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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政策面探討美國女性單親家長的工作與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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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發展季刊 114 期 43 中華民國95 年 6 月

從政策面探討美國女性單親家長的

工作與福利

謝 美 娥

一、前 言

『單親家庭』一般界定為(普查) 住戶中,因未婚、離婚(分居)、或喪 偶的單一父或母以及其 18 歲以下的未 婚子女所組成的家庭。 觀看台灣地區 1990 年人口普查單 親戶的數量,單親戶共有 162,708 戶, 占總戶數的3.29%,也就是說每 30 戶中 有 1 戶是單親家庭。其中男單親戶的比 例是 38%,女單親戶為 62%。若以家中 有 18 歲以下未婚子女的戶數言,則占 7.43%,每 13 戶就有 1 個是單親戶(謝 美娥,1998)。相較美國,1987 年孩子 在 18 歲以下的所有家庭中,有 27%是 屬於單親家庭(U.S. Bureau of the Cen-sus,1989)。 女性單親家庭所面臨的問題,大致 上來自四個方面:經濟問題(徐良熙、 張英陣,1987;張清富、薛承泰、周月 清 ,1995 ); 子 女 教 養 的 問 題 ( 林 萬 億、秦文 力,1992),人際關係的改變 (林萬億 、吳季芳,1993),以及心理 適應的問題(Weiss, 1976;林萬億、吳 季芳,1993)。其中經濟問題常常是迫 切且極需去處理的。 研究者曾針對單親家長復原力進行 研 究 , 初 步 發 現 單 親 家 長 走 向 積 極 恢 復,就得主動去爭取籌碼。其中經濟獨 立 的 自 主 權 是 最 為 重 要 的 ( 謝 美 娥 , 2002),換言之,能否經濟獨立,是一 些 女 性 單 親 最 看 重 的 事 之 一 。 張 英 陣 (1996)也曾在其論著中闡述經濟來源 穩定是所有單親家庭的重要關注點,尤 其是由女性為首的單親家庭,經濟的來 源,除了靠自己工作賺錢外,就是靠他 人 的 支 援 了 。 有 相 當 多 的 女 性 單 親 家 庭,必須靠政府的福利救助。在國外一 般 被 認 為 對 單 親 母 親 的 救 助 相 對 於 國 內 , 是 比 較 寬 鬆 的 。 但 是 以 最 新 的 發 展,國外對於女性單親家庭的協助,也 趨向緊縮。女性單親雖然負擔子女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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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發展季刊 114 期 44 中華民國95 年 6 月 的責任,仍多需要外出工作,以維持收 入。就業是使單親媽媽脫離社會救助的 普遍方式,也是各國一直鼓勵的方式。 美 國 克 林 頓 總 統 簽 署 的 1996 年 PRWORA,以強制性工作規定及限時性 補助期限要求福利收受者儘早回歸到就 業市場,以期自給自足(Kin & Hong, 1999; Rodger, 2003)。同年,歐洲也掀 起相似的風潮。以荷蘭為例,1996 年新 的一般性補助法案(General Assistance Act of 1996),單親家長也被要求當最小 子女年齡達 5 歲時,即必須外出工作 (Van Wel & Knijn, 2001)。因此勞動參 與的要求似乎越來越無法避免。 雖 然 勞 動 參 與 有 其 重 要 性 和 必 要 性,一些婦女會以母職的要求、教育程 度與工作要求不一致、工作機會太少、 家務工作繁重、交通安排不易和兒童照 顧 之 缺 乏 等 作 為 抗 拒 工 作 的 原 因 (Monroe & Tiller, 2001; Van Wel & Knijn, 2001)。對於女性單親家長來說, 更 容 易 因 一 些 主 、 客 觀 因 素 而 無 法 工 作。這時候財政上的誘因、制度上的配 合等可能對女性單親家長的工作有正面 的影響力。 我國婦女在勞動參與率上,一直遠 低於男性,民國 90 年男性勞動參與率 為 68.5%;女性勞動參與率為 46.1%。 其中離婚、分居或喪偶之男性單親家長 之勞動參與率為 48.04%;女單家長則為 26.56%(行政院主計處,2001)。另根 據台灣官方列冊的「低收入戶」資料顯 示,低收入戶中有 23.5%為單親家庭, 其中女性單親家庭的戶數是男性單親家 庭的 8 倍(鄭麗珍,2002)。顯然,女 性 單 親 家 庭 落 入 貧 窮 的 機 會 是 相 當 高 的。 而 以 美 國 為 例 , 美 國 單 親 媽 媽 有 57.7%就業,其中全職就業者有 34.7% (Manning & Smock, 1997)。另一統計 則指出女性單親的就業率為 55.8%,相 對於男單的 76%以及雙親家庭中男性的 91.7% 和 女 性 的 60.7% ( Manning & Lichter, 1996)。而最新美國人口統計, 已婚男性的勞動參與率為 77.3%,已婚 女性的勞動參與率為 61%;離婚、分居 或喪偶之男性單親為 65%,離婚、分居 或喪偶之女性單親為 49.6%(U. S. Bu-reau of the Census, 2004, no 577)。由這 些統計數字看起來,我國女性單親家長 的就業率確實偏低,除了社會心理因素 外,制度上的誘因也許是差異的來源。 這就是本研究的目的,希望從政策上或 文獻上的資料,實際而深入的了解美國 福利上的規定,這些規定有何實務上的 意義? 本研究希望達到下列目的: 了解美國女性單親家長的社會人  口特質,這些社會人口特質與台灣女性 單親家長的社會人口特質有何差異? 了解美國女性單親家長的經濟困  境狀況。 檢視美國現有單親家長的福利政  策與實務。 檢視美國及其他國家單親家長的  工作要求與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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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發展季刊 114 期 45 中華民國95 年 6 月 檢視美國及其他國家反貧窮的新  策略及其對女性單親家庭的效果。

