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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補充資料 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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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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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1)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調查、審核:應依稅捐稽徵法、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查核準則規定辦理。 法規 依循 (2) 營利事業之會計事項:應參照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等據實記載,產生其財務報表。 (3) 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帳載事項與所得稅法相關法令規定未符者,應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之。 抽查 :係指稽徵機關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選擇對象調閱帳簿、文據及有關資料進行查核。 (1) 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經書面審核核定者。 抽查 (2) 申報所得額達各該業所得額標準,經書面審核核定後發現有匿報、短報或漏報所得額情事者。 案件 (3) 其他依有關法令規定,經書面審核核定者。 抽查 (1) 採隨機選樣方式抽查,抽查比率由稽徵機關首長視人力及案件數量自行決定。 原則 (2) 屬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簽證品質優良者,得降低其抽查比率或免予抽查。 申報書 (1) 課稅年度及課稅年度之前二年度內經查獲逃漏所得稅情節重大者。 抽查 (2) 已連續四年書面審核核定,尚未經抽查者。 優先 (3) 使用虛設行號或偽造、變造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者。 抽查 (4) 經書面審核發現申報異常或涉嫌違章情節重大者。 (5) 涉有所得稅法第43條之1或第66條之8、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0條、企業併購法第42條規定情事者。 (6) 其他經財政部或稽徵機關首長指定應予抽查者。 抽查 (1) 抽查之案件,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應以書面通知代理會計師向委託人調閱帳簿文據查核,並以副本通知委託人。 執行方式 (2) 經通知而逾期未提示,或其他原因致無法通知者,稽徵機關得直接向委託人調閱帳簿文據查核。 (1) 營利事業未提示任何帳簿文據:核定所得額=營業收入淨額 × 同業利潤標準。如有非營業收益或損失,應依法合併計課或核實減除。 帳簿憑證 查核 (2) 營利事業有部分帳簿文據未能提示:該部分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後,所計算之所得額應小於「營業收入淨額×同業利潤標準」。 (3) 若營利事業有漏報營業收入情事,則不受上述之限制。

(2)

帳簿憑證 (1) 營利事業如在規定送交調查時間以內申請延期提示帳簿文據者:延長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提示延期 (2) 營利事業之帳簿文據如因公調閱而未能提示者:稽徵機關得先予書面審核核定。但應於調閱發還後一個月內,送請稽徵機關查核。 (1) 申報前,當年度帳簿因故滅失者:得報稽徵機關核准另行設置新帳,依據原始憑證重行記載,依法查帳核定。 (2) 申報前,當年度原始憑證因故滅失者:該滅失憑證之所得額,稽徵機關得依該事業前三個年度經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之。 A. 因故無前三個年度之核定純益率資料可供上述所得額核定:以各該年度查帳核定當地同業之平均純益率計算之。 B. 若前三個年度資料中有申報之純益率尚未經機關核定之情事:得以申報數為準;俟稽徵機關核定時,按核定數調整之。 (3) 結算申報後未核定前,因帳簿憑證滅失者: 帳簿憑證 A. 若申報純益率已達前三個年度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者:以其申報所得額進行核定。 滅失處理 B. 若申報純益率未達前三個年度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者:應按前二項規定辦理。 (4) 營利事業遭受不可抗力災害以致帳簿憑證滅失者: A. 因船舶海難、空難事件,事實發生在海外,勘查困難者之災害損失:應憑主管官署或海事報告書及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處理。 B. 其餘災害損失: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C. 未依前款規定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但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仍應核實認定。 (5) 其餘情況之帳簿憑證滅失者:稽徵機關可就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罰則 :原始憑證未依規定保存者,除本準則另有規定外,處總額5 %罰款,罰鍰在2仟~100 萬。 原始憑證 保存 (1) 出售(二聯)憑證:取得買受人簽章證明與其所持有之憑證相符之影本。 免罰 (2) 購買憑證:經原出具憑證之營利事業簽章證明與其自留之存根聯相符之影本。 (3) 出售(三聯)憑證:保留自行蓋章證明之扣抵聯影本以及統一發票經核定添印副聯,其副聯已送備查並經機關證明者。 營業收入 (1) 營業收入申報與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不一致: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調整說明。 查核 (2) 其經查明無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予核實認定。

