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學年度臺中市和平區中坑國民小學 第一次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一、依據: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及公立幼兒園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三﹚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四) 臺中市和平區中坑國小 110-115 學年蒙特梭利實驗教育計畫書。(臺中市政府教育 局 110 年 4 月 21 日中市教小字第 1100028610 號函核定)。
二、組織:臺中市和平區中坑國民小學代理教師甄試委員會。
三、甄選名額 項
次 甄選類別 甄選名額 缺額性質 聘期 備註
1 國小普通班 代理教師
預估缺額 3 名 備取若干名 (實際缺額數
依照教育局 核定為主)
實缺或 採外加代理教師 (依臺中市政府教育
局核定缺額性質)
聘期依據本校核定後實 驗教育計畫書(110學年 度所聘代理教師聘期為 完整一年期,自本學年 度起,至翌年7月31日 止)且須依簽訂之契約 書履行服務義務。
國小普通班代理教師,
依成績高低錄取。
凡總成績未達 80 分 者,不予錄取,並得從 缺。
備註:(一)本校係屬公辦公營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本案錄取之代理教師須參與蒙特梭利教育訓練 且取得蒙特梭利國際 AMI 證照並應事先與學校簽訂契約,約定下列事項等:
1.進修或研究起訖年月日。
2.返回原校之服務義務。
3.違反本辦法及契約約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
4.其他與進修或研究相關之事項。
(二)除法令規定之權利與義務外,須配合本校下列各項事務:
1.寒暑假到校備課或學校賦予之其他任務。
2.參加臺灣蒙特梭利教育基地辦理蒙特梭利教育師訓課程。
3.設計與研擬蒙特梭利教育課程與教學計畫。
4.奉派參加各項課程與教學有關之研習與活動。
5.參加專業領域學習社群,定期發表教學成果。
6.其他,依聘書所示。
四、簡章及報名表件:110 年 5 月 4 日(星期二)至 110 年 5 月 8 日(星期六)下午 4 時 止,逕至本校網站(http://zkes.tc.edu.tw)、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及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 網(http://tsn.moe.edu.tw/index/NewsShow.aspx?f=FUN201003161118253V1)公告下 載。
五、報名資格與日期 (一)基本條件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
2. 無教師法第 14 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第 33 條之情事者
(如附錄說明)。
(二)資格條件: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前述基本條件外,並須具有下列資格:
1. 具有「國小教育階段、國小之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 者。【可擇報考第 1 次、第 2 次、第 3 次招考】
2.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可擇報考第 2 次、第 3 次招考】
3. 大學以上畢業者。【可擇報考第 3 次招考】
六、報名日期:自簡章公告日起至 110 年 5 月 8 日(星期六)下午 4 時截止。
(一)採取一次報名,分階段招考,考生請於報名表上註明報考階段。如缺額補滿另行 公告,且不再進行下一階段招考。
(二)各階段、各類別資格條件須符合上述五、(二)所述。。
七、報名方式:攜帶有關證件親自、委託或掛號郵寄(報名時間內送達為憑)辦理,逾時恕不 受理。
八、報名地點:臺中市和平區中坑國民小學教務處(地址:42451 臺中市和平區中坑里中坑 巷 41 號 )。聯絡電話:04-25874992 轉教務陳主任。
九、報名手續
(一)填寫教師甄選報名表。
(二)依報考類別,繳交身分證(必備)、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必備)、各該科合格教師 證書、專業訓練課程結訓證書(正本於錄取後查驗,若有偽造或不實情事,取消 錄取資格,不得異議)、切結書及查閱性侵害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三)繳交本人最近 2 吋脫帽半身照 2 張(請先自行黏貼於報名表與准考證)。
(四)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所持之學歷須係教育部認可之學歷證明(如係外文證明,
應出具中文譯本),始得依規受理報名。
備註:所需影本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報名時間截止後,不接受補件。
(五)曾任教師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六)報名費:無。
十、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一)試教:成績佔 50%。試教領域不限,以主題教學、混齡方式呈現尤佳,不使用任何 教具,每位應考人試教時間 10 分鐘,應考人進入考場後(即開始計時),請 先將准考證交由工作人員轉交甄選委員簽名後開始試教;第 8 分鐘時按一鈴 聲提示,第 10 分鐘連續按鈴三下,請應考人立即結束試教演示,並取回准 考證離開試場。
(二)口試:成績佔 50%,每位應考人口試時間 10 分鐘,應考人進入考場後(即開始計 時)請先將准考證交由工作人員轉交甄選委員簽名。口試由口試委員自行提 問,口試時間第 8 分鐘時按一鈴聲提示,第 10 分鐘連續按鈴三下,應考人 終止回答並領回准考證後離開考場。
※總成績未達 80 分者,不予錄取。甄選成績同分時依試教、口試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
十一、甄選日期
(一) 第 1 次招考:110 年 5 月 10 日(星期一)上午 8:30 前報到,資格條件須符合上 述五、(二)1.資格人員。
(二)第 2 次招考:110 年 5 月 10 日(星期一)上午 10:30 前報到,資格條件須符合上 述五、(二)1.或 2.資格人員。
(三)第 3 次招考:110 年 5 月 10 日(星期一)下午 1:30 前報到,資格條件符合上述 五、(二)1.或 2.或 3.資格人員。
十二、甄選地點
臺中市和平區中坑國民小學。
十三、錄取及放榜
(一)錄取
1 .報考人員達錄取標準者,依成績高低擇優錄取,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 後由校長聘用。
2 .正取人員未報到時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候用資格以補足當次缺額為 限。
(二)放榜
1. 第 1 次招考:110 年 5 月 10 日(星期一)上午10:00 時前。
2. 第 2 次招考:110 年 5 月 10 日(星期一)下午1:00 時前。
3. 第 3 次招考:110 年 5 月 10 日(星期一)下午4:00 前。
公告錄取人員姓名於本校網頁、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及全國高級中等以下教師選聘 網網頁(如因報考人數眾多致無法準時放榜,得往後順延)。報考人員可自行上網 查看或打電話或親自到校查詢甄選結果,不得以未接獲錄取通知為由延後報到,並
(三)成績複查
1. 第 1 次招考:110 年 5 月 10 日(星期一)上午10:30 分前。
2. 第 2 次招考:110 年 5 月 10 日(星期一)下午1:30 分前。
3. 第 3 次招考:110 年 5 月 10 日(星期一)下午4:30 分前。
註:以上複查請憑身分證親自以書面向本校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本校於接獲 申請後隨即查核,並以書面告知複查結果。
十四、附則
(一)經錄取人員應於本校通知日期攜帶學、經歷及相關證件正本至本校接受教師評審 委員會審查,完成資格審查程序(須親自辦理,不得委託),逾時未接受審查或審 查未通過者,取消甄選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
(二)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錄取人員之聘書應於各校規定之期限內繳回「應聘 書」,候用人員於接到聘任通知後 3 日內應繳回「應聘書」應聘﹔未依規定期限應 聘者,視同棄權。
(三)代 理 ( 代課) 教 師 經 甄 選 錄 取 , 須 配 合 學 校 行 政 需 求 與 安 排 。
(四)經甄選錄取之代理(代課)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 到職後無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 償及異議,若涉及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五)錄 取 分 發 任 用 後 如 發 現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 33 條 或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之 情 事 者 ,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處 理 。
(六)經甄選錄取者,學校得視需要要求繳交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 內胸部 X 光透視);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 傳染病或未配合要求繳交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 格。
十五、申訴專線:04-25874992 轉臺中市和平區中坑國民小學人事室游小姐。
十六、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委員會決議辦理。
十七、本甄選簡章經本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甄選作業辦理完畢後,依中小學兼 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3 條辦理。
十八、如遇颱風天等天然災害,經臺中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時則延後辦理,確定時間另行於 本校網站最新消息區公告。
【附錄一】教師法(節錄)