二 、美 國 女 性 單 親 家 長 的 社 會 人 口

特質

美 國 以 女 性 為 家 長 的 家 戶 越 來 越 多,1960 年以女性未結婚母親為戶長者 有9%,到了 1990 年增為 20%(Zhan & Sherraden, 2003);美國單親媽媽在定義 上有時候不太一致。大部分社會福利基 於協助弱勢之立場,而界定為因未婚、 離婚(分居)、或喪偶的單一父或母以 及其 18 歲以下的未婚子女所組成的家 庭。惟在閱讀政府統計數字時,必須澄 清有時候單親家長又區分為兩類:從未 結 婚 (single ) 和 失 婚 ( window, di-vorced or separated)。子女則涵蓋所有年 齡層的子女。

如何描述美國的單親媽媽,從最近 Fang & Keane(2004)「評估福利改革對 單親媽媽的影響」的研究,採用 1980〜 2002 年人口統計資料,針對 18 歲以上 且家有依賴子女(未滿 18 歲)的單親 媽媽訪問資料。這些婦女可能離婚、寡 婦、分居或從未結婚;子女則是親生的 (biological)、 繼 婚的( step-) 或 收 養 的(adopted)。共計有 127,119 筆資料。 從這筆龐大資料可以看出美國單親媽媽 的 人 口 概 況 。 根 據 Fang & Keane (2004)統計,美國單親在這段長達 22 年的時間序列中,基本人口資訊相當穩 定。白人占 62%〜65%、黑人占 32%〜 35%。在單親類型中,喪偶單親媽媽從 13.8%降 到 6.5% , 離 婚 者 從 46%降 到 37.8%,分居者從 24.7%降到 14.4%,然 而從未結婚者則從 1980 年的 15.6%大幅 增加到 2002 年的 41.3%。1997 年從未 結婚者(38.9%)首次超越過離婚媽媽 (38.2%)。即使在 1996 年 PRWORA 法 案明顯把目標擺在減少未婚者比例,從 未結婚媽媽的比例仍是持續增加。在家 庭大小當中,單親媽媽的家庭,也持續 縮小當中,1980 年有一個小孩的單親媽 媽占 48.3%,到 2002 年則有 54.5%。子 女平均數約在 1.7〜1.8 個之間。教育程 度言,單親媽媽高中輟學率從 1980 年 的 34.5%降到 2002 年的 19.3%,同時間 大 專 程 度 者 從 26.5% 增 加 到 45.3% (Fang & Keane, 2004)。

以 2003 最新統計,單親媽媽(失 婚者)的勞動參與率有 49.6%,相對於 單 親 爸 爸 的 65% 和 未 結 婚 媽 媽 的 66.2%。而子女 18 歲以下的單親媽媽就 業率有 71.9%;相對於子女 18 歲以下單 親爸爸的 83.3%。在雙親家庭中,父親 就業率有 91.2%;母親就業率 66.2%(U. S. Bureau of the Census, 2004, no. 581)。 從以上統計看出,無論是勞動參與率或 就業率,單親媽媽都比單親爸爸或雙親 家庭中的爸爸來得低。 美國人口統計中的單親家庭,子女 係涵蓋所 有年齡層的子女,並非以 18 歲為限。因此其統計女性單親家庭有 18 歲以下子女者占 60%,男性單親家庭有 18 歲以下子女者占 41%,而雙親家庭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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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發展季刊 114 期 46 中華民國95 年 6 月 有 45% ( U. S. Bureau of the Census,

2004, no. 63),有較多比例的女性單親 撫養 18 歲以下小孩,顯示其弱勢的本 質。又,2003 年全部家戶中,雙親家庭 的貧窮率有 5.3%,女性單親家庭貧窮率 為 26.5% , 男 性 單 親 家 庭 貧 窮 率 則 為 12.1%(U. S. Bureau of the Census, 2004, no. 690),女性單親家長的貧窮率是雙 親 家 庭 的 5 倍 、 男 性 單 親 家 庭 的 2.2 倍。 從這些人口調查統計發現,女性單 親有較多 18 歲以下的小孩、貧窮率較 高、較多的人沒有完成高中教育、勞動 參與率和就業率均低。 而在其他社會人口特質方面,其子 女教育成就、成績差、輟學比例較高。 Zhan 與 Sherreden(2003)曾採用美國 家庭與家戶調查資料第 1 波(1987 年〜 1988 年 ) 和 第 2 波 ( 1992 年 〜 1995 年)資料,想了解資產對女性單親子女 (12〜18 歲)教育期望的影響,訪談子 女 591 位中,了解到其母親和家庭的一 些特質:這些單親母親平均 40 歲,有 2 個 18 歲以下的孩子、1.3 個大人、平均 12 年教育,25%未完成高中教育、41% 高 中 畢 業 、34% 大 專 程 度 , 會 談 時 有 71%有工作,貧窮率為 11%。40%的媽 媽有房子,45%有存款,17%存款多於 3,000 元。從 Zhan 與 Sherraden(2003) 的研究,可大略窺見單親媽媽的境況。 單 親 媽 媽 家 庭 不 必 然 是 單 成 人 家 庭,其可以是與其他成人如:父母、未 婚夥伴或其他無關係成人同居。美國單 親媽媽的居住安排方面,分為 4 類:獨 自居住(61%)、與父母同住(15%)、 與 無 關 係 男 人 同 居 (cohabitated with other man 14% )、 與 他 人 同 住 ( share with others 13%)(London, 1998)。