(3)

(1) 銷售貨物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時價為銷售額)者:以實際成本轉列資產或費用;而銷售額應從營業收入欄項減除。 (2) 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之貨物者:於辦理清算所得申報時,仍以時價或實際成交價格,列為營業收入。 營業稅 視為銷貨 (3) 代購貨物交付與委託人:所得結算申報時,代購佣金認列佣金收入;而銷售額應從營業收入欄項減除。 之調整 (4) 委託他人代銷貨物,期末尚未經代銷完成之貨物:於所得結算申報時,將該貨物銷售額從營業收入欄項下減除。 (5) 代銷他人貨物:所得結算申報時,代銷佣金認列佣金收入;而銷售額應從營業收入欄項減除。 (1) 外銷貨物: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外銷 (2) 以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應以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損益 (3) 外銷勞務:應以勞務提供完成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年度歸屬 (1) 全部毛利法:應於出售年度將全部分期金額認列銷貨損益。 分期付款 銷貨 (2) 毛利百分比法:依當年收取之分期價款認列銷貨收益。 (3) 普通銷貨法:應以現銷價格及成本認列當年度損益;而未實現利息收入部分,分期按利息法認列利息收入。 (1) 代辦:國外事業委託國內公司代辦營業事項,國內受託公司應將所收取之金額,扣除代墊成本費用後,列為當期收益處理。 (2) 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 代收代轉 代辦作廢 A. 若受託代收轉付款項無差額,且該憑證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交付該憑證予委託人,免開發票及列入銷貨收入。 B. 若未取得或未保存原始憑證 (或影本),且無法證明代收轉付屬實: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3) 作廢發票未保存,且無法證明確該銷貨屬實者:仍應按銷貨認定,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1) 銷貨與非關係企業、非小規模之營利事業:經查明其銷貨價格與進貨廠商列報成本或費用之金額相符者,應予認定。 售價 (2) 銷貨與小規模營利事業或非營利事業者,經提出正當理由及取得證明文據,並查對相符時,應予認定。 明顯偏低 (3)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其無正當理由或未能提示證明文據或經查對不符者,應按時價核定其銷售價格。 (4) 汽車貨運業出租遊覽車之運費收入:得比照上述規定之原則查核。

(4)

(1) 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1) 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一般商品 (2) 同業平均:各縣市同業間帳載貨品同一月份之加權平均售價。 (2) 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款價格。 時價 (3) 月平均:時價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當月份時價。 房屋 (3) 臨近地區建商房屋建造成本+合理利潤。 時價 (4) 進口貨物得參考同期海關完稅價格換算時價。 (4) 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 (1) 未銷售時:應計價盤存(存貨)。 (5) 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局等出售房地價格。 副產品 (2) 銷售時:應作為收益處理。 (6) 出售房屋帳載未折減餘額估算之售價。 (3) 計價:若無成本可資核計者,以自其時價中減除銷售費用之價格為準。 (1) 未銷售者:應盤存列帳(存貨)。 下腳廢料 (2) 銷售時:應列為收入(或成本之減項)。 收入 (1) 原則:凡應歸屬於本年度之收入或收益,應於年度決算時,就估計數字,以「應收收益」科目列帳。 權責發生 (2) 例外:若年度決算時,因特殊情形,無法確知之收入或收益,得於確知之年度以過期帳收入處理。 A. 如於繳納年度收到退稅款時:應以原科目沖回。 (1) 繳納稅捐原以費用列帳者: 退稅款 B. 如於以後年度始收到退稅款者:應列為收到年度之非營業收入。 認列 A. 當年度外銷並收到海關退稅款者:應自成本項下沖減。 (2) 進口稅捐原以成本列帳者: B. 當年度外銷未收到海關退稅款者:應估列應收退稅款列為成本減項。 對象 :營建業已興建完成但未出售或已轉供自用之房地應分攤之成本。 營建業 規定 :營建業得依收入法、建坪比例法或評定現值法擇一適用,分攤其房地成本,但擇定後不得變更。 成本分攤 (1) 收入法,係指建屋出售之銷貨成本係按出售房屋售價及待售房屋之預計售價占總售價比例攤計成本之方法。 方法 (2) 建坪比例法,係指建屋出售之銷貨成本係按出售及待售房屋坪數占房屋總坪數比例攤計成本之方法。 (3) 評定現值法,係指建屋出售之銷貨成本係按出售及待售房屋評定現值占房屋總評定現值比例攤計成本之方法。

