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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探劉向災異論著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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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S N : 1 0 1 9 - 6 7 0 6 DOI:10.6239/BOC.201506.01

試探劉向災異論著的轉變

張書豪

 (收稿日期:103 年 12 月 18 日;接受刊登日期:104 年 3 月 25 日)

提要

本文以《漢書•五行志》為線索,試圖追蹤劉向《洪範五行傳論》的著述歷程,進而 發現:劉向早期受董仲舒影響,應當著有「災異之記」,沿襲《春秋》編年繫事的體例; 至撰《洪範五行傳論》時,方改採「比類相從」的編輯原則。另外,為了證明洪範五行說 的有效性,劉向必須替各類咎徵找到對應災異,因此針對董仲舒的舊說加以補充或離析, 以期獲得更多種類的史例;而公羊災異說的內在矛盾,亦促使劉向轉而積極建構洪範五行 說的理論體系。至於劉向災異說前後期的轉換、融匯,乃是取決於詮釋史例時新舊兩說的 成份多寡;其取捨的標準,則端看個別史例中公羊災異說的合理性,以及洪範五行說缺項 與歷代史例之間的相應性。 關鍵詞:劉向、董仲舒、班固、災異之記、《洪範五行傳論》、《漢書•五行志》、災異 * 本文為科技部 103 年度專題研究計畫「災異與章句:《漢書‧五行志》所見劉向、歆父子的《春秋》 說(103-2410-H-194-087-)」部分成果,兩位匿名審查教授的寶貴建議,使本文更臻完整,特此申謝。 ** 國立中正大學中國文學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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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關於西漢災異思想的變遷,班固在《漢書‧五行志》中有扼要的記述: 漢興,承秦滅學之後,景、武之世,董仲舒治《公羊春秋》,始推陰陽,為儒者宗。 宣、元之後,劉向治《穀梁春秋》,數其旤福,傅以〈洪範〉,與仲舒錯。至向子歆 治《左氏傳》,其《春秋》意亦已乖矣;言《五行傳》,又頗不同。是以扌監仲舒,別 向、歆,傳載眭孟、夏侯勝、京房、谷永、李尋之徒所陳行事,訖於王莽,舉十二世, 以傅《春秋》,著於篇。1 董仲舒推演陰陽錯行之變,徵驗於《春秋》災異史例,首先建立公羊災異說。劉向另據《穀 梁春秋》,先「數其旤福」,統計、匯整《春秋》災異;再「傅以〈洪範〉」,改取《洪 範五行傳》為準,重新編排及詮釋歷代災異史例;無論《穀梁》、〈洪範〉,均「與仲舒 錯」。待劉歆治《左氏傳》,其《春秋》經義既不同於《公》、《穀》二傳,言《五行傳》 亦和劉向有別。班固作〈五行志〉,正是引取董、向、歆三家之說為主,並附載眭孟等人 所論災異而成。 在上舉各家中,劉向尤其具有承先啟後的重要地位。就沿革來看,劉向的災異學說乃 是以撰作《洪範五行傳論》為分水嶺,前期主要沿襲董仲舒的公羊災異說,後期改據《洪 範五行傳》立論,標誌了西漢災異學說的轉變。2以系統而言,今傳《漢書‧五行志》中, 以「五事」、「皇極」另增「五行」的篇章結構,更是劉向融合「公羊災異」、「洪範五行」 兩大災異體系所確立的理論規模。3可惜的是,由於體系龐雜、史例繁複,再經班固〈五 行志〉的「扌監別傳載」,劉向《洪範五行傳論》已不復舊樣,致使許多災異研究的重要議 題,諸如劉向早期的災異觀曾受董仲舒影響,是否已有災異論著?後來撰作時有無保留前 期舊說?原本的災異觀,如何轉換、融匯至洪範五行系統?等等,皆溷淆難明、諱莫若深。 1 漢‧班固撰,唐‧顏師古注:《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97 年),卷 27 上,〈五行志上〉,頁 1317。 2 參見黃啟書:〈試論劉向災異學說之轉變〉,《臺大中文學報》第 26 期(2007 年 6 月),頁 119-152。 3 關於《洪範五行傳》的文獻考證,詳見張書豪:〈西漢災異思想的基礎研究——關於《洪範五行傳》 性質、文獻、作者的綜合討論〉,《臺大中文學報》第 43 期(2013 年 12 月),頁 21-68。至於劉向《洪 範五行傳論》對於班固《漢書‧五行志》的影響,可見張書豪:〈《漢書‧五行志》所見劉向災異說〉, 《先秦兩漢學術》第 10 期(2008 年 9 月),頁 81-104。平澤步:〈『漢書』五行志と劉向『洪範五行 傳論』〉,《中國哲學研究》第 25 號(2011 年 3 月),頁 1-65。黃啟書:〈《漢書‧五行志》之創制及 其相關問題〉,《臺大中文學報》第 40 期(2013 年 3 月),頁 145-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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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說在班固的編纂下,《洪範五行傳論》已失原貌,然欲窺探劉向災異說的全貌,《漢 書‧五行志》仍是最重要的文獻資料。分析〈五行志〉體例,清儒王鳴盛有言曰: 〈五行志〉先引「經曰」一段,是《尚書‧洪範》文;次引「傳曰」一段,是伏生《洪 範五行傳》文;又次引「說曰」一段,是歐陽、大小夏侯等說,乃當時列於學官,博 士所習者。以下則歷引《春秋》及漢事以證之,所采皆董仲舒、劉向歆父子說也。4 〈五行志〉由「經」、「傳」、「說」、「例」四層,組成「以例證說」、「以說詮傳」、 「以傳闡經」的解經表述,反映了《洪範五行傳論》「推迹行事,連傳禍福,著其占驗, 比類相從」5的著述特徵。其中以「傳曰」為綱要,分成「五行(木、火、土、金、水)」、 「五事(貌、言、視、聽、思心)」以及「皇極」,共十一章,其數正合於《漢書‧劉向 傳》所記《洪範五行傳論》「凡十一篇」。6「經曰」是《尚書‧洪範》文,摘錄「五行」、 「敬用五事」、「念用庶徵」三段:「五行」置於「木、火、土、金、水」篇首,總領「五 行」各傳;後二段則揉合為一,編在〈貌傳〉之前,以統攝「五事」;至於「皇極」,或 是經文略長不錄,或因經義未涉災異,故有傳無經。「說曰」闡發傳義,兼採異說,著明 各類咎徵之所起,於「五事」、「皇極」部份,更詳列「咎」、「罰」、「極」、「妖」、 「孽」、「旤」、「痾」、「眚祥」、「沴」等細項,為歷代災異史例張目。 另外,《漢書‧五行志中之上》:「孝武時,夏侯始昌通五經,善推《五行傳》,以傳族 子夏侯勝,下及許商,皆以教所賢弟子。其《傳》與劉向同,唯劉歆《傳》獨異。」7 諸〈五行志〉各篇「說曰」之下,於「五事」、「皇極」中,皆補充「劉歆《傳》」,文字、 義理都有別於他家,是為「歆《傳》獨異」之處。8歆《傳》既獨異眾說,知〈五行志〉 各章篇首的「經」、「傳」當是採錄兩夏侯、許商、劉向的共通傳文;文中又特言夏侯始昌 一系,「其《傳》與劉向同」,更點明班固的編纂工作,乃是以劉向《洪範五行傳論》為標 準。9 4 清‧王鳴盛:《十七史商榷》(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5 年),卷 13,〈五行志所引〉,頁 94。 5 同註 1,卷 36,〈劉向傳〉,頁 1950。 6 同前註。 7 同註 1,卷 27 中之上,頁 1353。 8 分別是「劉歆〈貌傳〉曰:有鱗蟲之孽,羊旤,鼻痾。」、「劉歆〈言傳〉曰:時有毛蟲之孽。」、「劉 歆〈視傳〉曰:有羽蟲之孽,雞旤。」、「劉歆〈聽傳〉曰:有介蟲孽也。」、「劉歆〈思心傳〉曰: 時則有臝蟲之孽。」、「劉歆〈皇極傳〉曰:有下體生上之痾。」依序見同註 1,卷 27 中之上,〈五行 志中之上〉,頁 1354;卷 27 中之上,〈五行志中之上〉,頁 1377;卷 27 中之下,〈五行志中之下〉, 頁 1406;卷 27 中之下,〈五行志中之下〉,頁 1422;卷 27 下之上,〈五行志下之上〉,頁 1442;卷 27 下之上,〈五行志下之上〉,頁 1459。 9 學者曾考察夏侯始昌、夏侯勝、許商、劉向、劉歆《洪範五行傳》的傳著情形,詳參程元敏:〈兩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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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志〉的結構、篇章以及「經」、「傳」文字上,遵循劉向體例;於「說」中若兼 收異文歧見,亦以「歆《傳》」、「一曰」加以標註;是以想要還原《洪範五行傳論》,在「經」、 「傳」、「說」方面均無太大困難。10麻煩的是史例部份,班固或從「歆《傳》」調動類目, 或同例異說並存,特別是董仲舒、劉向兩人之說,往往攙雜混同,難以辨別。學者曾據班 固徵引的文句類型加以分判,取得初步成果,11但僅限於個別史例的討論,未能追蹤班固 調動類目的線索,就某項災異所有史例(如「日食」)和「傳」、「說」(如「日月亂行」) 的關係,作整體性的觀照。 至於劉向在史例詮釋上,取材對象遍及《春秋》、《左傳》、《書序》、「史記」12、秦漢 之事,推論原則包括天譴說、陰陽說、洪範五行說、象數易、《星傳》分野,13斷定《春 秋》是非褒貶的經義判準則有《公羊》、《穀梁》。如此淵博廣泛的學識內涵,完全體現在 《漢書‧五行志》中;惟〈五行志〉的體例是按咎徵類目平列災異史例,難以釐清劉向的 學術歷程。幸虧學者透過《洪範五行傳論》撰作前後奏疏封事的比勘,探討劉向災異學說 《洪範五行傳》作者索隱〉,《孔孟學報》第 85 期(2007 年 9 月),頁 159-191。班固之所以特別在 「五事」開頭〈貌傳〉的「說曰」中,辨別兩夏侯、劉向、劉歆三種傳本異同,而非放在全〈志〉 篇首,其原因當是兩夏侯所傳《洪範五行傳》並無「五行」部份。劉向撰《洪範五行傳論》,才開始 在「五事」、「皇極」之外,另加「五行」,合為十一卷。相關討論,詳見同註 3,張書豪:〈西漢災異 思想的基礎研究——關於《洪範五行傳》性質、文獻、作者的綜合討論〉,頁 21-68。補充說明一點, 西漢經師雖各有傳本,但劉向校中祕書,往往另成新本。例如按照鄭玄《三禮目錄》記載,漢代《儀 禮》有戴德、戴聖、慶普三種傳本,而鄭玄所注,則是依據劉向《別錄》所定,篇次與前述三本截 然不同;劉向的《洪範五行傳論》亦可作如是觀。有關《儀禮》傳本的介紹,請參考葉國良等編著: 《經學通論》(臺北:大安出版社,2011 年),頁 188-192。 10 就「說」的「歆《傳》」,離析劉向、歆父子《洪範五行傳》者,有黃啟書:〈試論劉向、劉歆《洪範 五行傳論》之異同〉,《臺大中文學報》第 27 期(2007 年 12 月),頁 123-166。同註 3,平澤步:〈『漢 書』五行志と劉向『洪範五行傳論』〉,頁 1-65。 11 詳見伊藤計:〈董仲舒の災異說——高廟園災対という上奏文を中心にして——〉,《集刊東洋學》第 41 號(1979 年 5 月),頁 15-28。坂本具償:〈『漢書』五行志の災異說——董仲舒說と劉向說の資料 分析——〉,《日本中國學會報》第 40 集(1988 年 101 月),頁 47-60。兩者都分作「董仲舒以為…… 劉向以為……」、「董仲舒、劉向以為……」、「劉向以為……董仲舒指略同」三類。 12 關於《漢書‧五行志》引用的「史記」,歷代註家有三種說法。一是以為即司馬遷所著《史記》,如 顏師古、施之勉,二是以為乃指《國語》,如王峻、齊召南,三則認為古者列國之史,俱可稱作「史 記」,並非偏指《史記》或《國語》,故所舉史例亦有兩書未及載者,如錢大昕、沈欽韓、朱一新。 依序見同註 1,卷 27 中之上,頁 1354。施之勉:《漢書補注辨證》(香港:新亞研究所,1961 年), 頁 134-135。清‧王峻:《漢書正誤》,收入徐蜀編:《兩漢書訂補文獻彙編》,(北京:北京圖書館出 版社,2004 年),第 1 冊,卷 2,頁 412。清‧齊召南:《前漢書考證》,收入吳平等輯:《《漢書》研 究文獻輯刊》(北京:國家圖書館出版社,2008 年),第 8 冊,卷 27 中之上,頁 264。清‧錢大昕: 《廿二史考異》(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 年),上冊,卷 7,頁 129-130。清‧沈欽韓:《漢書 疏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 年),上冊,卷 21,頁 592。清‧朱一新:《漢書管見》,收入 吳平等輯:《《漢書》研究文獻輯刊》,第 6 冊,卷 3,頁 81。夷考其實,當以第三說為確,詳見錢大 昕所論。 13 詳見田中麻紗巳:〈劉向の災異說について——前漢災異思想の一面〉,《集刊東洋學》第 24 期(1970 年 10 月),頁 173-185。同註 3,張書豪:〈《漢書‧五行志》所見劉向災異說〉,頁 8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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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轉變,為災異研究啟發了歷史性的視野;14元帝時的〈使人上變事書〉〈條災異封事〉, 成帝時的〈極諫外家封事〉、〈論星孛山崩疏〉15,亦成為考察劉向災異學說變遷的重要資 料。本文便根據《漢書‧五行志》16,以災異史例詮釋作主要對象,參照奏疏封事的相關 敘述,試圖回溯《洪範五行傳論》的文獻原貌,期望就書中的編排、融通、推演、補充等 現象,探討劉向建構災異學說的歷程和準則。

