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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新聞報導對於司法官「認知」、「追訴」及「判決」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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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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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新聞報導對於司法官「認知」、「追訴」及「判決」的影響

彭文正、蕭憲文



本研究感謝國科會計畫 NSC92-2414-H002-034 的獎助及司法院蔡炯墩處長、王酉芬主任,法務部蔡碧玉司長 以及全國的檢察官、法官的全力協助。還要特別感謝匿名審稿者給予的寶貴意見, 使作者獲益良多。  作者彭文正為台灣大學新聞研究所副教授。通訊地址: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 4 段 1 號新聞研究所。電話: (02)33663125。E-mail: wpeng@ntu.edu.tw。 作者蕭憲文為台灣大學新聞研究所碩士畢業生。通訊地址:台北市仁愛路四段 314 號 13 樓之 1。電話: (02)33663125。E-mail: fayebuff@ms28.hinet.net。 壹、前言 貳、文獻探討 一、基礎概念—新聞自由、偵查不公開與公 平審判 (一)新聞自由在我國之法律定位及保障 (二)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意義及法律規範 (三)公平審判之內涵 二、新聞自由與偵查不公開或公平審判之 衝突 三、大眾媒體的影響力--傳播學的觀點 四、實證研究的各種發現 參、研究問題 肆、研究方法 一、檢察官部分 二、法官部分 伍、資料分析 一、檢察官資料分析 二、法官資料分析 三、法官與檢察官差異性之比較 四、媒體報導方式的第三人效果認知 (一) 媒體報導方式對檢察官的第三人效 果認知 (二) 媒體報導方式對法官的第三人效果 認知 陸、討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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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隨著近幾年來媒體蓬勃的發展,犯罪新聞的報導在新聞中的比例大幅提高,而各新聞台 的報導方式也愈趨於煽情化,新聞媒體在報導犯罪新聞時,很容易就違反了許多刑事訴訟法 上的原則,如偵查不公開原則、公平審判原則等;一個刑事案件在尚未獲得公正的審判程序 前,就已經被媒體公布相關細節,甚至做出評論,這樣的報導究竟會對於檢察官、法官及社 會大眾產生時麼樣的影響?過去國內的相關研究僅限於犯罪新聞內容的文本分析,主要在檢 討犯罪新聞的內容,而本研究則探究犯罪新聞與閱聽人間的關係,以在審判中扮演重要角色 的法官和檢察官作為分析單位,以期瞭解犯罪新聞對於司法的影響。本研究發現: 一、人口變項對於檢察官和法官的電視及網路使用行為均有顯著預測力。 二、年齡愈長的檢察官和法官愈相信媒體,網路新聞看的愈多者愈不相信媒體。 三、檢察官和法官都認為一般民眾深受媒體影響,同事受到的影響其次,自己所受影響甚微。 四、愈相信與政治相關的司法新聞的檢察官和法官,愈相信司法新聞的描述手法會影響自己 , 然而一般新聞的可信度卻無此關聯。 五、檢察官比法官相信一般的司法新聞,也比較認為自己受到報導描繪手法的影響;在面臨 有關「被告惡劣」或「被害人可憐」的報導內容時,也比法官要傾向認為同事易受影響, 但在對一般社會大眾易受媒體影響的程度認知上,法官明顯地比檢察官要相信媒體的描 述手法會對一般民眾產生較大的影響。 關鍵詞:犯罪新聞、新聞報導、新聞自由、公平審判、第三人效果認知、媒體效果、媒體可信度、 閱聽人研究、檢察官、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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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ffects of the Media’s Coverage of Criminal Events and Trials on

Prosecutors’ and Judges’ Perceptions, Litigations, and Rulings

Dennis Weng-Jeng Peng and Hsien-Wen Hsiao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growth and development of the media in recent years, the proportion of criminal activities covered in the daily news has greatly increased. Reporting the news has become less objective and more theatrical. When the media covers criminal activities, they tend to challenge the principles pertaining to the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For example, in regards to the principles related to the confidentiality of an investigation, criminal cases are reported by the media, and even discussed by the public, before the defendant is given a fair trial. What influences may these kinds of circumstances have over the prosecutor, the judge, and the public?

In the past, research in Taiwan regarding these topics was about content analysis of the criminal news, and focused on their form and content. This project focuses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riminal news and the observer. To better understand the impact of the criminal news, prosecutors and judges were selected as the unit of observation as well as the unit of analysis. The findings show that: (1) Demographic variables have significant impact on prosecutors’ and judges’ TV-viewing habits and Internet usage. (2) Elder prosecutors and judges trust the media more; the more they view the news online, the less trust they have in the media. (3) Both prosecutors and judges perceive that the media’s coverage of criminal activities has significant effects on the general public and moderate effects on other prosecutors and judges, but has little effect on themselves. (4) The more the prosecutors and judges trust the coverage of political scandals, the more they believe that the writing style of the coverage will impact them. (5) Compared to judges, prosecutors trust general crime news more, perceive greater media effects on themselves, perceive that characterizations, such as “malicious suspects” or “poor victims”, have more effects on their colleagues and have less effects on the general public.

Keywords: coverage of criminal events, news reporting, freedom of press, fair trail, third-person perception, media influence, media credibility, audience research, prosecutor, ju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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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從死刑到無罪,蘇建和案的整個過程帶給司法界、媒體和社運人士一波波的驚嘆號和問 號,報紙社論還曾以「沒有一個人是贏家的司法悲劇」為題為整個案子做了註腳。1 這個懸宕十二年的案子,社運團體和媒體報導幾乎全程密集參與。媒體的議題和框架設 定從被害人吳氏夫婦的慘死狀況,推測兇殘的殺人手法不可能僅由一人所為,轉向抨擊辦案 輕忽、證據草率,到口徑一致大力疾呼槍下留人;媒體的報導像一齣轉折連連的連續劇,叫 人看不出頭緒。審理過程中,社運團體和新聞媒體的主觀涉入,使得甚至連高等和最高法院 的法官亦首開先例地舉辦記者會,為自己的判決辯說。許多證據、自白書經由媒體報導曝光 在社會大眾的面前,造成承辦法官與部分社會大眾的衝突與對立;纏訟十二年走完了司法的 程序,卻開啟了廣泛的爭議。 司法獨立審判是一個民主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透過公正的審判制度,才能確保社會秩 序以法律為唯一的準繩,不受任何外力影響。也就是說,一方面,犯罪嫌疑人有要求接受公 正審判的權利,在被宣判有罪前,都會受到無罪推定原則的保護﹔另一方面,法官則獨立地 秉持其純粹的心證判決,不會受到審判庭外包括輿論在內的任何因素干擾。但是現實上,在 漫長的審判過程中,各種外力因素還是有可能在任何一個階段影響法官最後的判決。法律雖 然是白紙黑字的條文,但是法官終究還是一個自然人,可能受到七情六慾或外來壓力的影響 ; 因此如何將司法制度設計得儘可能排除外力,使裁判不致偏差,始終是司法獨立審判上的重 要議題。 在西方被視為和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平行的第四權--媒體,具有正確且公平報導真相的 責任,但是在為了確保公眾「知的權利」以及競爭日益激烈的媒體環境中,媒體愈來愈難拿 捏分際;或基於不專業或是衝過頭,媒體鉅細靡遺地描繪案情及夾敘夾議地針砭案情,極可 能對於公眾輸出一定的刻板印象,使得犯罪嫌疑人在未受司法審判程序前,已被輿論定罪。 另一方面,案件在偵查階段提前曝光所可能造成的輿論反應,對於檢察官偵查案件的方向以 及起訴與否的判斷,甚至是法官最終的判決,都可能產生影響。 然而從媒體的角度觀之,司法獨立固然重要,然第四權的角色在於制衡並促進社會體系 平衡運作,斷不能因欲突顯特定體系之功能而違背針砭時事的天職。媒體的運作始終脫離不 了與閱聽人間的互動,由於媒體科技的日新月異,使媒體的角色、功能、表現形式和影響都 不斷地在變,觀眾的需求透過收視率的壓力強力左右媒體的經營策略;「即時」、「獨家」、「現 場」已是電視新聞的基本配備,因此追求迅速、感官的電視新聞元素和偵查不公開的諸多保 護原則遂出現難以避免的衝突。 值得思考的是,新聞自由與司法獨立非得是魚與熊掌嗎?其間豈沒有共存共容的空間? 媒體對司法獨立可能造成威脅是一個間不容緩必須面對的事實?還是只是一種過慮的臆測? 媒體真的有那麼大的影響力嗎?具有專業的司法官是否和一般閱聽人一樣容易受到媒體的左 右?媒體觀點可能影響司法官的是認知、態度、還是行為?真有影響的話,影響的機制是什 麼?影響的層面又是什麼? 雖然探究媒體影響的機制和影響的層面對司法改革和媒體改革都有實務上的重要意義, 但是國內相關的研究並不多見。在法律研究領域,往往著重在法學和新聞自由的理論探討, 包括新聞自由與憲法的對話以及犯罪新聞與刑事訴訟法等程序法的影響等;其間涉及個案研 1 聯合報,沒有一個人是贏家的司法悲劇,2003 年 1 月 14 日 A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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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部分亦以文本分析為主,並未進行量化實證研究。以媒體為主體的相關研究亦不多見,實 證研究也都是以文本分析為主,如1999 年由媒體觀察基金會籌備處主辦,以分析電視新聞 報導中的法律倫理問題的調查報告—「犯罪新聞中媒體侵犯人權調查報告」2,或者以文本分 析法比較台灣及香港四份報紙審判前犯罪新聞所做的跨文化研究—「台港審判前犯罪新聞之 比較研究」3。在科技日新月異的推波助瀾下,媒體的影響層面日漸多元化和複雜化,有關媒 體影響的研究似乎跟不上媒體變化的腳步;近年來國內有關媒體對司法的影響相關研究始終 未見進一步的實證研究,因此只能從文本分析結果看到媒體產製面 (production side)的內容分 布,看不見消費面 (consumption side)上閱聽人可能受到的影響,更沒有進一步從實證上去探 索究竟在審判過程中,檢察官和法官會不會受到來自媒體的直接或間接的影響。本研究除了 從法律和傳播的學理面去探討新聞自由和公平審判的互動關係之外,亦嘗試著從媒體的效果 面上著手,以實證研究蒐集資料進行量化分析,探究大眾媒體上的犯罪新聞報導對於法官和 檢察官的影響,期能檢驗傳播理論中有關媒體內容對閱聽人的認知、態度、行為的直接和間 接影響,是否也適用於具有司法專業的司法官身上。