美國單親媽媽的勞動參與率從 1995 年的 69%到 2000 年的 79%,即使 2003 年仍高達 78%。勞動參與率係指目前有 工 作 或 積 極 找 工 作 或 暫 時 被 資 遣 的 比 率。從這個數字再加上失業的趨勢,可 以肯定單親媽媽是想要工作的(Sheman, Fremstad, & Parrott, 2004)。換言之,美 國單親媽媽的勞動參與意願相當高,這 一點可以視為相當正面的特點。 從 以 上 統 計 看 出 , 美 國 單 親 媽 媽 中,從未結婚的媽媽有增加趨勢,教育 程度也逐漸提高,未結婚媽媽應該有為 數不少的不婚媽媽(by choice),因此在 從未結婚者中其就業率比較高。 相較之下,我國單親媽媽的人口特 質,若以單親媽媽的教育考察為例,李 淑容(1998)研究發現女性單親家長教 育程度以國小最多,有 41%;其次為高 中/高職,為 28.2%,低於高中/高職 者共 85.9%。黃建忠(1998)分析民國 69 年至民國 83 年行政院主計處家庭收 支調查資料,統計發現單親媽媽的平均 年 齡 為 35.5 歲,平均教育年數為 8.0 年;黃建忠後來再分析民國77 年至民國 86 年較新資料(黃建忠,2000),發現教 育程度上升,二分之一有高中或以上程 度,再加上子女數目減少,因此有就業的 比例在增加。在單親類型方面,喪偶的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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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發展季刊 114 期 47 中華民國95 年 6 月 單親最多,為 48.19%,離婚的女單親差 數 不 大 , 占 46.09% ,未 婚的女 單親 占 5.7%。女性的單親家庭中喪偶者仍比離婚 者多,女性單親家長年齡較小,50 歲以 上者只有 11.66%,而 30〜39 歲者也是最 多,但卻高達 48.07%,20〜29 歲則占了 7.46%(謝美娥,1998)。比較之,我國女 性單親在教育程度上比美國女性單親來得 低,此應與美國施行 12 年義務教育有 關。離婚和喪偶者較多,未婚者較少。至 於貧窮率方面,因無直接數字對應,無法 比較。

三、美國女性單親家長的經濟狀況

在一項比較8 個國家女性單親家庭收 入狀況的研究中,研究者發現女性單親家 庭之收入,普遍比雙親家庭來得低,在 55%到 85%之間。這 8 個國家大致分為 3 類,北歐國家(挪威、瑞典)的單親媽 媽,其收入是雙親家庭的85%左右,其他 3 個歐洲國家(英、法、德)則約在 65% 〜76%之間,非歐洲的 3 國(美、澳、 加)則在 55%上下(Wong, Garfinkel, & McLanahan, 1993)。另一研究指出女性單 親家長的平均收入為$5,330 元,男性單 親家長的平均收入為$9,000 元,而雙親 家庭平均收入為$10,794 元(Manning & Lichter, 1996),女單親收入約為男單親的 59%,為雙親家庭的 49%。由此可見,大 部分女性單親家庭的收入都低於男性單親 家長與一般雙親家庭。另一項以女性單親 為對象,比較美國、英國、加拿大的單親 媽媽人口特徵,使用社會救助的比例和女 性勞動參與率(以使單親媽媽脫離福利救 助的努力)的論述指出:美國 1983 年有 45%(使用 AFDC 的單親媽媽)使用社會 救助;英國 1986 年有 48%的單親媽媽領 取補助性津貼;加拿大約三分之一的單親 媽 媽 仰 賴 社 會 救 助 (Evans, 1992 )。 Manning & Lichter(1996)更比較美國男 單親與女單親接受社會救助的差異,得到 男單親有 6.7%,女單親有 30.1%接受社 會救助。不過,更新資料指出,美國在新 法TANF 實行後,單親媽媽的福利參與率 從 1996 年的 25%降到 2004 年的 9% (Fang & Keane, 2004)。當然,福利參與 率降低是不是表示經濟狀況改善?需要更 進一步了解。美國 1996 年福利改革,施 行了一些新措施,前述 9%的福利參與率 即是受到這些新措施的影響,以下簡述所 有福利改革的措施。

四 、 美 國 幾 個 重 要 單 親 家 長 的 福 利

政策及其效果

現現現現現  從 1935 年社會安全法第 4 章 AFDC 對單親家庭有現金的補助,該方案持續了 60 年,直到 1996 年才停止。1996 年後另 頒 布 TANF ( Temporary Assistance for Needy Families)取代。以 2002 年 TANF 現金補助為例,阿拉斯加州每月給付最 高,為 631 元、加州 510 元、華盛頓州 435 元、阿肯色州最低,為 161 元(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2004, 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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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社區發展季刊 114 期 48 中華民國95 年 6 月 9)。現金補助有其效果,例如,在 1990

年時,非老人單親媽媽其在轉移前收入為 貧窮者占有 54.4%,現金社會保險協助 5.4%的家庭脫離貧窮,現金公共救助協助 5.9% 脫 離 貧 窮 ( Danziger & Weinberg, 1994)。