(5)

進貨、進料原始憑證一覽表 (1) 國外廠商之發票。 (2) 海關完稅單據 正常 (3) 各種報關提貨費用單據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進口 (4) 運費及保險費如係由買方負擔者,並應取得運費及保險費之憑證。 (5) 已辦理結匯者:應取得結匯文件。 國外 (6) 未辦理結匯者:應取得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進貨進料 情況 :向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或自由貿易港區事業進貨或進料。 視為 進口 (1) 應按進口貨物報關程序向海關申報者,比照"正常進口"規定辦理。 規定 (2) 依有關規定無需報關者:應取得書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 (1) 向營利事業進貨或進料:應取得書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 (2) 向公會配購或機關團體採購或標購者:應取得配售或標售者之證明文件。 (3) 向農、漁民直接生產者及肩挑負販進貨或進料:應取得符合規定之普通收據或商用標準表單之出貨單作為原始憑證。 A.合法憑證:應載有賣方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及年月日,並經簽名或蓋章。 B.若無法取得收據或出貨單者:該項進貨料價格,應按當時地同一貨品最低價格核定。而產品耗用原物料數量,稽徵機關依查58條核定之。 (4) 委託代購商品或原料:應取得受託商號書有抬頭之佣金及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並註明「代購」字樣之統一發票。 國內 進貨進料 (5) 向舊貨商購進廢料、舊貨或羽毛者:應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或其他外來憑證,作為進貨憑證。 (6) 購進雞、鴨、魚、肉等:應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或取得出售人書有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並經簽名或蓋章之收據。 (7) 向應辦理登記而未辦理者進貨或進料:應取得符合規定之收據及其通報歸戶清單(申報書)存根。 A.合法收據:應載有出售人姓名或名稱、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品名、數量、單價、總價及日期,並經簽名或蓋章。 (8) 聯合標購之進貨進料,應有報經稽徵機關發給之分割證明;其僅以一事業之名義代表標購者,應有報經稽徵機關核備之合約。 (9) 向免用統一發票商號進貨料取得普通收據者:稽徵機關得根據收據進貨資料,按址查對與賣方銷貨是否相符,銷貨能力是否確當,核實認定。

(6)

(1) 期末存貨數量,經按進貨、銷貨、原物料耗用、存貨數量核算不符: A. 若有漏報、短報所得額情事者: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辦理。 B. 若是由倉儲損耗、氣候影響或其他原因,經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件,足資認定其短少數量者應予認定。 (2) 期末存貨數量於必要時,經稽徵機關首長核准,得實地盤點,經盤點逆算不符: 期末存貨 核計盤點 A. 若證明其在申報年度有漏報、短報所得額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辦理。 B. 若是由於倉儲損耗、氣候影響或其他原因,經提出正當理由或證明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不在此限。 (3) 在製品及製成品之存貨估價:當成本會計制度不健全,不能提供有關各項成本紀錄,以供計算單位生產成本時 A. 准許營利事業按其完工程度核計製造成本。 B. 並依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原則,計算其存貨價格。 原則 :費用及損失,未經取得原始憑證,或經取得而記載事項不符者,不予認定。 (1) 若係交易相對人未給與統一發票,但已誠實入帳,能且提示交易文件及支付款項資料,證明為業務所需。 費用損失 必要條件 認定 例外 (2) 且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 核實認定 處理 :准依其支出性質核實認定為費用或損失。 限額 :製造及營業費用,其取自小規模營利事業之收據,其全年金額應小於核定總額 3% 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意涵 :當營利事業與其關係企業集中辦公時,應將其共同費用進行之分攤。 集中辦公 (1) 持有費用憑證之營利事業:應出具共同費用計算明細表,列明分攤共同費用之對象、內容、分攤基礎。 費用分攤 方式 (2) 各關係企業:應憑持有費用憑證之營利事業出具以其為抬頭之共同費用憑證影本、計算明細表列支。 (3) 但憑證繁多者,得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免檢附該項憑證影本。 租金支出 (1) 租金支出之合法憑證:為統一發票、收據或簽收之簿摺。 憑證 (2) 若以銀行轉帳或匯款至出租人存款帳戶者:應取得書有出租人姓名或名稱、金額及支付租金字樣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

