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胚胎植入前遺傳診斷的倫理與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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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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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D

的基本概念

植入前遺傳診斷(Preimplantation Genetic Diagnosis, PGD)是針對人工體 外受精(IVF)所創造出來的胚胎,於植 入婦女子宮前,加以診斷基因構造的 一種技術。這項技術可以應用於遺傳 疾病的帶因者,使他們在生育時可以 藉由選擇植入沒有缺陷的胚胎,以產 下健康的子女。 根 據 國 內 研 究 者 的 報 告 , PGD 可追溯及 1967 年,Edwards 成功分辨 出兔子胚胎的性別並加以植入。而世 界上首例人類 PGD 成功的例子,則 是由英國皇家醫學院的 Handyside 等 人於 1990 年所發表,他們是利用八 細胞期的胚胎,經取出一個細胞檢驗 出女性胚胎而植入,以避免 X 染色體 關聯的遺傳疾病。目前世界上經實施 PGD 而生產者僅有約 100 例左右,這 項技術仍屬於實驗性的階段。目前施 行 PGD 的疾病有鐮刀型紅血球貧血 (sickle cell disease) 、 囊 腫 纖 維 病 變 (cystic fibrosis)、脆弱 X 染色體症候 群(fragile X Syndrome)、戴薩斯症(TaySachs disease) 、 β 海 洋 性 貧 血 ( β -thalassemia)等等。而在診斷正確率方 面,目前 PGD 仍有診斷錯誤發生, 但是比率相當低。在安全性問題上, PGD 對於人類是否會產生後遺症,則 有待持續追蹤研究(蔡鴻德等 1998; 楊思原等 1998)。

PGD

的倫理與法律問題

就避免生下帶有遺傳疾病子女的 目的而言,PGD 與絨毛取樣(CVS)、 羊 膜 穿 刺(amniocentesis) 等 產 前 診 斷 (Prenantal Diadnosis) 具 有 相 同 的 功 用,而許多關於產前診斷的爭議也會 發生在 PGD 上,在某些情形,PGD 引起的爭議較小,但在某些情形,PGD 可能會進一步激化原有的爭議。

尊重人類生命

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都許可銷毀 人工生殖手術創造的多餘胚胎,而且 在有條件的限制下 (如十四天內), 也許可胚胎研究。因此,在尊重人類 生命的問題上,相較於對胎兒進行人 工流產,銷毀帶有遺傳缺陷的胚胎比 較不令人反感,尤其是在受術夫婦有 特定宗教信仰時,PGD 是比較可以被 接受的作法。然而,如果認為人類生 命自受精卵時就開始,則 PGD 也會 有 侵 害 人 類 生 命 的 倫 理 問 題 (Holm 1998)。

婦女的負擔

如果不考量費用問題,就婦女所 承受的負擔來看,PGD 似乎比既有的 產前診斷技術更為理想。首先,產前 診斷必須侵入母體,這會造成懷孕婦 女的不適。其次,產前診斷後如果發 現胎兒異常,除了某些可治癒的疾病 之外,則必須面臨是否墮胎的痛苦抉

胚胎植入前遺傳診斷的倫理與法律問題

何 建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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擇,而即使以墮胎終結懷孕,仍可能 對婦女帶來某些身、心方面影響。至 於 PGD,由於是在母體外操作,因此 不會有侵入母體引起的不適。當然, 實施 PGD 仍必須從事傳統人工生殖 的 取 卵等程序 , 這 在 目 前 尚 無 法 避 免。由於 PGD 可以先期檢查胚胎是 否正常,而將正常胚胎植入母體,可 以 降低 懷孕 後胎 兒異 常的 機會 。 不 過,施行 PGD 仍有誤診的可能性, 而且也可能需要於懷孕期間接受產前 診斷(楊思原等 1998)。