兒兒兒兒現現兒

 child care subsidy)現 美國在 1990 年之後聯邦政府大幅增 加公共補助托兒費用。爲了減少低收入家 庭和單親媽媽的福利依賴和增加就業, 1996 年福利改革之後兒童照顧補助更為 普遍。不但在經費上增加,更把原本支離 破碎的4 個兒童照顧經費來源整合成單一 兒童照顧概括性方案(block grant),稱為 兒童照顧發展基金 the Child Care Devel-opment Fund(CCDF)。在 1999 年兒童照 顧補助大概增加到210 億(Blau, 2001)。 各州甚至可以將30%TANF 的經費轉移到 兒童照顧補助經費。這些改變指出決策者 視兒童照顧補助為福利改革重要的一環。 使用兒童照顧補助的低收入家長必須是就 業、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各州均可以彈 性的設定符合資格者的要求、費用分擔比 例和給提供者的核退率(Blau & Tekin, 2003)。 2000 年大約有 90%的兒童照顧發展 基金採用現金抵用券(voucher)方式, 補助家庭的托兒費用,各州得自定健康與 安全標準以及證照要求。除現金抵用券 外,另有「使用證明書」(certificates), 家 長 憑 證 書 直 接 使 用 服 務 (Becerra, Gooden, Kim, Henderson, & Whitfield, 2002 )。各州再自行設置托兒服務提供者 的 核 退 率 , 再 由 CCDF 直接撥款。不 過,雖然兒童照顧經費大幅增加,托兒補 助金的使用率一直偏低。兒童與家庭部 (DCF)評估所有有 13 歲以下兒童照顧 需求的家庭,在 1998 年〜2000 年之間約 有 12%〜15%的家庭使用兒童照顧補助 金。Tekin(2004)使用 1999 年全美家庭 調查資料 NSAF,計算有 6 歲以下收入在 貧窮線 200%以內的單親媽媽家庭,有 17%使用兒童照顧補助金,顯然並非所有 貧窮、有兒童照顧需求的單親媽媽會使用 兒 童 照 顧 補 助 。Tekin ( 2004 ) 同 時 發 現,有高中學歷和大專程度以上的單親媽 媽 比 起其 他 媽媽 分別 多出 7.6% 機率和 11.4%機率會使用兒童照顧補助金。而使 用兒童照顧補助金的單親媽媽其就業比例 比 起 未 使 用 者 多 出 9% ( 78.9% VS. 70% ),從 因果 分析 看, 則影 響就 業 達 13%(Blau & Tekin, 2003)。

惟各州規定符合 CCDF 的收入水準 差 異甚 大, 以 3 個子女的家庭為例, Wyoming 規定所得在 16,000 元以下方可 接受補助;Connecticut 則為 39000 元,以 致有些州家庭收入在 18,000 元以下卻仍 無法獲得兒童照顧補助金,而據估計市場 上托兒費用從3,000〜10,000 元左右(U.S. DHHS, 1999)。 子子子子子兒  child support)現 1975 年美國聯邦政府通過子女贍養 費強迫執行法修正法案(Child Support Enforcement Amendments),要求各州嚴 厲執行,1984 年修正並於 1988 年正式頒 布子女贍養費法(Child Support Act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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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發展季刊 114 期 49 中華民國95 年 6 月 1988)。該法有 3 個目的:找出非監護權 的父母、增加裁定的數量和數額以及增進 實際贍養費用(Garfinkel, 1992)。州在 1980 年到 1997 年徵收的子女贍養費從 13 億增加到 28 億;分別占 AFDC/TANF 總費用的5%和 12%(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1983 & 2000 )。 Meyer (1999 ) 使 用 1995 年 當 前 人 口 調 查 (CPS)資料分析,發現子女贍養費確實 可以幫助貧窮單親媽媽家庭轉移前收入 (pre-transfer)脫離貧窮的效果達到 6% 〜7% ;與 社會 保險 和福 利的 效果 差 不 多。Huang,kunz 及 Garfinkel(2002)使 用1976 年〜1996 年全美青年貫時性調查 資料統計,婦女前一年收到 1,000 元子女 贍養費的婦女比起未收者多出18%機率離 開福利,而重新接受福利者則少了12%機 率。另有研究指出貧窮有監護權的單親媽 媽,約 39%有領到子女贍養費,平均為 1,922 元 ( U.S. Bureau of the Census, 1996)。雖然子女贍養費確實有一些正面 效果,但其效果只能算是中等,就其原因 是其數額太少所致。

薪薪薪薪薪薪薪薪薪兒

 Earned

In-come Tax Credit)現

這是 1975 年聯邦頒布的所得稅減免 的方案,給予低收入的納稅人所得稅減 免,就業的單親媽媽也能從中得到好處。 薪資所得稅特別減免由財政部主管,透過 工資報稅而取得,事實上是一種負所得稅 制。此方案對象是撫養孩子的低收入工作 者家庭,以 2003 年為例,有 2 個小孩的 單親家庭其年收入在$33,693 元以下者或 雙親家庭其年收入在$34,693 元以下者即 可申報。由於可以特別扣除稅額,對於有 工作且有小孩的低收入家庭特別有吸引力 (The Annie E. Casey Foundation, 2003)。 在 1980 年 單 親 媽 媽 採 用 EITC 者 有 10%,到 2002 年有 34%採用(Fang & Keane, 2004)。使用率不高,可能與其申 報 太 複 雜 有 關 (Stoesz & Saunders, 1999)。又以 2003 年為例,沒有子女的工 作家庭大概有350 元的退稅額,有一子女 者大概有 2,500 元、2 個子女以上家庭則 約有4,000 元退稅額(The Annie E. Casey Foundation, 2003)。Liebman(1997)研 究指出薪資所得稅特別減免確實增加了有 福利媽媽勞動市場的參與率,但並沒有減 少已經在勞動力中女性的工作時間。換言 之,並未因退稅增加所得而減少工時。 醫醫現現現  對於低收入家庭或兒童,美國有醫療 補助法可以協助。符合 AFDC 的家庭自 動取得受助資格。1996 年 TANF 施行之 後,為了讓部分離開TANF 的家庭仍能取 得醫療補助,各州得規定較寬鬆的所得和 資源標準,因此有越來越多的州其家庭雖 然收入高於貧窮線標準,仍能取得醫療補 助(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2004)。 醫療補助的擴大,也幫助許多單親媽媽家 庭,使一些單親媽媽不致於為了讓家人留 有醫療補助,而想辦法留在福利圈內。 就就就就就現  與就業有關的福利分為2 種,一為傳 統給付(traditional benefits),包括健康保 險、壽險、退休計畫、有給假、利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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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發展季刊 114 期 50 中華民國95 年 6 月 和股票選擇權等;一為友善家庭相關給

