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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公務員過失洩密罪—以政府採購司法實務案例為中心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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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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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碩士學位論文.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論公務員過失洩密罪— 以政府採購司法實務案例為中心.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指導教授:許 恒 達 博士 研究生:陳 淑 萍 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DOI:10.6814/NCCU202000107.

(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DOI:10.6814/NCCU202000107.

(3) 摘要 政府機關對外辦理採購案件時,時有耳聞公務員發生洩密情事, 因而降低民眾對政府的信賴程度,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曾致函總 統府、五院、地方行政機關及其議會,敦促勿再發生開標主持人誤涉 洩 漏 底 價 情 事 , 並 請 注 意 刑 法 第 132 條 第 2 項 公 務 員 洩 漏 國 防 以 外 秘 密 罪 規 定 。 然 該 類 事 實 , 涵 攝 於 刑 法 第 132 條 第 2 項 規 定 , 是 否 顯 得 太過嚴苛?為探究公務員過失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於政府採購案件之. 治 政 適 用 時 機 與 範 圍 是 否 得 宜 , 乃 有 促 成 本 研 究大 動機及目的之發想。 立 ‧ 國. 學. 本研究於第二章將初探過失洩漏政府採購程序應秘密文件與本罪 之關聯性,續探究本罪之立法脈絡,細陳文獻上關於民國成立以前及. ‧. 民國成立以後之立法沿革,再透過文獻分析方式,研析該罪之所保護. Nat. sit. y. 之法益及構成要件;第三章則先臚列政府採購程序中應秘密文件,再. al. er. io. 整理分析本罪於司法實務上與政府採購有關之判決。. n. v i n C上 第四章乃針對司法實務 h之 e n判g決c,h說i 明U適 用 本 罪 之 不 同 觀 點 , 並 剖析開標主持人誤涉公布底價情形時究否侵害法益,其後兼論以刑罰 規制政府採購過失洩漏底價之政策必要性;於研究最末章,則提出數 項研究結論及建議,希冀留供未來研究此項議題之人員,得以續行參 酌研究。. 關鍵詞:公務員、過失洩密、政府採購、公告底價、秘密利益. DOI:10.6814/NCCU202000107.

(4)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DOI:10.6814/NCCU202000107.

(5) 目次 第一章. 緒 論 ............................................................ 1. 第一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 1. 第二節. 研 究 方 法 ................................................................... 4. 第三節. 研 究 範 圍 及 限 制 ........................................................ 5. 第二章. 公 務 員 過 失 洩 漏 國 防 以 外 秘 密 罪 之 內 涵 ...... 7. 政 治 大. 第一節. 過 失 洩 漏 政 府 採 購 程 序 應 秘 密 文 件 與 本 罪 之 關 聯 性 .... 7. 第二節. 公 務 員 過 失 洩 漏 國 防 以 外 秘 密 罪 之 立 法 沿 革 ............... 8. 立. 民 國 成 立 以 前 ..................................................... 8 1907 年 《 刑 律 草 案 》 ................................... 9. 第二款. 1910 年 《 修 正 刑 律 草 案 》 .......................... 10 1911 年 1 月 《 欽 定 大 清 刑 律 》 ................... 10. ‧. 第一款. Nat. ‧ 國. 學. 第一項. sit. er. 民 國 成 立 以 後 ................................................... 11. io. 第二項. y. 第三款. 第三款. 1918 年 《 刑 法 第 二 次 修 正 案 》 ................... 13. 第四款. 1919 年 《 改 定 刑 法 第 二 次 修 正 案 》 ............ 14. 第五款. 1928 年 《 中 華 民 國 刑 法 》 .......................... 14. 第六款. 1933 年 《 中 華 民 國 刑 法 修 正 案 初 稿 》 ........ 15. 第七款. 1934 年 《 中 華 民 國 刑 法 修 正 案 》 ............... 17. 第八款. 1935 年 《 中 華 民 國 刑 法 》 .......................... 17. n. 第二款. a1912 v 11 l C 年 《 暫 行 新 刑 律 》n i............................. h 《n修g正c刑h法i 草U案 》 .......................... 12 1915 年e. 第一款. I. DOI:10.6814/NCCU202000107.

(6) 第三節. 刑 法 第 132 條 第 2 項 之 保 護 法 益 .............................. 20. 第一項. 法 益 的 意 義 ...................................................... 20. 第二項. 法 益 的 種 類 ...................................................... 21. 第一款. 法 益 二 分 說 ................................................ 21. 第二款. 法 益 三 分 說 ................................................ 22. 第三項. 第一款. 本 罪 保 護 法 益 係 國 家 法 益 ........................... 23. 第二款. 本 罪 保 護 法 益 係 國 家 兼 及 社 會 或 個 人 法 益 .. 23. 第四項. 立. 本 文 見 解 .......................................................... 24. 刑 法 第 132 條 第 2 項 之 構 成 要 件 .............................. 26. ‧ 國. 第一項. 客 觀 構 成 要 件 ................................................... 26. 第二款. 行 為 .......................................................... 26. 第三款. 行 為 客 體 ................................................... 27. n. al. 第二目 第二項. er. sit. y. Nat. ‧. 行 為 主 體 ................................................... 26. io. 第一款. 第一目. 第三章. 政 治 大. 學. 第四節. 學 說 見 解 .......................................................... 22. i n U. v. 秘 密 的 定 義 ......................................... 27. Ch. engchi. 秘 密 的 範 圍 ......................................... 29. 主 觀 構 成 要 件 ................................................... 35. 第一款. 無 認 識 過 失 ................................................ 36. 第二款. 有 認 識 過 失 ................................................ 37. 政 府 採 購 程 序 中 的 過 失 洩 密 行 為 ............... 39. 第一節. 政 府 採 購 程 序 中 應 秘 密 文 件 ..................................... 39. 第一項. 招 標 文 件 .......................................................... 39 II. DOI:10.6814/NCCU202000107.

(7) 第二項. 底 價 ................................................................. 40. 第三項. 領 標 、 投 標 廠 商 之 名 稱 與 家 數 ........................... 41. 第四項.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名 單 ............................................ 42. 第五項. 採 購 評 選 資 料 ................................................... 44. 第一款. 受 評 廠 商 之 投 標 文 件 內 容 及 資 料 ................ 44. 第二款. 各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之 評 分 或 序 位 評 比 表 ......... 44. 第三款. 評 選 委 員 會 工 作 小 組 初 審 意 見 及 評 選 作 業 .. 44. 第六項. 立. 案 例 分 析 ................................................................. 45 洩 漏 底 價 .......................................................... 46. ‧ 國. 學. 第一款. 有 罪 判 決 ................................................... 46. Nat. io. 第二款. 協 商 判 決 ............................................ 53. 無 罪 判 決 ................................................... 55. n. al. 第一目 第二目. 第四章. 簡 易 判 決 處 刑 ..................................... 46. sit. 第二目. ‧. 第一目. y. 第一項. er. 第二節. 政 治 大. 其 他 採 購 資 訊 ................................................... 45. i n U. v. 地 院 判 決 ............................................ 55. Ch. engchi. 上 訴 審 ................................................ 58. 第二項. 洩 漏 招 標 文 件 ................................................... 58. 第三項. 終 審 判 決 分 析 ................................................... 60. 第一款. 犯 罪 身 分 別 分 析 ......................................... 61. 第二款. 刑 度 與 底 價 分 析 ......................................... 62. 第三款. 刑 度 與 緩 刑 向 公 庫 支 付 金 額 分 析 ................ 64. 分 析 與 批 評 ............................................... 67 III. DOI:10.6814/NCCU202000107.

(8) 第一節. 本 罪 構 成 要 件 於 政 府 採 購 過 失 洩 漏 底 價 之 解 釋 ......... 67. 第一項. 決 標 之 底 價 喪 失 秘 密 性 ..................................... 67. 第二項. 宣 布 底 價 並 未 侵 害 法 益 ..................................... 71. 第二節. 刑 法 過 失 犯 罪 保 護 政 府 採 購 程 序 秘 密 之 正 當 性 ......... 72. 第一項. 刑 法 過 失 犯 罪 之 處 罰 範 圍 .................................. 73. 第二項. 刑 法 過 失 犯 罪 之 處 罰 界 限 .................................. 78. 第三項. 過 失 洩 漏 底 價 無 入 罪 必 要 .................................. 85. 第三節. 政 治 大. 刑 罰 規 制 政 府 採 購 過 失 洩 漏 底 價 之 政 策 必 要 性 ......... 87. 立. 強 化 保 密 措 施 ................................................... 88. 第二項. 實 施 教 育 訓 練 ................................................... 89. 第三項. 撤 銷 決 標 意 思 ................................................... 91. 第四項. 課 予 行 政 責 任 ................................................... 93. Nat. sit. 研 究 發 現 及 結 論 ...................................................... 95. io. 第一節. y. 結 論 與 建 議 ............................................... 95. n. al. er. 第五章. ‧. ‧ 國. 學. 第一項. i n U. v. 第一項. 預 防 作 為 先 行 ................................................... 95. 第二項. 節 省 司 法 資 源 ................................................... 96. 第二節. Ch. engchi. 防 制 策 略 之 建 議 ...................................................... 97. 第一項. 招 標 文 件 公 告 底 價 ............................................ 97. 第二項. 決 標 時 不 宣 布 底 價 ............................................ 99. 第三節. 未 來 展 望 ............................................................... 100. 參 考 文 獻 ............................................................... 101 附 錄 ...................................................................... 105 IV. DOI:10.6814/NCCU202000107.

(9) 表目次 表 1. 公 務 員 過 失 洩 漏 國 防 以 外 秘 密 罪 修 訂 對 照 表 ....................... 18. 表 2. 被 告 服 務 機 關 ( 構 )、 職 稱 及 職 務 列 等 分 析 表 ..................... 61. 表 3. 底 價 與 拘 役 日 數 或 有 期 徒 刑 刑 期 之 比 較 表 ........................... 63. 表 4. 緩 刑 向 公 庫 支 付 金 額 與 拘 役 日 數 或 有 期 徒 刑 刑 期 之 比 較 表 .. 65. 學 ‧. ‧ 國 io. sit. y. Nat. n. al. er. 表 5. 政 治 大 刑 法 過 失 犯 罪 之 保 護 法 益 及 量 刑 範 圍 一 覽 表 ....................... 80 立. Ch. engchi. i n U. v. V. DOI:10.6814/NCCU202000107.

(10) 圖目次 圖 1. 底 價 與 拘 役 日 數 或 有 期 徒 刑 刑 期 之 關 係 .............................. 64. 圖 2. 緩 刑 向 公 庫 支 付 金 額 與 拘 役 日 數 或 有 期 徒 刑 刑 期 之 關 係 ...... 66.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VI. DOI:10.6814/NCCU202000107.

