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海關通關實務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海關通關實務"

Copied!
63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業務一組 李奎昇專員

110.12.09

海關通關實務

(2)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2

簡報大綱

一、海關任務介紹

二、進口通關流程

三、稅則及輸入規定查詢

四、宣導事項

(3)

海關任務

• 按貨品歸列稅則之稅率課徵關稅

• (代徵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推廣貿易服

• 務費、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

關稅稽徵

• 主辦通商口岸及鄰近海域之查緝

查緝走私

• 代主管機關執行邊境管制任務

• (共114種輸入規定代號,對應33個主管機關)

邊境管制

(4)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4

關稅稽徵

關稅法:關稅之課徵、貨物之通關,依本法之規定辦 理關稅稽徵及貨物通關之基本法(分為7章,103條)。

關稅法施行細則:本細則依關稅法第102條規定,由 財政部定之。

海關進口稅則:關稅之徵收及進出口貨物稅則之分類,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依海關進口稅則之規定。海關

進口稅則,另經立法程序制定 公布之。(關稅法§ 3 I)

(5)

海關緝私條例:私運貨物進出口之查緝,由海關依本條例 之規定為之。屬行政法,為租稅行政秩序罰法,計54條,

分為7章。凡以非法方式,未向海關申報或申報不實,造成 漏稅或逃避管制或嚴重影響政經者,或運輸工具、船員、

旅客之走私行為均應適用。

懲治走私條例:為懲治私運政府管制物品或應稅物品之進 口或出口,特制定本條例。屬刑事特別法,以私運管制物 品或應稅物品進出口為前提要件。

查緝走私

(6)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6

邊境管制-常見主管機關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輸入規定代碼MW0、MP1…) 衛生福利部

(輸入規定代碼F01、F02、503、504…)

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輸入規定代碼B0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輸入規定代碼C01、C02…) 環境保護署

(輸入規定代碼551、552、553…)

(7)

關港貿 單一窗口

報關業者 進口業者

主管機關

海關

5.單證比對訊息 6.單證比對回覆

7.主動發送放行訊

1.向主管機關申請輸入許可

2.取得輸入許可簽審證號(14碼)

3.委託報關

4.進口報單申報 4.進口報單申報

邊境管制-簽審單證比對

(8)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代辦業務及邊境管理措施執行

代徵稅費:

貨物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

營業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推廣貿 易服務費 。

代執行新臺幣、外幣等入出境貿易 管理:

入出境可攜帶之錢幣限額(免申報),

外幣1萬美元(等值)、新臺幣10萬元、

人民幣2萬元、有價證券總面額逾等值 美幣1萬元、黃金價值美幣2萬元 。

8

(9)

何謂管制物品(海關緝私條例)

(財政部101.11.08台財關字第10100653890號令)

(一) 關稅法第15條第1款、第2款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及第3款規定不得進口或 禁止輸入且違反相關機關主管法律規定,應予沒收或沒入之下列物品:

(1)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條及第5條之動物用偽藥、禁藥。(2)農藥管理法 第6條及第7條之禁用農藥、偽農藥。(3)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之警械。

(4)菸酒管理法第6條之私菸、私酒。(5)藥事法第20條及第22條之偽藥、

禁藥。(6)藥事法第40條之醫療器材。(7)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條第1 項之含藥化粧品及第8條之化妝品色素。(8)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4條及第 15條規定禁止輸入之植物、植物產品及物品。(9)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33條之禁止輸入動物及其產品類之檢疫物。

(二) 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規定公告之「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規定不得輸入之大陸物品。

(四) 經濟部依有關貿易法規管制輸入或輸出之物品。

(10)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貨物流

報單流

10

進口通關流程

10

(11)

貨櫃船卸櫃 貨櫃車載運

貨櫃集散站 儲櫃區(CY)

貨櫃集散站 倉間區(CFS)

