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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屬辭比事論《公羊傳》弒君之書法─《春秋》書法之修辭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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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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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華大學中國語文學系 華文文學系 2013 年 12 月

從屬辭比事論《公羊傳》弒君之書法

─《春秋》書法之修辭觀

張高評

提要

孔子據魯史纂修《春秋》,藉事以定辭,因辭而見事,文辭之修飾 最居關鍵,此《公羊傳》引「子女子曰」所謂「以《春秋》為《春秋》」。 後人解讀《春秋》,若運以屬辭比事之法,案其所屬之辭,核以所比之 事,則《春秋》推見至隱之「義」,可以即器以求道,順指而得月。諸 家說《春秋》書法,其歸趣總會多在屬辭比事之教,而以屬辭為《春秋》 書法之中介環節。錢鍾書《管錐編》曾申言:「《春秋》之書法,實即 文章之修辭」,深得我心之所同然。今探究《春秋》書法,從屬辭比事 之視角切入,凸顯「約其辭文」之修辭觀,討論「如何書」之表達藝術, 以《公羊春秋》有關「弒君」之經傳為主要研究文本。選擇魯君見弒而 內辭書薨、外辭非手弒而書弒、書弒君及其大夫三大類型申說之,其中 多異文見義、同文見義,以及諱文、微文、重文、託文以見義。由此探 看,遣詞造句之修辭學,此中有之。 關鍵詞:屬辭比事、《春秋》書法、修辭觀、弒君、《公羊傳》

∗ 國立成功大學中文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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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史記•孔子世家》稱:孔子「為《春秋》,筆則筆,削則削,子 夏之徒不能贊一辭。」〈十二諸侯年表序〉曰:孔子次《春秋》,「七 十子之徒,口受其傳指,為有所刺譏褒諱挹損之文辭,不可以書見也。」1 此即《漢書•藝文志》所謂:「仲尼沒而微言絕,七十子喪而大義乖。 故《春秋》分為五」云云,2其後《左傳》、《公羊傳》、《穀梁傳》各 以所據依、所聞見詮釋《春秋》經,以微言大義乖絕之故。 《春秋》為記事之書。記事也者,包含內容思想和形式技巧。《左 傳》宣公二年引孔子之言,評晉太史董狐書「趙盾弒其君」,為「古之 良史也,書法不隱。」3此所謂書法,蓋兼著述旨義、表達方法而言之。 《春秋》據魯史纂修,其中自有筆削去取,在歷史編纂之過程中,隱然 表現為「刺譏褒諱挹損之文辭」,「不可以書見」。《左傳》所揭「書 法」,《史記•十二諸侯年表》所指「義法」,大抵異名同實,其要歸 於微言大義之表達或寄寓而已。清毛奇齡《春秋毛氏傳》云:「史官記 事,另有法式,名為文法,亦名為書法,而統以文字概之。」4由此觀之, 書法,即文法,為記事之法式,表達之技術。 自《公羊傳》以義理解經,發揮《春秋》微言大義之闡釋,偏重「何 以書」之解讀,遂令學者疏忽「如何書」之修辭詮釋。宋程頤《春秋傳• 序》感歎:「《春秋》大義數十,其義雖大,炳如日星,乃易見也;惟

1 漢‧司馬遷著,日‧瀧川資言考證,《史記會注考證》(臺北:大安出版 社,2000),卷 47〈孔子世家〉,頁 745;卷 14〈十二諸侯年表序〉,頁 228。 2 漢‧班固著,唐‧顏師古注,《漢書》(臺北:明倫出版社,1972),卷 30〈藝文志第十〉,頁 1701。 3 周‧左丘明傳,晉‧杜預注,唐‧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臺北: 藝文印書館,1955),《十三經注疏》本,卷 21,頁 365。 4 清‧毛奇齡,《春秋毛氏傳》,又稱《毛檢討春秋傳》(臺北:漢京文化 公司,1968),《皇清經解》本,卷 120,卷首,三曰文例,頁 10,總頁 7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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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微辭隱義、時措從宜者為難知也。」5《朱子語類》錄朱熹之說,以 為「《春秋》難看」、「《春秋》難說」、「《春秋》自難理會」、「某 平生不敢說」。6所以然者,漢董仲舒治《公羊》學,其《春秋繁露》已 揭示其中緣由,〈竹林〉篇所謂「《春秋》無通辭,從變而移」;〈精 華〉篇云:「《春秋》無達辭,從變從義。」7由此觀之,理解孔子《春 秋》經,焦點在程頤所謂之「微辭隱義」;微辭隱義所以難知,關鍵在 董仲舒所謂「《春秋》無通辭」、「《春秋》無達辭」。據此而言,「辭」 與「義」二者,為《春秋》書法藉以體現之媒介:事,經由「辭」之巧 妙表達,可以寄寓其「義」;其「義」之考索,則有待於其事其文之排 比與連結。 《春秋》書法,又稱《春秋》筆法。自西漢董仲舒著《春秋繁露》, 發揚《公羊》家之哲學,號稱以義理解經;東漢何休著《公羊解詁》, 又揭示三科九旨,8皆闡發《春秋》「何以書」之微言大義。晉杜預倡《左 傳》學,著《春秋釋例》,標榜凡例、書例;中唐啖助趙匡以下,又盡 心於筆削褒貶,致力於義例、義法。至晚清魏源、康有為等,更著書立 說,發揮《公羊》學之微辭隱義。於是所謂《春秋》書法,等同康有為 諸子所謂微言大義,似乎與《公羊》家哲學不異,只側重闡發《春秋》 「何以書」之取義而已。平情而論,實不盡然。 西漢《春秋》學,有得於孔子之心傳者,《禮記•經解》所謂:「屬 辭比事,《春秋》教也。」即其中之一。案《春秋》所屬之辭,核以《春 秋》所比之事,則孔子之所「竊取」,所謂《春秋》之「義」,可因比

5 宋‧程頤,〈春秋傳序〉,《二程全書‧伊川經說四》(臺北:臺灣中華 書局,1981),《四部備要》本,卷首。 6 宋‧黎靖德編,《朱子語類》(臺北:文津出版社,1986),卷 83〈春秋 綱領〉,頁2149、2153-2156,2149-2150。 7 漢‧董仲舒著,清‧蘇輿注,《春秋繁露義證》(臺北:河洛圖書出版社, 1975),卷 2〈竹林第三〉,頁 32、39;卷 3〈精華第五〉,頁 66-67。 8 三科九旨者,新周、故宋、以《春秋》當新王,此一科三旨也。所見異辭、 所聞異辭、所傳聞異辭,二科六旨也。內其國而外諸夏、內諸夏而外夷狄, 是三科九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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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屬辭,考求而得。其中,「屬辭」涉及表達藝術,今所謂修辭技巧, 堪稱「比事」與「求義」之中介。法國漢學家汪德邁(Léon Vandermeersch, 1928-)論及中國文學之特點,以為「形式參與內容,內容參與形式」; 於是蔚為「形式和內容相互滲透的特別寫法」。9何止文學?中國文化陶 染下之史學、哲學、經學,又何嘗不然?《春秋》「如何書」與「何以 書」相互滲透,其事、其文與其義體用不二。清方苞所謂「義以為經, 而法緯之」;「參互相抵,而義出於其間」,10此之謂也。由此觀之, 「何以書」之取義,與「如何書」之修辭,堪稱《春秋》書法之兩大頂 樑柱,不能偏廢,必須兼融。 今以「比事屬辭」作為考求書法之要領,選擇《公羊》春秋中「弒 君」之案例,側重「如何書」之修辭技巧,以見《公羊傳》所體現《春 秋》書法修辭觀之一斑。學界同道研究《公羊傳》,多討論「何以書」 之大義微言。11本文異人之所同,詳人之所略,探討「如何書」之修辭 藝術,二者綜觀並參,於孔子《春秋》之微辭隱義,可以相互發明。

9 法•汪德邁,〈中國傳統中的至高社會標準:文學的「文」和倫理的「仁」〉 (香港:香港大學饒宗頤學術館, 2013),頁 16-17。 10 清‧方苞,《望溪先生文集》(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79,《四部叢 刊》初編本),卷 2〈又書〈貨殖傳〉後〉,頁 20,總頁 40;卷 4〈春秋 通論.序〉,頁4,總頁 52。 11 民國以還,研究《公羊》學之論著,多著力於義理之闡發,大義微言之解 讀,如陳柱,《公羊家哲學》(臺北:臺灣中華書局,1980);楊樹達, 《春秋大義述》(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段熙仲,《春秋公羊 學講疏》(南京: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02);阮芝生,《從公羊學論 春秋的性質》(臺北:臺灣大學文學院,1969);陳其泰,《清代公羊學》 (北京:東方出版社,1997);林義正,《春秋公羊傳倫理思維與特質》 (臺北:臺灣大學出版社,2003);平飛,《經典解釋與文化創新─《公 羊傳》「以義解經」探微》(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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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羊傳》微辭隱義與《春秋》書法

