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2008 年 1 月 第二卷第一期頁 123-147
Providence Studies on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January 2008, Volume 2, No. 1, pp.123-147
特殊幼兒家庭壓力事件與家庭支持服務
需求之關係研究
1
許素彬
∗林佩琪
∗∗摘 要
提供家庭支持服務,協助家長因應壓力事件所帶來的挑戰與困難,進而提 升家庭功能與品質,是早期療育的重要的服務內涵之一。而從家庭壓力的觀點 去了解家庭支持服務的內容,是提升家庭支持服務效率的關鍵。因此,本研究 的主要目的在於,探討台灣地區幼兒特質及家庭特質如何影響特殊幼兒家庭對 家庭壓力事件的認知,及家庭壓力事件與家庭支持服務需求間的關聯。研究結 果發現,特殊幼兒年齡及身份別、母親年齡、母親教育程度、家中子女數及家 中平均總收入與家庭對壓力事件的認知間有顯著關係存在。而家庭壓力事件的 認知與家庭是否需要親職教育與訓練、臨托服務、就業服務與婚姻諮詢服務間 有顯著關係存在。最後,研究者由家庭壓力的觀點,對早期療育實務提出具體 的建議。 關鍵字:特殊幼兒、家庭壓力、家庭支持服務、早期療育1 本研究為國科會補助案 NSC93-2412-H-126-002-555 ∗ 靜宜大學青少年兒童福利系副教授 ∗∗ 靜宜大學青少年兒童福利系研究生
一、前 言
家庭是孩童生命的起源、身心發展與學習成長的重要場所。家庭除了提供 孩子生理與心理上需求的滿足,也培養他們生活中應有的知識、社會技巧、情 緒反應和價值觀等;在孩子成長的過程中,家庭扮演著難以替代的角色與功 能。然而,家庭功能會因為家庭所面臨的壓力事件而有所改變 (Hanson & Hanline,1990;范秀麗,2005)。對特殊幼兒的家庭而言,更容易因為幼兒持 續的特殊需求所帶來的壓力,而影響了家庭的運作與功能 (施怡廷,1998;許 瓊文,2002;陳梅影,2005;范秀麗,2005;Guralnick, 2005)。因此,提供家 庭支持服務 (family support services),協助家長因應壓力事件所帶來的挑戰與 困難,進而提升家庭功能與品質,便被視為早期療育的重要的服務內涵(郭煌 宗,1996;葉淑文,1999;黃淑文,2000;Dunst, 1985, 2000; Guralnick, 2005)。 由於意識到特殊幼兒對家庭所造成的影響,從家庭壓力的觀點探討特殊幼 兒的家庭支持需求一直是早期療育專業社群所關注的議題。家庭壓力是指家庭 系統內所經驗的、會干擾到家庭穩定性的壓力與緊張(Boss, 2002: 16-17)。家 庭壓力被視為一種可能威脅幼兒發展品質的危險因子,而家庭支持則是透過社 會服務與資源的提供,減少壓力及壓力所導致的負面效應,是提升幼兒發展品 質的保護因子 (Epps & Jackson, 2000; Guralnick, 2005)。家庭支持含括了自然支 持與正式支持,前者包含了家庭在自然環境中,因為個人社會網絡所形成的支 持來源,如配偶、親戚、朋友、同事等;而後者則是因為孩子的特殊需求,由 機構或組織所提供的正式支持服務,這些支持服務包括了喘息服務、兒童照 顧、親職教育與訓練,與諮詢等 (Cooley & Olson, 1996; Epps & Jackson, 2000)。 許多研究都確認為特殊幼兒家庭建立起社會支持網絡的重要性,Dunst (1985, 2000)及 Guralnick (2005)更進一步的指出,協助家長獲得及聯結正式社會支持 服務是早期療育服務的主要成效之一。 家庭對壓力事件的知覺影響了家庭對家庭支持服務的選擇與需求(Boss, 2002; Dunst, 2000),而對家庭壓力事件的認知會因為家庭特質而有所差異。因 此,了解家庭及幼兒特質、壓力事件與家庭支持服務需求間的關係,是提升早 期療育服務有效性的關鍵。有鑒於此,本研究的主要目的便在於探討台灣地區 幼兒特質及家庭特質如何影響特殊幼兒家庭對家庭壓力事件的認知,及家庭壓力事件與家庭支持服務需求間的關聯,並由家庭壓力的觀點,對早期療育實務 提出具體的建議。
二、特殊幼兒家庭的壓力與家庭支持服務需求
早期的家庭研究著重於探討母親對於小孩發展的影響,直到 1970 年代研 究者才開始注意小孩對於母親或照顧者的影響,自此之後就有相當多的研究探 討障礙兒童對於家庭所產生的壓力影響 。 由於特殊幼兒的健康與發展狀態使得幼兒的父母親在照顧過程中面臨極 大的挑戰與困難,「這些挑戰與困難超過了或者緊逼到了家長能夠調適的極限」(Raina et al., 2004 ) 便形成了家庭或個人的壓力源。Pearlin, Mullan, Semple, & Skaff(1990)將壓力源概分為主要壓力源及次級壓力源,主要壓力源是來自於 對身心障礙家人的照顧負擔,而次級壓力源則是照顧者在執行照顧角色時所衍 生出的需求;在前者上,特殊幼兒的發展狀況與需求是決定壓力的關鍵,而後 者則牽涉到,家庭資源的改變與分配狀況是否能夠協助家長維持照顧者的功能 (Raina et al., 2004)。因此,特殊幼兒家庭的家庭壓力可以類分如下: (一)與孩子發展狀況相關的壓力 從確定受孕開始,父母就對孩子充滿各種幻想與期待,孩子的誕生使家庭 多了一份生命力,可是當孩子一出生就有障礙,或是慢慢地被發現有發展遲緩 的現象時,父母便可能經歷到失落與沮喪。事實上,大部分的父母從得知孩子 是發展遲緩或發展障礙到完全接納,會經過一段相當漫長而困難的心路歷程 (何華國,1996)。在事件的初期,當孩子被鑑定為身心障礙或是發展遲緩時, 家長通常無法接受與理解孩子的狀況,許多負面的情緒,如絕望、孤獨、脆弱、 不平、恐懼等,對家長的身心健康及家庭經驗產生不利的影響(劉明麗,1997)。 隨著孩子發展狀況的變化,家庭面臨不同的挑戰與調適,其中之一便是孩 子的障礙與健康惡化的問題。身心障礙者較一般人口群有較高的罹病率與造成 二次障礙的機率(Sperlinger,1997),當特殊幼兒障礙加重時,家長面臨的不 只是因為孩子健康狀況所產生的憂慮,更容易因為孩子惡化的健康狀況而加重 其照顧負擔(何華國,1996;許素彬等,2003;Wang et al., 2004:83-84)。 因為幼兒的年齡不同,家長所面臨的壓力也會有所差異。三歲以前的嬰幼
