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公民-重要法令及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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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修法 1
法令名稱 對應章節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公民選修上第 7 章,性侵害犯罪防治、被害人保護 104 年 12 月通過; 105 年 1 月施行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 104 年 12 月三讀通過,本次共計修正 12 條,其中最大的突破是明定對 兒童及心智障礙被害人於司法偵審階段的協助,以及加強被害人個人身分隱私之保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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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4 月 1 日
學習關鍵:修法後增加哪些對性侵害被害人的協助與保護?
1. 兒童及智能障礙者因年齡、認知、記憶及語言能力等限制,常造成詢問案情與製作筆錄困難,
易陷入不利狀況,故修法於司法偵審階段加入專業人士予以適當協助。
時事連結:民國 99 年的「白玫瑰運動」,群眾上街呼籲政府淘汰輕判性侵幼童犯的恐龍法官,
並促使立院於 100 年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條例的修改:性侵加害人在徒刑期滿前,接受輔導或 治療後,經評估鑑定認為有再犯危險,得聲請法院裁定命其進入醫療機構,施以強制治療。
然而,後來又陸續發生了兒童或智能障礙者因指證困難,不利於釐清案情、事實,而影響其司 法訴訟權益的新聞,再度引發恐龍法官的民憤,故於 104 年再度修法,補足這段程序的不足。
2.「任何人」都不得在網路上或以其他方式揭露性侵害被害人身分、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
違反者可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時事連結:近年來性侵害案件被害人個資遭網友及媒體大量播送屢見不鮮,例如喧騰一時的李 宗瑞迷姦案、牙醫性侵被害人等案件,對被害人造成嚴重的身心創傷,因此修正條文,也被外 界形容為「李宗瑞條款」。
3. 性侵害犯罪之被告或其辯護人,於審判中對被害人有任何性別歧視之陳述與舉止,法官應予 即時制止。
法令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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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4 月 1 日
重要修法 2
法令名稱 對應章節
消費者保護法(消保法) 公民第 3 冊第 6 章,契約法與消費者保護
公民選修上第 3 章,契約自由與消費爭議的處理 104 年 6 月通過;105 年施行
消費者保護法特別規定「猶豫期間」制度及「無條件解約」的權利,以維護公平的 消費機制,並保障消費者權益。法律保障內容如下:
1. 猶豫期間
是指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7 日內,考慮是否退回商品而 不予購買。
2. 無條件解約權
是指消費者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就可以解除契約。例如網路購物,由 於無法於購物前詳細檢視商品,上網訂購拿到貨物後,無須說明理由,只要在 7 日猶豫 期間內,以書面向賣家表示退貨即可,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 15 日內,取回 商品並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
不過,若商品或服務的性質屬於易腐壞或可複製等情形,而會有消費者濫用權利的 可能時,例如網購 App 程式複製軟體後退貨,或生鮮食品部分下肚後以腐壞為由退貨等,
皆會造成業者的損失。因此,105 年消保法修正後,在通訊交易新增得於合理例外情事時,
不受七日無條件解約權之拘束。
學習關鍵:消保法新增七日猶豫期的除外事項,目的為何?包含哪些項目?
在七日猶豫期(即鑑賞期)除外的細部項目上,行政院於今年 1 月正式公告「通訊交易解 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提出七大類商品或服務排除七天鑑賞期的適用,包括保 存期短或客製化商品、消費者已啟封的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等,因此民眾若網購生鮮食 品、透過手機下載電子書或購買線上音樂等,將無法再享有「七天鑑賞期」的退貨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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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4 月 1 日
重要修法 3
法令名稱 對應章節
刑法:新增沒收專章 公民第 3 冊第 7 章,犯罪的成立與處罰:罪刑法定 主義、刑罰的種類
104 年 12 月通過;105 年 7 月施行
刑法新增「沒收」專章,杜絕以往「負責人判刑、公司罰不到、黑心錢收不回」的詭異 結果!例如黑心油事件中,彰化地檢署當初以大統長基販賣黑心油獲利甚鉅,聲請沒收大統 十八.五億元犯罪所得;但最高法院以現行法律不能對「法人」沒收不法所得,只能沒收「自 然人」不法財物,因此駁回檢察總長顏大和所提之非常上訴。但在新法後,檢察官就可以對
「法人」沒收不法所得,而法官也有了判刑依據。
學習關鍵:修法後,刑罰的種類要怎麼區分?黑心油條款又涉及什麼爭議?