(一)《公羊傳》之義理觀與微辭隱義

春秋之世,皇綱解紐,於是諸侯縱、大夫專,陪臣竊命,四夷交侵, 人道悖於下,天運錯乎上,災異頻仍,民生不遂。孔子為撥亂世而反之 正,乃與左丘明同乘觀周,論史記舊聞,托於魯而次《春秋》。《孟子• 離婁下》稱孔子作《春秋》,「其事,則齊桓、晉文;其文,則史;其 義,『則丘竊取之矣』。」其事其文易知,其義竊取難瞭,蓋有所褒諱 挹損,寓含微言大義,不可以書見也。《禮記•經解》云:「屬辭比事, 《春秋》教也。」12類比對比相類相反之事,連屬上下前後之文辭,「其 義」不難考索得知。《禮記》提示考索《春秋》書法之要領,堪稱治《春 秋》之津梁。 漢董仲舒(B.C192?-B.C104?)著《春秋繁露》,曾云:「《春秋》 記天下之得失,而見所以然之故,甚幽而明,無傳而著,不可不察也。」13 《春秋》所以「甚幽而明,無傳而著」者,主要指了解微言大義,需經 由其事、其文,而考求孔子竊取之義。《史記•儒林傳》謂:「漢興至 于五世之間,唯董仲舒名為明于《春秋》,其傳《公羊氏》也。」14董 仲舒《春秋繁露》闡揚《公羊春秋》之微言大義,揭示「以義解經」之 策略與方法。《春秋繁露•俞序》引孔子言,所謂「吾因其行事,而加 乎王心焉。」以為「見之空言,不如行事博深切明。」15其事、其文、

12 何謂屬辭比事?自漢鄭玄、唐孔穎達以下,至清章學誠、章炳麟諸家,解 說頗分歧。參考張素卿,《敘事與解釋─《左傳》經解研究》(臺北: 書林出版公司,1998),第三章〈經解,「屬辭比事」以釋義〉,頁 109-135。 13 漢‧董仲舒著,清‧蘇輿注,《春秋繁露義證》,卷 2〈竹林第三〉,頁 39。 14 漢‧司馬遷著,日‧瀧川資言考證,《史記會注考證》,卷 121〈儒林列傳〉, 頁1259。 15 漢‧董仲舒,清‧蘇輿注,《春秋繁露義證》,卷 6〈俞序〉,頁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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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義三者脈注綺交,以組成《春秋》,其中自有主從本末。看來「因其 行事」,是為了「加乎王心」;行事修辭之博深切明,不過為了體現孔 子之空言判斷。換言之,《春秋》或即事以明義,或屬辭以達義,都是 以義理為折衷歸趣,此之謂「義以為上」。 董仲舒《春秋繁露》頗提示解讀《春秋》經之要領。如就「因其行 事」而言,〈玉杯〉所謂「能以比貫類」;〈楚莊王〉所謂「貫比而論 是非」,是解《經》出於系統而宏觀之思維,將《春秋》行事作綜觀互 見之考論,如天人互見、古今互見,上下、內外、小大、微著、始終、 一多互見,常變、詳略、異同、文實、人我、情理、義事、得失、善惡 互見。或類比,或對比,多有助於理解《公羊傳》之「以義解經」。就 《春秋》之遣詞造句言,亦多見「屬辭從義」之原則。《公羊傳》之屬 辭,如常辭、通辭、正辭,固已闡發一般、通用、正常之用辭規則;另 有婉辭、溫辭、微辭、詭辭、諱辭之倫,更注重特殊、具體、反常之用 辭策略。16總之,無論比事或屬辭,董仲舒《春秋繁露》稱引《公羊傳》 說《春秋》,大多持「以義解經」為依歸。 清章學誠《文史通義•言公》稱述孔子作《春秋》,謂「載筆之士, 有志《春秋》之業,固將惟義之求;其事與文,所以藉為存義之資也。」17 推求孔子《春秋》之所取義,為治《春秋》之志業。載事與修辭,只是 求義之憑藉或工具而已。中唐之盧仝主張將「《春秋》三傳束高閣」, 而「獨抱遺經究終始」,固然是為了求義,北宋《春秋》學尊經,其詮 釋進路亦在「求義」。18學界研究指出:《春秋》之屬辭,或審其文實, 或觀其常變,或辨其異同,或明其辭序,或究其微著,或探其移辭,或

16 平飛,《經典解釋與文化創新─《公羊傳》「以義解經」探微》,第五 章〈《公羊傳》「以義解經」的發展演變〉,頁172-177。 17 清‧章學誠,《文史通義》(臺北:華世出版社,1980),內篇四,〈言 公上〉,頁107。 18 姜義泰,《北宋《春秋》學的詮釋進路》(臺北:國立臺灣大學中國文學 系博士論文,2013),頁 1-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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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其名號。要之,多以「從義」、「貴志」、「見指」為依歸。19於是 明清以來,治《春秋》經傳者有一迷思,多唯義是求:或直指微言大義 為「《春秋》筆法」,20或以褒貶義例為「《春秋》書法」。尤其在晚 清康有為著《春秋董氏學》、《春秋筆削大義微言考》;皮錫瑞《經學 通論》、劉師培《春秋左氏傳時月日古例考》之後;陳槃《左氏春秋義 例辨》,亦以為言。夷考其實,上述諸說多得其一偏,未獲總會。 屬辭比事,所以為《春秋》之教者,方苞《春秋通論.通例》所謂 「按全經之辭而比其事」;21《四庫全書總目》所謂「案其所屬之辭, 核以所比之事」,則筆削褒貶,大義微言,可以考求得之。其中,攸關 修辭藝術之「屬辭」,最居關鍵地位。以修辭學視角看待《春秋》書法, 錢鍾書(1910-1998)《管錐編》堪稱孤明先發:一則曰:《春秋》之 書法,實即文章之修詞;再則曰:《公羊》、《穀梁》兩傳,闡明《春 秋》美刺微辭,實吾國修詞學最古之發凡起例;三則曰:昔人所謂《春 秋》書法,正即修詞學之朔,而今之考論者忽焉。22曰《春秋》書法、 曰文章修辭、曰美刺微辭,將之作三位一體之論述,於《春秋》學研究 頗有啟益。尤其對「屬辭比事」之《春秋》教探討,提供一暗夜之明燈。 本文擬以修辭學為詮釋視角,選擇《公羊傳》為研究文本,考察其中之

19 平飛,《經典解釋與文化創新─《公羊傳》「以義解經」探微》,頁176-188。 20 《春秋》筆法,首見於宋陳則通《春秋提綱》(臺北:商務印書館,1986), 文淵閣《四庫全書》本,頁795。又,清‧王夫之,《永曆實錄》(長沙: 岳麓書社,1982),〈丁王朱列傳〉,頁 37。參考李洲良,〈春秋筆法的 內涵外延與本質特徵〉,《文學評論》2006 年第 1 期,頁 91-98;蕭鋒,〈百 年「春秋筆法」研究述評〉,《文學評論》2006 年第 2 期,頁 178-186;王 基倫,〈「《春秋》筆法」的詮釋與接受〉,《國文學報》第39 期(2006.6), 頁1-34。 21 清.方苞,《春秋通論》(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文淵閣《四庫 全書》本),冊178,卷 4〈通例七章〉之一,頁 17,總頁 345。 22 錢鍾書,《管錐編》(臺北:書林出版公司,1990),冊 3〈全上古三代秦 漢三國六朝文‧全後漢文〉,三一,卷1,頁 967、967-968;冊 5〈左傳正 義〉,一二,「閔公二年」增訂三,頁 20。參考張高評,〈《春秋》書法 之修辭觀〉,汪榮祖主編,《錢鍾書詩文叢說》(中壢:中央大學人文研 究中心,2011),頁 34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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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辭隱義,就「如何書」以案所屬之辭,證成錢鍾書所云「《春秋》書 法,即文章之修辭」。

(二)孔子作《春秋》,所修者為文辭

「書法」一詞,首見於《左傳》宣公二年,敘晉太史董狐書「趙盾 弒其君」事,援引孔子曰:「董狐,古之良史也,書法不隱。」稱美董 狐為良史,敘記實事,直書不隱。此所謂「書法」,顧名思義,指一種 方法、技法、手法、筆法,偏重書寫技巧、表達方式,乃是最原始《春 秋》學之「書法」,猶今日所謂修辭藝術,表意方法。23 《春秋》經莊公七年:「夏四月辛卯夜,恆星不見。夜中,星隕如 雨。」《公羊傳》釋之曰:「如雨者,非雨也。非雨則曷為謂之如雨? 《不脩春秋》曰:『雨星不及地尺而復。』君子脩之曰:『星霣如雨。』 何以書?記異也。」24既曰「君子脩之」,則有關天琴座流星雨之世界 最早記載,25當初有兩種版本:其一,《不脩春秋》;其二,孔子所修 《春秋》。孔子據魯國國史,進行筆削去取,寄託褒貶勸懲,此即「君 子修之」之《春秋》;而孔子所據依之祖本,即未經修定前之魯國國史, 或名《不脩春秋》。此則流星雨之記述,《不脩春秋》原作「雨星不及 地尺而復」,孔子修定為「星霣如雨」。兩相比較,綜合考察,《史記》 〈十二諸侯年表序〉、〈孔子世家〉,所謂「次《春秋》」、「作《春

