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立高雄大學導師制度實施辦法 民國 89 年 7 月 19 日本校第 2 次行政會議訂定通過 民國 89 年 11 月 14 日本校第 7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91 年 4 月 24 日本校第 23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94 年 3 月 11 日本校第 62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95 年 3 月 03 日本校第 71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95 年 12 月 8 日本校第 78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95 年 12 月 22 日本校第 14 次會務會議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96 年 12 月 04 日本校第 16 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96 年 12 月 14 日本校第 87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96 年 12 月 21 日本校第 16 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97 年 5 月 5 日教育部台高(三)字第 0970070342 號函備 查 100 年 01 月 14 日第 112 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0 年 04 月 20 日第 27 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100 年 04 月 24 日第 23 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 為培養德智兼備之人才,落實導師輔導工作,依據教師法第十 七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並參酌本校實際需要,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導師之聘請: 一、本校專任講師以上教師,均有應聘擔任導師之義務。 二、導師之聘請,由各學系(所)主任會同學務長推薦專任講師以 上教師簽請校長同意後敦聘之,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三、導師因特殊原因不能繼續擔任輔導工作,或不能按本辦法執行 任務時,由各系(所)主管會同學務長研商後,報請校長另聘 其他教師擔任之。 第三條 導師編組及輔導原則: 一、導師負責輔導之學生人數以不超過卅人為原則,大一新生應由 各系分組安排導師,每組派置導師一人;大二以上及碩、博士 班學生,由學生自選導師或各系分組編排導師。 二、每週至少應有二小時為導師時間(以每週二之第八、第九節為 原則)由各系所公告導生,做為導師談話、導師與導生之活動 及學務處舉辦學生輔導活動用。 三、導師與導生間之談話或聚會紀錄,其形式不拘,由導師記錄後 自行留存。特殊案例需輔導之學生,由導師轉介學務處諮商輔 導組彙整處理。
2 第四條 主任導師之聘請: 為便於導師制度之推行,各學院、系(所)設主任導師一人, 由校長聘請各系(所)主管擔任,聘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五條 各院、系(所)主任導師之職責: 一、協助院、系、所導師解決困難問題,積極推行導師制度。 二、召集並主持院、系、所導師會議,討論工作實施情形;對建議 事項,彙送學務處或其他單位參考辦理。 三、出席學校召開之導師會議、輔導工作研討會暨相關集會。 第六條 導師之職責: 一、瞭解學生之性向、興趣、特長、智力、生活習慣、學習態度、 家庭背景,俾有效輔導學生。 二、輔導學生註冊選課及參加課外活動,對於學生難以解決之困擾, 協調有關人員實施輔導,必要時訪問或聯繫家長,瞭解問題癥 結,並於必要時轉介相關輔導單位協助解決。 三、主持導師時間及參與導生活動。 四、導師應與學生作個別談話,並將特殊案例轉介學務處諮商輔導 處理。 五、會同有關人員處理學生偶發或特殊事件。 六、出席所輔導學生之個案會議、導師會議及輔導工作研討會等與 學生有關之會議等活動。 七、導師對學生之優良事蹟或違規行為,得報請學務處獎懲之。學 務處對於學生獎懲案件,必要時得請導師會同處理。 八、依照本校學生操行成績考查辦法,評定導生操行成績,於每學 期期末考前二週,將「操行評分表」送學務處。 九、輔導學業待加強學生有關之課業困難與壓力問題。 第七條 導師指導活動費: 一、導師指導活動費由學雜費收入及校務基金自籌款(包括捐贈收 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推廣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及投資
3 取得之收益)支應。 二、 導師指導活動費之核發,依據每學期加退選結束當日之各系所 實際導生人數,每學期每一導生以新台幣一千二百八十元計 算,此 經費分配如下: (一) 導師人事費以每位導生七百二十元計算,其中主任導師 費為每位導生六十元,班級導師費為每位導生六百六十 元。 (二) 系(所)導生輔導活動費,以每位導生二百五十元計算。 (三) 學務處辦理全校性導師輔導活動費,以每位導生三百一 十元計算,包括聘用諮輔人力、辦理導師與諮輔相關活 動等費用。 三、 各系(所)應於每學年開始前一個月將導師名冊送學務處, 並於開學兩週內完成導師生管理系統名單輸入作業。 第八條 導師會議: 各學院導師會議以輔導經驗分享或專題演講暨諮輔報告與宣 導辦理,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以學務長及院長為共同主持 人。全校性之導師輔導研習營,以專題方式或校級與院級優良 導師分享等方式辦理之,以校長為主持人。 第九條 優良導師之表揚: 導師輔導學生熱忱負責,認真盡職者,得提供有關單位做為教 師獎勵、升等與考核之參考。導師獎勵辦法另訂之。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 並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