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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暴併兒虐家庭之多元模式與發生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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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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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家庭暴力與性侵害期刊 第十四卷第一期,2018,79-108頁 【研究論文】

婚暴併兒虐家庭之多元模式與發生情境

沈瓊桃1、童伊迪2

摘要

本文旨在探討婚暴併兒虐家庭的多元模式與發生情境。本研究針對家庭暴力 防治中心所受理之通報事件的案家進行面訪,運用半結構式深入訪談收集質性資 料。研究結果顯示婚暴併兒虐家庭存在著多元模式。本研究歸納出三種婚暴併兒 虐的情境因素,分別是:1. 因施暴者個人因素(例如反社會性人格)所引發的婚 暴或兒虐事件;2. 因以暴力管教子女所引發的夫妻衝突;3. 因婚暴事件所導致 的兒虐事件。因婚暴導致兒虐事件的發生情境又可分成兒童無辜受暴與兒童仿效 暴力。兒童無辜受暴指的是兒童因主動涉入或是被動捲入父母間的暴力衝突,而 無辜地成為受暴的對象。兒童仿效暴力指的是隨著子女年齡的增長,子女不再是 消極的暴力目睹或受害者,而是會反擊或攻擊父母。 關鍵詞:家庭暴力、婚姻暴力、兒童虐待、婚暴併兒虐家庭 1 沈瓊桃為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專任教授。通訊作者為沈瓊桃 [email protected] 2 童伊迪為國立臺北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專任助理教授 收稿日期:2018 年 10 月 05 日;通過日期:2018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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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研究背景與目的

累積四十年的國外實證研究結果,突顯出婚姻暴力與兒童虐待極可能發生在 同 一 家 庭 中 的 事 實 ( 例 如 Guedes, Bott, Garcia-Moreno, & Colombini, 2016; Herrenkohl, Sousa, Tajima, Herrenkohl, & Moylan, 2008; Jouriles, et al., 2008; McGuigan & Pratt, 2001; Moore, 1975; O’Keefe, 1995; Shen, et al., 2019; Straus, Gelles & Straus, 1988)。在暴力家庭中,婚暴與兒虐的合併發生率(co-occurrence rate)平均約在 40%左右(Appel & Holden, 1998)。國內的研究結果亦顯示,被通 報家暴的家庭中,在過去一年內,有四成(39.6%)的家庭曾發生過夫妻與親子 之間的肢體暴力。若將暴力形式限定為嚴重的肢體暴力,仍有超過1/4(26.2%) 的家庭曾發生嚴重婚姻肢體暴力合併嚴重兒童肢體虐待的情形(沈瓊桃,2006)。 研究結果另顯示,遭受雙重暴力(兒虐併婚暴)的子女,其自尊受損、外向性問 題(例如偏差與攻擊行為)、內向性問題(例如憂鬱、退縮)、和創傷後壓力症候 群(PTSD)的程度皆顯著地高於沒有遭受家庭暴力或是遭遇單一家庭暴力(兒 虐或婚暴)的兒童(Shen, 2009a; Shen, 2009b),突顯出雙重暴力對兒童的嚴重傷 害。 本文立基在婚暴與兒虐可能存在於同一家庭中的學術研究成果之上,試圖進 一步地探討婚暴併兒虐家庭發生的情境因素為何。換言之,本文旨在分析家庭從 單一暴力(例如婚暴)發展到雙重暴力(婚暴併兒虐)的情境因素究竟為何。研 究問題包括:家庭中的婚暴事件如何引發兒虐事件?家庭中的兒虐事件如何引發 婚暴事件?隨著家庭生命週期的轉換(例如子女的年齡增長),婚暴併兒虐家庭 的模式是否會有所不同? 了解雙重暴力家庭發生情境可以提昇實務界的專業助人工作者對雙重暴力 家庭中的個別家庭差異有所掌握與同理,關注到不同家庭成員之間發生暴力相向 的各種可能性,並能針對發生情境提供適當的處遇,協助案主/家避免及處理可 能由單一家暴事件演變成雙重暴力事件的的情境因素。 以下就本研究中的重要名詞加以解釋: 一、 婚姻暴力是指配偶之一方遭受到另一方之身體、精神或性方面 的虐待與傷害。本研究對婚姻暴力的操作性定義是指成人受訪 者在深入訪談中,自我陳述遭受到配偶的暴力相向(包括精神 暴力與肢體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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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兒童虐待是指父母對未滿十八歲的兒童(含青少年)施予身體、 精神或性方面的虐待與疏忽,而造成其生理或心理上的傷害。 本研究對兒童虐待的操作性定義是指兒童在深入訪談中,自我 陳述遭受到父親或母親的暴力相向(包括精神暴力、肢體暴力、 與疏忽)。 三、 婚暴併兒虐家庭:本文將同一家庭的訪談資料中,既有上述婚 暴又有兒虐的現象稱之為婚暴併兒虐家庭,在文中有時簡稱為 雙重暴力家庭。

貳、 文獻探討

文獻探討分成三個的部份,首先介紹可以解釋婚暴併兒虐模式的五種理論, 再簡述婚暴併兒虐的五種模式,最後整理婚暴併兒虐發生情境的相關文獻。 一、 婚暴併兒虐的理論基礎

Appel & Holden(1998)認為有五種理論特別適用於解釋婚暴併兒虐的模式: 社會認知理論、發展—生態理論、反社會人格、人類行為基因論、與家庭系統理 論。以下分別說明之。

(一)、社會認知理論(Social Cognitive Theory)

社會認知理論強調觀察學習及其認知過程(Bandura, 1977, 1989)。社會認知 理論認為暴力是從原生家庭學習而來。兒童透過觀察模仿與合理化,學習複製他 們所經歷的行為模式。因此,當兒童一再地觀察到父母以暴力的方式解決婚姻與 親子問題時,他們未來也會學習使用同樣的方式來對待自己的配偶與子女。在暴 力家庭中成長的子女亦認為使用暴力解決家庭衝突是合理的,因為他們學習到: 1. 愛你的人就是打你的人。2. 你可以打你愛的人。3. 在家庭中目睹或經歷暴力, 成為可以打你所愛的人的合理藉口。4.當沒有其他方法可以順自己心意、面對壓 力或是表達自己時,可以使用暴力。若是兒童經驗到多重的家庭暴力,則會對兒 童的行為產生加乘的效果,並且更加可能模仿父母的攻擊或暴力行為(Jaff, Wilson, & Wolfe, 1986, 引自 Wiehe, 1998; O’Keefe, 1995)。上述的五種婚暴併兒 虐模式皆可以用社會認知理論來加以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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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展—生態理論(Developmental-Ecological Theory) 發 展— 生 態 理 論 試 圖 整 合 社 會 環 境 中 對 合 併 家 庭 的 危 險 與 保 護 因 子 (Bronfenbrenner, 1989)。社會環境中的危險因子包括暴力文化、失業、低收入、 暴力社區等。保護因子則可能是人格特質、社區資源與社區網絡支持系統等。因 此,當外在壓力甚大,而又缺乏保護因子的緩衝之下,可能會引起加害者對自己 的配偶與小孩施暴的反應。也就是說,壓力過大的人會使用暴力來因應壓力。因 此,受虐的配偶會毆打子女,受虐的子女也會反擊父母。發展—生態理論亦可以 解釋五種婚暴併兒虐的模式。 (三)、反社會人格(Antisocial Personality)

反社會人格觀點認為家庭暴力是反社會性格所造成(Simons, Wu, Johnson, & Conger, 1995),因此,此種理論特別適用於單一加害者模式。如果加害者有反社 會性人格的話,他/她就很可能會虐待配偶,同時也會虐待小孩。研究顯示,許多 女性加害者經常有反社會行為的人格診斷(Holtzworth-Munroe & Stuart, 1994)。 至於造成反社會人格的原因可能包括嚴厲的父母管教與負面的教養方式。