二、劉向「災異之記」鉤沉

劉向前期災異說,主要受到董仲舒公羊災異說的影響,表現為天譴說、陰陽說等推演 形式,已成為當今災異研究者的共識;17此時劉向有無災異方面專著?其內容如何?一直 是懸宕未決,饒富興味的課題。《史記•儒林列傳》言董仲舒「著《災異之記》」18,日本 學者伊藤計推測劉向曾附入自說,成為「(董仲舒劉向)災異之記」,後班固再據以編進〈五 行志〉;19倘若這個假設成立,在〈五行志〉內理應殘留劉向「災異之記」的痕跡。現 《漢書‧五行志下之下》,收《春秋》日食凡三十六例,20載明「董仲舒、劉向以為」者 14 同註 2,頁 119-152。 15 〈使人上變事書〉、〈條災異封事〉、〈極諫外家封事〉、〈論星孛山崩疏〉篇名,為明代張溥所命,原 文俱見《漢書‧劉向傳》。參見明‧張溥輯:〈劉中壘集〉,《漢魏六朝百三名家集》(臺北:文津出版 社,1979 年),第 1 冊,頁 249-250、250-254、254-256、246-247。本文僅取張溥所定篇名,以便指 稱,引文仍據《漢書‧劉向傳》。 16 以下所引《漢書‧五行志》之語,全按原文謄錄,若遇避諱改字之處,如「僖」作「釐」、「莊」作 「嚴」者,亦不據《春秋》修正,以免讀者因改動而造成閱讀或檢查上的紊亂。 17 詳見同註 3,田中麻紗巳:〈劉向の災異說について——前漢災異思想の一面〉,頁 173-185。池田秀 三:〈劉向の學問と思想〉,《東方學報(京都)》第 50 冊(1978 年 2 月),頁 109-190。同註 2,頁 119-152。同註 3 張書豪:〈《漢書‧五行志》所見劉向災異說〉,頁 81-104。案,坂本具償將「天戒 若曰」一語,視作劉向推說災異的特徵,而與董仲舒無關。事實上,董仲舒推說「高園便殿火」、「遼 東高廟災」時,即謂:「兩觀,僭禮之物,天災之者,若曰,僭禮之臣可以去。」可見劉向的天譴說, 其原理和精神完全繼承董說,而劉向常用「天戒若曰」套語,亦是檃括「天災之者,若曰」一句而 來。參見同註 1,卷 27 上,〈五行志上〉,頁 1332。同註 11,坂本具償:〈『漢書』五行志の災異說—— 董仲舒說と劉向說の資料分析——〉,頁 47-60。 18 漢‧司馬遷著,南朝宋‧裴駰集解,唐‧司馬貞索隱,唐‧張守節正義:《史記》(北京:中華書局, 1997 年),卷 121,〈儒林列傳〉,頁 3128。 19 同註 11,伊藤計:〈董仲舒の災異說——高廟園災対という上奏文を中心にして——〉,頁 15-28。 案「(董仲舒劉向)災異之記」,並未見於史籍或目錄的記載,為伊藤計研究劉向災異所提出的假設, 本文於後雖力證其說確可成立,然誠如兩位匿名審查教授指出,「不必急於鑿成劉向著有災異之記」, 故於行文指稱時,僅以引號表示,不逕用書名號,以示謹慎。 20 同註 1,卷 27 下之下,頁 1479-1500。其中哀公十四年「五月庚申朔,日有食之」,在獲麟後,僅見 於《左傳》,故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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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21、「董仲舒以為……劉向以為……」者七,22七例以「指略如董仲舒」總結,23五例 合稱「它如仲舒」24,幾乎囊括所有班固稱述董仲舒、劉向的形式,以下便以此為出發點, 考察兩者在災異詮釋上的異同。 首先,就「董仲舒、劉向以為」而言,日食所對應的史例,歸納起來,不外乎滅國弒 君、臣子篡逆、國君出奔、大夫專權之類,25〈五行志〉並未說明其推演原則。案諸《春 秋繁露•精華》有言: 大水者,陰滅陽也,陰滅陽者,卑勝尊也,日食亦然,皆下犯上,以賤傷貴者,逆節 也。26 董仲舒在《呂氏春秋•應同》:「類固相召,氣同則合,聲比則應」27的基礎上,建立起 陰陽感應理論,以為「非獨陰陽之氣可以類進退也,雖不祥禍福所從生,亦由是也」28。 職是之故,天地間的祥咎福禍,並非單純的自然現象,莫不肇因於人事上的所作所為。非 但「天地之符,陰陽之副,常設於身」29,倫理關係亦受到陰陽的支配,《春秋繁露‧基 義》云:「君為陽,臣為陰;父為陽,子為陰;夫為陽,妻為陰」30,在上位者均為陽, 在下位者俱屬陰。因此,政治場合的下犯上、卑勝尊,透過陰滅陽的感應作用,將造成自 然領域的大水、日食等災異產生;翻過來說,日食的緣起,亦歸咎於現實中弒君、篡逆等 人為過失,這正是〈五行志〉董仲舒、劉向推演日食災異的共通原則。由此可知,於「董 仲舒、劉向以為」狀況下,一來根據陰陽說立論,事應方面亦無明顯出入,反映出劉向對 於董仲舒災異說的容受和承襲。 21 分別是隱公三年、桓公三年、嚴公三十年、僖公五年、十二年、文公元年、十五年、宣公八年、十 年、十七年、成公十六年、十七年、襄公十四年、十五年、昭公七年、定公五年、十二年。同註 1, 卷 27 下之下,頁 1479-1500。 22 分別是桓公十七年、嚴公十八年、二十五年、二十六年、僖公十五年、昭公三十一年、定公十五年。 同註 1,卷 27 下之下,頁 1479-1500。 23 指襄公二十年、二十一年(二次)、二十三年、二十四年(二次)、二十七年。見同註 1,卷 27 下之 下,頁 1490-1492。 24 指昭公十五年、十七年、二十一年、二十二年、二十四年。同註 1,卷 27 下之下,頁 1495-1497。 25 詳隱公三年、桓公三年、嚴公三十年、僖公五年、十二年、文公元年、十五年、宣公八年、十年、 十七年、成公十六年、十七年、襄公十四年、十五年、昭公七年、定公五年、十二年等十七例。同 註 1,卷 27 下之下,頁 1479-1500。 26 清‧蘇輿:《春秋繁露義證》(北京:中華書局,1996 年),卷 3,頁 86-87。 27 陳奇猷:《呂氏春秋校釋》(臺北:華正書局,1988 年),卷 13,頁 678。 28 同註 26,卷 13,頁 360。 29 同註 26,卷 13,頁 356。 30 同註 26,卷 12,頁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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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董仲舒以為……劉向以為……」。班固在此主要扌監別董、劉二人的異說。像 是桓公十七年「十月朔,日有食之」,〈五行志〉云: 《穀梁傳》曰:言朔不言日,食二日也。劉向以為是時衞侯朔有罪出奔齊,天子更立 衞君。朔藉助五國,舉兵伐之而自立,王命遂壞。魯夫人淫失於齊,卒殺威公。董仲 舒以為言朔不言日,惡魯桓且有夫人之禍,將不終日也。31 《春秋》記日食,當書朔與日,但有「言日不言朔」七、「言朔不言日」一、「不言朔、 日」二的特殊狀況,三傳各有義例;32班固作〈五行志〉,亦抄錄於相應史例之中。只是 董仲舒、劉向推演日食災異,大都不據這些傳義立論,如隱公三年「二月己巳,日有食之」 云:「《穀梁傳》曰:言日不言朔,食晦。《公羊傳》曰:食二日」33,其後馬上接續「董 仲舒、劉向以為」一段,內容完全無涉於日食時間,足見《公》、《穀》言食日雖有差別, 兩人所推並未受傳義影響而產生歧見。反觀桓公十七年一例,《公羊》恰好對「言朔不言 日」未見解說,故董仲舒所推,不繫於日食發生日期,而是針對經文「不言日」的部份加 以發揮,得出桓公「將不終日也」的結論。或許是董仲舒對此例的詮釋,未若隱公三年一 例,單純只需找出相關事應,而牽涉到《春秋》經文的理解,與《穀梁》傳義有所出入; 劉向因此捨棄董仲舒的立場,另舉衛侯朔一事作為日食之應;惟其新說仍舊沒有立基在《穀 梁》「食二日」之上,僅消極表現出不同於公羊家的經說義理。 