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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的網絡服務與《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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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圖書館的網絡服務與《信息網絡傳播權保

護條例》

Library Information Network Services and the

Information Network Transmission Right

Protection Ord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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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Xin Li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Peking University

Deputy Director of the Academic Research Committe, Library Society of China

Director of the Research Committe of Library Law & Intellectual Property, Library Society of

China

E-mail: ligx@pku.edu.cn

關鍵詞 (Keywords):

圖書館(Library);網絡服務 (Network Services);著作權(Copyright);

信息網絡傳播權(Information Network Transmission Right)

【ၡ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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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Libraries in China have been actively

participating in the formulation of “Information

Network Transmission Right Protection

Ordinance”. This has already achived good

effects. In these days library services are

heavily relying on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and network services, information network

transmission right also put restrictions on the

services provided by libraries through the

information network. All of these require

libraries continually to make effort to protect

public interests and rights and comply with

regulations. Information Network Transmission

Right Protection Ordinance, which has already

taken effect, will not only regulate but also

protect library services. Libraries in China now

are facing a new environment and new tasks.

(2)

圖書館界的呼聲和行動

2005 年 1 月,在哈爾濱召開的首次中國圖書館學 會新年峰會上做出了一個重要決定,中國圖書館界 必須旗幟鮮明地代表社會公眾的利益,參與到我國 的著作權立法活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的制定中去。從此,中國圖書 館界開始了組織化的主動參與國家著作權立法的行 動。在為時一年半的立法進程中,中國圖書館學會 發表了《關於網絡環境下著作權問題的聲明》,向全 社會昭示了圖書館界在著作權保護問題上的理念、 呼聲和訴求;中國圖書館學會組織專家對國家版權 局、國務院法制辦提出的歷次《條例》草案進行了 研討,並代表圖書館界提出了意見和建議;中國圖 書館學會、國家圖書館選派代表,參加了國家版權 局、國務院法制辦歷次重要的《條例》草案討論或 徵求意見會議;中國圖書館學會還組織界內專家寫 論文、談意見,先後在專業報刊和大眾傳媒上發表 的文章、論文有 8 組 30 多篇/次。實踐證明,參與不 參與,效果不一樣。想一想 2002 年我國修訂《著作 權法》時的情形,圖書館界沒有任何聲音,沒有任 何作為,圖書館界的社會責任在與自身職業活動密 切相關的立法中缺失了。而這一次,不論意見和建 議最終被採納了多少,至少由於圖書館界的參與, 著作權立法博弈和制衡的局面形成了,任何一方 想 把 集 團 利 益 法 律 化 都 難 了 , 作 品 利 用 者 的 利 益——也就是社會公眾的利益在著作權立法中缺失 的歷史結束了。在立法進程中,國務院法制辦專門 召開了與圖書館相關條款的徵求意見會,在國家立 法中就一個專門性的問題召開專門性的會議討論研 究,不說絕無僅有,至少也是極為罕見;國務院法 制辦在向國務院常務會議匯報時,專門談到了圖書 館的問題;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在《條例》公佈後 發表的答記者問,也專門談到了圖書館的問題。所 有這些,表明了圖書館界積極主動地參與《條例》 制定所取得的成效。2006 年底在蘇州召開的中國圖 書館學會 2007 年新年峰會對圖書館界參與《信息網 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制定的工作給予了高度評價, 但是,這項工作遠沒有完全結束,博弈正未有窮期, 努力需持續不斷。如果我們認為現在的《條例》還 不夠完善,如果我們認為《條例》對圖書館活動的 關注還不夠充分,如果我們認為《條例》對圖書館 履行社會職責、對消除數字鴻溝、實現信息公平的 保障還不夠到位,那麼,我們就必須繼續參與,繼 續努力,以推動法律走向完善。

