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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新材料後市場管理結合建築執照審核制度之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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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新材料後市場管理結合建築執照審核制度可行性研究

--以建築用門遮煙性能項目查驗為例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自行研究報告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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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新材料後市場管理結合建築執照審核制度可行性研究 PR10802-0138

建築新材料後市場管理結合建築執照審核制度可行性研究

--以建築用門遮煙性能項目查驗為例

研究主持人:王鵬智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自行研究報告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本報告內容及建議,純屬研究小組意見,不代表本機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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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目 次

目 次 ……… I 表 次 ……… III 圖 次 ……… V 摘 要 ……… VII ABSTRACT ……… XI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背景……… 1 第二節 工作項目與範圍……… 1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流程 ……… 2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制度探討 ……… 5 第一節 相關研究與參考資料 ……… 5 第二節 現行建築新材料後市場追蹤管理制度介紹 ……… 14 第三節 現行建築管理制度有關勘驗制度(含竣工查驗)介紹 ……… 25 第三章 建築用門遮煙法規與建管竣工查驗實務探討 ……… 43 第一節 法規及標準有關遮煙性能規定 ……… 43 第二節 建築用門竣工查驗之課題 ……… 48 第三節 建築用門遮煙性能與新材料新工法現場查驗課題 ………… 54 第四章 結論與建議 ……… 59 第一節 結論 ……… 59 第二節 建議 ……… 60 附錄一 期初報告會議紀錄及回應 ………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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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新材料後市場管理結合建築執照審核制度可行性研究

附錄二 期中報告會議紀錄及回應 ……… 67 附錄三期中報告會議紀錄及回應 ……… 72 參考書目 ………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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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表 次

表 2-1 各種防火材料建議查核項目及性能檢測建議方法 ……… 6 表 2-2 建築防火材料建議查核項目表 ……… 8 表 2-3 建議材料現場查核--外觀查核表 ……… 9 表 2-4 建議材料現場查核--性能檢測表 ……… 9 表 2-5 內政部公告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表 ……… 29 表 2-6 台北市政府竣工勘驗審查項目表 ……… 33 表 2-7 台北市政府監造人竣工勘驗檢查報告表 ……… 34 表 2-8 台北市政府承造人及營造業專業工程人員竣工勘驗檢查報告表 35 表 2-9 台北市政府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圖說簽章合格申報表 ………… 36 表 2-10 台北市政府工程安裝防火門監造、承造人切結書 ……… 37 表 2-11 台北市政府工程未設置防火門監造人說明書 ……… 38 表 3-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有關遮煙性能規定 43 表 3-2 CNS 11227-1 與 CNS 15038 試驗法比較 ……… 44 表 3-3 CNS 15038「建築用門遮煙性試驗」說明 ……… 45 表 3-4 新北市申請竣工查驗之防火門總表 ……… 50 表 3-5 高雄市政府使用執照查驗紀錄表 ……… 52 表 3-6 建築用門現場遮煙性能試驗紀錄表 ………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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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圖 次

圖 1-1 研究流程架構……… 3 圖 2-1 首次生產查核流程……… 6 圖 2-2 例行查核流程……… 6 圖 2-3 建議新的審核認可追蹤查核制度……… 7 圖 2-4 建議新的登錄申報查核制度……… 8 圖 2-5 UL 產品驗證流程示意圖……… 10 圖 2-6 UL 產品驗證流程圖……… 10 圖 2-7 現行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審核認可架構圖……… 14 圖 2-8 建築防火材料產品分類……… 15 圖 2-9 原有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審核認可流程圖……… 19 圖 2-10 現行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審核認可流程圖……… 20 圖 2-11 建築中心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評定流程圖……… 22 圖 2-12 台科大性能評定中心追踪查驗流程圖……… 24 圖 2-13 營建署指示使用執照防火門查核項目函 1……… 30 圖 2-14 營建署指示使用執照防火門查核項目函 2……… 31 圖 3-1 建築用門-防火門竣工查驗現場查核尺寸、五金等……… 48 圖 3-2 建築用門-防火門竣工查驗標示為重點……… 48 圖 3-3 建築用門-防火門竣工查驗五金標識……… 49 圖 3-4 建築用門竣工查驗重點-無障礙設施-設置門檻……… 49 圖 3-5 防火門標識須為永久固定式……… 50 圖 3-6 新北市防火門主要查核項目……… 51 圖 3-7 高雄市使用執照現場查核重點-建築物各向尺寸是否依圖說完成 52 圖 3-8 都審地區需依核准圖說外觀顏色及材質施作……… 53 圖 3-9 申請使用執照竣工查驗-門框安裝為查驗重點……… 53 圖 3-10 現場量測步驟圖……… 55 圖 3-11 現場量測設備圖……… 56 圖 3-12 現場遮煙試驗設備與指定實驗室遮煙試驗爐常溫洩漏量比較實驗 56 圖 3-13 現場遮煙試驗設備與遮煙試驗爐常溫洩漏量 10Pa 壓差比較圖…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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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新材料後市場管理結合建築執照審核制度可行性研究