31 同註 1,卷 27 下之下,頁 1482。 32 《左傳‧僖公十五年》:「夏,五月,日有食之。不書朔與日,官失之也。」《左傳》以為是史官失職 漏記,其中並無大義。《公羊傳‧隱公三年》:「其或日或不日,或失之前,或失之後。失之前者,朔 在前也;失之後者,朔在後也。」朔在前,日食在朔後,故食二日;朔在後,則日食在朔之前,故 食於晦日。只是《公羊》雖有二日、晦日的分別,但未明確指出兩種食日的記錄方法。案諸《公羊 傳‧僖公十六年》記「霣石于宋五、六鷁退飛」云:「何以不日?晦日也。晦則何以不言晦?《春秋》 不書晦也。朔有事則書,晦雖有事不書。」可知〈五行志〉和何休以為「言日不言朔」屬「食二日」, 「朔、日均不言」為「食晦」,當是綜合引伸兩處傳義而得。至於「言朔不言日」,或因既已「言朔」, 必在該月月首,故無說。《穀梁傳‧隱公三年》:「言日不言朔,食晦日也。」《穀梁傳‧桓公十七年》: 「言朔不言日,食既朔也。」《穀梁傳‧莊公十八年》:「不言日,不言朔,夜食也。」「既朔」即「二 日」,是《穀梁》於三種文例分判最明。晉‧杜預集解,唐‧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臺北:藝 文印書館,1997 年,《十三經注疏》本),卷 14,頁 229。漢‧何休解詁,唐‧徐彥疏:《春秋公羊傳 注疏》(臺北:藝文印書館,1997 年,《十三經注疏》本),卷 2,頁 27;卷 11,頁 139。晉‧范甯集 解,唐‧楊士勛疏:《春秋穀梁傳注疏》(臺北:藝文印書館,1997 年,《十三經注疏》本),卷 1, 頁 14;卷 4,頁 41;卷 5,頁 54。 33 同註 1,卷 27 下之下,頁 1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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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嚴公十八年「三月,日有食之」,〈五行志〉曰: 《穀梁傳》曰:不言日,不言朔,夜食。史推合朔在夜,明旦日食而出,出而解,是 為夜食。劉向以為夜食者,陰因日明之衰而奪其光,象周天子不明,齊桓將奪其威, 專會諸侯而行伯道。其後遂九合諸侯,天子使世子會之,此其效也。《公羊傳》曰: 食晦。董仲舒以為宿在東壁,魯象也。後公子慶父、叔牙果通於夫人以劫公。34 《春秋》不言日、朔的日食文例,《公羊》以為是「食晦」,《穀梁》則視作「夜食」。 所謂夜食,是指日食發生在夜晚,太陽本在地中,故不得見,需賴史官推算得知。在此, 董仲舒依舊未涉「食晦」傳義,反倒據日躔所在推說,相同情形亦見於嚴公二十五、二十 六年、昭公三十一年、定公十五年等例,這些剛好都記作「董仲舒以為……劉向以為……」 的形式。35或因董仲舒引述日躔原理時有時無,並非三十六次日食全體適用,故劉向不從 董說,另作新論。就此例而言,劉向特別發揮《穀梁》「夜食」之說,以天子處尊為日為 陽,齊桓在下屬陰。今既日食,固然是起於陰滅陽,象天子不明而桓公稱霸;但食時在夜, 是陽本未出而陰盛,則天下不見其食日也。僖公十五年「五月,日有食之」,同樣屬於不 言日、朔的「夜食」,劉向總結兩處,言: 日食者臣之惡也,夜食者掩其罪也。以為上亡明王,桓、文能行伯道,攘夷狄,安中 國,雖不正猶可,蓋《春秋》實與而文不與之義也。36 莊公時的齊桓公、僖公時的晉文公,兩者行霸道、會諸侯,乃至召天王而朝之,皆是僭越 犯上之舉,故日食以象其惡;但尊王攘夷,安定華夏,存亡繼絕,其功厥偉,故食於夜晚 以掩其罪;這種表面上責備,實際上贊揚的書法,正體現了「實與而文不與」的《春秋》 大義。總括來看,劉向改取「夜食」推演嚴公十八年、僖公十五年兩例,一能堅持陰陽說 的立場,不必像董仲舒旁採日躔說以自亂體系;37二則闡揚自身研習的《穀梁》傳義,具 體運用在災異解釋之中;更進一步將公羊家獨到的「實與而文不與」38大義,和陰陽、《穀 梁》揉合為一,組成兼採眾說、遠勝董仲舒的詮釋原則。 34 同註 1,卷 27 下之下,頁 1483。 35 同註 1,卷 27 下之下,頁 1484、1498、1499。 36 同註 1,卷 27 下之下,頁 1486。 37 劉向推說日食災異,不據日躔所在星宿立論,然於「星隕」、「星孛」等災異,則採《星傳》的星象 及分野立說,與日食有別。參見同註 3,張書豪:〈《漢書‧五行志》所見劉向災異說〉,頁 81-104。 38 《公羊傳》:「實與而文不與」共出現六次,分別見於〈僖公元年〉、〈僖公二年〉、〈僖公十四年〉、〈文 公十四年〉、〈宣公十一年〉、〈定公元年〉。依序見同註 32,《春秋公羊傳注疏》,卷 10,頁 120;卷 10,頁 123;卷 11,頁 137;卷 14,頁 179;卷 16,頁 202;卷 25,頁 315。

(9)

最後一併討論「指略如董仲舒」、「它如仲舒」的形式。前者見於襄公二十七年「十二 月乙亥朔,日有食之」一例,〈五行志〉言: 董仲舒以為禮義將大滅絕之象也。時吳子好勇,使刑人守門;蔡侯通於世子之妻;莒 不早立嗣。後閽戕吳子,蔡世子般弒其父,莒人亦弒君而庶子爭。劉向以為自二十年 至此歲,八年間日食七作,禍亂將重起,故天仍見戒也。後齊崔杼弒君,宋殺世子, 北燕伯出奔,鄭大夫自外入而篡位。指略如董仲舒。39 就字面來看,「指略如董仲舒」可解作旨意大略像董仲舒,既言大略,則二人之間即有同 有異。論者指出相同部份,可能是劉向崔杼弒君等事應,合於董仲舒以為「禮義將大滅絕 之象也」。40案《春秋繁露‧十指》曰:「切刺譏之所罰,考變異之所加,天之端,一指 也」41,是災異乃《春秋》大略之要。劉向既認識到日食之所起,緣自下犯上、陰滅陽, 宜其另採弒君、出奔、篡位等史例當作事應,不必盡與董仲舒同,所謂「見其指者,不任 其辭」42是也,問題在於其選擇事應的理據為何? 關鍵正在「自二十年至此歲,八年間日食七作」一語。雖然董仲舒曾併舉襄公二十四 年七、八兩月日食,謂:「比食又既,象陽將絕,夷狄主上國之象也」43,注意到災異連 續發生的情況,但限於同年累月的二例日食,並未據以推說其他災異。正如《漢書•五行 志上》中,於春秋定、哀之際,雉門、兩觀、桓宮、僖宮、亳社接連火災,董仲舒亦只云: 「季氏之惡已孰,孔子之聖方盛,夫以盛聖而易孰惡,季孫雖重,魯君雖輕,其勢可成 也」44,推得「不時不見,天之道也」45的結論,僅提及災異的時機條件。46 至於劉向,不只在襄公二十年到二十七年、昭公十五年到二十四年,分別總計七次、 五次日食,結算出「八年間日食七作」47「十年間天戒七見」48的頻率,並以此為推演原 則,上書勸誡帝王。正如〈條災異封事〉言:「初元以來六年矣,案《春秋》六年之中, 災異未有稠如今者也」49,〈論星孛山崩疏〉亦歷數襄公、景帝、成帝日食,以為「自建 39 同註 1,卷 27 下之下,頁 1492。 40 同註 11,坂本具償:〈『漢書』五行志の災異說——董仲舒說と劉向說の資料分析——〉,頁 47-60。 41 同註 26,卷 5,頁 145。 42 同註 26,卷 2,頁 51。 43 同註 1,卷 27 下之下,頁 1491-1492。 44 同註 1,卷 27 上,頁 1332。 45 同註 1,卷 27 上,頁 1332。 46 像是襄公二十一年的二次日食,董仲舒亦是分開論述。同註 1,卷 27 下之下,頁 1491。 47 同註 1,卷 27 下之下,〈五行志下之下〉,頁 1492。 48 同註 1,卷 27 下之下,〈五行志下之下〉,頁 1497。 49 同註 1,卷 33,〈劉向傳〉,頁 1942。

