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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醫學大學學生社團公告張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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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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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醫學大學學生社團公告張貼辦法

83 年 8 月 3 0日 學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新 訂 通 過 83 年 8 月 3 0日 校 長 核 定 施 行 95 年 1 月 1 7日 學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第 一 條 本 校 為 輔 導 學 生 社 團 活 動 , 劃 一 各 社 團 之 公 告 種 類 及 張 貼 手 續 , 特 訂 定 「 社 團 公 告 張 貼 辦 法 」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 第 二 條 凡 在 學 生 事 務 處 登 記 經 核 准 成 立 有 案 之 學 生 社 團 , 如 有 通 告 事 項 , 應 依 照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 在 學 生 事 務 處 公 告 欄 , 張 貼 公 告 。 第 三 條 非 經 核 准 成 立 有 案 之 學 生 社 團 , 一 律 禁 止 以 任 何 社 團 名 義 在 公 告 欄 張 貼 公 告 。 第 四 條 社 團 公 告 , 係 指 各 社 團 在 校 內 發 佈 之 海 報 、 通 告 、 啟 事 、 傳 單 或 其 他 具 宣 傳 與 通 知 性 質 之 文 件 。 第 五 條 社 團 公 告 對 社 內 發 佈 , 由 社 團 負 責 人 管 理 並 負 責 之 , 對 社 外 發 佈 則 應 經 學 校 核 准 。 第 六 條 社 團 公 告 之 張 貼 , 除 依 前 項 規 定 外 , 應 書 明 社 團 名 稱 、 活 動 名 稱 , 並 請 學 生 事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核 閱 , 加 蓋 印 章 後 , 方 得 張 貼 。 張 貼 期 限 為 二 週 , 單 項 活 動 最 多 四 張 海 報 , 最 大 規 格 以 全 開 二 張 為 原 則 。 第 七 條 社 團 公 告 應 張 貼 於 學 校 指 定 之 處 所 。 第 八 條 社 團 公 告 之 張 貼 , 應 注 意 其 他 社 團 公 告 之 時 效 , 不 得 任 意 撕 毀 或 遮 掩 ; 逾 期 應 由 社 團 自 行 除 去 。 第 九 條 社 團 公 告 之 發 佈 、 張 貼 , 未 依 上 項 規 定 者 , 學 校 應 予 制 止 , 並 視 情 節 輕 重 議 處 ; 必 要 時 , 並 得 改 組 或 撤 銷 該 社 團 。 第 十 條 學 生 個 人 非 經 學 校 有 關 人 員 許 可 , 不 得 私 自 張 貼 具 宣 傳 性 質 之 公 告 、 文 件 。 第 十 一 條 凡 未 經 核 准 設 立 社 團 , 如 以 其 他 名 義 方 式 張 貼 公 告 , 或 未 依 照 規 定 , 送 請 學 生 事 務 處 核 閱 , 而 擅 自 張 貼 者 , 視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議 處 。 第 十 二 條 本 辦 法 經 學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施 行 , 修 正 時 亦 同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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