(7)

(1) 支付臨時工資:應有簽名或蓋章之收據或名冊為憑。 薪資 (2) 薪資支出之原始憑證,為收據或簽收之名冊。其由工會或合作社出具之收據者,應另付工人之印領清冊。 憑證 (3) 職工薪資如係送交銀行分別存入各該職工帳戶者:應以銀行蓋章證明存入之清單予以認定。 (4) 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而發給之加班費:應有加班紀錄,憑以認定。 (1) 合夥及獨資組織執行業務之合夥人,資本主及經理之薪資: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准予核實認列。 獨資合夥 (2) 其他職工之薪資:不論盈虧必須支付並以不超過規定之通常水準為限。其超過部分,應不予認定。 薪資 (3) 上述薪資通常水準:係由各地區國稅局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調查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4) 公司股東、董事或合夥人兼任經理或職員者:應視同一般之職工,核定其薪資支出。 (1) 文具用品支出之合法憑證:為統一發票。 文具用品 認列 (2) 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3) 當年度未耗用者:應予盤存列帳。 (1) 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 旅費 認列 (2) 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 (3) 旅費支出,尚未經按實報銷者,應以暫付款科目列帳。 認列 :因取得資產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運費,應計入該項資產之實際成本。 運費 (1) 輪船運費:應取得輪船公司出具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認列憑證 (2) 鐵路運費:應取得鐵路局之收據,或貨運服務所之統一發票。 憑證 (3) 交付民營運送業之運費:應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4) 交付非屬於營業組織之牛車、三輪車、工人運費:以收據為憑,並書有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5) 委託承攬運送業,運送貨物支付之各項運送費用:除鐵路運費外,應取得該受託承攬運送業出具統一發票為憑。

(8)

(1) 郵費應:應取得郵局之回單或證明單。 (2) 電報費、電傳打字機費、傳真機使用費及其他電傳視訊系統之使用費,應取得電信事業書有抬頭之收據。 A. 原則:應取得電信事業書有抬頭之收據。 B. 以郵政劃撥方式繳費者:應取得郵局書有抬頭及電話號碼之劃撥收據。 (3) 電話費: 郵電費 C. 如因電話過戶手續尚未辦竣,致收據抬頭與實際使用人不符者:由實際使用人給付列支。 憑證 D. 共同使用之電話機:其電話費應由持有收據之營利事業出具證明,憑以認定。 (4) 使用其他營利事業之電傳打字機拍發電報所支付之電報費: A. 准憑提供電傳打字機之營利事業出具之證明,連同其支付電信事業電報費收據之影本予以認定。 B. 如實付金額超過電信事業收費標準者,該提供電傳打字機之營利事業,應就此項收入全部列為其他收益處理。 (5) 員工利用私用電話接洽國際業務:經取得電信事業收據及附有註明受話人電話號碼之國際長途電話費清單者,其電話費准予認列。 (1) 支付國內廠商之修繕費:應取得統一發票。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修繕費 (2) 支付國外廠商修理費 (如輪船在國外修理費用: 應以修理費收據、帳單為憑。 憑證 (3) 支付非營業組織之零星修理費用:得以普通收據為憑。 (4) 購買物料零件自行裝修換置者,除應有外來之憑證外,並應依領料換修之紀錄予以核實認定。若裝修每件不超過1 萬元,得免查核。 (1) 報章雜誌之廣告。 (2) 廣告、傳單、海報或印有營利事業名稱之廣告品。 (3) 廣播、電視、戲院幻燈廣告。 (4) 報經稽徵機關核備之參加義賣、特賣之各項費用。 廣告費 範圍 (5) 以車輛巡迴宣傳之各項費用。 (6) 彩牌及電動廣告其係租用場地裝置廣告者:依其約定期間分年攤提。 (7) 贈送樣品、銷貨附贈物品或商品餽贈,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含有廣告性質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8) 代理商之樣品關稅與宣傳廣告等費用:非經契約訂明由各該代理商負擔,不予認定。 (9) 樣品進口關稅與宣傳費等,如經國外廠商匯款支付者:代理商不得再行列支。

