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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9 學年度臺中市后里區后里國民小學第 1 次代理代課教師 (1 次公告分次招考) 甄選簡章 一、依據:

﹙一﹚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臺中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二、組織:成立「109 學年度臺中市后里區后里國民小學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委員會)辦理本項甄選事宜。

三、甄選名額

甄選類別 甄選名額 缺額性質 聘期 備註

國 小 普 通 班 級 任 或

科任代理教師 共 2 名

1.實缺 1 名 2. 代理教 師 1 名(依據教育部 國前署補 助各 地 方 政 府 109 學年度推 動國 小合理教 師員 額 計畫預 估缺 1 名。)

109 學年度實際聘期 起 迄 日 依 本 市 教 育 局 規 定 辦 理 或 代 理 原因消滅為止

1.普通班實缺以具 帶班經驗為佳,但 實際職務及課務以 配合學校安排為 主。

2.放榜時依各次招 考成績高低依序公 告,依甄試錄取順 序選填缺額性質。

3.合理教師員額俟 核定函到校後,依 照市府核定名額依 序通知進用,若遇 成績高者放棄則依 序後補。

4.經本校聘用後,

除法令規定之權利 與義務外,尚須配 合本校各項活動。

5.爾後若上級增撥 教育部國前署補助 各地方政府 109 學 年度推動國小合理 教師員額時,得增 額錄取代理教師。

6. 各 類 別 備 取 若 干,若尚有課務缺 將增額錄取代課教 師。

國 小 體 育 專 長 科 任 代理教師(具柔道角 力專長)

共 1 名 1.實缺 1 名

109 學年度實際聘期 起 迄 日 依 本 市 教 育 局 規 定 辦 理 或 代 理 原因消滅為止

國 小 普 通 班 體 育 專 長科任代理教師(預 估缺)

共 1 名

代理教師 1 名 (依據教育部國 前署補助各地 方政府 109 學 年度推動國小 合理教師員額 計畫辦理預估 缺 1 名)

109 學年度實際聘期 起 迄 日 依 本 市 教 育 局 規 定 辦 理 或 代 理 原因消滅為止

國 小 閩 南 語 專 長 科 任 代理教師 (預估 缺)

共 1 名

代理教師 1 名 (依據教育部國 前署補助各地 方政府 109 學 年度推動國小 合理教師員額 計畫辦理預估 缺 1 名)

109 學年度實際聘期 起 迄 日 依 本 市 教 育 局 規 定 辦 理 或 代 理 原因消滅為止

國 小 美 勞 專 長 科 任

代理教師 共 1 名 1.實缺 1 名

109 學年度實際聘期 起 迄 日 依 本 市 教 育 局 規 定 辦 理 或 代 理 原因消滅為止 國 小 普 通 班 級 任 或

科任代理教師 共 1 名 育嬰留職停薪 缺額 1 名

109 年 8 月 31 日至 110 年 1 月 20 日止。

(2)

國 小 普 通 班 科 任 代 課 教 師 ( 具 音 樂 專 長)

共 1 名 代課教師 1 名

109 學年度實際聘期 起 迄 日 依 本 市 教 育 局 規 定 辦 理 或 代 理 代課原因消滅為止 備註:

1.請報名參加甄選者務必於報名表中確實勾選報考類別。

2.教育部國前署補助各地方政府 109 學年度推動國小合理教師員額計畫為預估缺額,俟臺 中市政府教育局核定該計畫後,將依實際缺額依成績高低次序進用代理或代課教師。

3.試教成績若低於 80 分則視為不合格,不予公告。

4.必要時各類專長代理教師須配合學校排課上其他零星科目節數。

四、簡章及報名表件

109 年 7 月 20 日(一)至 109 年 7 月 27 日(一)止,逕至本校網站(http://163.17.62.7)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選聘網(http://tsn.moe.edu.tw)下載。

五、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

2.無教師法第 14 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第 33 條之情事者

(如附錄說明)。

3.留職停薪中之教師不得報考。

(二)資格條件

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前述基本條件外,並須依教育部訂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 師聘任辦法」第 3 條規定:

第 1 次資格 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 2 次資格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尚在有效期間 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第 3 次(含) 以後資格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備註:

1. 報考閩南語專長教師者,除具有前(一)、(二)或(三)款資格,並應取得教育部閩南語認證中高 級(含)以上證書。

2. 報考體育專長教師者,除具有前(一)、(二)或(三)款資格,並應具有體育專長並由體育相關科 系畢業。

3. 報考美勞專長教師者,除具有前(一)、(二)或(三)款資格,並應具有美勞教學專長並由美術相 關科系畢業。

4. 報考音樂專長教師者,除除具有前(一)、(二)或(三)款資格,並應具有音樂教學專長。

六、報名日期

本次甄選簡章,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各次招考如前次已足額錄取,將另公告取消) 第 1 次報名 109 年 7 月 28 日(星期二)9 時至 11 時。

第 2 次報名 109 年 7 月 29 日(星期三)9 時至 11 時。

第 3 次報名 109 年 7 月 30 日(星期四)9 時至 11 時。

第 4 次(含)

以後報名 依本校網站、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公告日程辦理報名

(3)

七、報名方式

攜帶相關證件親自或委託辦理。委託報名者須附委託書,通訊報名者不予受理。

八、報名地點

臺中市后里區后里國民小學人事室(地址:臺中市后里區甲后路一段 168 號 )。 聯絡電話:04-25562294 轉 760 人事主任

九、報名手續

(一)填寫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報名表。

(二)繳驗身分證、畢業證書、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切結書及查閱性侵害加害人登記檔 案同意書。

(三)繳交本人最近 6 個月脫帽半身照 1 張(請先自行黏貼於報名表)。

(四)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所持之學歷須係教育部認可之學歷證明(如係外文證明,應 出具中文譯本),始得依規受理報名。

備註:所需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未帶正本者,視同證件不全),報名時間截止後不接受 補件。

(五)曾任教師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六)免收報名費。

十、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一)試教:成績占 60%。

1.時間:10 分鐘。

2.試教內容:

項次 甄選類別 試教內容及範圍 備註

1 國小普通班級任 或科任代理教師

中、高年級作文、或高年級自然領域 (自選教材教學單元)

教案2份,試教當日親 自繳交給評審委員 2 國小普通班

體育專長科任 高年級體育科(自選教材教學單元) 教案2份,試教當日親 自繳交給評審委員 3 國小閩南語專長

教師

高年級閩南語科(自選教材教學單 元)

教案2份,試教當日親 自繳交給評審委員 4 國小美勞專長科

高年級藝術與人文領域(自選教材教 學單元)

教案2份,試教當日親 自繳交給評審委員 5 國小普通班代課

教師

高年級藝術與人文領域(自選教材教 學單元)

教案2份,試教當日親 自繳交給評審委員 (二)口試:成績占 40%。口試時間 10 分鐘,含教學實務、班級經營、教育專業知識、教

室管理、個人教學檔案等,口試時請攜帶簡歷或資料。

(三)試教、口試現場,逾排定時間未到者視同放棄,不得異議。

十一、甄選日期

本次甄選簡章,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各次招考如前次已足額錄取,將另公告取消) 第 1 次甄選 109 年 7 月 28 日(星期二)13 時 30 分起。(請於 13 時 00 分報到)

第 2 次甄選 109 年 7 月 29 日(星期三)13 時 30 分起。(請於 13 時 00 分報到)

第 3 次甄選 109 年 7 月 30 日(星期四)13 時 30 分起。(請於 13 時 00 分報到)

第 4 次(含)

以後甄選 依本校網站、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公告日程辦理甄選 十二、甄選地點

臺中市后里區后里國民小學 十三、錄取、成績複查及放榜

(一)錄取

(4)

報考人員達錄取標準者,依成績高低擇優錄取,試教或總成績未達 80 分者,不予 錄取;總成績相同時,以試教、口試成績高低順序錄取,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 籤決定之,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用。