參與立法博弈:圖書館的社會責

為什麼圖書館界必須參與信息網絡傳播權立法, 並在其中代表社會公眾利益作出不懈的努力?我認 為,有兩方面的主要原因。 一方面是,今天的圖書館服務對數字資源、網絡 環境的依賴程度越來越高。根據文化部發佈的統 計,截至 2005 年底,全國各級公共圖書館(含少兒 公共圖書館)擁有 66700 多台計算機,其中將近 3.38 萬台用於電子閱覽室終端,因特網總帶數已經達到 11710Mbps,主要依托各級公共圖書館建設的文化信 息資源共享工程服務點已經有 8500 多個[1]。至於高 校圖書館、科研系統圖書館、各級各類專業圖書館, 對數字資源、網絡環境的依賴程度更高。有人做過 一個假設,說在今天的大學校園,大學生們已經走 出了當年動輒「鬧學潮」的怪圈,但假如斷網三天, 學生抗議、遊行一類群體性「學潮」肯定會發生—— 我相信這個假設。對圖書館來說,需求決定服務, 服務決定資源,所以,是讀者的需求決定了圖書館 服務對數字資源和網絡環境的高度依賴。 未來的圖書館服務,對數字資源和網絡環境的依 賴程度只會進一步強化。看一下最近發佈的《國家 「十一五」時期文化發展規劃綱要》,以及中辦、國 辦《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文化建設的意見》,文化部 《文化建設「十一五」規劃》等一系列重要文件, 其中明確指出,圖書館要實現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 權益、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基本文化需求的目標, 必須堅持「普遍均等」的服務原則,必須促進數字 和網絡技術在圖書館服務中的應用,必須讓各級各 類圖書館都具有提供數字化文化信息服務的能力。 黨和政府這些規劃事業未來發展的綱領性文件,已 經指明了圖書館服務方式的基本發展趨勢。 另一方面是,雖然圖書館服務離不開數字資源和 網絡服務,但網絡服務有一個重要的制約因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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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網絡傳播權。沒有與圖書館活動相適應的信息網 絡傳播權保護與限制的法律環境,圖書館的網絡服 務便很難合法、規範、持續、健康地進行,這顯然 與圖書館作為一個政府設置的、負責任的社會公共 機構的形象不相稱,因此,圖書館界必須為營造和 諧的圖書館網絡服務的法治環境而努力。圖書館在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的總體格局中應該扮演什麼樣 的社會角色?我以為,圖書館承擔的社會責任,決 定了它必須要扮演社會公眾利益代言人的角色;圖 書館的職業使命,決定了圖書館的職業活動必然是 以信息傳播社會效益的最大化為第一要務,因為我 們的職業理想是「五個任何」——讓任何人在任何 時間任何地點都能獲得任何圖書館的任何資源。在 著作權保護問題上,圖書館界如果放棄參與、逃避 博弈,實際上就是對職業權利的放棄和逃避,是對 職業理想的背離。有界內人士認為,圖書館界不必 為怎樣保護和限制著作權費力操心,你規定我可以 提供什麼我就提供什麼,你規定我不能提供我就不 提供。是啊,對圖書館來說,不提供有什麼大不了 的呢?消極地理解,減少了工作量,減少了經費需 求,減少了管理成本,樂得自在。但是,作為現代 社會系統中的一個職業集團,圖書館界不能減少或 放棄自身的職業責任。如果圖書館不能成為保障公 民基本的文化、信息權利的力量之一,如果圖書館 不能成為滿足公眾基本的文化、信息需求的機構之 一,這個社會為什麼還要養活一批圖書館和圖書館 員呢? 因此,圖書館界必須要有參與國家著作權立法的 責任感、使命感,並且必須為之不懈地努力和奮鬥。

