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立職業訓練機構審核(會勘)表
申請設立或附設職業訓練機構審核(會勘)表 年 月 日
審核項目 審核參考事項 審核情形
一、申請書 所附文件及表格是否齊全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 二、設立計畫書
(一)設立目的 本款設立目的,宜具體明確,且未違反設立主體之
目的或超越設立主體之業務範圍。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 (二)職業訓練機構名稱、所
在地(電話)及負責人 名稱住所(電話)
本款職業訓練機構名稱,依據第 2 條規定辦理之,
並填寫聯絡電話。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
(三)設立主體名稱、所在地
(電話)、負責人名稱 及住所(電話)
本款設立主體名稱請填寫全銜。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
負責人資料與身分證影本(合併申請許可及發 證者,需檢附本項)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 (四)擬設訓練職類、訓練容
量、訓練實施方式、訓練 期限、訓練目標及受訓 資格
本款擬設訓練職類:為已公告職類之養成訓練 者,參照課程規範及設備規範辦理;其屬未經 本局公告職類之養成訓練者,應擬具該職類訓 練計畫,一併申請。
訓練容量:指同一訓練職類或課程在同一時間 可容納之訓練崗位數。
實施方式:指職業訓練法所定養成訓練、技術 生訓練、進修訓練、轉業訓練。
訓練目標:應顯示結訓學員應具備之就業或技 能提升程度。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
(五)土地面積及土地使用權
取得情形 本款土地使用權取得情形,配合所附土地使用權證
明文件影本內容,作文字說明。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
(六)建築物設計及建築物使
用權取得情形 依據第 4 條規定辦理。配合場所配置圖,填寫 建築物有關情形。
本款建築物使用權證明文件,指足以顯示有權 利使用該建築物之文件,其內容應包括當事 人、建築物所在地、建築物面積、使用權種類、使 用權期間等項,如係租用應附建築(房屋)租 賃契約書,及註明租約期限。
如建築物尚未建造或完成,須說明完成後使用 權取得計畫。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
※許可及發證 2 階段合併申請者,需一併檢附下列 文件:
建築物完成圖說。
建築物使用執照及最近 1 年內之有效消防安全 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1. 消防主管機關核可函件係指,由地方消防 主管機關出具本申請案提出時,最近 1 年內符 合職業訓練用途之消防檢查合格書面公文證明 影本。
2. 建管主管機關核可函件係指,依據內政部 營建署訂頒之建築法第 73 條執行要點及地方 主管機關規定辦理變更使用。建築物使用應按 其使用強度及危險指標分類、分組,其中符合 職業訓練用途之場所,歸屬於 D-5 組別定義為 供短期職業訓練、各類補習教育及課業輔導之 教學場所。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
(七)訓練設備規劃情形 本款訓練設備規劃情形,僅填主要設備,並註 明為訓練專用或兼有何種其他用途。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
※許可及發證 2 階段合併申請者,需一併檢附下列 文件:
訓練設備清冊。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 (八)結訓學員就業輔導規劃
情形 本款結訓學員就業輔導規劃情形,於辦理具有養 成、轉業性質之訓練時,敘明就業安置計畫,包括 輔導方式、就業單位及工作性質、就業初期待遇。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
(九)組織編制 本款組織編制,分列各單位名稱、員額,並附組織 系統圖(系統圖請列明未來職業訓練機構之相關部 門與從屬關係)。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 (十)職業訓練師名冊、來源
及學員來源 本款師資來源,分專任、兼任註明主要可能來 源;學員來源請列明其招訓對象。
職業訓練機構應按其訓練職類及容量,每 15 位學員配置 1 位訓練師,未滿 15 人者,以 15 人計算。
職業訓練師係指符合本部訂頒之職業訓練師甄 審遴聘辦法規定,並具有第 4 條、第 5 條或第 6 條中任一款資格,且備相關證明文件影本者。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
※許可及發證 2 階段合併申請者,需一併檢附下列 文件:
職業訓練師名冊。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
(十一)經費概算及來源 本款經費概算,分開辦、經常與訓練業務三部 份,估列之金額,以足以達成設立目的為準,
其中經常與訓練業務之概算,以年為計算單 位。
經費來源,列舉各種可能來源(例如收費、基金 孳息、政府補助、外界捐贈、其他收益),並估列 所占比例。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
(十二)預定開辦日期 本款預定開辦日期,指職業訓練機構開辦之日,應
填確定年月日,並符合第 13 條之規定。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 (十三)開辦後之業務發展計
畫 本款開辦後之業務發展計畫,包括近、中、長程 計畫,近程計畫力求具體,內容涵蓋硬體、軟 體發展構想。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
※許可及發證 2 階段合併申請者,需一併檢附下列 文件:
開辦年度之業務計畫及預算(合併申請許可及 發證者,需檢附本項)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
三、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土