圖 3-14 現場遮煙試驗設備與遮煙試驗爐常溫洩漏量 25Pa 壓差比較圖… 57 圖 3-15 建築用門工地現場實測驗證圖……… 58 圖 3-16 建築用門現場遮煙試驗法(草案)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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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摘 要

關鍵詞:後市場管理、建築用門、遮煙性能、現場查核 一、 研究緣起 建築防火材料之應用於建築物,一直以來都是主管建築機關十分重視 的課題,尤其是它的性能表現,因為關係到建築物的公共安全,影響民眾 生命財產甚鉅。內政部作為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肩負著建築防火相關法令 研修及制度建立之責任,更是私毫不敢懈怠。然而早期規格式法規的種種 限制,難免對建築材料及科技的發展,有著實質的牽制與局限,因此,早 在民國 63 年建築技術規則發布實施時,為建築新材料之使用即已留下伏筆, 該版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4 條「建築物應用之各種材料規格,均應符合 國家標準,………尚無國家標準之特殊建築材料或國外進口材料,應經試 驗證明其規格,並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審核認可備案為準。」是新建築材 料透過審核認可制度,方得適用於建築物,於民國 63 年 2 月 15 日發布實 施,迄今業已超過四十餘年。民國 100 年爆發塗料商「○○實業公司」對 外宣稱獨家代理耐高溫長達 2 小時的英國 Nullifire 防火塗料,卻混充澱 粉和泰國進口的低價塗料,調製成自家品牌「Phoenix 168 型」塗料,造成 故宮南院、好市多大賣場、台北藝術中心、世大運籃球館等 41 處工程都受 害,材料使用安全性遭受質疑;因此評定機構進行追蹤查核之權責有待進 一步釐清,而取得內政部之認可文件之建築防火材料,原物料進口、生產、 施工等程序、現場施作工法是否符合認可文件所載明內容,如何把關確認? 因此,各界對於建築防火材料應用於建築物之後市場追蹤管理制度,已有 檢討共識,以提昇建築物之防火性能,進一步確保民眾之安全。 二、研究方法與過程 本研究以文獻分析、我國防火材料追蹤查核相關法規修訂研擬及問卷調查 三方式進行: (一)文獻回顧法: 蒐集分析建管法規、規範,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 及新材料認可申請要點、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 專業機構指定申請要點、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 指定申請要點等我國相關,另蒐集UL後續檢驗服務(UL Follow-Up Services)、ICC-ES 品質文件認可標準11(Acceptance Criteria for Quality Documentation)及日本建設技術審查證明事業,防火產品認證追 蹤查核機制之相關規範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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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新材料後市場管理結合建築執照審核制度可行性研究 藉由專家學者及相關單位之諮詢,彙整國內對於防火材料之現場勘驗、驗 收及評定機構追蹤查核的方法,以利後續之落實執行。 (三)演繹歸納法 將蒐集之文獻資料予以歸納彙整,並依據彙整之資料及諮詢會議意見提出 建議。 三、重要發現 追蹤查核的目的,主要針對經過審核認可,而未能適用建築技術規則之 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或新材料,應用於建築物後,依追蹤查核辦法 建立運用於建築物之各項資料;於資料建立齊備後,透過機構制定審查規範, 使其由個案處理性質轉變為通案性質,而在建築技術規則增訂相關法規條文 時,回歸於建築技術規則管理的範疇。是如何強化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 及新材料後市場追蹤查核工作,以健全防火材料之審核認可機制,應是現階 段主管建築機關急需努力的目標。本研究之重要發現如下: (一)建築材料登錄系統,各評定中心各自為政,資料庫缺乏統合。 建築物使用狀況統計呈報除了可掌握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 材料的使用狀況以外,更希望藉由使用狀況的統計,進行追蹤查核。評 定中心為督導廠商辦理保險及提報使用情況之工作,現階段雖有建立網 路系統,以提供查詢。惟評定中心所建立可供查詢的資料庫,僅限於各 自審核認可通過之案件,總資料庫之統整仍待主管機關整合。 (二)現行防火材料後市場查核機制缺乏主動性,查核人力不足。 由於廠商呈報不清,反應無法管制下游廠商使用材料之管道,下游廠商 施作方式為配合現地狀況或人員認識不足,導致無法完全按照評定書內 規定方式施作,因此於查核時發現有與評定書不合之現象,隨即要求廠 商應更改施作方式與評定書規定相同。由案例可知,追蹤查驗工作的執 行的確有所困難。評定中心承辦人員亦反應人手不足,查核之工作一旦 開始運作,勢必會造成嚴重之人力負擔。 (三)竣工查核建管人員無法查核材料、構件之性能。 建築法及地方建管自治條例針對施工勘驗及竣工查驗,甚至變更使用之 竣工查驗及室內裝修之竣工查驗,已有相關查核項目與機制。然而必須 查驗之項目繁雜、書件繁多,目前各級政府皆有委託第三專業機構代檢 之機制。尤其建築法第 77 條之 2 更授權地方政府得委託專業機構代為 審查建築物內部裝修。針對建築物所使用的防火門窗也有要求應出具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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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關出廠證明及認證證明,惟對於建築用門之遮煙性能,現行相關法規及 書表文件,尚未見有特別要求必須檢證之規定,此部分應予補強。 (四)建築用門遮煙性能現場驗證查核確實可行。 建築用門之遮煙性能試驗國家標準(CNS15038)已有明確規定,試驗方法、 試驗設備均已完備,惟均須於實驗室操作,倘欲於施工現場查核,需另 外開發一具公信力及可靠度之現場操作方法及設備。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補助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所開發之設備,經與國家標準(CNS15038)及 內政部指定實驗室試驗結果比對,其再現性及差異度都在國家標準容許 範圍內,經挑選三個施工現場安裝,進行遮驗性能試驗操作結果均屬可 行。 (五)竣工查核結合後市場查核,確保防火材料性能。 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或新材料經內政部認可後,方得運用在建 築物上,為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4 條規定,整體認可、評定、試驗程 序制度,設計十分完整。惟運用於建築物時,鑒於施工過程所採用的材 料及施工方法,將實質影響其整體材料或工法的性能,又現行建築管理 竣工查驗制度,限於人力、設備,亦無法確實查核其性能。若能將兩者 結合,則可達到雙贏局面,可有效掌握新材料、新工法的實質性能,進 一步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四、主要建議事項 建議一 訂定「建築用門遮煙性能現場查核指引」: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各性能評定機構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於 107 年已完成「建築用門遮煙性能現場查核法」(草案), 並完成現場查核試辦,為利各性能評定機構進行現場查核,建議啟動法制 作業,發布相關手冊或指引,作為性能評定機構現場查核之依據。 建議二 修訂建築認可通知書有關標準施工法、施工圖內容:短中期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性能評定機構 現行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或新材料認可通知書,載有所申請材料、 設備之標準施工法、施工圖說,惟該施工法及圖說皆係依試驗標準所製作, 恐與現場施作方式不同,而造成現場查核之糾紛。為執行現場查核,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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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新材料後市場管理結合建築執照審核制度可行性研究 步驟、程序等方法及圖說,應符合現場施作情境,而非因應實驗室試驗之 作法及圖說,建議主管機關應規定評定機構,就試驗報告書所繪製之施工 方法及圖說轉換成現場施工圖,以減少後續追蹤查核之糾紛。 建議三 檢討修訂「強化建築物施工管理作業原則」:中長期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性能評定機構 為配合導入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或新材料之後市場追蹤查核機制, 建議營建署修訂「強化建築物施工管理作業原則」,檢討施工勘驗及使用 執照之項目及內容,增加辦理「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或新材料」 查驗並檢附查驗結果通知書。 建議四 修訂建築法第 70 條,納入竣工查驗由第三專業團體辦理:中長期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 依現行建築法第 70 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接到行為人申請使用執照後, 於 10 日內派員查驗完畢,惟為辦理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或新材料 之現場查驗,恐增加既有查驗之業務量,建議應於建築法第 70 條納入竣工 查驗得委由第三專業團體辦理,以利執行。 建議五 指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室為後市場查核複查實驗室:中長期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及營建署 為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或新材料後市場追蹤查核,並結合竣工查 驗驗制度,除辦理現場查核外,倘有爭議事項或主管機關增加指定抽測項 目或需要複檢項目,建議其試驗機構應由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相關實驗中心 辦理,以落實檢測之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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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