(四)、人類行為基因論(Human Behavioral Genetics)

人類行為基因論與反社會人格的觀點接近,認為家庭暴力是反社會性格所造 成的,差別在於人類行為基因論認為人的反社會暴力行為是遺傳自原生家庭的基 因。某些雙胞胎的研究顯示成人的反社會行為的確有基因遺傳的成分(Cloninger & Gottesman, 1987)。在失功能家庭模式中,有反社會性基因遺傳的人會虐待配 偶,同時也會虐待小孩。小孩因為遺傳了父母的反社會性基因,所以也會攻擊父 母。

(五)、家庭系統理論(Family Systems Theory)

家庭系統理論認為每一個家庭成員都在家暴的互動系統中扮演著某種角色 (Minuchin, 1985),例如有婚姻暴力的父母可能會將夫妻間的衝突轉移到子女身 上,使家庭衝突的焦點從配偶之間轉移到父母與子女之間。Kerr 與 Bowen (1988) 將孩子介入父母婚姻衝突分為三種形式,第一種是跨世代聯盟(cross-generational coalition),意指當夫妻衝突產生時,其中一方向兒童尋求同盟關係以共同對抗另 一方。第二種是代罪羔羊(scapegoating),意指將家庭問題歸咎於兒童問題上。 第三種是親職化(parentification),意指父母一方長期失功能,兒童替代其親職角 色(引自翁毓秀、莊靜宜,2003)。從家庭系統之次系統間相互聯結觀點,次系 統中任何失功能將必定會反應到整個家庭中,所以當婚姻暴力衝突發生,孩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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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會扮演親職角色、成為代罪羔羊、或與雙親其中一方來對抗另一方而增加兒童 受到波及與虐待的風險。兒童的問題行為可能反應整體家庭系統壓力之信號,或 者兒童藉著問題行為來減輕或緩和家庭因父母婚姻暴力而產生的壓力以穩定家 庭平衡(曾慶玲、周麗端,1999;翁毓秀、莊靜宜,2003)。 上述五種理論觀點對於各種婚暴併兒虐模式的起因與關係有著不同的看法 與描述。但因相關文獻甚少與理論相連結,故尚無法評估這些理論對婚暴併兒虐 模式的效度與適用度,仍有待後續的研究檢驗之(Appel & Holden, 1998)。

二、 婚暴併兒虐的模式 Appel 與 Holden (1998) 從家人關係的角度,將婚暴併兒虐家庭分為五種 模式(見圖一)。這五種模式中,有三種是屬於單一方向模式(單一加害者、序 列加害者、雙重加害者模式),有兩種是屬於雙重方向模式(婚姻暴力、失功能 家庭模式)。在雙向模式中,夫妻之間與親子之間,皆有可能是家庭暴力發生的 引發者、參與者與受害者。也就是說,相較於單一方向模式,在雙向模式中,較 難嚴格區分誰是加害者、誰是受害者,夫妻雙方或是親子之間的互動使得暴力持 續的發生與維持。以下就這五種模式加以簡要說明。 單一方向模式 雙重方向模式 1. 單一加害者模式 4. 婚姻暴力模式 H W H W C C 2. 序列加害者模式 5. 失功能家庭模式 H W H W C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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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雙重加害者模式 H W

C

圖一:婚暴併兒虐家庭的五種模式 註:H = 丈夫; W = 妻子; C = 小孩 資料來源:修改自Appel & Holden (1998:589)

(一)單一加害者模式(Single Perpetrator) 單一加害者模式指的是雙親中的其中一位是暴力的唯一加害者,而其配偶 與小孩是家暴的受害者。單一加害者可能是父親,也可能是母親。然而根據多項 研究結果顯示,單一加害者主要以父親居多,母親是單一加害者的案例則較少見。 (二)序列加害者模式(Sequential Perpetrator) 序列加害者模式係指婚暴的受害者亦是兒虐的加害者。研究顯示,發展出此 種模式的機制或原因可能有三種。第一,負面的婚姻互動可能波及(spillover) 到親子互動。第二,受虐婦女親身學習到攻擊是控制別人的有效方法。第三,處 於壓力情境下的受虐婦女比較會採取嚴厲的教養方式。 (三)雙重加害者模式(Dual Perpetrator) 在雙重加害者模式中,父母皆是兒虐的加害者,但母親亦是婚暴的受虐者。 也就是說,對配偶及其子女施暴的皆是丈夫,但母親與小孩並沒有對施暴的父親 加以反擊。在此模式中,母親虐待子女的原因除了可能與第二種序列加害者模式 相同之外,母親也可能是故意虐待子女以保護自己與子女免於遭受配偶更進一步 的傷害。 (四)婚姻暴力模式(Marital Violence) 在婚姻暴力模式中,夫妻互相攻擊,很難分辨誰是主要的施暴者,而夫妻雙 方或其中一方亦是兒虐的加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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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失功能家庭模式(Family Dysfunction) 與上述四個模式不同的是,在失功能家庭模式中,配偶與小孩不再只是消極 的暴力受害者,而是主要的參與者。子女可能因為外在的行為問題與極度的不服 從而引起父母的暴力相向。婚姻暴力是子女發展出外顯行為問題的危險因子;而 子女的外在行為問題則是引起父母暴力相向的危險因子。 上述五種模式皆有實證的研究予以支持。不同家庭的婚暴併兒虐模式可能有所 不同。或者,隨著家庭暴力的時間演變,合併家庭可能會發展、歷經兩三種不同

的合併模式 (Appel & Holden, 1998)。另有研究比較不同模式的盛行率,結果顯

示婚姻暴力模式的盛行率遠高於其他四種模式(Jouriles, et al., 2008)。 本文作者認為將婚暴併兒虐家庭分為五種模式的架構有助於釐清雙重暴力家 庭的多元面貌,並能深入了解暴力家庭的動態發展,因此,本研究以 Appel & Holden(1998)所提的五種模式作為研究分析架構,藉以探究在台灣的婚暴併兒 虐家庭的發生情境因素為何。 三、 婚暴併兒虐的發生情境 綜觀國內外的研究,婚暴併兒虐的現象若從加害者與被害者之間的關係切入, 其發生情境可能有下列幾種(林方皓,1996;許文娟,1998;林淑娥,2000;Appel

& Holden, 1998; McKay, 1994):

(一) 婚暴的加害者亦是兒虐的加害者 1. 子女因處於婚暴前線位置而意外受到原意圖傷害成人的暴力。 2. 子女因意圖保護受虐的母親或父親而受傷。 3. 婚暴加害者利用虐待子女來威脅配偶。 (二)婚暴的受害者是兒虐的加害者 1. 婚暴的受害者遷怒於子女以發洩內心的挫折與不滿。 2. 婚暴的受害者藉由虐待子女來報復配偶。 3. 婚暴的受害者對子女過度管教以避免配偶用管教小孩不當來作為施 暴的藉口。 4. 婚暴的受害者企圖以子女為防線來保護自己免受配偶的傷害。 5. 因婚暴的受害者本身內在系統的崩潰與精神耗弱,因而疏忽或漠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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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的需求。 6. 婚暴的受害者故意虐待子女以保護自己與子女免於遭受配偶更進一 步的傷害。 就五種模式的發生情境而言,目前的文獻多集中在單一加害者與序列加害者 發生情境的分析,較缺乏其他三種模式發生情境的探究,故本研究將探究五種模 式的發生情境。不管是哪一種情境,上述現象都突顯出婚暴與兒虐共同存在於同 一家庭的可能性極高,而且大部份的情況是先有婚姻暴力,然後才有兒虐的情況

