災 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減少經濟損失,並創造更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

以促進產業發展,經濟部工業局除了致力推動各行業安全衛生輔導,並特訂定

(9)

2

高科技廠房階段性安全衛生管理指引,提供高科技產業從建廠階段、試運轉階 段及營運階段應注意考量的安全衛生事項,作為參考、引用,以建立管理制度,

期能協助政府單位與企業達成預防職業災害的共同目標。

1.2 指引內容及使用說明

本指引主要是協助高科技廠房(高科技廠房定義為有使用危險物或有害物 以及具有無塵室設施之廠房者稱之)於建廠、試運轉及營運等不同階段所需要 執行的法規申請審查/檢查、定期的檢測、報備及安全衛生管理實務的指引,藉 以協助業者提高職業安全衛生之管理成效。撰寫架構如表 1-1 矩陣說明。各章節 之內容大綱說明如下:

第一章 前言

本章節在說明編撰高科技廠房於建廠、試運轉及營運等不同階段安全衛生 管理指引之緣起、本指引內容及使用說明。

第二章 建廠階段安全衛生管理指引

本章節主要目的在介紹建廠階段建築物建造、雜項執照申請流程及相關注 意事項;工廠試運轉之前應符合的法規要求,包含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 之申請(例如甲類、乙類、丙類及丁類)、危險性機械設備檢查與申請(例如 熔接檢查、構造檢查、峻工檢查、型式檢查、重新檢查、使用檢查及變更檢查 等)、消防防護(例如消防防護設備檢修與申報、高科技廠房消防防護計畫及 公共危險物品消防防護計畫);最後,為建廠階段安全衛生管理主要著重方向,

如建廠期間風險評估、承攬商管理、教育訓練、消防設備氣體監控系統設計與 管理、安全巡檢與稽核、緊急應變等說明。

第三章 試運轉階段安全衛生管理指引

本章節在探討高科技產業試運轉階段安全管理,所謂「試運轉階段」係指 從廠務各系統完工至第一片產品(例如晶圓)產出期間。這階段的工作包括擬 定及執行各系統驗收計畫、機台入關作業申請、試運轉計畫、人員訓練計畫和 安全檢查計畫,亦即廠務設施正式供應前需完成各系統功能測試及安全檢查(例

(10)

3

如管線標示、消防安全檢查等),確認各系統與人員是否妥善完成正式運轉前 各項準備工作介紹。

第四章 營運階段安全衛生管理指引

本章節探討營運階段的安全衛生管理,主要是依據管理系統的架構撰寫,

包括規劃(Plan)的安全衛生政策擬定、法規符合性查核、危害鑑別、風險評估 與控制、目標管理方案;實施與運作(Do)的教育訓練、氣體/化學品安全管理、

承攬管理、採購管理、裝移機安全管理、變更管理、健康管理、個人防護具管 理及緊急應變;查核與矯正(Check)之事故調查與管理、作業環境測定、安全 巡檢/稽核、安全衛生績效量測及行動方案(Action)之管理階層審查的實務說 明。

第五章 結語

本章節主要在總結本指引,期望透過本指引所載內容,提供高科技產業之 廠商,藉由建廠、試運轉及營運等不同階段所需要執行的安全衛生管理工作,

以提升企業整體素質,使企業獲致具體的安全衛生之效益。

另外,針對本指引撰寫時所參考資料來源及法規引用版本,皆於參考文獻 中說明,而附錄包括環境影響評估及工廠登記證申請之參考資訊、臺灣職業安 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指導要點及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作業 要點。

針對上述第二章至第四章中每項安全衛生管理指引都包含下列項目:

1. 目的。

2. 管理項目:主要用表列或條列表示,說明此指引的管理範圍。

3. 實務運作流程:以流程圖表示。

4. 實務補充說明:針對管理項目和實務運作流程作重點實務補充。

(11)

4

表1-1 建廠/試運轉/營運階段安全衛生管理指引矩陣 階段

審查/檢查/管理實務 項目 建廠階

試運轉 階段

營運階

法規申請

建築申請與檢查

建造執照申請 ˇ

雜項執照申請 ˇ

使用執照檢查 ˇ

消防安檢 消防檢查 ˇ

勞動檢查法

甲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 ˇ 丙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

檢查 ˇ

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

檢查 ˇ

危險性機械設備 機械合格檢查 ˇ

設備合格檢查 ˇ

法 規 定 期 檢 測與報備

勞動檢查法

甲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

檢查

丙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

檢查

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

檢查

危險性機械設備 機械定期檢查 ˇ

設備定期檢查 ˇ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組 織與自動檢查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單位(人員)報備

作業環境測定管理 作業環境測定

健康檢查與報備

新人體格檢查 ˇ

定期健康檢查 ˇ

特殊健康檢查 ˇ

職業災害報備

每月職災統計報備 重大事故24 小時報備 重大職災復工申請 輻射防護

機台入關作業申請 ˇ

定期量測(人員/設備) ˇ

定期報備(人員/設備) ˇ

消防防護

消防防災計畫(公共危險物

品)

消防防護計畫

每年消防檢修申報 ˇ

(12)

5

表1-1 建廠/試運轉/營運階段安全衛生管理指引矩陣 (續)

階段

審查/檢查/管理實務 項目 建廠階

試運轉 階段

運轉階

安全衛生管 理實務

規劃(Plan)