23 書法,又見《左傳》莊公二十三年,曹劌諫魯莊公如齊觀社,所謂「君舉 必書。書而不法,後嗣何觀?」頁226。不法,猶而不合法度。史官主書作 冊,自有史法。參考閻步克,〈史官主書主法之責與官僚政治之演生〉, 北京大學中國傳統文化研究中心編,《國學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 社,1997),第 4 卷,頁 24。 24 漢‧公羊壽傳,漢‧何休解詁,唐‧徐彥疏,《春秋公羊傳注疏》(臺北: 藝文印書館,1955),卷 6,莊公七年,頁 81。 25 法國天文學家俾俄(Jean Baptiete, 1774-1862),〈中國流星〉推算西元前 687 年 3 月 16 日,發生流星雨,並斷定此為世界上最古之天琴座流星雨記 事。詳陳遵媯,《中國古代天文學簡史‧天象紀事編》(臺北:明文書局, 1987),第二十七章〈流隕紀事‧流星雨〉,頁 361-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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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云云,所修者當在表意方法之調整,史家文筆之修辭方面。26《孟 子•離婁下》述孔子作《春秋》,謂包含其事、其文、其義三大層面; 魯史既出於史官修纂,他人無權改動史實,於是錢穆說《春秋》,遂斷 定孔子「所修者主要是『其辭』,非『其事』,由事來定辭,由辭來見 事」。27統合文辭與史事,比事而屬辭之,孔子所「竊取」之「義」, 即器求道,遂不難得出。其事與文,為存義之憑藉,義之求索,文辭為 此中津筏。 試翻檢《通志堂經解》、《皇清經解》中「《春秋》類」之典籍, 以修辭藝術、表達技巧指稱「《春秋》書法」,如元趙汸《春秋屬辭》 者,為數不多。筆者考察《四庫全書總目》所云,發現元趙汸《春秋金 鎖匙》、清方苞《春秋通論》、清張自超《春秋宗朱辨義》、清湯秀琦 《春秋志》等四書,多持比事屬辭說《春秋》,通過比次史事,遣詞造 句,以褒貶史事,評判人物。28對於屬辭比事,方苞說以:「案所屬之 辭,核以所比之事」,29此就後世學者研讀《春秋》而言;錢穆解讀為: 「由事來定辭,由辭來見事」,此就孔子當年作《春秋》而言。無論歷 史編纂或讀者接受,修辭藝術在考求《春秋》書法中,位居關鍵環節, 亦由此可見。

26 孔子之於《春秋》,究竟是「作」或「修」?「作」,是著作,〈孟子. 離婁上〉、皮錫瑞《經學通論.春秋》主之。「修」,指編纂,章太炎《檢 論.訂孔》、《國故論衡》、《春秋左傳讀》主之。周予同以為:孔子的 「修」或者「作」,不能看死。「修」與「作」有聯繫,都從一定的立場 出發,「作」中有「修」,「修」內有「作」。參考朱維錚編,《周予同 經學史論著選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1996),《中國經學 史講義》下編〈經典研究.《春秋》與孔子的關係〉,頁922-923。 27 錢穆,《中國史學名著》(臺北:三民書局,2001),〈春秋〉,頁 21。 28 清‧紀昀主纂,《四庫全書總目》(臺北:藝文印書舘,1974),卷 28, 春秋類三,《春秋金鎖匙》提要,頁 579;卷 29,春秋類四,《春秋宗朱 辨義》提要,頁 603;卷 29,春秋類四,《春秋通論》提要,頁 603;卷 31,春秋存目三,《春秋志》提要,頁 636。 29 清‧方苞,《春秋通論》(北京:商務印書館,2005),文津閣《四庫全 書》本,提要,頁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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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鍾書學貫中西,打通文史,所著《管錐編》,時有創新獨到之見。 尤其對「《春秋》書法之理解,純從藝術技巧層面詮釋書法,可謂發前 賢之所未發。錢鍾書持文章修辭視角,看待《春秋》書法,與錢穆說孔 子據魯舊史以修《春秋》,「但所修者主要是其辭」,英雄所見略同。 梁劉勰《文心雕龍》〈情采〉篇闡說文章之道,標榜「文附質,質待文」, 情采並重,文質相得,30內容思想與藝術技巧應該彼此發明。千年以來, 《春秋》學家多以大義微言、凡例義例諸內容思想解讀「書法」;惟《左 傳》揭示「《春秋》五例」,所謂「微而顯,志而晦,婉而成章,盡而 不汙」,晉杜預《春秋集解•序》發皇之,皆涉及遣詞造句之修辭學。 今錢鍾書揭示「文章之修辭」,以解讀「《春秋》之書法」,可謂前後 輝映,相得益彰;孔子據魯史而修《春秋》之策略要領,亦不謀而合。 《史記•太史公自序》引孔子之言曰:「我欲載之空言,不如見之 於行事之深切著明也。」31空言,指無案而斷,憑空褒貶;見諸行事, 則具文見義,是非自在其中。清顧炎武《日知錄》稱:「古人作史,有 不待論斷,而於序事之中即見其指者,惟太史公能之。」32筆者以為: 「史家於序事中寓論斷法」,司馬遷《史記》蓋有得於《春秋》書法, 而益加發揚光大之者。大凡史書,必有史家之孤懷宏識,所謂修史之旨 趣。就《春秋》比事屬辭之教,與其事、其文、其義之關連言,其事易 明,其義難知。宋朱熹曾言《春秋》:聖人且據實而書之,「蓋有言外 之意」;33又謂《春秋》:「都不說破,教後人自將義理去折衷」。34《春

30 梁‧劉勰著,王更生注釋,《文心雕龍讀本》(臺北:文史哲出版社,1985), 下篇〈情采第三十一〉,頁77。 31 漢‧司馬遷著,日‧瀧川資言考證,《史記會注考證》,卷 130〈太史公自 序第七十〉,頁1337。 32 清‧顧炎武著,清‧黃汝成集釋,欒保群、呂宗力校點,《日知錄集釋》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卷 26〈史記於序事中寓論斷〉,頁 1429。 33 宋‧黎靖德編,《朱子語類》,卷 83〈春秋綱領〉,頁 2149。 34 同前註,頁 2152-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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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有孔子「竊取」之義,始稱自成一家之著作,唯其中有「刺譏褒諱 挹損之文辭,不可以書見也」;故曰:「《春秋》推見以至隱」。35 孔子當年纂修《春秋》時,固然是「由事來定辭,由辭來見事」, 再綰合比事與屬辭而一之,以見寄寓是非得失、褒貶勸懲之「義」。待 後人研讀《春秋》,如之何而可得孔子「竊取之」之義?清方苞《春秋 通論》之治經要領,提示「案所屬之辭,核以所比之事」,謂推敲文辭 之表達修飾,考核類比對比之事迹,則《春秋》之筆削去取,書法之大 義微言,可以求得。由此觀之,「其文則史」之屬辭,實居《春秋》書 法研究之關鍵地位。

二、《公羊傳》「何以書」與《春秋》之所取義

世所謂《春秋》,有不修與已修之分。《不脩春秋》,指孔聖所據 史記之原文,即魯國之國史;已修之《春秋》,指孔子參考魯史書,加 上筆削褒貶之《春秋》,今之經文者是。《不脩春秋》,其事無「義」, 其文辭自無「義」可言。已修《春秋》之文與事,有「義」寓乎其間, 所謂筆削褒貶者是。《禮記•經解》稱:「屬辭比事,《春秋》教也。」 此或孔子自發已修《春秋》制作之例。蓋孔子修《春秋》,藉事以定辭, 因辭而見事,會通文辭與史事而體現「義」。由此觀之,後人研讀《春 秋》,經由比事與屬辭,不難推敲出《春秋》書法來。故章學誠云:「其 事與文,所以藉為存義之資也。」 孔子因魯史,作《春秋》,其中自有筆削,以見褒貶。唯《春秋》 之筆削,蓋針對魯史舊文之文辭而發。魯史舊文,又稱《不脩春秋》; 相形之下,孔子《春秋》經由筆削,寄寓褒貶,即是已修之魯史。孔子 既纂修《春秋》,所修者主要為文辭,其方向有二:其一,為「何以書?」

35 漢‧司馬遷著,日‧瀧川資言考證,《史記會注考證》,卷 14〈十二諸侯 年表序〉,頁228;卷 117〈司馬相如列傳‧太史公曰〉,頁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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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孔子取義之緣由,筆削之所以然。其二,為「如何書」,表現《春 秋》經文之遣詞造句、修辭技巧。晉杜預《春秋經傳集解•序》謂孔子 作《春秋》,「皆據舊例而發義,指行事以正褒貶」;有所謂書、不書; 先書、故書;不言、不稱、書曰之類;36即是《春秋》「何以書」申說 之子目,偏重以義理解讀《春秋》,所謂筆削以示義。 《春秋》謹內外之分際,故內辭與外辭有別。即以「不書」為例, 如外取邑,《春秋》依例不書,或有書之者,則揭示「何以書」,以明 其取義。《春秋》筆削,或有事類相近,而取捨不同,《公羊傳》遂發 「何以書」之例,此所謂「《春秋》無達辭」。如: 桓公四年《春秋經》:「春正月,公狩于郎。」《公羊傳》:「狩 者何?田狩也。春曰苗,秋曰蒐,冬曰狩。常事不書,此何以書? 譏。何譏爾?遠也。……」 桓公八年《春秋經》:「夏五月丁丑,烝。」《公羊傳》:「何 以書?譏亟也。」 桓公十四年《春秋經》:「八月乙亥,嘗。」《公羊傳》:「常 事不書,此何以書?譏。何譏爾?譏嘗也。曰:猶嘗乎?御廩災, 不如勿嘗而已矣!」 「常事不書」,為《春秋》書事之常例,亦古史記事之通則。田狩 本例行常事,不值得記述,然桓公田狩遠至于郎,書之,所以譏其過遠。 宗廟祭祀本為國家例行常事,今正月已行冬祭,五月又祭,次數太頻繁, 過猶不及,書之以示譏諷。宋胡安國《春秋傳》稱:《春秋》之文「有 再書而一貶者」,如本例:「春正月己卯烝,夏五月丁丑烝,再書而 一貶。」37八月壬申御廩發生火災,乙亥而舉行嘗祭,分明以焚餘獻祭, 書之以譏刺其不敬。由此觀之,《春秋》經文但直書其事而已,孔子之 所取義,既然「有言外之意」,「但不說破」,後世何由知之?《公羊