付,包括托兒服務、彈性工時、病兒照顧 假等(Caputo, 2000)。友善家庭工作場域 的 運 動 , 例 如 支 薪 病 假 (paid sick leave)、支薪休假(paid vacation time)、 彈性工時(flexible work schedules)和家 庭照顧假等,確實協助許多工作的婦女。 可惜的是其幾乎只造福了專業工作的婦 女,對於支領時薪的低收入工資婦女,很 少適用(Gault, Hartmann, & Yi, 1998)。 單親媽媽除非是較專業的從業者,比較少 得到關於就業者的福利。

五 、 檢 視 美 國 福 利 改 革 的 工 作 要 求

與時間限制

福利改革之後,許多福利的給予,均 有工作的要求,而 TANF 更有時間的限 制 。TANF ( Temporary Assistance for Needy Families)對於低收入家長有許多 工 作 的 要 求 , 主 要 的 規 定 如 下 (U. S. DHHS, 2004): 工作要求:各州福利接受者在接受福 利滿 2 年後必須去工作,1997 年以前必 須達到 25%,2002 年 50%。單親家庭在 第 1 年必須參與每週至少 20 小時的工 作,到了2000 年,每週必須工作 30 個小 時;除非各州訂定例外狀況,否則不能免 除工作要求的成人必須在接受福利滿兩個 月後參加社區服務。有6 歲以下兒童的單 親,若因為無法找到合適的托兒以致不能 工作,州政府不得有處罰措施。有1 歲以 下兒童的單親得免除工作規定,在未來一 年內也不計算在就業參與率的統計中。無 法參與工作要求的家庭將酌減或取消福 利。 工作方案(Work Activities):福利接 受者必須參加無公共補助或有公共補助的 就業,在職訓練、工作經驗、社區服務、 12 個月的職業訓練、或是他們必須提供 其他參與社區服務者托兒的服務。連續 6 個禮拜均有在尋找工作,可以計入工作的 要求。在要求就業的百分比當中,參加職 業訓練或青少年父母親上高中的比例,不 得超過各州案量25%。 5 年期限:家庭若已經接受補助達連 續5 年時,不得再接受現金補助。各州可 以有20%的案量不受此時間限制,各州也 可以自行提供給超過時間限制的福利接受 者非現金的補助和代券(vouchers)。 各 州 有 提 供 『 維 持 努 力 』 的 要 求 (MOE maintenance of effort requirements): 各州僅能有 80%的 1994 年水準的福利支 出,而且各州必須維持支出在 1994 年度 水準,才可以申請用來補助因為人口成長 和經濟衰退的影響而增加的經費。此外, 各州的兒童照顧經費也必須維持在 1994 年或 1995 年水準(取較高的一年),才可 以申請比原來分配額度高的兒童照顧經 費。如果各州有達到最低工作的要求,則 強迫性州的努力可以降到75%。 福利改革對單親媽媽究竟有多少影 響?從上述單項福利改革中確實可以看到 一些效果,惟許多效果和 1990 年代以後 的經濟成長正好呈現正相關,以致究竟是 經濟成長導致了單親媽媽的就業或是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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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發展季刊 114 期 51 中華民國95 年 6 月 政策性措施確實也提升了單親媽媽的就業 率 , 需 要 更 清 楚 的 變 項 控 制 。Fang 與 Keane(2004)即做了更嚴謹的變項控制 而有了一些發現:從1993 到 2002 年之間 單親媽媽福利參與率下降了23%,其中工 作的要求解釋了57%的變異量、薪資所得 稅特別減免(EITC)解釋了 26%的變異 量、福利時間限制解釋了11%的變異量、 總體經濟則解釋了 7%變異量。同時段, 單親媽媽的工作參與率增加了 11.3%。政 策和經濟因素的相對重要性如下:薪資所 得稅特別減免(EITC)(33%)、總體經濟 改變(25%)、工作的要求(17%)與福 利 時 間 限 制 (10% )。 Fang 與 Keane (2004)認為工作的要求確實使很多單親 媽媽離開了福利救助體系,但不一定增加 就 業 , 反 倒 是 薪 資 所 得 稅 特 別 減 免 (EITC)對單親媽媽離開福利和就業都 有貢獻。他們更指出,即使離開福利體 系,離開者仍有 1/4 並沒有開始工作。 如果離開福利後卻沒有去工作,顯然問題 仍舊存在。

六 、 檢 視 美 國 其 他 反 貧 窮 的 新 策 略

及其對女性單親家庭的效果

檢視美國反貧窮措施(適用於貧窮的 單 親 媽 媽 ), 以 福 利 資 本 主 義 (welfare capitalism)為主,福利資本主義係運用 市場原則以強化社會福利,其又可分為 3 種策略:『薪資補充』,如:薪資所得稅特 別減免(EITC)、促進工作機會特別稅法 (The Work Opportunity Tax Credit)、直接