(10)

始以來,二十歲間而八食,率二歲六月而一發,古今罕有」。50蓋劉向身為漢室宗親,面 對元帝時佞臣弄權、成帝時母黨專政,希望透過漢祚將盡的災異理論,警惕天子必須懲奸 誅惡、遠黜外戚,方能轉否成泰,永保劉氏天下;甚至單言災異尚且不足,更排比列舉, 統計清點,以稠密頻繁的災異現象,突顯政權危機上的嚴重性、急迫性,有效加強災異理 論的說服力。 需要補充說明的是,劉向以災異頻率立論,雖和董仲舒相左,但並非完全與之無關。 前述董仲舒論定、哀之際火災,是用來當作武帝時「遼東高廟災」、「高園便殿火」的推說 前提。若哀公四年「亳社災」,則曰: 董仲舒、劉向以為亡國之社,所以為戒也。天戒若曰:國將危亡,不用戒矣。《春秋》 火災,屢於定、哀之間,不用聖人而縱驕臣,將以亡國,不明甚也。51 所謂「不用聖人而縱驕臣,將以亡國」,是見災不悟,終將滅亡;前述董說「以盛聖而易 孰惡,其勢可成」,則知過能改,故可復興;兩者一正一反,一警誡一勸告,正是災異的 論述特色。惟「屢於定、哀之間」一語,其間容有兩可之處:董仲舒原是強調火災集中在 特定時間發生,以為「至定、哀乃見之,其時可也」52;劉向則可側重出現火災的頻率, 理解為定、哀之際多見火災。董仲舒推衍本意於前,不妨劉向引伸新說於後;職是以觀, 劉向視災異繁疏為新的推演條件,縱使與董仲舒初衷有所差距,亦當是受其啟發而來。 回到「指略如董仲舒」的日食七例,其指既如董仲舒卻要另擇事應的原因,正是劉向 運用災異出現頻率的新觀點,將七例視作一套。這樣一來,不必像董仲舒個別比附事應, 削減論證效力;反而匯整多次日食,增益災異的警誡強度。故劉向舉崔杼弒君、宋殺世子、 燕伯出奔、鄭大夫篡位等事應,全都晚於襄公二十五年,時間落在襄公二十七年最後一次 日食前後,53其用意正是集合七次日食的異象,預告四件禍亂的事端。以「它如仲舒」總 結的五例日食,亦可作如是觀。 日食諸例中,班固稱引董仲舒、劉向的四種形式,已詳辨如上。仔細觀察,可以發現: 劉向贊同董仲舒者,固然運用陰陽說推演災異;反對或部份認同者,亦只是參酌《穀梁》、 50 同註 1,卷 33,〈劉向傳〉,頁 1963。 51 同註 1,卷 27 上,〈五行志上〉,頁 1330。 52 同註 1,卷 27 上,〈五行志上〉,頁 1332。 53 四例依序是《春秋‧襄公二十五年》:「齊崔杼弒其君光。」〈襄公二十六年〉:「宋公殺其世子痤。」 〈襄公三十年〉:「鄭良霄出奔許,自許入于鄭,鄭人殺良霄。」〈昭公三年〉:「北燕伯款出奔齊。」 見同註 32,漢‧何休解詁,唐‧徐彥疏:《春秋公羊傳注疏》,卷 21,頁 262、263、269;卷 22,頁 275。

(11)

綜合《公羊》,或引伸董說,和所繫《洪範五行傳論》的「傳」、「說」義理毫無干係。54 樣情況在〈五行志〉中,並非孤例。像是「大水」,若照班固所輯,現置《漢書•五行志 上》的〈水傳〉之下,所謂「簡宗廟,不禱祠,廢祭祀,逆天時,則水不潤下」55;倘按 劉向《洪範五行傳論》編排,則當挪回〈貌傳〉的「恆雨」中,56其「說曰」:「上嫚下暴, 則陰氣勝,故其罰常雨也」57。實際核對《漢書•五行志上》的《春秋》大水七例,劉向 所推事應有弒君犯上、政在大夫、夫人淫亂58、百姓愁怨59等,既非宗廟祭祀之事,亦不 完全和「上嫚下暴」有關,知其推演原則依舊立基在董仲舒的陰陽說,而遠於洪範五行說。 另外,《春秋》三例「螟」災,亦復如此。據班固所輯,「螟」今放在《漢書•五行志 下之上》的〈思心傳〉「臝蟲之孽」60中;還原劉向《洪範五行傳論》編排,則當挪回〈視 傳〉61,其「說曰」: 言上不明,暗昧蔽惑,則不能知善惡,親近習,長同類,亡功者受賞,有罪者不殺, 百官廢亂,失在舒緩,故其咎舒也。盛夏日長,暑以養物,政燴緩,故其罰常奧也。…… 溫奧生蟲,故有蠃蟲之孽,謂螟螣之類當死不死,未當生而生,或多於故而為災也。62 54 劉向日食屬〈皇極傳〉,其「說曰」:「人君貌、言、視、聽、思心五事皆失,不得其中,則不能立萬 事,失在眊悖,故其咎眊也」,又云:「凡君道傷者病天氣,不言五行沴天,而曰『日月亂行,星辰 逆行』者,為若下不敢沴天,猶《春秋》曰『王師敗績于貿戎』,不言敗之者,以自敗為文,尊尊之 意也」。兩處都未闡述傳文中的「皇之不極」如何導致「日月亂行,星辰逆行」,而日食與人事的關 聯,亦無著落。俱見同註 1,卷 27 下之上,〈五行志下之上〉,頁 1458。 55 同註 1,卷 27 上,頁 1342。 56 班固於《漢書‧五行志下之上》的〈貌傳〉「恆雨」言:「庶徵之恆雨,劉歆以為《春秋》大雨也, 劉向以為大水。」可知現在〈五行志〉將「大水」放在〈水傳〉,〈貌傳〉「恆雨」只收「大雨」,是 班固從劉歆之說所改。見同註 1,卷 27 下之上,頁 1363。 57 同註 1,卷 27 中之上,〈五行志中之上〉,頁 1353。 58 《春秋繁露‧基義》云:「夫為陽,妻為陰」,同書〈求雨〉亦謂:「凡求雨之大體,丈夫欲藏匿,女 子欲和而樂」,《史記‧儒林列傳》稱董仲舒:「以《春秋》災異之變推陰陽所以錯行,故求雨閉諸陽, 縱諸陰,其止雨反是」,可見夫人哀姜淫亂而生大水,亦是運用陰陽感應原理推致。見同註 26,卷 12,頁 350;卷 16,頁 437。同註 18,卷 121,頁 3128。 59 「百姓愁怨」多為董仲舒語,《春秋繁露‧基義》云:「君為陽,臣為陰」,百姓怨則陰氣盛,故大水。 劉向在陰陽說的基礎上,或增添「宋愍公驕慢」、「襄(公)慢鄰國」等句,以疏通董仲舒和〈貌傳〉 「上嫚下暴,則陰氣勝,故其罰常雨也」的關係。蓋董仲舒以陰陽立說,洪範五行言「陰氣勝」,其 間容有偶同之處,劉向微調,只是順勢而成。見同註 26,卷 12,頁 350。同註 1,卷 27 上,〈五行 志上〉,頁 1344-1345。 60 見同註 1,卷 27 下之上,頁 1445-1447。 61 〈視傳〉「說曰」提及「蠃蟲之孽」云:「劉歆以為屬思心不容」,又曰:「劉歆〈視傳〉曰:有羽蟲 之孽」。見同註 1,卷 27 中之下,〈五行志中之下〉,頁 1406。班固從歆,現〈五行志〉的〈視傳〉 下,改收「 鸜鵒來巢」等三例「羽蟲之孽」。見同註 1,卷 27 中之下,〈五行志中之下〉,頁 1414-1416。 62 同註 1,卷 27 中之下,〈五行志中之下〉,頁 1405-1406。

(12)