正額錄取人員未報到時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候用資格以補足當次缺額 為限。必要時,甄選委員會得視甄選成績由甄選委員會議決減少該次招考錄取名 額。

(二)放榜

公告於本校網頁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頁。報考人員可自行上網查看或打電話或 親自到校查詢甄選結果,不得以未接獲錄取通知為由延後報到,並請依榜示事項 辦理。如因個人疏忽造成權益受損,不得異議。

(三)成績複查

憑身分證親自以書面向本校人事室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本校於接獲申請後隨 即查核,並以書面告知複查結果。

複查結果該科錄取人員有變動時,本校於次日 9 時前公告於本校網頁及臺中市政 府教育局網頁,並電話通知相關應考人員。

十四、附則

(一) 經錄取人員應於下列時間攜帶學、經歷、警察刑事紀錄證明(須至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台中市文心路的「總局」申請)及相關證件正本至人事室報到

第 1 次報到 依學校通知時間報到 第 2 次報到 依學校通知時間報到 第 3 次報到 依學校通知時間報到 第 4 次(含)以後報

到 依本校網站、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公告日程辦理

(二) 並依通知時間至本校接受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完成資格審查程序(須親自辦理,不 得委託),逾時未接受審查或審查未通過者,取消甄選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

(三) 經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錄取人員之聘書應於各校規定之期限內繳回

「應聘書」,候用人員於接到聘任通知後 3 日內應繳回「應聘書」應聘﹔未依規定 期限應聘者,視同棄權。

(四) 代理教師經甄選錄取,須配合學校行政需求與安排。

(五) 經甄試錄取之代理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 無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 第 1 次放榜 109 年 7 月 28 日(星期二)16 時 30 分前放榜。如報

名人數過多則延後放榜。

第 2 次放榜 109 年 7 月 29 日(星期三)16 時 30 分前放榜。如報 名人數過多則延後放榜。

第 3 次放榜 109 年 7 月 30 日(星期四)16 時 30 分前放榜。如報 名人數過多則延後放榜。

第 4 次(含)以後放榜 依本校網站、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公告日程辦理

第 1 次成績複查 109 年 7 月 28 日(星期二)下午 17 時 30 分前。

第 2 次成績複查 109 年 7 月 29 日(星期三)下午 17 時 30 分前。

第 3 次成績複查 109 年 7 月 30 日(星期四)下午 17 時 30 分前。

第 4 次(含)以後

成績複查 依本校網站、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公告日程辦理

(5)

異議,若涉及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 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 X 光透 視);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或未 繳交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十五、申訴專線 04-25562294 轉 760 人事主任(臺中市后里區后里國民小學人事室)。

十六、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委員會決議辦理。

十七、本甄選簡章經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八、如遇颱風天等天然災害,經臺中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時則延後辦理甄選,確定時間另 行於本校網站最新消息區公告。

【附錄一】教師法(節錄)

第 14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 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 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 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 機關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 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教師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 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由學校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 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 准後,予以解聘;有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 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6)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 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 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 款或第九款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 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 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 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 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

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

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 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

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 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 教育人員。

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 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錄三】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節錄)

(7)

第三條 學校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 書者聘任之。

學校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 長者聘任之,不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學校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 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 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 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應以具出缺科(類)專長者,優先聘任之。

第三項甄選作業,得以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甄選作業完竣後,學 校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但 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學校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 會審查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第十一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暫時予以停止聘約之執行: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附錄四】性別平等教育法(節錄)

第 27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檔案資料。

行為人如為學生者,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之學校認為 有追蹤輔導之必要者,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行為人次一就讀之學校。

行為人為學生以外者,轉至其他學校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服務之學校應 追蹤輔導,並應通報行為人次一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二項通報之學校,應對行為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

,不得公布行為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第一項檔案資料之建立、保存方式、保存年限、銷毀、運用與第二項及第 三項之通報及其他相關事項,於依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防治準則定之。

(8)