地使用權證明文件影本 本款土地使用權證明文件,指足以顯示有權利 使用該土地之文件,其內容應包括當事人、土 地所在地、土地面積、使用權種類、使用權期間 等項,如對使用權附加條件或限制時,並應註 明。
使用權期間至遲自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申請案獲 許可時起算。自本案申請日起算,至使用權期 間終止日,不得少於 2 年。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
四、場所位置圖及配置圖。 本款場所位置圖,指職業訓練機構所在地之位 置簡圖,標明方向、附近主要街道及其他顯著 目標。
場所配置圖,指職業訓練機構內部建築物及其 他場所之配置簡圖,標明方向、每棟建築物及 其他場所之名稱與位置。
訓練場所教室面積及配置:
1. 專用教室面積不得少於 30 平方公尺,每一學 員平均使用面積不得少於 1.3 平方公尺。
2. 訓練場所需配置飲水及盥洗設備等。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
五、訓練品質規範之證明文
件 須經過訓練品質規範之評核,方成為登記有案 之訓練機構,以確保訓練品質。
訓練品質規範係指針對職業訓練機構之培訓系 統、功能或訓練課程所提供的一套品質保證標 準。
有關訓練品質規範證明文件請向本部勞動力發 展署提出評核之申請。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
六、財團法人申請設立者:
(本辦法第 9 條)
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捐贈財產清冊及證明文 件、董事名冊、戶籍謄本 及印鑑;設有監察人 者,其名冊、戶籍謄本 及印鑑、法人登記書影 本及法人印鑑、董事會 議紀錄、直接監機關同 意設立職業訓練機構之 文件影本。
所稱章程應可據以確認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之決 定權歸屬於該財團法人;另擬設訓練職類應與 章程內容項目配合,以確保職業訓練品質及專 業。
職業團體或其他依法律規定為法人之社團,免 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法人登記證書、立案證書記載事項,如有與事 實不符之情形,退回補正。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
※許可及發證 2 階段合併申請者,需一併檢附下列 文件:
組織及重要管理規章係指職業訓練機構之組織 編制及對訓練機構設立之依據、管理等內容之 規章。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
七、民營事業機構附設者:
設立主體之章程、股東 或董事會議事錄、營利 事業登記證影本
本款民營事業機構之章程,可據以確認附設職 業訓練機構之決定權責屬於股東會或董事會,
申請許可時應檢附之會議紀錄,即為具有決定 權責機構之會議紀錄;
如設立主體非公司組織,無章程、股東會或董 事會,則免附有關文件。
會議事錄須記載本案有關之議案及決議,其為 股份有限公司者,應符合公司法第 174 條、第 183 條第 1、2 項或第 206 條、第 207 條等有關規 定。
營利事業登記證所載事項應與設立計畫書之相 關內容配合。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
※許可及發證 2 階段合併申請者,需一併檢附下列 文件:
組織及重要管理規章係指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之 組織編制及對訓練機構設立之依據、管理等內 容之規章。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
八、社團法人附設者:
設立主體之章程、
大會會議紀錄、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立案證書及直接監督機 關同意附設職業訓練機 構之文件影本。
主體章程應可據以確認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之決 定權歸屬於該社團法人;另擬設訓練職類應與 章程內容項目配合,以確保職業訓練品質及專 業。
本款大會會議紀錄,指社(會)員大會紀錄,如 有法令依據或章程規定得召開社(會)員代表大 會者,則可包括社(會)員代表大會紀錄。會議 紀錄載明本案有關之召集、出席及決議,應符 合法令及章程規定。
職業團體或其他依法律規定為法人之社團,免 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
※許可及發證 2 階段合併申請者,需一併檢附下列 文件:
組織及重要管理規章係指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之 組織編制及對訓練機構設立之依據、管理等內 容之規章。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
九、財團法人附設者:
設立主體之章程、董事 會會議紀錄、法人登記 證書及直接監督機關同 意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之 文件影本。
所稱章程應可據以確認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之決 定權歸屬於該財團法人;另擬設訓練職類應與 章程內容項目配合,以確保職業訓練品質及專 業。
職業團體或其他依法律規定為法人之社團,免 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法人登記證書、立案證書記載事項,如有與事 實不符之情形,退回補正。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
※許可及發證 2 階段合併申請者,需一併檢附下列 文件:
組織及重要管理規章係指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之 組織編制及對訓練機構設立之依據、管理等內 容之規章。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
審核(會勘)綜合意見: 審核(會勘)單位及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