補充薪資;『資產建立』,如個人發展帳 戶、小額信用貸款;以及『社區資本的集 中 』(community capitalism)( Stoesz & Saunders, 1999)。 薪資補充主要是透過稅賦減免,讓低 收入的工作人員和雇用低收入的雇主享有 稅賦減免。薪資所得稅特別減免在前文已 有闡述,係給有子女之低工資工作者特別 減稅優待。有些州另外將退稅加碼,例如 Minnesota 州 和 Wisconsin 州分別加碼 25%和 43%,有些州則另外給租金、瓦斯 電力費、托兒費用和健康保險特別扣除 額,在在都在增加工作誘因(Stoesz & Saunders, 1999)。促進工作機會特別稅 法,則補充薪資給雇用低收入較難就業者 的雇主,起初補充薪資未滿 6,000 元的 35%或每個工人最高達 2,100 元,後來擴 大到工作兩年內的前 20,000 元均適用, 從第 1 年 10,000 元的 35%到第 2 年 10,000 元內的 50%,每名工作人員最多由 政府補充薪資 8,500 元。促進工作機會特 別稅必須由雇主報稅後方可拿到,由於程 序 複 雜 , 也 阻 卻 一 些 申 請 者 。Edmund Phelps 提出直接薪資補助,專門補助低生 產力的勞工,政府直接撥經費補充薪資, 從7 元補助 3 元到 12.06 元補助 0.06 元。 資產發展係由 Michael Sherraden 在 1991 年提出。他觀察福利救助只重視所 得支持,而實際上貧富最大的差距是在資 產。中產階級所以成為中產階級是因為累 積財富,購置資產。若能協助低收入者累 積資產,才能真正脫離貧窮(Sherraden, 1991)。真正能脫貧的長期策略是個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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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發展季刊 114 期 52 中華民國95 年 6 月 展 帳 戶 (Individual Development

Ac-counts= IDAs),IDAs 尋求外面配合款以 配合個人儲蓄,所儲蓄款項只能有四個用 途:完成大專教育或職業訓練、購屋、從 事小事業以及補充退休金。1996 年福利 改革後,聯邦福利改革法案有將 IDAs 加 入法條,但一直沒有撥款,只有從各州或 地 方 經 費 或 甚 至 是 社 區 機 構 的 經 費 補 助。多數方案還會教導有關經濟的知識 並做財務和個人諮商以建立其行為。每 帳戶 1 個月要儲存 5 元〜20 元,每一 元 補 助配 合 0.5 元〜4 元(Sherraden, 1991)。美國之夢實驗計畫(the Ameri-can Dream Demonstration=ADD)是第 1 個有系統從事關於 IDAs 的實驗計畫, 全美 14 個計劃進行 4 年(1997 年〜 2001 年),研究則進行了有 7 年(1997 年〜2003 年),由 Washington D. C.的 企 業 發 展 自 治 會 (The Corporation for Enterprise Development)設計指導,華 盛頓大學的社會發展中心負責研究。幾 個發現如下:參加的人共 2,364 人,以 女性居多,占 80%;平均年齡 36 歲, 87%的人在 20 歲〜49 歲之間、從未結 婚的占了48%,失婚者占 29%,已婚者 22%、1 個大人和小孩的家庭占 44%、 全 職 就 業 者 58% , 部 分 工 時 就 業 者 20%、平均年收入$17,952 元,約在貧 窮線的 116%。每一參與者每月平均存 款$19.07 元、12 個月中存款 6 次、配 合 率 2: 1 下 每 名 參 與 者 每 年 累 積 近 700 元(Schreiner, Clancy, & Sherraden, 2002)。整體而言,IDAs 可以鼓勵低收 入戶存款累積財富,不過從所存的數額 與其收入的比例看,其效果並不如期待 中的大。可能會和民族性有關,以我國 民眾的儲蓄習慣,若再加上配合款以玆 鼓勵,效果說不定會必在美國的計劃來 得好。 另有小額企業貸款(microenterprise), 貸款給 AFDC 接受戶,讓他們開創小型 企 業 , 在 過 去 自 營 業 者 的 時 薪 為 4.37 元,加入自營業學習方案後,時薪平均 為 5 元。許多低收入單親媽媽喜歡自營 業,可惜此方案效果並不彰,究其原因 應該是時薪太低所致(Stoesz & Saun-ders, 1999)。濟貧政策常常是協助低收 入者脫貧的最大障礙,許多社會福利方 案均有最低資產的規定,導致申請救助 的人必須先把資產賣掉或用掉才能符合 申請資格,因此,若要以建立資產協助 低 收 入 者 , 首 先 要 修 改 一 些 資 產 的 規 定。 社 區 資 本 主 義 或 社 區 資 本 的 集 中 (community capitalism)則是尋找一些民 間機構在地方上作全面性發展工作,以較 弱勢地區為主取代以個人為主的協助方 式,全面發展投資,改善地方經濟,藉此 提 升 工 作 機 會 (Stoesz & Saunders, 1999)。 上述許多新策略,不必然針對單親 媽 媽 。 惟 都 配 合 1996 年 福 利 改 革 進 行 ,l996 年 福 利 改革針 對 低 收 入的 方 案,最大宗的 TANF 乃以低收入單親家 庭為主,因此許多單親媽媽也都能受惠 於新方案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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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發展季刊 114 期 53 中華民國95 年 6 月