109 學年度臺中市后里區后里國民小學第 1 次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報名表

【表格自行下載使用,列印時請以 A4 紙張列印】

甄選類別:第□次招考

□普通班級任或科任代理教師 □體育專長(柔道角力)科任代理教師

□體育專長科任代理教師 □閩南語專長科任代理教師

□美勞專長科任代理教師 □育嬰留職停薪代理教師 □普通班科任代課教師 報考編號:

姓名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照 片 現 職

機 關

學校 身分證字號

服役

情形 □免役 □役畢 □服役中 地址

電話 TEL: 手機:

學 歷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別 起 迄 年 月

大 學 年 月至 年 月

研究所 年 月至 年 月

應 繳 驗 證 件

類 別 證 書 字 號 發 證 日 期 發 證 機 關 備註

□國小合格教師證書

□其他

經 歷

曾服務之機關學校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曾服務之機關學校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不足時請自行增列 填寫)

填表人簽章: 填表日期: 109 年 月 日

(9)

考試流程 臺中市后里區后里國民小學 109 學年度 第 1 次代理代課教師(1 次公告分次招考)

甄選委員會 9:00-12:00 監試人員預備時間,考生應離開試場

監試人員簽章 准 考 證

口試 9:00-結束

姓名:

試教 9:00~結束

註: 1. 應試時應將准考證連同身份證交監試人員核對。

准考證號碼:

請 貼 正 面 二吋半身 相 片

(與報名表相同)

(10)

臺中市后里區后里國民小學 109 學年度第 1 次 代理代課教師(1 次公告分次招考)甄選報考人簡歷表

姓 名 准考證號碼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性

別 通訊住址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學 歷

一般/報考資格

經歷(歷年任職單位與職稱)

理想與抱負

其他(專長及教學相關專業執照或證書…等)

(11)

委託書

本人因故無法親自報名貴校辦理之 109 學年度代理代課教師甄選,今委託 先生(小姐)代理報名。

此致

臺中市后里區后里國民小學

委託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受委託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華民國 109 年 月 日

(12)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報名 109 學年度臺中市后里區后里國民小學代理代課教師甄 選,如有下列事項發生時,本人同意無條件放棄錄取資格。

一、 無法於規定時間內至本校人事室報到,辦理應聘手續者。

二、 資料有不實等情事者。

三、 經發現有教師法第 14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 33 條情事之一者。

此 致

臺中市后里區后里國民小學

立切結書人:(簽名)

身分證字號:

通訊處: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 0 9 年 月 日

(13)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本人(○○○,○○年○○月○○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為 應徵臺中市后里區后里國民小學代理代課教師所需,同意 貴校申請查閱本人有無性侵害犯 罪登記檔案資料。

此致

臺中市后里區后里國民小學

立同意書人: (簽名)

身分證字號:

中華民國 109 年 月 日

(14)

109 學年度臺中市后里區后里國民小學 第 次代理代課教師甄選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收件編號:

應考人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考試名稱 109 學年度臺中市后里區后里國民小學第 次代理代課教師甄選

報考編號 考試類科

複查項目 □試教 □口試 □其他 。

申請人簽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一、申請複查試教、口試成績,應於各該考試規定複查成績之期限內,以書面並繳交複查費 新台幣壹佰元親向本校人事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二、複查項目僅限應考人申請部分,未申請複查部分,概不複查並僅限於複查成績加總計算 是否有誤,不得要求重新閱卷、閱覽或提供試題或答案。

---請---勿---撕---開---

109 學年度臺中市后里區后里國民小學第 次代理代課教師甄選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收件編號:

應考人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考試名稱 109 學年度臺中市后里區后里國民小學第 次代理代課教師甄選

報考編號 考試類科

複查項目 □試教 □口試 □其他 。

※複查結果 (本欄由複查單位填寫,應考人請勿填寫)

注意事項:

一、申請複查試教、口試成績,應於各該考試規定複查成績之期限內,以書面並繳交複查費 新台幣壹佰元親向本校人事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二、複查項目僅限應考人申請部分,未申請複查部分,概不複查並僅限於複查成績加總計算 是否有誤,不得要求重新閱卷、閱覽或提供試題或答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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