(11) 第一章 第一節. 緒論. 研究動機與目的. 根 據 學 者 研 究 趨 勢 , 貪 腐 已 成 為 人 民 關 切 的 「 熱 點 話 題 」 ( hot issue) , 即 使 在 邁 入 工 業 化 的 民 主 國 家 , 貪 腐 也 常 是 政 黨 政 治 競 爭 下 的 主 要 討 論 議 題 1。我 國 自 2000 年 政 黨 輪 替 以 來,不 論 是 2006 年 民 進 黨 執 政 下 「 倒 扁 紅 衫 軍 運 動 」, 2011 年 國 民 黨 執 政 下 成 立 「 法 務 部 廉. 治 政 政 署 」 , 都 反 映 出 雖 帶 領 國 家 方 向 的 執 政 政大 黨光譜迥異,然而人民對 立 於清廉政府治理國家的殷切企盼,始終未曾減少。「乾淨政府,誠信 ‧ 國. 學. 社會,透明台灣,廉潔家園」不僅是當年法務部廉政署成立時的口號. ‧. 標語,對一般民眾而言,更冀望法務部廉政署成立後能開創廉政工作. sit. y. Nat. 新紀元,致力於維護政府廉潔與社會公義。廉能是政府的核心價值,. io. er. 貪腐足以摧毀政府的形象,代表政府部門的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更 應公正無私,以維護政府清廉形象。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因常與政府. al. n. v i n C正 資源的分配相關,如欠缺公 h性 e n,g致c生h貪i 腐U行 為 , 民 眾 對 政 府 治 理 的 行政行為將失去可預測性,而隨著公民意識的抬頭,民眾無法容忍貪 腐 的 繼 續 存 在 2。. 1. Ad e s , A. , & D i T e l l a , R . , T h e N e w E c o n o m i c s o f C o r r u p t i o n : a S u r ve y a n d s o m e New Results, Political Studies, 45(3), (p. 496)(1997). 2. 臺 灣 透 明 組 織 協 會,1 0 7 年 度 廉 政 民 意 調 查 報 告,法 務 部 委 託 研 究 案,頁 6 7,2 0 1 8 年 9 月 至 12 月 。 1. DOI:10.6814/NCCU202000107.

(12) 為何民眾對於貪污腐敗難以容忍?根據聯合國開發計劃署 ( 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 me) 對 貪 腐 ( corruption ) 的 定 義是:透過賄賂、勒索、影響力交易、裙帶關係、詐欺或侵占等濫用 公 權 力,謀 取 私 人 利 益 之 行 為;貪 腐 不 僅 會 抑 制 投 資 行 為 與 經 濟 成 長 , 同 時 也 會 加 劇 貧 窮 現 象 3。大 體 而 言,種 種 的 貪 腐 行 為 可 能 讓 少 部 分 人 民 不 需 努 力,即 可 成 功,從 而 擴 大 貧 富 差 距,致 使 社 會 階 級 難 以 流 動 , 甚或隱藏多項犯罪因子。於是,在人民望治心切的情緒下,公務部門. 政 治 大. 從業人員廉潔守法的重要性,更易被放大檢視,也因此,貪腐與廉潔. 立. 是 現 今 執 法 機 構 的 重 要 議 題 4, 自 不 待 言 。. ‧ 國. 學. 2003 年,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 (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 Corruption, UNCAC )問 世 , 經 聯 合 國 會 員 國 成 員 陸 續 加 入 簽 署 後 , 已. sit. y. Nat. 成為全球簽署國家最多的反貪腐法律文件。雖然,因當前國際情勢特. io. er. 殊,我國並非聯合國會員國之一,未正式簽署該部公約。然而,基於 反 貪 腐 精 神 為 普 世 價 值 , 我 國 亦 不 能 自 外 於 國 際 社 會 , 遂 於 104 年 立. al. n. v i n 法 通 過 「 聯 合 國 反 貪 腐C 公h 約 施 行 法 」 ,U engchi 並 訂 於 同 年 國 際 反 貪 日. 3. Quah, J. S., Curbing Asian corruption: An impossible dream? CURRENT HISTORY, 105(690), (p. 176)(2006). 4. F i j n a u t , C . , & H u b e r t s , L. W . ( E d s . ) , C o r r u p t i o n , I n t e g r i t y , E n f o r c e m e n t , ( p . 3 ) , D o r d r e c h t : K l u we r l a w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 2 0 0 2 ) .. and. Law. 2. DOI:10.6814/NCCU202000107.

(13) ( International Anti -Corruption Da y 5 ) 104 年 12 月 9 日 施 行 , 一 舉 將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內國法化,以健全預防及打擊貪腐體系。 該 公 約 內 容 共 計 八 章 71 條,其 中 第 一 章 第 1 條 開 宗 明 義 提 及,本 公 約 之 宗 旨 為 : 提 倡 廉 正 ( integrit y) 、 課 責 制 及 對 公 共 事 務 和 公 共 財 產 之 妥 善 管 理 6。是 以,廉 潔 正 直 之 倡 議 乃 反 貪 腐 之 首 要 行 動 之 一 。 為了有效杜絕及根除貪腐行為,廉潔意識不僅僅應扎根萌芽於公務部 門,尚應擴及推行於私人企業,因廉潔誠信對於在公部門服務的政務. 政 治 大. 官和公務員,或對於在私部門工作的管理階層與受雇員工,乃至於所. 立. 有 人 的 生 活 中 , 都 是 必 須 深 植 存 續 的 7。 更 進 一 步 而 言 , 執 行 公 務 部 門. ‧ 國. 學. 任務推展的公務員,其廉潔正直的良好形象,似應烙印在民眾心中, 以建立政府吏治清明之典範。. ‧. 然而,政府機關對外辦理採購案件時,卻時有耳聞公務員發生洩. Nat. sit. y. 密情事,因而降低民眾對政府的信賴程度,雖然類此事件與貪污腐敗. n. al. er. io. 事件無關,卻容易導致社會觀感不佳。正因如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i n U. v. 員 會 曾 於 103 年 9 月 26 日 致 函 總 統 府、五 院、地 方 行 政 機 關 及 其 議 會 ,. Ch. engchi. 述及「機關辦理採購,已發生多起開標主持人誤涉洩漏底價情事」,. 5. 聯 合 國 大 會 指 定 12 月 9 日 為 國 際 反 貪 日 , 以 強 化 民 眾 對 貪 腐 及 《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約》中打擊和預防貪腐規範的認識。. 6. T h e p u r p o s e s o f t h i s C o n v e n t i o n a r e : T o p ro mo t e i n t e g r i t y , a c c o u n t a b i l i t y a n d p r o p e r ma n a g e m e n t o f p u b l i c a f f a i r s a n d p u b l i c p r o p e r t y.. 7. H u b e r t s , L. , T H E I NT E G R I T Y O F G O V E R N AN C E : W H AT IT I S , W H AT W E K N O W , W H AT I S D O N E AN D W H E R E T O G O , ( p . 1 ) , S p r i n g e r ( 2 0 1 4 ) . 3. DOI:10.6814/NCCU202000107.

(14) 並 提 及 刑 法 第 132 條 第 2 項 規 定 , 請 轉 知 所 屬 機 關 , 勿 再 發 生 類 似 情 事 8。 平心而論,能在公務部門能擔任開標主持人者,幾盡是該機關位 高權重之輩,公職生涯歷練數十餘載者有之,職務歷練堪稱完整,非 因新手上路,而易生洩密觸法情事。爰此,綜理全國政府採購事務之 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何以通函敦請各級機關,勿再發生開 標 主 持 人 誤 涉 洩 漏 底 價 情 事 , 並 請 注 意 刑 法 第 132 條 第 2 項 公 務 員 洩. 政 治 大. 漏 國 防 以 外 秘 密 罪 規 定 呢 ? 是 該 類 事 實 , 涵 攝 於 刑 法 第 132 條 第 2 項. 立. 規 定,顯 得 太 過 嚴 苛 ? 抑 或 是 類 此 事 件,根 本 非 刑 法 該 罪 打 擊 之 範 圍 ?. ‧ 國. 學. 職是之故,為探究公務員過失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於政府採購案件之 適用時機與範圍是否得宜,乃有促成本研究動機及目的之發想,進而. ‧. 著手研究。. er. io. sit. y. Nat. n. a第 二 節 研 究 方 法n i v l C hengchi U. 為 深 入 了 解 刑 法 第 132 條 第 2 項 於 政 府 採 購 案 件 之 具 體 適 用 情 形, 本研究將以文獻分析法為研究基礎,透過調查相關法學文獻及個案司 法判決資料方式,進行分析。. 8. 參 見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103 年 9 月 26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10300322960 號 函 。. 4. DOI:10.6814/NCCU202000107.

(15) 本研究於第二章將初探過失洩漏政府採購程序應秘密文件與本罪 之關聯性,續探究本罪之立法脈絡,細陳文獻上關於民國成立以前及 民國成立以後之立法沿革,再透過文獻分析方式,研析該罪之所保護 之法益及構成要件;第三章則先臚列政府採購程序中應秘密文件,再 整理分析本罪於司法實務上與政府採購有關之判決。 第四章乃針對司法實務上之判決,說明適用本罪之不同觀點,並 剖析開標主持人誤涉公布底價情形時究否侵害法益,其後兼論以刑罰. 治 政 規 制 政 府 採 購 過 失 洩 漏 底 價 之 政 策 必 要 性 ;大 於研究最末章,則提出數 立 項研究結論及建議,希冀留供未來研究此項議題之人員,得以續行參 ‧. ‧ 國. 學 y. Nat. io. n. al. 研究範圍及限制. er. 第三節. sit. 酌研究。. i n U. v. 本文既以政府採購之司法實務案件為研究重心,研究範圍係利用. Ch. engchi. 司法院網站中的「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之「裁判書查詢」功能,查詢 已 公 布 與 「 政 府 採 購 」 及 「 刑 法 第 132 條 第 2 項 」 有 關 之 刑 事 判 決 , 以查詢結果之刑事判決作為研究範圍,期能瞭解司法實務上刑法第 132 條 第 2 項 於 政 府 採 購 案 件 之 適 用。另 司 法 院「 法 學 資 料 檢 索 系 統 」 於「 系 統 說 明 」提 及 , 裁 判 書 資 料 開 放 範 圍 , 在 最 高 法 院 為 39 年 起 之 案 件、臺 灣 高 等 法 院 及 其 分 院、地 方 法 院 均 為 89 年 起 之 案 件、簡 易 庭. 5. DOI:10.6814/NCCU202000107.

