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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次代理教師甄選簡章(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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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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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一二頁 第一頁

109 學年度臺中市立安和國民中學

第 1 次代理教師甄選簡章(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一、依據: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臺中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二、組織:成立「109 學年度臺中市立安和國民中學代理(課)教師〈聯合〉甄選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本項甄選事宜。

三、甄選名額

甄選類別 甄選名額 缺額性質 聘期 備註

國中家政科 1 國中 1000 專案缺

1 學年,聘期依教育局規 定辦理或代理原因消滅 為止。

兼任行政職務者:聘期 自 109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0 年 7 月 31 日止。

1. 備取若干 名。

2. 視需要配 合兼任行 政職務。

3.如代理原 因消失,

即無條件 解聘。

國中數學科 1 課中學生學習扶助 增置缺

1 學年,聘期依教育局規 定辦理或代理原因消滅 為止。

1.備取若干 名。

2.如代理原 因消失,

即無條件 解聘。

國中體育科 2 實缺

1 學年,聘期依教育局規 定辦理。

兼任行政職務者:聘期 自 109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0 年 7 月 31 日止。

1. 備取若干 名。

2. 視需要配 合兼任行 政職務。

國中音樂科 1 實缺

1 學年,聘期依教育局規 定辦理。

兼任行政職務者:聘期 自 109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0 年 7 月 31 日止。

1. 備取若干 名。

2. 視需要配 合兼任行 政職務。

特殊教育

身心障礙類 1 侍親留職停薪缺

109 學年上學期,聘期依 本市教育局規定辦理或 代理原因消滅為止。

1. 備取若干 名。

2. 如代理原 因消失,

即無條件 解聘。

四、簡章及報名表件

109 年 7 月 1 日(星期三)至 109 年 7 月 16 日(星期四)止,逕至本校網站(網址:

(2)

共一二頁 第二頁

http://www.ahjh.tc.edu.tw/)、臺中市政府教育局(http://www.tc.edu.tw/)、教育部國中小代 理代課教師人才庫平臺(http://ptst.k12ea.gov.tw/)下載。本次甄選簡章為一次公告分次 招考,倘前次招考甄選未通過或無人報名或甄選未足額,續辦下階段招考。如缺額補滿,

則不再進行下階段招考。各階段甄選結果相關事宜,皆公告於本校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網站。

五、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

2.無教師法第 14 條至第 16 條、第 18 條、第 19 條、第 21 條及第 22 條或教育人員 任用條例第 31 條及第 33 條之情事者(如附錄說明)。

3.留職停薪中之教師不得報考。

(二)資格條件

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前述基本條件外,依招考次別須具備「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 師聘任辦法」第 3 條規定資格條件:

六、報名日期

第 1 次招考 109 年 7 月 6 日(星期一)上午 8 時 30 分至 10 時 30 分(逾時恕不受理)。

第 2 次招考 109 年 7 月 8 日(星期三)上午 8 時 30 分至 10 時 30 分(逾時恕不受理)。

第 3 次招考 109 年 7 月 13 日(星期一)上午 8 時 30 分至 10 時 30 分(逾時恕不受理)。 第 4 次招考 109 年 7 月 14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 00 分至 11 時 00 分(逾時恕不受理)。 第 5 次招考 109 年 7 月 15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至 11 時 00 分(逾時恕不受理)。 第 6 次招考 109 年 7 月 16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 00 分至 11 時 00 分(逾時恕不受理)。 七、報名方式

攜帶相關證件親自或委託辦理。委託報名者須附委託書,通訊報名者不予受理。本次甄 選簡章,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如缺額補滿即不再進行下階段招考。

八、報名地點

臺中市立安和國民中學人事室(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天助街 1 號)。

聯絡電話:(04)23589779-750(如有甄選方式及教材相關疑義請電洽教務處 710)

九、報名手續

(一)填寫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報名表。

(二)繳驗身分證、畢業證書、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退伍令(以上繳驗正本並請檢附影 本 1 份)、切結書及查閱性侵害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三)繳交本人最近 6 個月脫帽半身照 2 張(1 張請先自行黏貼於報名表)。

(四)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所持之學歷須係教育部認可之學歷證明(如係外文證明,應 出具中文譯本),始得依規受理報名。

