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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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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

利用條例有關劃定臺中市山坡地範圍及其檢討變更作業,特訂

定本要點。

二、 臺中市山坡地範圍劃定,指依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三款及山坡

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

地。

三、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主辦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

簡稱水利局),協辦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

稱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農業局)、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地政局)、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臺

中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市各地政事務所)及臺中市各區公

所(以下簡稱本市各區公所),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 水利局:

1. 審議及會勘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案件及核轉。

(2)

2

2. 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案件核定後據以公告。

3. 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等核定公告案件函轉區公所公開

展示。

4. 山坡地範圍查詢疑義案件答復處理。

5. 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修正山坡地範圍劃定、檢討變更案

件及異議案件處理。

6. 保管本府公告之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圖說資料並提供

閱覽及範圍查詢案件答復處理。

7. 受理山坡地範圍劃入(出)建議書。

8. 山坡地範圍劃定及通盤檢討。

(二) 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1. 提供增編之原住民保留地劃入山坡地範圍圖冊等資料。

2. 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三) 農業局:

1. 提供國有林班或保安林分布圖或地籍清冊等資料。

(3)

3

2. 提供解除國有林班地或保安林圖冊或地籍清冊等資料。

3. 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四) 地政局:

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作業。

(五)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1. 山坡地範圍個案劃定及檢討變更案件之提報。

2. 山坡地範圍劃入時,提供試驗用林地分布圖等資料。

3. 提報主管土地劃入、劃出山坡地範圍圖冊資料。

4. 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六) 本市各地政事務所:

1. 負責地籍圖及土地清冊列印之提供。

2. 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七) 本市各區公所:

1. 山坡地範圍個案劃定及檢討變更案件之提報。

2. 山坡地範圍初劃草案公開展示、異議受理並彙轉。

(4)

4

3. 配合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4. 本府公告之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圖說資料保管並提供

閱覽。

四、 辦理山坡地範圍檢討作業時,除由本市各區公所或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主動檢討提報外,土地所有權人、相關關係人及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亦得提出建議書。

前項建議書應向本府水利局提出,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建議人姓名、住址;建議人為法人或機關、團體者,其 名稱、負責人及地址。

(二) 建議劃入或劃出之地點及地號、地段。

(三) 範圍圖:使用五千分之一地形圖或像片基本圖標示其範 圍。

(四) 劃入或劃出之理由。

(五) 山坡地範圍劃出區檢討表。

第一項建議書應由主辦機關公告週知,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

日。

五、 已劃定為山坡地範圍之土地,經檢討其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

保育、利用之需要,符合下列情形者,劃出山坡地範圍:

(5)

5

(一) 平均坡度未滿百分之五。

(二) 未在地質敏感區(活動斷層、山崩與地滑、土石流)、土石流

潛勢溪流影響範圍內、區內未曾設置土石災害防治工程設施

且未位於洪氾區一級管制區及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

(三) 其鄰接特定水土保持區、陡坡區已依下列規定退縮。但退縮

區不得劃出山坡地範圍:

1. 與特定水土保持區臨接者,應自境界線退縮三十公尺以上。

2. 劃出區土地鄰接自然均質坡度十五度以上且邊坡高度超過五

公尺範圍者,應依其地質自境界線退縮如表一規定之距離。

陡坡區含二種以上之複合坡度且邊坡高度超過五公尺範圍時,

其應退縮距離依表二公式計算之。劃出區與陡坡區間存在無

須退縮之緩坡區時,其退縮距離得扣除該緩坡區之寬度。

(四) 劃出區之連續聚集面積須大於十公頃。但鄰接公告之山坡地

範圍界線地區者,不在此限。

劃出範圍(包含標高100公尺以下之地區)鄰近海邊,且劃出後之

(6)

6

逕流量不影響下游排水系統之容許排洪量者,得免設置滯洪設

施。

經審議應規劃設置滯洪設施者,於完成設置始予公告。

六、 辦理山坡地範圍檢討作業時,應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農

林航空測量所出版之最新版五千分之ㄧ像片基本圖為作業基圖。

無像片基本圖者,得採用不小於五千分之ㄧ之相關圖資。

七、 坡度分析應利用作業基圖上之等高線疏密度,原則採坵塊法(適

用於未有地形均質區分布圖時),並得輔以等高線法(適用於已有

地形均質區分布圖時)求得之坡度分布圖作為研判之依據:

(一) 坵塊法:

1. 在五千分之一像片基本圖上,以邊長八十公尺劃平行於座標

方格線之方格,以下列公式求其平均坡度:

S(%)= (nπΔh/8L)×100 式中:

S:方格內平均坡度(%)。

n:等高線與方格邊交點數之總和。

π:圓周率(3.14)。

(7)

7

△h:等高線間距(公尺)。

L:方格(坵塊)邊長。

公式中 n 值與 S 值之關係如下:

n 值 坡度(S%)

≦2 <5﹪

≦4 ≦10﹪

≦12 ≦30﹪

≦22 ≦55﹪

≦40 ≦100﹪

2. 參照作業基圖上等高線疏密度之分布情形,定其劃出區之天

然地形境界線。

(二) 等高線法:

1. 坡度以相鄰等高線之高差及其垂直線之水平距離計算求得:

S(%)=△h/L×100 式中:

S(%):坡度(百分比)。 △h:等高線間距(公尺)。

L:兩等高線間垂直線之水平距離(公尺)。

2. 在五千分之一像片基本圖上,相鄰等高線間距已定為五公尺,

(8)

8

其垂直線之水平距離與坡度之關係如下:

等高線間距之水 平距離 L1(cm)

相當之地面距離 L2(m)

S(%)

≧2 ≧100 ≦5

≧1 ≧50 ≦10

≦0.3 ≦15 ≧30

≦0.18 ≦9 ≧55

≦0.1 ≦5 ≧100

坡度分析經比對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四日前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出版之五千分之ㄧ像片基本圖,

原始坡度百分之五以上者,不得劃出山坡地範圍。

八、 劃出區之坡度分布及環境狀況應經現場勘驗確認。劃出區與陡

坡區鄰接時,應以實際坡度及其邊坡穩定狀況作為作業基準,以

確保環境安全。

九、 劃出區範圍經檢討確定後,應將其境界線套繪在地籍圖上,而

以所得地籍圖邊界為劃出區定案境界線。劃出區範圍與地籍邊界

不相一致時,在非退縮區以地籍邊界劃出區為定案邊界;在退縮 坡度

(9)

9

區以退縮區內界為定案邊界。

十、 本市各區公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關係

人提出山坡地範圍劃出區申請時,應填具「山坡地範圍劃出區檢

討表」(格式如表三),連同相關資料圖一併提出。

十一、 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程序:

(一) 山坡地範圍劃入作業程序:

1.受理山坡地範圍劃入建議書。

2. 初步勘劃(以下簡稱初劃):

提報機關利用像片基本圖先行初劃,再赴現場勘查修正,將範

圍界線劃於四千八百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地籍圖。

3.繪製圖冊:

於四千八百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地籍圖、二萬五千分之一

區地段圖、五萬分之一地形圖上繪製綠色山坡地範圍界線,並

於範圍內註記「山坡地」、範圍外註記「平地」或「林地」,製

作初勘圖、山坡地範圍地段明細表及山坡地範圍劃入土地清冊

(10)

10

(如表四)等圖說各二份。

4. 初劃圖展示及疑義處理:

圖說一份由辦理檢討範圍所在地之區公所公開展示三十日,展

示期滿,疑義地區由該區公所函請本府及該區管轄地政事務所

現場勘查處理,依勘查結果修正界線後,備圖說十份函報本府

審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土地劃入山坡地範圍,得不經

初劃展示程序,逕付審查。

5.審查及修正:

由水利局會同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農業局、地政局等機關,依

山坡地範圍劃入審查意見表(如表五)所列條件審查修正山坡

地範圍劃入案件,製作各種圖說各十份後,簽報本府。

(二) 山坡地範圍劃出作業程序:

1.受理山坡地範圍劃出建議書。

2. 現場勘查擬劃出地點。

3. 繪製圖冊:

(11)

11

提報機關就範圍檢討變更之地區,應製作符合本要點第六點之

「坡度分布圖」、「山坡地範圍劃出區檢討表」,及劃出山坡地

之土地清冊(如表四),備妥以上圖說各二份;另於四千八百

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地籍圖、二萬五千分之一區地段圖、

五萬分之一地形圖上標明下列圖例:

(1) 原劃定界址:以綠色虛線表示原劃定界址。

(2) 變更之界址:以綠色實線表示變更之界址。

(3) 檢討範圍內註記「山坡地」,範圍外註記「平地」或「林

地」。

4. 初劃圖展示及疑義處理:

圖說一份由辦理檢討範圍所在地之區公所公開展示三十日,展

示期滿,疑義地區由該區公所函請本府及該區管轄地政事務所

現場勘查處理,依勘查結果修正界線後,備圖說十份函報本府

審查。

5.審查及修正:

(12)

12

由水利局會同農業局、地政局、原住民事務委員會等機關,依

山坡地範圍劃出審查意見表(如表六)所列條件審查修正山坡

地範圍劃出案件,製作各種圖說各十份後,簽報本府。

(三) 審查方式:

本府得設置審議小組,以合議制方式辦理審議工作。審議小

組設置要點由本府另訂之。

(四) 陳報核定:

經審查完成之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圖說,由本府陳報

行政院核定。

(五) 公告:

山坡地範圍劃定、範圍變更圖說,奉行政院核定後,由本府

辦理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六) 公開展示:

經核定之山坡地範圍劃定、範圍變更圖說,由本府辦理公告,

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並同時函送變更地所在地之區公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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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公開展示,展示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展示完竣,由本府及變更地所在地區公所各保存清晰之圖說

一份,以備閱覽。

十二、 本府辦理山坡地範圍劃定及通盤檢討案件,應將山坡地範圍

劃定及檢討變更計畫逕送檢討範圍所在地之區公所辦理初劃展示

及疑義處理,經臺中市政府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審議小組

審議通過,再經陳報行政院核定後,由本府辦理公告,並依前點

第六款公開展示。

十三、 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後,由水利局將相關資料函送地

政局,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變更編定使用地。

(14)

14

表一 鄰接陡坡區自然均質坡度退縮距離表

邊坡高度超過五公尺範圍者:

陡坡區之平均坡度 (θ)

地質

應退縮距離

(自坡頂緣內計或坡腳外計之範圍)

θ≧60° 砂礫層 坡高(H) × 1

岩盤 坡高(H) × 2 / 3 45°≦θ<60° 砂礫層 坡高(H) × 2 / 3 岩盤 坡高(H) × 1 / 2 15°≦θ<45° 砂礫層 坡高(H) × 1 / 2 岩盤 坡高(H) × 1 / 3

(15)

15

表二 鄰接陡坡區二種以上複合坡度退縮距離表

邊坡高度超過五公尺範圍者:

地質 應退縮距離(自坡頂緣內計或坡腳外計之範圍) 砂礫層 D = Ah × 1 + Bh × 2 / 3 + Ch × 1/2

式中:

D:應退縮距離。

Ah:坡度 ≧60° 之坡高。

Bh:45°≦ 坡度 <60° 之坡高。

Ch:15°≦坡度 <45° 之坡高。

岩盤 D = Ah × 2 / 3 + Bh × 1 / 2 + Ch×1 / 3 式中:

D:應退縮距離。

Ah:坡度 ≧60° 之坡高。

Bh:45°≦ 坡度 <60° 之坡高。

Ch:15°≦坡度 <45° 之坡高。

(16)

16

表三

山坡地範圍劃出區檢討表

擬劃出區地點: 地段名稱 段 小段

基圖

(1/5,000)

圖名: 位置圖

(1/50,000)

圖名:

圖號: 圖號:

資料圖 土石災害調查 與敏感區鄰接情況調查

□位置圖

( 1/50,000

□ 坡 度 及 敏 感 區分布圖 (1/5,000)

□劃出區建議 範圍界線圖 (1/5,000)

( 加 註 退 縮 區 位置)

□劃出區定案 範圍圖 (1/5,000)

是否在地質敏感區

(活動斷層、山崩與 地滑、土石流)影響 範圍內

說明:□是;□否 是否在土石流潛勢溪 流影響範圍內

說明:□是;□否 區內是否設置土石災 害防治工程設施 說明:□是;□否 是否位於洪氾區一級 管制區及洪水平原一 級管制區。

說明:□是;□否 是否得免設置滯洪設

說明:□是;□否

是否鄰接特定水土保持區說明: □是;□否 地 名

特 定 水 土 保 持區類別 1 鄰 接 長 度 (m)

2應退縮距離 (m)

是否鄰接於陡坡地區: □是;□否 地 名

1鄰接區坡度

(%) ≧60° 60°>θ≧45° 45°>θ≧15°

2 鄰 接 長 度 (m)(累加)

3應退縮距離 (m)(約數)

土地使用分區:

土地利用現況:

檢討結果

符合劃出區要件情況

□符合

□部分符合

□不符合

申請面積: 公頃 建議劃出面積: 公頃 地籍號碼:

應辦理地籍分割地籍號碼:

檢討者: 日期:

(17)

17

表四 山坡地範圍劃入(出)土地清冊

土地座落:臺中市 區 地段 小段 第 頁 地號 面積

(公頃)

土地所有權

(或現使用)人 住址

非 都 市 土 地

( 或 都 市 土 地)使用分區

非都市土地 使用編定類 別

備註

合計

(請在最後一頁核章) 製表人:

主辦人: 科長: 局長:

(18)

18

表五 山坡地範圍劃入審查意見表

審查

單位 審 查 項 目 意 見 審查單位核章

水土 保持 單位

1、標高在100公尺以上。 □是

□否 2、標高未滿100公尺,而平均坡度在5%以上。 □是

□否 3、地形圖、地籍圖、區地段圖等初劃山坡地界線

是否正確。(不屬第10項列舉土地適用)

□是

□否 4、各區山坡地範圍地段明細表是否與區地段圖吻

合。

□是

□否

地政 單位

5、五千分之一(或其他比例尺)地籍圖是否與地 政單位發行者一致。

□是

□否 6、二萬五千分之一(或其他比例尺)區地段圖之

地段名稱是否正確。

□是

□否 7、以土地清冊與地籍圖核對,劃入區土地是否在

劃入範圍線內。(註:土地分割合併更動頻繁,

以行政院核定之山坡地劃入界線為基準,劃入 區內嗣後若有分割合併者,均從母地號視為山 坡地;分割合併跨越劃入界線者,其界線現勘 認定。)

□是

□否

8、土地清冊內各筆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編定 是否正確。(非都市土地適用)

□是

□否 都計

單位

9、土地清冊內各筆土地之使用分區是否正確。(都 市土地適用)

□是

□否 林務

單位

10、國有林班地、保安林地或試驗用林地擬解除劃 入山坡地,其地形圖、地籍圖、區地段圖等初 劃山坡地界線是否正確。

□是

□否 綜合

審查 結果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 □退回補件 □其他原因

主辦人: 科長: 局長:

(19)

19

表六、山坡地範圍劃出審查意見表

審查單 位

審查項目 意見

審查單位 核章 水 土

保 持 單 位

1. 劃出區是否就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等檢討及敘明具體

意見。 □是 □否

2. 劃出區有無違規而未改善土地。 □是 □否

3. 平均坡度未滿百分之五。 □是 □否

4. 標高未滿一百公尺。 □是 □否

5.未在地質敏感區(活動斷層、山崩與地滑、土石流)、 土石流潛勢 溪流影響範圍內、區內未曾設置土石災害防治工程設施且未位於洪

區一級管制區及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

□是 □否

6.鄰接特定水土保持區或陡坡區已依規定退縮。 □是 □否

7.連續聚集面積是否大於十公頃。 □是 □否

8.鄰接公告之山坡地範圍界線地區。 □是 □否

9.劃出範圍(包含100公尺以下)鄰近海邊,且劃出後之逕流量不影響下

游排水系統之容許排洪量者。 □是 □否

10.是否製作坡度分布圖(坵塊法及等高線法)、山坡地範圍劃出區檢討

表。 □是 □否

11.地形圖、地籍圖、區地段圖等山坡地界線是否正確。 □是 □否 12.各區山坡地範圍地段明細表是否與區地段圖吻合。 □是 □否 地 政

單 位

13.五千分之一(或其他比例尺)地籍圖是否與地政單位發行者一致。 □是 □否 14.二萬五千分之一(或其他比例尺)區地段圖之地段名稱是否正確。 □是 □否 15.以土地清冊與地籍圖核對,劃出區土地是否在劃出範圍線內。

(註:

土地分割合併更動頻繁,以行政院核定之山坡地劃出界線為基準,

劃出區內嗣後若有分割合併者,均從母地號視為平地;分割合併跨 越劃出界線者,其界線現勘認定。)

□是 □否

16.土地清冊內各筆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編定是否正確。(非都市

適用)

□是 □否

都 計

單 位 17.土地清冊內各筆土地之使用分區是否正確。(都市土地適用) □是 □否 林 務

單 位 18.劃出區是否有保安林地。 □是 □否

綜合查

結 果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 □退回補件 □其他原因

主辦人: 科長: 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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