內容均和「螟」災事應提到的「貪利」一義毫無關係。倒是《春秋繁露•度制》有言:「富 者愈貪利而不肯為義,貧者日犯禁而不可得止,是世之所以難治也」63,可見特別譴責「貪 利」為道德過失,雖非陰陽感應,但仍舊發自董仲舒,劉向隨之。 再看〈木傳〉,只收成公十六年「雨木冰」一例,劉向以為: 冰者陰之盛而水滯者也,木者少陽,貴臣卿大夫之象也。此人將有害,則陰氣脅木, 木先寒,故得雨而冰也。是時叔孫喬如出奔,公子偃誅死。64 此例班固不錄董仲舒說,或未及推論。65劉向謂「冰者陰之盛而水滯者也」,明顯引伸董 仲舒的陰陽說;「木者少陽」,亦合於《春秋繁露》的「故少陽因木而起」66、「故至春 少陽東出就木,與之俱生」67,為董仲舒獨創的陰陽體系。68至於「貴臣卿大夫之象」, 必須參觀僖公三十三年「李梅實」一例,班固於《漢書•五行志中之下》曰: 董仲舒以為李梅實,臣下彊也。《記》曰:「不當華而華,易大夫;不當實而實,易 相室。」冬,水王,木相,故象大臣。69 論者或言此處的「《記》曰」,是許商的《五行傳記》。70但通觀全文,「李梅實」、「臣 下彊」,分別和「不當實而實」、「象大臣」前後呼應,顯然是同一段落,足見「《記》 曰」並非指許商之作,乃董仲舒《災異之記》殘存逸文,而劉向以「木」象「貴臣卿大夫」, 即是沿用「《記》曰」之義。因此,劉向推衍「雨木冰」的原則,完全承襲董仲舒之說, 絲毫不見〈木傳〉:「田獵不宿,飲食不享,出入不節,奪民農時,及有姦謀,則木不曲 直」71的內容旨趣。 63 同註 26,卷 8,頁 229。 64 同註 1,卷 27 上,〈五行志上〉,頁 1319-1320。 65 《春秋繁露‧王道》、〈二端〉中,列舉《春秋》災異,兩處都未見「雨木冰」之災。然《公羊傳‧ 成公十六年》曰:「雨木冰者何?雨而木冰也。何以書?記異也。」董仲舒身為公羊大家,理當不會 遺漏此例,或推演未及,故不見解說。見同註 26,卷 4,頁 100-132;卷 6,頁 154-156。同註 32, 漢‧何休解詁,唐‧徐彥疏:《春秋公羊傳注疏》,卷 18,頁 231。 66 同註 26,卷 11,頁 335。 67 同註 26,卷 12,頁 340。 68 參見徐復觀:《兩漢思想史(卷二)》(臺北:臺灣學生書局,1993 年),頁 373-384。 69 同註 1,卷 27 中之下,〈五行志中之下〉,頁 1412。 70 參見繆鳳林:〈洪範五行傳出伏生辨〉,《史學雜志》第 2 卷第 1 期(1930 年 3 月),頁 1-6。 71 同註 1,卷 27 上,〈五行志上〉,頁 1318。

(13)

除了推演原則幾乎不採洪範五行說外,著述體例亦值得商榷。回頭觀察班固「它如仲 舒」一句,只總結日食五例,72劉向卻在昭公二十四年日食中謂「十年間天戒七見」,若 排除文字傳抄的誤差,其餘「兩見」為何,有待進一步深究。翻檢《春秋》,從昭公十五 年「六月丁巳朔,日有食之」,到二十四年「五月乙未朔,日有食之」之間,尚有大雩73、 有星孛于大辰74、四國火災75、地震76等災異,惟有地震發生兩次,若和日食合計,總數剛 好為七。案《漢書•五行志下之上》,共收《春秋》地震共五例,均只見事應未著推演原 則,其說必須參照《春秋》地震之前的「史記」周幽王二年「周三川皆震」一例,當中記 伯陽甫之言云: 陽伏而不能出,陰迫而不能升,於是有地震。今三川實震,是陽失其所而填陰也。陽 失而在陰,原必塞;原塞,國必亡。……今周德如二代之季,其原又塞,塞必竭;川 竭,山必崩。夫國必依山川,山崩川竭,亡之徵也。77 由於陽伏在下,陰迫於上,是陽氣失其所而受陰氣鎮笮,於是乎陰陽相迫,氣動於下,最 終導致地震。78伯陽甫論地震成因十分明確,言山崩川竭卻匆匆以「陽失而在陰,原必塞」、 「塞必竭,川竭,山必崩」等語帶過,稍嫌含混。劉向因而敷衍其義,以為「陽失在陰者, 謂火氣來煎枯水,故川竭也。山川連體,下竭上崩,事勢然也」79,陽失其所而在陰之下, 形成以火煎水之勢,故水枯川竭;又山川連體,川既乾竭於下,川上之山亦隨其崩壞。 據是以觀,似乎劉向推說地震,是沿襲「史記」伯陽甫的論點;但若考慮到前述「十 年間天戒七見」的說法,又理應將昭公十九年、二十三年兩次地震,與五次日食並觀。事 72 詳昭公十五年、十七年、二十一年、二十二年、二十四年。見同註 1,卷 27 下之下,〈五行志下之下〉, 頁 1495-1497。 73 見於《春秋‧昭公十六年》。案〈昭公二十四年〉亦有「秋八月,大雩」,因在「五月乙未朔,日有 食之」後,故不計。參見同註 32,漢‧何休解詁,唐‧徐彥疏:《春秋公羊傳注疏》,卷 23,頁 290; 卷 24,頁 301。 74 見於《春秋‧昭公十七年》。參見同註 32,漢‧何休解詁,唐‧徐彥疏:《春秋公羊傳注疏》,卷 23, 頁 290。 75 見於《春秋‧昭公十八年》,其言云:「宋、衞、陳、鄭災」。參見同註 32,漢‧何休解詁,唐‧徐彥 疏:《春秋公羊傳注疏》,卷 23,頁 291。 76 見於《春秋‧昭公十九年》、〈昭公二十三年〉。參見同註 32,漢‧何休解詁,唐‧徐彥疏:《春秋公 羊傳注疏》,卷 23,頁 292;卷 24,頁 300。 77 同註 1,卷 27 下之上,〈五行志下之上〉,頁 1451。 78 此段亦見於《國語‧周語上》,韋昭注曰:「陰陽相迫,氣動於下,故地震也。」又云:「鎮,為陰所 鎮笮也。」見吳‧韋昭注:《國語》(臺北:漢京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83 年),卷 1,〈周語上〉,頁 26-27。 79 同註 1,卷 27 下之上,〈五行志下之上〉,頁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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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上,照董仲舒的理論,日食是緣自陰滅陽,按伯陽甫的觀點,地震則起於陽受陰所鎮笮, 兩者實有異曲同工之妙。參照劉向於〈使人上變事書〉云:「臣聞《春秋》地震,為在位 執政太盛也」80,又云:「由是言之,地動殆為恭等」81,正是以弘恭、石顯為臣為陰,元 帝為君為陽,盛陰制陽,因而導致地震。劉向直言「臣聞《春秋》」,不說「臣聞史記」, 知其亦本當承自董仲舒的陰陽說,而非伯陽甫。於是文公九年「九月癸酉,地震」中,班 固特別標註:「諸震,略皆從董仲舒說也」82,其用意方有所著落,亦即劉向關於地震的 推演原則,大略以董仲舒陰陽說為主,再輔以「史記」伯陽甫之說。只是可能因為董仲舒 逕推地震未明說原則,或發現伯陽甫條理更加清晰,故劉向徵引「史記」原文並作補充, 充當推演地震的前提,再根據災異發生時間,排在《春秋》之前。 因此,昭公二十四年日食中,劉向以為的「十年間天戒七見」,當包括五次日食、二 次地震,全都從董仲舒的陰陽說立論。問題在於:若照劉向總結句意,理應七次災異按時 依序排列,最後下斷語於昭公二十四年的日食之中;然而就《漢書•五行志》來看,日食 在卷下之下,屬〈皇極傳〉的「日月亂行」,地震則見於卷下之上,屬〈思心傳〉的「金、 木、水、火沴土」。本文於前言已經提到,班固〈五行志〉的體例是倣效劉向的《洪範五 行傳論》而成,其最大特色正是「著其占驗,比類相從」,亦即將災異按照類別編排在相 應咎徵之下,現劉向「十年間天戒七見」既不合於〈五行志〉,同樣難以出自《洪範五行 傳論》。 無論就原則或體例以觀,前舉日食、地震、大水、螟、雨木冰諸例,每與《洪範五行 傳論》扞格難通;在此狀況下,伊藤計「(董仲舒劉向)災異之記」的假設,便值得重新 考慮。蓋董仲舒研治《春秋》,本就災異發生時間依序推論,是故董著《災異之記》,其體 例當非「比類相從」,而採《春秋》的「編年繫事」。待劉向敷衍推說,逕循董書編年體例, 倘從其義,則迻錄原文,若出己見,便附於董後,形成「(董仲舒劉向)災異之記」;此即 劉向能統計相同原則的兩種災異,總結出「十年間天戒七見」斷語的原因。至撰《洪範五 行傳論》時,雖在原則上保留「災異之記」各條推說舊貌,但在體例方面則打破原本編年 繫事的排列,重新依照災異性質,整套歸類於所屬咎徵之下。經過班固扌監別傳載,於是 乎〈五行志〉中,屢見史例卻不和該類「傳」、「說」相應,其矛盾亦因此渙然冰釋。 80 同註 1,卷 36,〈劉向傳〉,頁 1930。 81 同註 1,卷 36,〈劉向傳〉,頁 1931。 82 同註 1,卷 27 下之上,〈五行志下之上〉,頁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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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從「災異之記」到《洪範五行傳論》