ABSTRACT

The application of fire-resistant materials to buildings has always been a subject that the building authorities pay great attentions to, especially its performance. It always affects the public safety of buildings and people's lives and property. Th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as the central building authority, is responsible for the study and construction of related laws on building fire prevention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systems. However, the various restrictions of the early building regulations have substantial restrictions and limitations on the development of construction materials and technology inevitably. Therefore, as early as 1974 when the Building Regulation was issued and implemented, the use of new construction materials had been left behind. Article 4 of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is edition of the Building Regulation "Specifications of various materials for building applications shall comply with national standards, ... Special construction materials that do not have national standards or imported materials from abroad shall have their specifications verified by tests. It is subject to the review and approval of the central construction authority for the record. "It is a new construction material that can be applied to buildings through the review and approval system. It was released and implemented on February 15, 1974, more than forty years.

In 2011, the "○○ Industry Company" announced that it was the sole agent of British Nullifire fire-resistant coatings with 2 hours. As a result, 41 projects

including the South Palace of The palace museum, Costco, Taipei Art Center, and World Universiade Basketball Hall were affected, and the safety of material use was questioned. Therefore,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assessment agency to conduct follow-up inspections needs to be further clarified, and also the fireproofing materials of the approval document issued by th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 if the import of raw materials, production, construction and other procedures, and the on-site construction method comply with the content stated in the approval document. The question is how to check and confirm. Therefore, vario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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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新材料後市場管理結合建築執照審核制度可行性研究

for fireproof materials after they are applied to buildings to improve the fireproof performance of buildings and further ensure the safety of the public.

