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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存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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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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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備供正常營業中出售者:製成品或商品。 存貨 定義 (2) 正在生產中、將於加工完成後供正常營業出售者:在製品。 (3) 將直接、間接用於生產供正常營業出售者:商品原料或物料。 買賣業 :一般商品雖有多種,然性質相同,通稱「商品存貨」。係指企業購進商品,並在未改變其型態與內涵之情況下直接轉售給客戶。 P. 226 存貨 (1) 「製成品」存貨:係指已完成生產可供銷售,而尚未出售之產品。 分類表達 P. 227 (2) 「在製品」存貨:係指已投入原料開始加工、而尚未完工之半成品。 製造業 P. 227 (3) 「原料」存貨:係指可供生產使用、而尚未投入生產線之直接材料。 (4) 「物料」存貨:係指非產品之主要成分,但為生產過程中不可或缺之材料。如鐵釘、黏劑、磨砂紙等。 意涵 :係指存貨之購入與出售均於「存貨」帳戶下做詳細之記載。又稱帳面盤存制。 (1) 設有存貨明細帳:隨時記錄個別存貨之購入以及領用情形,並結算存貨之餘額。 制度 (2) 有效管理存貨:因隨時記錄存貨增減情形,帳上隨時可知個別存貨的數量與金額,可有效管理存貨。 適用 :設置有成本資訊系統可處理大量存貨進出資訊,並計算再訂購點的企業。現上市櫃公司均採之。 存貨 永續 管理制度 盤存制 進貨 :直接借「存貨」、貸「應付帳款」(賒購)。 P. 230 進貨退回 :以瑕疵品全數金額,借「應付帳款」、貸「存貨」(賒購)。 進貨折讓 :以折讓金額,借「應付帳款」、貸「存貨」(賒購)。 進貨運費 :若起運點交貨,則借「存貨」、貸「現金」。若目的地交貨,則不作任何分錄。 處理 要點 進貨 (1) 未取得現金折扣:借「應付帳款」、貸「現金」。 折扣 (2) 取得現金折扣:借「應付帳款」、貸「現金」與「存貨」。 存貨 (1) 記錄銷貨收入:借「應收帳款」、貸「銷貨收入」(賒銷)。 出售 (2) 轉列銷貨成本:借「銷貨成本」、貸「存貨」。隨時結轉。 存貨 情況 :期末盤點時,發現帳載存貨的數量與餘額,與倉庫實際盤點不符稱之。應追查原因。 盤盈損 處理 :存貨盤損─借「銷貨成本」、貸「存貨」;存貨盤盈─借「存貨」、貸「銷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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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涵 :係指存貨之購入與出售並不在「存貨」帳戶下做詳細記載與隨時結轉,僅於報表結束日進行盤點結轉存貨。 (1) 固定實地盤存制:採固定間隔期間進行存貨數量的實際盤點。又稱實地盤存制。 制度 (2) 無法有效管理存貨:因平時並不盤點存貨,無可隨時反應存貨數量現況的流水記錄。。 (1) 銷售商品時:僅作銷貨收入之記錄而不結轉銷貨成本。 特點 (2) 結帳前存貨帳戶:僅顯示期初存貨之金額。 (3) 期末存貨金額:係經由期末實地盤點之存貨數量,配上適當單位成本後始決定。 適用 :適用銷售單價低與進出頻繁商品的企業,如超級市場、百貨公司等零售業者。 進貨 :以「進貨」虛帳戶記錄。借「進貨」、貸「現金」或「應付帳款」(賒購)。 存貨 固定 進貨退回 :以瑕疵品全數金額,借「應付帳款」、貸「進貨退回」(進貨成本減項)。 管理制度 盤存制 P. 230 進貨折讓 :以折讓金額,借「應付帳款」、貸「進貨折讓」(進貨成本減項)。 處理 要點 進貨運費 :若起運點交貨,則借「進貨」、貸「現金」。若目的地交貨,則不作任何分錄。 銷貨 :日常銷貨時,僅記載銷貨收入,並不結轉銷貨成本。 期末 (1) 期末盤點:經由實際盤點,取得期末的存貨數量。