由前節分析,固可重塑《災異之記》的文獻輪廓,初步窺得劉向撰作《洪範五行傳論》 的改寫策略;但兩書所據理論體系畢竟不同,「編年繫事」和「比類相從」間,相對只是 段落上的調整挪動,未能完全反映新舊義理的轉變。因而產生這樣的疑問:既要改採洪範 五行說,為什麼日食等例僅調動篇第而保留舊說?是否有完全運用新說推演的史例?若 有,那麼新舊之間,劉向取捨的緣由及標準為何?值得進一步深入探索。以下再就《漢書• 五行志》所引史例,繼續展開討論。 首先分析釐公十五年「九月己卯晦,震夷伯之廟」一例,〈五行志下之上〉曰: 劉向以為晦,暝也;震,雷也。夷伯,世大夫,正晝雷,其廟獨冥。天戒若曰:勿使 大夫世官,將專事暝晦。明年,公子季友卒,果世官,政在季氏。至成公十六年「六 月甲午晦」,正晝皆暝,陰為陽,臣制君也。成公不寤,其冬季氏殺公子偃。季氏萌 於釐公,大於成公,此其應也。董仲舒以為夷伯,季氏之孚也,陪臣不當有廟。震者 雷也,晦暝,雷擊其廟,明當絕去僭差之類也。向又以為此皆所謂夜妖者也。83 所謂「晦,暝也;震,雷也」,本於《穀梁傳•僖公十五年》84,《公羊》義同。85二傳 差別在於夷伯的身份:《公羊》云:「季氏之孚也」86,亦即季孫氏信任的陪臣,董仲舒 循傳義發揮「當絕去僭差」之意;《穀梁》則曰:「魯大夫」87,劉向據以闡明「勿使大 夫世官」的天戒,警示「政在季氏」的危機。兩人似乎因所主傳義不同而產生歧見,但取 劉向引述成公十六年「六月甲午晦」併觀,可知別有蹊蹺:《穀梁》視「晦」為六月最後 一天,「甲午晦」單純只是為晉、楚鄢陵之戰記日;88《公羊》依舊當作災異,獨立為一 83 同註 1,卷 27 下之上,頁 1445。 84 同註 32,晉‧范甯集解,唐‧楊士勛疏:《春秋穀梁傳注疏》,卷 8,頁 83。 85 《公羊傳‧僖公十五年》:「晦者何?冥也。震之者何?雷電擊夷伯之廟者也。」見同註 32,漢‧何 休解詁,唐‧徐彥疏:《春秋公羊傳注疏》,卷 11,頁 138。 86 同註 32,漢‧何休解詁,唐‧徐彥疏:《春秋公羊傳注疏》,卷 11,〈僖公十五年〉,頁 138。 87 同註 32,晉‧范甯集解,唐‧楊士勛疏:《春秋穀梁傳注疏》,卷 8,〈僖公十五年〉,頁 83。 88 《穀梁傳‧成公十六年》:「甲午,晦,晉侯及楚子、鄭伯戰于鄢陵。楚子、鄭師敗績。日事遇晦曰 晦,四體偏斷曰敗。此其敗則目也。楚不言師,君重於師也。」見同註 32,晉‧范甯集解,唐‧楊 士勛疏:《春秋穀梁傳注疏》,卷 14,頁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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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89也就是說,《穀梁》對「晦」的解釋,於〈僖公十五年〉、〈成公十六年〉兩處不 同,故有出入;《公羊》雖前後一致,董仲舒卻只推前例。有鑑於此,劉向全採《公羊》, 將「晦」釋作「暝」,以統一傳義,另取季孫世官為事應,以「萌於釐公,大於成公」立 說,拉長驗證時間,整合兩處災異。簡單來說,劉向是以更全面的視野,消弭兩傳、二例 在義理上、事應上的矛盾和空缺,並非刻意和董仲舒立異。 在《洪範五行傳論》中,「晦暝」屬〈思心傳〉的「霿咎」,其「說曰」:「貌、言、視、 聽,以心為主,四者皆失,則區霿無識,故其咎霿也」90;對比劉向推論原則,不管是「天 戒若曰」,抑或「陰為陽,臣制君」,都近於董仲舒而遠於洪範五行說。可知劉向於此,亦 當是先於「災異之記」中引伸、補充董說,後著《洪範五行傳論》時,再按其性質重新加 以編排,與前節日食諸例實無二致。然而,班固在文末又曰:「向又以為此皆所謂夜妖者 也」,所謂「夜妖」,出自〈思心傳〉的「脂夜之妖」,其「說曰」共抄錄三種意見: 在人腹中,肥而包裹心者脂也,心區霿則冥晦,故有脂夜之妖。 一曰:有脂物而夜為妖,若脂水夜汙人衣,淫之象也。 一曰:夜妖者,雲風並起而杳冥,故與常風同象也。91 人腹肥則心包脂,心區霿則生冥晦,是將「脂夜之妖」,以因果關係,拆成「脂」、「夜」 前後兩項,故顏師古注云:「脂妖及夜妖」。92而「若脂水夜汙人衣」,乃讀「夜」為「液」, 所謂「以脂液汙人也」93。二者均和「晦暝」之義無關,唯有「雲風並起而杳冥」能夠相 通,足見第三種說法,當是劉向之言。蓋「腹肥心脂」及「區霿冥晦」之間,本非必然, 加上〈思心傳〉後有「心腹之痾」,已可歸類心腹霿亂的咎徵,94而「脂液汙人」亦較近 於〈皇極傳〉的「射妖」95,故劉向單取「夜」字立論,以為此皆所謂「夜妖」者也,稍 89 《公羊傳‧成公十六年》:「甲午晦。晦者何?冥也。何以書?記異也。」見同註 32,漢‧何休解詁, 唐‧徐彥疏:《春秋公羊傳注疏》,卷 18,頁 231。 90 同註 1,卷 27 下之上,〈五行志下之上〉,頁 1441。 91 同註 1,卷 27 下之上,〈五行志下之上〉,頁 1441。 92 同註 1,卷 27 下之上,〈五行志下之上〉,頁 1441。 93 沈欽韓曰:「〈洪範注〉:『夜讀曰液』,謂以脂液汙人也。〈志〉於後『一曰夜妖者』,方讀作夜。」見 清‧沈欽韓:《漢書疏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 年),上冊,卷 21,頁 595-596。 94 〈思心傳〉的「說曰」云:「及人,則多病心腹者,故有心腹之痾。」劉向史例則取《左傳》「周景 王將鑄無鍾」一事,以為「是時景王好聽淫聲,適庶不明,思心霿亂,明年以心疾崩,近心腹之 痾,凶短之極者也。」見同註 1,卷 27 下之上,〈五行志下之上〉,頁 1442、1448。 95 〈皇極傳〉云:「皇之不極,是謂不建,……時則有射妖。」其「說曰」:「禮,春而大射,以順陽氣。 上微弱則下奮動,故有射妖。」劉向史例取嚴公十八年「秋,有蜮」一事,以為「蜮猶惑也,在水 旁,能射人,射人有處,甚者至死。南方謂之短弧,近射妖,死亡之象也。」見同註 1,卷 27 下之 上,〈五行志下之上〉,頁 1458、1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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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於「脂夜之妖」。按照劉向理解,「晦暝」是由於「雲風並起」導致「正晝皆暝」;故 分在「霿咎」之下,乃觀其現象,以為「夜妖」,則述其成因。職是,從班固「向又以為 此皆所謂夜妖者也」一語,可以推斷:劉向撰《洪範五行傳論》並非只有挪動改編,而是 斟酌洪範五行系統,甚至反過來以史例修訂、詮釋「傳」、「說」義理。 其次是文公十一年「敗狄于鹹」一例,〈五行志下之上〉云: 《穀梁》、《公羊傳》曰:長狄兄弟三人,一者之魯,一者之齊,一者之晉。皆殺之, 身橫九畮;斷其首而載之,眉見於軾。何以書?記異也。劉向以為是時周室衰微,三 國為大,可責者也。天戒若曰:不行禮義,大為夷狄之行,將至危亡。其後三國皆有 篡弒之禍,近下人伐上之痾也。96 揆諸元帝時劉向上〈條災異封事〉,已見「長狄入三國」97,所指即是「敗狄于鹹」一例。 三傳中,唯有《公羊》言:「何以書?記異也。」98可知劉向統計《春秋》災異,並非專 守《穀梁》,而是兼採《公羊》。「《穀梁》、《公羊傳》曰」一語,混同兩傳文字,稍 加辨析,則兄弟三人之三國,為二傳共有;長狄身形,見於《穀梁》;視其為異象,則取 《公羊》義。99董仲舒對此例無說,100劉向雜取《公》、《穀》義理,同樣看似補足董所 不及,而早於《洪範五行傳論》著作時間,倘併舉《五行傳》義,則又未必如此。此例屬 於〈皇極傳〉:「皇之不極,是謂不建,……時則有下人伐上之痾」,其「說曰」: 君亂且弱,人之所叛,天之所去,不有明王之誅,則有篡弒之禍,故有下人伐上之 痾。101 96 同註 1,卷 27 下之上,頁 1471。 97 同註 1,卷 36,〈劉向傳〉,頁 1937。 98 同註 32,漢‧何休解詁,唐‧徐彥疏:《春秋公羊傳注疏》,卷 14,頁 175。 99 《公羊傳‧文公十一年》:「狄者何?長狄也。兄弟三人,一者之齊,一者之魯,一者之晉。其之齊 者,王子成父殺之;其之魯者,叔孫得臣殺之;則未知其之晉者也。其言敗何?大之也。其日何? 大之也。其地何?大之也。何以書?記異也。」《穀梁傳‧文公十一年》:「傳曰:長狄也。兄弟三人, 佚宕中國,瓦石不能害。叔孫得臣,最善射者也。射其目,身橫九畝,斷其首而載之,眉見于軾。 然則何為不言獲也?曰:古者不重創,不禽二毛,故不言獲,為內諱也。其之齊者,王子成父殺之, 則未知其之晉者也。」見同註 32,漢‧何休解詁,唐‧徐彥疏:《春秋公羊傳注疏》,卷 14,頁 175。 同註 32,晉‧范甯集解,唐‧楊士勛疏:《春秋穀梁傳注疏》,卷 11,頁 108。 100 此例於〈五行志〉僅錄「劉向以為」,不見董仲舒說。在《春秋繁露‧王道》、〈二端〉中,列舉《春 秋》災異,兩處亦均未見此災。見同註 26,卷 4,頁 100-132;卷 6,頁 154-156。 101 同註 1,卷 27 下之上,頁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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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劉向所推相較,兩者皆強調「篡弒之禍」,且均託於天意。是以「近下人伐上之痾也」 的結語,未若「向又以為此皆所謂夜妖者也」一般,在公羊災異說外另附洪範五行說,而 是全據〈皇極傳〉義加以推演,惟「天戒若曰」一詞,仍沿用早期天譴說的套語,故易產 生懷疑。 再看嚴公二十八年「冬,大亡麥禾」一例,班固記云: 董仲舒以為夫人哀姜淫亂,逆陰氣,故大水也。劉向以為水旱當書,不書水旱而曰「大 亡麥禾」者,土氣不養,稼穡不成者也。是時,夫人淫於二叔,內外亡別,又因凶飢, 一年而三築臺,故應是而稼穡不成,飾臺榭內淫亂之罰云。遂不改寤,四年而死,旤 流二世,奢淫之患也。102 遍檢《春秋》三傳,經文均作「大無麥禾」,絲毫未涉於「大水」。