36 晉‧杜預注,唐‧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春秋序〉,頁 12。 37 宋‧胡安國,《春秋傳》(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四部叢刊》 初編本,卷6,頁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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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揭示「何以書」之例,以發明《春秋》書法:其要領在觀其常變, 辨其異同,此即《春秋繁露•竹林》所謂「《春秋》無通辭,從變而移」。 〈精華〉篇稱:「《春秋》固有常義,又有應變」;因此「《春秋》無 達辭,從變從義」;就如同「《詩》無達詁,《易》無達占」一般。孔 子作《春秋》,藉事以定辭,因辭而見事,章學誠《文史通義•言公》 稱:「其事其文,所以藉為存義之資也。」會通歷史記事與文句修辭而 一之,美刺褒貶之「義」遂呼之欲出。由此觀之,《春秋》記事、修辭、 寓義三者,固以修辭為中介津梁。再以《春秋》書「外取邑」事,略加 說明: 隱公四年《春秋經》:「春王二月,莒人伐杞,取牟婁。」《公 羊傳》:「牟婁者何?杞之邑也。外取邑不書,此何以書?疾 始取邑也。」 莊公元年《春秋經》:「齊師遷紀、郱、鄑、郚。」《公羊傳》: 「遷之者何?取之也。取之則曷為不言取之也?為襄公諱也。外 取邑不書,此何以書?大之也。何大爾?自是始滅也。」 莊公三十年《春秋經》:「秋七月,齊人降鄣。」《公羊傳》: 「鄣者何?紀之遺邑也。降之者何?取之也。取之則曷為不言取 之?為桓公諱也。外取邑不書,此何以書?盡也。」 宣公元年《春秋經》:「六月,齊人取濟西田。」《公羊傳》:「外 取邑不書,此何以書?所以賂齊也。曷為賂齊?為弒子赤之賂也。」 昭公二十五年《春秋經》:「十有二月,齊侯取運。」《公羊傳》: 「外取邑不書?此何以書?為公取之也。」 哀公八年《春秋經》:「夏,齊人取讙及僤。」《公羊傳》:「外 取邑不書,此何以書?所以賂齊也。曷為賂齊?為以邾婁子益來 也。」 「外取邑不書」,為一般《春秋》書事之常例。不過,亦有例外, 如上述《公羊傳》所記「何以書」種種。《春秋繁露•竹林》既言:「《春 秋》無通辭,從變而移」;如此變通,作用在「移其辭以從其事」,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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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見其義。如上引「外取邑」六例,《公羊傳》揭示所以書之緣由,亦 多持之有故:書「取牟婁」,書「遷」、書「降」而不言取,義在謹始慎 初,為桓公諱。齊人取邑二書,皆為賂齊之故;直書齊侯取運,實為魯昭 公居運而發。若此之微辭隱義,《春秋》經文都不說破,其言外之「義」, 率緣記事與修辭之脈注綺交,相映相發,而得筆削褒貶之旨趣。顧炎武 《日知錄》所稱:「不待論斷而於序事之中即見其指」,所謂「于序事中 寓論斷」之法;晚清《公羊》學家皮錫瑞《經學通論》所云:「借事明義, 是一部《春秋》大旨」,皆兼「如何書」與「何以書」而言之。38 又如《春秋》之書災害,亦準內外互見、異同互見、常變互見之屬 辭比事書法。後人解讀《春秋》,惟義之求,不妨案其所屬之辭,核以所 比之事。近人段熙仲著《春秋公羊學講疏》,其第三編〈屬辭〉曾云:「孔 子之修《春秋》,修其辭也。故曰:『屬辭比事,《春秋》之教也。』…… 何謂「其義」?因魯史加王心之謂也。何以見之?則于屬辭見之。」39案: 魯史,為《春秋》之「其事」;王心,為《春秋》之「其義」;屬辭, 即是《春秋》之「其文」。考求「其義」,亦經由修辭敘事見之。寓義, 固經由具事、憑文而來。茍明此意,則思過半矣,如下列《公羊傳》所 釋「何以書」之種種: 莊公十一年《春秋經》:「秋,宋大水。」《公羊傳》:「何以 書?記災也。外災不書,此何以書?及我也。」 莊公二十年《春秋經》:「夏,齊大災。」《公羊傳》:「大災 者何?大瘠也。大瘠者何?癘也。何以書?記災也。外災不書, 此何以書?及我也。」

38 清.皮錫瑞,《經學通論》(北京:中華書局,1954、1995),四、〈春 秋〉,頁21。 39 君子之于辭也,有正辭、有常辭,亦有微辭;有異辭,亦有同辭;有內辭, 亦有外辭;有遠近之辭,有褒貶之辭,有予奪之辭,有進退之辭;有賢之、 善之、喜之、幸之之辭;有大之、重之之辭,有抑之、略之、賤之之辭; 其不得已也,或從而為之之辭。段熙仲,《春秋公羊學講疏》,第三編〈屬 辭‧述傳〉,頁15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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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公十六年《春秋經》:「夏,成周宣謝災。」《公羊傳》:「成 周者何?東周也。宣謝者何?宣宮之謝也。……成周宣謝災,何 以書?記災也。外災不書,此何以書?新周也。」 襄公九年《春秋經》:「春,宋火。」《公羊傳》:「……何以 書?記災也。外災不書,此何以書?為王者之後記災也。」 「內外」之分際,《春秋》頗為講究。一般而言,華夏為內,夷狄 為外;《春秋》宗魯,就華夏而言,魯為內,其他中原諸侯為外。《春 秋》書例,為「外」之事往往不書;除非關連涉及到魯國。宋大水,齊 大災,原為國外大事,一般不書,但因水災瘟疫波及魯國,故書之。成 周災、宋火同屬魯國之外災害,然孔子《春秋》標榜「新周故宋」,故 變例而書。由此可見,「《春秋》無通辭,從變而移」;《春秋繁露• 精華》亦云:「《春秋》無達辭,從變、從義」;從變、移辭、從義, 而書法在其中。 《春秋》之書例,內其國而外諸夏,內諸夏而外夷狄,40內外遠近 異辭,其中自有尊卑褒貶之義在。就內外而言:以朝聘為例,內曰如, 外曰來、來朝;言如者,尊內也。俱是蒞會,內書會,外書如。同為聘 使,天王言「使來聘」,內言「如京師」。等是交聘,於外言「使來聘」, 內書「如」。同一會葬,外言「來會葬」,內書如某葬某公。俱是殺大 夫,於外直書其事,於內書「刺之」。41內外既異辭,書法自有別。讀 者從內外異辭,以見親疏遠近、尊卑褒貶,以見《春秋》書法所取義。 由此觀之,考察《春秋》所體現孔子「竊取」之義,自當以遣詞造句之 修辭為津梁。錢鍾書著《管錐編》,直指「《春秋》之書法,實即文章 之修詞」,不為無理。

40 內外之分際,或稱之為「我者」與「他者」。論者以為,「我人」與「他 者」之間的界限,在春秋之世,卻也不斷改變。華夏秩序逐漸延伸於內外 的他者,終於蛻變為中華文化圈。許倬雲,《我者與他者,中國歷史上的 內外分際》(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2009),〈周代封建的天下〉,頁 18。 41 段熙仲,《春秋公羊講疏》,第五章〈遠近‧第三內外異辭〉,頁 19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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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以為,《春秋》「何以書」之取義,或多或少亦涉及「如何書」 之修辭。此法國漢學家汪德邁所謂「形式和內容相互滲透」之特別寫法, 《春秋》書法自有體現。《禮記•經解》所謂「屬辭比事,《春秋》教 也」,亦即《孟子•離婁》所稱「其事其文」。藉事以定辭,因辭而見 事,經由比事屬辭,而《春秋》書法可以如撥雲霧而睹青天。《史記• 司馬相如列傳》太史公曰:「《春秋》推見至隱」,42《春秋》之隱微, 得文章修辭作為解讀之階梯,遂可以登堂而入室。可見「屬辭」之講求, 對於探究《春秋》書法自是關鍵。 《公羊傳》以義理解釋《春秋》,強調防微杜漸,特別關注「初」、 「始」。《公羊傳》解經,若非原始要終,推原究委,盡心致力於屬辭 比事,將難以精準貼切拈出「其義」。43如疾始滅(隱2、隱8)、譏始 不親迎(隱2)、疾始取邑(隱4)、譏始僭諸公(隱5)、疾始以火攻 (桓7)、譏始忌省(莊22)、初稅畝(宣15)、作丘甲(成1)、譏始 用田賦(哀12)等等,有履霜堅冰至,一葉落而知天下秋之意。《公羊 傳》解《春秋》,間有褒揚人與事者,如荊始能聘(莊23),柯之盟齊 桓之信始著(莊13)、楚始有大夫來聘(文9)等,《公羊傳》釋《春 秋》之記事,選用「始」、「初」字斷案,若非將《春秋》16500字作 整體觀照,原始要終,掌握來龍去脈作系統思維,就難以進行「比事」 與「屬辭」,而得出孔子之所「取義」。元程端學《春秋本義》綜考《春 秋》,以為有大屬辭比事,有小屬辭比事,44可謂知言。

