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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屆大法官會議對社會安全法制相關解釋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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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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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第六屆大法官會議對社會安全法制相關解釋之研究

計畫類別: 個別型計畫 計畫編號: NSC93-2414-H-004-061- 執行期間: 93 年 08 月 01 日至 94 年 07 月 31 日 執行單位: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計畫主持人: 郭明政 報告類型: 精簡報告 處理方式: 本計畫涉及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1 年後可公開查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2)

第六屆大法官會議有關社會安全法制解釋之分析

壹、 前言

第六屆大法官甫於二00四年九月卸任。在其九年任期之中,第六屆的大法官究 竟作成了多少與社會安全法制有關的解釋?其解釋的內容又如何?又此等解釋 對於台灣的社會安全法制,甚至對於整體的社會安全制度與法律制度,究竟有何 意義與影響,皆有待學術界予以分析、檢討。 此等大法官會議有關解釋,對於社會安全制度的發展將有所關連,對於人民的福 祉也將有所影響。在此之餘,其對國家的定位,也將具有深遠的影響。在憲法中, 社會安全、社會福利無疑的是重要的國家政策與目標。此等目標設定與聯合國的 人權宣言、國際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盟約所揭櫫社會人權可謂一致。至於法治 國做為國家的基本原則,當也無所爭議。因此,以「社會法治國」作為台灣的國 家的原則與目標,當也少有爭議。惟值得探究的是,台灣的「社會法治國」應具 有何等內容?又應如何加以建構?在此建構過程中,司法──尤其職司憲法解釋 的大法官會議,就應具有何等角色與任務? 本文首先探究的將是,大法官會議究已扮演了何等角色及履踐了何等任務?其 次,將嘗試評估此等「已然」的角色與任務。最後,則嘗試從「已然」中,探究 司法、尤其大法官會議所「應然」的角色與任務。 經由全民健保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等社會安全法制的建立,台灣業已進入了後 民法與社會法的法律時期。經由第六屆大法官會對社會安全法制的解釋,台灣的 司法也以次第進入了後民法與社會法時期。在社會法治國的建構過程,雖然高度 仰賴國會的政策辯論與法律制定,但從第六屆大法官會議的眾多解釋中,可知司 法,尤其違憲審查機構,仍有其不可忽視的關鍵角色。 經由此等解釋,台灣社會安全至度的建構,當可在一個憲政秩序下,在法律制度 的體系中被期待。台灣的司法,尤其大法官會議,也因新時代的任務承擔,而強 化他的存在價值。 經由此等解釋,至少應得到以下重要準則: ─ 社會安全制度需要法律的規範,尤其憲法的指引與控制; ─ 社會安全制度的建構,需要違憲審查機制的配合;

(3)

─ 社會安全法制的法源,應不限於內國法制,而應擴及國際法規範; ─ 憲法的社會政策規定乃是具有拘束力的規範,而可作為違憲審查的重要依據; ─ 社會安全法制的違憲審查,除了訴諸憲法、國際規範外,尚應訴諸社會安全 制度的本質與目的。 經由此等解釋,立法者及行政機關的法案起草者,當揚棄目無憲法的舊習。行政 機關執行法律之時,縱使是社會給付行政,亦應嚴守依法行政原則,而不應有逾 越授權之現象。至於司法機關的依法審判,除了應負起命令的違法審查職責外, 法律的解釋亦應計集合憲性解釋。若有違憲之虞,則應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 就應由此等機制,立法者不再天馬行空的為所欲為。行政者也不在能有太多恣意 與擅斷的空間。反之,司法者卻需由機械的、形式的法律審查進入制度性(社會 安全制度的目的與手段)的、有機的審查,由內國憲法的審查進入國際規範的審 查。從此,法律實務與法學將進入了另一個海闊天空的天地。 展望未來,相關的社會安全法制的憲法爭議當繼續不斷。惟基於目前所立下的原 則,今後有關的解釋也當更有可循之處。當前社會安全制度的重大問題,諸如國 家化(如國家單一健保機構之設立)、私人化(如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雇主責任 之實或施個人帳戶之規劃)、軍公教過渡保障、百分之十八優惠存款的存廢問題, 社會給付期待保障之欠缺,各種社會保險基金投資控管的問題,社會保險費不當 補貼的問題,都是目前所應面對的重大問題。 此等問題的解決或有待大法官會議,但也未必。如果此等問題,能在行政規劃與 立法時得以充分考量其合憲性的問題,甚至在司法機關審判之時,亦可重視合憲 性之解釋,則又何需偏勞大法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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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等學品第六十三 釋願樂品第十四 釋稱揚品第六十五 釋稱揚品第六十五之餘 釋囑累品第六十六 釋無盡方便品第六十七 釋六度相攝品第六十八

(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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