提領貨櫃

提領貨物 儀檢站

儀檢站

艙單階段高風險 貨櫃儀檢(CX)

報單階段高風險 貨櫃儀檢(C3X)

集中查驗區 貨櫃(物)查驗(C3M)

進口通關流程-貨物流

(12)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進口通關流程-報單流

未連線 報關

網路 報關

運輸業傳輸 進口艙單 委託報關人

連線傳輸報關

海關收 單建檔

C3M 貨物查驗

海關電腦主機系統

(電腦銷艙、收單、專家系統篩選通關方式

)

通關網路

C2 文件審核 C1

免審免驗

C3X 貨物儀檢

12

(13)

通關方式介紹

通關流程6大步驟:

海關基於風險管理對連線通關之報單,實施電腦審核及抽驗:

C1:免審書面文件、免驗貨物通關放行 C2:審核書面文件、免驗貨物通關放行

C3M:審核書面文件、人工查驗貨物通關放行

C3X :審核(或免審)書面文件、儀器檢查貨物通關放行 報 關 通關方式 驗 貨 分類

估價 徵 稅 放 行

(14)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C1免審免驗通關流程

14

徵稅 放行 提領

C1免審 免驗報單

線上通關

審核電腦 報單資料

請進口人提供 書面資料審核 審核

有疑 審核

無訛 審結

電腦抽審

C1徵稅 放行報單

事後審核

(15)

分估人員審核 書面報單資料 包括﹕

貨品分類號列 完稅價格

輸入規定

其他代徵稅費

請進口人補送 相關資料審核

進口人 繳稅放行

更改通關方式 為C3M人工查驗 審核

有疑 審核 無訛

無法 確認

報關人員於

分估單位臨櫃投遞書 面報單

C2無紙化報單

上傳報單及相關資料 收單

C2文件審核通關流程

(16)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進口報單申報資料

單價

貨物稅 反傾銷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菸酒稅

海關分估人員根據申報貨名規格資料審核

貨品分類號列、完稅價格、簽審代號是否異常

淨重 數量 貨品分類號列、簽審代號

貨名、規格、產地

完稅價格

16

(17)

何謂稅則分類

稅則分類由商品分類衍生而來,作為課徵關稅之法定依據。

所有通關案件包括進出口、快遞、保稅、事後稽核、旅客行李、郵包等,

以及輸出入貿易管理,均與稅則分類息息相關。

稅則分類牽涉關稅核課、代徵內地稅、貿易、統計及主管機關委辦業務 (即輸出入規定),為海關之核心工作。

稅則及輸入規定查詢

(18)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18

我國採行之商品分類制度:HS(Harmonized System 我國命名 為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

HS將商品分為21類,97章(第77為空章)。

HS以章、節、目作為商品分類之基礎,此6位碼稱HS號列(國際通用)。

HS係依貨品屬性分類,並按原材料→半製品→成品之加工程度排序。

我國之稅則架構

以HS 6位碼為基礎,衍生為: 8位碼之稅則號別。10位碼之貨品分類號列。

18

稅則分類

(19)

稅則號別與貨品分類號列

前6位碼

• 引進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屬國際通用部分。

其分類方法依據解釋準則一至六之法律規定。

前8位碼

• 中華民國海關稅則號別 (Tariff),由財政部主管,為 課徵關稅用。

前10位碼

• 中華民國貨品分類號列(CCC Code), 由經濟部國際 貿易局主管,以輸出入管理及統計需要為分類規範。

法律

(20)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20

稅則號別與貨品分類號列

同一稅則號別(8碼)僅1項貨品分類號列(10碼)

基於管理需要,自 110.01.01起刪除 原貨品分類號列,

並另增列12項

(21)

貨品分類號列與輸入規定關係

輸入貨品管理:各機關需海關協助查核事項,原則上由經濟 部國際貿易局彙總。貿易局編定「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 表」,規定方式如下:

在相關貨品應歸列之CCC號列下訂定輸入規定(以代號表示)

相關貨品無法轉化為專屬之CCC號列者,訂定其他相關輸入規定:

貨品類型包括野生動植物、肥料、飼料及飼料添加物、農藥、動物 用藥品、人用藥品、管制藥品、醫療器材、含藥化粧品、錠狀及膠 囊狀食品、環境用藥、毒性化學物質、廢棄物、特定紡織品、遊艇、

(22)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22

22

其他相關輸入規定

(23)

貨品分類號列查詢(關港貿單一窗口)

(24)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稅則稅率綜合查詢作業-內容查詢

24

(25)

稅則稅率綜合查詢作業-分章查詢(建議)

(26)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輸入規定查詢

26

(27)

貨品分類號列查詢-預審案例

(28)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28

貨品分類號列查詢-預審案例

「人造纖維製其他印花 床上用織物製品」

輸入規定:MW0、C02

(29)

貨品分類號列查詢-申請預審

(30)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貨品分類號列查詢-申請預審

第 3 條

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包括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海關對該分類號 列之第九碼及第十碼有疑義時,應先洽詢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意見後一併答復。

第 6 條

申請稅則預先審核之貨物,不以初次進口者為限。但有下列情形者,海關不 予預先審核,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假設性或仍在設計中之尚未生產等虛擬性貨物。 二、依關稅法第十三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 處理稅則號別爭議中之相同或類似貨物。

三、與因稅則號別爭議進行行政救濟中之相同或類 似貨物。

四、其他經海關認定不適合預先審核之貨物,如廢料。

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免費申請)

30

(31)

以貨品類型查詢輸出入規定(110.07起)

十八、其他 十七、特定貨物產地標示

(32)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32

(33)

常見輸入規定-大陸物品管制

MW0(大陸物品不准輸入)

MP1(有條件准許輸入大陸物品)

CCC號列後加註「EX」,

表示該號列項下僅開放輸入符 合該中英文貨名之貨品

列有特別規定(即「MXX」、

「NXX」),表示符合該特 別規定之大陸物品始准輸入

(34)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34

MP1開放品項查詢(貿易局-貨品分類及輸出入規定)

點選

點選

34

(35)

MP1開放品項查詢

「其他電機及器具」

(36)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36

36

少量大陸物品免證規定

(37)

少量大陸物品免證規定

一、輸入下列「限制輸入貨品表」表外之大陸工業產品(稅則第25章 至第97章),其起岸價格(CIF)在新臺幣32,000元以內,且 單項產品在24件以內者(即24 PIECES/UNITS,不能以件數論 計者,在40公斤以內),准許免證並免依「MXX」規定進

口,……

二、「起岸價格」係指海關對全份進口報單所核定前述大陸物品之 CIF總價。 ……

整份報單未開放大陸物品CIF>TWD32,000(單項未超過),常與經濟部 標準檢驗局少量免檢驗規定「同規格型式貨品CIF ≦ USD1,000」混淆 實務上以面積、體積或重量計價之貨品,多不能以件數論計,例如:鋼 捲、石板、平板玻璃、口罩耳掛帶及布匹等單項重量>40KG不得免證。

又螺絲、螺帽等無論大小皆以件數論計

通關常見NG情形:

(38)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38

大陸物品改列稅則涉逃避管制?

1.虛報行為與稅則改列間無因果關係 或:

2.符合少量大陸物品免辦IP規定

(財政部99.11.08台財關字09905036500號函) (關務署96.3.12台總局緝字第0961002976號函)

改列稅則後屬未開放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無 其他輸入規定且非屬懲治走私條例管制物品)

涉虛報

海關通知之翌日起2個月內補送 IP;未補送者,責令限期辦理 退運出口,未依限辦理者:

1.未放行貨物:海關得將其貨物 變賣

2.已放行貨物:於放行翌日起1年 內沒入其保證金或追繳其貨價

(關稅法第96條)

海關通知之翌日起2個月內補送IP

(財政部97.11.03台財關09705505100號令)

視情節輕重,處所漏進 口稅額5倍以下之罰鍰

(海關條例第37條第1項)

涉逃避管制,處貨價3倍以下之 罰鍰,並沒入貨物

(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轉同條例第36 條第1、3項)

N Y

Y

N

Only Y1.