貳、文獻探討

一、基礎概念—新聞自由、偵查不公開與公平審判 (一)新聞自由在我國之法律定位及保障 新聞自由不是我國現行法律明文規定的權利,僅在「中華民國報業道德規範」、「中國新 聞記者信條」等新聞道德規範中有所提及,然而,新聞自由作為現今民主國家所公認的基本 人權之一,其重要性自不可等閒視之。我國憲法雖未將新聞自由明文列舉,但國內多數學者 普遍認為憲法第11 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規定中的出版自由亦包含「新 聞自由」之保障4,大法官釋字第364 號即明白指出「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 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5。蓋新聞媒體報導新聞時,多併有時事報導與評論,融合 價值判斷、觀點和立場等言論範圍,自屬於言論自由之範疇6,又無論是以著作印刷、攝影或 錄音等傳播方式,將其欲傳達的各種資訊、意見傳遞給社會大眾時,也均符合出版之形式7 此外,學者林子儀認為新聞自由不僅止是言論自由表達的一種形式,更是獨立於言論自由以 外的基本權利,其提出了「第四權理論」(the fourth estate theory),亦即憲法上所保障的新 聞自由在於保障一個有組織的新聞傳播媒體,使其能成為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以外之第四 權,藉以監督政府8,具體而言,新聞自由之內涵包括設立傳播媒體事業的權利、蒐集資訊的 2 「犯罪新聞中媒體侵犯人權調查報告」主辦單位:台灣媒體觀察基金會籌備處,協辦單位:台灣人權促進會、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調查時間:1999 年五月一日~五月七日晚間電視新聞 調查對象:包括台視、中視、華視、民視四家無線電視台,TVBS、東森兩家有線電視台。 調查內容:在包括六家電視台共七日的電視新聞報導中,當週發生許信良脫黨事件與紅標米酒漲價風波等政 治、經濟新聞,但當週犯罪新聞總數仍高達一百八十五則。 3 羅文輝、朱立,台港審判前犯罪新聞之比較研究,新聞學研究第 47 期,頁 85,1993 年。 4 李鴻禧,「憲法教室」,頁 51-54,月旦出版,1994 年。林紀東,「中華民國憲法逐條釋義」,頁 164-172,三 民書局出版,1998 年。林子儀,「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頁 69,元照出版,1999 年。許宗力,「台灣憲法之縱 剖橫切」,頁 241-249,元照出版,2002 年。法治斌、董保城,「憲法新論」,頁 229-230,元照出版,2004 年。 5 大法官釋字第 364 號。 6 翁曉玲,新聞報導自由與人格權保護,收於「當代公法新論(上):翁岳生教授七秩誕辰祝壽論文集」,頁 91-92, 元照出版,2002 年。 7 林恆志,新聞報導自由與偵查不公開原則衝突之研究 (上),軍法專刊第 48 卷第 6 期,頁 24-35,2002 年。 8 林子儀,「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頁 70、73-74,元照出版,199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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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消息來源保密之權利、編輯權利、新聞散播之權利等9;因此,新聞自由落實與否,往往 成為判斷是否為開放民主社會之指標,從而承認我國憲法第 11 條具有保障新聞自由之意涵, 不僅顯示政府不得侵害新聞從業人員所享有新聞自由之基本權利,更彰顯新聞自由之制度性 基本權利之特質,使新聞媒體能真正發揮新聞自由之制度性功能10 大法官林紀東亦指出,言論、出版等表現自由在二次世界大戰後衍生出許多新問題,如 表現自由是否包含「報導自由」之問題,報導自由衍生出「採訪自由」與否之問題,探討採訪 自由時涉及「新聞來源保密」之權利問題;此三項自由或權利構成探討新聞自由的重要內涵。 林紀東認為,表現自由是以人民自由自主之考慮為前提,而自由自主的考慮則建立在報導自 由的基礎上,倘若無報導自由則人民即沒有自主的考慮,也就遑論表現自由之實現。至於採 訪自由理論上應是報導內容正確之前提,因此報導自由應包含採訪自由,不過此項自由具有 濃厚的相對性,畢竟事實上一般人並無接受採訪之義務,且政府機關對於某些特定事項亦有 保密義務而不得任意透露。至於新聞界視為理所當然的「消息來源保密」之問題,由於法庭作 證乃國民應盡之義務,實不得任意以保密為由而免除此項義務11 綜上所述,新聞自由雖然受到憲法上之保障,然而新聞自由並非絕對之權利,我國憲法 第23 條規定,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時,對於自由權利可以法律限制之,採用「憲法自限型」之規範方式,亦即原則上不得以法 律對新聞自由作一般限制,僅在符合憲法上所容許的條件下始得加以限制12;因此,我國對 於新聞自由得採取適當之管制措施。就電子媒體而言,由於無線電視傳送資訊的電波頻率為 稀少之有限資源以及有線電視亦牽涉到公共領域分配之問題,故電視業者仍須經政府許可並 發給執照後,始得合法營運,至於各新聞媒體事業間在經營時,為防止壟斷、兼併或不正競 爭等有礙於發揮監督政府之功能,故亦應受到公平交易法之限制;新聞自由管制的目的並非 在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而是在於「維護新聞媒體的自主性」以及「促進新聞媒體提供多元化 的資訊」,亦即使新聞自由能達成作為第四權監督政府之制度性功能13 (二)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意義及法律規範 偵查不公開原則,亦即秘密偵查原則,共分成兩個層面:一為偵查程序不公開,另一為 偵查內容不公開,前者指偵查相關過程及偵查行為不得任意公開,以維護偵查程序之進行, 後者則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就偵查中相關當事人或關係人之資訊不得公開,以避免造成犯罪 嫌疑人、證人、被害人、告訴人等之名譽、隱私或其他合法權益有受侵害之虞14。因此,偵查不 公開實具有多重目的性:一為防止洩漏機密,一些軍事、公務上的機密案件在偵查中,為了 防止機密流出,所以不得報導;二為保全證據,防止共犯逃脫、串供、或湮滅證據之虞;三 為保護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名譽、隱私等人格權以及維護當事人以外之相關人士的人格權和 安全,並維持被告將來公平受審等權利,以避免造成媒體公審或人民公審,進而侵害被告受 無罪推定原則之保障;四則為維護檢警在偵查階段的資訊優勢地位,以利犯人之保全、案件 之偵破及證據之蒐集15 9 林子儀,新聞自由與事前限制,收於「大眾傳播法手冊」,頁 31-49,國立政治大學新聞學系出版,1992 年。 10 法治斌、董保城,「憲法新論」,頁 229-230,元照出版,2004 年。 11 林紀東,「比較憲法」,頁 211-212,五南出版,1989 年。林紀東,「中華民國憲法逐條釋義」,頁 172-173, 三民書局出版,1998 年。 12 李鴻禧,「憲法與人權」,頁 345-346,元照出版,1999 年。 13 林子儀,「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頁 119-126,元照出版,1999 年。 14 林俊益,偵查密行原則,月旦法學雜誌第 65 期,頁 18-19,2000 年。 15 褚劍鴻,「刑事訴訟法論(上冊)」,頁 377,臺灣商務出版,2000 年修訂 4 版。林鈺雄,「刑事訴訟法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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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45 條規定「偵查,不公開之」,亦即在偵查 階段,原則上檢察官、檢查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 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不得將其於偵查中因職務所知之事項予以公開,僅於例外情形,如 依法令、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時,才可能公開揭露其偵查中因執行職務所 知悉之事項,又因本條規範之主體眾多,為避免例外變成原則,故對於上開三種例外情形應 採嚴格之認定,就具體個案之客觀事實來加以判斷16;至於檢察官及其他知悉此等秘密之公 務員或非公務員違背偵查不公開原則,而故意向新聞媒體或無關之第三人洩漏偵查中之相關 資訊,即應負刑法第132 條或第 316 條之洩漏秘密罪,然而該等偵查程序並不因無故公開而 無效,亦即刑事訴訟法第245 條僅為訓示規定,違反並不足以影響偵查之效力17 (三)公平審判之內涵 我國刑事訴訟之審判機關與多數國家相同,係由職業法官所組成,亦即經由正統的法學 教育、國家考試錄取及格且經過實習培育,透過長期的養成和過濾而取得,又依據刑事訴訟 法第284 條之 1,現行刑事審判除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案件外,均以合議審判為之;因 此,我國刑事案件主要係由三名以上之法官做出判決,與英美法系採用陪審員之陪審制有很 大的不同18。