The purpose of the follow-up inspection is mainly for new construction

technologies, new construction methods, new equipment or new materials that have not been approved by the building regulations after being approved by the audit. Assets; After the assets and construction are in place, through the organization to develop review specifications, it will change from a case-handling nature to a general case nature, and when the relevant technical provisions are added to the building technology rules, it will return to the scope of building technology rules. How to strengthen the market follow-up inspection of new technologies, new construction methods, new equipment and new materials to improve the audit and recognition mechanism of fire-resistant materials should be the urgently needed target of the competent construction agency at this stage. The important findings of this study are as follows:

(1) The registration system of building materials, each assessment center is independent, and the database lacks integration.

(2) The current market review mechanism for fire-resistant materials lacks initiative and lacks manpower for checking.

(3) Completion inspection and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personnel cannot inspect the performance of materials and components.

(4) On-site verification and verification of smoke shielding performance of building doors is indeed feasible.

(5) Combining the construction complete verification with the market check to ensure the performance of the fireproof materi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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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背景 建築防火材料之應用於建築物,一直以來都是主管建築機關十分重視的 課題,尤其是它的性能表現,因為關係到建築物的公共安全,影響民眾生命 財產甚鉅。內政部作為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肩負著建築防火相關法令研修及 制度建立之責任,更是私毫不敢懈怠。然而早期規格式法規的種種限制,難 免對建築材料及科技的發展,有著實質的牽制與局限,因此,早在民國 63 年建築技術規則發布實施時,為建築新材料之使用即已留下伏筆,該版建築 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4 條「建築物應用之各種材料規格,均應符合國家標 準,………尚無國家標準之特殊建築材料或國外進口材料,應經試驗證明其 規格,並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審核認可備案為準。」是新建築材料透過審核 認可制度,方得適用於建築物,於民國 63 年 2 月 15 日發布實施,迄今業已 超過四十餘年。由早期僅規定「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審核認可備案」,歷經 民國 86 年 4 月指定試驗室階段,明定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機關(構) 學校或團體辦理;至民國 90 年 10 月內政部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辦理 技術審查作業,並於民國 91 年訂定「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 可申請要點」、「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 指定申請要點」,開始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評定專業機構辦理建築防火 材料性能規格評定作業,確立建築防火材料應用於建築物上,必須具有試驗、 評定及認可三階段之審核認可制度。目前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 之審核認可制度似已健全,但經認可之建築新材料,其追蹤查核卻仍為各界 詬病,尤其在民國 100 年爆發塗料商「○○實業公司」對外宣稱獨家代理耐 高溫長達 2 小時的英國 Nullifire 防火塗料,卻混充澱粉和泰國進口的低價 塗料,調製成自家品牌「Phoenix 168 型」塗料,造成故宮南院、好市多大 賣場、台北藝術中心、世大運籃球館等 41 處工程都受害,材料使用安全性 遭受質疑;因此評定機構進行追蹤查核之權責有待進一步釐清,而取得內政 部之認可文件之建築防火材料,原物料進口、生產、施工等程序、現場施作 工法是否符合認可文件所載明內容,如何把關確認?總之,建築防火材料應 用於建築物之後市場追蹤管理制度,確有檢討之必要。 第二節 研究目的 內政部實施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審核認可制度的目的, 除了為激發產業界對於新材料、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的研發,避免被制 式的法規束縛,企能帶動整體建築產業的進步及競爭力的提升。然而其最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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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新材料後市場管理結合建築執照審核制度可行性研究 的目的仍應以提升建築物之公共安全,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為依歸。本研 究之目的為: 一、探討先進國家防火產品認證追蹤查核機制與竣工查驗之相關規定。 二、探討我國建築執照核發制度結合防火材料追蹤查核執行機制可行性,以 建築用門遮煙性能查核為例。 三、檢視相關法規,提出修訂建議,使法規更符合現行使用情況。包括:建 築技術規則、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申請要點、建築新 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指定申請要點、建築 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指定申請要點。 四、探討本所防火實驗室受指定為後市場追蹤查核實驗室之配套對策。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流程 1-3-1 研究方法 本研究以文獻分析、我國防火材料追蹤查核相關法規修訂研擬及問卷調 查三方式進行: 一、文獻回顧法: 蒐集分析建管法規、規範,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 設備及新材料認可申請要點、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 定專業機構指定申請要點、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 指定申請要點等我國相關,另蒐集UL後續檢驗服務(UL Follow-Up Services)、 ICC-ES 品質文件認可標準11(Acceptance Criteria for Quality