Y N

Eg.混凝土泵 →混凝土泵車 CCC無輸入規定→MW0 Eg.三相交流馬達誤報

電壓不影響CCC歸列

38

(39)

常見輸入規定-醫療器材

醫療器材管理法(原藥事法規範)

第3條第1項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指儀器、器械、用具、物質、

軟體、體外診斷試劑及其相關物品,其設計及使 用係以藥理、免疫、代謝或化學以外之方法作用 於人體,而達成下列主要功能之一者:

一、診斷、治療、緩解或直接預防人類疾病 二、調節或改善人體結構及機能

三、調節生育

第25條

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 驗登記,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為 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品項,其製造、輸

何謂醫療器材?

(40)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504」: 一、進口人用醫療器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檢附衛 生福利部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或同意文件,並應申報填列醫療器 材許可證號碼(十四碼)。(二)如屬危險性醫療儀器,除應檢附衛生 福利部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及申報填列醫療器材許可證號碼

(十四碼)外,並須檢附衛生福利部核准醫療機構購置之同意文件。二、

非供人用者免依上述規定辦理。

其 他 相 關 輸 入 規 定

二、輸入下列貨品,不論其歸 CCC何號列, 應依照 下列有關規定辦理,違者,廠商應自負相關法律 責任:

(六)如屬醫療器材(衛生福利部公告), 應自行依 照輸入規定代號「504」之規定辦理。

40

稅則無「504 」輸入規定是否以醫療器材列管?

(41)

CCC 9018.31.00.00-5

「其他導管、套管及類似品」

輸入規定 504

▪ CCC 9018.31.00.00-5

▪ 輸入規定 504

牛用套管針

CCC 8516.79.00.00-7

「其他電熱器具」

輸入規定 C02(部分商品應施檢驗)

蒸療機

稅則無「504 」輸入規定是否以醫療器材列管?

(42)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經衛福部判定醫療器材後續流程

(無論稅則是否改列或涉虛報)

同意輸入 輸入醫療器材

是否已 取得許 可證

不得輸入亦不得 補申請許可證

違法產品 進口人

由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 管機機責令限期退運出口,

屆期未退運者,沒入銷燬。

由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 管機關行政裁處或移送刑 事偵辦。

醫療器材管理法§57

N

Y

醫療器材管理法§62、68 醫療器材管理法§25

42

(43)

進口前善用各式工具(衛生福利部網站)

(44)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44 44

(45)

常見輸入規定-產地標示

補標及改善作業(陶瓷 面磚除外)洽貿易局辦 理,並由貿易局同意 後始得放行

向海關申請改善,無 產地標示不實時,始 准予通關放行,否則 應予退運

進口特定紡織品(列屬CCC號列第61、

62章之紡織品,6302.60.00.00-0、

6302.91.00.00-3項下之毛巾產品,及 9404.90.10.00-3「蓋被褥」、

9404.90.20.00-1「床罩(床單)」 、鞋 類商品、非醫用口罩及陶瓷面磚商品

其餘商品未規定須標示產地,但如有標 示者依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 原則規定,不得為不實產地或有使人誤 人產地之虞

違 反

(46)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46

108年修訂「海關查獲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程序」

(二)進口人為 法人 :由海關參酌各項事證綜合研判,依下列方式辦理:

1、如認進口人涉 故意情事,除負責人移送檢警調機關偵辦 外,

函送貿易局依法卓處

2、證據不足以證明進口人故意者,函送貿易局依法卓處

刑事罰 :