安全衛生政策 ˇ

法令規章 ˇ

危害鑑別、風險評估與風險控

ˇ ˇ

目標與管理方案 ˇ

實施與運作(Do)

教育訓練 ˇ ˇ ˇ

氣體/化學品安全管理 ˇ ˇ

承攬管理 ˇ ˇ

採購管理 ˇ

裝移機安全管理 ˇ ˇ

變更管理 ˇ

健康管理 ˇ

個人防護具管理 ˇ

消防設備/氣體監控系統 ˇ

緊急應變 ˇ ˇ ˇ

查核與矯正(Check)

事故調查與管理 ˇ

作業環境測定 ˇ

安全巡檢/稽核 ˇ ˇ ˇ

安全衛生績效量測 ˇ ˇ

行動方案(Action) 管理審查 ˇ

註:ˇ 表示本指引中有完整本文指引。

△ 表示工廠於該階段雖會涉及,但因考量權重與差異性,所以就沒有完整本文指引。

◎ 表示指引本文從建廠、試運轉及營運階段都必須同時考量,基於完整性及便於讀者閱 讀,所以選擇於某階段來撰寫。

(13)

6

第二章 建廠階段安全衛生管理指引

2.1 建築申請與檢查

2.1.1 目 的

本文主要目的在介紹建物建造、雜項執照及使用執照申請流程及相關注意 事項。建物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及使用執照申請法源依據為建築法,建築法第 25 條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 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建築法第70 條規定,建築工程完竣 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

2.1.2 管理項目

1. 申請建照執照及雜項執照須檢附文件如下:

(1) 申請書。

(2) 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3) 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4) 基地位置圖。

(5) 地盤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6) 建築物之平面、立面、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7) 建築物各部之尺寸構造及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十分之一。

(8)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規定之必要結構計算書。

(9)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規定之必要建築物設備圖說及設備 計算書。

(10) 新舊溝渠及出水方向。

(11) 施工說明書。

(12) 其他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主管機要求文件 2. 申請使用執照須檢附文件如下:

(1) 原領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2) 建築物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

(14)

7

(3) 建築物與核定工程圖樣完全相符者,免附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

(4) 其他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主管機關要求文件 2.1.3 實務運作流程

1. 建築執照暨雜項執照申請流程

圖2-1 建築執照暨雜項執照申請流程 申請建築執照暨雜項執照

縣市主管機關審查 1.文件審查 2.實質審查

核發建築執照暨雜項執照 是否符合規定

1.各縣市建築執照暨雜項執照申請主管機關 竹科:新竹縣(市)政府(新竹園區)

苗栗縣政府(竹南園區)

桃園縣政府(龍潭園區)

苗栗縣政府(銅鑼園區)

宜蘭縣政府(宜蘭園區)

中科:台中市政府(台中園區)

台中縣政府(后里園區)

雲林縣政府(虎尾園區)

南科:台南縣政府(台南園區)

高雄縣政府(高雄園區)

2.消防檢查請洽各縣(市)消防主管機關

(15)

8

2. 使用執照申請流程

圖2-2 使用執照申請流程

1. 各縣市使用執照申請主管機關 竹科:新竹縣(市)政府(新竹園區) 苗栗縣政府(竹南園區)

桃園縣政府(龍潭園區)

苗栗縣政府(銅鑼園區)

宜蘭縣政府(宜蘭園區)

中科:台中市政府(台中園區)

台中縣政府(后里園區)

雲林縣政府(虎尾園區)

南科:台南縣政府(台南園區)

高雄縣政府(高雄園區)

2.消防檢查請洽各縣(市)消防主管機關 申請使用執照

縣市主管機關審查 1.文件審查 2.實質審查 3.消防檢查 4.峻工勘驗審查

是否符合規定

核發使用執照

(16)

9

2.1.4 實務補充說明

1. 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及使用執照申請除了依照建築法規定,各直轄市、

縣(市)並會依訂定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申請建照、雜照及使照時應洽 詢各主管機關。

2. 建築法關於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相關規定摘要:

(1) 建築法第25條,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 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2) 建築法第28條,建築執照分下列4種:

A. 建造執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

B. 雜項執照: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

C. 使用執照: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使用執 照。

D. 拆除執照: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

(3) 建築法第30條,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備具申請 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4) 建築法第31條,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A. 起造人之姓名、年齡、住址。起造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事務所。

B. 設計人之姓名、住址、所領證書字號及簽章。

C. 建築地址。

D. 基地面積、建築面積、基地面積與建築面積之百分比。

E. 建築物用途。

F. 工程概算。

G. 建築期限。

(5) 建築法第32條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包括下列各款︰

A. 基地位置圖。

B. 地盤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C. 建築物之平面、立面、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D. 建築物各部之尺寸構造及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十分之一。

(17)

10

E.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規定之必要結構計算書。

F.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規定之必要建築物設備圖說及設 備計算書。

G. 新舊溝渠及出水方向。

H. 施工說明書。

(6) 建築法第70條,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 申請使用執照。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接到申 請之日起,10日內派員查驗完竣。其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 主要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使用執照,並得核發謄本;不 相符者,一次通知其修改後,再報請查驗。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 查驗期限,得展延為20日。

(7) 建築法第71條,申請使用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各件:

A. 原領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B. 建築物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

C. 建築物與核定工程圖樣完全相符者,免附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

(8) 建築法第72條,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依第70條之規定申請使用執 照時,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消防主管機關 檢查其消防設備,合格後方得發給使用執照。