Documentation)等防火產品認證追蹤查核機制之相關規範及研究。 二、學者專家及相關單位團體諮詢 藉由專家學者及相關單位之諮詢,彙整國內對於防火材料之現場勘驗、 驗收及評定機構追蹤查核的方法,以利後續之落實執行。 三、演繹歸納法 將蒐集之文獻資料予以歸納彙整,並依據彙整之資料及諮詢會議意見 提出建議。 1-3-2 研究流程 本研究進行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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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內容確認: 2.文獻回顧及現況調查 案例進行分析。 3.歸納整理課題: 4.諮詢會議: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單位進行諮詢會議 5.提出結論與建議 3 :確定研究內容及預期目標。 文獻回顧及現況調查:彙整分析相關法令規定及研究文獻 。 :將蒐集之文獻資料歸納彙整。 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單位進行諮詢會議。 提出結論與建議:綜整彙整之資料及諮詢會議意見修正後提出 圖 1-1 研究流程架構 彙整分析相關法令規定及研究文獻,並蒐集現有 整之資料及諮詢會議意見修正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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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制度探討 第一節 相關研究與參考資料 針對建築防火材料審核機制及追蹤查核制度的檢討與建立,內政部營建署及 建築研究所近幾年來做了許多研究,本節擬透過相關研究的內容,檢視各研究的 重點及成效與建議,做為本研究進一步探討的基礎。 2-1-1 相關研究資料綜整分析 一、「建築防火材料審核認可及相關配套研究計畫」 民國 90 年 12 月內政部營建署委託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現更名為台灣建 築中心)辦理建築防火材料審核認可及相關配套研究計畫,由林慶元教授主持, 該研究目的在建立一套制度,以推動民間專業機構協助辦理建築防火材料之審核 認可業務,並提出建築防火材料審核認可要點草案。該草案第 14 點即提出使用 追蹤的規定,提到「…定期或不定期邀請有關人員實地抽驗」。該研究所提要點 草案,為今日營建署指定評定機構辦理建築防火材料追蹤查核之主要依據。 二、「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防火建材追蹤查核機制之研究」 民國 105 年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有鑑於國內建築防火材料之追蹤查核機制有 探討之必要,爰協同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現更名為高雄科技大學)蔡匡忠教授,針 對國外如 UL、IBC、中國等國家在材料追蹤查核法令及制度面的蒐集與檢討,初 步針對防火建材追蹤查核制定「防火建材追蹤查核辦理要點」(草案),該要點(草 案)已針對防火建材認定/認可前應執行事項訂定相關規範,包含首次生產查核項 目、例行查核項目,同時對於各項防火建材使用之原料、零組件及技術皆不同, 並提出應針對各項防火建材建立追蹤查核細則,以使防火建材追蹤查核制度更加 完善。該研究並提出建議防火建材發證(核發內政部新材料審核認可書)前,應進 行首次生產查核(工廠查核),並於開始生產後不定時進行例行查核(工廠查核、 工地查核),該要點(草案)包含各階段需具備之申請文件、查核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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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新材料後市場管理結合建築執照審核制度可行性研究 圖 2-1 首次生產查核流程 圖 2-2 例行查核流程 三、「我國各類建築防火材料認可及後市場管理查核之研究」 延續 105 年研究成果,106 年度內政部建築研究所進一步增修前述查核辦理 要點(草案),針對防火建材發證後之施工現場進行工地查驗,同時研擬各項材料 查核項目及性能檢測方法,包含耐燃裝修材料、防火被覆、防火門、遮煙門、防 火窗、防火閘門、防火捲門、撒水幕、防火電梯門、主要元件、貫穿部防火填塞 材料等 11 項材料,以及振動量測法、X 射線螢光光譜儀、超音波波速檢測法、 熱重分析試驗法等 4 項查核檢測方法。配合中央主管機關日後擬實施建材後市場 查驗管理制度,提出「防火建材追蹤查核辦理要點(草案)」完整之查核制度、各 項材料查核表及查核方法,可供參考訂定並據以實施。 表 2-1 各種防火材料建議查核項目及性能檢測建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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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四、建築技術規則有關新技術、新工法、新材料或新設備現行認可制度之檢討 105 年 11 月內政部營建署委託社團法人台灣防火材料協會之「建築技術規 則有關新技術、新工法、新材料或新設備現行認可制度之檢討,針對防火材料之 試驗方法、判斷基準及其他性能要求事項,提出研究成果建議,(1)建立建材產 品之評定認可登錄,以及(2)工地案址之申報、(3)現場查核作業管理機制,並(4) 建議優先辦理之產品包含:「建築用門遮煙性能」建築設備、「防火時效性能」防 火被覆材料及防火填塞材料、「耐燃性能」裝修材料。防火材料之試驗方法、判 斷基準及其他性能要求事項,簡化申請流程/有效管理/現場查驗。 圖 2-3 建議新的審核認可追蹤查核制度 五、建築技術規則有關新技術、新工法、新材料或新設備現行認可制度之檢討: 建材後市場之查驗機制之研究 106年營建署委託台灣建築中心辦理,延續105年針對建築技術規則有關建築新 技術、新工法、新材料或新設備相關條文之修正建議,整理建議現行法規應送中 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防火材料,依類別、材料名稱、試驗方法、判定基準等以表格 方式呈現,同時蒐集現行評定機構追蹤查核作業規定,提出檢討改善策略。該研 究並歸納各類防火建材成熟度,提出分階段公告實施之建議,並提出『使用內政 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建築物申請使用執照之作業 原則』草案及相關建築材料查驗原則, 以供未來公告實施建材認定機制及建築 技術規則相關條文之修正與檢討。該研究成果包括:1、提出評定認可案件未來 之登錄、申報及追蹤查驗之架構,及登錄項目、申報需求主要內容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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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新材料後市場管理結合建築執照審核制度可行性研究 2、提出『使用內政部「 申請使用執照之作業原則 認可申請要點」 修正建議 表 建築新材料後市場管理結合建築執照審核制度可行性研究 「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 申請使用執照之作業原則』草案;3、提出「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 修正建議。 圖 2-4 建議新的登錄申報查核制度 表 2-2 建築防火材料建議查核項目表 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建築物 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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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3 建議材料現場查核--外觀查核表