(9)

(10) 營建業樣品屋之成本;其有處分價值者,應於處分年度列作收益處理。 廣告費 (11) 營建業合建分售(或分成)之廣告費,應由地主與建主按其售價比例分攤。 範圍 (12) 贊助公益或體育活動,具有廣告性質之各項費用。 (13) 其他具有廣告性質之各項費用。 (1) 報章雜誌之廣告費:應取得收據,並檢附廣告樣張。若檢附有困難,得註記刊登報社或雜誌之名稱、日期或期別及版(頁)次等。 (2) 購入樣品、物品作為贈送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若以自產商品作為樣品、贈品或獎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 (3) 贈送樣品: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但贈送國外廠商者:應取得運寄之證明文件及清單。 (4) 銷貨附贈物品:應於銷貨發票加蓋贈品贈訖戳記,並編製有發票號碼、金額、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品支出日報表憑以認定。 A. 得以促銷海報、促銷辦法及促銷相片等證明,及編制贈品支出日報表。 (5) 加油站業者銷貨附贈物品: 廣告費 B. 日報表:內容含統一發票起訖區間、贈品名稱、數量、金額,發送人簽章。 憑證 (6) 舉辦寄回銷貨包裝空盒換取贈品活動:應以買受者寄回空盒之信封及加註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領清冊為憑。 A. 得以贈品日報表代替收據。 (7) 以小包贈品、樣品分送消費者: B. 贈品日報表:含贈品領取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分送地點、實際數量金額及發放人簽章。 (8) 給付獎金、獎品或贈品:應有贈送紀錄及具領人真實姓名、地址及簽名或蓋章之收據。 (9) 贊助公益或體育活動費用:除取得發票或合法憑證,並檢附載有活動名稱及營利事業名稱之廣告品;若檢附困難得以相片替代。 (10) 其他具有廣告性質之各項費用: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合法憑證,並檢附載有活動名稱及營利事業名稱之相關廣告或促銷證明文件。 (1) 購入物品供捐贈:應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小規模),並以購入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捐贈 (2) 以自產商品或其他資產贈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以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憑證 (3) 捐贈應取得受領機關團體之收據或證明。如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應取得依監察院所定格式開立之受贈收據。 (4) 對運動、文創之捐贈:應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及文創產業發展法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10)

(1) 在外宴客及招待費用: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交際費 (2) 自備飯食宴客者:應有經手人註明購買菜餚名目及價格之清單為憑。 憑證 (3) 購入物品作為交際性質之餽贈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 (4) 以本身產品或商品餽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A. 僅限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營利事業者為限。 (1) 職工福利金之提撥: B. 應取得與檢具職工福利委員會之收據。 C. 若直接撥入職工福委會之存款帳戶,僅需取得該金融機構發給之收款證明者即可。 職工福利 憑證 (2) 對依法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就其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帳冊,調查其收支情形,以資核對。 A. 職工醫藥費:應取得醫院之證明與收據,或藥房配藥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 (3) 無福委會實際支付者: B. 職工醫藥費源其非屬營業組織之個人,提供勞務之費用(整骨):應取得收據。 (1) 製造工廠之水、電、瓦斯費,應作為製造費用:攤入製造成本。 (2) 水錶、電錶、瓦斯錶未過戶之水電、瓦斯費,如約定由現使用人給付者,應予認定。 水電費 瓦斯費 A. 應由持有收據之營利事業出具證明以憑認定。 (3) 共同使用之水、電、瓦斯費用: B. 必要時,得向原出證明之營利事業調閱帳簿。 (4) 憑證:電費為電力公司之收據;自來水費為自來水廠之收據;瓦斯費為公司行號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1) 保險標的非屬事業所有,所支付之保險費不予認定。但經契約訂定應由本事業負擔者,應核實認定。 (2) 保險費如有折扣,應以實付之數額認定。跨越年度保險費,應轉列預付費用科目。 保險費 認列 (3) 由營利事業負擔之勞健保險費:應予核實認定,並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 (4) 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所負擔保險費:每人每月2,000元以內認列保險費;超過視為員工薪資所得。 (5) 營利事業如因國內保險公司尚未經營之險種或情形特殊,需要向國外保險業投保者:應核實認定。