(16) 為 90 年 起 之 案 件,爰 此,本 文 研 究 範 圍 為 各 級 法 院 裁 判 書 資 料 開 放 範 圍 之 起 始 日 至 108 年 11 月 30 日 止 。 惟因研究資料僅能查詢歷經審判公布之判決,故本研究範圍不包 含 與 「 政 府 採 購 」 及 「 刑 法 第 132 條 第 2 項 」 有 關 偵 查 中 、 審 判 中 或 偵查終結後緩起訴處分之刑事案件,此是為本研究之限制。.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6. DOI:10.6814/NCCU202000107.

(17) 第二章 第一節. 公務員過失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內涵 過失洩漏政府採購程序應秘密文件與本罪之關聯性. 政府為日常政務推動,或為人民提供給付行政,每年均需編列龐 大預算辦理採購,例如辦公廳舍的興建、公共設施的營造、辦公用品 的購置,以及勞務的採購,這些採購已非僅是政府推動政務的後勤支 援,對於部分參與政府採購的民間企業,甚至已成為其營業收入重要. 政 治 大. 來 源 9。正 因 政 府 的 採 購 行 為 涉 及 相 當 大 的 經 濟 利 益,且 具 有 相 當 的 公. 立. 益性質,亦與一般的私經濟行為僅涉及私人利益者有別,故有訂定政. ‧ 國. 學. 府 採 購 法 專 法 予 以 規 範 的 必 要 10。. ‧. 在政府採購程序中,為使廠商之間能立於同一基礎上公平競爭,. sit. y. Nat. 不至於在備標時有資訊不對稱之情形,並防止弊端發生,政府採購法. io. er. 第 34 條 對 於 公 告 前 之 招 標 文 件、開 標 前 領 投 標 廠 商 之 名 稱 與 家 數 及 其 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決標前之底價等等,. al. n. v i n C府 均詳加規定保密措施。雖政 h採 e n購g程c序h中i 之U保 密 規 範 多 集 中 於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34 條,然 該 法 第 七 章 罰 則( 第 87 條 至 第 92 條 )卻 未 就 違 反 該 法 第 34 條 之 刑 罰 法 律 效 果 , 加 以 描 述 , 換 言 之 , 政 府 採 購 法 中 , 並 未 直 接 對 於 違 反 該 法 第 34 條 規 定 之 行 為,訂 出 附 屬 刑 法 之 規 定。復 以 ,. 9. 謝 哲 勝 、 李 金 松 , 政 府 採 購 法 實 用 , 頁 3, 2017 年 1 月 。. 10. 黃 鈺 華 、 蔡 佩 芳 、 李 世 祺 , 政 府 採 購 法 解 讀 — — 逐 條 釋 義 , 頁 1, 2 0 0 8 年 9 月 , 3 版。 7. DOI:10.6814/NCCU202000107.

(18) 在 前 述 政 府 採 購 法 所 規 範 之 保 密 措 施,其 客 體 亦 當 蘊 含 著 所 謂「 秘 密 」 , 故 在 司 法 實 務 上,倘 有 公 務 員 過 失 違 反 政 府 採 購 程 序 中 之 保 密 規 範 者, 均 逕 被 認 其 應 以 刑 法 第 132 條 第 2 項 公 務 員 過 失 洩 漏 國 防 以 外 秘 密 罪 處罰為當,而未能先行探究該罪保護法益之核心或秘密性是否隨著採 購時程而消逝。 為瞭解公務員過失洩漏政府採購程序中應秘密之文件,與刑法第 132 條 第 2 項 公 務 員 過 失 洩 漏 國 防 以 外 秘 密 罪 之 關 聯 性 , 本 章 以 下 謹. 治 政 先 就 刑 法 第 132 條 第 2 項 之 立 法 沿 革、保 護 法 大 益及構成要件進行分析。 立 ‧ 國. 學. 公務員過失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立法沿革. ‧. 第二節. Nat. sit. y. 我國現行中華民國刑法雛形,脫逸自百年前清末民初時代,為鑑. n. al. er. io. 往知來,瞭解現行公務員過失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立法緣由,實有. i n U. v. 一窺歷史典章之必要。以下分就公務員過失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在民. Ch. engchi. 國成立以前及民國成立以後之立法脈絡,作約略梗概敘述。. 第一項. 民國成立以前. 中 國 傳 統 律 法 脈 絡 淵 遠 流 長 , 可 上 溯 自 《 魏 律 》、《 晉 律 》、《 北 齊 律 》《 唐 律 》、《 宋 刑 統 》、《 明 律 》 及 《 清 律 》 等 等 , 但 自 1907 年 清 朝 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奏呈岡田朝太郎擬議主導的《刑律草案》初始, 傳 統 中 華 法 系 重 視 禮 教 、 民 刑 不 分 之 觀 念 可 謂 已 被 揚 棄 ,《 刑 律 草 案 》 8. DOI:10.6814/NCCU202000107.

(19) 基本採納西方法學原理,對於傳統的中國而言,是一個創新的制度體 系 1 1 。 迭 經 多 次 研 議 修 正 , 後 參 酌 各 方 意 見 , 復 有 1910 年 《 修 正 刑 律 草 案 》提 出,終 至 滿 清 滅 亡 前 夕,於 1911 年 1 月 頒 布《 欽 定 大 清 刑 律 》。 第一款. 1907 年 《 刑 律 草 案 》. 清 光 緒 二 十 八 年( 1902), 清 廷 在 內 外 交 迫 下 , 下 詔 變 法 修 律 , 中 華法系自此趨向解體,繼受近代歐陸法制的步伐於焉邁開。光緒三十. 政 治 大. 年 四 月 初 一 日,清 廷 正 式 成 立「 修 訂 法 律 館 」 ,作 為 修 訂 法 律 的 專 責 機. 立. 構,並由修律大臣沈家本等人主導其事。根據修律大臣奏陳的「修訂. ‧ 國. 學. 大 旨 」, 該 草 案 之 編 訂 , 係「 折 衷 各 國 大 同 之 良 規 , 兼 採 近 世 最 新 之 學 說 , 而 仍 不 戾 乎 我 國 歷 世 相 沿 之 禮 教 民 情 」 12。. ‧. sit. y. Nat. 在 1907 年《 刑 律 草 案 》中,涉 與 現 行 刑 法 第 132 條 第 2 項 公 務 員. io. er. 過 失 洩 漏 國 防 以 外 秘 密 罪 較 相 關 者 , 是 第 五 章 關 於 漏 洩 機 務 罪 第 131 條 第 1 項: 「 凡 關 於 中 國 之 內 治 或 外 交 應 秘 密 之 政 務 而 漏 洩 者,處 三 等. al. n. v i n C h年《 刑 律 草 案 》U 或 四 等 有 期 徒 刑 。 」依 1907 e n g c h i ,「 三 等 有 期 徒 刑 」指 五 年 未 滿 、 三 年 以 上 ,「 四 等 有 期 徒 刑 」指 三 年 未 滿 、 一 年 以 上 。 顯 較 現 行 刑 法 第 132 條 第 1 項 公 務 員 洩 漏 國 防 以 外 應 秘 密 罪 , 刑 度 為 三 年 以 下 有期徒刑,處刑更重。. 11. 呂崢,走向文明. 12. 黃 源 盛 總 編 輯 , 晚 清 民 國 刑 法 史 料 輯 注 , 頁 35, 2010 年 7 月 。. 刑 法 百 年 坎 坷 路 , 文 史 參 考 , 7 期 , 頁 2 2 , 2 0 11 年 4 月 。. 9. DOI:10.6814/NCCU202000107.

(20) 第二款. 1910 年 《 修 正 刑 律 草 案 》. 光 緒 三 十 三 年 ( 1907) 的 《 刑 律 草 案 》 出 爐 後 , 清 廷 即 下 諭 憲 政 編查館分咨各中央部院堂官、地方各省督撫、將軍督統內外衙門,簽 注 意 見。由 於《 刑 律 草 案 》無 論 於 體 制 或 內 容 方 面,幾 乎 全 盤 仿 效 德 、 日等國的刑法典,與中國固有律例落差過巨,因此,內外臣工紛表不 滿。清廷根據學部及直隸、兩廣、安徽等省督撫的意見,要求修律大 臣 重 將 中 國 舊 律 與 新 律 草 案 詳 慎 互 校 , 斟 酌 修 改 、 刪 併 13。. 立. 政 治 大. 惟 1910 年 2 月 頒 布 之 《 修 正 刑 律 草 案 》, 第 五 章 關 於 漏 洩 機 務 之. ‧ 國. 學. 罪 第 136 條 第 1 項: 「 凡 關 於 中 國 之 內 治 或 外 交 應 秘 密 之 政 務 而 漏 洩 者, 處 三 等 或 四 等 有 期 徒 刑 。 」 該 條 文 字 同 於 1907 年 《 刑 律 草 案 》, 並 未. sit. y. Nat. 1911 年 1 月 《 欽 定 大 清 刑 律 》. io. n. al. er. 第三款. ‧. 見修正。. i n U. v. 1910 年 2 月 頒 布 之《 修 正 刑 律 草 案 》 奉 旨 咨 送 「 憲 政 編 查 館 」 覆. Ch. engchi. 核 後 , 由 憲 政 編 查 館 再 度 進 行 增 損 , 完 成 了《 新 刑 律 草 案 》, 交「 資 政 院」歸入議案,排入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議程,經議員提出相關質疑 後 , 即 交 付 法 典 股 員 會 審 查 , 審 畢 提 出《 大 清 新 刑 律 草 案 》, 送 交 院 會 續議。嗣經軍機大臣奕劻等人略加修改後,奏請清廷頒布,清廷下諭. 13. 同 前 註 , 頁 203。 10. DOI:10.6814/NCCU202000107.