表 2-4 建議材料現場查核--性能檢測表

2-1-2 國外檢測驗證及追蹤查核制度簡介 一、UL 的認證及追蹤查核制度(資料來源:UL)

美國保險業實驗室,UL(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Inc)創始於1894 年,UL 是一個獨立的產品安全測試和認證機構,其成立之宗旨為了確保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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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新材料後市場管理結合建築執照審核制度可行性研究 眾安全。每年有超過200億個 UL標誌被應用到全世界的各類產品。自成立以 來,在產品安全和認證上,UL擁有一定的地位。UL的認證及追蹤查核制度, 使客戶、監管部門、零售商和消費者,皆能安心使用UL認證的產品。 1. UL 認證流程: (1)產品提交:申請人送產品到 UL 做初步評估。 (2)產品調查:UL 認證的工程師進行全面的測試和檢查,以確定該產品符合 UL 要求。 (3)授權使用 UL 標誌:一旦確定符合規定,申請人將被授權在特定的製造地 點使用 UL 標誌。 (4)後續服務檢驗:產品的整個 UL 認證的生命週期間,在製造地點將被定期 檢驗,以確認產品持續符合 UL 要求。 圖 2-5 UL 產品驗證流程示意圖 圖 2-6 UL 產品驗證流程圖 2.簽訂合約 申 請 人 美國保險業試驗室

(或製造廠商) (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Inc. UL) 提出申請 受理申請 檢測試驗 重新檢驗 不合格 合格 退回申請 標誌驗證 提出檢測試驗之申請。 附上型錄、設計圖說、 使用手冊、照片及其他 相關之文件資料。 決定檢驗試體數量及所需費用。 寄發申請表格,通知檢驗費用。 寄發檢驗產品之UL準則。 寄發“檢驗後追蹤查核服務同意

書(Listing and Follow up service agreement)”。 函寄預付保證金。 函寄填具的申請表格。 檢送符合UL規定之試體。 簽署“檢驗後追蹤查核 服務同意書”。 書面審查、檢查核對試體。 排定檢測試驗時間。 辦理檢測試驗工作。 函告申請人, 說明產品不符 UL規定之處。 寄發試驗合格通知書。 寄發總結報告—載明試驗 結果、產品構造…等。 通知產品之類別、等級或認 可…等證明文件。 修改設計、重作試體。 再依規定重新送驗。 得於產品、廣告、宣傳物 上使用UL的註冊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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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持UL授權標誌的誠信,UL公司對其標誌有稽核的要求,各實驗室針 對 UL/C-UL/ULC標誌產品認證計畫的後續檢驗服務 (Follow-Up Services) 專案必須簽訂相關合約,以規範製造廠商與 UL 檢驗人員雙方的責任、義務 和要求。另為特定的服務要求,UL有全球服務合約,其設定了服務的條款以 便提供給UL客戶。這些包含(但不限於)下列:管制UL認證標誌的使用、後續 檢驗服務、不事先通知的檢驗、保密、樣品抽樣等內容。 3.後續檢驗服務的種類 (1)L類 (Type L):主要針對與生命安全有關的產品或在製造過程中較易產 生差異的產品。以不事先通知的方式拜訪工廠執行檢驗 並依照製造商使用UL標誌/標籤的數量,決定檢驗次數。 原則上,製造商向UL(標籤中心)或UL授權的標籤供應商 購買印有UL標誌的標籤。 (2)R類 (Type R):主要針對電子電器產品,零組件與其他產品。以不事先 通知的方式到工廠檢驗,通常每年至尐檢驗四次。製造 商可自行印製UL標誌,但設計圖面要先經過UL標籤中心 審核,或者向UL 授權的 標籤供應商(Authorized Label Suppliers) 購得有UL標誌的標籤。根據不同的產品類 別,UL認證標誌/標示可使用多種方式標示,如自黏性 標籤、模塑、打印、蝕刻或網版印刷等方式。 4.UL的追蹤查核—後續檢驗服務(Follow-UP Services): (1) 後續檢驗服務概述: 後續檢驗服務是為了確認工廠能持續生產符合UL規範之產品必要的計 畫,透過到被授權生產UL認證產品之工廠地點所進行的檢驗/稽核,由廠檢 人員根據不同之產品類別採取適當的檢驗頻率執行工廠檢查,通常工廠檢查 不會事先通知,工廠檢查時,UL工廠檢驗人員將會檢查帶有UL認證標誌之產 品,但是,若UL工廠檢驗人員到廠檢查時工廠並無帶有UL認證標誌之產品,此 時UL工廠檢驗人員會進行生產準備拜訪/檢查 (Production Ready Visit), UL會從工廠、市場或其他地方抽選樣品,進一步確認產品是否符合UL規範。 (2) 首次生産檢驗(Initial Production Inspection - IPI)