乘上評價的期末存貨單價,即為期末存貨金額。 盤點 調整 (2) 分錄與銷貨成本推估:借「存貨(期末)」「銷貨成本」、貸「存貨(期初)」、「進貨」。 (1) 期初存貨=帳上已有上期結轉本期之期初餘額。 (2) 本期進貨=本期所購入或發生之存貨總額。 計算 (3) 可供銷售商品=期初存貨+本期進貨。 過程 (4) 期末存貨=期末盤點數量 × 期末單價評價。(期末單價會因不同存貨制度與評價法而不同) (5) 銷貨成本=期初存貨+本期進貨-期末存貨=可供銷售商品-期末存貨。 (6) 銷售毛利=銷售收入-銷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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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平時:僅對存貨數量增減作詳細記錄。 處理要點 (2) 進貨時:在成本方面只於進貨時記載存貨成本增加。 存貨 修正永續 (3) 銷貨時:不逐筆作存貨成本減少及銷貨成本之記錄,而至期末再彙總整理。 管理制度 盤存制 (1) 平時可隨時得知存貨之數量,能對存貨之採購做有效之規劃與控制。 優點 (2) 不至於增加太多帳務處理成本。 (1) 企業擁有存貨經濟效益的控制權(為存貨最主要的判別基準)。 判別基準 (2) 企業擁有存貨的所有權。 (3) 企業佔有存貨的實體。 (1) 起運點交貨:因商品所有權在起運點時即移轉給客戶,故在途商品為客戶之存貨。 在途商品 (2) 目的地交貨:因商品所有權尚未移轉給客戶,故在途商品為企業之存貨。 寄銷品 :係指企業寄存於經銷商之待售商品,仍應屬企業之存貨。 承銷品 :係指企業協助寄銷人代銷產品,此產品仍為寄銷人之存貨。 存貨數量 意涵 :係指企業於出售商品時承諾在一定期間後按約定價格(通常較原售價稍高)買回該批商品。 決定 附買回 銷貨 (1) 此種銷貨在實質上為產品融資合約。因此,企業不應認列銷貨收入,該產品仍應列為企業存貨。 處理 (2) 企業取得現金時:應認列相關之買回商品負債,並附註說明存貨質押借款之事實。 意涵 :係指套書、雜誌、唱片等高退貨率之銷售,通常先將商品交予顧客,並允諾於特定期間可無條件退貨。 高退貨率 銷貨 (1) 若銷貨退回的金額可合理估計:應於出貨時按全額認列銷貨收入並轉銷該存貨,同時亦估列相關之銷貨退回。 處理 (2) 若銷貨退回之金額無法合理估計:在待銷貨退回金額確定前,不能認列銷貨收入、及轉銷該存貨。 意涵 :買賣雙方簽訂合約,買方僅需支付小額頭期款即可取得資產使用,其餘價款於一年或數年內分多次支付。 分期 銷貨 (1) 原則:在貨款繳清前,商品所有權通常仍為企業所有。 處理 (2) 當呆帳金額可合理估計:企業即應於商品銷售運交客戶時將該批商品自存貨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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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進貨與期末存貨錯誤相同:則淨利及銷貨成本不受影響,且至下期該錯誤應可自動更正,使下期之財務狀況表與損益表均為正確。 存貨錯誤 影響 (2) 進貨錯誤、期末存貨無誤:本期及下期損益均受影響,但因二期錯誤方向相反,至下期末錯誤即可自動更正而得正確之財務狀況表。 P. 234 (3) 進貨無誤、期末存貨錯誤:將使連續二期淨利均受影響,財務狀況表項目則因錯誤自動抵銷,至第二期即可回復正確金額。 原則 :凡是使存貨達到可供出售之狀態與地點之必要而合理之支出,均可列入存貨取得成本。 (1) 範圍:係指企業從採購到入庫所發生的全部支出,包括採購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 採購成本 (2) 排除:應扣除商業折扣、回扣、及可扣抵的營業稅額。 (1) 範圍:包括與生產直接相關的成本(如直接人工)、及按有系統的方法分攤的固定與變動間接生產費用。 製造業 加工成本 進貨成本 (2) 排除:應將聯產品、副產品與非常耗損的評價,從主產品的加工成本中分離與扣除。 期間成本 :係指與生產無直接關係之支出,應列當期費用。包括倉儲成本、銷售費用、管理管理等。 存貨 取得成本 (1) 利息成本:依據IAS 23規定,為生產特定產品所進行的融資規劃,其利息可納入存貨成本(如建設公司)。 