發生。McGuigan & Pratt (2001) 的縱貫性研究發現,在婚暴併兒虐的家庭中,

有78%的案例是先有婚暴,後有兒虐的現象。此外,婚暴家庭比無婚暴家庭能預

測子女是否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與疏忽二至三倍。

在研究方法的部份,研究顯示,不同資料來源與資料收集方式(例案主自我 回顧之敘述或是專業者的調查評估)會影響婚暴併兒虐的相關數據差異。意即不 同的資料來源所呈現出的資料一致性偏低(McGee, Wolfe, Yuen, Wilson, and Carnochan, 1995)。Appel 與 Holden(1998)發現有 90%的研究是使用單一的資 料來源,因而無法評估報告數據與資料的信效度。例如受虐婦女可能會因擔心被 通報或是為了給先生留面子而隱瞞兒虐的事實。目睹或受虐子女亦可能因受威脅 或擔心說實話的後果而隱瞞受暴的事實。因此,為了避免單一資料來源的限制與 以偏概全,學者(Appel & Holden, 1998; Edleson, 1999)建議使用多重資料來源 以收集全面性的資料。因此,本研究同時收集成人與小孩的深入訪談資料,期能 透過多重資料來源,全面地了解雙重暴力家庭的發生情境。

參、研究方法

一、研究參與者 (一)、研究對象 本研究和中部某縣市3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簡稱家防中心)合 作,研究對象為該縣市政府家防中心在某三年內所受理之婚姻暴力以及兒童虐待 通報事件之案家,且符合本研究選樣標準者共 466 戶(含受暴配偶及其子女一 名,或是受虐兒童及其父母一名,且扣除無聯絡資訊或重複報案的案件數)。經 3 由於本研究資料涉及受訪者訪談逐字稿的呈現,為保護受訪者的身份不被辨識,本文不呈現 資料來源的縣市名與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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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後,共有 194 個案家同意參與研究並接受面對面的訪談。綜合比較受訪父母 及其子女的質性資料之後,發現共有 59 個受訪家庭提及家庭中的雙重暴力現象, 佔全體受訪家庭的 30.4%。 樣本選取的標準包括:(1)受虐配偶願意接受面訪者;(2)受虐配偶至少有 一位在 22 歲以下,6 歲以上之子女,能夠且願意接受面訪者。此外,本研究採 取下列保護措施以避免受訪者在研究過程中遭受二度傷害或其他危險:(1)取得 同意:事先獲得受訪者的志願參與,並告知受訪者有中途退出研究的權利。(2) 資料保密:受訪者的身分與個人資料在研究過程與發表研究結果時,都會受到保 密與保護。(3)確保安全:若受訪者在研究過程中有身心安全的顧慮或危險時, 由訪員主動提供相關資源手冊,或轉介至該縣市家防中心作後續的處遇或轉介至 相關的專業機構。 (二)、研究參與者特性分析 接受深入訪談的成人有194位,絕大多數是女性(98.5%),只有3位是男性。 成人受訪者之結婚年數以「16-20」年居多,佔26.8%,其次為「11-15」年,佔23.7%; 其婚姻狀況則以「同住」居多,佔67.5%,其次是「離婚」,佔19.6%。成人受訪 者之子女數以3人居多,佔40.7%,其次為2人,佔34%。成人受訪者之經濟來源主 要以「自己工作賺錢」為主,佔68.6%,其次為「配偶提供」佔17%;在經濟狀況 上,「勉強可維持生活」佔44.8%,其次為「非常需要資助」佔28.4%。此外,受 訪對象之家庭型態方面以「核心家庭」居多佔52.1%,單親家庭型態次之,佔25.3% (表1)。 接受深入訪談的子女有194位,男女約各半,其年齡以「11-15 歲」最多,佔 38.7%;多數為「國、高中學生」(45.4%)。受訪子女以家中排行老大者較多, 佔52.1%,,其次為排行「最小」者,佔26.3%。 表1 研究參與者基本資料次數與百分比分配表(n = 194) 變項 次數 百分比 (%) 性別 男 3 1.5 女 191 98.5 總和 194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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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年數 5年以下 7 3.6 6-10年 42 21.6 11-15年 46 23.7 16-20年 52 26.8 20年以上 37 19.0 遺漏值 10 5.2 總和 194 100.0 目前和伴侶的 狀況 同住 131 67.5 已分居 21 10.8 已離婚 38 19.6 其他 4 2.1 總和 194 100.0 孩子數目 一人 10 5.2 二人 66 34.0 三人 79 40.7 四人以上 38 19.6 遺漏值 1 0.5 總和 194 100.0 主要經濟來源 自己工作賺錢 133 68.6 自己以前的積蓄 3 1.5 配偶提供 33 17.0 子女提供 6 3.1 兄弟姊妹提供 1 0.5 父母提供 3 1.5 其他 15 7.7 總和 194 100.0 經濟狀況 非常需要資助 55 28.4 勉強可維持生活 87 44.8 生活費用恰好夠用 45 23.2 綽綽有餘,不需擔 心 5 2.6 遺漏值 2 1.0 總和 194 100.0 家庭型態 核心家庭 101 52.1 折衷家庭 31 16.0 大家庭 7 3.6 單親家庭 49 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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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親家庭 1 1.0 其他 5 2.6 總和 194 100.0 子女年齡 10歲以下 54 27.8 11-15歲 75 38.7 16-20歲 49 25.3 21歲以上 16 8.2 總和 194 100.0 子女性別 男 90 46.4 女 104 53.6 總和 194 100.0 子女教育程度 幼稚園 9 4.6 國小學生 80 41.2 國中學生 45 23.2 高中學生 43 22.2 大專院校 17 8.8 總和 194 100.0 子女家中排行 老大 101 52.1 中間 36 18.6 最小 51 26.3 獨子 6 3.1 總和 194 100.0 二、測量工具 本研究運用半結構式的訪談大綱作為質性資料收集的測量工具,主要在了解 家庭暴力發生的情境因素為何,包括衝突的原因、時間、地點與頻率,子女如何 因應父母的暴力衝突,以及子女是在何種情況下捲入父母的暴力衝突之中。 三、資料蒐集與研究實施程序 本研究聘請四位兼任研究助理作為訪員。兼任研究助理的正職為社會工作相 關系所的研究生(碩博班)以及大學部高年級、修習過家暴相關課程的學生。在 收集資料之前,研究助理皆受過完整的訪員訓練,瞭解訪談的注意事項。資料收 集的程序是先郵寄明信片給受訪者,以徵求對方參與研究的同意。若對方未回訊, 則進一步以電話聯絡的方式作確認。資料蒐集的程序則是由訪員先向受訪者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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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的目的、面訪進行方式、並向受訪者確保資料的保密性以降低作答的疑慮, 之後再請受訪者簽同意書,表示是自願參與此研究計劃。面訪時,以兩位訪員為 一組,一人負責訪問父親或母親,另一人負責訪問子女,一個家庭只訪問一個大 人與一個小孩。進行面訪時,兩組人馬是在不同角落或空間受訪,以免互相干擾 或討論,影響回答的真實性。 四、資料分析與嚴謹性 本研究資料的處理主要是針對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訪談內容作分析。透過傾聽 訪談錄音帶,將所有訪談內容轉換成逐字稿,並依資料之類屬與相異性,由兩位 研究生助理分別將資料分類、編碼後,再進一步比對兩人對資料內在意涵的詮釋 與編碼之異同,並進一步地與本研究者討論以尋求共識與結論。資料分析主要是 針對每一次發生暴力事件所涉及的對象、起因、時間、地點以及如何發生進行編 碼(who、why、when、where、how)。之後依照 Appel & Holden(1998)的五 種模式將家庭歸類為某種模式,然後再針對每一種模式的發生情境因素進行命名。 也就是說,每一種模式可能會有好幾種情境因素。

