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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學年度臺中市立清泉國民中學
(增置)代理代課教師甄選簡章(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一、依據:
﹙一﹚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臺中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二、組織:成立「109 學年度臺中市立清泉國民中學代理(課)教師〈聯合〉甄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本項甄選事宜。
三、甄選名額
甄選類別 甄選名額 缺額性質 聘期(註) 備註
(語文領域)國文科 1 名
國教署專款 補助核心 教師代理缺
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公告 109 學年度 聘期規定或代理原因消滅為止
需協助教務 處行政業務
(健體領域)健康教育科 1 名 增置代理 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公告 109 學年度 聘期規定或代理原因消滅為止 (綜合領域)童軍科 1 名 增置代理 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公告 109 學年度
聘期規定或代理原因消滅為止 (健體領域)體育科 1 名 實缺代理 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公告 109 學年度
聘期規定或代理原因消滅為止
需兼上劍道 專業訓練
(社會領域)歷史科 1 名 實缺代理
(編餘缺)
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公告 109 學年度 聘期規定或代理原因消滅為止 (語文領域)英語科 1 名 代課教師 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公告 109 學年度
聘期規定或代課原因消滅為止
約 3 個班 每周 11 節
(數學領域)數學科 1 名 代課教師 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公告 109 學年度 聘期規定或代課原因消滅為止
約 2 個班 每周 8 節
(自然領域)理化科 1 名 代課教師 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公告 109 學年度 聘期規定或代課原因消滅為止
需兼上數學 每周 14 節
(藝術領域)聽覺藝術科 1 名 代課教師 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公告 109 學年度 聘期規定或代課原因消滅為止
約 10 個班 每周 10 節
※實缺代理(編餘缺)為預估缺,如錄取後未獲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核定補助,本甄選錄取人員 即失效免聘,錄取人員不得有異議。
四、簡章及報名表件
(一)109 年 7 月 30 日(星期四)起逕至本校網站(http://www.ccjh.tc.edu.tw)、臺中市 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下載。
(二)本次甄選簡章為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各次報名截止期限請參閱第十一點,倘前次招 考甄選未通過或無人報名或甄選未足額,續辦下階段招考。如缺額補滿,則不再 進行下階段招考。各階段甄選結果相關事宜,皆公告於本校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網站。
五、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
2、無教師法第 14 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第 33 條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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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附錄說明)。
3、留職停薪中之教師不得報考。
(二)資格條件
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前述基本條件外,依招考次別須具備「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 師聘任辦法」第 3 條規定資格條件:
六、報名日期
自 109 年 7 月 30 日(星期四)起至各次招考前一日上午 12 時止(逾時恕不受理)。
每日受理報名時間為:上午 9 時至 12 時。
七、報名方式
攜帶相關證件及報名表親自或委託辦理。委託報名者須附委託書,通訊報名者不予受理。
本次甄選簡章,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如缺額補滿即不再進行下階段招考。
八、報名地點
臺中市立清泉國民中學(地址:臺中市清水區菁埔里臨海路 27-2 號)
聯絡電話:04-26111096(教務處)
九、報名手續
(一)繳交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自行列印,且報名表上需黏貼 1 張 2 吋照片)。
(二)繳驗身分證、畢業證書、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退伍令(以上繳驗正本並請檢附影 本 1 份)、切結書及查閱性侵害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三)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所持之學歷須係教育部認可之學歷證明(如係外文證明,應 出具中文譯本),始得依規受理報名。
備註:所需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未帶正本者,視同證件不全),報名截止後不接受補件。
(四)報名費:免費。
十、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一)試教:成績占 50%,試教時間 10 分鐘。(試教內容:自選國中課程範圍)
(二)口試:成績占 50%,口試時間 10 分鐘。
■體育科甄選同分時,具劍道專長者優先錄取。
■同分時,以試教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
十一、甄選日期
次別 報名截止日期 甄選時間 放榜時間 複查成績日期 第一次
招考 8/6(四)12 時止 8/7(五)下午 14 時起
(請於 13:30 報到) 8/7(五)下午 18 時起 8/10(一) 上午 9 時至 10 時 第二次
招考 8/10(一)12 時止 8/11(二)下午 14 時起
(請於 13:30 報到) 8/11(二)下午 18 時起 8/12(三) 上午 9 時至 10 時 第三次
招考 8/12(三)12 時止 8/13(四)下午 14 時起
(請於 13:30 報到) 8/13(四)下午 18 時起 8/14(五) 上午 9 時至 10 時 第四次
招考 8/14(五)12 時止 8/17(一)下午 14 時起
(請於 13:30 報到) 8/17(一)下午 18 時起 8/18(二) 上午 9 時至 10 時
十二、甄選地點
臺中市立清泉國民中學 十三、錄取、成績複查及放榜
第 1 次招考 具有國民中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 2 次招考 1.具有國民中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第 3 次招考暨 第 4 次以後招
考資格條件
1.具有國民中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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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錄取
1、 報考人員達錄取標準者(口試及試教分數平均 80 分),依成績高低擇優錄取,
未達錄取標準者不予錄取;總成績相同時,依試教成績高低順序錄取,成績皆 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用。
2、 正額錄取人員未報到時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候用資格以補足當次缺 額為限。必要時,甄選委員會得視甄選成績由甄選委員會議決減少錄取名額。
(二)成績複查
憑准考證及身分證親自以書面向本校教務處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本校於接獲 申請後隨即查核,並以書面告知複查結果。
(三)放榜
1、 各次招考放榜時程請參閱第十一點說明。
2、 放榜名單公告於本校網站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
報考人員可自行上網查看或打電話或親自到校查詢甄選結果,不得以未接獲錄 取通知為由延後報到,並請依榜示事項辦理。如因個人疏忽造成權益受損,不 得異議。
(四)報到
經錄取人員應攜帶學經歷及相關證件正本,依各次放榜公告辦理時限至人事室辦 理報到手續,教評會審查時間另以電話通知。逾時未接受審查或審查未通過者,
取消甄選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
十四、附則
(一) 經錄取人員應依本校公告之報到時間攜帶學、經歷及相關證件正本至本校接受教 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完成資格審查程序(須親自辦理,不得委託),逾時未接受審查 或審查未通過者,取消甄選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
(二) 經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錄取人員之聘書應於各校規定之期限內繳回
「應聘書」,候用人員於接到聘任通知後 3 日內應繳回「應聘書」應聘﹔未依規定 期限應聘者,視同棄權。
(三) 代理教師經甄選錄取,須配合事項如下並列入續聘考核依據:
1、 須配合學校行政需求與課務安排。
2、 參與本校「教師專業學習社群」,協助研發並實施校本(或彈性)課程。
(四) 代理教師經甄選錄取,須參與本校教師學習社群
(五) 經甄試錄取之代理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 無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 異議,若涉及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 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 X 光透 視);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或未 繳交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十五、申訴專線 04-26111096 (教務處)。