(21) 允 其 所 請 , 頒 布 新 形 律 〈 總 則 〉、〈 分 則 〉暨「 暫 行 章 程 」, 是 為《 欽 定 大 清 刑 律 》 14。 在《 欽 定 大 清 刑 律 》第 五 章 漏 洩 機 務 罪 中,第 133 條 第 1 項 規 定 : 「洩漏帝國內治外交應秘密之政務者,處三等至五等有期徒刑。」本 次 修 正 特 將 中 國 修 正 為 帝 國 , 其 理 由 是 : 翻 譯 為 外 文 時 ,「 帝 國 」範 圍 所指較「中國」為廣;另一理由則是認為,國家對內的法律無需表明 自 己 的 國 名 15。 而 刑 度 亦 由 「 三 等 或 四 等 有 期 徒 刑 」 修 正 為 「 三 等 至. 治 政 五 等 有 期 徒 刑 」,「 五 等 有 期 徒 刑 」 係 指 一 年 大 未滿、二月以上,應是為 立 避免刑罰過重,而拓增輕刑度之量刑範圍。 ‧ 國. 學. 第二項. 民國成立以後. ‧. sit. y. Nat. 民 國 肇 建 以 後 , 政 局 動 盪 , 百 廢 待 舉 , 北 京 政 府 爰 據 1911 年 1. io. er. 月 頒 布《 欽 定 大 清 刑 律 》為 藍 本,刪 去 與 民 國 體 制 不 一 之 條 文,於 1912 年 頒 行 《 暫 行 新 刑 律 》。. n. al. 第一款. 14. Ch. engchi. 1912 年 《 暫 行 新 刑 律 》. i n U. v. 摘 錄 自 註 12, 頁 273-274。. 15. 摘錄自「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第三十七號議場速記錄」七三號(汪議員榮寶) 發 言 :「 … … 譯 為 洋 文 的 時 候 , 中 國 與 帝 國 意 義 不 同 。 中 國 兩 個 字 翻 出 洋 文 來 , 他 們只知道是專指中國本部十八省而言,其餘如蒙古、青海、西藏、東三省地方都 不在其內。若改為帝國,翻譯出來,凡中國範圍以內的地方、為我們中國所有的 統 都 在 其 內 , 所 以 帝 國 二 字 範 圍 比 中 國 二 字 廣 。 ……凡 國 家 對 內 的 法 律 不 必 拿 自 己的國名表明出來,各國法律上亦是如此。比如荷蘭他自稱為王國;如日本、德 意 志 等 國 , 他 們 自 稱 為 帝 國 ; 其 餘 各 國 亦 都 是 如 此 。 」 同 註 1 2 , 頁 1 5 11 。 11. DOI:10.6814/NCCU202000107.

(22) 1912 年 《 暫 行 新 刑 律 》 第 五 章 漏 洩 機 務 罪 第 133 條 第 1 項 :「 洩 漏帝國內治外交應秘密之政務者,處三等至五等有期徒刑。」本條條 號 及 文 字 均 沿 用 1911 年 1 月 《 欽 定 大 清 刑 律 》, 未 見 更 動 。 漏洩機務罪章所定,為保障政務秘密所需之罰則,而政務之應秘 密與否,宜由審判官察其情形而斷定之,蓋古今來無絕對應秘密之事 也。漏洩者,使當事人以外人皆知其事之謂也,至漏洩之手段,聞知 者 之 多 少 , 並 遠 因 為 何 如 , 法 律 上 均 無 區 別 16。 其 對 於 秘 密 與 否 之 判. 治 政 斷,較 似 現 今 學 說 中 之「 實 質 秘 密 說 」,由 審 大 判官就政務事項之實質內 立 容是否具有保密之價值及必要為斷。 ‧ 國. 學. 第二款. 1915 年 《 修 正 刑 法 草 案 》. ‧. Nat. sit. y. 上 述 1912 年 之《 暫 行 新 刑 律 》既 屬 暫 行 , 係 一 時 權 宜 之 計 , 並 非. n. al. er. io. 垂 為 永 制,同 年 3 月 2 日 袁 世 凱 政 府 成 立「 法 律 編 查 會 」,並 聘 請 岡 田. i n U. v. 朝太郎參與修正。此項工作歷時八月,草案告成,是為《修正刑法草 案》. 17. 。. Ch. engchi. 1915 年《 修 正 刑 法 草 案 》第 五 章 漏 洩 機 務 罪 第 124 條 第 1 項: 「潛 通於外國而洩漏民國所應秘密之內治、外交者,處二等有期徒刑。」. 16. 同 註 12, 頁 428-429。. 17. 同 註 12, 頁 512。 12. DOI:10.6814/NCCU202000107.

(23) 同 條 第 2 項 :「 其 未 潛 通 於 外 國 者 , 處 三 等 有 期 徒 刑 1 8 。 」 復 據 同 法 第 38 條 第 2 項 第 3 款 第 3 目 規 定 , 三 等 有 期 徒 刑 係 指 六 年 未 滿 、 三 年 以 上 。 不 管 是 與 民 國 成 立 以 前 , 1907 年 《 刑 律 草 案 》、 1910 年 《 修 正 刑 律 草 案 》及 1911 年 1 月《 欽 定 大 清 刑 律 》相 較 , 或 是 民 國 成 立 以 後 , 1912 年 《 暫 行 新 刑 律 》 相 較 , 刑 度 均 較 為 重 。 而 本 次 修 正 將 前 次 《 暫 行 新 刑 律 》處 三 等 至 五 等 有 期 徒 刑 之 量 刑 空 間,限 縮 為 三 等 有 期 徒 刑 , 係因考量當時中國法官之程度尚屬參差不齊,不宜賦予過大之裁量權. 政 治 大. 力 , 故 只 規 定 一 等 之 法 定 刑 , 俾 司 法 者 有 明 確 之 遵 循 19。. 立. 1918 年 《 刑 法 第 二 次 修 正 案 》. 學. ‧ 國. 第三款. 1918 年 7 月 , 北 京 段 祺 瑞 政 府 設 「 修 訂 法 律 館 」, 特 派 董 康 、 王. ‧. 寵 惠 為 總 裁 。 該 館 成 立 後 , 對 於 1915 年 《 修 正 刑 法 草 案 》, 參 考 外 國. Nat. sit er. io. 共 377 條 2 0 。. y. 立 法 例 , 斟 酌 本 國 情 勢 , 為 第 二 次 修 正 , 編 成《 刑 法 第 二 次 修 正 案 》,. al. n. v i n C h三 章 外 患 罪 第U105 條 第 1 項:「 洩 漏 或 交 《 刑 法 第 二 次 修 正 案 》第 engchi 付關於民國國防或利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五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第 106 條: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前條第一. 18. 同 註 12, 頁 552。. 19. 同 註 12, 頁 516。. 20. 謝 振 民 , 中 華 民 國 立 法 史 , 頁 1090, 1937 年 1 月 。 13. DOI:10.6814/NCCU202000107.

(24) 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因過失而洩漏或交付者,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圓以下罰金。」是首次出現規範處罰過失洩漏 國防以外秘密之犯罪行為態樣,另外,也是第一次針對洩漏之客體, 明 確 規 範 為 「 文 書 、 圖 畫 、 消 息 或 物 品 」, 而 有 現 行 刑 法 第 132 條 第 2 項之雛形;惟其最高刑度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仍較現行刑法該罪刑 度為高。. 第四款. 1919 年 《 改 定 刑 法 第 二 次 修 正 案 》. 立. 政 治 大. 《刑法第二次修正案》完成後,司法當局以茲事體大,審議不厭. ‧ 國. 學. 其 煩,乃 將 該 修 正 案 發 文 各 省 法 院 人 員 簽 注 意 見,於 1919 年 7 月 重 加 修 訂 為《 改 定 刑 法 第 二 次 修 正 案 》 。處 罰 過 失 洩 漏 國 防 以 外 秘 密 之 行 為. ‧. 規範,在《改定刑法第二次修正案》之文字與《刑法第二次修正案》. Nat. n. al. er. io. 第 三 章 外 患 罪 第 119 條 第 1 項 及 第 120 條 而 已 。 第五款. sit. y. 之 文 字 均 相 同 , 僅 條 次 由 第 105 條 第 1 項 及 第 106 條 順 次 調 整 遞 延 為. Ch. 1928 年 《 中 華 民 國 刑 法 》. engchi. i n U. v. 1927 年 4 月,國 民 政 府 定 都 南 京,積 極 開 展「 六 法 」的 制 定 工 程 , 其中最切要者,自屬刑法典的研議。當時司法部部長王寵惠乃將北京 修訂法律館的《改定刑法第二次修正案》詳加研究,認為大致妥善, 即 略 予 增 刪 後 , 編 成《 刑 法 草 案 》, 提 交 國 民 政 府 , 幾 經 討 論 、 審 議 ,. 14. DOI:10.6814/NCCU202000107.

(25) 復 修 正 20 餘 條 , 於 1928 年 9 月 1 日 與 《 刑 事 訴 訟 法 》 同 步 施 行 , 今 俗 稱 「 舊 刑 法 」 21。 1928 年 《 中 華 民 國 刑 法 》 正 式 將 過 失 洩 漏 或 交 付 「 國 防 」 應 秘 密 之 文 書、圖 畫、消 息 或 物 品 之 行 為,獨 立 為 一 罪,規 範 於 第 115 條 2 2 , 其理由是,公務員就其職務所知或所持之應行秘密事項,自應注意嚴 守 秘 密 , 故 使 其 負 過 失 洩 漏 , 或 過 失 交 付 責 任 23。. 政 治 大. 惟就洩漏或交付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則. 立. 反 而 未 見 處 罰 過 失 行 為 之 規 定。查 1928 年《 中 華 民 國 刑 法 》第 四 章 瀆. ‧ 國. 學. 職 罪 第 137 條 規 定: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民國內政應秘密之文書、 圖 畫、消 息 或 物 品 者,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得 併 科 五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 並無如同《刑法第二次修正案》及《改定刑法第二次修正案》有類似. Nat. sit. 1933 年 《 中 華 民 國 刑 法 修 正 案 初 稿 》. n. al. Ch. engchi. er. io. 第六款. y. 處罰過失洩漏或交付國防以外秘密之相當規範。. i n U. v. 21. 黃 源 盛 , 民 國 十 七 年 的 舊 刑 法 與 司 法 實 踐 , 輔 仁 法 學 , 47 期 , 頁 5-6, 2014 年 6 月。 22. 1 9 2 8 年 《 中 華 民 國 刑 法 》 第 11 4 條 第 1 項 :「 洩 漏 或 交 付 關 於 民 國 國 防 應 秘 密 之 文 書 、 圖 畫 、 消 息 或 物 品 者 , 處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 第 11 5 條 :「 公 務 員 對 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前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因過失而洩漏或交 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23. 同 註 12, 頁 933。 15. DOI:10.6814/NCCU202000107.