優生學

PGD 的技術很容易令人與優生 學(eugenics)產生聯想。由於西方國家 如美國、德國等曾經以優生學之名施 行過一些不當措施,如美國 1924 年 的 移 民 法 (the Immigration Act of 1924)、美國各州的優生絕育法(eugenic sterilization laws)以及納粹德國的優生 絕育法,因此於二次大戰後至今,優 生學在西方國家中成為一個髒字眼, 是許多人急於撇清的立場。不過由於 東方國家沒有這種歷史背景,因此優 生學不但少受質疑,如我國、中國大 陸、日本、新加坡等,更有明文鼓吹 優生的法律或政策。1 在法律層面上,PGD 與優生學 可以由幾個方面加以觀察: 一 、如 果國 家並 沒有 強制 實 施 PGD,而放任人民自由選擇,如同目 前國內的產前診斷,則比較不會有侵 害人民自由的法律問題。 二、如果在未來基因科技的進步 下,有能力針對胚胎篩選各種生理、 心理特徵時,人民有無權利依個人喜 好用 PGD 篩選子女?國家可不可以 為了避免濫用優生學,而限制人民不 得任意使用 PGD?例如只限於可能有 遺傳疾病者才能施行? 由於人民在法律上本有生殖的 權利,而生殖權除了決定是否進行生 育,應當包含選擇何種方式,以及生 育何種子女的權利。除非有重大的公 共利 益, 國 家 不 應 干 預 人 民 的 生 殖 權。就我國目前情形,依據衛生署「產 前遺傳診斷暨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 七條規定,醫療機構不得為非遺傳疾 病診斷之胎兒施行性別鑑定。本條規 定應當是在於避免濫用產前診斷施行 性別 鑑定 , 以 防 止 人 口 性 別 結 構 不 均,因此就目的而言具有相當程度的 合理性2。 同樣的考量也可以適用於 PGD。 原 則 上 , 為 避 免 遺 傳 疾 病 而 施 行 PGD,國家應無禁止的理由。不過, 究竟人類的何種生理或心理特徵構成 疾病,則難以一概而論。依據某些社 會建構論(social constructionism) 的看 法,疾病並非是一種客觀或本質的現 象,而是文化與社會建制下的產物。 這種見解固然有相當的道理,但是如 果過度推論,認為所有的疾病都來自 人類主觀建構,則無異流於唯心論 (idealism)。畢竟有某些生理、心理條 件,如果沒有外力加以干預,明顯會 妨礙個體的生存或自我照顧能力。不 過除此之外,仍有許多身、心狀態是 否構成疾病,可能要取決於環境、社 會以及科技發展等因素加以認定,而 這種認定的過程極有可能涉及價值考 量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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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國家可否禁止使用非醫療 性的 PGD?或者,父母可否任意「訂 作子女」?例如喜好運動者可否以體 能、體型為考量而篩選胚胎?相較於 醫療性的 PGD,這更凸顯了國家或法 律是否可以為了建立某種價值而限制 人民自由的問題,其中將牽涉更多複 雜意 識型態的爭 論 。 以 剖 腹 生 產 為 例,剖腹生產原本是醫療性的手術, 但是在國內,卻往往有基於命理學等 非醫療目的而實施的情形。這種現象 究竟是不是濫用醫療科技?應不應禁 止?這個問題的癥結在於,國家可否 基於特定的科學真理觀或道德價值, 來強制社會上所有人來加以接受,並 以此限制他們的自由。 另外一種限制的型態是,國家可 否為了減輕未來社會負擔,或者為了 維護人口素質,而強制特定人必須以 PGD 的方式篩除不健康的胚胎,而只 能植入健康的胚胎?換言之,個人有 無生下「不健康」子女的權利?以法 律限制某些人不得生育某種子女,這 對於個人權利構成了相當大的侵害, 為了避免以往西方國家以優生學侵害 人權的情形出現,原則上應當認為國 家不可以針對特定對象制定禁止生育 的法律。當然,如果國家以其他軟性 方式來獎勵或輔導這些對象進行生育 規畫,則比較容易獲得正當性。在我 國現況,目前也沒有任何強制禁止特 定對象生育的法律,因此遺傳疾病的 患者或帶因者都有權利生育出有遺傳 疾病的下一代。不過,即使可以免於 國家強制禁止,父母有權利生出有健 康缺陷的下一代,但是子女可不可以 控 告 父 母 傷 害 或 虐 待 他 們 3? 換 言 之,當子女寧可在胚胎期被銷毀,也 不願意因為生來有缺陷而受苦時,他 們有沒有權利控告父母?一方面,如 果這類案件可以成立,恐怕會影響現 有家庭秩序,因此不能貿然許可。不 過另一方面,在確定或有高度可能性 生下帶有遺傳疾病子女時,似乎父母 也不能完全漠視未來子女可能遭受的 痛苦而免除任何責任4。 三、除了放任或限制之外,國家 可否積極補助實施 PGD?自法學觀點 來看,這是一種國家的給付行政,沒 有直接侵害人民權利的效果,通常只 要有法律授權,並且補助的條件與範 圍 不 違反平等 原則時 , 即 具 備 合 法 性。例如在資源有限的條件下,國家 只針對有遺傳疾病者補助實施 PGD, 而不補助其他人。由於這二類人生下 有健康問題子女的風險程度不一,所 以這種差別待遇並不違法。不過,如 果給付行政造成第三者的權利或利益 受損,則可能有構成違法或不當。例 如,某些遺傳性的身心障礙者可否主 張,國家補助施行 PGD 以減少遺傳 性身心障礙者的出生,形同否定了現 有遺傳性身心障礙者的存在價值,因 而 侵 害 了 他 們 的 人 格 權 或 名 譽 權 ? (遺傳性的身心障礙者在胚胎期就應 該被銷毀了!?)而下一代身心障礙 者人口如果因為實施 PGD 而減少, 將導致社會在未來降低照顧身心障礙 者的各種公共投資,因而侵害了他們 的社會權或福利權?依據目前主流的 法學觀點,由於這些措施並非以貶低 現有身心障礙者為目的,而且身心障 礙者所感受的人格價值降低僅僅只是 一種間接效果,不屬於權利受損。至 於身心障礙者在以後能夠享有多少社 會資源,則是未來立法者的政策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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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他們並沒有既有的具體權利受 損可言。