刑法§ 255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 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

亦同。

產地標示不實後續裁罰

行政罰 :

輸入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

(47)

產地標示不實,經研判涉故意情事,負責人移送刑事 偵辦,並函送貿易局行政裁處。

常見案例類型Ⅰ

(48)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48

標示有使人誤認其產地之虞(未於國內廠商名址前註明「進 口商」或「代理商」或「經銷商」),函送貿易局行政裁處。

常見案例類型Ⅱ

(49)

案例延伸-出口產地標示

國貨

一、中華民國製造、

中華民國臺灣製造 或臺灣製造

二、顯著性、牢固性

專案核准(免標)

外貨(復)

進口原標保留

原樣出口 (進口未標)

出口貨物產地標示 規定

貨品輸出管理

辦法§20

(50)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出口貨物標示臺灣產製之認定

完全取得/生產

• 我國境內之農、林、漁、牧、礦產及加 工產品

實質轉型

• 貨品之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多國

非實質轉型

50

(51)

完全取得/生產

(52)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52

實質轉型

進口材料 出口成品

太陽眼鏡:

鏡片之原產地

附加價值率

>35%

重要製程:

太陽能矽晶棒碇

稅則前6碼 相異 稅則前6碼

相同

(53)

稅則前6碼相異

(54)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稅則前6碼相同

出口(F.O.B.)-進口(C.I.F. ) 加工

出口(F.O.B.) >35%

54

(55)
(56)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進口 配件(螺絲組及膠塊等) 成品

案例介紹

Glass Window Stay

進出口貨品 CCC

出口申報CCC8302.41.00.00-2「其他架座、配件及類似品,

適合建築物用者,卑金屬製」

進口原申報CCC8302.10.00.00-7「鉸鏈,卑金屬製」,嗣經 移請進口單位重新審核結果,改列同一CCC

審核結果

本案貨品進出口貨品CCC前6碼相同,且疑似為簡易加工,未

符實質轉型要件,移請貿易局續辦 56

(57)

勿將「預付款項」申報為完稅價格之應減費用

臺中關表示,近日有數件誤將「預付款項」視為交易折扣,並申報 為進口報單完稅價格之應減費用,短報完稅價格,遭致補稅及罰款。

臺中關進一步說明,依據關稅法第29條規定,從價課徵關稅之進口 貨物,其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該條所 稱交易價格係指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實付或應付之價 格。於國際貿易中,由買方預先支付的款項常為定金性質,用以確 保契約的履行並降低單方取消訂單造成之風險,餘款常於條件(如貨 品生產完畢、發貨或收貨等)成立後由買方付清,故該「預付款項」

為交易價格之一部分,應將其計入完稅價格,非屬可扣除折扣,不 得列入應減費用。實務上,「預付款項」於交易文件上常以

「DEPOSIT」、「LESS O% ADVANCE」或「 O %

宣導事項-預付款項

(58)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應加費用/應減費用填報

(2)應「減」費用,係指已列入上述 EXW、FAS、FOB、CFR、C&I或CIF 價格內,但依交易價格規定可以扣除者,

例如進口後所從事之建築、設置、裝配、

維修、技術協助費用、運輸費用、遞延 支付(如D/A付款條件)所生利息……等 之合計金額。

[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進口篇]

進口報單各欄位填報說明

(1)應「加」費用,係指未列入上述

EXW、FAS、FOB、CFR、C&I或CIF價 格內,但依交易價格規定應行加計者(例 如:由買方負擔之佣金、手續費、容器費 用、包裝費用、間接支付之廣告費用等) 或「EXW應加費用」之合計金額 。

進口報單各欄位填報說明

(1)應「加」費用,係指未列入上述

EXW、FAS、FOB、CFR、C&I或CIF價格 內,但依交易價格規定應行加計者(例如:

由買方負擔之佣金、手續費、容器費用、包 裝費用、間接支付之廣告費用等) 或「EXW 應加費用」之合計金額 。

(2)應「減」費用,係指已列入上述

EXW、FAS、FOB、CFR、C&I或CIF價格 內,但依交易價格規定可以扣除者,例如進 口後所從事之建築、設置、裝配、維修、技 術協助費用、運輸費用、遞延支付(如D/A 付款條件)所生利息……等之合計金額。

58

(59)

報關業者誤報漏稅(關稅)罰誰

Q:報關業者 誤將預付款項申報為應減費用 ,短報完稅價格致生漏 稅情事,是否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

A:107年5月11日新法修正生效前,係依舊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處 罰報關業者 ,惟於新法修正生效後所生案件,則 應依同條例第 37條第1項規定處罰進口人

海關緝私條例第41條 107.5.10(含)以前 107.5.11(含)以後 報關業者向海關遞送報單,

對於貨物之重量、價值、數 量、品質或其他事項,為不 實記載者,處以所漏或沖退 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並

刪除。 理由:報關業者於報單上為不實記載,致有漏 稅或溢沖退稅情事者,依本條規定係由報關業 者負其責任,惟由海關代徵之內地稅部分(如 貨物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等),其漏

(60)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誤報案件類型

 發票所載幣別為USD、EUR,誤報為CNY 、JPY

 發票所載單價條件為FOB、EXW,誤報為CIF

同一貨主進口兩筆貨物重複申報

(A提單→A發票貨物 OK,B提單→A發票貨物 NG)

不同貨主進口兩筆貨物誤報 (A貨主提單→B貨主發票貨物)

常見誤報案件致漏稅案件

Tips:

慎選報關業者

務必於報單傳輸前確認所申報內容

勿輕易將命運

交到他人手上

 優質企業認證合格業者查詢→查詢合格名冊 →安全認證優質企業(選擇報關業)

 各關表揚年度優良專責報關人員

60

(61)

宣導事項-補正期限

減免關稅及 證明補正依據

海關進口稅則總則篇

三、本稅則有條件課稅、減稅或免稅之品目,其條件在有關各章內另 加增註規定。如須經主管機關出具證明者,得由該主管機關委任所屬 下級機關或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主管機關法令,例如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關稅法第18條第3項

進口貨物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依第一項規定先行徵稅驗放。但海 關得依納稅義務人之申請,准其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

並限期由納稅義務人補辦手續,屆期未補辦者,沒入其保證金:

一、納稅義務人未即時檢具減、免關稅有關證明文件而能補正。……

常見減免關稅證 明申請(經濟部)

申請機器,儀器設備國內無產製證明

適用法令:海關進口稅則第84章增註13、第85章增註7及第90章增註3 規定

申請供製造合成塑膠、人纖、橡膠及石化中間產品用之化學品國內無 產製或供應不足證明

(62)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62

期限規定(4個月/至多1年)

請務必注意期 限並自行控管

62

(63)

簡 報 結 束 感 謝 聆 聽

04-26565101#248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三) 又查前揭「輸入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 實處分原則」項次 4 明定,進口外國貨品(自行車或 工具機等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除外) ,標示不實製造

1.依現行輸入規定,進口貨品除列屬「輸出入貨品分類表」第 61、62 章之紡織品 (進口特定紡織品免標示產地之適用條件表列項目除外)

1.本公司申請輸入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零組件,詳如附件明細表,請 惠予核

六、進口人申請核發「聯合國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列管化學物質最終用途保 證書」 ,除繕打「聯合國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列管化學物質最終用途保證 書 申 請 書 (APPLICATION FOR END-USE

稅則號別變更標準:指生產貨品所使用的非原產材料 在締約一方或雙方領域內加工,因而使貨品之稅則號 別發生;換言之

地方政府訪查人員應填寫外籍勞工業務訪查表;經入出國管

[r]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