3. 建廠搭建鷹架結構計算

(1) 構築高度5公尺以上施工架,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0 條及『框式施工架作業安全指引及檢查重點』之規定,由專任工程 人員或指定專人以結構力學原理妥為安全設計、簽章確認強度計算 書,並繪製施工圖說及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核機制。

(2) 以上所指之「專人」,指具有結構力學專業知識及高度5公尺以上 施工架之構築實務經驗者(勞委會96年10月16日勞安2字第

0960079260號函)。

(3)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0條所稱之設計,除考量自重、外加 荷重等因素實施結構計算外,如懸臂式施工架之三角托架、螺栓之

(18)

11

尺寸、數量等,壁連座之位置、強度等有關施工架結構強度之構材,

亦應繪製施工圖說。

(4) 為防止施工架作業發生職業災害,設置規範、組立及拆除方式及其 安全注意事項可參考『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框式施工架作 業安全指引及 檢查重點』。

2.2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

2.2.1 目的

勞動檢查法第26 條規定「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 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事業單位應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 查暨檢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規定,確實依工作場所相關製程危害資 訊,發掘重大潛在危害,據以實施製程安全評估及採取必要之危害控制對策,

並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勞動檢查機構應依相關 規定及本注意事項確實審查,事業單位如有虛偽不實並嚴重危及勞工安全健康 者,勞動檢查機構應退回申請案,經審查或檢查合格者應廢止。

2.2.2 管理項目

針對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應管理項目包括如下所示。

作業程序 管理項目 確認工廠符合適

用範圍

主要是確認工作場所符合甲、乙、丙或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

進而了解所要申請審查的區域範圍。

組成評估小組共 同執行

由工作場所負責人或指派代理人組成評估小組,規劃並定期 召開會議。

送審文件準備 主要包括:申請書、聲明書、工廠登記證、公司執照營利事 業登記證、安全衛生管理基本資料、製程安全評估報告書、

製程修改安全計畫、緊急應變計畫及稽核管理計畫。

申請書及檢附審 查文件

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審查。

出席審查會議 事業單位申請案說明。

(19)

12

2.2.3 實務運作流程

圖2-3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實施運作流程 確認適用範圍

組成評估小組、定 期召開會議並完成 送審文件

申請書及附件

補正函及附件

通知補正函

申請複審函及附件

改善

審核意見函

同意函

發函通 知補正

複審收件

發函通知 審查意見

收發室收件

文件審查

要建 符合?

合格?

審查(及檢查)

通知審查日期

發文

事業單位 勞動檢查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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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實務補充說明 1. 申請時機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如有符合勞動檢查法第 26 條所列之危險性工作場 所,應向勞動檢查單位申請審查檢查,非經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 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於甲類工作場所、丁類工作場所使勞工作業30 日 前,乙類工作場所、丙類工作場所使勞工作業45 日前,向勞動檢查單位申 請審查、檢查。

2. 確認適用範圍

事業單位應依下列分類說明,以確認是否符合甲、乙、丙或丁類危險 性工作場所,進而了解所要申請審查的區域範圍。

(1) 甲類工作場所,包括:

A. 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

(A) 石油產品:包括輕油、重油、石油腦、汽油等石油產品。

(B) 石化基本原料:指乙烯、丙烯、丁二烯等。

B. 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

(A) 危險物、有害物:依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附表一及附表二 之中文、英文及化學式等危險物名稱、有害物名稱認定。

如氯化氫(HCl)、氟化氫(HF)係以氣態物為規範對象,

水溶液狀態之鹽酸及氫氟酸等不列入。

(B) 數量:危險物、有害物依其濃度百分比換算為純物質之數 量。事業單位內有2個以上從事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

有害物之工作場所時,其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以各該 場所間距(連接各該工作場所中心點之工作場所內緣之距 離)在500公尺以內者合併計算。

(C) 危險性工作場所之範圍: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 物之處所為範圍。

(2) 乙類工作場所,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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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使用異氰酸甲酯、氯化氫、氨、甲醛、過氧化氫或吡啶,從事農 藥原體合成之工作場所。

(A) 原體合成使用之原料:使用前述六種物質之ㄧ或以上化學 物質為原料,從事農藥原體合成之工作場所。

(B) 危險性工作場所之範圍:以農藥原體合成製程區為範圍。

B. 從事以化學物質製造爆炸性物品之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

(A) 爆炸性物品:包括火藥、炸藥、爆劑、引炸物及其他具有 爆炸性之化工原料。

(B) 危險性工作場所之範圍:以製造爆炸性物品之製程區為危 險性工作場所,從事爆炸性物品之研發或試驗之工作場所 包括在內。

C. 爆竹煙火工廠

爆竹煙火之製造等安全管理事項,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之規 定,由內政部主政。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第23-1 條規 定,爆竹煙火工廠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審查或檢查時,應檢附爆竹 煙火管理條例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許可文件影本,勞動檢查機構並 得據以認定符合勞動檢查法第26 條第 1 項之規定。

(3) 丙類工作場所,包括:

A. 設置有傳熱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蒸汽鍋爐之工作場所。

(A) 蒸氣鍋爐:指以火燄、燃燒氣體或其他高溫氣體加熱於水 或熱媒,使發生超過大氣壓力之蒸汽,供給他用之裝置與 其附屬之過熱器及節煤器,不包括以電熱方式加熱之蒸汽 鍋爐。