《條例》對圖書館活動的保障和

制約

已經開始實施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給 圖書館活動帶來了哪些保障,形成了什麼樣的制 約? 第一 圖書館在館舍內經由信息網絡提供資 源,適用合理使用的規定,即不需要徵 得作者同意,不需要支付報酬(第七 條),而且不受作者事先聲明不許提供的 限制(第十條)。 第二 圖書館的網站向公眾提供在信息網絡上 已經發表的時事性文章、公眾集會上的 講話,圖書館為學校課堂教學或科學研 究提供少量已經發表的作品,圖書館提 供以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的漢語言文 字作品,圖書館以盲人能夠感知的獨特 方式向盲人提供文字作品,適用合理使 用的規定(第六條)。 第三 設在各級公共圖書館的「全國文化信息 資源共享工程」基層點可以通過信息網 絡向農村地區的公眾傳播扶助貧困和適 應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也就是說,作 為共享工程的基層點,圖書館可以向館 外傳播共享工程的資源。《條例》規定傳 播這類作品,使用「公告制」的法定許 可,但公告和支付報酬的行為主體,一 般不會是基層點,而是國家中心和省級 分中心(第九條)。 第四 圖書館為學校課堂教學或科學研究提供 少量作品或向盲人提供作品時,如果該 作品只能通過信息網絡獲取,可以避開 技術措施(第十二條)。 第五 圖書館網站提供鏈接服務適用「通知/反 通知」機制,也就是「避風港」機制(第 十四~十七條)。 以上是主要的保障條款。《條例》對圖書館活動形 成的制約主要是: 第一,對於在著作權保護期限之內、而且沒有和 權利人或權利持有人約定網絡傳播權利事項的資 源,圖書館不能通過信息網絡向館舍外傳播。這就 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圖書館沒有經由信息網絡的館外 傳播權。需要明確的是,並不是所有的資源都不能 館外傳播,和權利持有人的約定優先於《條例》的 規定。因此,這給今後圖書館購買數字資源時和出 版商就傳播範圍的談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圖書館 特別是圖書館長應該明白,圖書館是出版商的「上 帝」,而不是相反;我們要看清楚市場化的數字出版 商之間的競爭。圖書館花納稅人的錢購買數字資 源,首先追求的傳播效益最大化。能大到什麼程度,

(4)

完全取決於圖書館特別是圖書館的決策者的理念、 智慧、決心,取決於整個圖書館界在抵制壟斷和暴 利方面的團結一致。 第二,對圖書館自行數字化館藏資源並提供利用 的權利有比較嚴格的限制。什麼樣的館藏資源圖書 館可以自行數字化並提供利用?《條例》的規定是: 「已經損毀或者瀕臨損毀、丟失或者失竊,或者其 存儲格式已經過時,並且在市場上無法購買或者只 能以明顯高於標定的價格購買的作品」(第七條)。 有人可能覺得這個限制非常苛刻,但我可以告訴大 家,最後的草案文本只有唯一的「已經損毀」這個 要素,其他要素都是圖書館界在最後一刻爭取來 的。這一規定對圖書館活動的最大影響,是自建資 源數據庫。利用豐富的館藏資源自建特色數據庫, 是圖書館的一大優勢。自建數據庫的目的是為了提 供利用。一提供利用,就會遇到這個規定的障礙。 有人說,《條例》的這一規定給各級各類圖書館的自 建數據庫工作潑了一瓢冷水,有一定道理。今後, 圖書館自建數據庫並想提供利用,要麼找過了保護 期的資源,要麼取得授權,在現行《條例》的框架 內,沒有別的辦法。 第三,圖書館的信息網絡傳播,承擔著依法限定 傳播受眾、防止服務對象的複製行為給著作權人利 益造成實質性損害的法律義務(第十條)。這種法律 義務的具體體現,就是圖書館在提供數字資源時必 須履行「合理注意義務」。什麼是「合理注意」?發 生在 2005 年的南京科技學院教師殷志強訴金陵圖書 館侵犯著作權糾紛案已經為我們提供了一個活生生 的案例。殷的案例是一個連環訴訟。他先是狀告論 文的合作者和《南京政治學院學報》違背他本人的 意願發表了他的論文,結果是全面勝訴;接著他狀 告清華大學中國學術期刊電子雜誌社,結果是部分 勝訴;最後他狀告金陵圖書館將購買的《中國學術 期刊(光盤版)》提供讀者利用,侵犯了他的獲取報 酬權和發行權,結果是全面敗訴。一審和終審法院 在判決書中都說了這樣一段話:「圖書館在採購、收 藏各種介質的圖書、期刊時所應盡的主要注意義務 是購買合法出版物。《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及 其數據庫是經國家批准並依法公開發行的合法電子 刊物,金陵圖書館以合同方式並支付對價取得清華 同方光盤股份公司提供的《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 及其數據庫,已經盡到合理的審查注意義務,對於 所收藏的正版刊物中是否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權的作 品,金陵圖書館沒有具體的審查義務。[2]」這就是 法律認可的圖書館的「合理注意義務」,也就是國際 圖書館界所強調的「著作權侵權的責任,最終應由 侵權者承擔」的原則[3]。圖書館不為第三者侵權承 擔責任,這是圖書館在提供網絡服務過程中必須向 全社會廣泛傳播的一個觀念。