董仲舒獨稱「大水」 者,其意以為無麥禾由於大水,大水由於夫人淫亂,皆是揣度之詞,不若《春秋•莊公七 年》:「秋,大水。無麥苗」103般,經文原有「水」字;何休注云:「此蓋秋水所傷」、 「此夫人淫佚之所致」104,即用董仲舒之說。105劉向是否曾從董說「大水」立論,班固未 錄,難以確知。然就「水旱當書,不書水旱而曰『大亡麥禾』者,土氣不養,稼穡不成者 也」一句以觀,劉向之所以未循董說,而舉「夫人淫於二叔」、「一年而三築臺」作證, 與其說是因董仲舒義理、原則有所罅漏或疏失,勿寧說是專門為了迎合〈土傳〉「飾臺榭、 內淫亂」106內容所改。 綜覽前舉三例,劉向在著述《洪範五行傳論》時,除了打散「災異之記」編年繫事, 重新歸類到各項咎徵之外,亦針對新舊災異體系進行疏通,或如「晦暝」兩說俱存,或像 「敗狄于鹹」舊瓶新裝,或同「大亡麥禾」揚棄舊說,展現出由公羊災異到洪範五行的學 術轉向。從三例平列共舉,同時出現在《洪範五行傳論》中,可知此一轉向當非歷時性的 改變,而是原則上的折衷、體例上的調整。在體例方面,洪範五行說不像公羊家將災異簡 單分成「災」、「異」兩類,107而是包羅了「五行」、「五事」、「皇極」等十一類綱領,「五 事」、「皇極」個別再分「咎」、「罰」、「極」、「妖」、「孽」、「旤」、「痾」、「眚祥」、「沴」等 細項,品項之龐雜,實前所未見。劉向既宗洪範五行說,就必須盡可能為各項咎徵找到對 102 同註 1,卷 27 上,〈五行志上〉,頁 1339。 103 同註 32,漢‧何休解詁,唐‧徐彥疏:《春秋公羊傳注疏》,卷 6,頁 81。 104 同前註,卷 9,〈莊公二十八年〉,頁 108。 105 清‧王念孫:《讀書雜志》(臺北:樂天出版社,1974 年),上冊,卷 4-5,頁 238。 106 同註 1,卷 27 上,〈五行志上〉,頁 1338。 107 參見黃啟書:《董仲舒春秋學中的災異理論》(臺北:臺灣大學中文所碩士論文,1999 年),頁 4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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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的災異,以證明此說的合理性、實用性,此即「著其占驗,比類相從」108真正用意,否 則亦難免淪落「假經設誼,依託象類」109之流。「敗狄于鹹」「晦暝」「大亡麥禾」,分別 是「下人伐上之痾」、「霿咎」、〈土傳〉的《春秋》僅見史例,後兩者更是歷代唯一事證, 其填充項目空缺的作用,益加顯明;110其對董仲舒舊說的補充(如「晦暝」)與離析(如 「大亡麥禾」),以及轉向洪範五行系統的思維歷程,也因此獲得更全面的認識。 至於原則部份,有別於日食、大水諸例多用陰陽感應推說,劉向在「晦暝」等例屢見 「天戒若曰」的形式,這種狀況在《漢書•五行志上》所收〈火傳〉的《春秋》十二例火 災中,111尤為頻繁,112值得進一步探討。綜觀火災諸例,劉向亦對董仲舒說或從或否。其 否定者,同樣有因《公》、《穀》歧義而生,例如嚴公二十年「齊大災」,《公羊》曰:「大 災,疫也」113,乃將此例視作 疫;114劉向或因洪範五行系統無對應類別115,故不採《公 羊》傳義,而計為火災。116釐公二十年「西宮災」,《穀梁》以為是「閔宮」,也就是魯閔 公宗廟,117《公羊》則謂「小寢」118,董仲舒解作「夫人之居」,受災建築既不相同,懲 108 同註 1,卷 36,〈劉向傳〉,頁 1950。 109 同註 1,卷 75,〈眭兩夏侯京翼李傳‧贊〉,頁 3195。 110 不過,即便到了班固,仍有許多項目空缺史例,王先謙即云:「五痾,惟『心』有證。」見清‧王先 謙:《漢書補注》(揚州:廣陵書社,2006 年),上冊,卷 27 下之上,頁 606。 111 分別是桓公十四年「御廩災」、嚴公二十年「齊大災」、釐公二十年「西宮災」、宣公十六年「成周宣 榭火」、成公三年「新宮災」、襄公九年「宋災」、三十年「宋災」、昭公九年「陳火」、十八年「宋、 衞、陳、鄭災」、定公二年「雉門及兩觀災」、哀公三年「桓、釐宮災」、四年「亳社災」。其中夾雜 《左氏傳》昭公六年「鄭災」,因出自《左傳》而非《春秋》,且當中未見劉向推說,故不計。見同 註 1,卷 27 上,〈五行志上〉,頁 1321-1330。 112 作「天戒若曰」者,有桓公十四年「御廩災」、宣公十六年「成周宣榭火」、昭公十八年「宋、衞、 陳、鄭災」、定公二年「雉門及兩觀災」、哀公四年「亳社災」,共五例。釐公二十年「西宮災」言「故 天災愍宮,若曰」,成公三年「新宮災」云「故天災宣宮,明不用父命之象也」,兩者亦寓涵天譴之 意。見同註 1,卷 27 上,〈五行志上〉,頁 1321-1330。 113 同註 1,卷 27 上,〈五行志上〉,頁 1322。 114 《公羊傳‧莊公二十年》:「夏,齊大災。大災者何?大瘠也。大瘠者何?也。何以書?記災也。 外災不書,此何以書?及我也。」見同註 32,漢‧何休解詁,唐‧徐彥疏:《春秋公羊傳注疏》,卷 8,頁 98。 115 洪範五行說的咎徵中,與人身相關者,有〈貌傳〉的「下體生上之痾」、〈言傳〉的「口舌之痾」、〈視 傳〉的「目痾」、〈聽傳〉的「耳痾」、〈思心傳〉的「心腹之痾」等,屬於五官、肢體、臟器方面的 疾病,沒有疫一類的傳染病。依序見《漢書》,卷 27 中之上,〈五行志中之上〉,頁 1352、1376; 卷 27 中之下,〈五行志中之下〉,頁 1405、1421;卷 27 下之上,〈五行志下之上〉,頁 1441。 116 劉向在〈條災異封事〉統計《春秋》災異云:「火災十四」,顏師古列出火災凡十一例,其中昭公十 八年「宋、衞、陳、鄭災」當作四條,共十四例。然覈案註 111,顏注漏列了宣公十六年「成周宣榭 火」,若補加該例,則共十五例,不符「火災十四」之數。其實,「成周宣榭火」明是建築物發生火 災,理當計入;「齊大災」則有《公羊》視作疫,容可剔除。職是以論,就〈條災異封事〉的「火 災十四」而言,劉向主要採用《公羊》傳義,而遠於《穀梁》。見同註 1,卷 36,〈劉向傳〉,頁 1937。 117 《穀梁傳‧僖公二十年》:「五月乙已,西宮災。謂之新宮,則近為禰宮;以諡言之,則如疏之然。 以是為閔宮也。」見同註 32,晉‧范甯集解,唐‧楊士勛疏:《春秋穀梁傳注疏》,卷 9,頁 88。 118 《公羊傳‧僖公二十年》:「五月乙巳,西宮災。西宮者何?小寢也。小寢則曷為謂之西宮?有西宮 則有東宮矣。魯子曰:『以有西宮,亦知諸侯 之有三宮也。』西宮災。何以書?記異也。」見同註 32,漢‧何休解詁,唐‧徐彥疏:《春秋公羊傳注疏》,卷 11,頁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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誡對象亦隨之有別。119成公三年「新宮災」,董仲舒以為「成居喪亡哀戚心」120,然據《公 羊》:「廟災,三日哭,禮也」121,以及《穀梁》「以成公為無譏矣」122,知成公對於宣宮 之災,外循禮節,內銜哀戚,《公》、《穀》實無異義,知「成居喪亡哀戚心」之譏實出胸 臆,故劉向改作「成公父喪未葬,聽讒而逐其父之臣」123,以不悖兩傳義理。 更須注意的是,劉向否定董仲舒以陰陽感應推演的史例。像是昭公十八年「宋、衞、 陳、鄭災」,董仲舒以為「又宋、衞、陳、鄭之君皆荒淫於樂,不恤國政,與周室同行。 陽失節則火災出,是以同日災也」124。若以《春秋繁露‧基義》的「君為陽,臣為陰」125 來說,國君荒淫則陽失節,陽失節則火災出,其義尚稱瞭然順適。但昭公九年「陳火」, 董仲舒以為「陳夏徵舒殺君,楚嚴王託欲為陳討賊,陳國闢門而待之,至因滅陳。陳臣子 尤毒恨甚,極陰生陽,故致火災」126。臣子毒恨則陰氣盛,是為「極陰」,陰氣盛則當生 大水之類災異,偏偏董仲舒卻要用來解釋火災成因,只好以物極必反的角度,謂「極陰生 陽,故致火災」。這種情況,亦出現在桓公十四年「御廩災」,董仲舒以為「百姓傷者未瘳, 怨咎未復,……故天災御廩以戒之」127。相較於〈水傳〉中董仲舒以陰陽推論而生大水,128 此處反藉天意以災御廩;同樣緣自「百姓愁怨」,卻可透過陰陽、天譴兩種管道,推演出 水、火完全對反的兩種災異,董仲舒公羊災異說的矛盾之處,也隨之浮上檯面。 尤有甚者,襄公三十年「宋災」,董仲舒以為「伯姬幽居守節三十餘年,又憂傷國家 之患禍,積陰生陽,故火生災也」129。「積陰生陽」義同「極陰生陽」,說已見上。至於宋 伯姬事蹟,案《公羊傳•襄公三十年》云: 119 前者劉向以為「釐立妾母為夫人以入宗廟,故天災愍宮,若曰,去其卑而親者,將害宗廟之正禮」, 後者董仲舒以為「釐娶於楚,而齊媵之,脅公使立以為夫人。西宮者,小寢,夫人之居也。若曰, 妾何為此宮!誅去之意也。以天災之,故大之曰西宮也。」同註 1,卷 27 上,〈五行志上〉,頁 1323。 120 同註 1,卷 27 上,〈五行志上〉,頁 1324。 121 《公羊傳‧成公三年》:「甲子,新宮災,三日哭。新宮者何?宣公之宮也。宣宮則曷為謂之新宮? 不忍言也。其言三日哭何?廟災,三日哭,禮也。新宮災,何以書?記災也。」見同註 32,漢‧何 休解詁,唐‧徐彥疏:《春秋公羊傳注疏》,卷 17,頁 217。 122 《穀梁傳‧成公三年》:「甲子,新宮災,三日哭。新宮者,禰宮也。三日哭,哀也。其哀,禮也。 迫近不敢稱諡,恭也。其辭恭且哀,以成公為無譏矣。」見同註 32,晉‧范甯集解,唐‧楊士勛疏: 《春秋穀梁傳注疏》,卷 13,頁 130。 123 同註 1,卷 27 上,〈五行志上〉,頁 1324。 124 同註 1,卷 27 上,〈五行志上〉,頁 1329。 125 同註 26,卷 12,頁 350。 126 同註 1,卷 27 上,〈五行志上〉,頁 1327。 127 同註 1,卷 27 上,〈五行志上〉,頁 1321。 128 《春秋》大水凡七例,俱見同註 1,卷 27 上,〈五行志上〉,頁 1343-1346。其中董仲舒以為「百姓 愁怨」者,有嚴公十一年「宋大水」,以及宣公十年、襄公二十四年兩次「大水」。而桓公元年「秋, 大水」,董仲舒以為「民臣痛隱而賤桓」、「百姓愈怨」,亦同「百姓愁怨」之意。 129 同註 1,卷 27 上,〈五行志上〉,頁 1326。