七、我國相關政策的現況與反省

台灣地區,鼓勵單親媽媽就業的措 施比較不足,仍以濟貧之社會救助作為 支 持 女 性 單 親 家 庭 相 關 福 利 措 施 的 主 軸。觀察歷史發展的脈絡,民國 54 年 行政院通過之「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 策」相繼推動小康計畫與安康計畫,是 我 國 消 滅 貧 窮 政 策 的 濫 觴 。 直 到 民 國 69 年立法院通過「社會救助法」,救助 貧窮才成為社會福利政策實施的重點。 後更由於社會變遷以及國民生活水準之 提升,立法院於民國 86 年新修訂「社 會救助法」,改以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 出的百分之六十取代從前以所得收入為 基準的計算方式,並將貧窮線調高,但 由於資產調查的對象需包含三代(直系 血親與同住旁系血親),不符合單親媽 媽實際上並未接受娘家或手足濟助的現 實,經常因高估其資產狀況而駁回其申 請,或降低其低收入戶等級,表現出政 府賦予家庭及個人更多的福利責任,以 迴避由政府來擔當照顧更多經濟困難民 眾 之 角 色 的 價 值 思 考 ( 鄭 麗 珍 , 2000)。但不可諱言的是現階段政府提 供 低 收 入 戶 對 象 的 福 利 已 益 形 充 分 完 善,從醫療、住宅到協助其加速累積資 產,可發揮長期扶助的安全網功能。 許多女性單親進入救助系統面臨重 重困難,為了照顧因遭遇夫死亡、受刑 或失蹤、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 之 虐 待 經 判 決 離 婚 確 定 者 、 因 家 庭 暴 力、性侵害或其他犯罪受害,而無力負 擔 醫 療 費 用 或 訴 訟 費 者 、 因 被 強 制 性 交、誘姦受孕之未婚婦女懷胎 3 個月以 上至分娩兩個月以內者、單親無工作能 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 或為照顧子女未能就業者等事件而成為 實質或形式上單親的弱勢婦女,立法院 於民國 89 年又通過「特殊境遇婦女家 庭扶助條例」,提供通過相當於中低收 入戶資格審查的婦女短期性緊急生活扶 助、驗傷醫療補助、法律訴訟補助、心 理治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子女教育 補助和兒童優先進入公立托教機構以及 創業貸款等補助項目(內政部社會司, 2006)。不過,由於對單親無工作者對 象的審查標準極其嚴峻,以全無收入為 限,雖僅以微薄、不穩定的打零工或家 庭手工為業者亦無法符合,加上需在事 發 3 個月內提出申請方可,因此再度排 拒許多入不敷出和未及時提出申請卻已 陷入經濟困境的單親媽媽。為了彌補有 需求者卻不得其門而入的遺憾,立法院 最近(於民國 95 年 4 月 25 日)更三讀 通過該條例之修正,新條例的特點有: 放寬未婚婦女僅以強制性交或誘姦受孕 之限制,而以其生活上是否陷入困境作 為判斷的依據;在「遭夫惡意遺棄或不 堪同居之虐待」一項,增列「已完成協 議離婚登記」;增列「其他 3 個月內生 活 發 生 重 大 變 故 導 致 生 活 、 經 濟 困 難 者 , 且 其 重 大 變 故 非 因 個 人 責 任 、 債 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以協助 難歸類卻在經濟上確實遭受困難的弱勢 婦女;復將申請緊急生活扶助的申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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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發展季刊 114 期 54 中華民國95 年 6 月 由,由目前 1 人僅能申請 1 次,修正為 一人一事由以補助 1 次為限;並且,將 申請時間放寬至事實發生後 6 個月內, 以彌補現行的 3 個月申請期限,導致許 多喪偶婦女因辦理喪葬事宜而錯失申請 期限;增訂家庭暴力受害者得申請子女 生活津貼與兒童托育津貼,協助其照顧 子 女(立法 院全球資 訊網 ,2006 年 5 月 16 日瀏覽)。觀察修正條例,扶助類 別與事由雖已經較為寬鬆,但仍以經濟 上弱勢為主要審查依據,表示仍存在濟 貧的社會救助思想。再者,該條例以特 殊境遇之單親婦女為限,對一般單親之 協助,以無工作能力為限,對許多協議 離婚之單親所助有限。 另外,各縣市政府也根據地方資源 條件和授權程度,個別執行與扶助單親 家庭有關的中央交辦事宜或規劃地方自 治事項。高雄市直接以單親家庭為扶助 對象,於民國 90 年通過「高雄市單親 家庭扶助自治條例」,其提供經濟生活 支 助 、 子 女 照 顧 、 就 業 服 務 、 醫 療 補 助、居家生活支助、生活適應輔導及諮 詢服務,就業服務方面有中低收入單親 家庭職訓津貼、單親家庭創業貸款、職 業 訓 練 、 就 業 輔 導 及 申 請 營 業 服 務 等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2006 年 5 月 16 日瀏覽);台北市可以從兒少福利和婦 女福利兩方面看:兒少福利方面,除了 配合全國性普及式的幼兒教育券,一學 年補助 1 萬元外、另有多項救助氣息濃 厚的以中低收入或弱勢家庭為主的經濟 補 助 , 如 「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幼 童 托 教 補 助 」, 補 助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 非 低 收 入 戶)滿 3 歲幼童就托公私立托兒所、「3 歲以下兒童健保費補助」,補助中低收 入家庭內 3 歲以下兒童全民健康保險自 付 之 保 險 費 、「 弱 勢 家 庭 兒 童 托 育 補 助」,補貼保母、立案托兒所、幼稚園 或 課 後 托 育 中 心 之 費 用 、「 育 兒 補 助 (中低收入育兒補助)」,補助中低收入 每一兒童每月補助 2,500 元、「危機家 庭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家庭總收入 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低於本 市平均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者,依個人 資 產 及 實 際 狀 況 補 助 每 名 兒 童 每 月 4,500 元,補助期限最高以 6 個月為原 則 等(台北 市政府社 會局 ,2006 年 5 月 16 日瀏覽)。前述經濟補助方案,雖 然不是以單親家庭為限,但多以中低收 入或弱勢家庭為對象給予兒童生活照顧 或托育的補助。因此對於單親媽媽言, 是很好的協助來源。不過,尚未看到有 相關研究檢視這些方案的效果。特別是 我國女性單親的就業率一直不高,是不 是因為有這些生活補助而降低其就業率 則不得而知。也就是說,福利政策的優 厚是否會造成更多單親的貧窮和依賴? 張清富(1998)指出提供優異的福利政 策並未明顯促進單親家庭的增加,反而 對減少女性單親家庭貧窮的比例有明顯 效果,顯見政府運用普及性的福利措施 可收節省社會經濟成本的長期效應(引 自鄭麗珍,2000),可見,福利性方案 至少在降低女性單親家庭的貧窮率有助 益。除了救助福利政策外,尚有非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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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發展季刊 114 期 55 中華民國95 年 6 月 性 的 辦 法 協 助 單 親 媽 媽 的 就 業 。 例 如 「台北市女性權益保障辦法」,排除女 性就業障礙:鼓勵企業設置或提供適當 育兒措施、辦理職業訓練,提供女性學 習專業技能,協助請領訓練期間訓練生 活 津 貼 等 ( 台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2006 年5 月 17 日瀏覽)。原則上托育補助和 職訓津貼,可以支持單親媽媽就業,創 業貸款也可以協助單親媽媽自行創業時 資金的問題。 除了前述以社會救助政策來涵蓋對 弱勢女性單親家庭的協助之外,政府在 協助單親媽媽就業的作法上,一方面, 已經參加勞動市場的就業媽媽可透過現 行 全 民 健 保 、 公 、 勞 、 農 保 及 失 業 給 付,和未來的國民年金等制度依不同職 業身分分別獲得社會保險式的保障;另 一方面則推動保障全體勞工福利的勞動 政策。以民國 91 年開始實施的兩性工 作平等法與近年來為減少失業人口而陸 續實施的各項促進就業措施都是積極性 的勞動政策。其中民國 83 年行政院通 過「促進婦女就業措施」(行政院勞工 委 員 會職 訓 局,2003 年 1 月 8 日瀏 覽)使職訓生活津貼、職訓券、創業貸 款補助、交通補助等項目陸續開辦,不 過多以非自願性失業的負擔家計婦女為 對象,仍呈現救助色彩。 鑒於女性單親家庭的增加,且由於 其陷於低收入的情形相對於男性單親家 庭,比較嚴重。目前探討女性單親貧窮 現象,以社會救助居多。在本人研究中 不乏發現具有優勢能力的單親家長及子 女,因此更感受到有必要從積極的勞動 政策結合積極的救助政策,並提供足夠 的社會服務協助此一族群。不過,前面 提到我國單親媽媽的教育程度比較低、 年齡比較高,就業需求應該有不一樣。 研究更指出,從提供者看單親家庭就業 輔導,發現求職媒合、職業訓練、協助 創業、職訓券、創業貸款補助、以工代 賑 均 非 常 重 要 ( 內 政 部 社 會 司 , 2002)。可見在職訓之時提供生活補助 並積極媒合就業,對我國單親婦女更為 重要,也算是結合工作與福利的措施。 換 言 之 , 若 能 結 合 勞 動 與 家 庭 的 政 策 (鼓勵 pro-family 的勞動政策),則單 親媽媽不必然貧窮,也不必然要救助。 除了一些救助色彩仍舊濃厚的福利 之外,政府也引進一些積極措施。新的 協助措施有:以鼓勵單親媽媽的人力資 本 累 積 與 就 業 為 主 的 單 親 婦 女 陪 力 計 畫 , 委 託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發 展 基 金 會 辦 理,以補助學雜費與臨時托育費用的方 式來鼓勵單親婦女進修學位,提升專業 智 能 , 促 進 就 業 能 力 , 進 而 自 立 脫 貧 (內政部社會司,2006 年 4 月 10 日瀏 覽)。另有台北市於民國 88 年以後,針 對 低 收 入 戶 ( 以 女 性 單 親 為 主 ) 推 行 『 個 人 發 展 帳 戶 』(personal develop-ment account),鼓勵低所得婦女將工作 所得儲蓄,結合民間資源等比例相對提 撥基金,加速有效財產的形成,協助低 所得家庭創業、教育、購屋計畫(鄭麗 珍,1999)。該計劃想法源自美國資產形 成(asset development)的理念(Sho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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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發展季刊 114 期 56 中華民國95 年 6 月 2002),是 Sherraden(1991)Individual