在資料分析時,為確保其品質與嚴謹度的掌握,研究者以Lincoln與Guba所 提之可信性指標(trustworthiness criteria)做為資料分析品質與嚴謹度的標竿, 茲分述如下(Denzin and Lincoln 1994; Lincoln and Guba,1985):

(一)有效性(credibility): 所謂的有效性,相當於量化研究中的「內在效度」(internal validity),意指 研究者對受訪者所建構的社會事實的理解程度是否和受訪者一致。為達到研究的 有效性,研究者於研究期間,除沈浸於婚暴併兒虐文獻外,資料蒐集過程中,亦 輔以錄音、筆記、研究日誌,持續與研究計畫同仁討論、探索自身的偏誤,以逐 步反省與檢視研究者主觀建構的發展歷程。訪談過程中,面訪者亦不斷地與受訪 者確認面訪者的理解是否有誤,以確保資料的有效性。 (二)可轉移性(transferability) 可轉移性相當於「外在效度」或「可推論性」,意指相同的情境脈絡之下, 是否會有相似的研究發現。為達成研究結果的可轉移性,研究者針對200 個家庭 進行深入訪談,除了樣本數較大之外,亦同時從父母與子女的角度,對家庭暴力 的發生情境進行兼具深度與廣度的了解與分析。因此,本研究之結果具有一定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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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推論性。 (三)可靠性(dependability) 可靠性相當於「信度」(reliability),即研究發現的穩定性,為達致研究之可 靠性,本研究運用資料來源、收集與分析的三角檢測法(Patton, 2002)。因研究 訪談對象包含大人與兒童,故可同時檢測同一家戶中之大人與兒童訪談內容(資 料來源的三角檢測)。在分析資料時,由兩位研究助理分別將資料分類、編碼後, 再比對資料內在意涵的詮釋與編碼之異同,並進一步地與研究計劃主持人討論以 尋求共識與結論(資料分析的三角檢測),以確保研究結果之可靠性。 (四)確認性(confirmability) 確認性相當於「客觀」(objectivity)。研究者於資料分析過程中,需確認所 蒐集的資料、結果的解釋乃源於受訪者,而不是研究者自己的臆造。質化的資料 處理由研究助理針對訪談錄音帶作逐字稿,然後由筆者與兩位研究生助理共同進 行編碼、討論與資料分析的工作。分析過程中,亦仔細比對受訪者陳述之內容, 並儘量使用受訪者之語言,歸納其研究結果的解釋,以增進研究結果的客觀性。

肆、研究結果與討論

婚暴併兒虐的發生情境可以從多元的角度來切入分析(例如 who, why, when, where, and how)。本研究以 Appel & Holden(1998)所提的五種模式作為研究