(26) 1928 年 公 布 之 「 舊 刑 法 」 的 體 例 與 內 容 , 因 立 法 時 程 倉 促 , 且 條 文繁複,施行以後,流弊漸滋。例如在法律的適用上,各地法院援用 條文輒生疑義,向司法當局或最高法院請求解釋的函電紛紛不絕。基 於 種 種 考 量,國 民 政 府 乃 於 1931 年 12 月 組 織「 刑 法 起 草 委 員 會 」 ,再 度 草 擬 刑 法 修 正 案 , 完 成 《 中 華 民 國 刑 法 修 正 案 初 稿 》, 共 354 條 2 4 。 根 據 1933 年 《 中 華 民 國 刑 法 修 正 案 初 稿 》 第 四 章 瀆 職 罪 第 124 條 第 1 項: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 治 政 圖 畫、消 息 或 物 品 者,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大」第 2 項 :「 因 過 失 犯 前 立 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將前開 ‧ 國. 學. 「 舊 刑 法 」 第 137 條 洩 漏 國 防 以 外 秘 密 罪 , 除 增 訂 過 失 犯 罪 外 , 並 酌. ‧. 作文字修正。至此,本罪修正後之構成要件及刑度,已與現行刑法第. sit. y. Nat. 132 條 第 2 項 文 字 完 全 相 同 。. n. al. er. io. 析 其 文 義,乃 因 國 家 敷 政 施 治,有 須 嚴 守 秘 密,方 克 收 其 事 功 者 ,. i n U. v. 若 一 旦 洩 漏 , 則 事 敗 垂 成 , 影 響 實 非 淺 鮮 , 故 明 定 處 罰 專 條 25。 至 應. Ch. engchi. 否秘密,須視事件之性質以定,例如改革幣制,苟預行洩漏於外,則. 24. 同 註 12, 頁 1027。. 25. 俞 承 修 , 刑 法 分 則 釋 義 , 頁 150-151, 1947 年 12 月 , 2 版 。 16. DOI:10.6814/NCCU202000107.

(27) 金融將起巨大之風潮,又如大赦,如預行洩漏於外,犯罪或將因而增 加 26。 第七款. 1934 年 《 中 華 民 國 刑 法 修 正 案 》. 1933 年《 中 華 民 國 刑 法 修 正 案 初 稿 》出 爐 後, 「刑法起草委員會」 隨即刊印千冊,分送各報館、法學雜誌社、大學、律師公會等處,並 咨送司法行政部發交各級法院,以徵集各界對於該稿的批評與意見。. 政 治 大. 在 歷 經 百 餘 次 會 議 後 , 完 成 《 中 華 民 國 刑 法 修 正 案 》, 計 總 則 12 章 、. 立. 分 則 35 章 , 凡 350 條 2 7 。. ‧ 國. 學. 1934 年《 中 華 民 國 刑 法 修 正 案 》僅 將 公 務 員 過 失 洩 漏 國 防 以 外 秘. sit. y. al. er. 1935 年 《 中 華 民 國 刑 法 》. io. 第八款. Nat. 第 四 章 瀆 職 罪 第 130 條 第 2 項 , 餘 未 做 更 動 。. ‧. 密 罪 由 原 《 中 華 民 國 刑 法 修 正 案 初 稿 》 第 124 條 第 2 項 , 調 整 條 次 至. n. v i n 1934 年《 中 華 民 國 刑 C 法h 修 正 案 》經 立 法U院 三 讀 通 過 新 刑 法 , 全 案 engchi 章 數 與 修 正 案 同 , 惟 條 文 增 至 357 條 , 立 法 院 並 議 決 於 1935 年 1 月 1 日 公 布 28。 公 務 員 過 失 洩 漏 國 防 以 外 秘 密 罪 之 條 次 則 由 原 《 中 華 民 國. 26. 同 前 註 , 頁 151。. 27. 同 註 12, 頁 1089。. 28. 同 註 1 2 , 頁 11 8 5 。 17. DOI:10.6814/NCCU202000107.

(28) 刑 法 修 正 案 》 第 130 條 第 2 項 , 調 整 條 次 至 第 四 章 瀆 職 罪 第 132 條 第 2 項 , 餘 並 未 更 動 。 中 華 民 國 刑 法 自 1935 年 1 月 1 日 制 定 公 布 以 來 , 迭 經 多 次 修 訂 , 惟 刑 法 第 132 條 第 2 項 公 務 員 過 失 洩 漏 國 防 以 外 秘 密 罪均未曾修正,沿用迄今。 為能更清楚的觀察公務員過失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於時空遞嬗下 之蛻化轉變,茲將該罪於晚清時期及民國初年之歷次法規修訂,統整 於下表:. 立. ‧ 國. 公務員過失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修訂對照表. 修正刑律草案. io. 第 136 條 第 1 項. 條文內容同上。 洩漏帝國內治外交應秘密之 政務者,處三等至五等有期 徒刑。. a第l 133 條 第 1 項 v i n Ch engchi U. n. 1911. 欽定大清刑律. 1912. 暫行新刑律. 1915. 第 131 條 第 1 項. 凡關於中國之內治或外交應 秘密之政務而漏洩者,處三 等或四等有期徒刑。. 修正刑法草案. sit. 1910. 條文內容. ‧. 刑律草案. Nat. 1907. 條號. y. 法案名稱. er. 年度. 學. 表 1. 政 治 大. 同上. 條文內容同上。. 第 124 條 第 2 項. 第 124 條 第 2 項 : 其未潛通於外國者,處三等 有期徒刑。 ( 第 124 條 第 1 項 : 潛通於外國而洩漏民國所應 秘密之內治、外交者,處二 等有期徒刑。). 18. DOI:10.6814/NCCU202000107.

(29) 1918. 刑法第二次修 正案. 第 106 條. 第 106 條 :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 有前條第一項之文書、圖 畫、消息或物品,因過失而 洩漏或交付者,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圓以 下罰金。 ( 第 105 條 第 1 項 : 洩漏或交付關於民國國防或 利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 消息或物品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立.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民國 內政應秘密之文書、圖畫、 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 下罰金。. 學. 1928. 改定刑法第二 次修正案. ‧ 國. 1919. 政 治 大 第 120 條 條文內容同上。.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7 條. ‧. ( 俗 稱「 舊 刑 法 」). y. Nat. n. al.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 百元以下罰金。 ( 第 124 條 第 1 項 :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 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 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r. io. sit. 第 124 條 第 2 項 :. Ch. i n U. v. 1933.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案初稿. 1934.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案. 第 130 條 第 2 項. 條文內容同上。. 1935.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2 條 第 2 項. 條文內容同上。. engchi. 第 124 條 第 2 項. (作者自行製表). 19. DOI:10.6814/NCCU202000107.

(30) 第三節. 刑 法 第 132 條 第 2 項 之 保 護 法 益. 學說上對於本罪之保護法益,眾說紛紜,並未形成一致見解,有 國家法益說,亦有國家法益兼及社會或個人法益說等不一而足,本節 以 下 謹 先 臚 列 法 益 的 意 義 及 種 類,再 分 陳 學 說 上 關 於 本 罪 法 益 的 看 法, 最後提出本文見解。. 第一項. 法益的意義. 治 政 成 立 犯 罪 有 許 多 前 提 , 除 了 罪 刑 法 定 主大 義、罪責原則之外,現代 立 刑法學說還強調行為人必須「侵害法益」 。 29. ‧ 國. 學. 法益係抽象的個人或社會公共的生活利益,或一種法律所保護的. ‧. 社 會 秩 序 的 抽 象 價 值 30。 法 益 與 一 般 所 謂 生 活 利 益 應 有 所 區 分 , 生 活. Nat. sit. y. 利益出自社會生活之實際需求,其存在乃自然之事實,初無待法律之. n. al. er. io. 創 設 , 亦 難 期 有 劃 一 之 標 準 可 循 31。 刑 法 所 以 視 一 定 行 為 為 犯 罪 , 對. i n U. v. 之而科以刑罰,莫非為保護因犯罪而被侵害之利益與價值為目的。何. Ch. engchi. 種法益應值保護,由立法者依其情形予以決定;應保護之法益決定於. 29. 許 恒 達 , 刑 法 法 益 概 念 的 茁 生 與 流 變 , 月 旦 法 學 雜 誌 , 1 9 7 期 , 頁 1 3 4 , 2 0 11 年 10 月 。. 30. 林 山 田 , 刑 法 通 論 ( 上 冊 ), 頁 2 7 6 , 2 0 0 8 年 1 月 , 增 訂 1 0 版 。. 31. 王 振 興 , 刑 法 分 則 實 用 , 頁 76, 1994 年 6 月 , 再 版 。 20. DOI:10.6814/NCCU202000107.

(31) 時 代 情 況 之 變 遷 及 各 國 社 會 之 需 要 32。 也 就 是 說 , 刑 法 分 則 各 罪 不 法 構成要件背後所保護的法益概念,並非一成不變,應是隨著時空演進 及價值變動不斷被演譯詮釋,進而藉以確認國家刑罰權的範圍。. 第二項. 法益的種類. 現行刑法典所規定的犯罪類型是將客觀的法益侵害或危險的行為 與主觀的故意或過失予以類型化後而形成者,因此基本上該犯罪類型. 政 治 大. 是 根 據 保 護 的 法 益 加 以 分 類 33。 關 於 法 益 的 分 類 方 式 , 大 抵 有 將 法 益. 立. 一 分 為 二 ──「 公 益 」與「 私 益 」的 二 分 說 , 以 及 植 基 於 二 分 說 之 上 ,. ‧ 國. 法益二分說. ‧. 第一款. 學. 將 公 益 細 分 為「 國 家 法 益 」與「 社 會 法 益 」 ,再 加 上 個 人 法 益 的 三 分 說 。. Nat. sit. y. 此說為二分法,係將犯罪類型分為「侵害公益的犯罪」與「侵害. n. al. er. io. 身 體 財 產 的 犯 罪 」 34。 也 就 是 依 法 律 所 保 護 之 利 益 為 公 的 利 益 或 私 的. i n U. v. 利益,而將其分為公益與私益。國家與社會之利益屬於公益,若私人. Ch. engchi. 32. 蔡 墩 銘 , 刑 法 總 論 , 頁 97-98, 2013 年 8 月 , 修 訂 10 版 。. 33. 陳 子 平 , 刑 法 各 論 (上 ), 頁 4, 2013 年 10 月 。. 34. 同前註。 21. DOI:10.6814/NCCU202000107.