一般來說,由於陪審制之陪審員未經過嚴格的法學養成,較容易受到外在因素 的影響,如易受被告、律師或媒體煽動情緒、缺乏專業性、審判時間過於冗長而造成時間勞力 費用的浪費等,但是卻能避免職業法官的職業偏見,較能貼近一般人民的直覺與常識而減少 人民對法官的不信任;至於我國採用的職業法官審判制度,係由獨立之法官針對個案作出判 決,法官在審理過程中,不受任何外力干涉,因此,強調法官的無偏頗性或中立性,此即為 公平審判原則之重要內涵19 公平審判既強調法官的中立性,即法官不可受到任何外在的干涉,不論是司法內部的長 官或其他行政機關、民意代表均不得干涉法官於個案中之判斷,同樣的新聞媒體亦不應透過 輿論、報導干涉法官之審理,在美國有藐視法庭罪(Contempt of Court)來加以規範,日本亦 有妨礙裁判罪等相關規定,至於在我國,過去雖曾有出版法第 33 條作為禁止規定,但是現 在該法已經廢止,20因此,目前僅能在具體個案中,若有充分的事證足以證明法官中立性遭 到破壞時,才得透過刑事訴訟法第17 條或第 18 條之迴避制度來排除或拒卻該法官21,不過, 該等規定在實務的運作上並不容易成立。從而,根據公平審判原則即要求法官在審判庭上必 須要固守無罪推定原則,亦即在未經正當審判程序且宣判有罪前,任何犯罪嫌疑人應認定其 為無罪,不得任意加以處罰;而且法官應完全憑審判庭上依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來獲得判 決之心證,不應受到外在媒體、輿論等相關資訊的影響,至於對於犯罪嫌疑人有利、不利之 事實、證據,法官均應加以考量22 二、新聞自由與偵查不公開或公平審判之衝突 頁 13,元照出版,2004 年。 16 蔡墩銘,「刑事訴訟法論」,頁 294,五南出版,2001 年。 17 褚劍鴻,「刑事訴訟法論(上冊)」,頁 377,臺灣商務出版,2000 年修訂 4 版。林俊益,偵查密行原則,月 旦法學雜誌第 65 期,頁 19,2000 年。 18 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上)」,頁 81-86,元照出版,2004 年。 19 蔡墩銘,「刑事訴訟法論」,頁 48-49,五南出版,2001 年。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上)」,頁 81-86,元照 出版,2004 年。 20 楊敏華,「中華民國憲法釋論」,頁 270-272,五南出版,2004 年。 21 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上)」,頁 92-93,元照出版,2004 年。 22 尤英夫,「報紙審判之研究」,頁 8-9,中國學術著作獎助委員會出版,197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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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如上述,新聞自由為憲法上所保障之基本人權之一,而偵查不公開則是刑事訴訟程序 中為保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權益及有利訴訟程序進行之原則,公平審判原則亦是刑事被告 在審理過程中之基本要求,三者各有其法規範之目的及功能,但是當新聞媒體在報導刑事之 犯罪案件時,彼此即可能發生相當程度之衝突;往往案件僅在偵查階段時,新聞記者即可能 透過各種管道獲知相關資訊,並加以報導,警方或檢方也可能在無意間透露了過多偵查中的 相關案情,甚至檢警單位可能私自召開諸如「破案」記者會等,不僅造成偵查不公開原則之 破壞,亦牽涉到新聞自由之界線的問題;至於若新聞媒體對於刑事案件持續追蹤報導,不僅 可能暴露過多案件資訊進而影響法官心證之形成,有時新聞媒體的評論或輿論更可能造成法 官審判時之壓力,並可能造成司法與人民間情緒或理性上的矛盾,引起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 因此,為調和新聞自由與偵查不公開或公平審判之間的衝突,實務上形成許多不同的應 對策略。首先,偵查不公開原則形成新聞自由之外部界線,故新聞媒體對於偵查中之案件有 許多不得報導之情形,如有關犯罪嫌疑人的前科紀錄、警局時的自白、被害人之陳述或檢警 的調查報告等,至於檢警方面依據警察機關新聞發布暨傳播媒體協調聯繫作業規定第6 點, 警察機關對於刑事案件新聞之發布,必須注意偵查不公開原則,並遵照檢察、警察暨調查機 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來處理,該注意要點中對於不得透露或發布之新聞內容有 明確的規範,並在為了維護治安、安定人心、澄清視聽、防止危害繼續擴大時,設有例外之規 定23,然而該等規範在運作上並不具有實際的強制力,甚至有關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45 條偵 查不公開原則時,刑法第132 條或第 316 條洩漏秘密罪亦無法有效運用,對於已被公開的程 序亦無回復原狀的可能,因此,新聞媒體中仍充斥許多尚屬偵查階段中之刑事案件之報導, 除了探究相關檢警、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等是否為新聞之消息來源外,更令人憂慮的是新聞 報導中透露過度的資訊是否會影響檢察官之偵查,雖然檢察官並非對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作 出有罪或無罪之判決,但是檢察官在偵查終結時必須對於犯罪嫌疑人作起訴、緩起訴或不起 訴之決定,基於不告不理原則,檢察官起訴與否之決定攸關犯罪嫌疑人是否必須接受法院之 審理,對於犯罪嫌疑人之權益影響不可謂不大24,故本文即在探討新聞報導之不同是否會影 響檢察官之偵查,甚至影響其偵查終結時之決定。 其次,有關新聞自由與公平審判的衝突方面,由於我國採行職業法官制度,職司審判者 為具有法學素養之職業法官,與採行陪審制之英美法系國家相較,較能期待其抵抗審判中外 來因素的干擾,包括新聞媒體的報導、輿論等,因此,與我國同樣採行職業法官制度之德國 並不特別重視新聞報導對於審判的影響,其法院審理公開化原則提供媒體可以報導並評論司 法之依據,亦即其新聞自由不僅包含報導自由亦含評價自由,媒體針對刑事案件可以藉評論 來形成自己之意見,不過,依德國基本法第5 條第 2 項,仍可透過法院法或訴訟法對於新聞 工作來加以限制,其中即有「資訊拒絕給予(Informationsverweigerung)」制度,在於規範邦 政府機關(包含法院)不給予新聞媒體相關資訊,但是對於媒體自行挖掘之新聞內容或評論 則無禁止之餘地25。至於採行陪審員制度之英國和美國,大致上採用報導限制、藐視法庭罪、 訴訟延遲或更新、作為上訴理由等措施以避免新聞輿論影響判決;有關報導限制部分,英國 23 侯友宜,刑案偵查過程中之新聞處理,刑事科學第 54 期,頁 117-119,2002 年。蘇蘅,偵查不公開與新聞自 由,http://www.tahr.org.tw/site/active/investigate2001/dis-su.htm,查訪日期:2003 年 4 月 5 日。 24 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上)」,頁 118-119,元照出版,2004 年。 25 陳新民,新聞自由與司法獨立,收於「法治國家論」,頁 295-300,學林文化出版,2001 年。翁曉玲,新聞報 導自由與人格權保護,收於「當代公法新論(上):翁岳生教授七秩誕辰祝壽論文集」,頁 87-90,元照出版, 200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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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庭法第8 條針對尚未正式審判結束的案件列舉可約略報導的九項內容,如犯罪嫌疑人 的姓名、涉嫌罪名等,並引用藐視法庭罪作為違反之罰則,而美國則從維護人民之公平訴訟