分析架構,先從加害者與被害者之間的關係切入(who),就各種合併模式的發生 情境(how)詳細加以分析探討,以深入了解雙重暴力家庭的多元模式。在本文 最後的結論部份,作者進一步將婚暴併兒虐的發生情境從起因(why)的角度做 整體的總歸納整理。在逐字稿的呈現中,M 代表的是受訪母親;而 C 代表的是受 訪子女;在英文代碼之前的數字是受訪者的編號(編號內含該縣市的行政區域代 碼)。 一、單一加害者模式: 單一加害者模式指的是雙親中的其中一位是暴力的唯一加害者,而其配偶與 小孩是家暴的受害者。本研究發現此模式的發生情境共有六種:1. 婚暴加害者亂 發脾氣亂打人。2. 加害者對配偶不滿,用傷害孩子的方式來間接攻擊配偶。3. 孩 子因為介入阻止而被婚暴加害者打。4. 與配偶發生衝突後,婚暴加害者將不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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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緒轉移至孩子身上。5. 在衝突時,婚暴加害者不小心打到子女。6. 兒虐加害 者對子女施暴時,波及到配偶。以下分別說明之。 1. 情境一 :婚暴加害者亂發脾氣亂打人 在妻與子為單向受害的模式中,加害者打配偶打子女,配偶及其子女同時成 為其出氣筒。加害者的暴力行為沒有明顯的發生動機,純粹是亂發脾氣,亂打人。 此外,有時婚暴與兒虐事件並非在同一時間與空間發生。加害者有時會毆打 配偶,有時會對子女暴力相向。例如受訪母親1257 因受暴離家後,先生即對子 女疏於照顧,喝酒後會對子女施暴,顯示某些家庭暴力事件分開檢視也許是獨立 的婚暴事件或是兒虐事件,但透過進一步的了解後,即可發現在單一加害者模式 中,某些施暴者的人格特質或是不良習性(例如有酒癮問題)是家庭暴力發生的 主因,就像是一顆不定時炸彈,隨時會爆炸,只不過受害對象有時是配偶,有時 是子女。 爸爸每次喝醉酒,回來就打媽媽,然後根本連一個理由也沒有啊,然後他, 他就是隨便編一個理由來打我。(464C ) 為什麼大人就是要一直要喝酒鬧事?…一起生活在一起,不應該這樣喝酒鬧 事…爸爸只要喝酒就會打媽媽…有時候也會無緣無故打我…。 (1224C) 在孩子還是嬰兒時期,他每天喝酒,大概半夜兩三點回來,回來他就會把孩 子吵醒,讓孩子哭,然後找我的麻煩打我。所以孩子的嬰兒時期就一直都是很不 安穩狀況下,我們每天生活都過的很害怕。他在打我的情況下,我就走了,不知 道他有沒有打孩子,不過後來聽孩子講,他爸爸在我不在的期間,對他們疏於照 顧,甚至沒有辦法給他們吃飯。…然後每天喝酒回來就會打孩子…他們三餐不繼, 餓的不得了,沒有東西吃。然後到處找,結果找到一塊錢,拿一塊錢去跟人家買 泡麵,結果商店的老闆還是給他們。結果他們才剛泡好,剛第一口吃下去,就聽 到爸爸的機車聲,就嚇的趕快把碗,把麵藏起來。結果不小心麵打翻,結果爸爸 回來就,就打他們。所以他們過的痛苦,因為吃不飽,還要天天挨罵挨打的,活 在恐懼之中…。他一想做什麼,為所欲為,不管你想不想、喜不喜歡、會不會受 到傷害。…他會亂發脾氣,亂打人,碰到誰就誰倒楣吧,所以在家裡面大概都是 我倒楣,如果我不在家就是孩子倒楣。(1257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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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情境二: 婚暴加害者對配偶不滿,用傷害孩子的方式來間接攻擊配偶 有些丈夫對妻子不滿,但不會直接攻擊配偶,而用打子女的方式來激怒、 間接傷害配偶。在此情境中,子女因年紀小沒有反抗的能力,成為父母攻擊工 具的無辜犧牲者。 那次他就打人,打我兒子,不是先打我,然後他是用話激,我如果不理 他,他就發瘋,他每次都先打孩子,他不會先揍我,他先打孩子我就會很生 氣,他都是這樣子,不過因為現在孩子都長大了他不敢動,就開始打我、動 我。(329M) 3. 情境三: 孩子因為介入阻止而被婚暴加害者打 家庭暴力發生時,孩子為了保護母親,主動加入戰場,企圖介入阻止暴力 進行,結果受到父親暴力相向(例如557C)。此外,子女目睹父母打架,子女 小時候不敢貿然阻止,但隨著年紀增長,孩子會用身體反擊、或口頭怒罵的方 式介入阻止暴力,父親的權威受到挑戰、威脅,進而懲罰孩子。 就是如果說,覺得媽媽很委屈,就是然後我會去跟我爸理論,然後我爸在這 樣的情況下,他覺得我小孩子不應該介入,然後他就會打我,…有叫我去旁邊罰 跪…。(557C) 如果他沒有喝酒的話就不會(衝突)。…孩子都在家裡,孩子都會保護我啦, 所以孩子都站在我這邊,兒子就是他爸爸在生氣的時候,嗯…那個打的時候,他 就會叫我媽媽,娘家的媽媽過來。孩子也在現場,那孩子也會一起被打…大的比 較會還手,小的比較不會,就不會還手了,會怕阿。(1277M ) 我就跑過去找我大兒子,我大兒子在隔壁,我跑出去跟他講說,他爸爸又打 我,他就跟他爸說不要打,他爸就叫他不要管啦,他就說:「我怎麼可以不管, 你打我媽我怎麼可以不管。」,阿他跟我兒子打架阿。他就出手打我那個老大阿。 (651M) 他打我的時候,我兒子會護衛阿,(兒子)跟他講講不聽的時候,就要跟他 打。…跟他爸爸說你不要神經了好不好。…他是…護衛我的時候,才會打他爸 爸。…因為他看他爸爸在打我,…那護衛我…他爸爸會一直打他,我兒子就會跟 他打,打兩次了。(492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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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情境四: 與配偶發生衝突後,婚暴加害者將不滿的情緒轉移至孩子身上 婚暴加害者與配偶發生衝突,因心生不滿,而轉向對子女發洩個人負面的 情緒與壓力,找藉口懲罰、打罵子女,找子女麻煩。 有的時候就是連我一起被打,有一次啊我就直接、他們就吵架打架完之後就 把我叫過去啊,然後就覺得他自己(指爸爸)很煩啊,然後爸爸就叫我過去啊, 然後就一直講,講說妳、妳什麼事沒做啊,還在那邊做什麼怎樣怎樣怎樣,就開 始要打人或罵人這樣。(1262C) 5. 情境五:在衝突時,婚暴加害者不小心打到子女 婚暴加害者可能平常不會打小孩,但在混亂的暴力情境中,不小心打到子 女。 他打我的時候並沒有喝酒…孩子還小,不會離開都在旁邊…在拉扯的時候會 不小心打到孩子…。(171M) 那時候因為她是國中,這兩個是高中,比較少在家,小的比較會(阻止)。… 她會站在中間,讓我們不要一直…,藉由她的身體,兩個人因為不會打孩子。… 就是說就算有動手動腳的時候也不會去打到對方,用她的身體去擋。…說不會碰 到是假的。…就算有時候你反駁的時候,也會說,阿,因為手一撥或者是說剛好 碰到,都會的。(922 父,受暴者為父親) 6. 情境六:兒虐加害者對子女施暴時,波及到配偶 夫因為管教子女,其妻介入阻止,結果妻與子一起被打。 爸爸打我的時候,媽媽都會說你要打就打我啦,這樣子,就這樣子吧!然後我 還是一樣被打,我媽媽就被推走阿。就這樣啊!然後我媽媽還是(停頓) …然後 媽媽就直接就把我抱住,然後媽媽也被爸爸打。(1262C) 二、序列加害者模式 序列加害者模式係指婚暴的受害者亦是兒虐的加害者。此模式的發生情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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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情境一是婚暴的受害者遷怒於子女而成為兒虐的加害者;情境二則是先有 兒虐事件,引發配偶的不滿,進而演變成婚暴事件。因此,雖然都是序列加害者 模式,但婚暴與兒虐的發生順序與情境卻不相同。 1. 情境一:婚暴的受害者遷怒於子女而成為兒虐的加害者 這個模式多半是夫責難妻、暴力相向於妻,妻認為受盡委屈,對先生不滿而 去遷怒子女。如550M 受訪母親所言,因為對先生不滿而遷怒其子女。此意味著 子女成為大人發洩情緒的代罪羔羊。因此當家暴事件發生,妻不對夫反擊,反而 轉向遷怒子女。 