兒的主要需求在於醫療服務的提供,照顧方式仍以家庭照顧為主,然而,當孩 子邁入接受學前教育及小學教育的年齡時,家長對有關孩子教育安置及教育服 務的憂慮便浮現了(許素彬等,2003; 王天苗,1996; Roberts, Rule, & Innocednti,
1998:68)。在教育階段的轉銜過程中,擔憂孩子接受特殊教育的合法性、教育 環境的選擇、新環境對孩子的包容度,及孩子在新環境的調適狀況等,都可能 成為家長的壓力(許素彬,2006)。 (二)與家庭資源相關的壓力 由於照顧嬰幼兒需要花費父母許多時間、金錢、身體與精神上的精力,子 女的出生對家庭一些基本資源,如空間、經濟,及父母的時間與精力等,都會 造成影響(Boss, 2002)。對於特殊幼兒家庭來說,家庭更可能因為孩子的特殊 需求,而增加家庭在經濟與人力資源上的限制。研究發現,多數的家長必須因 為照顧孩子而減少個人生活(許素彬等,2003:152),甚至沒有時間去做自己認 為重要的事情(Poston et al., 2003:321-324),在時間的運用上更常有捉襟見肘 的情況(許素彬等,2003:152),而當非正式社會支持系統不足時,家庭人力資 源 限 制 就 更 容 易 成 為 家 庭 的 壓 力 ( 許 素 彬 等 , 2003 ; Poston et al., 2003:321-324)。
Park, Turnbull and Turnbull (2002)及 Fujiura and Yamaki (2000) 曾指出障礙 狀態與貧窮間的相關性。多數身心障礙者家庭的社經地位偏低,而這種貧窮現 象多來自於家中成人者(多半是家長)在製造收入能力上的限制所造成的 (Acs & Gallagher, 2000; Park, Turnbull, & Turnbull, 2002),特別是當家長因為要承擔 照顧工作,而必須放棄原有職業時,就更容易造成家庭經濟資源匱乏。許素彬 等人(2003)的研究中便發現,六成以上的母親是特殊幼兒的全職照顧者,多數 的家長認為特殊幼兒會使得家中花費過多,半數以上的家庭都因此而面臨經濟 上的困難,對外尋求經濟協助,如向親友借貸、申請政府補助、向銀行借貸等, 是家長用來解決經濟困難的主要方法,然而,幾近半數的家長認為他們所使用 的方法無法紓解家庭經濟問題。 當家庭需求無法被滿足,困難無法被有效解決時,便形成會干擾到家庭穩 定性的家庭壓力(Boss, 2002: 16-17)。為了提升家庭品質及功能,協助家長調 適壓力,及減少壓力對家庭與幼兒影響的家庭支持服務就成為早期療育服務中 不可或缺的一環 (Dunst, 1985, 2000)。家庭支持服務係指家庭因為孩子的障礙
或者長期性的需求,而被賦予權利取得的服務(Cooley & Olson, 1996:243)。 這些服務含蓋了 1.資訊支持:可以用來協助家長了解障礙成因、教養技巧,及 有效的教育和治療方案等方面的資訊提供;2. 社會支持:協助家長獲得正式社 會支持及非正式社會支持的服務,以降低因為孩子障礙所引起的人際互動困難 和家庭互動困難,如家長自助團體、婚姻諮商服務等;3.資源支持:提供彌補 式服務以因應家庭資源與能力上的不足,如經濟協助、喘息服務、親職教育與 訓練等;及 4.健康支持:提供家長心理諮商與健康醫療等服務,以降低家長在 照顧過程中可能衍生的心理威脅與身心困擾(Guralnick, 1997, 2005)。 家庭支持服務的有效性決定於服務是否能提供適當的支持,以協助家庭調 適及因應壓力(Cooley & Olson, 1996);因此,家庭對家庭壓力的自覺與認知 是影響家庭支持服務內容的主要因素。在這些前題之下,了解幼兒特質與家庭 特質如何影響家庭對家庭壓力事件的認知,及家庭壓力事件與家庭支持服務需 求間的相關性,便是早期療育中重要的研究議題了。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使用社會調查法,以研究者自行發展之「發展遲緩幼兒之家庭需求 與服務接受狀況調查問卷」對特殊幼兒家庭進行抽樣調查。 (一)研究對象 本研究之研究對象為於 93 年度接受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暨轉介中心與發展 遲緩兒童個案管理中心服務之特殊幼兒家長,因此,本研究的研究對象,一為 僅接受通報轉介中心之諮詢服務之特殊幼兒家庭,另一種則為有接受個案管理 中心個案管理服務之特殊幼兒家庭。研究者以台灣省各縣市之通報轉介中心及 個案管理中心所提供之 93 年度接受服務之特殊幼兒家長名冊為抽樣架構,以 縣市為分層單位,在每個縣市的家長名單中以隨機抽樣的原則,進行問卷調 查。共計發出 675 份,回收 397 份,回收率為 58.8﹪,有效問卷為 397 份。其 中填答者身份,以母親為最多(328 名,佔 82.6﹪),其次分別為父親(50 名, 佔 12.6﹪)、(外)祖父母(12 名,佔 2.8﹪)、親友(叔伯阿姨)(7 名,佔 1.8 ﹪)。對填答者身份為親友(叔伯阿姨)者,由於填答者均為特殊幼兒之主要 照顧者,並為與特殊幼兒家庭共同居住者,因此,填答者為親友(叔伯阿姨)者的問卷被視為有效問卷處理。 (二)研究架構 本研究之架構可分成兩個部分:一為探討幼兒特質及家庭特質與家庭壓力 事件間的關聯,依變項為家庭壓力事件,自變項為幼兒特質(性別、年齡、身 分別、健康與醫療狀況、早期療育服務狀態)與家庭特質(戶籍區域、父母親 年齡、父母親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家中子女數);其次以家庭壓力事件 為自變項,家庭支持服務需求為依變項,探討二者間的關係。架構圖如下。 (三)變項說明 幼兒特質指標為性別、年齡、身份別、健康與醫療狀況與早期療育服務狀 態。在年齡的測量上,研究者依問卷變項選項(0-1 歲(含)、1 歲 1 個月至 2 歲(含)、2 歲 1 個月至 3 歲(含)、3 歲 1 個月至 4 歲(含)、4 歲 1 個月至 5 歲(含)、5 歲 1 個月至 6 歲(含)、6 歲 1 個月至 7 歲(含))進行重新編碼, 類分為三歲(含)以下、三歲一個月到五歲(含)、五歲一個月以上。健康與 醫療狀況的測量指標為家長對幼兒健康狀況的評估、幼兒在過去一年來的住院 紀錄、幼兒初次被發現有發展遲緩現象的年齡,及幼兒第一次接受鑑定的年齡 幼兒特質 性別 年齡 身份別 健康與醫療狀況 早期療育服務狀態 家庭特質 戶籍區域 父母親年齡 父母親教育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 家中子女數