(32) 之利益,則屬於私益。然而公益與私益之區別,要非絕對,侵害多數 私 人 之 利 益 , 固 係 直 接 侵 害 私 益 , 惟 不 失 為 間 接 侵 害 公 益 35。 第二款. 法益三分說. 此 說 為 三 分 法 , 係 將 犯 罪 類 型 分 為 「 侵 害 個 人 法 益 的 犯 罪 」、「 侵 害 社 會 法 益 的 犯 罪 」 及 「 侵 害 國 家 法 益 的 犯 罪 」 36。 該 說 係 將 法 益 二 分說之公益再細分為國家法益與社會法益,而對私益不稱私益而稱為. 政 治 大. 個人法益,乃刑法上法益之一般分類。國家法益乃國家主體之權力關. 立. 係,社會法益乃社會大眾之利害關係,而個人法益乃個人一己之利害. ‧ 國. 學. 關 係 37。 我 國 刑 法 分 則 亦 係 大 抵 依 前 開 法 益 三 分 說 , 開 展 犯 罪 類 型 罪 章 。 關 於 侵 害 個 人 法 益 的 犯 罪 , 常 見 者 如 : 刑 法 第 271 條 殺 人 罪 保 護. ‧. 個 人 生 命 法 益 、 第 320 條 竊 盜 罪 保 護 個 人 財 產 法 益 ; 侵 害 社 會 法 益 的. Nat. sit. y. 犯 罪 , 有 : 刑 法 第 201 條 偽 造 有 價 證 券 罪 保 護 交 易 秩 序 安 全 之 社 會 法. n. al. er. io. 益 、 第 210 條 偽 造 私 文 書 罪 保 護 文 書 往 來 之 真 實 性 與 可 靠 性 ; 侵 害 國. i n U. v. 家 法 益 之 犯 罪 , 則 如 : 刑 法 第 100 條 普 通 內 亂 罪 、 第 116 條 至 第 118 條之妨害國交罪章等罪。. 第三項. Ch. engchi. 學說見解. 35. 同 註 32, 頁 98。. 36. 同 註 33。. 37. 同 註 32, 頁 98-99。 22. DOI:10.6814/NCCU202000107.

(33) 第一款. 本罪保護法益係國家法益. 國家,乃在一定之領域內,為保護人民之生活利益,而享有統治 權之組織體。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係以國家法益為直接攻擊對象之 犯罪。所謂國家法益,並非以國家為主體所享受之法益,而係只為保 護 人 民 之 生 活 利 益 所 不 可 或 缺 之 外 部 前 提 條 件。倘 破 壞 此 等 前 提 條 件, 不僅招來社會生活之混亂,且亦侵害個人生活利益之安全。侵害國家 法 益 犯 罪 , 可 區 分 為 二 大 類 , 即 :「 侵 害 國 家 權 力 作 用 之 犯 罪 」、「 侵 害 國家存在與安全之犯罪」. 38. 立. 治 政 。前者如:刑法大 分則第四章瀆職罪、第五. 章妨害公務罪、第六章妨害投票罪等等,後者如:刑法分則第一章內. ‧ 國. 學. 亂罪、第二章外患罪、第三章妨害國交罪。. ‧. 也有學者以為,瀆職罪,係公務員褻瀆其所執行之職務,而自內. Nat. sit. y. 部侵犯國家之權力作用,其所保護之法益,乃在維護國家公務執行之. n. al. er. io. 公 正 性 , 並 著 眼 於 公 務 員 執 行 職 務 之 忠 誠 性 3 9 。 刑 法 第 132 條 規 定 ,. i n U. v. 其所欲保護的法益,應係以國家安全或是政府機關對外行政作為的主 權關係,作為保護的範圍 第二款. Ch. 40. 。. engchi. 本罪保護法益係國家兼及社會或個人法益. 38. 甘 添 貴 , 刑 法 各 論 (下 ), 頁 371-372, 2015 年 5 月 , 修 訂 4 版 。. 39. 同 前 註 , 頁 375。. 40. 柯 耀 程,洩 漏 國 防 以 外 秘 密 之 洩 密 罪 ─ 兼 論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九 十 七 年 易 字 第 三 二 九 號 刑 事 判 決 , 月 旦 裁 判 時 報 , 5 期 , 頁 11 5 , 2 0 1 0 年 1 0 月 。 23. DOI:10.6814/NCCU202000107.

(34) 刑 法 第 132 條 公 務 員 洩 漏 或 交 付 國 防 以 外 秘 密 罪 規 定 於 刑 法 分 則第四章瀆職罪章,有謂本罪章的立法意旨在於,公務員執行公務必 須依據法律與命令之規定,忠誠、廉潔而公正地從事其職務工作,若 有 違 反 法 律 或 命 令 之 規 定 而 執 行 職 務,或 違 背 其 職 務 上 所 應 盡 之 義 務, 或濫用其職權等情事,不但有損國家之利益,影響政府之威信,且同 時 亦 侵 害 人 民 之 合 法 權 益 41。 也 有 學 者 更 一 步 點 出 , 就 本 罪 的 罪 質 而 觀,本罪的不法核心應是公務員對其守密義務的違背,以及這種違背. 政 治 大. 守密義務行為所造成的對於公共利益的損害,但本罪的現行規定,則. 立. 未 能 把 握 這 兩 個 不 法 內 涵 42。 以 上 論 點 不 僅 指 出 國 家 利 益 ( 公 務 員 守. ‧ 國. 學. 密義務)為本罪所保護之法益,也述及了該義務背後所欲保護的社會 法 益 ( 公 共 利 益 )。. ‧. 本文見解. sit. y. Nat. 第四項. n. al. er. io. 自 法 益 保 護 的 觀 點 出 發 , 刑 法 第 132 條 公 務 員 洩 漏 國 防 以 外 秘 密. i n U. v. 罪之秘密,有國家法益說或國家法益兼及社會或個人利益說,而秘密. Ch. engchi. 保護的範圍應從法益的觀點予以限縮,避免使用文義解釋方法進行構 成要件解釋時,構成要件涵蓋範圍將過於寬廣。因此,本文以為,本 罪於適用時,應全面衡酌考量,該秘密之揭露是否確實影響國家政務. 41. 盧 映 潔 , 刑 法 分 則 新 論 , 頁 35, 2019 年 9 月 , 14 版 。. 42. 林 山 田 , 刑 法 各 罪 論 ( 下 冊 ), 頁 1 3 0 , 2 0 0 6 年 11 月 , 5 版 。 24. DOI:10.6814/NCCU202000107.

(35) 之推行,而有法益遭受侵害。也就是,本罪所欲保護之法益,因與構 成要件在實際個案之適用範圍息息相關,是有仔細探究之必要。 為 探 尋 刑 法 第 132 條 公 務 員 洩 漏 國 防 以 外 秘 密 罪 之 保 護 法 益 , 或 許得自本罪立法脈絡進行回顧溯源。考其立法沿革,如同第二章第二 節 所 述,本 罪 初 始 見 於 晚 清 時 期 1907 年《 刑 律 草 案 》第 五 章 關 於 漏 洩 機 務 罪 第 131 條 第 1 項 , 迭 經 1910 年《 修 正 刑 律 草 案 》、 1911 年 1 月 《 欽 定 大 清 刑 律 》, 乃 迄 民 國 成 立 以 後 , 1912 年 《 暫 行 新 刑 律 》、 1915. 治 政 年《 修 正 刑 法 草 案 》均 將 本 罪 訂 於 漏 洩 機 務 罪 大章 ; 而 1918 年《 刑 法 第 立 二 次 修 正 案 》、 1919 年 《 改 定 刑 法 第 二 次 修 正 案 》 則 將 本 罪 改 移 至 第 ‧ 國. 學. 三 章 外 患 罪 ; 其 後 1928 年 《 中 華 民 國 刑 法 》、 1933 年 《 中 華 民 國 刑 法. ‧. 修 正 案 初 稿 》、 1934 年 《 中 華 民 國 刑 法 修 正 案 》 及 1935 年 《 中 華 民 國. sit. y. Nat. 刑法》 ,復 將 本 罪 改 移 至 第 四 章 瀆 職 罪 章。據 此 淵 源, 本 罪 歷 來 不 論 規. io. er. 範於漏洩機務罪章、外患罪章或瀆職罪章,均屬保護國家法益之罪章 範疇,故可推論本罪保護法益應為國家法益。又本罪構成要件明定之. al. n. v i n C國 行為客體為「關於中華民國 h防 e n以g外c應h秘i 密U之 文 書 、 圖 畫 、 消 息 或 物 品」 ,是 其 所 保 護 之 國 家 法 益 應 排 除 與 國 防 事 項 相 關 之 秘 密 利 益,而 僅 限於涉及國家事務但無關國防事項的秘密利益。. 綜 上 所 述 , 本 文 認 為 , 刑 法 第 132 條 之 保 護 法 益 為 國 家 法 益 , 且 限於國家法益中與國家事務相關但無涉國防事項的秘密利益,以避免 本罪行為客體「國防以外秘密」範圍被無限放大,而不著邊際。. 25. DOI:10.6814/NCCU202000107.

(36) 第四節 第一項 第一款. 刑 法 第 132 條 第 2 項 之 構 成 要 件.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主體. 刑 法 第 132 條 第 1 項 規 定: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 政 治 大. 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 同 條 第 2 項 規 定: 「 因 過 失 犯 前 項 之 罪 者,處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拘 役. ‧ 國. 學. 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本 文 所 探 究 之 刑 法 第 132 條 第 2 項 過 失 洩 密 罪 , 本 罪 行 為 主 體 有. sit. y. Nat. 身 分 限 制 , 一 般 認 為 本 罪 為 純 正 身 分 犯 43。 亦 即 , 只 有 具 公 務 員 之 身. io 行為. al. n. 第二款. er. 分者,始有違犯本罪之可能。. Ch. engchi. i n U. v. 過 失 洩 密 罪 之 行 為 態 樣 有 二 :「 洩 漏 」 和 「 交 付 」。 所 謂 「 洩 漏 」 是指行為人以作為或不作為方式,使不應知悉秘密之他人得知秘密之 內 容 ,「 交 付 」 則 是 指 將 秘 密 移 交 他 人 , 而 使 其 持 有 該 秘 密 4 4 。. 43. 同 註 41, 頁 74。 26. DOI:10.6814/NCCU202000107.

(37) 第三款. 行為客體. 第一目. 秘密的定義. 刑 法 第 132 條 洩 漏 或 交 付 關 於 中 華 民 國 國 防 以 外 應 「 秘 密 」 之 文 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之「秘密」二字應如何解釋呢?依據教育部 重 編 國 語 辭 典 修 訂 本 所 載,「 秘 」字 同「 祕 」字 4 5,而「 祕 密 」係 指「 隱 密 的 」 或 「 隱 密 而 不 讓 人 知 道 的 事 」 46。 然 而 , 本 罪 「 秘 密 」 之 範 圍. 政 治 大. 是否有如文義表面的解釋一般,只要是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隱密而不. 立. 讓人知道的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就可以包山包海的納入本罪客. ‧ 國. 學. 體,抑 或 是 應 該 依 循 某 些 規 則 或 分 類,限 縮 解 釋 本 罪 客 體 之 涵 蓋 範 圍 , 以免刑罰權的不當擴張呢?以下謹就學說見解及實務見解分別加以論. n. al. er. io. sit. y. Nat. 一、學說見解. ‧. 述。. Ch. engchi. i n U. v. 44. 來 勝 法 商 研 究 中 心, 刑 事 法 及 其 相 關 法 規( 含 法 律 倫 理 ) , 頁 6 4,2 0 1 8 年 1 月 , 17 版 。. 45. 摘 自 「 教 育 部 重 編 國 語 辭 典 修 訂 本 」, 臺 灣 學 術 網 路 第 5 版 試 用 版 , 2 0 1 5 年 11 月。網址如下: h t t p : / / d i c t . r e v i s e d . mo e . e d u . t w/ c g i - b i n / c b d i c / g s we b . c g i ? c c d = G yU 3 t 6 & o = e 0 & s e c = s e c 1 & o p = v & v i e w= 1 - 2 , 最 後 瀏 覽 日 : 2 0 2 0 年 1 月 1 7 日 。 46. 同前註。 27. DOI:10.6814/NCCU202000107.