(11)

(1) 國內保險費:應取得依保險主管機關許可之保險業者收據及保險單。 保險費 (2) 團體壽險:應檢具保險費收據,及檢附列有每一被保險員工保險費之明細表。 憑證 A. 國際轉運貨物、海運及商業航空保險:取得該保險業者之收據及保險單。 (3) 國外保險費: B. 其他:應檢具擬投保之公司名稱、險種、保險金額、保險費及保險期間等資料,逐案報經保險主管機關核准。 (1) 凡雜項購置支出未能增加資產價值,或效能未超過2 年、或金額未超過8 萬元者:可直接列費用。未來若廢損時,不得再以損費列帳。 雜項 (2) 凡雜項購置支出足以增加資產價值,且效能超過2 年、金額超過8 萬元者:應作為資本支出。並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核列折舊。 購置 (3) 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8 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2 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 (4) 憑證:雜項購置原始憑證為統一發票,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規定 :凡支付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地政士、工匠等之報酬,均屬勞務費用,應於給付時,依法扣繳所得稅款。 勞務費 認列憑證 (1) 原始憑證:為收據或簽收之簿摺。 憑證 (2) 若直接匯入執行業務者之存款帳戶者:應取得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書有執行業務者姓名、金額及支付勞務費字樣)。 意涵 :研究發展費包括營利事業為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改善製程所支之費用。 (1) 研發薪資: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之薪資。 (2) 生產單位為改進下列生產技術或提供勞務技術之費用。 (3) 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費用:應完整紀錄進、領料,且能與研究計畫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 研發 範圍 支出 (4) 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全新儀器設備之折舊費用、建築物之折舊費用或租金。 (5) 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之費用。 (6) 委託國外(財政部核定)或國內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內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1) 供研究、實驗用之器材設備,其耐用年數不及2 年者:得列為當年度研發費用。 認列 (2) 耐用年數達2年以上列為資本支出,依耐用年數表或依法縮短1/2年數逐年提列折舊。餘數不滿1 年不予計算。

(12)

意涵 :營利事業為培育受雇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與公司業務相關之訓練活動所支付之費用。 (1) 師資:鐘點費及旅費。 (2) 受訓員工:旅費、繳交訓練單位之費用、技能檢定費用。 員工 範圍 訓練費 (3) 教材費、實習材料費、文具用品費、醫療費、保險費、教學觀摩費、書籍雜誌費、訓練期間伙食費、場地費。 (4) 耐用年數不及2 年之訓練器材設備費。 (1) 選派員工赴國外進修或研習所支付之費用:應訂有員工出國進修辦法,期滿並應返回公司服務。 規定 (2) 建教合作給付該合作學校之費用或補助費:應有合作計畫或契約。 (3) 營利事業依照職業訓練法規規定提繳之職業訓練費(或差額):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意涵 :營利事業在國際市場為推廣自創商標或服務標章所需之費用,應予核實認定。 國際品牌 形象費用 (1) 開發新產品而從事國際市場調查之費用。 範圍 (2) 為推廣自創之註冊商標或服務標章而參加國際組織、國際會議或國際商展之費用。 (1) 原則:權利金支出,應依契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權利金費用。 認列 (2) 例外:但權利金約定金額,超出一般常規者:除經提出正當理由外,不予認定。 (3) 歸屬:有關生產製造技術之權利金支出,應於契約有效期間內按期攤折,並列為製造費用。 權利金 (1) 支付國內廠商者,應有統一發票及契約證明。 認列 (2) 支付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應有收據及契約證明。 (3) 支付國外廠商及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除應有契約證明並取得對方發票或收據外: 憑證 A. 已辦理結匯者:應有結匯證明文件。 B. 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C. 若屬免納所得稅者,應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適用免稅規定之證明文件。