權利觀點,發展禁止媒體報導的制度,從1951 年 Shepherd v. Florida, 341 U.S. 50,53(1951)案

的「禁口令(gag order)」,亦即法院可下令不准媒體報導某案件之消息,否則以藐視法庭罪

論處,但到了1976 年 Nebraska Press Association v. Stuart, 247 U.S. 539(1976)案,卻以明白及

立即危險之概念逐漸放寬對於媒體的限制,因此,雖然事前的報導限制能防止新聞影響判決 , 但是在保障新聞自由以及公開審判之概念下,新聞報導之事前限制不僅逐漸限縮,其成效亦 極其有限26;至於藐視法庭罪在美國僅限於法庭內及法院周遭有妨礙法院的行為,新聞媒體 在法庭外之報導或評論並不適用,又藐視法庭罪通常也引用明白及立即危險之概念來加以限 制,故藐視法庭罪亦無法發揮防止新聞媒體透過輿論或評論影響判決之作用;最後,英美乃 各自發展出後果補救的措施,如透過延緩訴訟程序的進行、變更審判地、陪審員或甚至重新 審判程序以降低新聞媒體對於審判之影響,或者允許以陪審員遭受新聞媒體極度偏頗報導影 響作為上訴理由來予以補救等27 綜上所述,由於採行陪審制之英美法系國家較重視新聞媒體對於審判之影響,因此發展 出較多樣化的防範措施,其價值取捨更不斷地在新聞自由與公平審判之間擺盪,但是仍不能 有效防止媒體對於審判的影響,反觀採行職業法官制度的我國卻與德國相同,一直以來較不 重視新聞媒體對裁判的影響,對於職司審判的法官有著較高度的信任,但是法官也是具有七 情六慾的人,是否僅因其具有法律專業即不會受到新聞媒體等外來因素而影響其價值判斷? 又我國法官之心證對於刑事被告之權益更具有決定性之影響,只要其心證一旦受到新聞媒體 之污染,即可能對於被告之權益產生巨大損害,加上我國目前傳播媒體發達,新聞台林立, 每每對於犯罪案件作出鉅細靡遺之報導,法官身處在這樣一個新聞資訊爆炸的時代,是否確 能置身於媒體影響之外?因此,本文即著眼於新聞媒體的報導對於檢察官或法官之影響,並 以傳播學的觀點討論不同報導模式究竟會造成司法官個人或其認知有何種程度的變化,以下 繼續從傳播學的角度切入,瞭解大眾媒體影響閱聽人的效果與方式,並進而討論身為執法及 審判之司法官究竟是否確有能力抵抗大眾媒體的外來影響。 三、大眾媒體的影響力--傳播學的觀點 究竟媒體對閱聽人產生什麼樣的效果?傳播學與社會心理學從一九二0年代開始到晚近 歷經了無數的論辯。一九二0年至一九四0年這二十多年的研究圍繞在媒介對閱聽人會產生 巨大效果的論述中,緊接著從一九四0年至一九六0年的研究则急轉直下,認為媒體的效果 微不足道,接下來的演進则折衷地認為媒體的效果是適度有條件的,到晚近的研究則逐漸發 現媒介在一定的環境及特定的對象及目的下,它的效果仍然是不容忽視的;一九七0年代以 後對媒介效果的探討,由強調全面性的影響到條件式、分眾式的影響,媒介的影響力從中度 影響朝顯著影響的研究方向游移28 主張媒體萬能的學派認為,人們對大眾傳播訊息的灌輸是缺乏抗拒力的;媒介訊息對於 26 傅崑成等譯,「美國大眾傳播法—民主傳播與憲法」,頁 165-171,三民書局出版,1991 年。陳新民,新聞自 由與司法獨立,收於「法治國家論」,頁 301、309-311,學林文化出版,2001 年。 27 傅崑成等譯,「美國大眾傳播法—民主傳播與憲法」,頁 156-157,三民書局出版,1991 年。陳新民,新聞自 由與司法獨立,收於「法治國家論」,頁 301-303、308-309,學林文化出版,2001 年。段重民,新聞自由與公 平審判,收於「大眾傳播法手冊」,頁 143-145,國立政治大學新聞學系出版,1992 年。

28 Severin W. J. & Tankard Jr, J. W. ,Communication theories: Origins, methods, and uses in the mass media, 4th 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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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對象通常會產生像皮下注射或子彈射擊目標物一般的直接效果,被稱為“皮下注射理論

”(hypodermic needle theory)29或是“輸送帶理論”(transmission belt theory);後來研究者以“

子彈理論”(Bullet theory)30統稱這些認為媒介萬能的理論31。這種觀點深受第一次世界大戰宣 傳力量的影響,當時人們有著共同的擔憂,害怕希特勒式的煽動會透過大眾媒體的力量興起 而侵入美國,這樣的風潮一直持續到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前都是主流的理論論述32 從社會結構面的影響觀之,Gramsci 提出的媒體霸權論 (hegemony)認為社會中控制階層 (ruling class)的想法會演變成穿透社會的控制想法,而每日規律、理所當然的思考結構造成主 控 (dominance)的結構。媒體會被控制階層掌控去強化該階級對於社會的控制33;在美國,新 聞和其他媒體內容常被塑造成符合資本主義、企業目標、和控制階層意識型態的價值模式34 有限效果模式 (limited-effects model) 則主張媒介只是社會化中間的一個環節而已,本身 實不具那麼大的影響力。Klapper 認為媒體的影響是透過一連串的中界因素產生的,這些中界 因素包含一連串的選擇性過程,包括選擇性暴露、選擇性注意、選擇性認知和選擇性記憶, 此外還有社會層面的影響包括團體過程、團體規範、和意見領袖的影響等35。選擇性暴露指的 是個人傾向於接觸與他們現存態度相同的媒介,而避免接觸與態度不同的媒介;選擇性注意 指的是個人傾向注意與自己強烈持有的態度、信念或行為一致的訊息,並且避免與自己強烈 持有的態度、信念或行為不一致的訊息;選擇性認知是一種易受個人需求和價值觀影響的認 知傾向,也因此不同的閱聽人會對同樣的訊息產生不同的認知;選擇性記憶意指閱聽人存取 資訊會受到需求、態度和其他心理因素的影響。選擇性的過程可以被視為是四個防禦的環, 選擇性暴露在最外圍,接著是選擇性注意,再來是選擇性認知,最後則是選擇性記憶,人們 往往可以將不認同或不想吸收的資訊在各個防禦環中過濾掉36。換言之,大眾傳播的影響並 非直接的,它只是加強現存狀況的一個過程,而且因為閱聽人主動的篩選媒體和選擇性的理 解訊息內容,再加上來自於人際傳播和生活環境的影響,媒體扮演的角色其實是十分有限的。 一九六0年代以後,傳播研究開始探討傳播影響的層次。研究發現之所以認為媒介效果 微小是因為著眼於對閱聽人態度或行為的改變,然而媒體對閱聽人真正產生的效果是對認知

的改變—他們對於世界的看法,而未必是他們的態度或行為37Lavidge & Steiner38以廣告行銷

為例,認為媒體的效果是漸進式的,從引發知覺 (Awareness)、知識 (Knowledge)、喜歡

(Liking)、偏好 (Preference)、信念 (Conviction)、到購買 (Purchase)共有六個步驟,每個步驟必 29 Berlo, D., The process of communication: An introduction to theory and practice. San Francisco: Rinehart Press,

pp. 32 (1960).

30 Schramm, W., The nature of communication between humans. In W. Schramm & D. Roberts (Eds.), The process

and effects of mass communication (rev. ed., pp. 3-53). Urbana: 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1971).

31 Chaffee, S. H., & Hochheimer, J. L., The beginnings of political communication research in the United States:

Origins of the "limited effects model. In M. Gurevitch & M. R. Levy (Eds.), Mass communication review yearbook (Vol. 5, pp. 75-104). Beverly Hills, Calif: Sage (1985).

32 Severin W. J. & Tankard Jr, J. W. ,Communication theories: Origins, methods, and uses in the mass media, 4th ed.

White Plains, NU: Longman, pp.298 (1997).

33 Sallach, D. L., Class domination and ideological hegemony. Sociological Quarterly, 15(1), 38-50 (1974). 34 Gamson, W. A., Croteau, D., Hoynes, W., & Sasson, T., Media images and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reality.

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 18, 373-393 (1992).

35 Klapper, J. T., The effects of mass communication. New York: Free Press, pp.8 (1960).

36 Severin W. J. & Tankard Jr, J. W. ,Communication theories: Origins, methods, and uses in the mass media, 4th ed.

White Plains, NU: Longman, pp. 80-81(1997).

37 Severin W. J. & Tankard Jr, J. W. ,Communication theories: Origins, methods, and uses in the mass media, 4th ed.

White Plains, NU: Longman , pp.252-253 (1997).