在首次生產UL認證産品時進行,只要是新的工廠或者在原有工廠有了新 的産品類別就要進行此檢驗 (某些特殊狀況下可不需執行IPI),確認UL 認 證産品製造商生産符合後續檢驗服務程序書(Follow-Up Ser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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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新材料後市場管理結合建築執照審核制度可行性研究 相似。如果産品符合後續檢驗服務程序書的規定,UL工廠檢驗人員將允許後 續的生產繼續使用UL標誌/標示/標籤。 (3)關鍵事項 在首次生産檢驗完成並確認代表性産品符合後續檢驗服務程序書和相 關文件的要求前,不得使用UL 標誌在産品上。如果客戶收到首次生産檢驗 (IPI)通知的兩個月內未與UL排定檢驗日期,UL工廠檢驗人員將隨後拜訪工 廠以確認UL認證標誌的管制。首次生産檢驗(IPI)完成後,UL工廠檢驗人員 會進行例行檢驗 (Regular Inspection)。若産品沒有使用UL標誌,UL工廠 檢驗人員將進行生産準備拜訪/檢驗(Production Ready Visit)。

(4)生産準備拜訪/檢驗(Production Ready Visit)

在沒有產品使用UL標誌或打算使用UL標誌的情況下進行,UL工廠檢驗 人員會先了解/確認前次何時生產UL標誌的產品、檢視未來的生產計劃包括 定單,生產日期,生產記錄及生產預報 (以了解下次何時生產UL標誌的產品)、 後續追蹤未結案的差異通知 (VN) 如果客戶有需求時,UL工廠檢驗人員可協 助工廠檢視下列事項,以確認工廠的生産前準備是否完成下列事項: •後續檢驗服務程序書 •測試能力 •測試設備 •零件和半成品的追溯性 •UL標誌的管制 (5)分開檢驗 (Split Inspections) 在多個工廠地點去確認產品組裝階段的零組件,材料或測試都符合要求 的一種檢驗。例如:一個有多個生產地點的家電工廠,將它的印刷電路板組 裝集中在一個地點。UL工廠檢驗員將只會到最後完成印刷電路板組裝的工廠 對完整的印刷電路板進行檢驗。檢驗頻率依據產品,產量(對某些產品)和工 廠製造符合要求的產品的能力而有所不同。 5.UL後續服務檢驗的頻率 檢驗頻率依據產品,產量(對某些產品)和工廠製造符合要求的產品的能 力 而有所不同。 6.責任 (1)工廠檢驗人員的責任 UL 工廠檢驗人員的責任在於執行每一個項目的檢驗來確認工廠符 合 UL 的要求。在檢驗結束時,UL 工廠檢驗人員會開立一份檢驗報告 (Inspection Report)記錄這次的檢驗和註明這次檢驗的產品。如果必要,將 會開立差異通知(Variation Notice)記錄這次檢驗的任何不符合事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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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包括:

• 檢驗產品是否符合後續檢驗服務程序書(Follow-UP Services Procedure) 的要求 • 記載檢驗產品的型號 • 確認製造商對UL認證標誌/標示的管制 • 確認製造商符合工廠測試計畫 • 記錄不符合規定的事項 • 當不符合規定的事項需要矯正預防措施時,指導製造商採取行動 • 根據後續檢驗服務程序書的要求,選取後續檢驗樣品並向製造商提供郵 寄說明 (2)廠商的責任 製造商必須管制UL 認證標誌,必須確定只有完全符合所有 UL 要求的産 品才能帶有 UL標誌。保持後續檢驗服務程序書要求之零件及原料的追溯性。 確保不對尚未授權或者沒有完全達到 UL 要求的産品提及 UL 認證,包括: 所有廣告材料、所有電子資料,比如網站、電子郵件等、所有促銷和商展産 品,同意UL工廠檢驗人員立即進入工廠。對不符合規定的項目採取矯正預防 措施。 保持最新及最完整的廠檢相關的紙本文件或有MyHome @UL 可取得這 些文件, 唯有UL授權的地點,才可以使用UL認證標誌。對於需要由製造商在 工廠進行UL認證產品測試的測試記錄,其大多數必須在規定的期間內妥善保 存,以確認: • 測試及測量設備的校驗(Calibration) • 測試方法 • 測試頻率和日期 • 測試不良品的處理或矯正預防措施 7. 後續檢驗服務的工具 後續檢驗服務的工具包括:後續檢驗服務程序書 (Follow-UP Services Procedure)、檢驗報告 (Inspection Report)、差異通知 (Variation Notice)、 抽樣標籤、以及 MyHome @UL 網站。