家庭壓力事件
家庭支持
服務需求
等。早期療育服務狀態係指幼兒過去及目前接受療育服務的情形,包括幼兒在 幾歲開始接受療育、目前幼兒是否有接受療育服務,及是否有接受個案管理服 務等。 家庭特質指標為家庭戶籍區域、父母親年齡、父母親教育程度、家庭經濟 狀況與家中子女數。家庭經濟狀況的測量指標包括家庭平均總收入及家庭收支 狀況。在家庭平均總收入上,研究者依據問卷變項選項(2 萬元以下、2 萬 1 千元至 3 萬元、3 萬 1 千元至 4 萬元、4 萬 1 千元至 5 萬元、5 萬 1 千元至 6 萬元、6 萬 1 千元至 7 萬元、7 萬 1 千元至 8 萬元、8 萬 1 千元以上)進行重新 編碼,類分為三萬元以下、三萬一千至六萬元、六萬一千元以上三組。 在家庭壓力事件上,研究者將問卷變項選項中的「當孩子生病時」及「當 主要照顧者生病時」合併為「家庭人力資源改變」,而圈填「其他」者因其壓 力性質傾向於特殊幼兒照顧上的人力需求,因此,也被歸類至「家庭人力資源 改變」上。在重新編碼與歸類後,家庭壓力事件分類為當孩子被鑑定出有障礙 或障礙形成時、當孩子的障礙加重時、當孩子要進入學前教育時、當幼小轉銜 時、當家庭人力資源困難時,及當家長失業,家庭經濟困難時。 家庭支持服務需求在於了解家長是否需要親職教育與訓練、臨托服務、需 要申請政府補助、心理諮商服務、就業服務、健康醫療服務與婚姻諮詢等服務。 (四)研究工具 研究者以自行發展之問卷「發展遲緩幼兒之家庭需求與服務接受狀況調查 問卷」對受訪者進行問卷資料蒐集,問卷內容包括幼兒及其家庭之基本資料、 幼兒鑑定評估狀況、家長接受早期療育服務,幼兒健康與醫療狀況,與家長的 服務需求等。
四、研究結果與討論
(一)樣本之特質分析 1. 特殊幼兒樣本之特質(表一) 參與本研究調查之特殊幼兒,在性別上,男生佔 65.3﹪,女生佔 34.7﹪; 在年齡上,以 3 歲 1 個月至 5 歲為主(共佔 42.1%)。在出生序上,以老大及 老么居多(各佔 38.9%及 33.1%)。在幼兒的身份別上,63.5%的幼兒領有身心障礙手冊,18.5%幼兒領有發展遲緩證明,而 18%的幼兒有發展遲緩的事實, 但未領有發展遲緩證明。 在健康與醫療狀況上,45.6%的家長認為幼兒的健康狀況普通,但是認為 幼兒健康狀況不好的比例(佔 28.4%)略高於認為好的比例(佔 26%);而過 去一年來,31﹪的幼兒曾有過住院的紀錄。在幼兒何時被發現有發展遲緩現象 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幼兒多集中在一歲以前(佔 57%),領有發展遲緩證明 的幼兒則集中在一歲一個月至兩歲間(佔 41.7%),而有發展遲緩事實,但未 領有任何證明的幼兒則集中在一歲一個月至四歲間(共佔 64.3%)。在第一次 接受鑑定的年齡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幼兒以 1 歲以前的比例最高(佔 33.5 ﹪),領有發展遲緩證明的幼兒以 1 歲 1 個月至 2 歲間的比例最高(36.1﹪), 而有發展遲緩事實,但未領有任何發展證明的幼兒則以 2 歲 1 個月至 3 歲間的 比例最高(25.0﹪)。整體性而言,只有少數的幼兒未曾接受過任何評估或鑑定 (佔 4.8%)。 在早期療育服務狀態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幼兒開始接受療育服務的年 齡以一歲以前的比例最高(31.3%),領有發展遲緩證明的幼兒開始接受療育服 務的年齡以兩歲一個月至三歲及三歲一個月至四歲所佔的比例最高(各佔 30%),有發展遲緩事實,但未領有任何證明的幼兒開始接受療育服務的年齡 則以三歲一個月至四歲及四歲一個月至五歲間所佔的比例最高(各佔 22.8%)。 在有否接受個案管理服務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幼兒有接受個案管理服務的 比 例 約 佔 68.5%,領有發展遲緩證明的幼兒有接受個案管理服務的比例佔 47.9%,有發展遲緩事實,但未領有任何發展證明的幼兒有接受個案管理服務 的比例佔 46.5%。
表一 特殊幼兒樣本特質次數分配 變項名稱 次數(百分比) 變項名稱 次數(百分比) 1.性別(n=395) (2)第一次接受身心障礙鑑定年齡(n=233) 男 258(65.3﹪) 1 歲以前 78(33.5﹪) 女 137(34.7﹪) 1 歲 1 個月至 2 歲間 63(27.0﹪) 2.年齡分組(n=392) 2 歲 1 個月至 3 歲間 46(19.7﹪) 3 歲以下 84( 21.4﹪) 3 歲 1 個月至 4 歲間 25(10.7﹪) 3 歲 1 個月至 5 歲 165( 42.1﹪) 4 歲 1 個月至 5 歲間 12(5.2﹪) 5 歲 1 個月以上 143(36.5﹪) 5 歲 1 個月至 6 歲 9(3.9﹪) 3.出生序(n=396) (3)開始接受療育服務的年齡(n=246) 老大 154(38.9﹪) 1 歲以前 77(31.3﹪) 居中 63(15.9﹪) 1 歲 1 個月至 2 歲間 54(22.0﹪) 老么 131(33.1﹪) 2 歲 1 個月至 3 歲間 48(19.5﹪) 獨生子女 48(12.1﹪) 3 歲 1 個月至 4 歲間 33(13.4﹪) 4.幼兒的身分別(n=395) 4 歲 1 個月至 5 歲間 17(6.9﹪) 領有身障手冊 251(63.5﹪) 5 歲 1 個月至 6 歲 17(6.9﹪) 領有發展遲緩證明 73(18.5﹪) (4)有無接受個案管理服務(n=251) 有發展遲緩事實,但未領 71(18.0﹪) 有 172(68.5﹪) 有發展遲緩證明 無 79(31.5﹪) 5.過去一年,孩子是否住院?(n=384) 8.領有發展遲緩證明幼兒之醫療與服務狀況 沒有 265(69.0﹪) (1)被發現有發展遲緩現象的年齡(n=72) 有 119(31.0﹪) 1 歲以前 6(8.3﹪) 6.與一般幼兒相比,你覺得孩子的健康 狀況為何?(n=395) 1 歲 1 個月至 2 歲間 2 歲 1 個月至 3 歲間 30(41.7﹪) 13(18.1﹪) 不好 112(28.4﹪) 3 歲 1 個月至 4 歲間 14(19.4﹪) 普通 180(45.6﹪) 4 歲 1 個月至 5 歲間 4(5.6﹪) 好 103(26.0﹪) 5 歲 1 個月至 6 歲 5(6.9﹪) 7.