(13)

(1) 營利事業不論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應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名單。 名單 (2) 國際航運業供給膳食,得免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就食名單。 (1) 一般營利事業:包括加班誤餐費,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最高以新臺幣1,800元為限。 限額 A. 國內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180 元為限。 伙食費 認列 (2) 航運業及漁撈業: B. 國際近洋航線 (含臺灣、香港、琉球航線) :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210 元為限。 C. 國際遠洋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250 元為限。 (1) 主食及燃料:為統一發票,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2) 蔬菜、魚類、肉類:應由經手人出具證明。 憑證 (3) 委請營利事業包伙或在其他營利事業搭伙者:為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4) 若伙食委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者:為職工福利委員會出具之收據。 (1) 購入與本事業有關之書籍,得列為費用,但自願按年攤提者,其耐用年數確定後,不得變更。 書報雜誌 (2) 書報雜誌之原始憑證:為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及國外發票憑證或報社雜誌之收據。 (1) 進貨、進料到達前之棧儲費:為取得進貨、進料所需支付之費用,應併入進貨、進料之實際成本計算。 (2) 棧儲費跨越年度者,其屬於以後年度部分,作「預付費用」處理。 棧儲費 (3) 棧儲貨料之損失,依據契約應由倉庫負責人賠償者,本事業不得列為損失,但經訴訟未能取得賠償者,不在此限。 (4) 棧儲費之原始憑證:為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 (1) 佣金支出: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2) 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支付:非經主管機關核發執業證書之經紀人佣金,或代理人之代理費,不予認定。 佣金支出 認列 (3) 外銷佣金超過出口貨物價款 5%:若依規定取得有關憑證,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並查核相符者,准予認定。 (4) 支付國外佣金若受款人為「出口廠商或其員工、國外經銷商、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之國外其他廠商」,不予認定。代理商或代銷商可。

(14)

(1) 支付營業人之佣金: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者,以收據為憑。 (2) 支付個人之佣金,應以收據或書有受款人姓名、金額及支付佣金字樣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為憑。 (3) 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之佣金,應提示雙方簽訂之合約: A.已辦理結匯者:應提示結匯銀行書明匯款人及國外受款人姓名 (名稱) 、地址、結匯金額、日期等之結匯證明。 佣金支出 B. 未辦結匯者,應提示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憑證 C.以票匯方式匯付者,應提示收款人確已實際收到該票匯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憑予認定。 D. 非屬代理商或代銷商,無法提示合約者,應於往來函電或信用狀載明給付佣金之約定事項。 (4) 在臺以新臺幣支付國外佣金者: A. 若佣金在出口貨物價款3 %範圍內:應取具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名義出具之收據為憑予以認定。 B. 若佣金超過3 %者:如另能提供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確已收到該新臺幣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時,准予認定。 (1) 外銷業務因解除變更買賣契約、或因違約給付賠償,或因運送及不可抗力事件而發生損失,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 認列 (2) 外銷損失不應由該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損失。 (1) 外銷損失之認定: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 、國外進口商索賠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等外, 外銷 損失 A. 若事業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並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 B. 若事業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但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憑證 C. 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D. 在臺以新台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 E. 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 (2) 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台幣50 萬元以下者,得免附前款規定之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15)