備註:所需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未帶正本者,視同證件不全),報名時間截止後不接受 補件。

(五)曾任教師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六)報名費:免收。

(七)歡迎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報名,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十、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一)試教:成績占 40%。(試教內容如下表,試教時間 10 分鐘)

第 1 次招考 具有國民中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 2 次招考 1.具有國民中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第 3 次招考暨 第 4 次以後招

考資格條件

1.具有國民中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3)

共一二頁 第三頁

(二)口試:成績占 60%,口試時間 10 分鐘。

甄選類別 試教教材版本

國中家政科 康軒第二冊

國中數學科 翰林第二冊

國中體育科 康軒第二冊

國中音樂科 奇鼎第二冊

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 康軒第一冊(國文) 十一、甄選日期

第 1 次招考 109 年 7 月 6 日(星期一)下午 1 時起。(請於 12 時 50 分前報到)

第 2 次招考 109 年 7 月 8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起。(請於 12 時 50 分前報到)

第 3 次招考 109 年 7 月 13 日(星期一)下午 1 時起。(請於 12 時 50 分前報到)

第 4 次招考 109 年 7 月 14 日(星期二)下午 1 時起。(請於 12 時 50 分前報到)

第 5 次招考 109 年 7 月 15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起。(請於 12 時 50 分前報到)

第 6 次招考 109 年 7 月 16 日(星期四)下午 1 時起。(請於 12 時 50 分前報到)

十二、甄選地點

臺中市立安和國民中學 十三、錄取、成績複查及放榜

(一)錄取

總成績未達 70 分者,不予錄取。報考人員達錄取標準者,依成績高低擇優錄取,

總成績相同時,依試教成績高低順序錄取,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並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用。

正額錄取人員未報到時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候用資格以補足當次缺額 為限。必要時,甄選委員會得視甄選成績由甄選委員會議決減少錄取名額。

(二)成績複查

第 1 次招考成績複查 109 年 7 月 7 日(星期二)上午 8 時至 10 時 第 2 次招考成績複查 109 年 7 月 9 日(星期四)上午 8 時至 10 時 第 3 次招考成績複查 109 年 7 月 14 日(星期二)上午 8 時至 9 時 第 4 次招考成績複查 109 年 7 月 15 日(星期三)上午 8 時至 9 時 第 5 次招考成績複查 109 年 7 月 16 日(星期四)上午 8 時至 9 時 第 6 次招考成績複查 109 年 7 月 17 日(星期五)上午 8 時至 9 時

請憑准考證及身分證親自以書面向本校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本校於接獲申請 後隨即查核,並以書面告知複查結果。

(三)放榜

第 1 次招考放榜 109 年 7 月 6 日(星期一)下午 8 時前放榜 第 2 次招考放榜 109 年 7 月 8 日(星期三)下午 8 時前放榜 第 3 次招考放榜 109 年 7 月 13 日(星期一)下午 8 時前放榜 第 4 次招考放榜 109 年 7 月 14 日(星期二)下午 8 時前放榜 第 5 次招考放榜 109 年 7 月 15 日(星期三)下午 8 時前放榜 第 6 次招考放榜 109 年 7 月 16 日(星期四)下午 8 時前放榜

放榜名單公告於本校網頁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頁(http://www.tc.edu.tw/)。報考人 員可自行上網查看或打電話或親自到校查詢甄選結果,不得以未接獲錄取通知為 由延後報到,並請依榜示事項辦理。如因個人疏忽造成權益受損,不得異議。

十四、附則

(一) 經錄取人員應於本校指定時間(另行通知)攜帶學、經歷及相關證件正本至本校接受 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完成資格審查程序(須親自辦理,不得委託),逾時未接受審 查或審查未通過者,取消甄選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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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一二頁 第四頁

(二) 經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錄取人員之聘書應於各校規定之期限內繳回

「應聘書」,候用人員於接到聘任通知後 3 日內應繳回「應聘書」應聘﹔未依規定 期限應聘者,視同棄權。

(三) 代理教師經甄選錄取,須配合學校行政需求與安排。

(四) 經甄試錄取之代理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 無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 異議,若涉及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 X 光透 視);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或未 繳交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十五、申訴專線(04)23589779-750。

十六、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委員會決議辦理。

十七、本甄選簡章經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八、如遇颱風天等天然災害,經臺中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時則延後辦理甄選,確定時間另 行於本校網站最新消息區公告。