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幼兒之醫療與服務狀況 (2)第一次接受發展遲緩鑑定之年齡(n=72) (1)被發現有發展遲緩現象的年齡(n=251) 1 歲以前 4(5.6﹪) 1 歲以前 143(57.0﹪) 1 歲 1 個月至 2 歲間 26(36.1﹪) 1 歲 1 個月至 2 歲間 54(21.5﹪) 2 歲 1 個月至 3 歲間 17(23.6﹪) 2 歲 1 個月至 3 歲間 26(10.4﹪) 3 歲 1 個月至 4 歲間 13(18.1﹪) 3 歲 1 個月至 4 歲間 14(5.6﹪) 4 歲 1 個月至 5 歲間 8(11.1﹪) 4 歲 1 個月至 5 歲間 6(2.4﹪) 5 歲 1 個月至 6 歲 4(5.6﹪) 5 歲 1 個月至 6 歲 8(3.2﹪)
續表一 特殊幼兒樣本特質次數分配 2. 特殊幼兒之家長特質(表二) 特殊幼兒家庭的戶籍地區域主要集中在北區及中區(各佔 33.8%及 30.2 %),雙親的國籍均以本國國籍為主,婚姻狀態以已婚為主(93.3%),教育程 度都以高中(職)的比例最高(父親為 46.3%,母親為 50.6%),而年齡的分 佈也多集中在 29-38 歲間(父親為 59.5%,母親為 67.2%)。父親的職業以技 術工及有關工作人員的比例最高(17.0%),母親的職業則以家管為最多數(54.0 %)。家中子女數(含特殊幼兒)以兩個(含)以上居多(佔 77.8%)。 在家庭經濟面上,半數的家庭每月平均總收入在三萬一千至六萬元間(50.6 %),填答者評估家庭的經濟狀況時,雖然多數人認為家中的經濟是收支平衡 變項名稱 次數(百分比) 變項名稱 次數(百分比) (3)開始接受療育服務的年齡(n=70) (2)第一次接受鑑定之年齡(n=28) 1 歲以前 2(2.9﹪) 1 歲以前 6(21.4﹪) 1 歲 1 個月至 2 歲間 10(14.3﹪) 1 歲 1 個月至 2 歲間 5(17.9﹪) 2 歲 1 個月至 3 歲間 21(30.0﹪) 2 歲 1 個月至 3 歲間 7(25.0﹪) 3 歲 1 個月至 4 歲間 21(30.0﹪) 3 歲 1 個月至 4 歲間 5(17.9﹪) 4 歲 1 個月至 5 歲間 8(11.4﹪) 4 歲 1 個月至 5 歲間 3(10.7﹪) 5 歲 1 個月至 6 歲 8(11.4﹪) 5 歲 1 個月至 6 歲 2(7.1﹪) (4)有無接受個案管理服務(n=73) (3)開始接受療育服務的年齡(n=57) 有 35(47.9﹪) 1 歲以前 7(12.3﹪) 無 38(52.1﹪) 1 歲 1 個月至 2 歲間 7(12.3﹪) 9.有發展遲緩事實,但未領有任何證明幼兒之 醫療與服務狀況 2 歲 1 個月至 3 歲間 10(17.5﹪) (1)被發現有發展遲緩現象的年齡(n=70) 3 歲 1 個月至 4 歲間 13(22.8﹪) 1 歲以前 12(17.1﹪) 4 歲 1 個月至 5 歲間 13(22.8﹪) 1 歲 1 個月至 2 歲間 16(22.9﹪) 5 歲 1 個月至 6 歲 7(12.3﹪) 2 歲 1 個月至 3 歲間 15(21.4﹪) (4)有無接受個案管理服務(n=71) 3 歲 1 個月至 4 歲間 14(20.0﹪) 有 33(46.5﹪) 4 歲 1 個月至 5 歲間 9(12.9﹪) 無 38(53.5﹪) 5 歲 1 個月至 6 歲 4(5.7﹪)
(54.0%),但是認為收入小於支出的家庭比例(31.2%)卻明顯的高於收入大 於支出的家庭(14.8%)。 表二 樣本之家長特質次數分配表 變項名稱 次數(百分比) 變項名稱 次數(百分比) 1.幼兒家庭的戶籍區域(n=397) 8.母親年齡(n=390) 北區 134(33.8﹪) 28 歲以下 72(18.5﹪) 中區 120(30.2﹪) 29-38 歲 262(67.2﹪) 南區 77(19.4﹪) 39-48 歲 51(13.1﹪) 東區 66(16.6﹪) 49 歲以上 5(1.3﹪) 2.雙親婚姻狀態(n=388) 9.父親職業(n=388) 已婚 362(93.3﹪) 家管 6(1.5﹪) 離婚 10( 2.6﹪) 現役軍人 13(3.4﹪) 分居 8( 2.1﹪) 民意代表、行政主管、 27(7.0﹪) 未婚 4( 1.0﹪) 企業主管及經理人員 配偶死亡 4( 1.0﹪) 專業人員 55(14.2﹪) 3.父親國籍(n=393) 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 41(10.6﹪) 本國國籍 392(99.7﹪) 事務工作人員 16(4.1﹪) 外國國籍 1( 0.3﹪) 服務工作人員及售貨員 51(13.1﹪) 4.母親國籍(n=390) 農、林、漁、牧工作人員 16(4.1﹪) 本國國籍 364(93.3﹪) 技術工及有關工作人員 66(17.0﹪) 外國國籍 26(6.7﹪) 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工 27(7.0﹪) 5.父親教育程度(n=391) 非技術工及體力工 48(12.4﹪) 國小(含)以下 15( 3.8﹪) 無 22(5.7﹪) 國中 64(16.4﹪) 10.母親職業(n=389) 高中(職) 181(46.3﹪) 家管 210(54.0﹪) 大學(專) 108(27.6﹪) 現役軍人 13(3.3﹪) 研究所 23(5.9﹪) 民意代表、行政主管、 企業主管及經理人員 5(1.3﹪) 6.母親教育程度(n=393) 專業人員 28(7.2﹪) 國小(含)以下 20( 5.1﹪) 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 11(2.8﹪) 國中 62(15.8﹪) 服務工作人員及售貨員 24(6.2﹪) 高中(職) 199(50.6﹪) 服務工作人員及售貨員 44(11.3﹪) 大學(專) 104(26.5﹪) 農、林、漁、牧工作人員 1(0.3﹪) 研究所 8(2.0﹪) 技術工及有關工作人員 13(3.3﹪) 7.父親年齡(n=390) 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工 2(0.5﹪) 28 歲以下 27( 6.9﹪) 非技術工及體力工 12(3.0﹪) 29-38 歲 232(59.5﹪) 無 26(6.7﹪) 39-48 歲 119(30.5﹪) 49 歲以上 12(3.1﹪)