(38) 關 於 何 謂 刑 法 第 132 條 中 華 民 國 國 防 以 外 「 應 秘 密 」 之 文 書 、 圖 畫、消息或物品?在概念上尚未一致,學說不一而足。大抵上可分為 下 列 三 說 47: (一)形式秘密說 行 政 資 訊 在 形 式 上 經 國 家 指 定 為 秘 密 者,不 論 其 實 質 內 容 為 何, 即屬於公務秘密之範疇。 (二)實質秘密說. 立. 政 治 大. ‧. ‧ 國. 務秘密。. 學. 行政資訊之實質內容須具有保密之價值及必要者,始能稱為公. sit. y. Nat. (三)折衷說. n. al. er. io. 行政資訊須形式上經指定為秘密,且其實質內容亦有保密之價 值及必要者,始能稱為公務秘密。. Ch. engchi. i n U. v. 然而,亦有論者認為,上述三種「秘密」之判斷標準均有所偏。 「形式秘密說」與現實不符,因政府機關之機密文書或消息繁多,非 必然皆經一定程序核定為公務機密,例如戶政事務所所持有之民眾戶 籍資料或司法警察機關持有之犯罪偵查資料,若未經法定程序核定為. 47. 同 註 38, 頁 416。 28. DOI:10.6814/NCCU202000107.

(39) 公務機密而遽認非屬本罪之客體顯係誤解;「實質秘密說」落入「應 秘密」的循環論證;「折衷說」則徒然製造混淆,且最後還是會回到 個 案 判 斷 48。 二、實務見解 最 高 法 院 91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3388 號 判 決 明 確 闡 釋 本 罪 行 為 客 體 , 該 判 決 認 為:「 刑 法 第 一 百 三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所 謂『 應 秘 密 』者, …… 。. 政 治 大. 自非以有明文規定為唯一標準。查個人之車籍、戶籍、口卡、前科、. 立. 通緝、勞保等資料及入出境紀錄或涉個人隱私或攸關國家之政務或事. ‧ 國. 學. 務 , 均 屬 應 秘 密 之 資 料 , 公 務 員 自 有 保 守 秘 密 之 義 務 49。 」 似 已 將 公 部門處理國家政務或事務所保存或掌握之資料,全數蒐羅於行為客體. ‧. 中,因而極度擴張本罪之射程範圍。如此幾無邊際的擴大解釋本罪行. Nat. sit. y. 為客體,而不考量本罪「洩漏」或「交付」之行為是否實質上侵害國. n. al. er. io. 家 法 益 或 個 人 法 益,似 極 易 令 具 有 公 務 員 身 分 者,因 其 所 處 環 境 使 然 ,. i n U. v. 而動輒得咎,誤蹈法網,亦有以空泛之不確定法律概念論罪科刑,有. Ch. 違構成要件明確性原則之嫌。 第二目. engchi. 秘密的範圍. 48. 張 啟 信 , 何 謂 「 應 秘 密 」 ─ 刑 法 第 1 3 2 條 客 體 初 探 ( 一 ), 法 務 通 訊 , 2 7 5 2 期 , 頁 3, 2015 年 6 月 。. 49. 參 見 最 高 法 院 91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3388 號 刑 事 判 決 。. 29. DOI:10.6814/NCCU202000107.

(40) 刑 法 第 132 條 之 行 為 客 體「 關 於 中 華 民 國 國 防 以 外 應 秘 密 之 文 書 、 圖 畫、消 息 或 物 品 」是 否 以 公 務 員「 職 務 上 」所 知 悉 或 持 有 者 為 限 呢 ? 實務與學說於此有相左之見解。 一、實務見解 ( 一 ) 最 高 法 院 100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6422 號 刑 事 判 決 最 高 法 院 100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6422 號 刑 事 判 決 指 出,刑 法 第 132. 治 政 條 第 1 項 以 公 務 員 洩 漏 或 交 付 關 於 中 華 民大 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 立 圖畫、消息或物品者,構成本罪,至其所洩漏或交付之客體不以職 ‧ 國. 學. 務上所知悉或持有者為限。. ‧. 其 所 持 理 由 是 , 刑 法 第 132 條 第 3 項 「 非 公 務 員 」 洩 漏 或 交 付. Nat. sit. y. 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必須限. n. al. er. io. 於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者,始成立犯罪,另公務員服務法. i n U. v. 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 Ch. engchi. 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進而反面 解 釋 , 刑 法 第 132 條 第 1 項 「 公 務 員 」 所 洩 漏 或 交 付 關 於 中 華 民 國 國 防 以 外 應 秘 密 之 文 書 、 圖 畫 、 消 息 或 物 品 者 ,「 不 以 職 務 上 」所 知 悉 或 持 有 者 為 限 50。. 50. 參 見 最 高 法 院 一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六 四 二 二 號 刑 事 判 決 。. 30. DOI:10.6814/NCCU202000107.

(41) ( 二 ) 法 務 部 ( 76) 法 檢 ( 二 ) 字 第 1130 號 法 律 問 題 參 照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之 規 定: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 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 漏」 。乃 因 公 務 員 之 職 務,實 為 國 家 機 密 之 所 寄 託,即 非 其 所 主 管 之 事務,亦較一般人易於知悉,故法律課公務員以上開絕對保密之義 務 51。 法 務 部 早 年 見 解 亦 傾 向 公 務 員 洩 漏 或 交 付 之 客 體 屬 於 國 防 以. 政 治 大. 法 務 部 ( 7 6 ) 法 檢 ( 二 ) 字 第 11 3 0 號 法 律 問 題 :. 立. ‧. 討論意見:. 學. 法律問 題:某甲 與他 人 發生糾 紛,急於 知悉 對 方住址,某 日得 知對 方 所乘汽車 號碼,其兄 乙係 司法 警 察,與監理 所職 員丙 熟 認,乃委請 丙代 查後 將 住 址 告 知 其 弟 甲,乙 是 否 成 立 刑 法 第 一 百 三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罪 刑 ?. ‧ 國. io. sit. y. Nat. 甲 說:不 成 立 該 條 項 之 罪,因 立 法 本 旨 原 在 處 罰 公 務 員 之 違 背 職 務 上 保 密 義 務 , 若 秘 密 由 來 與 其 職 務 無 關,尚 難 謂 為 屬 於 義 務 範 圍 於 內,其 最 先 違 背 職 務洩密 之人,責 有攸 歸,以 外之人 是否 具有 公 務員身 分,其獲 悉秘 密 祗 屬 洩 漏 犯 之 相 對 人, 除 具 共 犯 意 思 聯 絡 外, 要 無 成 立 本 罪 餘 地( 參 照 韓 忠 謨 先 生 著 刑 法 各 論 第 八 十 六 頁 , 六 十 六 年 十 二 月 第 四 版 )。. n. al. er. 51. Ch. i n U. v. 乙說:仍成 立該 條之 罪,本罪 主體 為公 務員,祗須其 洩漏 或交 付國防 以外應 秘 密 之 文 書 圖 畫 消 息 物 品 即 可,至 所 洩 漏 者 是 否 為 職 務 上 所 知 悉 或 持 有 者 , 並非所問(參閱陳樸生先生著實用刑法第三三九頁六十六年九月第三 版 )。. engchi. 結論:多數贊成甲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贊同原結論,採甲說。 法 務 部 檢 察 司 研 究 意 見:關 於 刑 法 第 一 百 三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之 犯 罪 客 體,應 否 以 公務員職務上所知悉或持有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 書 等 為 限,學 者 間 有 積 極 說 與 消 極 說 之 爭。參 照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之 規 定 :『 公 務 員 有 絕 對 保 守 政 府 機 關 機 密 之 義 務,對 於 機 密 事 件,無 論 是 否 主 管 事 務 , 均 不 得 洩 漏 . . . 』。 乃 因 公 務 員 之 職 務 , 實 為 國 家 機 密 之 所 寄 託,即 非 其 所 主 管 之 事 務,亦 較 一 31. DOI:10.6814/NCCU202000107.

(42) 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即可,其所洩漏或交付者究否 為公務員職務上所知悉或持有,則不予區別,均屬本罪之客體。 二、學說意見 有 學 說 支 持 實 務 見 解 者 , 認 刑 法 第 132 條 第 2 項 非 限 於 過 失 洩 漏 或交付之客體為國防以外之秘密,且不以對於職務上所知悉或持有者 為 其 限 制 條 件 52。. 治 政 惟 , 有 學 者 與 實 務 意 見 相 左 , 而 認 為 本大 罪在本質上應是對於公務 立 員因違背其職務上保密義務所做的刑事制裁,其對於非因職務關係而 ‧ 國. 學. 知悉或職務上所持有的秘密,並不因具有公務員身分而負有特別的保. ‧. 密義務。因此,行為人所洩漏或交付的秘密,應以行為人職務上知悉. sit. y. Nat. 或 持 有 者 為 限 53。 也 就 是 說 , 唯 有 當 國 防 以 外 秘 密 的 洩 漏 或 交 付 , 有. io. er. 危及所保護法益時,方有該條得以適用的餘地,並非所有公務員職務 所 持 有 或 知 悉 秘 密 的 洩 漏 或 交 付 , 均 屬 該 條 的 適 用 範 圍 54。. n. al. Ch. engchi. i n U. v. 般 人 易 於 知 悉,故 法 律 課 公 務 員 以 上 開 絕 對 保 密 之 義 務 ( 周 冶 平 先 生 著 刑 法 各 論 一 一 九 頁 )。 因 此 , 以 消 極 說 為 妥 適 ( 周 冶 平 先 生 同 著 一 二 ○頁 、 陳 樸 生 著 實 用 刑 法 三 三 九 頁 )。 依 上 開 說 明 本 法 律 問 題 應 以 乙 說 為當。 52. 同 註 31, 頁 369。. 53. 同 註 42, 頁 128。. 54. 同 註 40。 32. DOI:10.6814/NCCU202000107.