1. 主刑、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的區分
刑罰的處罰,可分成主刑和從刑。主刑主要有五種類型,分別為死刑、無期徒刑、有期 徒刑、拘役以及罰金。從刑則為褫奪公權。
2. 罪刑法定主義中的「溯及既往禁止原則」
新法將於今年 7 月起開始施行,並對審判中的案件有效。換言之,目前仍在上訴中 的頂新案,很可能適用新法而遭沒收不法所得,因此又被稱作[頂新條款]。但是,對此 部分法界人士提出疑慮,認為法條中註明以「裁判時的法令為準」,形同認可「溯及既 往」,違背法律的既定觀念,亦有違憲疑慮。
但法務部表示,新制並非針對犯罪行為,而是強調沒收被告及第三人的不法利得,
所以沒有「溯及既往禁止」下的「從舊從輕」問題,可以直接適用裁判當時的最新法令。
此外,除了刑罰外,為了預防 犯罪,保護社會安寧,對有危 險性的犯人,可以施以「保安 處分」。例如:新聞中報導藝 人吸食毒品,並沒有被判處入 獄服刑,而是被送去「觀察勒 戒」,就是一種保安處分。
另外,對於違禁物、犯罪所用 或預備之物、犯罪所得,可以 處以「沒收」。為了避免犯罪 行為人將犯罪所得移轉給第 三人或其公司,只要第三人明 知該所得是透過違法行為取 得,也可處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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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4 月 1 日
重要修法 4
法令名稱 對應章節
大法官釋字第 732 號 公民第 1 冊第 4 章,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衝突 公民第 3 冊第 3 章,大法官釋憲功能、法律的修正 與廢止
公民第 3 冊第 8 章,公法上的權利救濟制度
公民選修上第 8 章,不法行政行為的救濟、國家的 補償與賠償
104 年 9 月公布
美河市案等被徵收地主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於2015年9月25日做出大法官釋字第732號 解釋,宣告《大眾捷運法》允許徵收捷運旁的毗鄰地用聯合開發,相關條文違憲侵害人民財產 權、居住自由而立即失效。
大法官指出政府除了強制徵收,仍有其他方式開發毗鄰地,例如與地主合作聯合或共同開 發、市地重劃重新整理土地後分配給地主、區段徵收讓地主得到等值土地等,都是適當且對土 地所有權侵害較小的辦法。而兩案報請徵收土地的範圍,並非全是捷運交通事業必需的土地、
限制人民財產權,嚴重影響當地合法居住者的居住自由,不符憲法原則,相關條文立即失效。
目的正當性 比例原則
適當性 必要性 衡量性
限制人民權利的理由須
符合公共利益等目的 手段是否能達到目的 所採行的手段是否為 較輕微的侵害手段
限制的人權與所想保障 的權益,會不會犧牲太大 徵收毗鄰地區是為了有
效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地 區發展,符合公益目的
徵收毗鄰地區能達成 上述的目標
有其他手段可以達成 相同的效果,而且對人 民權利侵害更小
因為未通過必要性的檢 驗,已可宣告違反比例 原則,所以不用再檢驗 衡量性
學習關鍵:大法官宣告美河市案違憲的原因?如何用比例原檢驗土地徵收案件?