續表二 樣本之家長特質次數分配表 (二)家庭壓力事件與家庭支持服務需求狀況分析 在撫養特殊幼兒的過程中,家長們覺得家庭壓力事件以「當孩子被鑑定出 有障礙或障礙形成時」所佔的比例最高(佔 39.2%),其次是「當孩子要進入學 前教育時」(佔 18.6%);被認為是壓力事件比例最低的是「當孩子的障礙加重 時」(佔 7.3%)(表三)。 家長對家庭支持服務的需求上,半數以上的家長需要「親職教育與訓練」 (佔 55.7%),三成以上的家長需要臨托服務(佔 36.5%)、申請政府經濟補助(佔 34.4%)與心理諮商服務(佔 33.5%),而有四分之一的家長有就業服務上的需求 (表四)。 表三 家庭壓力事件次數分配表 變項名稱 次數(百分比) 家庭壓力事件 (N=372) 當孩子被鑑定出有障礙或障礙形成時 當孩子要進入學前教育時期 當家庭人力資源困難時 當幼小轉銜時 當家長失業,家庭經濟困難時 當孩子的障礙加重時 146(39.2﹪) 69(18.6﹪) 47(12.6﹪) 44(11.8﹪) 39(10.5﹪) 27(7.3﹪) 變項名稱 次數(百分比)變項名稱 次數(百分比) 11.家中子女人數(n=375) 13.家庭收支平衡狀(n=391) 1 個 83(22.2﹪) 收入=支出 211(54.0﹪) 兩個(含)以上 292(77.8﹪) 收入<支出 122(31.2﹪) 12.家庭每月平均總收入(n=387) 收入>支出 58(14.8﹪) 3 萬元以下 118(30.5﹪) 3 萬 1 千元至 6 萬元 196(50.6﹪) 6 萬 1 千元以上 73(18.9﹪)
表四 家庭支持服務需求之次數分配 變項名稱 次數(百分比) 家庭支持服務需求 (N=334,複選) 需要親職教育與訓練 需要臨托服務 需要申請政府補助 需要心理諮商服務 需要就業服務 需要健康醫療服務 需要婚姻諮詢服務 186(55.7﹪) 122(36.5﹪) 115(34.4﹪) 112(33.5﹪) 90(26.9﹪) 88(26.3﹪) 25(7.5﹪) (三)幼兒特質、家庭特質與家庭壓力事件之關係分析 研究者以家庭壓力事件為依變項,幼兒特質及家庭特質為自變項,以卡方 分析探討與家庭壓力事件類別有顯著關聯的變項。 1. 幼兒特質與家庭壓力事件之關係 在幼兒特質與家庭壓力事件的關聯上,特殊幼兒之年齡、身分別與家庭壓 力事件之間的關係呈現顯著水準 (見表五)。 對不同幼兒年齡組別的家庭而言,「孩子被鑑定有障礙或障礙形成時」被 視為壓力事件的比例都是最高的,然而,「0-3 歲」組別的比例(44.6%)顯著 高於其他年齡組。將「孩子要進入學前教育」視為家庭壓力事件者,以「3 歲 1 個月-5 歲」年齡組別的比例(佔 22.5%)顯著高於其他的年齡組別者;而將 「幼小轉銜」視為壓力事件者,則以「5 歲 1 個月以上」的年齡組別最高。由 此可見,家庭壓力事件是隨著孩子的年齡與其發展階段而有所不同,隨著年齡 增加,障礙狀況逐漸穩定,與幼兒發展相關的壓力事件也會隨之減少,有關幼 兒教育的議題轉而成為新的家庭壓力事件。王天苗(1996)及許素彬等人(2003) 在其研究中也發現,許多家長認為 3 歲以前的特殊嬰幼兒的主要需求在於醫療 服務的提供,3 歲以後的需求重點就轉移到教育上。 在特殊幼兒身分別方面,三種身分別幼兒的家長都認為「當孩子被鑑定有 障礙或障礙形成時」是一種家庭壓力,其中又以領有發展遲緩證明幼兒的比例 最高(佔 47.8%),原因或許是來自於家長對孩子發展遲緩現象與原因的不確定 性。對有發展遲緩事實,但未領有任何證明的幼兒家長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
幼兒家長而言,認為「進入學前教育時」是壓力事件的比例(各佔 21.9%及 20.3%)顯著高於領有發展遲緩證明的幼兒家長(佔 8.7%),而有較多比例的 領有發展遲緩的幼兒家長認為「幼小轉銜時」是壓力事件(佔 14.5%)。有發 展遲緩事實,但未領有發展遲緩證明的幼兒家長比其他身分別的幼兒家長更傾 向於在家庭人力資源改變與經濟發生困難時需要協助。 表五 幼兒特質與家庭壓力事件之關聯分析 *p<.05 **p<.01 ***p<.001 2. 家庭特質與家庭壓力事件之關係 在家庭特質與家庭壓力事件的關聯上,母親之年齡、母親之教育程度、家 中子女人數、家庭平均總收入與家庭壓力事件之間的關聯呈顯著水準(見表 六)。其中,母親年齡、母親的教育程度、家中子女數與家庭壓力事件間的關 係雖然到達顯著水準,但在分析表中的格內次數多有小於 5 的情況下,應不適 於進行顯著水準的解釋;然而,由這些自變項在不同家庭壓力事件的分佈比例 上來看,仍然可以看出母親年齡、母親教育程度及家中子女數與家庭壓力事件 間的關係。 在年齡別上,29-38 歲的母親比其他年齡別的母親更容易傾向於認為「孩 子被鑑定有障礙或障礙形成」及「孩子障礙加重時」是一種家庭壓力事件(各 佔 43.9﹪及 8.6﹪)。除了 49 歲以上的年齡別外,28 歲以下的母親認為「當孩 子要進入學前教育機構時」是壓力事件的比例(佔 23.2%),及 39-48 歲的母親 則認為「幼小轉銜」是家庭壓力事件(佔 29.2%)的比例是高於其他年齡群。 測 量 變 項 測量類別 孩子被鑑 定出有障 礙或障礙 形成時 次數(%) 孩子障 礙加重 時 次數 (%) 要進入 學前教 育時 次數 (%) 幼小轉 銜時 次數 (%) 家庭人 力資源 困難時 次數 (%) 家長失 業,家庭 經濟困難 時 次數(%) 總和 次數 (%) 幼 兒 年 齡 0-3 歲 3 歲 1 個月-5 歲 5 歲 1 個月以上 37(44.6) 60(39.7) 49(36.8) 8(9.6) 13(8.6) 6(4.5) 13(15.7) 34(22.5) 19(14.3) 3(3.6) 12(7.9) 28(21.1) 9(10.8) 18(11.9) 20(15.0) 13(15.7) 14(9.3) 11(8.3) 83(100)** 151(100) 133(100) 身 份 別 有發展遲緩事實, 但未領有發展遲緩 證明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領有發展遲緩證明 20(31.3) 92(38.8) 33(47.8) 3(4.7) 19(8.0) 5(7.2) 14(21.9) 48(20.3) 6(8.7) 5(7.8) 29(12.2) 10(14.5) 10(15.6) 32(13.5) 5(7.2) 12(18.8) 17(7.2) 10(14.5) 64(100)* 237(100) 69(100)