(B) 危險性工作場所之範圍:以該蒸汽鍋爐所在處所及其附屬 設備、燃料之供應、儲存設備所涵蓋之工作場所。

B. 設置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一日之冷凍能力在150公噸以上或處理 能力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工作場所:

(A) 1000立方公尺以上之氧氣、有毒性及可燃性高壓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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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5000立方公尺以上之前款以外之高壓氣體。

C. 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指供處理及儲存高壓氣體之盛裝容器,不 包括:

(A) 移動式製造設備。

(B) 非屬有毒性或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單座固定式製造設備。

(C) 減壓設備。

(D) 空調設備及以氟氯烷為冷媒之冷凍機器。

D. 危險性工作場所之範圍:以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及其附屬設備或 連通之管、閥等處所,其內容物為高壓氣體之工作場所。

(4) 丁類工作場所:係指下列之營造工程:

A. 建築物頂樓樓板高度在50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B. 橋墩中心與橋墩中心之距離在50公尺以上之橋樑工程。

C. 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D. 長度1000公尺以上或需開挖15公尺以上之豎坑之隧道工程。

E. 開挖深度達15公尺以上或地下室為四層樓以上,且開挖面積達 500 平方公尺之工程。

F. 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7公尺以上、面積達100平方公尺以上且佔該 層模板支撐面積百分之六十以上者。

3. 申請書及檢附審查文件

(1) 申請期限及申請義務人

A. 事業單位設置甲類工作場所,應於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30日前,

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審查;設置乙類工作場所、丙類工作場 所之事業單位,應於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45日前,向當地勞動檢 查機構申請審查及檢查。

B. 氣體製造事業單位為供應其他事業單位所需之氣體原料,於他人 所屬廠(場)內設置甲類(如矽甲烷)或丙類工作場所時,以於 該場所從事作業之勞工所屬之事業單位為申請義務人外,使勞工 於該危險性工作場所作業之氣體製造事業單位,如與其他事業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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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有共同作業或相關連作業時,針對主要危害預防與災害緊急應 變等事項,應建立協調、聯繫及支援機制,共同完成送審應檢附 之相關資料。

若以氣體製造事業單位為申請人時,所檢附之第一章安全衛 生管理基本資料與第四章緊急應變計畫,應與氣體使用單位現有 之安全衛生管理、緊急應變制度結合,該二章相關之書面資料應 共同簽名確認,於召開審查會議時,均應派員列席說明。

(2) 申請審查文件

針對甲、乙及丙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所需的文件包括如下:

A. 安全衛生管理基本資料

基本資料之建立即是要求事業單位從重大災害防止必要作為 上去探討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下,目前各項管理制度上之缺 失,作一全盤之整合與改正,並能繼續維持各項管理工作之有效進 行,以保障設備、人員、環境、社區之安全。因此安全衛生管理基 本資料應包括:事業單位組織系統圖、危險物及有害物之管理、勞 工作業環境測定及監督計畫、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之管理、醫療衛 生及勞工健康管理、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設置及運作、勞工安 全衛生管理規章、自動檢查計畫、承攬管理計畫、勞工教育訓練計 畫、事故調查處理制度、工作場所平面配置圖。

B. 製程安全評估報告書

製程安全評估之目的為針對製程之設備、危險性物質、環境、

作業方法、控制設備等可能造成火災、爆炸、中毒、環境污染或重 大事故的因子加以詳盡、深入之探討,找出一些控制設備、措施不 良之缺失、盲點、弱點加以有效的控制、注意、改進。一般言之,

安全評估最重要之三件工作為危害之確認、危害之分析評估及危害 之控制。

通常均將化學物質可能導致重大危害者均納入加以檢討,如:

(A) 有毒氣體、蒸氣等具有易擴散特性或含容於有壓力設備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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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B) 具有高度可燃性甚至爆炸特性之氣體或液體。

(C) 具有高度活性、反應性且作用激烈甚至可能產生毒性氣體 之物質。

(D) 當引燃或漏洩可能引燃、爆炸或造成灼傷之物質。

(E) 長時間慢性健康影響如致癌之物質。

除考慮危險性、有害性化學物質種類外,亦應考慮其發生重大 危害之機率。如:

(A) 同時存在化學物質之最大量。

(B) 存在容器、設備內之條件如溫度、壓力等。

(C) 貯存之條件。

(D) 設備、管路系統之設計規範。

(E) 製程及使用方法。

(F) 已採取之預防設備、措施。

(G) 設計、裝置、施工及技術應用於現場條件之可靠性。

(H) 使用之二次含容系統、保護裝置、設備。

(I) 製程可能之變動如開車、停車。

(J) 維修實際狀況。

(K) 可能之作業現場環境條件。

(L) 作業場所周圍之環境、人文地理狀況。

危害評估所重視者為將可能之失控狀況如功能不佳、不當之作 業加以檢討指出。雖然大部份失控情況在設計、作業規範時均已就 可能造成之原因加以考量,但各事業單位規模、管理體制,作業人 員之差異,如加上控制設備投資之經濟效益及事故風險之可接受性 時,設備之適當汰舊換新、操作方法之適當改進、管理維護制度之 適當加強是有其必要的。危害評估乃為完成此工作最重要之工具。