就是…可能就是為了聘禮的問題,然後就是公婆一直…都會刁難我、數落 我,反正我怎麼做就什麼都不對、什麼都不好,然後他們都會跟我先生說我怎 樣怎樣,然後他不高興…就會責怪我、就會打我。…以前就是對小孩子可能, 對先生有一種不滿,對小孩子可能會遷怒小孩子啦,…就是最近這幾年來自己 接觸到宗教以後,自己覺得說自己的方法是錯的,小孩子畢竟是無辜的,所以 我自己會做一種改變。所以現在比較不會因為對先生的不滿,然後遷怒到小孩 子。(550M) 相關文獻及研究皆指出家庭暴力對子女的負面影響,包括孩子耳濡目染, 出現衝動暴力的行為,日後成為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或受害人、自我價值低落 等。328M 的受訪母親因為遭受家暴,無法控制自己的情緒,會將不滿的情緒 轉移至孩子身上,怒罵孩子、嚴苛對待,而孩子亦學習同樣的方式去對待其他 人,此亦支持了目睹兒童會模仿暴力行為的社會學習觀點。 我本來還想說單親家庭還是很可憐,可是我發現其實有暴力的家庭…孩 子 也完蛋了這樣子,因為我會失控,我失控之後,我常常覺得我對孩子太嚴苛,我 講話很大聲,也許一件事情沒有那麼嚴重,我會罵出來,然後孩子承受到,…我 發現開始他對弟弟也會用相同的方式…會用拳頭、會罵他或者是打他,我覺得說 我在孩子身上看到我自己。(328M) 2. 情境二:先有兒虐事件,引發配偶的不滿,進而演變成婚暴事件 在序列加害者的模式中,比較特殊的情境是先有兒虐事件,引發配偶的不 滿,進而演變成婚暴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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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孩子管教的方面吧。…我(母親)打小孩的時候,我先生覺得我的方 法不對,後來意見不合我先生就打我,…大部分都是因為管教小孩之後才會發 生衝突,…大部分會動手動腳就是因為孩子這樣子。(396M) 三、雙重加害者模式 在雙重加害者模式中,父母皆是兒虐的加害者,但母親亦是婚暴的受虐者。 夫妻間暴力衝突發生後,其衝突起因未能妥善的解決,暴力事件可能週而復始不 斷發生,對夫妻雙方而言,暴力事件會形成壓力,此壓力若未能被適當的釋放或 處理,將不斷累積,甚至轉向另一種不當釋放、宣洩的管道。140M 及 260M 的 受訪者因為和配偶發生衝突,其照顧家庭的勞累、生活的委屈沒有人分擔、理解, 不滿的情緒與壓力最後轉移到無抗拒能力的子女身上,故意找藉口處罰他們,透 過此方法來宣洩被壓抑的情緒。 1. 情境一:婚暴的加害者和婚暴受害者皆會找子女出氣 有時候我會找小孩子出氣,有時候我老公也是會…,我就是會找我的女兒修 理他們,故意說:東西沒有整理好,都是說故意挑他們的毛病,…你這個也沒有 做好,你那個也沒有做好…我先生打我的時候…我不敢對先生還手…我回擊,我 會更慘我更痛…我不要…。(260M) 四、婚姻暴力模式 在婚姻暴力模式中,夫妻互相攻擊,而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亦是兒虐的加 害者。本研究發現,此模式的發生情境與序列加害者模式相似:情境一是夫妻 互毆,並遷怒於子女而成為兒虐的加害者;情境二則是因嚴厲管教子女而引發 夫妻暴力相向。不同的是,在婚姻暴力模式中,夫妻互有攻擊,有別於序列加 害者中,婚暴的受害者並沒有回擊或主動攻擊加害者。 1. 情境一:夫妻互毆,子女遭波及 夫妻發生衝突時夫毆打妻子,妻子會還手,而子女成為遭殃的對象,若是 子女在場目睹,孩子會被夫毆打。而妻也會因為心情不好,修理孩子,在這模 式中,孩子是無辜的受害者,無緣無故受到波及。 怎樣反應喔?…當然是會很難過阿,會很傷心,後來我會跟他抵抗。…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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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來將擋水來土淹,會跟他打,那時候體力比較好,阿後來就打輸他了。…小孩 在場他們都會害怕,他會遠遠的看,但是他還小,他不敢過來(不敢抵抗他)… 因為他孩子越來越長大,有時候氣會出在孩子身上,包括我當媽媽,我自己也理 解說,大人情緒不好的時候,看到小孩子我會,看到他的一些行為規矩比較不好 的時候,會…錯綜複雜…我的情緒也會跟著不好,然後小孩子也會…(受影響)。 對對,他也等於會被我罵,被我修理,也會,但不至於像他爸爸那麼暴力。(140M) 2. 情境二:因嚴厲管教子女而引發夫妻暴力相向 這種情境出現導因為子女,受訪1105M 母親陳述兩次與夫互毆的情境都是 因為打小孩在先,而引起夫的不滿,進而夫與妻互毆。所以發生順序可歸為妻 教養子女,因為夫不滿妻教養的方式,而與妻發生衝突。 我喝酒打小孩子,…他打電話給警察局警察來,然後隔天就那時候好像說要 告我又沒有。…還有前陣子吧,我在管小孩子的時候他就在那邊大吼大叫,然後 我就很不高興。…他就是打我,我打不過他,有一次要拿菜刀要殺他。(1105M) 五、失功能模式 在失功能模式中,父母皆是兒虐的加害者,且受暴配偶與小孩對施暴者加 以反擊或主動攻擊。參與本研究的家庭中,只有一個家庭的質化描述符合失功 能模式。綜合受訪子女及母親的訪談內容可發現,當家庭暴力發生時,夫妻互 毆,子女在旁目睹,但未介入。而當夫妻管教子時,子會視父母態度而有不同 程度的反擊。夫管教子時,態度嚴厲,過度體罰,子不會還手,但是會頂嘴、 回罵。而母管教子態度較緩和,但是子卻用木板攻擊,將母親打成瘀血。 1. 情境一:婚暴夫妻互毆、子女反擊 他(先生)本性就暴力阿!動不動就要打人、摔東西、揍人這樣。…以前是打 我們這個小的,以前曾經小孩不乖的時候就打到…他不太打可是要打就會打得很 嚴重,要害的地方。…有一次他拿棍子打他(小孩)這裡,打的倒下爬不起來, 在浴室爬不起來,我看了就很心疼說要是給他打成殘廢怎麼辦? …(訪員問:你 會不會打小孩)我會,但是我不會打要害的地方。…我們這個男生會(反擊)。… 他(小孩)曾經用一塊板子揮我,結果我這裡淤血了,…給我打回來。(28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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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有打媽媽,媽媽也打爸爸…爸爸打的時候,就擋著就好啦,他罵的時候 會給他吼回去,…媽媽打的時候也是擋著阿! …不得已的情況下,媽媽打的時候, (我)也會打她就對了…。(288C) 除了上述的五種模式之外,本研究從訪談中亦發現某些婚暴併兒虐家庭的子 女有同性學習的現象。以受訪家庭622 為例,家庭中的男性孩童會學習父親的言 語暴力;而女性孩童則是向母親學習到要反抗制止暴力,但在介入的過程中,卻 受到暴力波及。的確,許多學者指出,在父母婚姻暴力下成長的子女,具有同性 學習的傾向,使兒童內化男性控制、女性附屬的性別角色規範。有些女性從母親 身上學習到接納暴力、負面的想法與情緒處理方式;而有些男性則向父親學習到 對家人或他人表現暴力攻擊的行為模式(Anson & Sagy,1995,引自沈慶鴻,2001a; Dutton,1988,引自周月清,1996;沈慶鴻,2001b)。因此,在討論婚暴併兒虐 現象時,也應考慮到婚暴對不同子女的影響是否有性別與年齡上的差異。 不理他阿,為了小孩子我想了很多,能避免就盡量避免,他就是喝了酒打我, 連他媽媽也在旁邊喊著打我。…他大吼大叫要小孩走開,不然一起打這樣阿,為 了拉著我,連我大女兒也被他打了。…他那時打我沒有很嚴重阿,拉我的頭髮, 孩子越大他的暴力傾向越嚴重,他用棒球棍打我,隔壁鄰居都有看到,還說要打 死我…他打我我當然會回手,但是我當然打輸他阿。…離婚後老大(男生)現在 跟著他爸爸,他個性跟他爸爸一樣,吃喝什麼都來,才高中,看到我還會用三字 經罵我耶,跟他爸爸一樣,…會用三字經罵我,跟我要錢,我說我沒錢,要不到 錢他會用三字經罵我。(622M) 綜上所述,本研究結果呈現出婚暴併兒虐家庭發生情境的多元性與發展性。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能不僅止於單一的受暴者,屬於其他家庭系統的成員亦可能 受到傷害。並且,暴力家庭極可能從單一暴力演變成雙重暴力家庭。