這些差異可能是來自於 28 歲以下的母親及 39-48 歲的母親,其幼兒年齡多已 進入學前教育階段及幼小轉銜階段,因此,在孩子教育安置上的壓力會大於其 他年齡群的母親。 在教育程度上,母親教育程度是大學以上者認為「孩子被鑑定有障礙或障 礙形成時」是壓力事件的比例(佔 53.3%)顯著高於其他教育程度者。教育程度 國小以下的母親及教育程度為國中的母親則比其他教育程度的母親較傾向於 將孩子的教育安置事件「孩子要進入學前教育時」及「幼小轉銜時」視為家庭 壓力事件(各佔 37.5%及 19.3%)。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教育程度為國中的母親 在家庭人力資源及經濟資源上的壓力都大於其他教育程度的母親。 家中子女數為一個的家長比子女數兩個(含)以上的家長更傾向於將「孩 子被鑑定有障礙或障礙形成時」及「孩子障礙加重時」視為家庭壓力事件(各 佔 50.6%及 11.4%),而子女數兩個(含)以上的家長比子女數為一人的家長更 將「幼小轉銜時」及「家庭人力資源困難」視為壓力事件(各佔 13.7%及 15.5%)。 資料顯見子女人數對家庭人力資源面的影響。 依家庭平均總收入來看,平均總收入為「3 萬 1 千至 6 萬元」的家長比其 他收入組別的家長更傾向於視「孩子被鑑定有障礙或障礙形成時」為壓力(佔 45.7%)。而收入在「3 萬元以下」的家長視「當孩子進入學前教育時期」為壓 力事件的比例顯著高於其他收入組別(佔 24.3%),可能原因或許在於孩子進 入學前教育機構時所造成的經濟負擔。平均總收入為「6 萬元 1 千元以上」的 家長比其他收入組別者較容易遇到「家庭人力資源困難」的壓力(佔 15.9%), 而收入較低的「3 萬元以下」的家長則較其他收入組別容易遇到「家長失業, 家庭經濟困難」的壓力(佔 17.1%)。
表六 家庭特質與家庭壓力事件之關聯分析 測量 變項 測量類別 孩子被鑑 定出有障 礙或障礙 形成時 次數(%) 孩子障 礙加重 時 次數 (%) 要進入 學前教 育時 次數 (%) 幼小轉 銜時 次數 (%) 家庭人 力資源 困難時 次數 (%) 家長失業 家庭經濟 困難時 次數 (%) 總和 次數(%) 母親 年齡 28 歲以下 29-38 歲 39-48 歲 49 歲以上 25(36.2) 107(43.9) 9(18.8) 2(40.0) 4(5.8) 21(8.6) 1(2.1) 0(.0) 16(23.2) 41(16.8) 9(18.8) 2(40.0) 5(7.2) 24(9.8) 14(29.2) 0(.0) 8(11.6) 29(11.9) 9(18.8) 1(20.0) 11(15.9) 22(9.0) 6(12.5) 0(0) 69(100)** 244(100) 48(100) 5(100) 母親 教育 程度 國小以下 國中 高中(職) 大學以上 4(25.0) 10(17.5) 75(41.2) 55(53.3) 3(12.5) 5(7.0) 9(3.8) 9(8.6) 6(37.5) 11(19.3) 39(22.0) 13(12.4) 3(18.8) 11(19.3) 20(11.0) 10(9.5) 1(5.6) 9(15.5) 26(14.0) 11(10.4) 1(5.6) 12(20.7) 17(9.1) 8(7.5) 18(100)** 58(100) 186(100) 106(100) 家中 子女 人數 1 個 2 個以上 40(50.6) 96(35.4) 9(11.4) 18(6.6) 13(16.5) 49(18.1) 4(5.1) 37(13.7) 4(5.1) 42(15.5) 9(11.4) 29(10.7) 79(100)* 271(100) 家中 平均 總收 入 3 萬以下 3 萬 1 千-6 萬 6 萬 1 千以上 29(26.1) 84(45.7) 30(43.5) 12(10.8) 9(4.9) 6(8.7) 27(24.3) 33(17.9) 6(8.7) 12(10.8) 21(11.4) 11(15.9) 12(10.8) 22(12.0) 11(15.9) 19(17.1) 15(8.2) 5(7.2) 106(100)** 181(100) 69(100) *p<.05 **p<.01 ***p<.001 (四)家庭壓力事件與家庭支持服務需求之關係分析 在此部分的分析上,研究者以家庭壓力事件為自變項,家庭支持服務需求 為依變項,探討二者間的關聯。結果發現,家庭壓力事件與是否需要親職教育 與訓練、是否需要臨托服務、是否需要就業服務,及是否需要婚姻諮詢服務間 的關係到達顯著水準。 在親職教育與訓練的需求上,當家庭將「孩子被鑑定出有障礙或障礙形成 時」、「孩子的障礙加重時」及「幼小轉銜時」視為家庭壓力事件時,需要的比 例顯著高於不需要的比例(表七)。許素彬等人(2003)的研究中發現,半數以上 的家長會因為幼兒障礙或發展遲緩所引起的事件與狀況而感到焦慮與憂心,並 常在孩子的教養、教導與訓練上遇到困難,而多數的家長認為親職教育可以協 助他們了解孩子的發展狀況及提升照顧教養能力。因此,當家庭面臨到與幼兒 障礙本質相關的壓力事件時,家長就會希望獲得親職教育的服務 。
表七 家庭壓力事件與親職教育訓練需求之關聯分析 需要親職教育與訓練 服務需求 家庭壓力事件 需要 次數(%) 不需要 次數(%) 總和 次數(%) 孩子被鑑定出有障礙或障礙形成時 79 (55.2) 64 (44.8) 143*** (100) 孩子障礙加重時 20 (74.1) 7 (25.9) 27 (100) 要進入學前教育時 24 (35.8) 43 (64.2) 67 (100) 幼小轉銜時 26 (59.1) 18 (40.9) 44 (100) 家庭人力資源困難時 13 (27.7) 34 (72.3) 47 (100) 家長失業,家庭經濟困難時 16 (43.2) 21 (56.8) 37 (100) *p<.05 **p<.01 ***p<.001 在臨托服務上,只有當家長將「孩子障礙加重」視為家庭壓力時,家長需 要臨托服務的比例才會高於不需要的比例(表八)。原因可能來自於,當孩子 的障礙問題更加嚴重時,容易使家長產生更大的照顧負擔,致使家長需要可以 提供暫時喘息機會的臨托服務。而當家庭面臨「家庭人力資源困難時」,對臨 托服務的需求比例反而低於不需要的比例,可能的原因或許在於,家庭在人力 資源的需求是長期性的,而短暫的人力支援無法解決家長在這方面的壓力。