Development Account ( IDA ) 的 改 良 版。又台北市飛鳳計畫,配合勞委會公 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方案,提供弱勢婦 女工作福利與公共服務就業機會,在民 國92 年度輔助 78 名婦女就業、鼓勵社 區互助產業,補助 8 個社區投入社區互 助產業,提供婦女技能訓練,以弱勢來 服務弱勢,提供社區需要的服務等(台 北市政府社會局,2006/5/17 瀏覽)。 足見已有一些縣市開始思考一些新 的救助策略,單親媽媽的經濟困境若能 在一些新策略下,結合工作和救助,則 更能從根源來協助其脫離經濟困境。 總之,和美國相較,我們有濟貧的 社 會 救 助 、 有 針 對 特 殊 境 遇 婦 女 的 扶 助、有針對弱勢婦女就業的促進婦女就 業措施、也有針對單親婦女的人力培育 和個人或家庭發展帳戶。從救助到支持 就業,可看到一些協助措施的積極性。 比較大的差異在我國政策傾向於短期性 和應急性、也比較缺乏影響單親就業的 普遍性兒童托育補助(台北市兒童托育 補助仍以弱勢家庭為主),更缺乏可以 鼓勵就業的特別扣除額制度。所以,我 們除了自己的政策外,許多政策擬定更 可以從美國的政策中得到一些學習。諸 如:pro-family 的勞動政策、資產發展 策略、社區發展策略、特別是稅額減免 策 略 (EITC) 等 都 是 效 果 較 好 可 資 學 習的政策。 (本文作者現為政治大學社會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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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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