38 Lavidge, R. & Steiner, G., A model for predictive measurements of advertising effectiveness. Journal of Marke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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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完成才能繼續進行下一個步驟。此六個步驟被分成三個類別:認知的 (Cognitive)、情感的 (Affective)的和意念 ( Conative )的。認知部分與我們對於事物的知識有關,情感部分與我們對 於事物的態度有關,意念部分則是我們對於事物採取的行為。媒體未必直接造成閱聽人的情 感或意念的改變,但是對於知覺和知識有關的認知改變卻具有影響力。Festinger 亦指出媒體 縱或改變閱聽人的態度卻也未必造成行為改變,因為產生原有態度的環境因素在態度改變之 後還會繼續作用,導致態度在暴露於說服性訊息之後,有回到原始態度的傾向39 在有限效果論擅場將近三十年之後,後續研究開始顯示有限效果模式似乎把鐘擺往反方 向擺盪的太遠40。七0年代之後陸續興起的研究像是議題設定 (Agenda setting)、涵化理論

(Cultivation)、和第三人效果認知 (Third-person perception) 都顯示大眾傳播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這些研究發現可以被歸納為中度效果理論 (moderate-effects model)。

McCombs & Shaw41提出議題設定假設 (Agenda setting hypothesis),他們研究 1968 年美國

總統大選競選活動議題,認為大眾傳播媒體對閱聽人設定了議題,並影響了一般閱聽人對政

治議題的重要性認知。Bare42發現從1986 到 1989 年美國使用毒品的人口比例逐漸的下降,然

而民意調查卻顯示社會大眾愈來愈關心毒品問題,原來此一時期,布希總統向毒品宣戰,新 聞報導數量大幅增加;此議題設定現象乃肇因於媒體透過重複播送新聞,大幅提高了大眾心 目中對於某個議題重要性的認知。

Lang & Lang(1983)43研究新聞媒體與民意在水門事件中的關係,認為媒體的作用不僅止

於議題設定,還進一步具有議題建構 (Agenda building)的影響力。這項研究發現議題建構具 有以下要素: (一)新聞媒體特別強調一些事件或是活動使這些話題被突顯。 (二)不同的議題需要不同種類與數量的報導才能夠獲得注意力。 (三)設定的事件或活動必須被塑造過,或是被賦予特定意義,使閱聽人能夠瞭解。 (四)媒體使用的詞彙可以影響人們對於該議題認知的重要性。如水門事件最初被稱為“耍 弄手段 (caper)”,其後,媒體改以“醜聞 (scandal) ”相稱,該議題的重要性頓時倍增。 (五)媒體將議題與次級符號連結,使這些次級符號容易被辨識,例如將水門事件連結到 ”對政府的信心”及 ”真相的探索”上。 (六)議題建構會因為知名或是有可信度的個人對於該議題發言而聚焦。 除了新聞議題的設定和建構之外,新聞媒體還會傾向用不同的方法“框架”(frame)議題。 框架的作用是指“提供具有情境脈絡 (context)的中心概念 (central organizing idea)”,並透過

選擇、強調、排除和詳細說明來設定議題的內容44Tankard Jr et al.認為新聞故事的框架可能比

新聞裡的偏差 (bias)有更細微、強力的影響,觀眾可能可以察覺新聞故事中對於某位政治人物 的偏見,但是他們可能不易察覺新聞事件被包裝成某些特定價值或觀點的細微作用,因此更 39 Festinger, L. A., Behavior support for opinion change. Public Opinion Quarterly, 28, 404-417 (1964).

40 Severin W. J. & Tankard Jr, J. W. ,Communication theories: Origins, methods, and uses in the mass media, 4th ed.

White Plains, NU: Longman, pp.298 (1997).

41 McCombs, M. E., & Shaw, D. L., The agenda-setting function of mass media. Public Opinion Quarterly, 36,

176-187 (1972).

42 Bare, J., The war on drugs: A case study in opinion formation. The Public Perspective, Nov./Dec., 29-31 (1990). 43 Lang, G. E., & Lang, K., The battle for public opinion: The president, the press, and the polls during watergate.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83).

44 Tankard Jr, J. W., Hendrickson, L., Silberman, J., Bliss, K., & Ghanem, S.. Media frames: Approaches to

conceptualization and measurement. Paper presented at the annual meeting of the Communication Theory and Methodology Division of the Association for Education in Journalism and Mass Communication, Boston, pp5 (1991, Aug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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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不自覺的被新聞內容影響。 涵化理論 (Cultivation)認為電視已經成為美國社會文化的核心,Gerbner et al. 指出八0年 代的美國一個觀眾平均每天收看電視4 個小時,電視幾乎囊括了重度收視者 (heavy viewer) 每天的資訊、想法、和知覺的來源。暴露於這些同樣訊息的效果產生了所謂的涵化,也就是媒 體提供訊息以至於教育了閱聽人同樣的世界觀和價值觀45。其後的研究包括調查研究及實驗 法相繼發現,經常收看媒體暴力內容的兒童比較傾向認同暴力是解決衝突的一種方式,在行 為上也比一般孩童具攻擊性。電視中經常出現暴力及犯罪畫面會使常收看電視的人認為週遭 的環境是不安全的,也比較主張政府需要大力掃蕩犯罪46 第三人效果認知是一種衡量媒體對他人和對自己影響的落差。由於人們傾向高估媒體傳 播訊息對於他人態度和行為的影響而低估其對自己的影響,因此傾向於認為特定的媒體訊息 “對於你我而言影響很少,但是一般閱聽人卻容易受到很大的影響”47。其間媒體內容對第

三人的影響 (third-person effect)與對自己之影響 (first-person effect)所出現的認知差距,稱為

『第三人效果認知』 (third-person perception) 48。第三人效果認知中的人我界線也有可能來自於

內團體 (in-group)與外團體 (out-group)之別49。社會認同理論 (social identity theory)認為基於自

尊 (self-esteem),人們常會傾向於維護或美化所屬團體的形象50。另外,人性中的自我膨脹

(self-enhancement)傾向會認為自己比較聰明不易受媒體負面訊息影響51,以自我中心意識為

思考判斷的自我服務偏差 (self-serving bias)也是第三人效果認知的原因52

主張媒體對於民意形成具有強大影響力的沈默螺旋理論 (Spiral of silence)在“Return to the Concept of Powerful Mass Media”一文中將媒體的影響規模重新帶入強大效果模式的論辯

中53。她主張在一個富爭議性的公共議題上,人們會對於民意的分佈觀其風向;他們會試著

去判定自己是否站在主流意見的一方,並且判斷民意在未來發展中可能與他們所持意見一致 的可能性。如果他們覺得自己是在少數意見的這一邊,便會儘可能在公開場合中對於該議題 保持沈默;或著是如果他們覺得民意消長的方向正轉離他們的立場,他們也可能會漸漸緘默。 這群人愈保持沈默,愈會讓人覺得該種觀點不是主流,持有這種觀點的人也就愈發保持沈默, 45 Gerbner, G., Gross, L., Morgan, M., & Signorielli, N., The "mainsteaming" of America: Violence profile no.11.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 30(3), 10-29 (1980).

46 Signorielli, N., Television’s mean and dangerous world: A continuation of the cultrral indicators perspective. In N.

Signorielli and M. Morgan (eds.),Cultivation Analysis: New Directions in Media Effects Reserch (pp.85-106).Newbury Park, Calif.: Sage (1990).

47 Davison, W. P., The third-person effect in communication. Public Opinion Quarterly, 47(1), 2 (1983).

48 Driscoll, P. D., & Salwen, M. B., Self-perceived knowledge of the o.J. Simpson trial: Third-person perception and

perceptions of guilt. Journalism & Mass Communication Quarterly, 74, 541-556 (1997).

羅文輝、牛隆光,自尊、第三人效果與對限制媒介支持度的關聯性研究,新聞學研究第 75 期,頁 141-167,2003 年。

49 Duck, J. M., Hogg, M. A., & Terry, D. J., Social identity and perceptions of media persuasion: Are we always less

influenced than others? Journal of Applied Social Psychology, 29, 1879-1899 (1999).

Mackie, D. M., Hamilton, D. L., Russkind, J., & Rosselli, F., Social psychological foundations of stereotype

formation. In C. N. Macrae, C. Stangor & M. Hewstone (Eds.), Steretypes and stereotyping (pp. 41-78). New York & London: The Guilford Press (1996).

50 Tajfel, H., & Turner, J. C., An integrative theory of intergroup conflict. In W. G. Austin & S. Worchel (Eds.), The

social psychology of intergroup relations (pp. 33-47). Monterey, CA: Brookes-Cole (1979).

51 Gunther, A. C., & Mundy, P., Biased optimism and the third-person effect. Journalism Quarterly, 70, 58-67 (1993). 52 Hoffner, C., Plotkin, R. S., Buchanan, M., Anderson, J. D., Kamigaki, S. K., Hubb, L. A., et al., The third-person

effect in perceptions of television violence.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 51, 283-299(2001).

Lasorsa, D. L., Real and perceived effects of "amerika". Journalism Quarterly, 66, 373-378, 529 (1989).

Perloff, R. M., Third-person effect research, 1983-1992: A review and synthesi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ublic Opinion Research, 5, 167-184 (1993).