表八 家庭壓力事件與臨托服務需求之關聯分析 需要臨托服務 服務需求 家庭壓力事件 需要 次數(%) 不需要 次數(%) 總和 次數(%) 孩子被鑑定出有障礙或障礙形成時 39 (27.3) 104 (72.7) 143*** (100) 孩子障礙加重時 15 (55.6) 12 (44.4) 27 (100) 要進入學前教育時 19 (28.4) 48 (71.6) 67 (100) 幼小轉銜時 11 (25.0) 33 (75.0) 44 (100) 家庭人力資源困難時 21 (44.7) 26 (55.3) 47 (100) 家長失業,家庭經濟困難時 14 (37.8) 23 (62.2) 37 (100) *p<.05 **p<.01 ***p<.001 在就業服務上,雖然需要的比例都顯著低於不需要的比例(表九),然而, 對壓力事件為「家長失業,家庭經濟困難時」的家長而言,需要就業服務的比 例是高於其他家庭壓力事件者。 表九 家庭壓力事件與就業服務需求之關聯分析 需要就業服務 服務需求 家庭壓力事件 需要 次數(%) 不需要 次數(%) 總和 次數(%) 孩子被鑑定出有障礙或障礙形成時 30 (21.0) 113 (79.0) 143*** (100) 孩子障礙加重時 10 (37.0) 17 (63.0) 27 (100) 要進入學前教育時 13 (19.4) 54 (80.6) 67 (100) 幼小轉銜時 15 (34.1) 29 (65.9) 44 (100) 家庭人力資源困難時 6 (12.8) 41 (87.2) 47 (100) 家長失業,家庭經濟困難時 15 (40.5) 22 (59.5) 37 (100) *p<.05 **p<.01 ***p<.001
在婚姻諮詢服務上,不需要的比例都顯著高於需要的比例(表十)。然而, 對將「孩子障礙加重時」及「家長失業,家庭經濟困難時」視為家庭壓力事件 的家長而言,需要此項服務的比例是高於其他家庭壓力事件者。許素彬等人 (2003)的研究中發現,半數以上的家長會因為特殊幼兒的緣故而與配偶/家人產 生衝突,衝突的主要原因在於教養方式不一、照顧方式不一及金錢的使用方式 不一。因此,當家庭面臨孩子障礙與家庭經濟議題上的困難時,家長應該更希 望能獲得婚姻諮詢的服務。 表十 家庭壓力事件與婚姻諮詢服務需求之關聯分析 需要婚姻諮詢服務 服務需求 家庭壓力事件 需要 次數(%) 不需要 次數(%) 總和 次數(%) 孩子被鑑定出有障礙或障礙形成時 8 (5.6) 135 (94.4) 143*** (100) 孩子障礙加重時 4 (14.8) 23 (85.2) 27 (100) 要進入學前教育時 4 (6.0) 63 (94.0) 67 (100) 幼小轉銜時 3 (6.8) 41 (93.2) 44 (100) 家庭人力資源困難時 0 (0) 47 (100.0) 47 (100) 家長失業,家庭經濟困難時 6 (16.2) 31 (83.8) 37 (100) *p<.05 **p<.01 ***p<.001
五、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在於探討幼兒特質、家庭特質如何影響家長對家庭壓 力事件的認知,及家庭壓力事件與家庭支持服務需求間的關聯。研究發現,家 長認為「孩子被鑑定出有障礙或障礙形成時」是家庭壓力事件的比例最高,其 次為「當孩子要進入學前教育時」,被視為家庭壓力事件比例最低的是「當孩 子的障礙加重時」。在家庭支持服務需求上,需要比例最高的是親職教育與訓練,其次為臨托服務,需求比例最低的是婚姻諮詢服務。在特殊幼兒特質、家 庭特質與家庭壓力事件的關聯上,幼兒的年齡的改變明顯與家庭壓力事件有顯 著關係,對年齡組別較小(0-3 歲)的幼兒家長而言,家長較傾向於將與幼兒 發展及障礙相關的議題視為壓力事件,但對年齡組別較大(3 歲 1 個月至 5 歲 及 5 歲以上)的幼兒家長而言,壓力事件則轉變為與幼兒教育安置相關的議題 了;「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及「有發展遲緩事實,但未領任何證明」的幼兒家 長較傾向於將「當孩子要進入學前教育時」視為壓力事件,而「領有發展遲緩 證明」幼兒家長則傾向於視「幼小轉銜」為家庭壓力事件;母親教育程度為「國 中」者,及家庭子女數為兩個(含)以上的家庭較傾向於將人力資源及經濟資 源困難的事件視為家庭壓力;而平均總收入較低組別家庭(3 萬元以下)將「家 長失業,經濟困難時」視為家庭壓力的比例高於其他收入組別者,收入在「6 萬 1 千元」的家庭則將「家庭人力資源困難時」視為壓力事件的比例高於其他 收入組別。 在家庭壓力事件與家庭支持服務需求間的關係,壓力事件為「孩子被鑑定 出有障礙或障礙形成時」、「孩子的障礙加重時」及「幼小轉銜時」的家庭需要 親職教育與訓練的比例最高;壓力事件為「孩子障礙加重」的家庭需要臨托服 務的比例最高;壓力事件為「家長失業,家庭經濟困難時」的家庭需要就業服 務的比例最高,而壓力事件為「孩子障礙加重時」及「家長失業,家庭經濟困 難時」的家長需要婚姻諮詢服務的比例最高。 (二)建議 根據研究結果,研究者對早期療育福利與服務提出下列的建議: 1. 早期療育家庭支持服務的規劃應以家庭生命週期為藍圖:在家庭生命歷 程中,身心障礙者家庭比一般家庭更容易遇到非常態性的生命事件(施 世駿,2002)。在研究中發現,三歲以前幼兒的家長最容易因為孩子的 醫療與障礙狀況而產生家庭壓力;隨著孩子年齡的增加及發展狀況的穩 定後,家長的憂慮轉移到因孩子狀況而可能衍生出的教育排除問題。當 家中同時有第二子女以上的家庭,最容易面臨到家庭人力資源不足的問 題,家長的照顧負荷會隨著子女數的增加而增加。由於特殊幼兒的照顧 需求,母親經常是幼兒的主要照顧者,父親便成為家中最主要的經濟負 擔者,一旦家長失業時,特殊幼兒家庭就比一般兒童、雙薪家庭更容易