【附錄一】教師法(節錄)

第 13 條 教師除有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情 形之一者外,不得解聘、不續聘或停聘。

第 14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 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 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 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 為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

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 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 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 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 為教師之必要。

教師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 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 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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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一二頁 第五頁

教師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學 校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 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 聘;有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 以解聘。

第 15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 凌行為,有解聘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 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四、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 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

教師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 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有第五款規定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第 16 條 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 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其情節以資遣為宜者,應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 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學 校向主管機關申請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屬實,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 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

第 18 條 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未達解聘之程度,而有停聘 之必要者,得審酌案件情節,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議決停聘六個月至三年,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 局停聘。

前項停聘期間,不得申請退休、資遣或在學校任教。

第 19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應予以解聘:

一、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有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有前條第一項情形者,於該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期間,其他學校不得聘任其為教師;

已聘任者,應予以解聘。

前二項已聘任之教師屬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通報有案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 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 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非屬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通報有案者,應依第十四 條或第十五條規定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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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一二頁 第六頁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 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 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第 21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暫時予以停聘: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第 22 條 教師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 會審議通過後,免報主管機關核准,暫時予以停聘六個月以下,

並靜候調查;必要時,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延長停聘期間二 次,每次不得逾三個月。經調查屬實者,於報主管機關後,至主管機關核 准及學校解聘前,應予停聘,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一、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

二、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

教師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服務學校認為有先行停聘進行調查之必要者,應經教 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免報主管機關核准,暫時予以停聘三個月以下;必要時得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延長停聘期間一次,且不得逾三個月。經調查屬實 者,於報主管機關後,至主管機關核准及學校解聘前,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 過後,予以停聘:

一、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一款情形。

二、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

前二項情形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之審議通過。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 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 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 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 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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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一二頁 第七頁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 定辦理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 任為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 款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 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 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 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 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 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 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

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 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錄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節錄)

第 3 條 學校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 之。

學校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長者聘任 之,不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學校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 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 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 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應以具出缺科(類)專長者,優先聘任之。

第三項甄選作業,得以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甄選作業完竣後,學校應檢附 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機關核 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學校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 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附錄四】性別平等教育法(節錄)

第 27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前項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 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 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

(8)

共一二頁 第八頁

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9)

共一二頁 第九頁

109 學年度臺中市立安和國民中學

第 1 次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表格自行下載使用,列印時請以 A4 紙張列印】

甄選科別: 准考證號碼:

姓名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現職機

關學校 身分證字號

服役

情形 □免役 □役畢 □服役中

地址

電話 TEL: 手機:

學 歷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別 起 迄 年 月

大 學 年 月至 年 月

研究所 年 月至 年 月

應 繳 驗 證 件

類 別 證 書 字 號 發 證 日 期 發 證 機 關 備註

□國中合格教師證書

□其他

經 歷

曾服務之機關學校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曾服務之機關學校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填表人簽章: 填表日期: 109 年 月 日

(10)

共一二頁 第一○頁

委託書

本人因故無法親自報名貴校辦理之 109 學年度代理(代課)教師甄選,

今委託 先生(小姐)代理報名。

此致

臺中市立安和國民中學

委託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受委託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 0 9 年 月 日

(11)

共一二頁 第一一頁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報名 109 學年度臺中市立安和國民中 學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如有下列事項發生時,本人同意無條件放 棄錄取資格。

一、 無法於規定時間內至本校人事室報到,辦理應聘手續者。

二、 資料有不實等情事者。

三、 經發現有教師法第 14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 33 條情事之一者。

此 致

臺中市立安和國民中學

立切結書人:

(簽名)

身分證字號:

通訊處: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月 日

(12)

共一二頁 第一二頁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本人( , 年 月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 )為應徵臺中市立安和國民中學 代理(代課)教師所需,同意貴校申請查閱本人有無性侵害犯 罪登記檔案資料。

此致

臺中市立安和國民中學

立同意書人: (簽名)

國民身分證 統 一 編 號

中華民國 109 年 月 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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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 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

(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

(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

六、參加本校專任運動教練甄選人員錄取後,具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 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與第 33

(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

二、 無「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情事者及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第 31 條、第

(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3 條之 3 各款情形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