利息成本 (2) 利息費用:經常製造或重複大量生產之存貨所發生之利息應作為當期費用。 購價 :為商品採購之主要成本。 舉例 :包括運費、保險費及倉儲、驗收等與存貨直接相關之成本。 其他 必要成本 (1) 理論:應為存貨成本的一部份 認列 (2) 實務:若金額不大,基於成本效益考慮,可列為期間成本,或於期末轉列銷貨成本。 買賣業 進貨成本 意涵 :係指供應商為鼓勵企業提早清償貨款,所給與的折扣優惠稱之。 進貨 折扣 (1) 總額法:存貨以總額認列,若企業取得折扣,則認列「進貨折扣」,作為進貨減項。 P. 237 認列 (2) 淨額法:存貨以淨額認列,若企業未取得折扣,則認列「進貨折扣損失」營業外費用。 意涵 :若企業一次購入多種產品,或預計將商品分成不同等級出售時,應做存貨成本分攤。 共同進貨 成本分攤 (1) 可依各商品之「相對市價比例」分攤進貨成本予不同商品。 P. 238 分攤法 (2) 或依其他「合理而有系統之分法」分攤進貨成本予不同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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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性 :當每次進貨單價不一時,不同的成本流程假設與存貨管理制度,會產生不同的期末存貨成本與銷貨成本。 (1) IAS 2 規定,企業可選擇個別認定法、先進先出法與加權平均法三種成本流程假設來衡量期末存貨。(禁止後進先出法) IAS 2規定 (2) 性質與用途類似之存貨,應採用相同的成本流程假設。 (3) 流程假設一經採用,不得任意變更。 方式 :企業逐項認定與計算存貨的銷貨成本,並計算存貨期末價值。 個別 適用 :外觀易於辨認,且價值較為昂貴的商品(如房地產、汽車等)、或依專案計畫生產且能區隔之產品。 認定法 優點 :銷貨收入與成本有最佳配合。 缺點 :帳務處理成本較高。且經理人容易利用自行認定來操縱損益。 意涵 :假設先買進來的商品會先行出貨,並轉入銷貨成本。 成本流程 假設 (1) 期末存貨的評價,會以較近期購入商品的價值評價。 P. 241 結果 (2) 無論採取定期或永續盤存制,期末存貨與銷貨成本金額,皆相同。 先進 先出法 (1) 期末存貨金額較接近其實際價值。 優點 (2) 成本流程假設較符合一般商品實際流動情形。 (3) 有特定規則計算期末存貨與銷貨成本,企業較無機會操縱損益。 缺點 :物價上漲期間,容易高估獲利、所得稅負擔亦較重。 (1) 期末存貨單價=可供銷售商品總成本 ÷ 總數量 定期盤存 每月每季 (2) 期末存貨金額=期末盤存數量 × 單價 加權 (1) 平均單位成本=每次進貨時:將上一次剩餘存貨與本次進貨,重新計算新的平均單位成本一次。 平均法 永續盤存 移動平均 (2) 銷貨成本=每次銷貨時,利用最近的平均單位成本為計算基礎。 (1) 計算簡單、客觀、企業無法操縱損益。 優點 (2) 無論物價上漲或下跌,期末存貨與銷貨成本所計算的金額差異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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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存貨應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法評價。 製成品 IAS 2 (2) 當成本>淨變現價值時,應認列跌價損失。但不應認列存貨持有增值利益。 規定 (1) 使用原物料生產之製成品,其淨變現價值高於成本時:不認列原物料之跌價損失。 原物料 (2) 使用原物料生產之製成品,其淨變現價值低於成本時:原物料應按淨變現價值衡量,認列跌價損失。 意涵 :係指企業預期在正常營業情況下,在資產負債表日出售存貨所能回收的金額。 淨變現 (1) 在製品、製成品:淨變現價值=估計售價-完工尚須投入的成本及銷售費用。 價值 衡量 (2) 仍未投入生產之原物料:淨變現價值=重置成本。 注意 :當淨變現價值不一定與淨公允價值相同(公允價值-銷售費用)。 規定 :存貨進行續後評價時,可按個別或分類項目為比較基礎。(亦即排除總額比較) 個別法 :以逐項個別比較該存貨的成本與淨變現價值,然後把個別差異彙總認列。 