伍、結論與建議

一、婚暴併兒虐家庭的多元模式與動態發展 綜合婚暴併兒虐各種模式的發生情境,本研究發現,雙重暴力家庭有其多元 性與動態性。有些家庭因子女管教問題進而引發夫妻間的衝突;多數家庭則是婚 暴事件發生在先,子女多因主動介入或被動捲入父母間的暴力衝突而成為無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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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此外,從深入訪談的資料可看出,婚姻暴力的發生經常從單向暴力演變 成夫妻雙方的相互攻擊,可見隨著婚姻暴力的持續發生與子女年齡的增長,雙重 暴力家庭往往從單一或序列加害者模式演變成婚姻暴力模式或是失功能模式。 本文有關單一加害者與序列加害者模式發生情境的研究結果與早期國內文 獻所發現的雙重暴力發生情境相似(林方皓,1996;林淑娥,2000;許文娟,1998)。 本研究另外發現分屬於雙重加害者模式、婚姻暴力模式、與失功能家庭模式的發 生情境,是本研究的獨特貢獻。 二、婚暴併兒虐的情境 本文在研究結果的部份,已就加害者與被害者之間的關係切入,深入分析探 討各種合併模式的發生情境。在此結論部份,本文進一步將婚暴併兒虐的發生情 境從起因(why)的角度做整體的總歸納整理。 本研究從訪談質化資料中歸納出三種婚暴併兒虐的情境起因,分別是:1.因 加害者個人因素所引發的婚暴或兒虐事件;2. 因暴力管教子女所引發的夫妻衝 突;3.因婚暴事件所導致的兒虐事件。本研究結果顯示大部份的情況是先有婚姻 暴力,然後才有兒虐的情況發生。此研究結果和國外文獻相符(McGuigan & Pratt, 2001)。 在子女管教的情境中,夫妻因子女教養意見分歧造成衝突,進而延伸成為家 庭暴力事件。尤其是夫妻一方以嚴厲體罰方式管教子女時,另一方無法認同,加 以制止,問題從子女管教變成夫妻間的暴力衝突。的確,在家庭爭議中,子女管 教問題往往是最經常引起不愉快或爭執的問題(瞿海源,1996:130)。子女管教 問題可能反應出現代父母缺乏親職的知識與技巧,且父母對於處罰子女的方式與 程度缺乏共識,因而造成雙方的衝突,甚至於暴力相向。 在婚暴的情境中,兒虐事件的發生脈絡又可分成(一)兒童無辜受暴;與(二) 兒童仿效暴力。以下分別說明之: (一)兒童無辜受暴 本研究結果發現兒童可能是因主動涉入或是被動捲入父母間的暴力衝突,而 無辜地成為受暴的對象。這部份的研究發現充分顯示出家庭系統理論中的代罪羔 羊與跨世代聯盟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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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子女主動介入家庭暴力 (1)子女企圖阻止暴力的繼續進行。 子女為了阻止婚姻暴力的繼續進行,他們會用口頭勸阻或身體拉扯的方式來 制止暴力。子女介入婚姻暴力的動作,挑戰並威脅施暴人的權威,子女因而受到 施暴者的攻擊,子女原本只想讓父母雙方不要再繼續吵架、打架,結果變成被打 的對象。 (2)子女隨年齡增長,介入婚姻暴力以保護受暴父親或母親 多數子女在小時候不會、亦不敢介入家庭暴力事件,但隨著年齡增長、身體 壯碩、與心理自主意識提高,體認到暴力是不被容許的,因而加入戰場,為受暴 的父或母伸張正義,也因此受到施暴人的暴力轉向攻擊。 2. 子女被動捲入婚姻暴力 (1)未介入阻止,但無緣無故一起被打。 子女可能出現在婚暴現場,因而受到波及,無緣無故地一起被打。在這情境 中,因加害者喝酒、吸毒的習慣及自我情緒管理不佳,所以一旦發生衝突,加害 者無法自我控制且失去理智,既毆配偶,連子女亦不放過。 (2)受暴配偶找子女幫忙,施暴者因此轉向攻擊子女。 受暴配偶在婚姻暴力中因無法抵抗施暴者的暴力相向,而尋求子女的協助, 將子女一起拉入戰場,子女為了因應受暴配偶的呼喚與要求,而加入戰場,之後 施暴者轉向攻擊子女。 (3)夫妻因為衝突事件,將不滿情緒移轉至子女。 夫妻之間感情不睦,互動不佳,子女成為代罪羔羊,夫妻在暴力衝突後最常 出現的態度為遷怒孩子(沈慶鴻,2001b)。夫妻因為衝突不斷,累積生活的壓力 與對配偶不滿的情緒,進而將這些憤怒與情緒宣洩在子女身上,藉故找子女麻煩, 責難及懲罰子女。子女成為父母宣洩的出氣筒,最無辜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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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對配偶不滿,用傷害孩子的方式來間接攻擊配偶 有些夫妻對另一半不滿,但不會直接攻擊配偶,而是利用毆打子女的方式來 激怒、間接傷害配偶。在此情境中,子女因年紀小沒有反抗的能力,成為父母攻 擊工具的無辜犧牲者。 兒童可能是因主動涉入或是被動捲入父母間的暴力衝突,而無辜地成為受暴 的對象的研究發現與國內外文獻的結果一致(林方皓,1996;許文娟,1998;林 淑娥,2000;童依迪、沈瓊桃,2005;Appel & Holden, 1998; McKay, 1994)。 (二)兒童仿效暴力 在失功能家庭模式中,小孩不再只是消極的暴力受害者,而是反擊者。目睹 婚姻暴力是子女發展出外在偏差行為的危險因子(Sousa, 2011);而子女的外在 偏差行為則是引起父母暴力相向的危險因子。本研究亦發現子女目睹婚姻暴力, 當受到父母懲罰、管教時,會反擊父母。在受訪個案中,有幾位受訪母親認為子 女因為目睹夫妻吵架、打架,發現日後對子女懲罰的時候,子女會激進的頂嘴、 反擊,甚至攻擊父母。在此推論,子女因目睹雙親間的暴力攻擊,而習得用暴力 手段來回應問題,甚至因為目睹父親毆打母親,因此當母親懲罰他時,便學習父 親用暴力反擊母親。此研究發現與前述的社會認知(學習)理論相呼應,認為兒 童透過觀察和模仿,學習複製他們所經歷的行為模式。因此,當兒童一再地觀察 到父母以暴力的方式解決問題時,他們也會學習使用同樣的方式處理問題,並且 認為使用暴力解決家庭衝突是合理的。若是兒童經驗到多重的家庭暴力,則會對 兒童的行為產生加乘的效果,並且更加可能模仿父母的攻擊或暴力行為(Jaff, Wilson, & Wolfe, 1986, 引自 Wiehe, 1998; O’Keefe, 1995)。本研究有關目睹婚暴 子女亦會攻擊父母的失功能模式發生情境的研究結果支持了國外學者的論述。

三、實務與研究建議

本研究發現,雙重的家庭暴力多由單一暴力開始,進而演變成夫妻系統與親 子系統之間的攻擊與傷害。建議實務工作者應加強對婚暴併兒虐家庭的了解與敏 感度,將已有單一暴力的家庭列為高危險群並積極介入,發展以家庭為主體的服 務計畫,採取婚姻暴力防治與兒童保護並進的雙管齊下策略,將家庭中所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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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rcia-Moreno, & Colombini, 2016)。例如,針對兒虐家庭,親職教育不應只是提供給兒 虐加害者,父母雙方應一起學習適當的子女管教方式,並達成共識,以防日後演 變成婚暴事件。對於婚暴家庭,除了教導受暴配偶如何自我保護之外,亦可運用 本研究發現,將子女可能在婚暴中受到傷害的各種情境的知識傳遞給婚暴夫妻, 儘量保護子女不受婚暴的波及與影響。對於暴力家庭的子女,不管是目睹兒童或 是受虐兒童,皆應積極提供其自我保護的知識與技能,避免讓自己捲入父母的暴 力衝突與傷害之中,並增進受雙重暴力子女的復原力(沈瓊桃,2010)。最後要 提醒的是,本研究發現,有時婚暴與兒虐事件並非在同一時間與空間發生。加害 者有時會毆打配偶,有時會對子女暴力相向。即使夫妻雙方已經離異,婚暴或兒 虐亦可能會持續存在(沈瓊桃,2017),仍需要實務工作者提高警覺並積極地介 入處遇,以保護暴力家庭中所有可能的受害者。

在研究建議的部份,由於Appel and Holden(1998)的模式分類是以核心家

庭為主,建議未來的研究可探討在非核心家庭中(例如三代同堂、隔代教養等), 是否存有其他系統之間的暴力(例如祖孫、公婆與媳婦、或是岳父母與女婿之間)。

四、研究限制

由於本研究之對象為單一縣市的臨床樣本,故研究結果無法推論至全國的一 般家庭。此外,可能由於研究主題的敏感性與造成二度傷害的可能性,降低家庭 參與研究的意願。故本研究結果最能代表的是可聯絡上、且有意願參與研究之家 庭暴力通報家庭。最後,本研究只訪問一位家長(婚暴受害者)及其一位子女, 缺乏以施暴者角度來詮釋雙重家庭暴力現象的資料收集。

五、結語

本文從當事人的角度,了解家庭從單一暴力事件演變成雙重暴力的情境因素。 研究結果顯示當家庭中出現婚姻暴力行為,不僅在夫妻系統之間造成傷害,親子 系統亦難倖免。同樣地,子女管教的議題亦可能演變成夫妻之間的暴力相向。不 論起因為何,雙重暴力的陰影與傷害,深深地影響著家庭關係及其子女之身心發 展(沈瓊桃,2005)。 在了解雙重暴力家庭的發生情境之後,期待相關單位的服務輸送體系能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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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所有可能的受害成員整合於家暴服務的安全保護傘之下,將已有單一暴力的家 庭列為極度高危險群,避免以單一暴力的思考與服務模式來協助可能發展成或已 經是雙重暴力的家庭,才能真正地協助與保護家庭中所有飽受煎熬的受害者的安 全與福祉。