十六、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委員會決議辦理。
十七、本甄選簡章經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八、如遇颱風天等天然災害,經臺中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時則延後辦理甄選,確定時間另 行於本校網站最新消息區公告。
【附錄一】教師法(節錄)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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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 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 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 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 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 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 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
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 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 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 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 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 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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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 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 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 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 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 定辦理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 任為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 款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 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 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 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 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 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 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
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 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錄三】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節錄)
第 3 條 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 任之。
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長者聘 任之,不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 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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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甄選作業辦理完竣,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第 11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 款及第十一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其聘期未滿三個月者,由校長予以解聘之;
其聘期在三個月以上者,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高級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設置辦法第七條規定審議通過,由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存續中,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其調 查不因聘約屆滿而終止;其停聘、解聘,準用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前項經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得支領任何待遇;其經調查無性侵害及性騷擾事 實者,得申請補發該停聘期間應領之鐘點費或本薪。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 情形之一者,學校除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通報。
【附錄四】性別平等教育法(節錄)
第 27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前項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 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 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
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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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學年度臺中市立清泉國民中學
第 次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表格自行下載使用,列印時請以 A4 紙張列印】
甄選科別:_______領域_______科 准考證號碼:______________
姓名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照
片 現職機
關學校 身分證字號
服役
情形 □免役 □役畢 □服役中
地址
電話 TEL: 手機:
學 歷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別 起 迄 年 月
大 學 年 月至 年 月
研究所 年 月至 年 月
應 繳 驗 證 件
類 別 證 書 字 號 發 證 日 期 發 證 機 關 備註
國中合格教師證書
其他
經 歷
曾服務之機關學校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曾服務之機關學校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填表人簽章: 填表日期: 10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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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書
本人因故無法親自報名貴校辦理之 109 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今委託 先生(小姐)代理報名。
此致
臺中市立清泉國民中學
委託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受委託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 0 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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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報名 109 學年度臺中市立清泉國民中 學代理教師甄選,如有下列事項發生時,本人同意無條件放棄錄取資 格。
一、 無法於規定時間內至本校人事室報到,辦理應聘手續者。
二、 資料有不實等情事者。
三、 經發現有教師法第 14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 33 條情事之一者。
此 致
臺中市立清泉國民中學
立切結書人:
(簽名)身分證字號:
通訊處: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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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本人(__________,__年__月__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____________)為應徵臺中市立清泉國民中學代理教師所需,
同意貴校申請查閱本人有無性侵害犯罪登記檔案資料。
此致
臺中市立清泉國民中學
立同意書人: (簽名)
國民身分證 統 一 編 號
:
中華民國 10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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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清泉國民中學代理教師成績複查申請書
申請複查教師 姓名
報考階段 及科目
第 次
科
聯絡電話 手機
通訊地址 郵遞區號:
地 址:
申請複查原因說明:
此致
臺中市立清泉國民中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