(43) 近期亦漸有檢討該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聲浪出現,如前法務部廉政 署 主 任 秘 書 曾 昭 愷 提 到: 「 刑 法 第 132 條 第 1 項 是 針 對 刑 法 上 公 務 員 作 禁止洩密規範,行為人因為是刑法上公務員,其定義上本來就是指掌 有公職務之人,法條根本不必再強調因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進而 指 出 最 高 法 院 100 年 台 上 字 第 6422 號 判 決 以 刑 法 第 132 條 第 3 項 反 面 解 釋 公 務 員 洩 密 不 必 限 於 與 職 務 相 關 , 不 無 疑 義 55。. 三、本文立場. 立. 政 治 大. 刑 法 第 132 條 第 1 項 公 務 洩 密 罪 規 定 於 瀆 職 罪 章 , 其 所 保 護 者 係. ‧ 國. 學. 公務員之廉潔行為與執行公權力時之依法行政,必當公務員之行為有 悖於人民託付之權力,無法順遂進行國家運作,始有以刑罰制裁之必. ‧. Nat. er. io. sit. 為刑法誡命要求,甚或擴張刑罰權之處罰範圍。. y. 要性,而不應以具人事法規特性及公務倫理色彩濃厚之公務員服務法. 而 在 常 見 邏 輯 解 釋 上, 【 若 P 則 Q 】並 不 能 推 論【 若 非 P 則 非 Q 】. al. n. v i n C, 為真。套用在實際的例子上 h可 e n能g更c容h易i 清U楚 地 解 釋 。 舉 例 來 說 , 如. 果 體 溫 超 過 38 度 ( P ), 則 一 定 生 病 了 ( Q )【 若 P 則 Q 】, 然 而 , 這 並 無 法 推 論 出 , 如 果 體 溫 沒 超 過 38 度( 非 P ), 就 一 定 沒 生 病( 非 Q ) 【 若 非 P 則 非 Q 】。. 55. 曾 昭 愷 ,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四 條 與 刑 法 洩 密 罪 之 微 妙 互 動 , 法 務 通 訊 , 2894 期 , 頁 4, 2018 年 3 月 。 33. DOI:10.6814/NCCU202000107.

(44) 回 到 刑 法 第 132 條 第 3 項 的 例 子 , 如 果 行 為 主 體 是 「 非 公 務 員 」 (P) ,則 行 為 客 體 就 是「 因 職 務 或 業 務 」知 悉 或 持 有 關 於 中 華 民 國 國 防 以 外 應 秘 密 之 文 書 、 圖 畫 、 消 息 或 物 品 ( Q )【 若 P 則 Q 】, 這 並 無 法 推 論 出 , 如 果 行 為 主 體 是 「 公 務 員 」( 非 P ), 則 行 為 客 體 「 非 因 職 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 消 息 或 物 品 ( 非 Q )【 若 非 P 則 非 Q 】。. 也 就 是 說,依 刑 法 第 132 條 第 3 項, 「 非 公 務 員 」身 分 之 行 為 主 體 ,. 治 政 搭 配 行 為 客 體 必 須 是 「 因 職 務 或 業 務 」 知 悉大 或持有關於中華民國國防 立 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並不能用來解釋,同條第 1 ‧ 國. 學. 項「公務員」身分之行為主體,其行為客體可以搭配「非因職務」知. ‧. 悉或持有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 sit. y. Nat. 否 則 , 恐 怕 會 犯 了「【 若 P 則 Q 】成 立 , 則【 若 非 P 則 非 Q 】亦 為 真 」. io. n. al. er. 的邏輯上謬誤。. i n U. v. 據 此 , 除 了 邏 輯 學 上 的 解 釋 以 外 , 本 文 以 為 刑 法 第 132 條 第 1 項. Ch. engchi. 公務洩密罪之行為客體,從法學解釋上應予限縮適用,亦即將秘密之 範圍應僅限於公務員「職務上」所悉之秘密,否則無異責令公務員就 全國國防以外之秘密,均應完全負起保密義務,使公務員處境困難, 極易遭受罪責,同時也會無限上綱公務員服務法之倫理概念。. 再者,自保護法益之關聯性觀之,本罪所欲保護法益類別為國家 法益,有關公務員執行職務時之公正性似正是本罪保護法益之核心概. 34. DOI:10.6814/NCCU202000107.

(45) 念。當公務員未依法執行職務,例如,司法警察於執行搜索任務前, 洩漏即將前往搜索的訊息給受搜索人,除影響檢察官偵查權之行使, 侵害國家法益外,更因該司法警察執行職務之偏頗,使民眾對於公務 員執行職務之公正性存有質疑。惟,倘若係警察機關的人事人員,於 茶水間意外聽聞該機關即將於其住家附近執行搜索任務,隨即將搜索 行程轉告其配偶,以便注意安全,則此一行為尚難解釋為與其辦理人 事業務之職務公正性有所關聯,是難以期待警察機關執行搜索之守密. 政 治 大. 義 務 , 辦 理 人 事 業 務 之 人 員 亦 需 遵 守 。 因 而 , 本 文 以 為 , 刑 法 第 132. 立. 條第 1 項之秘密,應限縮於公務員「職務上」所知悉或持有者為限,. ‧ 國. 主觀構成要件. ‧. 第二項. 學. 否則於解釋本罪構成要件時,恐逾越保護法益之範圍。. Nat. sit. y. 主觀構成要件是指,行為人對於構成要件的認識,以及實現構成. n. al. er. io. 要 件 的 願 望 , 簡 稱 實 現 構 成 要 件 的 知 與 欲 56。 如 行 為 人 具 備 實 現 構 成. i n U. v. 要 件 的「 認 識 」 ( 知 )及「 意 欲 」 ( 欲 ), 可 以 說 行 為 人 已 具 備 實 現 構 成. Ch. engchi. 要 件 之 故 意。倘 行 為 人 欠 缺 實 現 構 成 要 件 之「 意 欲 」,甚 或 未 有 實 現 構 成 要 件 的「 認 識 」, 則 或 可 接 續 討 論 是 否 有「 有 認 識 過 失 」或「 無 認 識 過失」存在之空間。. 56. 林 東 茂 , 刑 法 總 則 , 頁 101, 2018 年 5 月 。 35. DOI:10.6814/NCCU202000107.

(46) 刑 法 上 對 於 侵 害 法 益 行 為 之 處 罰,採 取「 過 失 責 任 原 則 」。所 謂 過 失責任原則,乃指侵害法益之行為,必須出於故意或過失,始得加以 處 罰 , 此 觀 刑 法 第 12 條 第 1 項 規 定 ,「 行 為 非 出 於 故 意 或 過 失 者 , 不 罰 」 自 明 57。 而 探 討 故 意 犯 與 過 失 犯 的 實 益 , 除 釐 清 刑 法 概 念 外 , 尚 有 限 定 國 家 刑 罰 界 限 並 區 別 不 法 程 度 的 功 能 58。 本 文 探 討 的 刑 法 第 132 條 第 2 項 即 屬 於 過 失 犯 , 依 刑 法 第 132 條 第 2 項 規 定: 「 因 過 失 犯 前 項 之 罪 者,處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拘 役 或 三. 治 政 百 元 以 下 罰 金。」該 條 文 正 係 刑 法 第 12 條 第大 2 項「 過 失 行 為 之 處 罰 , 立 以 有 特 別 規 定 者 , 為 限 。 」之「 特 別 規 定 」。 如 果 沒 有 刑 法 第 132 條 第 ‧ 國. 學. 2 項之規定,就刑法的犯罪判斷,某一個行為縱然可以認定係屬過失. ‧. 行為,可是在於刑法規範上對於這種過失行為並無處罰的規定者,則. sit. y. Nat. 自 無 由 構 成 過 失 犯 59。 另 外 , 過 失 犯 之 型 態 在 學 理 上 尚 可 分 為 「 無 認. io. al. n. 第一款. er. 識 過 失 」 及 「 有 認 識 過 失 」。. 無認識過失. Ch. engchi. i n U. v. 刑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規 定, 「 行 為 人 雖 非 故 意,但 按 其 情 節 應 注 意 , 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本規定在刑法學說上又稱為「無. 57. 王 皇 玉 , 刑 法 總 則 , 頁 491, 2019 年 8 月 , 5 版 。. 58. 林 鈺 雄 , 新 刑 法 總 則 , 頁 90, 2016 年 9 月 , 5 版 。. 59. 林 山 田 , 刑 法 通 論 ( 下 冊 ), 頁 1 6 4 , 2 0 0 8 年 1 月 , 增 訂 1 0 版 。 36. DOI:10.6814/NCCU202000107.

(47) 認 識 過 失 」或「 懈 怠 過 失 」 ,指 行 為 人 對 於 犯 罪 事 實 之 發 生 並 無 預 見 或 認 識 , 惟 疏 於 注 意 而 實 現 犯 罪 事 實 60。 例 如 , 承 辦 採 購 案 件 的 公 務 員 對於尚未決標之採購案件底價,本應妥慎保管,然卻將其放置於未上 鎖之抽屜,不料,辦公室因遭竊而過失洩漏底價,該公務員對於可能 洩漏底價一事,事先並無預見或認識,惟卻疏於將底價置於上鎖之抽 屜中而因故失竊。. 第二款. 有認識過失. 立. 政 治 大. 刑 法 第 14 條 第 2 項 規 定 ,「 行 為 人 對 於 構 成 犯 罪 之 事 實 , 雖 預 見. ‧ 國. 學. 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本規定在刑法學說上又稱 為「 有 認 識 過 失 」或「 疏 虞 過 失 」, 指 行 為 人 對 於 犯 罪 事 實 之 發 生 雖 有. ‧. 預 見 , 惟 違 反 注 意 義 務 地 信 賴 或 確 信 犯 罪 事 實 不 會 實 現 61。 例 如 , 承. Nat. sit. y. 辦 採 購 案 件 的 公 務 員 小 方,加 班 列 印 已 經 核 定 而 尚 未 公 告 的 招 標 文 件,. n. al. er. io. 本應立即拿取收妥文件,卻突然內急,小方心想雖然印表機是位於公. i n U. v. 共區域內,列印文件內容易被窺探,但下班時間應該不會有人經過,. Ch. engchi. 於是決定如廁後再去印表機處拿取文件,未料廠商代表突來拜訪,瞥 見印表機上之招標文件,因而提前得知招標文件內容,則小方該當刑 法 第 132 條 第 2 項 過 失 洩 漏 國 防 以 外 秘 密 罪 之 主 觀 構 成 要 件 。 亦 即 ,. 60. 同 註 57, 頁 492。. 61. 同前註。. 37. DOI:10.6814/NCCU202000107.

(48) 公務員在主觀上雖可預見洩密結果之發生卻確信其不發生,即可能實 現 刑 法 第 132 條 第 2 項 之 主 觀 構 成 要 件 。.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38. DOI:10.6814/NCCU20200010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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