陸、參考書目

中文部份 沈慶鴻(2001a):〈被遺忘的受害者-談婚姻暴力目睹兒童的影響和介入策略〉。 《社區發展季刊》,94,241-250。 沈慶鴻(2001b):〈婚姻暴力代間傳遞之探索性研究〉。《實踐學報》,32,99-134。 沈瓊桃(2005):〈兒童知覺的雙重家庭暴力經驗與其適應行為之相關研究〉。 《中華心理衛生學刊》,18(1),25-64。 沈瓊桃(2006):〈婚暴併兒虐發生率之初探—以南投縣為例〉。《中華心理衛生 學刊》,19,4,331-363。 沈瓊桃(2008):〈婚暴併兒虐服務整合的挑戰與模式初探〉。《社會政策與社會 工作學刊》,12,1,51-90。 沈瓊桃(2010):〈暴力的童年、堅韌的青年:目睹婚暴暨受虐青年復原力之探 討〉。《中華輔導與諮商學報》,27,115-160。 沈瓊桃(2017):〈離婚過後、親職仍在:建構判決離婚親職教育方案的模式初 探〉。《台大社會工作學刊》,35,91-134。 周月清(1996):《婚姻暴力:理論分析與社會工作處置》。台北:巨流圖書公 司。 林方皓(1996):〈生命中不可承受之母職〉。《中華心理衛生學刊》,10(1),61-70。 林淑娥(2000):《誰的最佳利益-母親或兒童?初探台北市婚姻暴力合併兒少虐 待家庭的社工處遇》。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翁毓秀、莊靜宜(2003):〈目睹兒童與受暴母親之親子關係研究〉。《二十一世紀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醫療福利學術研討會》。頁 165-180。台中:靜宜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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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伊迪、沈瓊桃(2005):〈婚姻暴力目睹兒童之因應探討〉。《台大社會工作學 刊》,11,129-164。 曾慶玲、周麗端(1999):〈父母婚姻暴力對兒童問題行為影響研究〉。《家政教 育學報》,2,66-89。 瞿海源(1996):《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計劃:第三期第二次調查計劃執行報 告》。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 英文部份

Appel, A. E., & Holden, G. W. (1998). The co-occurrence of spouse and physical child abuse: A review and appraisal, Journal of Family Psychology, 12(4), 578-599. Bandura, A. (1977). Social learning theory. Englewood Cliffs, NJ: Prentice Hall. Bandura, A. (1989). Social cognitive theory. In R. Vasta (Ed.), Annals of child

development (pp. 1-60). Greenwich, CT: JAI Press.

Bronfenbrenner, U. (1989). Ecological systems theory. In R. Vasta (Ed.), Annals of child development (pp. 1-60). Greenwich, CT: JAI Press.

Cloninger, C. R., & Gottesman, I. I. (1987). Genetic and environmental factors in antisocial behavior disorders. In S. A. Mednick, T E. Moffitt, & S. A. Stack (Eds.), The causes of crime: New biological approaches (pp. 92-109). Cambridge, Englan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Denzin, N. K., & Lincoln, Y. S. (1994). Competing paradigms in qualitative research. in In N. K. Denzin & Y. S. Lincoln (Eds.), Handbook of qualitative research (pp. 105-117). CA: Sage.

Edleson, J. L. (1999). The overlap between child maltreatment and woman battering, Violence Against Women, 5(2): 134-154.

Guba, E. G., & Lincoln, Y. S. (1981). Effective evaluation: Improving the usefulness of evaluation results through responsive and naturalistic approaches. San Francisco:

(27)

Jossey-Bass.

Guedes, A., Bott, S., Garcia-Moreno, C., & Colombini, M. (2016). Bridging the gaps: A global review of intersections of violence against women and violence against children. Global Health Action, 9(1), 31516.

Herrenkohl, T. I., Sousa, C., Tajima, E. A., Herrenkohl, R. C., & Moylan, C. A. (2008). Intersection of child abuse and children's exposure to domestic violence. Trauma, Violence, & Abuse, 9(2), 84-99.

Holtzworth-Munroe, A., & Stuart, G. L. (1994). Typologies of male batterers: Three subtypes and the differences among them. Psychological Bulletin, 116(3), 476-487. Jouriles, E. N., McDonald, R., Slep, A. M. S., Heyman, R. E., & Garrido, E. (2008).

Child abuse in the context of domestic violence: Prevalence, explanations, and practice implications. Violence and Victims, 23(2), 221-235.

McGee, R. A., Wolfe, D. A., Yuen, S. A., Wilson, S. K., & Carnochan, J. (1995). The measurement of maltreatment: A comparison of approaches, Child Abuse & Neglect, 19(2), 233-249.

McGuigan, W. M., & Pratt, C. C. (2001). The predictive impact of domestic violence on three types of child maltreatment, Child Abuse & Neglect, 25, 869-883. McKay, M. M. (1994). The link between domestic violence and child abuse:

Assessment and treatment considerations. Child Welfare, 73(1), 29-39.

Minuchin, S. (1985). Families and individual development: Provocations from the field of family therapy. Child Development, 56, 289-302.

Moore, J. G. (1975). Yo-yo children—Victims of matrimonial violence. Child Welfare, 8, 557-566.

O’Keefe, M. (1995). Predictors of child abuse in martially violent families, Journal of Interpersonal Violence, 10, 3-25.

(28)

Oaks, CA: Sage.

Shen, A. C. T. (2009a). Long-term effects of interparental violence and child physical maltreatment experiences on PTSD and behavior problems: A national survey of Taiwanese college students. Child Abuse & Neglect, 33(3), 148-160.

Shen, A. C. T. (2009b). Self-esteem of young adults experiencing interparental violence and child physical maltreatment: Parental and peer relationships as mediators. Journal of Interpersonal Violence, 24(5), 770-794.

Shen, A. C. T., Feng, J. Y., Feng, J.-Y., Wei, H. S., Huang, S. C., & Hwa, H. L. (2019). Who gets protection? A national study of multiple victimization and child protection among Taiwanese children. Journal of Interpersonal Violence. DOI: 10.1177/0886260516670885

Simons, R. L., Wu, C., Johnson, C., & Conger, R. D. (1995). A test of various perspectives on the intergenerational transmission of domestic violence. Criminology, 33, 141-171.

Sousa, C., Herrenkohl, T. I., Moylan, C. A., Tajima, E. A., Klika, J. B., Herrenkohl, R. C., & Russo, M. J. (2011). Longitudinal study on the effects of child abuse and children’s exposure to domestic violence, parent-child attachments, and antisocial behavior in adolescence. Journal of Interpersonal Violence, 26(1), 111-136. Straus, M. A., Gelles, R. J., & Steinmetz, S. K. (1980). Behind closed doors: Violence

in the American family. New York: Anchor Books.

Wiehe, V. R. (1998). Understanding Family Violence: Treating and Preventing Partner, Child, Sibling, and Elder Abuse. Sage Publications.

(29)

The multiple models and contextual factors for

co-occurrence of marital violence and child maltreatment

Chiung-Tao Shen4、Yi-Ti Tung5

ABSTRACT

This study examines the multiple models and context of dual-violence families.

This study collected qualitative data from families who (were) reported incidents of

family violence to Family Violence Prevention and Intervention Center. A

semi-structure interview guide was designed to collect qualitative data regarding the context

of marital violence and child maltreatment co-occurring in the same family.

This study found three contextual factors of dual-violence families: 1. both marital violence and child abuse resulted from the abuser’s factors; 2. marital violence resulted from child disciplining issues; and 3. child abuse resulted from marital violence. Marital violence resulting in child maltreatment was due to two contexts: children were maltreated innocently or children had learned to use violence toward their parents. Children were maltreated innocently because they were actively or passively involved in the marital conflicts. Active involvement included children trying to stop the violence between parents, and children trying to fight back against the abuser. Passive

4 Professor, Nation Taiwan University

5 Assistant Professor, Nation Taipei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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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volvement included: 1. children were hit for no reason; 2. the abused spouse turned to children for help, and then the abuser turned their attack toward their children; 3. parents diffuse their negative emotions into children; 4. spouse intended to attack their partner by hurting their children.

Key words: Family violence, marital violence, child abuse, co-occurrence of marital violence and child abuse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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