53 Noelle-Neumann, E., Return to the concept of powerful mass media. In H. Eguchi & K. Sata (Eds.), Studies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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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的消長就像一個螺旋一樣,沉默一方的意見在公共領域中墜入旋渦漸漸式微。大眾媒體 在沈默螺旋中扮演的角色包括:(1)它形塑了哪一種是主流意見的印象;(2)它型塑了哪一種 意見正在增加的印象;(3)它型塑了哪一種意見可以在公共場合說出而不會被孤立的印象54 最後沉默螺旋造成的影響是,呈現在外的主流民意其實只是較勇於表達的一方之意見,而多 數人的民意也有可能在沉默螺旋中因為緘默而被低估。 四、實證研究的各種發現 蔡念中55針對全國一0九七位十五歲以上民眾所做的電話問卷調查顯示,約有九成民眾 常常收看電視新聞,其中民眾最關心的是社會新聞,其次為政經新聞。年齡和教育程度越低 的民眾對電視社會新聞的信任度越高;學生及家庭主婦比其他職業的人要相信電視上播出的 社會新聞。六成七的民眾認為社會新聞對當事人隱私的保護措施不足,六成九的民眾對電視 社會新聞的評價是非常好和還算好。 莊佩容、陳建瑜、管偉筠和簡碧萱56以內容分析法分析二000年十一月二日至十日中視 及三立晚間七點至八點新聞內容,發現電視犯罪新聞影音元素出現最多的依序是「警方與目 擊者陳述案情」(六十二次)、「嫌犯外表」 (四十八次)、「被害人家屬哭訴」 (四十次)、「犯罪工 具」 (三十六次)、以及「被害人相貌」 (二十八次)。他們並且針對大台北地區八所大學的九六八 位通識課學生進行隨機問卷調查,發現大學生的認知當中,電視犯罪新聞最常出現的是「被 害人家屬哭訴」聲音及畫面。此外,電視犯罪新聞出現屍體、血跡、被害人家屬哭訴和犯案過 程模擬畫面,比較會令觀眾產生恐慌不安的恐懼感。而女性較容易受犯罪新聞畫面的影響, 產生情緒上的恐懼不安。研究並且發現,收視行為與被害恐懼感間並沒有正向相關,媒介對 閱聽人造成的涵化效果,可能只會出現在特定的情境中。 張大裕、陳宏達和馮建三57比較台灣八家報紙對於「鄭文通殺妻刺子事件」的報導方式, 他歸納了三類報導方式:1、以一般報導方式處理,2、依循第一類報導方式,但說明較為詳 盡,3、明顯不同於前兩者,字數較多且編排方法均迥異於一般手法。內容上,第一類以常見 的平鋪直敘地報導寫作形式處理,警方成為主要甚至是唯一的新聞來源,強調誰、何時、何處 發生了什麼事以及如何發生的,至於為什麼的部分則輕描淡寫或停留在動機論。第二類雖加 上了較為深入的次要報導,但僅描述的時間較長、面向較廣而已,在為什麼方面則歸於大環 境不景氣下的悲劇。第三類特別之處在引述鄭文通的說法,指「這不是我的問題,這是社會 的問題」,也就是在為什麼方面多了一個報導的面向,歸咎於社會的不仁。整體而言,作者 認為第三類周延度上勝於其他。 羅文輝和朱立58依據美國律師協會頒布的「新聞自由與公正審判」準則,比較台灣及香港 四份報紙的審判前犯罪新聞,這項研究發現,台灣報紙平均每天發行的張數比香港少,但台 灣的中國時報和聯合報就審判前犯罪新聞的報導則數卻為香港東方日報和新報的兩倍。台灣 每則犯罪新聞平均字數為661 字,多以新聞形式出現 (94.1%),特別偏重殺人及搶劫的犯罪

54 Noelle-Neumann, E., Return to the concept of powerful mass media. In H. Eguchi & K. Sata (Eds.), Studies of

broadcasting: An international annual of broadcasting science (pp. 67-112). Tokyo: Nippon Hoso Kyokai (1973).

55 蔡念中,提升電視新聞節目品質----電視社會新聞羶色腥現象之探討,廣播與電視第 14 期,頁 167-187,1999 年。 56 莊佩容、陳建瑜、管偉筠和簡碧萱,電視犯罪新聞、性別與被害恐懼感之關連性研究,廣播與電視第 19 期, 頁 99-125,2002 年。 57 張大裕、陳宏達和馮建三,社會新聞報導的檢視,當代第 188 期,頁 4-8,2003 年。 58 羅文輝、朱立,台港審判前犯罪新聞之比較研究,新聞學研究第 47 期,頁 85,199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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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40.5%),其中絕大多數均指出嫌犯的全名 (86.3%)、嫌犯的年齡 (81%),而大多數並未 指出嫌犯職業 (66.7%),亦未指出其婚姻狀況 (93.9%),但是所有相關報導均指出涉案嫌犯 被捕原因 (100%),大多數報導明確指出嫌犯被捕地點 (68.2%)及被捕時間 (89.9%),且大多 數報導均會明確指出調查或逮捕的機構 (82.2%)及逮捕的過程 (73.5%)。 政治大學廣告學系孫秀蕙教授及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林鈺雄助理教授以一九九九年五月一 日至五月七日四家無線電視台及TVBS、東森兩家有線電視台的晚間新聞作為分析標的,探 討犯罪新聞中的法律與倫理問題。這份「犯罪新聞中媒體侵犯人權調查報告」(台灣媒體觀察教 育基金會,1999)指出,在進行內容分析的一百八十五則犯罪新聞中,有 62% 的新聞涉及將 嫌疑人曝光,其中有十三則新聞出現記者在警局中對嫌疑人進行「審訊式」訪談;新聞中將 被害人或親友證人等相關人士曝光之比例佔26%,共四十八則;有違偵查不公開原則之報導 包括警方陳列贓物供媒體拍攝,約30%,共計五十六則,警方公開向媒體透露具體案情共有 二十四則,檢察官向媒體透露具體案情共有四則;記者在報導中以有限的線索逕行研判案情 做出結論有新聞審判之嫌者,共計二十五則;以「重建現場」之手法拍攝者有十四則。

Dixon & Linz59用內容分析法針對美國洛杉磯的地方電視台進行種族與犯罪新聞報導的

研究。研究發現19﹪的被告在犯罪新聞中被報導時呈現的資訊,具有美國律師協會所定義的 「潛在性偏見」。而非洲裔和拉丁美洲裔在電視新聞中被以具有偏見的陳述報導的頻率是白人 的兩倍。至於拉丁美洲裔侵害白人而被告的相關報導中,具有偏見的報導之比例約是白人涉 案之報導的三倍。 而包括傳播學、心理學和法學在內的一些相關研究都指出審判前的媒體報導可能會使陪 審團對被告產生偏見60 在六O 年代幾個主要的判決顯示,美國最高法院相信審判前和審判中引起偏見的報導會

剝奪刑事被告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在Irvin v. Dowd (1961) and Rideau v. Louisiana (1963)案

子中,密集的媒體曝光誤導了陪審團的判斷,因而推翻了原有謀殺罪名成立的判決61

Padawer-Singer, Singer, & Singer 62用問卷調查和判決結果兩種方式對照有關審判前的報導,

他們發現兩種測量方法均顯示對被告不利的偏見是由審判前的報導所引起的。Moran &

Cutler63的研究發現,收看審判前報導與認為被告有罪之間具有非常高的關聯性;他們同時發

現,傳統上為了要避免審判前的偏見而要求陪審員宣示,或法官對於陪審員的指示(如提醒

陪審員勿受資訊誤導等)並沒有辦法有效的消弭偏見。Ogloff & Vidmar64以模擬的陪審團做

實驗,他們控制了陪審員接受審判前資訊的三種媒體:印刷文章、影像、以及文字影像結合 ; 研究發現審判前的資訊易形成對被告不利的偏見,而其中以收看電視者的偏見最為明顯。

有鑒於來自理論和實務的證據都指向媒體報導可能誤導審判,美國律師協會認定可能製 59 Dixon, T. L., & Linz, D., Television news, prejudicial pretrial publicity, and the depiction of race. Journal of

Broadcasting & Electronic Media, 46(1), 112-136 (2003).

60 Otto, A. L., Penrod, S. D., & Dexter, H. R. (1994). The biasing impact of pretrial publicity on juror judgments. Law

and Human Behavior, 18, 453-470.

61 Dixon, T. L., & Linz, D., Television news, prejudicial pretrial publicity, and the depiction of race. Journal of

Broadcasting & Electronic Media, 46(1), 112-136 (2003).

62 Padawer-Singer, A., Singer, A., & Singer, R. (1977). Legal and social-psychological research in the effects of

pretrial publicity on juries, numerical makeup of juries, nonunanimous verdict requirements. Law and Psychology Review, 3, 71-79.