C. 製程安全修改計畫

任何化學品、管路、設備零組件等工程變更,都可能產生未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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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的安全衛生及環境的危害。變更安全管理是針對廠區於工程變 更及製程修改…等議題,於變更前先經徹底評估,經由完整的評估 以降低變更所產生之風險。同時透過風險鑑別、危害評估及審議流 程,對於變更後相關人員進行溝通並執行必要之安全訓練,以降低 變更對於人員健康、安全、環境及公司資產等各方面之衝擊。

D. 緊急應變計畫

緊急應變計畫可區分為一般化學物質漏洩或設備危害之區域 性緊急應變計畫、及製程重大危害導致廠區,甚致造成社區危害之 重大緊急應變計畫,故緊急應變計畫之擬訂,應以模擬不同可能發 生災害實態,研擬不同等級之緊急應變計畫之對策,其函括可動員 人力、設備、處理能力、及災害擴大之再對策。緊急應變計畫包含 如下:緊急應變計畫訂定、緊急應變運作流程與組織、緊急應變設 備之置備與外援單位、緊急應變演練計畫與演練記錄及緊急應變計 畫之修正。

E. 稽核管理計畫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檢查之目的在於掌握工作場所內可能潛 在火災、爆炸、洩漏中毒、致癌等危害,除由工作場所現況調查資 料之掌握,實施製程安全評核或檢點表以發掘環境、設備、管理等 可能存在危害並研擬對策,針對製程正常操作程序、緊急操作程序 作檢討,製程修改安全措施的程序與權責,擬訂勞工訓練計畫、自 動檢查計畫與權責、承攬人管理規章與流程、緊急應變計畫等,作 交互性勾稽之稽核計畫,方能有效落實潛在危害之改善對策之處理 結果及成效,並能保持其性能。

4. 參與審查會議

(1) 申請事業單位應由雇主或對事業單位具有管理權限之雇主代理 人,及下列製程安全評估小組成員或相關作業主管等有關人員列席 審查會議說明:

A. 場所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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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C. 安全衛生人員 D. 場所作業主管 E. 該場所作業之勞工

(2) 為申請案說明

以簡報方式進行工場所範圍、製程概況、安全衛生管理概況、潛在 危害說明、重大潛在危害分析、製程安全評估方法、安全評估結果及控 制對策、製程修改管理制度、緊急應變計畫、如何稽核採行對策之成效 及落實管理制度之運作的報告。

5. 現場檢查

甲類工作場所之審查,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時,得實施現場檢查;

乙、丙類工作場所於審查後,應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附件七 至附件十三規定之應檢查事項,實施檢查。

6. 審查(含檢查)結果處理原則

(1) 審查期限

甲類工作場所之審查結果應於受理申請後 30 日內,以書面通知事 業單位;乙、丙類工作場所為受理申請後 45 日內,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

但可歸責於事業單位者,不在此限。

(2)審查(含檢查)結果之認定及處理原則

勞動檢查機構於受理申請案之審查或檢查過程中,除將召開審查會 議或實施現場檢查之紀錄,逐次通知事業單位外,對於整體審查結果之 認定及處理原則如下:

A. 合格:以書面將審查結果通知事業單位,合格之要件如下:

(A) 申請書、資料及文件完整齊備。

(B) 檢附資料、文件所列組織、人員、設施及相關管理事項均 符合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規定。

(C) 書面資料所列危險性工作場所相關設施、配置與現場相符。

(D) 現場檢查結果,針對預防主要危害已具備必要之安全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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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或已提出改善計畫經勞動檢查機構認可者。

(E) 製程安全評估過程及結果均有詳實紀錄,製程安全評估報 告書簽認文件及相關專業技師簽證文件與實際一致。

(F) 製程之重大潛在危害項目均已明確辨識、評估並研訂相對 應之改善對策,且能有效預防主要危害之發生。

(G) 事業單位確實指派適當人員列席審查會議,且明晰應作為 事項。

(H) 已訂定督導或稽核管理機制,能確實落實應採行之安全衛 生設施或承諾改善事項。

B. 補正再審

下列情形經審查會議決議後,認為可作修正或補正者,得通知 申請人補正:

(A) 未完全符合前述合格要件或申報之相關資料、文件尚未完 備,有補充說明之必要者。

(B) 已針對主要潛在危害進行辨識、評估及採行控制對策,但 仍有檢討及強化之必要者。

(C) 現場安全衛生設施有部分缺失,事業單位可於勞動檢查機 構指定之日期前完成改善者。

C. 不合格

下列情形經審查會議決議,認無法以修正或補正方式達合格要 件者,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審查不合格,並告知不合格原因及後續申 請應具備事項:

(A) 不符合格要件或申報之相關資料、文件明顯與實際不符者。

(B) 主要潛在危害之辨識、評估明顯不足,或採行對策未符合 法規或一般工程實務,未能有效防止重大災害者。

(C) 經通知修正或補正之申請案,未依審查結果缺失及應補正 或改善內容修正或處理者。

(D) 現場安全衛生檢查發現重大缺失,無法於短期內改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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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3) 合格之廢止

經審查(檢查)合格之申請案,於將審查(檢查)結果以書面通知 事業單位審查(檢查)合格時,一併要求事業單位對於各項勞工安全衛 生設施應確實辦理,俾達防災需求,並註明應依本辦法第 8 條、第 12 條或第 16 條之規定,於製程修改時或至少每五年依檢附之資料重新評估 一次,勞動檢查機構如發現有下列情形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或 勞動檢查法第 26 條之規定處理:

A. 發現送審之資料、文件有虛偽造假情事,應廢止「合格」之認定。

B. 主要危害預防事項未按送審合格事項確實辦理,應以書面通知事 業單位限期改善,如逾期未改善並發現對勞工有嚴重危害之虞 者,得廢止「合格」之認定。

C. 未於製程修改時或至少每5年依檢附之資料重新評估者,應以書 面通知事業單位限期改善,如逾期未改善並發現對勞工有嚴重危 害之虞者,以違反勞動檢查法第26條之規定處理。

D. 危險性工作場所發生火災、爆炸或洩漏、中毒之重大災害,主要 危害預防事項未按申報合格事項確實辦理者,得廢止「合格」之 認定。

2.3 危險性機械設備

2.3.1 目 的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8 條規定,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 之機械或設備,非經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

不得使用;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又依勞 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11、12 條指定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有:一定容量以上 之鍋爐、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固定式起重機、移動 式起重機、升降機、人字臂起重桿、吊籠、營建用提升機等 10 種。在製造建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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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運轉、營運階段如未經檢查合格使用發生災害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 失並汙染周邊環境。故參考蒐集檢查相關資料,建立危險性機械及設備申請案 檢查程序指引,規範依法應實施檢查之程序、項目等,包括危險性機械或設備 之製造、安裝(竣工)、進口、使用、變更、報廢等相關檢查管理及實施流程,

除符合法令及相關規範/標準外,並期望業界透過本指引,有效發揮並落實危險 性機械或設備管理,預防意外事故發生,以提升製程安全,增進公司產值,保 障人員安全與健康及環境保護。

2.3.2 管理項目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自製造、安裝、進口、使用、變更至報廢,依其合格檢 查程序所應管理項目分類大致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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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程序 管理項目 檢查種類 檢查單位

建廠階段

危 險性機械

固定式起重機 移動式起重機 升降機

人字臂起重桿 吊籠

營建用提升機

型式檢查 勞動檢查機構

危 險性設備

鍋爐 壓力容器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高壓氣體容器

型式檢查 勞動檢查機構

鍋爐 壓力容器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高壓氣體容器

熔接檢查

構造檢查 代行檢查機構

試運轉階段

危 險性機械

固定式起重機 升降機

人字臂起重桿 營建用提升機

竣工檢查 勞動檢查機構

移動式起重機

吊籠 使用檢查 勞動檢查機構

危 險性設備

鍋爐 壓力容器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竣工檢查 代行檢查機構

營運階段 危 險性機械 設備

固定式起重機 移動式起重機 升降機

人字臂起重桿 吊籠

營建用提升機 鍋爐

壓力容器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高壓氣體容器

定期檢查 變更檢查 重新檢查

代行檢查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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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實務運作流程

圖 2-4 危險性機械設備合格檢查實務運作流程 危險性機械設備

型式檢查

熔接檢查 構造檢查

使用檢查

竣工檢查 竣工檢查

發合格證

定期檢查 固定式起重機

人字臂起重桿 升降機

營建用提升機

移動式起重機 吊籠

危險性設備

停用報備後再 使用時,需作重 新檢查。

報廢時需繳回 合格證。

變更時需作變 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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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實務補充說明 1. 建廠階段

(1)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13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8條第1項規定 之檢查,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機械、設備之種類、特性,就下列檢查 項目分別定之:

A. 熔接檢查。

B. 構造檢查。

C. 竣工檢查。

D. 定期檢查。

E. 重新檢查。

F. 型式檢查。

G. 使用檢查。

H. 變更檢查。

(2) 危險性機械之製造或修改,其製造人應於事前填具型式檢查申請 書,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檢查:

A. 申請型式檢查之型式、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圖。

B. 製造過程之必要檢驗設備概要。

C. 主任設計者學經歷概要。

D. 施工負責人學經歷概要。

(3) 危險性設備之製造或修改,其製造人應於事前填具型式檢查申請 書,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檢查:

A. 申請型式檢查之型式、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B. 製造、檢查設備之種類、能力及數量。

C. 主任設計者學經歷概要。

D. 施工負責人學經歷概要。

E. 施工者資格及人數。

F. 以熔接製造或修改者,應檢附熔接人員資格證件、熔接程序規範 及熔接程序資格檢定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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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除覆土式儲槽、液化天然氣及液化石油氣之平底低溫儲槽等構造特 殊之危險性設備之熔接檢查、構造檢查及竣工檢查,依勞委會95年 11月1日勞檢2字第0950117634號公告,由轄區勞動檢查機構辦理 外,其餘由代行檢查機構行使檢查。

危險性設備應於施工前由製造人向轄區代行檢查機構申請熔接檢 查、構造檢查。其中高壓氣體容器經構造檢查合格者即核發檢查合格證,

不用申請竣工檢查。

(5) 危險性設備申請熔接檢查應檢附下列資料:

A. 熔接檢查申請書。

B. 材質證明1份。

C. 熔接明細表2份及施工位置分類圖1份。

D. 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2份。

E. 熔接施工人員之熔接技術士資格證件。

F. 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熔接程序規範及熔接程序資格檢定 紀錄等影本各1份。

(6) 危險性設備申請構造檢查應檢附下列資料:

A. 構造檢查申請書。

B. 明細表2份。

C. 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2份。

D. 熔接檢查合格戳記之熔接明細表。

2. 試運轉階段

(1) 雇主於危險性設備設置完成時,應向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查;未經 竣工檢查合格,不得使用。申請竣工檢查應檢附下列資料:

A. 竣工檢查申請書。

B. 加蓋構造檢查或重新檢查合格戳記之明細表。

C. 設置場所及設備周圍狀況圖。

(2) 危險性機械設置完成時,由雇主申請(固定式起重機、升降機、人 字臂起重桿、營建用提升機)竣工檢查,而移動式起重機與吊籠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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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前應申請使用檢查。合格者發給檢查合格證後使用。

(3) 危險性機械申請竣工(使用)檢查應檢附下列資料:

A. 檢查申請書。

B. 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外國進口者,檢附品管等相關文 件)。

C. (固定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營建用提升機)設置場所平面 圖及基礎概要;(升降機)設置場所四周狀況圖。

D. 明細表。

E. 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圖。

F. (人字臂起重桿、吊籠)設置固定方式。

3. 營運階段

(1) 雇主於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1個月,應填 具定期檢查申請書,向代行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逾期未申請檢 查或檢查不合格者,不得繼續使用。

(2) 高壓氣體容器之定期檢查,應依下列規定一併實施內外部檢查:

A. 自構造檢查合格日起算未滿15年者,每5年檢查1次以上。

B. 自構造檢查合格日起算15年以上未滿20年者,每2年檢查1次以 上。

C. 自構造檢查合格日起算20年以上者,每年檢查1次以上。

固定於車輛之高壓氣體容器應每年實施外部檢查1 次,內部檢查 期限依前項規定辦理。

無縫高壓氣體容器應每5 年實施內外部檢查 1 次,如為固定於車 輛者,應每年實施外部檢查1 次。

高壓氣體容器屬國外進口,致未實施構造檢查者,構造檢查合格 日以製造日期認定之。

(3) 雇主對於高壓氣體容器如無法依規定期限實施內部檢查時,得於檢 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3個月,檢附其安全衛生管理狀況、自動 檢查計畫及執行紀錄、該容器之構造詳圖、緊急應變處置計畫、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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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保護裝置及檢查替代方式建議等資料,報經檢查機構核定後,延 長其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檢查方式替代。其適用對象:

A. 依規定免設人孔或構造上無法設置人孔、掃除孔或檢查孔者。

B. 低溫或超低溫之高壓氣體容器。

C. 夾套式或無腐蝕之虞者。

D. 其他實施內部檢查困難者。

(4) 雇主對於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如無法依規定期限實施內部檢查時,得 於內部檢查有效期限屆滿前3個月,檢附其安全衛生管理狀況、自 動檢查計畫暨執行紀錄、該設備之構造檢查合格明細表影本、構造 詳圖、生產流程圖,緊急應變處置計畫、自動控制系統及檢查替代 方式建議等資料,報經檢查機構核定後,延長其內部檢查期限或以 其他檢查方式替代。其適用對象:

A. 依規定免設人孔或構造上無法設置人孔、掃除孔或檢查孔者。

B. 冷箱、平底低溫儲槽、液氧儲槽、液氮儲槽、液氬儲槽、低溫蒸 發器及其他低溫或超低溫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C. 內存觸媒、分子篩或其他特殊內容物者。

D. 連續生產製程中無法分隔之系統設備者。

E. 隔膜式儲槽或無腐蝕之虞者。

F. 其他實施內部檢查困難者。

(5) 雇主對於第一種壓力容器如無法依規定期限實施內部檢查時,得於 內部檢查有效期限屆滿前3個月,檢附其安全衛生管理狀況、自動 檢查計畫暨執行紀錄、該容器之構造檢查合格明細表影本、構造詳 圖、生產流程圖、緊急應變處置計畫、自動控制系統及檢查替代方 式建議等資料,報經檢查機構核定後,延長其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 他檢查方式替代。其適用對象:

A. 依規定免設人孔或構造上無法設置人孔、掃除孔或檢查孔者。

B. 內存觸媒、分子篩或其他特殊內容物者。

C. 連續生產製程中無法分隔之系統設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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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其他實施內部檢查困難者。

(6) 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如擬變更下 列各款之一時,應檢附變更部分之圖件,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A. 原動機。

B. 吊升結構。

C. 鋼索或吊鏈。

D. 吊鉤、抓斗等吊具。

E. 制動裝置。

(7) 雇主對於升降機、營建用提升機如擬變更下列各款之一時,應檢附 變更部分之圖件,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A. 捲揚機。

B. 原動機。

C. 鋼索或吊鏈。

D. 制動裝置。

(8) 雇主變更危險性機械主要構造部分時,應申請變更檢查,以確認整 體結構及變更部分之安全。

(9) 危險性設備經修改致其胴體、集管器、端板、管板、頂蓋板、補強 支撐等有變動者應申請變更檢查。

(10) 雇主對於從外國進口者或停用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1年以上之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如擬裝設或恢復使用時,應向檢查機構申請重 新檢查。

4. 其他

(1) 雇主停用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時,如停用期間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 限者,應檢附該證影本向檢查機構報備。

(2) 雇主廢用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時,應將檢查合格證繳回檢查機構。報 廢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雇主不得恢復使用。

(3)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轉讓時,應由受讓人向當地檢查機構申請換發檢 查合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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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勞工安全衛生法納入適用範圍前,或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 則發布施行前已設置之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 者。得依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辦理。