面臨經濟困難的威脅。在不同的壓力事件下,需要不同的支持服務來協 助家長因應困難。因此,早期療育服務的規劃必須考量到,在不同的家 庭生命週期及家庭生命事件下,家庭可能面臨的家庭壓力特質,家庭支 持服務才能發揮其成效。 2. 透過醫療系統的通報機制,把握服務介入的最有效時機:當家庭意識到 壓力與緊張時,對資源及服務的期待便產生了,因此而衍生出需求 (Bailey & Blasco, 1990),而此時就是服務介入的最好時機。研究發 現,「孩子被鑑定出有障礙或障礙形成時」被視為家庭壓力事件的比例 最高,顯示多數家長在這個時期中是最需要服務介入的時候。然而,從 幼兒被發現有發展遲緩現象年齡、第一次接受鑑定的年齡、及開始接受 服務療育的年齡來看,57%的領有身心障礙幼兒在一歲以前即被發現有 發展遲緩的現象,但在一歲以前接受鑑定及接受療育服務的幼兒卻僅佔 三成左右;41.7%的發展遲緩幼兒在一歲一個月至二歲間被發現有遲緩 現象,但在一歲一個月至二歲間接受鑑定的幼兒僅有三成六左右,而這 年齡間開始接受療育的幼兒更僅有 14.3%;64.3%的有發展遲緩事實, 但是未領有任何證明的幼兒在一歲一個月至至四歲間被發現有發展遲 緩的現象,而在這年齡間接受鑑定的幼兒佔 60.8%,開始接受療育服 務的幼兒更只有 52.6%。由此可知,無論是那一種身份別的幼兒,從發 現、鑑定到開始接受服務的年齡間都有很長的延宕,對許多家庭及幼兒 而言,可能都失去了接受服務介入的最佳時間點。當家長對幼兒的發展 狀況產生質疑時,多數的家長會帶孩子到醫療院所接受檢查(許素彬 等,2003),醫療院所是第一個知覺到家庭及幼兒即時性需求的機構。 因此,只有強化及落實衛生單位與社會服務單位間的合作與通報機制, 才能把握服務介入的最有效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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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tudy of family stress events and family support
service needs
Su-Pin Hsu
∗P. C. Lin
∗∗Abstract
Providing and connecting family support services to families of young chil-dren with developmental delays are part of early intervention services. However, acknowledging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family support services and family needs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s of family stress is critical to enhancing the efficiency of family support services. The main purposes of this research were to explain the influences of characteristics of young children with developmental delays and their families on parents’ perceptions of family stress events, as well as to explore the associations between family stress events and family support service needs. The results indicated that the age and status of young children, the age and education levels of mothers, numbers of children in the family and the total income of the family were significantly associated to parents’ perceptions of family stress events. The perceptions of family stress events were found significantly related to the ser-vice needs in terms of parent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serser-vices, vocational training services, and marriage counseling services. Suggestion on early intervention ser-vices were provided from perspectives of family stress.
Keywords: developmental delays, family stress, family support services, early interv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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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sociate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Youth and Child Welfare, Providence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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