1. 依照大法官解釋,土地徵收是國家因公用或因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 權,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剝奪,土地所有人是基於公共利益所受之特別犧牲,國家應給予迅速而 相當的補償。於此,徵收過程不但需要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也需要符合比例原則的檢驗,
從徵收的目的是否符合公用或公益目的、徵收手段能否達成上述目標、是否為最小侵害手段,
造成的侵害與達成的公益是否相當……等。《大眾捷運法》及相關辦法允許主管機關除徵收必 要土地外,還可徵收毗鄰地區土地作為聯合開發使用,雖符合公益目標,達成有效利用土地資 源、促進地區發展等,但卻非最小侵害手段,而遭大法官宣告違憲。
2.【美河市案於憲法第 23 條的應用與檢驗】
通過 通過 不通過 無須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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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4 月 1 日
重要修法 5
法令名稱 對應章節
長期照顧服務法(長照法) 公民選修上第 3 章,臺灣的社會保險及福利制度 公民第 3 冊第 4 章,憲法所保障的人權理念 104 年 5 月通過;預定 106 年施行
長期照顧服務法於104年5月15日三讀通過,並定於106年正式施行。本法確立長照制度法源
,整合長照服務體系,設置長照服務發展基金並拓展偏鄉服務體系,預計76萬失能者及其家庭 受惠。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長照指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 預期達6個月以上者,依其個人或其照顧者需要,所 提供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醫護服 務。中央主管機關為均衡長照資源發展,得劃分長照 服務網區,規劃區域資源、建置服務網絡與輸送體系 及人力發展計畫,並得於資源過剩區,限制長照機構 設立或擴充;於資源不足地區,應獎助辦理健全長照 服務體系有關事項。
長照法送進立法院 4 年後,終於三讀通過;而長 期照護的另一拼圖是長期照護保險法,依現行國民黨 團提出的版本,雇主、政府、勞工的保費分擔比率依 序為六成、三成、一成,雇主負擔最重;因此企業希 望政府編列預算或另謀財源來支應。若是政府財政不 足,在積極推動社會福利,而其政策卻不另謀其他財 源,只想企業出資,恐造成企業外移潮。
學習關鍵:為何長照法需設為社會保險,而不是社會福利?
1. 完整性的長照制度,需有穩固財務之支持,因此必須結合整體社會的力量,以社會保 險方式,全民共同來分擔長照風險,以獲得長照的保障,減輕失能者及其家庭的財務 負擔。
2. 採社會保險制,其保險費隨薪資或所得成長而自動成長,財務充足性高,且為專款專 用之財源,穩定性亦較高,因此,由政府、雇主、被保險人三方分擔長照保險費用,
以收取保險費作為長照保險的主要財務來源,部分負擔為協力財源,較能建立財務穩 健之長照制度。
3. 若定為社會福利而採稅收制,因財源穩定性及充足性會受到稅收的影響,預算編列亦 須與其他政事競用資源,因此,照顧的對象及範圍受到很大的侷限,受惠人數多半集 中在中低收入民眾,以現有公務預算顯然難以支撐龐大的長照經費,長照服務無法普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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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4 月 1 日
法令名稱 對應章節
災害防救法 (災防法) 公民第 3 冊第 3 章,法律制定流程
公民第 3 冊第 7 章,溯及既往禁止原則(反例) 105 年 3 月通過;回溯至 104 年 8 月
法令名稱 對應章節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選罷法) 公民第 1 冊第 3 章,少數族群人權立法 公民第 2 冊第 2 章,民主政治與憲政立法 105 年 3 月通過
修法 News
時事關鍵:206 地震造成的土壤液化災害
206 南台大地震造成慘重災情,為協助受災戶盡快重建家園,立法院院會火速三讀通過災 害防救法部分條文的修正:
1. 修正災害的定義範圍,將因含土壤液化的震造成禍害以及輻射災害、工業管線災害等 都納入。
2. 修正災害的援助與補貼,明訂災民在一定期限內,健保、勞保、農保等保險費用由政 府支應,也明訂利息補貼及稅捐減免的適用範圍。
3. 這次修法條文特別回溯到去年(104 年)8 月 6 日後生效,讓蘇迪勒風災與台南強震災民 都能適用這次增訂的減免優惠。
時事關鍵:放寬選舉公報的政見內文限制
立院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修正案」,概要如下:
1. 取消部分內文上限
取消區域、原住民立委、地方公職候選人選舉公報政見內容六百字上限。
2. 可圖文並茂
候選人可自行選用文字、圖案等表述,「設 QR-code 也可以」,更能發揮數位時代下多 元媒體的表達空間。
3. 保障少數族群使用母語講述政見的權益
保障不同族群候選人,選用不同語言呈現選舉公報的權益,如原住民族可用羅馬拼音、
刊登原住民族語書寫的政見。
立法委員 Kolas Yotaka 表示,未來可以用羅馬拼音,以原住民族發音來刊登候選人政 見,這不但可以維護原住民族的參政權,也是國家對於文化權與語言權最基本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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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4 月 1 日
˙《公民與社會 1》,2016 年。臺北: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民與社會 3》,2016 年。臺北: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民與社會選修上》,2016 年。臺北: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PK News 第 3 冊》,2015 年,NO.12。臺北: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PK News 第 3 冊》,2015 年,NO.13。臺北: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司法院大法官第 732 號解釋,2015 年。臺北:中華民國司法院。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立法院法案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