2.4 危害鑑別、風險評估與風險控制

2.4.1 目的

事業單位應有系統分析安衛需求與可能產生的運作風險,循序建立績效標 準。績效標準的設定包括危害鑑別、風險評估及風險控制。

危害鑑別是風險控制最重要的第一個步驟,要掌握充分的資訊,危害鑑別 作業應該評估所有的活動,而風險評估是辨識嚴重性與獲得風險等級與特性資 訊的必要之舉,這將有助於決定控制作業的方法。風險評估的方式包含作業面 的工作安全分析;操作系統面包含事件樹分析、故障樹分析、危害與可操作性 分析與失誤模式與影響分析系統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的重點應針對法規 要求及具重大風險之兩種作業進行評估,提出量化指標,以便規劃改善計畫。

2.4.2 管理項目

危害鑑別及風險評估所考量的要項包含方法、參與人員、進行方式…等因 素。基本上對於危害鑑別需有賴於充分而完整的內容了解,員工與安全代表的 參予有助於這些作業。風險評估作業應由有能力的員工執行,專業的安全衛生 建議是不可或缺的,特別在選取適當的量化風險評估技術與結果的分析。

一旦風險分析完成後,就可以決定控制的方式,控制手法包含:

1. 以危險性低的替換危險性高的以消除風險,例如:

(1) 使用危險性較低的物質。

(2) 利用防護較佳的設備生產同一產品。

(3) 規避某些過程,例如直接跟下游製造商採買。

2. 利用工程控制與整合性的防護措施,從根源消除風險,例如:

(1) 將製程密閉以隔離操作人員和已知的危害物質。

(2) 以加強防護裝置保護機械的危險部分。

(38)

31

(3) 設計製程設備與作業,以降低釋放、壓縮或存在於空氣中的危害。

(4) 設計可以遙控操作、自動進料並可將操作員與危險區域隔開的設 備。

3. 適當設計的工作系統降低風險。

4. 個人防護具來降低風險,但是防護具只是最終的手段,而非最佳手段。

一般推動工安人員風險管理討論會,協議會及各承攬商工安人員,針對高 風險作業進行評估及討論,並於過程中確認可行的改善及管制措施。表 2-1 為某 工區所產出高風險作業項目範例,主要內容包含營造作業(土建作業)、鋼構 作業、無塵室作業、機電設備安裝作業及其他作業。若依據設備、環境、作業 內容,重點分列如下:

1. 重點管理設備:主要是與墜落相關之機械設備,例如:吊掛作業、施工 架、高空自走車。

2. 重點區域管制:露天開挖、迴風區、天花板、高架地板下洞洞板區域、

非管道間的垂直風管區域,所列區域均為工程階段中,可能發生墜落的 工區環境。

3. 特殊作業管理:

(1) 物料掉落或人員墜落:外牆板作業安全防護、冷卻水塔安裝作業、

桶槽設備安裝。

(2) 火災:防水作業、氧/乙炔鋼瓶管理。

(3) 缺氧:桶槽內電焊作業。

(39)

32

表2-1 某工區高風險作業項目範例

階段 工程名稱

營造作業

(土建作業)

營造廠商

基樁工程 鋼筋工程 模板工程

施工架組立(固定式)

施工架組立(移動式)

吊樁工程

施工架拆除(吊車式)

鋼構廠商

鋼構組配工程 屋頂板安裝工程 管橋組立工程 電梯圍樑吊樁 鋼梯安裝工程

無塵室作業

天花板架設

天花板上配管作業 德式移動式施工架

機電設備安裝作業

水平管路安裝

管道間作業的垂直管路安裝 非管道間的垂直風管安裝 冰水機安裝工程

其他作業

電梯安裝工程(無架施工)

冷卻水塔組立工程 桶槽安裝作業 桶槽內外焊作業 發電機設備安裝 發電機設備試車

有機處理廢氣設備安裝 環氧樹脂鋪設

帷幕外牆安裝 非管道間風管安裝 迴風道工程

(40)

33

2.4.3 實施運作流程

圖2-5 危害鑑別、風險評估與風險控制實施運作流程 作業/製程盤查

危害辨識

風險評估 可能性

暴露率

嚴重度 決定風險等級

擬定風險控制 措施 是否為可 接受風險

執行及追蹤

是否需修

結案歸檔

(41)

34

2.4.4 實務補充說明 危害鑑別及風險評估資料範例可參閱表 2-2,各作業的負責人完成初版後,

由業主或協議會資深安全衛生人員進行審核及討論,讓內容更臻完善已供後續 討論。接下來,藉由固定討論會議及分享,由撰寫者進行報告,會中同行或異 業工安人員提出問題及探討,讓危害內容更加明確,各分析作業中高風險步驟 更加清析,以利後續控制、管理及稽核。

風險控制措施範例可參閱表2-3,內容要求搭配危害鑑別及風險評估之步驟 說明控制措施,並搭配現場照片說明,讓與會人員更清楚危害種類;風險程度 及控制成效度。

營建工區執行危害鑑別、風險評估及風險控制困難度實屬困難,業主及協 議會必須認知道這件工作的重要性及可行性,方能有機會激化工區安全衛生活 動氣氛,才能引導出所應有的「正面效益」。工區安全衛生推動最大的困難之 一來自於對工程進度及內容無法掌握,工程與工安往往不能合而為一,安全衛 生人員僅能成為工安行政人員,難以對現場產生實質效用,但是如果業主或協 議會能強力運作並主導此計畫,資源是可以被整合而會集產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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