42 漢‧司馬遷著,日‧瀧川資言考證,《史記會注考證》,卷 117〈司馬相如 列傳〉,頁1232。 43 楊樹達,《春秋大義述》,主今文學,注重以義說《經》。攸關史事來龍 去脈之敘述,亦多徵引《公羊傳》、《穀梁傳》,而不取《左傳》敘事之 「究終始」。從而可見,屬辭比事自是古今學者解讀《春秋》書法之鎖鑰。 44 元‧程端學,《春秋本義》(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文淵閣《四 庫全書》本,冊160,卷首〈通論〉,頁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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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羊傳》弒君之書法與《春秋》「屬辭比事」之

修辭觀

孔子纂修《春秋》時,藉事以定辭,因辭而見事,此《公羊傳》引 「子女子曰」所謂「以《春秋》為《春秋》」,是《春秋》文字有孔子 修飾者矣。後人解讀《春秋》,若運以「屬辭比事」,類比或對比相近 相反之事跡,鏈接上下前後之文辭;如此,則《春秋》之微辭隱義,不 難求索而得。《春秋》「推見至隱」之「義」,可以即器以求道、順指 而得月。 《史記•孔子世家》稱:孔子因魯史記作《春秋》,「約其文辭而 指博」;且謂孔子「為《春秋》,筆則筆,削則削,子夏之徒不能贊一 辭。」文約指博,高弟不能贊一辭,此《春秋》謹嚴之說。文約,則義 晦;《春秋》據魯史而有筆削,則其取義難測。經有筆削,文又省約, 外加《春秋》有忌諱之辭,文辭不可以書見,遂多衍為微辭隱義。《春 秋》解讀之困難,詮釋之紛歧,大抵緣於此。朱熹曾直言《春秋》難看、 難知、難說、不可曉。孔子作經,直載當時之事,有所取義,都不說破, 蓋有言外之意。問題關鍵皆在「不可以書見」之微辭隱義。清章學誠《文 史通義•言公》早已指出:「惟義之求」,為有志《春秋》之業者盡心 致力之焦點;而「所以藉為存義之資」之「其事與文」,堪作津筏,不 可揚棄不顧。 《左傳•成公十四年》君子曰:「《春秋》之稱,微而顯,志而晦, 婉而成章,盡而不汙,懲惡而勸善,非聖人孰能脩之?」此即所謂「《春 秋》五例」,其中,微而顯、志而晦、婉而成章,為《春秋》書法之曲 筆;「盡而不汙」,為直書之書法,皆屬「如何書」之書法。唯「懲惡 勸善」,乃「何以書」之目的。《公羊傳》、《穀梁傳》釋《經》,亦 有舉重、舉輕、內辭、未畢辭之書法,要皆關注「如何書」之文章修辭。 由於書法之體現,植基於「形式和內容相互滲透」,故討論《春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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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何以書」與「如何書」當兼顧並重,不宜偏廢;而「如何書」之 修辭觀,久為學界所忽略,今特取為研究之焦點。

(一)屬辭為《春秋》比事取義之津梁

《史記•十二諸侯年表序》謂:孔子斟酌魯史舊聞(即《不脩春秋》), 編次成為一部有筆削褒貶存乎其間之《春秋》,「約其辭文,去其煩重, 以制義法」,為其制作之程序與要領,三言勾勒出孔子《春秋》之歷史 編纂學來。約其辭文,謂整飾其文句,即《孟子•離婁下》稱孔子作《春 秋》之「其文則史」,《禮記•經解》所謂屬辭之書法;去其煩重,指 對《不脩春秋》原始史料作去取筆削,即《孟子》所謂「其事則齊桓晉 文」諸稱霸事蹟之剪裁安排,相當於《禮記•經解》所謂比事。〈十二 諸侯年表序〉稱「以制義法」,遂整合史文之約飾,史事之去取,即所 謂「屬辭比事」之《春秋》教而言之。其中,「約其辭文」,為筆削去 取之後,如何巧妙呈現史義之關鍵。 孔子志在《春秋》,故「引史記,理往事,正是非,見王心」,所 謂「因其行事,而加乎王心焉。以為見之空言,不如行事博深切明」(《春 秋繁露•俞序》。孔子初衷,欲「因行事」而「見王心」。然而《春秋》 之義卻因「不可以書見」,往往以「推見至隱」之方式表出。由於《春 秋》文辭寓含若干「刺譏褒諱挹損」之義意,《朱子語類》載錄朱熹觀 點,亦以為《春秋》「都不說破」,「蓋有言外之意」。如何破解《春 秋》之「言外之意」、弦外之音?如何尋繹《春秋》「不說破」之密 碼與取義?筆者以為,關鍵當在「其文則史」之屬辭,「約其辭文」之 文章修辭上。因為,案其所屬之辭,核以所比之事,孔子所竊取之史義, 遂隱約可知。 言外之意,或稱意在言外,即後世所謂詩歌語言之一;《易傳》之 立象盡意,六朝玄學之言意之辨,宋代詩學之言外有意,頗可借鏡。45由

45 張高評,《宋詩之新變與代雄》(臺北:洪葉文化出版公司,1995),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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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觀之,《春秋》著述之核心,為「加乎王心」之「空言」,即孔子取 義之所在;〈太史公自序〉引孔子言,既稱「載之空言,不如見之於行 事之深切著明」,於是孔子作《春秋》,開啟「史家於序事中寓論斷」 之法,取義即寓含於記事與修辭之中。朱熹以為《春秋》直載時事,備 錄是非,「但聖人只是書放那裏,使後世因此去考見道理如何便為是, 如何便為不是」;「但聖人作經,直述其事,固是有所抑揚」;46如何 從聖書考見道理?如何從述事探測抑揚褒譏?其中津筏,當在遣詞造句 之屬辭。 《春秋》之取義,途徑有二:或由事取義,或因文取義,各有側重。 由事取義者,如朝聘會盟,事也;或譏或褒、或與或不與,義也。侵伐 敗滅,事也;或疾或善,或言或諱,義也。而所以述事表義者,文也。 因文取義者,如諸夏夷狄,文也;假託以明內其國而外諸夏,內諸夏而 外夷狄,義也。公侯伯子男,文也;藉以褒貶進退人物,義也。夷考其 實,《春秋》之編修,因事以定辭,由辭而見事,文辭與史事頗難區分; 運以屬辭比事,《春秋》書法乃出。章學誠《文史通義•言公》稱:「載 筆之士有志《春秋》之業,固將惟義之求。其事與文,所以藉為存義之 資也。」斯言有理。其事與其文兩相比較,後人解讀《春秋》,「屬辭」 必須憑藉「比事」為階梯,方能進窺「取義」之堂奧。 近八十年前,劉異發表〈孟子《春秋》說微〉論文,從遣詞造句之 修辭視角,揭示《春秋》「因文取義」之例;錢鍾書《管錐編》稱:「《春 秋》之書法,實即文章之修詞」,於此可以相互發明。「因文取義」之 例目有十:一曰同文見義,二曰異文見義,三曰去文見義,四曰闕文見 義,五曰詳文見義,六曰略文見義,七曰重文見義,八曰錯文見義,九 曰諱文見義,十曰微文見義;各有詮釋,皆有舉例。47陳立《公羊義疏》,

錄三,〈詩歌語言與言外之意〉,頁521-549。張高評,〈《詩人玉屑》「意 在言外」說述評─以含蓄、寄託、諷興為核心〉,四川大學《新國學》 第8 卷(成都:巴蜀書社,2010),頁 199-232。 46 宋‧黎靖德編,《朱子語類》,卷 83〈春秋綱領〉,頁 2156、2157。 47 劉異,〈孟子《春秋》說微〉,國立武漢大學《文哲季刊》第 4 卷第 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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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覽《春秋》書法,更凸出「託文見義」,作為《春秋》「如何書」之 總歸趣。換言之,《春秋》書法「如何書」之修辭觀,上述「因文取義 十例」,乃分言之;若一言以蔽之,則曰託文見義而已矣。48 新近學界研究《春秋》書法,有以語法及詞序視角考察《公羊》《穀 梁》者,明言:「《春秋》書法,就是《春秋》一書的遣字(詞)造句 之法」。49又有論者指出:《春秋》筆法可「藉助語言符號的組織以實 現」;在語言表達層面上,《春秋》筆法是運用含蓄的手法,傳達言外 之意的一種修辭方式。50今參考上述有關《春秋》書法之屬辭約文,因 文見義,選擇《公羊春秋》「弒君」之事例十二,覆按「如何書」之表 達藝術,以印證「《春秋》之書法,實即文章之修詞」之說。

(二)《公羊傳》「弒君」之書法與修辭觀

元趙汸(1319-1369)著有《春秋屬辭》15卷,考述《春秋》遣詞 造句之原委,專以修辭視角解讀《春秋》書法。拈出《春秋》筆削之大 凡有八,其一曰存策書之大體,其二曰假筆削以行權,其三曰變文以示 義云云。51曾言:「《春秋》以禮法脩辭,學者弗深考爾。」52《易•乾 文言》云:「修辭立其誠」;《春秋》之修辭,多歸本於恭敬忠信禮讓,