未來展望

PGD 在目前仍然是一項發展中 的技術,適用的範圍與個案仍然很有 限,不過,隨著人類遺傳學知識的進 展,這項技術在未來可望有更多發揮 的空間。然而,當技術已經不成為問 題時 , 人 類 是 否 就 有 必 要 加 以 使 用 呢?在 1997 年的電影 Gattaca5中所描 繪的世界裡,男女不再經由自然性交 的方式受精生育,而是在人工生殖程 中經過 PGD 選出基因組合最好的胚 胎,以生育出自己最優秀的下一代。 對父母來說,既然養育一個子女必須 投入可觀的時間、人力與金錢,為什 麼不挑選基因最優秀的胚胎來生育? 如果生命的發展是人類所能預測和操 縱,這樣的想法自然很合理。只不過 生命究竟是不是一種被決定的宿命過 程,這仍有待深入探討。

註解:

(1):如日本「優生保護法」(1948), 我國「優生保健法」(1984),中 華 人民 共和 國 「 母 嬰保健 法 」 (1994),以及新加坡於 1983 年提 出鼓勵高學歷者生育的政策等。 (2):雖然這條規定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是禁止產前診斷機構從事性別 篩選,對於產前診斷機構的營業 權以及民眾的 生 殖權構 成 了限 制。依憲政國家的「法治國原則」 而言,人民自由與權利的限制僅 能夠出自於法律的明文規定或授 權,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即 規定關於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應 以法律定之。準此,衛生署的這 條規定已經違反了法治國原則及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的規定。 一方面,這種現象的發生可能與 我國一般行政機關向來「便宜行 事」的文化有關,另一方面,或 許來自於科技專業取向的行政單 位對於法治素養的隔閡,以致於 主管機關認為,只要是屬於業務 執掌範圍內的事項,就可以直接 以行政命令拘束人民的權利與自 由。 (3):除非在懷孕過程中因為藥物、輻 射等其他原因導致子女有健康問 題,否則父母生下有遺傳性身心 障礙的子女可能還不至於構成生 理上的「傷害」,因為他們只是 將子女依原有狀態生下。在明知 有遺傳 上健康 問題而生下 子女 時,或許有可能構成「虐待」或 是心理上的傷害,不過,假使子 女缺乏常人的心理認知或感受能 力,則他們有沒有精神痛苦可言 尚有待爭論。 (4):科學怪人(Frankenstein) 的故事給 了我們一個警示。如果人類輕率 地將一個容易受傷害的生命帶入 世界,可能引發悲劇性的後果。 (5):中譯為「千鈞一髮」,Gattaca 代 表DNA的四種組成鹽基:A, C, G, T。

參考資料:

蔡鴻德、謝耀元、張其真、張秩嘉、 楊東川、楊慶華,1998,〈胚胎植入

(5)

前基因診斷之過去、現在、與未來〉, 《台灣醫界》,41(8): 33-36。

陳思原 、楊友仕,1998,〈著床前遺 傳診斷〉,《臺灣醫學》,2(4): 430-436。 Holm, Søren 1998. “Ethical Issues in Pre-implantation Diagnosis.” p.

176-190. in The Future of Human Reproduction: Ethics, Choice, and Regulation, edited by John Harris &

Søren Holm. Oxford; New York: Clarendon Press.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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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華,1984) ,頁 297。另外,關於般若經典的概述,可參考〔日本〕水野弘元著、劉欣如譯, 《佛典 成立》 (台北:東大,民國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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