(1) 生產製造所耗之燃料費:應列入製造成本。 規定 (2) 員工伙食所消耗之燃料費用,應併入伙食費計算,不得另以燃料費科目認列。 燃料費 (3) 年終購入大批燃料其未能耗盡部分,應列物料盤存。 認列 (1) 原則:為依規定格式填記之統一發票,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憑證 (2) 向加油站購用油料:應取得載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收銀機發票,始予認定。 (3) 與其他事業共同使用同一鍋爐:其燃料費由持有收據之營利事業出具證明,以憑證明。 (1) 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之認定,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A. 債務人為營利事業:存證函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 a. 已辦理戶籍異動登記者,由稽徵機關查對戶籍資料,憑以認定。 B. 債務人為個人: b. 屬行蹤不明者,應有戶政機關發給之債務人戶籍謄本或證明。 C. 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倒閉、逃匿前登記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屬實。 D. 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應取得其倒閉、逃匿前登記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陸委會委託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之機構驗證。 呆帳損失 (2) 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具下列憑證憑以認定。 憑證 a. 如為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 A. 屬和解者: b. 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 B. 屬破產之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有法院之裁定書。 C. 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應有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 D. 屬債務人依國外法令進行清算者:應有證明清算完結之相關文件及我國駐外機關之驗證或證明。 A. 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 (3) 債權逾期二年經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 B. 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16)

A. 主坑卸道風坑之掘進費(包括坑木、鐵軌):應列為資本支出者,並按其耐用年數計提折舊。 (1) 煤礦: 折舊 B.維持安全所支付改修坑木費用:得於當年度以費用列之。 費用 (2) 營利事業選擇加速折舊獎勵者,依規定僅能採用平均法及定率遞減法折舊方法。 A. 原則:98年後應列為費用。 (1) 營利事業之開辦費: B. 事業有解散、廢止或轉讓情事時,尚有未攤提之開辦費餘額,應併清算申報之損費處理。 特殊支出 攤提 (2) 繳付電力線路補助費:應按約定使用年限分年攤提;其未約定使用年限者,按5 年攤提;其屬租用者,亦同。 (3) 支付土地改良暨探測礦藏、漁場等費用支出:均分3 年攤銷之。 (1) 支付金融業之利息,為金融業之結算單或證明書。 利息支出 (2) 支付其他債權者之利息:為收息者之收據。 憑證 A. 已辦理結匯者:應有結匯證明文件。 (3) 支付國外債權人之借款利息,除應取得收息者之收據外: B. 未辦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1) 盤損科目:僅係對於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適用之。 A. 應於事實發生後30 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 (2) 盤損認定: 商品 B. 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 盤損 (3) 若盤損係因自然損耗或滅失而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該事業會計制度健全,且盤點結果商品盤損率在1% 以下者,得予認定。 A. 買賣業商品盤損門檻=(期初存貨+本期進貨-進貨退出及折讓)× 1%。 B. 製造業商品盤損門檻=(原物料、製成品及在製品期初存貨+本期進料-進料退出及折讓+直接人工+製造費用)× 1%。 (1) 一般: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報廢者:需同時採商品盤損認定的兩要件。 商品報廢 損失 (2) 特殊: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過期或變質無法久存者:只需依會計師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 (3) 商品報廢如有廢品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

(17)

(1) 因業務關係支付員工喪葬費、撫卹費或賠償金,取得確實證明文據者。 (2) 因業務需要免費發給員工之工作服。 (3) 違約金及沒收保證金經取得證明文據者。 (4) 竊盜損失無法追回,經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者,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 (5) 因車禍支付被害人或其親屬之醫藥費、喪葬費、撫卹費或賠償金等,經取得確實證明文件者,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 範圍 (6) 購置體育器具及本身舉辦員工體育活動所支付之各項費用。 (7) 舞廳等依政府規定所繳納之特別許可年費。 其他 (8) 聘請外籍人員來臺服務,附有聘僱合約者,其到任及返任歸國之行李運送費用。 費用損失 (9) 表揚特優員工或慶典獎勵優良員工等之獎品。 (10) 營利事業依法令規定應負擔之廢一般容器及廢輪胎等回收清除或處理費用。 憑證 :其他費用或損失之原始憑證,除應取得確實證明文件者外,為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資產 (1) 營利事業依資產重估價辦法辦理資產重估之未實現重估增值:免予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重估價 (2) 資產重估後發生轉讓、滅失或報廢情事者:應於轉讓、滅失或報廢年度,轉列為營業外收入或損失。 前期損益 (1) 前期損益調整收入或損失:會計所得直接列入資本公積或累積盈虧科目。 調整 (2) 前期損益調整收入或損失:課稅所得應作帳外調整,分別列入本期營業外收入或損失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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