63 Moran, G., & Cutler, B. L. (1991). The prejudicial impact of pretrial publicity. Journal of Applied Social

Psychology, 21, 345-367.

64 Ogloff, J. R. P., & Vidmar, N. (1994). The impact of pretrial publicity on jurors: A study to compare the rela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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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偏見而必須對媒體保密的資訊包括被告的前科記錄、被告的性格和名聲、任何被告的自白、 承認或陳述 (或拒絕為陳述)、被告接受任何檢查或測驗 (或拒絕接受)、被提起犯罪行為的罪名 或其他較輕微的罪名的可能性、以及任何有關被告有罪、無罪或案件中證據的價值之意見主 張65

參、研究問題

綜合法界的看法,法律人憂心媒體的不當報導及影響可以細分為對社會產生不良副作用 以及對司法的不當干預兩類。對社會的不良影響包括詳述犯罪、色情及自殺新聞可能帶來的 模仿作用、暴露足以辨認性侵害案件被害人身份之相關資料造成的二度傷害、報導未成年嫌 犯或已定罪之未成年人的人權侵害、戲劇化嫌犯的犯罪手法結果甚或合理化犯罪動機將誤導 社會的價值觀、以及新聞審判先行於司法判決將誤導輿論等。對司法的干預包括了暴露犯罪 嫌疑人身份會侵犯嫌疑人的人格權及妨礙爾後嫌疑人受法院判決無罪的機會、在綁架被害人 脫險前將消息曝光危及人質安全、報導犯罪偵查方向甚至洩漏檢警佈署足以妨礙刑事偵訊工 作、記者進行審訊式訪談違反偵查不公開並侵害人格權、媒體透露具體案情破壞了偵查不公 開原則所保護的「檢警資訊優勢」因而增加辦案障礙、警方陳列所謂犯罪贓物讓媒體大量拍攝 導致證物的污染破壞、以及重建現場式的拍攝手法往往因誇張、渲染或扭曲誤導了對犯罪故 意的認識造成「媒體定罪」等等。 從媒體的角度觀之,基於偵查不公開的原則限制媒體採訪報導的前提在於相信媒體的不 當報導會帶來前述的負面影響。然而這些影響是否真實存在?是否如媒體有限效果模式所指 媒體不過是家庭學校社會教育之外的一個中介產物,媒體的影響實抵不過人在社會化過程中 其他來自於機構的或傳統價值的影響力,媒體充其量只是世風日下的代罪羔羊而已?更何況 人們會選擇性的收視、認知、理解、記憶媒體訊息,選台器不到一秒鐘就可以實踐閱聽人的自 主意識,媒體如何產生巨大的影響效果?不過持相反觀點的理論認為,媒體會設定議題、建 構議題甚至框架議題,媒體替閱聽人選擇訊息、突顯議題、思考議題甚至作成結論;透過無 遠弗屆且日新月異的媒體科技,媒體將觀眾帶到事件現場身歷其境,不斷重覆的訊息夾帶強 烈的價值判斷,會造成涵化作用,使閱聽人在耳濡目染中受到影響。媒體除了對閱聽人造成 直接影響之外,也可能形塑輿論氛圍間接影響閱聽人,如沉默螺旋理論認為媒體會形成意見 氣候 (Climate of opinion),進而影響人們公開表達意見的意願,最後可能形成假的主流意見, 造成媒體操弄民意的現象。「第三人效果認知」則認為人們往往低估了媒體對自己造成的影響 力而高估了對其他人造成的影響力;而這種認知落差也可能因擴大了對媒體負面影響力的認 知而造成限制媒體自由的立法或手段。 媒體究竟有多大的影響力實則關乎新聞自由與司法獨立拉距的平衡點應落在何處。然而 國內法學界及傳播學界並未對媒體可能對司法官產生的影響進行實證研究,本研究企圖了解 媒體報導內容對司法官判決究竟會產生什麼樣的直接和間接影響,司法官的媒體使用行為及 對媒體的認知和態度如何,期能一窺司法界與新聞界細微的互動關係。 根據以上述研究目的,本研究發展之具體研究問題界定如下: 問題一:檢察官及法官的媒體使用情形如何?哪些因素影響其媒體使用頻率? 問題二:檢察官及法官對媒體報導內容的信賴程度如何?哪些因素影響其媒體信賴度? 65 Dixon, T. L., & Linz, D., Television news, prejudicial pretrial publicity, and the depiction of race. Journal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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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三:檢察官與法官的媒體使用行為是否有差異?他們對媒體報導內容的信賴程度是否有 差異? 問題四:不同描繪手法的犯罪新聞報導是否會對檢察官及法官辦案造成影響?他們對媒體可 能對自己產生的影響之認知為何?對媒體對其他同事及一般社會大眾可能造成的影 響之認知又為何?其間是否存在「第三人效果認知」的認知差異? 問題五:哪些因素影響檢察官及法官對於媒體可能對自己、對同事、或對一般大眾造成影響 的認知?檢察官與法官之間對於媒體可能產生的影響是否有認知上的差異?

肆、研究方法

欲探知司法官之媒體使用行為及對媒體可能影響之認知,本研究採取郵寄問卷調查的 方式進行,詳細研究對象與施測程序如下: 一、檢察官部分 台灣各地各級法院檢察署,計有最高法院檢察署1 個,高等法院檢察署 6 個,地方法院 檢察署21 個;合計總共有 937 名檢察官。 本次研究以各個檢察官自行填答問卷的方式進行普查。二00四年四月十三日由當時法 務部檢察司蔡碧玉司長代為將調查問卷轉寄至各地各級法院檢察署並代為統一回收,於二0 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完成最後回收。回收問卷共計兩百九十八份,整體回收率約為三成二, 各檢察署回收情形如表1。 二、法官部分 台灣各地各級法院,計有最高法院1 個,高等法院 6 個,地方法院 22 個,最高行政法 院1 個,高等行政法院 3 個,以及各司法單位 4 個;合計總共有 1626 名法官。 本次研究以各個法官自行填答問卷的方式進行普查,當時透過司法院公關室王酉芬主任 以及大法官書記處蔡炯燉處長的協助,於二00四年五月五日第一次將問卷直接郵寄至各地 各級法院,由各法院中透過蔡炯燉處長引薦的法官負責回收及催繳;為提高回收率,於二0 0四年六月十七日針對尚未回收的各地各級法院進行第二次問卷寄發,其間並陸續透過電話 催收,於二00四年八月十二日完成最後回收。回收問卷共計七百七十七份,整體回收率約 為四成八,回收情形如表2。 表1 : 檢察官問卷回收情形 機關名稱 現有 人數 回收 人數 回收率% 機關名稱 現有 人數 回收 人數 回收率% 最高檢署 19 10 52.6 彰化地檢署 37 10 27.0 臺高檢署 65 18 27.7 南投地檢署 21 21 100 臺中高分檢署 19 11 57.9 雲林地檢署 23 13 56.5 臺南高分檢署 17 1 5.9 嘉義地檢署 25 19 76.0 高雄高分檢署 17 8 47.1 台南地檢署 52 3 5.8 花蓮高分檢署 4 4 100 高雄地檢署 90 29 32.2 金門高分檢署 2 2 100 屏東地檢署 28 10 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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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檢署 126 36 28.6 台東地檢署 14 5 35.7 士林地檢署 52 23 44.2 花蓮地檢署 17 3 17.6 板橋地檢署 76 19 25.0 宜蘭地檢署 16 5 31.3 桃園地檢署 61 14 23.0 基隆地檢署 21 0 0.0 新竹地檢署 25 13 52.0 澎湖地檢署 5 3 60.0 苗栗地檢署 25 5 20.0 金門地檢署 3 3 100 台中地檢署 76 9 11.8 連江地檢署 1 1 100 合計 937 298 31.8 表2 : 法官問卷回收情形 機關名稱 現有 人數 回收 人數 回 收 率% 機關名稱 現 有 人數 回收 人數 回 收 率% 司法院 20 16 80 南投地院 25 8 32.0 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 2 0 0 彰化地院 51 22 43.1 最高法院 83 18 21.7 雲林地院 34 24 70.6 最高行政法院 21 12 57.1 嘉義地院 41 23 56.1 公懲會 9 7 77.8 台南地院 83 50 60.2 台灣高等法院 149 42 28.2 高雄地院 128 90 70.3 台中高分院 68 55 80.9 屏東地院 42 18 42.9 台南高分院 44 40 90.9 台東地院 18 16 88.9 高雄高分院 52 49 94.2 花蓮地院 22 12 54.5 花蓮高分院 11 5 45.5 宜蘭地院 21 3 14.3 金門高分院 2 1 50 基隆地院 25 15 60.0 台北地院 150 57 38.0 金門地院 6 5 83.3 士林地院 61 36 59.0 澎湖地院 5 5 100 板橋地院 113 32 28.3 高雄少年法院 8 7 87.5 桃園地院 88 13 14.8 福建連江地院 2 2 100 新竹地院 39 28 71.8 司訓所 5 1 20 苗栗地院 27 16 59.3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27 8 29.6 台中地院 122 33 27.0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10 5 50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2 3 25 總計 1626 777 47.8