圖書館界面臨的任務

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已經正式實施的 今天,各級各類圖書館特別是圖書館管理者最應該 做的事情是什麼? 首先,需要認真清理圖書館的網絡服務與信息網 絡傳播權保護相關的事項,研究在現行法律框架 內,圖書館活動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認真負責 地執行《條例》,建立起服從於現行法律法規的行業 自律機制,展現圖書館作為一個負責任的社會公共 機構的形象。 其次,更需要以圖書館活動的實踐檢驗《條例》 對圖書館的網絡服務以及知識和信息通過圖書館的 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影響,檢驗《條例》在保護 權利人、權利持有人利益以及保障公眾知識和信息 獲得權實現之間的平衡是否得當,以圖書館活動的 實踐,證明促進傳播是促進權利實現的最好方式, 限制傳播實際上是限制權利實現,限制產業發展。 國務院法制辦的負責人曾經表示,由於我國是第一 次制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目前的規定對 圖書館活動到底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不摸底,因此 先試行,發現問題可以啟動修訂程序。要修訂,就 得有事實依據,就得以實踐證明有必要修訂。圖書 館界有責任為《條例》的修訂和完善積累事實依據, 這是圖書館界參與立法、影響立法最有力的行動, 是圖書館界的共同任務。 第三,有必要在理論上和實踐上廓清在《條例》 制定過程中出現的一些混亂的說法和觀點。比如, 有意無意地混淆公益性圖書館和打著「數字圖書館」 旗號的商業性數字出版商界限的說法;有意無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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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解「公共圖書館」的概念,製造出所謂「全國連 鎖的公共圖書館」概念的說法;有意無意地歪曲著 作權保護中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原則的種種說法, 比如把合理使用在圖書館的適用說成是「圖書館讓 出版社學雷鋒」,把法定許可在圖書館的適用說成是 「允許圖書館可以未經雷鋒的許可,就拿雷鋒的東 西用,之後再付點費用」[4] 等等 。在版權經濟主 導著作權保護的國際大背景下,這樣的說法、觀點 對社會公眾、對政府官員、甚至對決策者都會產生 誤導,因此,有必要在理論上正本清源,在實踐中 撥亂反正。

誌謝

本文根據作者 2006 年 12 月 15 日在深圳圖書館建館 20 週年暨新館開館專題學術報告會上的演講整理而 成。

附註

[1] 文化部計劃財務司編著.中國文化文物統計年 鑒‧2006.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6.10:頁 268,274。 [2] 北大法律信息網 http://vip.chinalawinfo.com/ newlaw2002/slc/slc.asp?db=fnl&gid=11745992 (2006-12-5)。 [3] 國家圖聯.關於在數字環境下版權問題的立 場.見:中國圖書館學會網站 http://www.lsc.org.cn/CN/News/2006-04/EnableSite_ ReadNews13633071143993600.html(2006-12-30)。 [4] 何為.未授權就傳播出版界說 NO.中國圖書 商報,2005.10.21.見: http://www.cbbr.com.cn/ info.asp?ID=3524&ArticlePage=1(200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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