第 14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 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 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教師 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 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 機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 要。
教師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 准,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報主管機 關核准後,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 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 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有第八款、第九款或第 十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 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 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外,
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並報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款之行為,
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請 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 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 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 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 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 者,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 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錄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節錄)
第 3 條
學校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之。
學校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長者聘任之,不受前 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學校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 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應以具出缺科(類)專長者,優先聘任之。
第三項甄選作業,得以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甄選作業完竣後,學校應檢附甄選簡 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免報者,不 在此限。
學校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 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第 11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暫時予以停止聘約之執行: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第 12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聘約有效期間內,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 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免報主管機關核准,暫時予以停止聘約之執行六個 月以下,並靜候調查;必要時,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延長停止聘約之執行期間二 次,每次不得逾三個月;其停止聘約之執行期間不得超過聘約有效期間。經調查屬實者,依第 六條或第七條規定辦理: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
二、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聘約有效期間內,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服務學校認為有先行停止 聘約之執行進行調查之必要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免報主管機關核准,暫時予以 停止聘約之執行三個月以下;必要時,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延長停止聘約之執行 期間一次,且不得逾三個月;其停止聘約之執行期間不得超過聘約有效期間。經調查屬實者,
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辦理: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一款情形。
二、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
前二項情形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
第 13 條
依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停止聘約之執行之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停止聘約之執行期 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或鐘點費。
依第十一條第一款、前條第一項規定停止聘約之執行之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停止聘約之 執行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或鐘點費;停止聘約之執行事由消滅後,未予終止聘約者,補 發其停止聘約之執行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或鐘點費。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停止聘約之執行之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停止聘約之執行期間發給半數 本薪(年功薪)或鐘點費;調查後未予終止聘約者,補發其停止聘約之執行期間另半數本薪
(年功薪)或鐘點費。
【附錄四】性別平等教育法(節錄)
第 27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檔案資料。行為人如為學生者,轉 至其他學校就讀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之學校認為有追蹤輔導之必要者,應於知悉後一個月 內,通報行為人次一就讀之學校。
行為人為學生以外者,轉至其他學校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服務之學校應追蹤輔導,並應通報 行為人次一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二項通報之學校,應對行為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公布行為人之 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第一項檔案資料之建立、保存方式、保存年限、銷毀、運用與第二項及第三項之通報及其他相 關事項,於依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防治準則定之。
第 27-1 條
學校聘任、任用之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之其他人員,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 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 用關係:
一、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二、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非屬情節重大,而有必要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 運用關係,並經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
有前項第一款情事者,各級學校均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 者,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有前項第二款情事者,於該議決一 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期間,亦同。
非屬依第一項規定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人員,有性侵害行為或有 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屬實者,不得聘任、任用、
進用或運用;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 關係;非屬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屬實並議決一年 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於該議決期間,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