(21)

宋災,伯姬卒焉。其稱謚何?賢也。何賢爾?宋災伯姬存焉。有司復曰:「火至矣, 請出。」伯姬曰:「不可。吾聞之也:婦人夜出,不見傅、母不下堂。傅至矣,母未 至也。」逮乎火而死。130 對《公羊》而言,伯姬遇災不出,逮火而死,乃循禮蹈義的具體表現,故傳文特別諡而賢 之。《春秋繁露》亦謂:「宋伯姬疑禮而死於火,……《春秋》賢而舉之,以為天下 法」131、「觀乎宋伯姬,知貞婦之信」132,可知董仲舒發揮《公羊》傳義,同樣盛贊伯姬 的守禮貞信。如今為詮釋「宋災」的起因,卻諉過於伯姬幽居守節、憂傷國事,罰所當賞、 貶所應襃,導致道德價值的紊亂。職是而論,董仲舒的公羊災異說,不僅內部有所齟齬, 又違背《公羊》義理,此或即劉向在火災諸例常不從董說,改採洪範五行說的根本原因; 特別是陰陽感應觀念,僅適合說明《春秋》日食、大水等例,更遑論「敗狄于鹹」、「夜 中星隕如雨」、「星孛」等,無關於陰陽的悖亂之徵。133 因此,以《春秋》十二例火災來看,劉向推說而與董仲舒立異者,如嚴公二十年「齊 大災」、釐公二十年「西宮災」,肇因於「以妾為妻」134;成公三年「新宮災」、襄公九年 「宋災」,起自「逐功臣」135;襄公三十年「宋災」、昭公九年「陳火」、十八年「宋、衞、 陳、鄭災」,緣於「殺太子」136;凡此皆與〈火傳〉的「棄法律,逐功臣,殺太子,以妾 為妻,則火不炎上」137若合符節,屬洪範五行系統。其餘記作「董仲舒、劉向以為」者, 像是宣公十六年「成周宣榭火」的「殺功臣」138,以及定公二年「雉門及兩觀災」、哀公 三年「桓、釐宮災」、四年「亳社災」三例的「用季氏、退孔子」139,取義亦近於「說曰」 130 同註 32,漢‧何休解詁,唐‧徐彥疏:《春秋公羊傳注疏》,卷 21,頁 268-269。 131 同註 26,卷 1,〈楚莊王〉,頁 6。 132 同註 26,卷 4,〈王道〉,頁 130。 133 公羊災異說的矛盾,董仲舒亦有所察覺,因此在《春秋繁露》的五行諸篇中,開始引入五行觀念, 以建構更精緻的災異系統,前節所舉僖公三十三年「李梅實」一例,即是董仲舒以五行推演災異的 具體證據。可惜隨著主父偃竊奏其書,導致下吏當死後,董仲舒竟不敢復言,其災異理論的建構亦 戛然而止,此即董仲舒的五行災異體系常產生矛盾或疏漏,且於《漢書‧五行志》中亦罕見據五行 推衍災異的主要原因。關於董仲舒災異思想的轉變過程,詳見張書豪:《西漢郊廟禮制與儒學》(臺 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文系研究所博士論文,2010 年),頁 165-174。 134 同註 1,卷 27 上,〈五行志上〉,頁 1322、1323。案桓公十四年「御廩災」,劉向以為「時夫人有淫 行,挾逆心,天戒若曰:夫人不可以奉宗廟」,或就「以妾為妻」而牽連之。同註 1,卷 27 上,〈五 行志上〉,頁 1321。 135 同註 1,卷 27 上,〈五行志上〉,頁 1324。 136 同註 1,卷 27 上,〈五行志上〉,頁 1326、1327、1329。 137 同註 1,卷 27 上,〈五行志上〉,頁 1320。 138 同註 1,卷 27 上,〈五行志上〉,頁 1323。 139 同註 1,卷 27 上,〈五行志上〉,頁 1329-1330。

(22)

的「若乃信道不篤,或燿虛偽,讒夫昌,邪勝正,則火失其性矣」140,此因董仲舒所舉事 應偶合洪範五行說,故可逕予保留。 擴大來看,劉向在「恆陽」、「恆奧」兩種與火災性質相近的災異中,便全面捨棄公羊 災異說,改用洪範五行體系。「恆陽」屬〈言傳〉,其「說曰」:「言上號令不順民心,…… 刑罰妄加,羣陰不附,則陽氣勝,故其罰常陽也。」141,同樣是下不從上,此處不言「百 姓愁怨而陰氣勝」,而謂「羣陰不附而陽氣勝」,便可省略「極陰生陽」、物極必反的迂迴 周折。班固曰:「庶徵之恆陽,劉向以為《春秋》大旱也。其夏旱雩祀,謂之大雩。不傷 二穀,謂之不雨」142,觀「恆陽」首例釐公二十一年「大旱」段末有言:「諸雩旱不雨, 略皆同說」143,由各例中多責國君炕陽自大、動眾不恤民之過,可知「略皆同說」非指董 仲舒之說,而是〈言傳〉「說曰」旨趣。「恆奧」屬〈視傳〉,其「說曰」:「言上不明,暗 昧蔽惑,……百官廢亂,失在舒緩,故其咎舒也。盛夏日長,暑以養物,政緩,故其罰 常奧也」144,以「盛暑養物」比附「施政緩」,更摒除陰陽觀念,改採洪範五行系統的 凶咎品類,來象徵人事上的差忒。 從「敗狄于鹹」、「晦暝」、「大亡麥禾」補足咎徵品項史例,到「火災」中對新舊兩說 的選擇,最後是「恆陽」、「恆奧」全用洪範五行說,梳理出劉向從《災異之記》到《洪範 五行傳論》的轉變軌跡。深入觀察,相對於日食諸例反映兩書編輯體例的差異,劉向災異 思想轉向的發生,一方面是由於董仲舒公羊災異說的內在衝突,另方面則是為了適應新說 的理論體系,於是乎在本節所舉一系列的史例詮釋中,展現為光譜般新舊學說漸層。換句 話說,劉向災異說的前後期轉折,既不是長時間的發展,亦非一刀兩斷、非甲即乙的突變, 而是取決於詮釋史例時,程度上新舊兩說的成份多寡。至於其取捨的標準,則端看個別史 例中公羊災異說的合理性,以及洪範五行說缺項與歷代史例之間相應性了。

四、結語

本文以《漢書•五行志》為基礎,根據班固「扌監別傳載」時所留下的線索,一方面 恢復劉向「傳」、「說」與史例的搭配,另方面釐析劉向、董仲舒推說災異的異同,試圖還 140 同註 1,卷 27 上,〈五行志上〉,頁 1320。 141 同註 1,卷 27 中之上,〈五行志中之上〉,頁 1376-1377。 142 同註 1,卷 27 中之上,〈五行志中之上〉,頁 1385。 143 同註 1,卷 27 中之上,〈五行志中之上〉,頁 1386。 144 同註 1,卷 27 中之下,〈五行志中之下〉,頁 140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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