伍、資料分析

一、 檢察官資料分析 (一) 人口變項、媒體使用與媒體可信度的描述性統計 在兩百九十三份有效的檢察官回收樣本中,年齡的平均是38.5 歲。其中男性佔 68.3%, 女性佔31.7%。任職檢察官的平均年資為 8.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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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媒體使用方面,因為部分人並非天天收視媒體,故問卷中以“平均一星期閱讀 (收看) 幾分鐘”做為測量的尺度,期能較方便作答,減少誤差。在統計運算中,則換算為“每天多 少分鐘”以避免輸入多元迴歸方程式時造成其他變數的影響係數過小,呈現不易。表3 顯示, 檢察官獲得司法相關新聞的主要來源是電視,平均一天14.6 分鐘,其次是報紙,每天 11.8 分鐘,再來是網路4.7 分鐘,廣播 2.6 分鐘,最少的是雜誌,平均每天只用 2.3 分鐘閱讀。值 得一提的是,四成的檢察官平均每天從電視或報紙上閱聽有關司法新聞的時間是低於5 分鐘 的,但是也有近三成的檢察官每天接觸電視上司法相關新聞的時間超過15 分鐘。 身為檢察官,對於媒體中有關司法的報導究竟是持什麼樣的態度呢?問卷中詢問檢察官 對於媒體報導的司法案件的相信程度,其中對於一般司法案件的平均值為4.8 (全距為 10,0 表完全不可信,10 表完全相信),對於政治人物涉入或與政治相關之司法案件的媒體報導可 信度平均值為3.5 (全距為 10),上述數據顯示檢察官對於媒體報導的司法新聞相信程度明顯 偏低,兩者間的差距顯示檢察官對於媒體報導與政治有關之司法新聞的信任度低於對一般司 法案件的報導。 表3 : 檢察官描述性統計數據表 人口 變項 年齡66 平均 38.479 歲 媒體 使用 6-10 15.1% 性別67 男 68.3% 11-15 1.1% 女 31.7% 超過15 7.5% 年資68 平均 8.519 年 廣播 (分/天) 平均 2.587 媒體 使用69 報紙 (分/天) 平均 11.839 0-5 88.7% 0-5 39.4% 6-10 5.7% 6-10 27.6% 11-15 1.8% 11-15 9.9% 超過15 3.8% 超過15 23.1% 雜誌 (分/天) 平均 2.272 電視 (分/天) 平均 14.597 0-5 87.9% 0-5 40.4% 6-10 8.3% 6-10 23% 11-15 0.8% 11-15 6.8% 超過15 3% 超過15 29.8% 媒體 可信 度 政治 司法70 (0-10) 平均 3.529 網路 (分/天) 平均 4.701 一般 司法71 (0-10) 平均 4.790 0-5 76.3% 66 年齡為附錄一的題項 1。 67 性別為附錄一的題項 2。 68 年資為附錄一的題項 3。 69 媒體使用為附錄一的題項 4。 70 媒體可信度的政治司法為附錄一的題項 5。 71 媒體可信度的一般司法為附錄一的題項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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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使用媒體的習慣方面,以迴歸方程式分析人口變項的影響力旨在探索年齡、性別或年 資是否影響檢察官的媒體使用習慣。表4 顯示,年齡與網路及廣播使用均成反比,年紀愈輕 的檢察官使用網路愈頻繁 (β= -0.352,p ≦ 0.05),使用廣播亦愈頻繁 (β= -0.372,p ≦ 0.01)。另 外,年資的影響力在廣播的使用上出現顯著的效果,即年資愈深,收聽廣播愈頻繁 (β= 0.400,p ≦ 0.01)。此外,從 R2的改變量可以看出人口變項對於電視 (R2= 0.031,p ≦ 0.05)、網 路 (R2= 0.029,p ≦ 0.05)、以及廣播 (R2= 0.027,p ≦ 0.05)均具有影響力。 表4 : 檢察官媒體使用頻率之迴歸分析 報紙 電視 網路 廣播 雜誌 人口變項 年齡 0.308 (0.191) -0.129 (0.273) -0.352** (0.157) -0.372*** (0.132) -0.033 (0.076) 性別 -0.091 (1.677) 0.146 (2.402) 2.271 (1.378) 1.227 (1.157) 0.356 (0.671) 年資 -0.346 (0.220) -0.261 (0.315) 0.222 (0.181) 0.400*** (0.152) 0.020 (0.088) R2 0.010 0.031** 0.029** 0.027** 0.001 1. 有效樣本數=293(總樣本數為 297,除性別外之其他變項以平均值代入遺漏值)。 2. 性別變項:1 為男性,0 為女性。 3. 係數為未標準化之 β 值,括弧內為標準誤。 4. *** p 0.01 ** p 0.05 * p 0.10≦ 。 至於媒體記者在採訪司法相關新聞時,經常面臨「知的權利」和「偵察不公開」的掙扎。在下 筆時又經常陷入「客觀公正」和「夾敘夾議」的兩難,究竟在媒體競爭日益激烈,報導內容煽 色腥化的趨勢下,司法獨立是否受到衝擊?首先我們要檢驗的是媒體接觸愈多是否會愈相信 媒體,是「萬能子彈論」還是「有限效果論」?表5 顯示,在媒體使用的因素中,無論報紙、電 視、網路、廣播或雜誌中司法相關報導的接觸多寡,均不影響檢察官對於一般司法新聞的相 信程度,也不會影響他們對於媒體中與政治相關的司法案件報導的信賴程度,也就是說檢察 官日常媒體閱聽的頻繁程度與否,與其相信媒體報導的程度無顯著關聯。在人口變項方面, 則發現年齡愈大的檢察官愈相信與政治相關的司法新聞 (β= 0.048,p ≦ 0.10),整體而言,人 口變項對無論是一般或政治相關的司法新聞信任度有顯著的預測力 (R2= 0.103,p ≦ 0.01; R2= 0.049,p ≦ 0.01)。 表5 : 檢察官對司法新聞相信度之迴歸分析 政治司法 一般司法 人口變項 年齡 0.048* (0.026) 0.041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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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0.074 (0.225) -0.006 (0.260) 年資 0.014 (0.030) 0.008 (0.034) R2 0.103*** 0.049*** 媒體使用變項 報紙 -0.013 (0.011) 0.008 (0.013) 電視 0.000 (0.008) -0.004 (0.009) 網路 0.005 (0.011) 0.010 (0.013) 廣播 0.011 (0.013) -0.003 (0.015) 雜誌 0.021 (0.020) 0.034 (0.024) R2 0.012 0.012 1. 有效樣本數=293 (總樣本數為 297,除性別外之其他變項以平均值代入遺漏值)。 2. 性別變項:1 為男性,0 為女性。 3. 係數為未標準化之 β 值,括弧內為標準誤。 4. *** p 0.01 ** p 0.05 * p 0.10≦ 。 (二) 犯罪新聞報導方式對自己、其他檢察官及一般民眾影響程度的認知 記者和司法官一樣,具有一般人的七情六慾;個人的價值判斷和情緒好惡難免涉入媒體 報導的內容,對於一則犯罪新聞的描寫,具有價值判斷的報導手法究竟對閱聽人產生什麼樣 的影響?表6 呈現多元迴歸的分析結果。廣播司法新聞收聽愈多的檢察官,愈認為自己的羈 押聲請或起訴決定會受到新聞報導中對犯罪嫌疑人「惡劣犯罪行為、手段、犯後態度」的影響 (β= 0.058,p ≦ 0.10)。愈認為與政治相關的司法新聞可信度高的檢察官,也愈認為自己容易 受到上述有關被告惡劣描述之報導影響 (β= 0.388,p ≦ 0.05)。整體而言,年齡、性別、年資等 人口變項均無關於檢察官的自我影響認知。 至於什麼因素會使檢察官認為有關犯罪嫌疑人「無辜、可憐」描述的媒體報導會對自己羈 押聲請或起訴決定產生影響?表(六)顯示網路司法新聞收看愈多 (β= 0.041,p ≦ 0.05)或廣播 司法新聞收聽愈多 (β= 0.040,p ≦ 0.10)的檢察官愈認為自己可能受到「被告無辜可憐描述」的 影響,愈相信與政治相關的司法新聞的檢察官也愈受到影響 (β= 0.287,p ≦ 0.05)。 當媒體報導被害人「活該之行為」時,什麼樣的檢察官會認為自己的羈押聲請或起訴決 定可能受到影響?表6 顯示,網路使用愈頻繁 (β= 0.054,p ≦ 0.01)、愈常收聽廣播 (β= 0.042,p ≦ 0.10)或者愈相信與政治相關的司法新聞 (β= 0.377,p ≦ 0.01)的檢察官愈傾向認為 自己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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