(1935.6),頁 509-547。阮芝生,《從公羊學論春秋的性質》(臺北:國 立臺灣大學文學院,文史叢刊之二十八,1969),曾詳加引述申說,三、 〈春秋之義‧因文取義十例〉,頁110-118。 48 陳立,《公羊義疏》(臺北:商務印書館,1968),頁 420。參考林義正, 《春秋公羊傳倫理思維與特質》(臺北:臺灣大學出版中心,2003),〈結 論〉,頁28-29。 49 孫良明,《中國古代語法學研究》(北京:商務印書館,2002),〈《公 羊傳》《穀梁傳》解說「《春秋》書法」表現出的語法分析〉,頁10-18。 50 池昌海,《先秦儒家修辭要論》(北京:中華書局,2012),第八章〈《春 秋》筆法分析上〉,頁250。 51 元‧趙汸,《春秋屬辭》(臺北:大通書局,1970),〈春秋屬辭序〉, 頁14677。 52 同前註,卷 4〈存策書之大體第一之四〉,「外弒君從赴告」,頁 14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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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漢鄭玄〈六藝論〉稱:《左氏》善於禮,53此中暗寓孔子之所取義。 今以《公羊春秋》「弒君」之書法為研究文本,參考《左氏傳》、《穀 梁傳》之經解,以及宋胡安國《春秋傳》、陳傅良《春秋後傳》、家鉉 翁《春秋集傳詳說》、陳深《讀春秋編》、李明復《春秋集義》、李廉 《春秋諸傳會通》、元趙汸《春秋屬辭》、清方苞《春秋通論》、《春 秋直解》等書,以考察《公羊傳》「如何書」之書法,側重「其文則史」 之「屬辭」。換言之,探討《公羊傳》對於「弒君」之大惡,如何藉遣 詞造句之修辭方式,巧妙表達其中「褒諱挹損」之史義。 《春秋》經載弒君三十六,就《公羊春秋》而言,有經無傳者凡十 二,54可以存而不論。其餘《公羊傳》解經有關「弒君」者,凡十四例, 依發生時間之先後為序,如公薨(隱11)、宋督弒其君與夷及其大夫孔 父(桓2)、公薨于齊(桓18)、宋萬弒其君捷及其大夫仇牧(莊12)、 公薨(閔2)、晉里克弒其君卓及其大夫荀息(僖10)、宋人弒其君處 臼(文16)、莒弒其君庶其(文18)、閽弒吳子餘祭(襄29)、楚子虔 誘殺蔡侯般(昭11)、楚公子比弒其君虔于乾谿(昭13)、許世子止弒 其君買(昭19)、盜殺蔡侯申(哀4)、齊陳乞弒其君舍(哀6)等等。 就「弒君」之型態而言,可分六類:其一,魯君見弒而內辭書薨者 三、書卒者一;其二,外辭非手弒而書弒者五,《公羊》傳經三;其三, 外辭書弒君及其大夫者三;其四,微賤而弒君者二;其五,稱人以弒、 稱國以弒者各一;其六,外弒君、殺他國君者各一。篇幅所限,只論證 前三類。由此觀之,《春秋繁露》〈竹林〉篇所謂「《春秋》無通辭,

53 參考張其淦,《左傳禮說》(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8),《叢書集 成續編》影印《寓園叢書》本。 54 如衛州吁弒其君完(隱 4)、齊無知弒其君諸兒(莊 8)、楚世子商臣弒其 君頵(文1)、齊人弒其君商人(文 18)、晉趙盾弒其君夷臯(宣 2)、鄭 歸生弒其君夷(宣 4)、陳夏徵舒弒其君平國(宣 10)、齊崔杼弒其君光 (襄25)、衛甯喜弒其君剽(襄 26)、蔡世子般弒其君固(襄 30)、莒人 弒其君密州(襄31)、吳弒其君僚(昭 27),皆有經無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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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變而移」;〈精華〉篇亦云:「《春秋》無達辭,從變、從義」,於 《公羊傳》解說「弒君」,其《春秋》書法可以管窺一斑。論說如下: 其一,魯君見弒而內辭書薨者三、書卒者一 劉異撰〈孟子春秋說微〉,揭示因文取義之例有十。其中,文有損 益,用昭微旨者,謂之異文見義。為尊者諱,彰以晦示者,謂之諱文見 義。《春秋》於魯君見弒,不書弒而書薨,即切合上述異文見義、諱文 見義之義例。 《公羊傳》解釋《春秋經》,主張大一統,故極用心於「內外分際」 之書法。成公十五年《公羊傳》稱:「《春秋》內其國而外諸夏,內諸 夏而外夷狄」,堪作代表。故《春秋》同書一事,而內外異辭者,辭為 君子所修,《孟子》所謂「其文則史」;劉異〈孟子春秋說微〉所謂「異 文見義」:「事雖從同,文有損益,修辭立誠,用昭微旨」。如同為弒 君,《春秋》於外弒君則從赴告,直記其事,不作婉飾,如衛州吁弒其 君完(隱4)、齊無知弒其君諸兒(莊8)、晉趙盾弒其君夷皋(宣2)、 鄭歸生弒其君夷(宣4)、陳夏徵舒弒其君平國(宣10)、蔡世子般弒 其君固(襄30)、莒人弒其君密州(襄31)、吳弒其君僚(昭27)之類; 手弒者與見弒者皆不隱不諱,史文明確,無可懷疑。書寫魯君見弒為內 辭,《春秋》於內則當「為尊者諱」,與外弒君「比事」相較,遂有殊 異之「屬辭」。魯君見弒,皆諱書「薨」而不直書「弒」,所謂內外異 辭也。 1、公薨 元趙汸《春秋屬辭》,說《春秋》筆削大凡有八,其一曰「存策書 之大體」,謂其事與策書(即《不脩春秋》)大體近似,唯「其文則史」 經由修飾而略有殊異。如同為弒君,魯國以外皆直書「弒」,魯國國君 則內辭曲筆為「薨」,《春秋》略常以明變,此之謂「略文見義」、「異 文見義」、「諱文見義」。以今遣詞造句之修辭言之,內辭之書法,蓋 盡心致力於述語或謂語之修辭,切合《春秋》「為尊者諱」之書法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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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55趙汸《春秋屬辭》卷三〈存策書之大體第一之三〉,揭示內辭之 書例,所謂「凡公薨書地,弒則諱而不地」。《春秋》書「公薨」,薨 而書地書葬者九;實弒書薨,不地且不葬者二。56「實弒書薨」如: 隱公十一年《春秋經》:「冬,十有一月壬辰,公薨。」《公羊 傳》:「何以不書葬?隱之也。何隱爾?弒也。弒則何以不書葬? 《春秋》君弒,賊不討,不書葬,以為無臣子也。子沈子曰:「君 弒,臣不討賊,非臣也。子不復讎,非子也。葬,生者之事也。 《春秋》君弒,賊不討,不書葬,以為不繫乎臣子也。」公薨何 以不地?不忍言也。隱何以無正月?隱將讓乎桓,故不有其正月 也。」57 《春秋經》隱公十年載:「翬帥師會齊人,鄭人伐宋」,是自此以 往,公子翬已擁有兵權,可挾為自重之資。據《左傳》隱公十一年,「羽 父請殺桓公,將以求大宰」,羽父,即公子翬,既已擁兵自重,故使出 連環計,以「請殺桓公」為手段,「將以求大宰」為目的。未料諂媚錯 估形勢,隱公始終心存攝政傳位之心,導致「羽父懼,反譖公于桓公而 請弒之」。元程端學《春秋本義》稱:「大夫專兵擅政,未有不弒其君 而奪其國者。」又謂:「《春秋》兩書翬帥師於前,著隱公被弒於後, 所以戒後世權不可下移也。」58程端學詮釋魯隱公見弒事件,衡以比事 屬辭之書法,探究本末終始,可謂得其正解。由此觀之,魯隱公之死亡, 出於臣下公子翬(羽父)之弒君;而孔子作《春秋》,為尊者諱惡,故 隱諱其事,但書「公薨」二字而已。

55 閔公元年《公羊傳》,「《春秋》為尊者諱,為親者諱,為賢者諱。」參 考池昌海,《先秦儒家修辭要論》,第九章〈《春秋》筆法分析〉下,頁 264-265。 56 元‧趙汸,《春秋屬辭》,卷 3〈存策書之大體第一之三〉,《通志堂經解》 本,頁14718。 57 漢‧公羊壽傳,何休解詁,唐‧徐彥疏,《春秋公羊傳注疏》,卷 3,頁 41。 58 元‧程端學,《春秋本義》,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卷 3,冊 160,頁 20, 總頁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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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參考《左傳》以史傳經,及外辭弒君直書之例,則此則《經》文 當書「魯羽父弒其君隱公」。但因弒君悲劇發生在魯國國內,於《春秋》 書之,屬於內辭,故出以略文、異文、諱文之書法以示義,但書「公薨」 而已。所以隱諱其事,此「《春秋》推見至隱」之一例。就魯國國君而 言,「凡公薨必書其地者,詳內事,重凶變也。」若非壽終正寢,死於 非命,則不書地。魯隱公實見弒而書薨,既不書地,亦不書葬,《公羊 傳》以為隱諱,不忍言。元趙汸《春秋屬辭》則以為「史有諱國惡之義, 臣子不忍斥言」;「書薨不言地,則雖諱而實亦不可掩矣!」無論書法 出自孔子,或本乎舊史,此之謂「《春秋》無達辭,從變從義」。 2、公薨 清方苞《春秋通論》稱:魯君「其薨而不地,葬而不志,則孔子削 之以見義。」59換言之,魯史舊文(即《不脩春秋》)書魯君之薨,本 繫以地;其葬,亦志之。孔子修《春秋》,為體現為尊者諱恥、諱國惡 之書例,於是削之而不地不志。試與外辭書弒相較,從詞句之刪存修飾, 可以考見微言大義,此之謂「從變從義」。今考察《春秋》之書法,魯 君實見弒,而曲筆書「薨」者,又有閔公之弒: 閔公二年《春秋經》:「秋,八月辛丑,公薨。」《公羊傳》: 「公薨何以不地?隱之也。何隱爾?弒也。孰弒之?慶父也。殺 公子牙,今將爾,季子不免。慶父弒二君,何以不誅?將而不免, 遏惡也;既而不可及,緩追逸賊,親親之道也。」(卷9,頁115) 晉杜預《春秋經傳集解》所謂:「實弒書薨,又不地者,皆史策諱 之。」60孔子據魯史而修《春秋》,蓋已諱飾如此。杜預所云,可與《公 羊傳》解經相發明。據《公羊傳》莊公二十七年,公子慶父為莊公同母 弟。莊公三十二年慶父於莊公死後殺世子子般,本欲自立,國人不與, 懼而奔齊,故《經》書「公子慶父如齊」。閔公元年冬,《經》書「齊