存貨 比較法 續後評價 P. 244 意涵 :將類似或相關的存貨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彙總進行分類比較。 類別法 (1) 屬於相同生產線,且其目的及最終用途類似。 必要條件 (2) 於同一地區生產及銷售。 (3) 實務上無法與該生產線之其他項目分離評價。 (1) 直接沖銷法:借「銷貨成本」、貸「存貨」。 認列法 P. 245 (2) 備抵法:借「存貨跌價損失(或銷貨成本)」、貸「備抵存貨跌價」(存貨之減項)。 註:存貨跌價損失為銷貨成本之加項。 規定 :若部份仍未出售之存貨,其下期末之淨變現價值回升,則在原沖減金額範圍內,可認列回升利益。 價值回升 分錄 :借「備抵跌價損失(或存貨)」、貸「銷貨成本」。 (1) 財務狀況表中存貨有時按成本評價,有時按淨變現價值評價,亦造成評價之不一致。 缺點 (2) 淨變現價值之決定常涉及企業之主觀判斷,使操縱損益情形易於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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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涵 :係指利用以前各年度之正常毛利率,推算本期期末存貨與銷貨成本的一種存貨估價法。 (1) 保險理賠:存貨因天災受損且無盤存記錄時,可用此法估計存貨災害損失的金額,作為保險賠償之參考。 (2) 企業編製期中報表:可基於盤點存貨的困難及成本效益之考慮,依毛利率法估計存貨金額。 適用 (3) 企業外部審計:審計人員可依毛利率法驗證帳列存貨的合理性。 毛利率 法 (4) 企業編製預算:可用毛利率法估計銷貨成本及期末存貨的金額。 P. 249 估計 (1) 本期之毛利率與以前各期之毛利率無重大差異。 假設 (2) 未出售之存貨仍在倉庫中待售。 (1) 「銷貨毛利率」估計數=取得或計算過去的正常「銷貨毛利率」。若毛利率本期有重大變動,則應進行調整。 估計 (2) 「銷貨毛利」估計數=本期銷貨淨額 × 銷貨毛利率估計數。 存貨 步驟 估計法 (3) 「銷貨成本」估計數=本期銷貨淨額-銷貨毛利估計數。 (4) 「期末存貨」估計成本=可供銷售商品成本-銷貨成本估計數=期初存貨+本期進貨-銷貨成本估計數。 意涵 :係指利用本期實際之成本比率(成本對零售價之比率),來推估本期期末存貨與銷貨成本的一種存貨估價法。 (1) 商品種類繁多、進出量大而頻繁之零售商,其商品售價係依「成本加成」決定。 適用 (2) 不經盤點而欲估計淨利衡量存貨之情況。 零售價 法 (1) 累積成本售價資料:分別累積本期進貨成本與零售價之資料。 (2) 「可供銷售商品」零售價=本期進貨零售價+期初存貨零售價。 估計 (3) 「期末存貨」零售價=可供銷售商品之零售價-銷貨收入(已售商品零售價)。 步驟 P. 251 A. 平均法:成本比率=可供銷售商品(成本/零售價。) (4) 成本比率: B. 先進先出法:應分別計算「期初存貨」與「本期進貨」之成本比率。 (5) 「期末存貨」估計成本=「期末存貨」零售價 × 成本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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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始售價:指商品購入之原始售價。 (2) 加價:期末新售價超過原始售價之部分。 (3) 加價之取消:指商品原始售價於加價後,因故調降,其降回至原始售價為止之部分。 零售價 名詞解釋 (4) 減價:期末新售價低於原始售價之部分。 P. 252 (5) 減價之取消:指商品原始售價於減價後,因故調升,其升回至原始售價為止之部分。 (6) 淨加價=加價-加價之取消。 (7) 淨減價=減價-減價之取消。 (1) 成本評價法之成本比率:零售價皆考慮「淨加價」與「淨減價」。 評價基礎 (2) 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LCM)之成本比率:零售價只加「淨加價」,不減「淨減價」。 存貨 零售價 成本比率 估計法 法 計算規定 (1) 平均成本法之成本比率:係指「可供銷售商品」之成本與零售價間的關係。 成本流程 (2) 先進先出法之成本比率:應將「期初存貨」與「本期進貨」分開計算。 (1) 期末存貨零售價=(期初存貨零售價+本期進貨零售價+淨加價-淨減價) -銷貨收入。 A. (平均法+成本評價)之成本比率= B. (平均法+LCM評價)之成本比率= 傳統零售價法 期末存貨 成本計算 (2) 成本率: C. (先進先出+成本評價)之本期存貨成本比率= P. 254 D. (先進先出+LCM評價)之本期存貨成本比率= E. (先進先出法)之期初存貨成本比率= (3) 期末存貨成本=期末存貨零售價 × 成本比率。 淨減價 進貨零售價+淨加價- 期初存貨零售價+本期 貨成本 期初存貨成本+本期進 進貨零售價+淨加價 期初存貨零售價+本期 貨成本 期初存貨成本+本期進 價-淨減價 本期進貨零售價+淨加 本期進貨成本 價 本期進貨零售價+淨加 本期進貨成本 期初存貨零售價 期初存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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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貨 成本 :應增加「本期進貨成本」。 運費 零售價 :不必調整。 進貨 成本 :應減少「本期進貨成本」。 折扣 零售價 :不必調整。 成本 :應減少「本期進貨成本」。 進貨 退出 (1) 該進貨未入庫:不必調整。 零售價 (2) 該進貨已入庫:則應減少「本期進貨零售價」。 成本 :應減少「本期進貨成本」。 進貨 折讓 (1) 若為進貨總數之尾數免付:不必調整。 存貨 零售價 特殊項目 零售價 估計法 法 處理規定 (2) 若因瑕疵而取得讓價:應減少「本期進貨零售價」。 P. 257 成本 :不必調整。 銷貨退回 零售價 :不必調整。但應「銷貨收入」之減項。 銷貨折扣 成本 :不必調整。 與折讓 零售價 :不必調整。 員工 成本 :不必調整。 特殊折扣 零售價 :不必調整。但應為「銷貨收入」之加項。 正常 成本 :不必調整。 損耗 零售價 :不必調整。但應為「銷貨收入」之加項。 非常 成本 :應減少「本期進貨成本」。 損耗 零售價 :應減少「本期進貨零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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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IAS 37 定義,當履行合約義務所發生之不可避免成本,超過預期從合約所獲得的經濟效益時,該合約即為虧損性合約。 (1) 不可取消合約:企業為避免臨時缺貨或商品進價波動之困擾,可能與供應商預先訂立不可取消之進貨合約。 必要條件 虧損性 (2) 有預期虧損:依據合約所進貨商品之公允價值低於合約價格時,即為一個虧損性合約。 合約 P. 258 簽約時 :在實際進貨前不入帳,僅需於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合約之性質與內容。 處理 期末時 :若該未進貨合約商品之公允價值低於合約價格時,應借「進貨合約損失」、貸「應計進貨合約負債」。 規定 (1) 市價回升:則可於認列損失範圍內認列進貨合約回升利益。 進貨時 (2) 進貨認列金額:應依合約價格(實際成本)與市價二者之較低者入帳,並沖銷原帳列之「應計進貨合約負債」。 (3) 分錄:借「應計進貨合約負債」、「進貨(或存貨)」、貸「應收帳款」、「進貨合約價值回升利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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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出版社 01/4/1 在各書局及便利商店鋪貨 1,000 本雜誌,每本售價 $100,約定 3

(二) 另依產證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附加價值率之計

某項貨物的單位價格是指該項貨物的貿易貨值與其貨量之比。季度單位價格指數是計算當季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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