59 清‧方苞,《春秋通論》,文津閣《四庫全書》本,經部春秋類,卷 2〈魯 君即位薨葬〉,頁440。 60 唐‧孔穎達,《春秋左傳正義》,卷 11,閔公二年〈注〉,頁 5,總頁 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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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孫(即公子慶父)來」,《春秋》通過屬辭比事,以「外之」貶刺慶 父,此乃《春秋》之修辭,此《公羊傳》徵引子女子之說,所謂「以(不 脩)《春秋》為《春秋》」。61同文見義,此又一例。慶父自齊返魯, 於殺子般之後,又弒閔公。所以《公羊傳》說:「公薨何以不地?隱之 也。何隱爾?弒也。孰弒之?慶父也。」 依《春秋》書例,凡魯君死亡,例稱「公薨」,多書地,如公薨于 路寢(莊32)、公薨于小寢(僖33)、公薨于臺下(文18)、公薨于路 寢(宣18)、公薨于路寢(成18)、公薨于楚宮(襄31)、公薨于乾侯 (昭32)、公薨于高寢(定15)皆是。今魯君去世,書薨不書地,持屬 辭比事衡以一部《春秋》之書例,所謂從變從義,諱文見義、略文見義。 宋胡安國《春秋傳》稱此一弒君事件:「魯史舊文必以實書。其曰『公 薨不地』者,仲尼親筆也。」可見經文經孔子筆削,有孔子所修者,錢 穆稱「孔子對春秋舊文必有修正無疑,但所修者主要在其辭」,亦此之 謂。書薨不書弒,乃諱文見義。胡安國《春秋傳》為之設問:「然則諱 而不言弒,何以傳信於將來?」曰:「書薨以示臣子之情,不地以存見 弒之實。何為無以傳信也?」62藉異文、略文以見義,因諱文以見義, 屬辭比事之功為多。 3、公薨於齊 魯君去世,按書例:「公薨書地,弒則諱而不地。不成喪,不書葬。」 關於魯桓公之死亡,《春秋》所書,又從變而移,「不成喪」,卻又書 葬,此孔子修《春秋》「從變,從義」之體現。《春秋繁露》所謂「《春 秋》無達辭」,從特例可以看出微言大義來。63如魯桓公之見殺:

61 漢‧公羊壽,《春秋公羊傳注疏》,閔公元年,「《春秋》為尊者諱,為 親者諱,為賢者諱。子女子曰,『以《春秋》為《春秋》。』」頁114。 62 宋‧胡安國,《春秋傳》,卷 10〈秋八月辛丑公薨〉,頁 45。 63 《春秋》書法,特文以發疑者多,清.方苞,《春秋直解》頗有闡發,如 卷2,頁 31;卷 5,頁 9、44、50;卷 6,頁 15、29,是其例也。元.趙汸, 《春秋屬辭》所謂「特筆者,所以正名分,決嫌疑也。」卷13,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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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公十八年《春秋經》:「夏,四月丙子,公薨于齊。丁酉,公 之喪至自齊。冬,十有二月己丑,葬我君桓公。」《公羊傳》: 「賊未討,何以書葬?讎在外也。讎在外則何以書葬?君子辭 也。」(卷5,頁68) 孔氏曰:「弒者,伺候閒隙,試犯其君。」魯桓公薨于齊,實齊人 之弒君,亦此之類。宋張洽《春秋集註》頗言《春秋》內辭外辭之分野: 「本國之事書之與他國同,則非所以見尊君親上之意。是以桓公見殺, 不得不諱,又當不沒其實,以示後世之傳信,故曰婉而成章也。」64《春 秋》書法既要為君親諱飾,又要兼顧錄實傳信,故出以婉而成章之曲筆, 孔子之苦心孤詣,亦良難矣。試考察《春秋》記述此事件之始末,要皆 據事直書,都不說破。若運用「屬辭比事」以解讀之:「案其所屬之辭, 核以所比之事」,則思過半矣。桓公十八年《經》載:「春,公、夫人 姜氏遂如齊。夏四月丙子,公薨于齊。丁酉,公之喪至自齊。冬十有二 月己丑,葬我君桓公。」若衡以屬辭比事之《春秋》教,原始要終,張 本究末,雖不明書齊人戕殺桓公,而桓公之不得其死,言外之意已昭然 若揭。若再參考《左傳》敘事,桓公與姜氏將如齊,申繻已暗示男女相 瀆必敗。其後文姜與齊襄通,公謫之,以告。齊襄乃享公,使公子彭生 乘車,而公薨於車。《公羊傳》所謂「讎在外也」,暗指齊襄。依書例, 有讎在外未討,不得書葬。今何以書葬?《公羊傳》以為「君子辭」, 為尊者諱,從變而移,因內辭而諱文見義。可見,《春秋》經文自有孔 子所筆削、所修定之文辭。 宋胡安國《春秋傳》解讀《春秋經》,最得屬辭比事之《春秋》教: 「魯公弒而薨者,則以不地見其弒;今書桓公薨于齊,豈不沒其實乎? 前書『公與姜氏如齊』,後書『夫人孫于齊』,去其姓氏,而莊公不書 即位,則其實亦明矣!」65連屬前後之文辭,類比相關之事蹟,探本究

64 宋‧張洽,《春秋集註》(北京:商務印書館,2005),文津閣《四庫全 書》本,卷2,總頁 120。 65 宋‧胡安國,《春秋傳》,卷 6,頁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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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則《春秋》「都不說破」之隱義微辭,寓含之「言外之意」,多可 得而知之。錢鍾書稱:「《春秋》書法,即文章之修詞」,此言有理。 4、子卒 《春秋》大義在正名辨實,故稱謂之異同,攸關褒貶之表述。譬如 對於魯君即位「未逾年」即被殺,則稱「子卒」。意謂父王方薨,子方 即位;人子居喪未滿一年,又見弒,故書「子卒」,以示哀憫之意。稱 謂修辭攸關於孔子情懷之表達,書寫之心態,《春秋》之所取義,亦由 此可見,如: 文公十八年《春秋經》:「冬,十月,子卒。」《公羊傳》:「子 卒者孰謂?謂子赤也。何以不日?隱之也。何隱爾?弒也。弒則 何以不日?不忍言也。」(卷14,頁183) 太子赤,為魯文公嫡長子。文公於「春王二月丁丑薨」,太子身為 人子居喪,故稱子。冬十月,公子遂殺太子赤,立宣公倭,其始末詳《左 傳》所敘。依《春秋》書法:「內殺大夫例:有罪不日,無罪日」,今 太子赤嗣君即位未逾年即見弒,《春秋》因其無罪而不日,所以悲憫而 不忍言也。《經》但書「子卒」而已,何以知其見弒?胡安國《春秋傳》 云:「何以知其賊乎?上書大夫並使,下書子卒夫人歸,則知罪之在公 子遂矣。」66亦以探本究末,通覽《春秋》記事,此一弒君事件,與莊 公三十二年《春秋》書「子般卒」,同一書法。案其所屬之辭,核以所 比之事,未經說破之「言外之意」可以獲得破譯。由此觀之,解讀《春 秋》書法,衡以屬辭比事,必須運用系統思維,整體觀照。 《史記•匈奴列傳》太史公曰:「孔氏著《春秋》,隱桓之閒則章, 至定哀之際則微。為其切當之文而罔褒,忌諱之辭也。」67《春秋》多

66 宋‧胡安國,《春秋傳》,卷 15〈冬十月子卒〉,頁 75。案,文公十八年, 其前,《春秋經》載,「秋,公子遂叔孫德臣如齊。」其後,《春秋經》 載,「夫人姜氏歸於齊。」所謂屬辭比事之書法也。 67 漢‧司馬遷著,日‧瀧川資言考證,《史記會注考證》,卷 110〈匈奴列傳〉 「太史公曰」,頁117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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忌諱之辭,往往藉諱文以見義,實不限定、哀之際,如上所述魯君見弒 而書「薨」之類。宋家鉉翁《春秋集傳詳說》,於魯君見弒而書薨,文 辭曲飾諱書,以為乃「出於聖人之特筆」,其說云: 夫弒君之賊,非其國之大臣正卿,則貴介公子之用事而有權任 者。……史臣欲正其罪,必將以爭之乃可。而魯無董狐南史之直, 則亦為之諱之而以正薨書矣。故魯桓之書薨,魯史為權臣諱也。 及聖人作《經》,欲直正其罪,則為播先君之惡,故因其已書而 示微意焉。隱之死,不地不葬。桓之死,曰薨於齊;又曰夫人姜 氏孫於齊。赤之弒曰襄仲如齊,子卒。而隱、桓、赤之弒乃白, 出於聖人之特筆者也。68 宋家鉉翁綜觀《春秋》之弒君,「按全《經》之辭而比其事」,發 現一通則:「弒君之賊,非其國之大臣正卿,則貴介公子之用事而有權 任者」,如魯公子翬之弒隱公、魯公子慶父之弒閔公、晉趙盾之弒其君、 齊崔杼之弒其君之倫,是其鐵證。大夫竊命,陪臣專權,此《春秋》弒 君三十六之所由。就孔子作《春秋》而言,史臣書弒君,若直書其事, 無異批正卿權臣之逆鱗,觸忌犯諱莫甚於此。於是史臣發揮「屬辭比事」 之書法,加以諱文曲飾,以體現微辭隱義。家鉉翁所謂「出於聖人之特 筆」者,所謂「正名分,決嫌疑」,所正、所決者,要皆「如何書」之 書法。換言之,大多為文章之修辭,表達之藝術。治《春秋》者既志在 「惟義之求」,憑藉其事其文,可以考求「其義」之隱微,而其津筏尤 在「其文」,諸如特筆方面。 其二,外辭非手弒而書弒者五 《春秋》書弒君,除魯國四案外,諸侯各國尚有「非手弒而書弒者」, 其例有五。宋李廉《春秋諸傳會通》指出,此五例即晉趙盾弒其君夷皋

68 宋‧家鉉翁,《春秋集傳詳說》(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綱 領‧原春秋託始下〉,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冊158,頁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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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2)、鄭公子歸生弒其君夷(宣4)、楚公子比弒其君虔(昭13)、 許世子止弒其君買(昭19)、齊陳乞弒其君舍(哀6)。69 漢董仲舒《春秋繁露•玉杯第二》稱:「《春秋》正是非,故長於 治人。」《史記•太史公自序》提示《春秋》之作用,在「別嫌疑,明 是非,定猶豫,善善惡惡,賢賢賤不肖。」《春秋》書手弒與加弒之書 法,於疑是褒貶之際,進行定奪裁判,此固《春秋》之大義,為孔子所 尤盡心致力處。考諸弒君本事,操刀弒君者已確指甲所為,然孔子修《春 秋》,卻坐實乙乃弒君之賊。表象與實情之間,落差極大。「何以書」 之懲戒與「如何書」之實錄,依違之際,遂成為《春秋》「非手弒而書 弒」之研討焦點。此五例中,《公羊春秋》有經無傳者一,即〈鄭公子 歸生弒其君夷〉。《公羊春秋》無傳者,筆者以胡安國《春秋傳》、方 苞《春秋直解》補說之,所以求其全也。 1、晉趙盾弒其君夷皋 宣公元年《春秋經》:「秋,晉趙盾帥師救陳。」「冬,晉趙穿 帥師侵柳。」(卷15,頁189) 宣公二年《春秋經》:「秋,九月乙丑。晉趙盾弒其君夷獔。」 《公羊傳》:闕文。 據宣公二年《左傳》:「乙丑,趙穿殺靈公於桃園」,身為正卿之 趙盾,「未出山而復」,則手弒晉靈公者為趙穿,似乎無可懷疑。然晉 太史董狐卻書曰:「趙盾弒其君」,以示於朝。孔子修《春秋》,全據 晉史,不施削易,亦書「趙盾弒其君夷皋」,與「齊崔杼弒其君光」(襄 25)全據齊史同。此即《公羊傳》引子女子所云「以《春秋》為《春秋》」, 所謂同文見義也。趙盾「不然」晉太史所書,太史對曰:「子為正卿, 亡不越竟,反不討賊,非子而誰?」太史堅持所書,贏得後世之孔子贊 賞曰:「董狐,古之良史也,書法不隱。」由此觀之,孔子纂修《春秋》

69 宋‧李廉,《春秋諸傳會通》(臺北:大通書局,1972),《通志堂經解》 本,卷14〈晉趙盾弒其君夷臯〉,頁 1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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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弒,全據晉太史書法。於是乎爭論由此而起:手弒晉君者明明是趙穿, 何以良史董狐卻直書為趙盾?而孔子且大表認同,推崇為「書法不隱」。 夷考其實,問題焦點,當是「反不討賊」,不在「亡不越竟」。趙盾弒 君事,《公羊傳》載於宣公六年: 宣公六年《公羊傳》:「親弒君者趙穿也。親弒君者趙穿,則曷 為加之趙盾?不討賊也。何以謂之不討賊?……趙穿緣民眾不 說,起弒靈公,然後迎趙盾而入,與之立于朝,而立成公黑臀。」 (卷15,頁191-193) 考《公羊春秋》書例,書弒君後不復見者唯三事,餘皆再見復見以 著義。70「秋九月乙丑,晉趙盾弒其君夷獔」,初見於《公羊春秋》宣 公二年,宣公六年《公羊春秋》書「晉趙盾衛孫免侵陳」,《公羊傳》 復見趙盾,云:「趙盾弒君,此其復見,何?親弒君者趙穿也,親弒君 者趙穿,則曷為加之趙盾?不討賊也。」何休《公羊解詁》釋之曰:「復 見趙盾者,欲起親弒者趙穿非盾」;清王闓運《春秋公羊傳箋》云:「為 前書趙盾殺,欲見文實之義,加殺與親殺不同。」71實殺親殺為趙穿, 文弒加弒為趙盾。然則以弒君罪責加之趙盾者,端在身為正卿而「不討 賊」,則其無君之心可知。據《公羊春秋》之書例,弒君案發之後,某 些特定人物「復見」者,所以顯著其褒貶之義。昭公十三年,楚公子棄 疾弒公子比,《公羊傳》稱為「加弒」;趙盾之復見,亦所以著其「加 弒」之義,所謂「加之趙盾,不討賊也。」依《公羊傳》之提問:「親 弒君者趙穿,則曷為加之趙盾?」後世之疑問已聚焦提出。《公羊傳》 成書於《左傳》之後,故敘趙盾弒君事大同小異,精彩生動卻不相如。 文末突出問題焦點,原來趙穿手弒靈公,是為「迎趙盾,與之立于朝」;

70 漢‧公羊壽傳,漢‧何休《解詁》,唐‧徐彥疏,《春秋公羊傳注疏》, 《十三經注疏》本,卷 15,宣公六年,〈注〉,「據宋督、鄭歸生、齊崔 杼弒其君,後不復見。」〈疏〉,「然則《春秋》之內,書名弒君後不復 見者,唯此三人耳。餘見者,皆著義焉。」頁10,總頁 191。 71 清‧王闓運著,黃巽齋校點,《春秋公羊傳箋》(長沙:岳麓書社,2009), 卷6,宣公六年,頁 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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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左傳》所敘文尾近似,足相發明。於是晉史書賊曰:「晉趙盾弒其 君夷獔」,乃不為無辜,此《春秋》家所謂「不手弒而書弒」也。 趙盾身為正卿,弒君事發,何以「未出山而復」?晉靈公見弒,趙 盾又為何「反不討賊」?其中或有不可告人之隱情。所以,討不討賊, 才是問題之焦點重心;越不越境,只是衍生之枝節動作。孔子所惜之「越 竟乃免」,意指趙盾在事發當初,若出山而不復(已越境),則可顯示 與弒君之賊趙穿了無干係;若有「越境」之行動,示趙盾了無顧盼,或 可免除與趙穿同黨之罪嫌。今趙盾「未出山而復」,似乎若有所待:「反 不討賊」,隱然有所縱容。72身為正卿,何以「反不討賊」?瓜田李下, 難脫嫌疑,不為弒君之共犯,即為弒君之主謀。董狐之書法不隱,當指 此等。依據《左傳》敘事,開篇一句「晉靈公不君」,直書其君無道, 趙盾驟諫不聽,已坐實弒君案之無可避免。果然,趙穿於九月二十六日 手弒靈公,一個月後之十月三日,《左傳》載:「宣子使趙穿逆公子黑 臀于周而立之」;堂堂晉國之大,迎立新君卻派任手弒先君之兇手充當, 可謂出人意外,而又入人意中。其中虛實,經由《左傳》之屬辭比事, 可以證成晉良史董狐書法之不隱。 此則弒君事件,參考《左傳》與《公羊傳》,運以「屬辭比事」, 弒君真相可得其彷彿。宣公元年《春秋經》,書「秋,晉趙盾帥師救陳。 宋公、陳侯、魏侯、曹伯會晉師於斐林,伐鄭。」《公羊傳》稱為「晉 趙盾之師」。身為正卿,兵權在握,無所而不可。類比是年「冬,晉趙 穿帥師侵柳」,則趙穿能帥師侵伐,則亦擁有兵權武力可知。前引宋家 鉉翁《春秋集傳詳說》稱:「弒君之賊,非其國之大臣正卿,則貴介公 子之用事而有權任者」;由此觀之,趙盾為正卿,趙穿則「貴介公子之

72 宋‧家鉉翁,《春秋集傳詳說》,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卷 15,宣公元 年冬「晉趙穿帥師侵崇(《公羊傳》作「柳」)」,「蓋穿者,志於作難, 託伐崇以專兵。不然,何拙謀之若是。當國者略不裁而正之也。」,冊158, 頁28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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