8. 申訴流程

如果製造商對 UL 後續檢驗服務相關的事項有不同觀點或是對解決方案 不滿意時,製造商可以公正地將自己的觀點提交 UL 的管理階層進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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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新材料後市場管理結合建築執照審核制度可行性研究 第二節 現行建築新材料 內政部於民國 87 建築防火材料審核認可作業注意事項 認可之依據,為現行審核認可作業之行政指導 日內政部修正公佈「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定,原條文規定由中央 式,改為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 專業力量,以提昇建築防火材料審查效能 條文並未針對備查後之防火材料 種建築防火材料之應用 行政與技術分立。依據上述變革 備及新材料認可相關規定 作業要點」、「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指 定申請要點」及「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指定申請 要點」相關規定。依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制度 請到應用於建築物主要包含 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申請要點第三條規定 件,應由申請人備具申請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 理。而所規定應附的試驗 料性能試驗機構申請要點 評定書,則應由申請人檢具試驗報告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評定專業 機構辦理,所規定之三條路線皆由申請人分別作業申請 圖 2-7 現行 建築新材料後市場管理結合建築執照審核制度可行性研究 現行建築新材料審核認可及後市場追蹤管理制度介紹 87 年 1 月 22 日以台內營字第 8771121 號函 建築防火材料審核認可作業注意事項」,作為中央主管機關防火材料 為現行審核認可作業之行政指導之綱要。民國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四條,納入「評定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會 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民間專業團體辦理,重點在透過 提昇建築防火材料審查效能,維護公共安全。檢視 條文並未針對備查後之防火材料,訂有追蹤查核之規定。修正後條文 應用,原來由行政部門所執行技術審查改為評定 依據上述變革內政部營建署並訂定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 備及新材料認可相關規定,包括有「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 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指 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指定申請 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制度 主要包含三個階段,試驗、評定、認可﹙詳圖 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申請要點第三條規定,申請認可之案 應由申請人備具申請書及性能規格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辦 試驗報告書,應由通過「建築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 料性能試驗機構申請要點」之試驗機構所作之性能試驗報告書, 則應由申請人檢具試驗報告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評定專業 所規定之三條路線皆由申請人分別作業申請。 現行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審核認可 後市場追蹤管理制度介紹 號函頒「申請 作為中央主管機關防火材料審核 民國 90 年 9 月 25 評定」之相關規 審查委員會之審查方 透過結合民間 檢視原(修正前) 修正後條文對於各 執行技術審查改為評定,以落實 訂定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 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 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指 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指定申請 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制度,材料從申 圖 2-8﹚,根據 申請認可之案 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辦 建築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 ,而性能規格 則應由申請人檢具試驗報告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評定專業 認可架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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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2-2-1 申請建築防火材料審核認可作業注意事項 內政部 87.1.22 台內營字第 8771121 號函頒「申請建築防火材料審核 認可作業注意事項」,為現行審核認可作業之行政指導。其依性能所作的分 類,由於防火材料因法規的要求而有所增加,如建築用防火電梯門、防火 閘門、建築用門遮煙性能等,目前將防火材料歸類為四大類,如圖 2-9。 圖 2-8 建築防火材料產品分類 該作業注意事項針對材料使用年限、材料性能規格、及應附圖說皆有 明確規範,同時也要求廠商應逐年檢附使用狀況送內政部營建署備查,以 利後續追蹤查核,其條文內容如下: 一、申請建築防火材料審核認可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注意事項 辦理。 二、申請審核認可之建築防火材料,依其性能分為下列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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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新材料後市場管理結合建築執照審核制度可行性研究 (一)第一類:耐燃材料及防火漆類。 (二)第二類:防火門(窗)及防火牆類。 (三)第三類:建築物鋼骨結構被覆材及其他類。 三、下列材料不適用本注意事項: (一)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列為應施公告檢驗品目(依規定領有輸入檢驗 合格證書或國內市場檢驗合格證書)之材料。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二十四款、第二十五款列 舉之材料與同編第七十一條至七十四條及第七十六條列舉有關 柱、樑、牆壁、樓地板、屋頂、門窗等之構件。 四、申請審核認可之案件,應由申請人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下列相關書圖 文件,按序編頁,裝訂成冊,向內政部營建署辦理: (一)申請人為公司(商號)組織者,其營利事業登記證件,應包含該 項申請認可產品項目之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執照及工廠登記證 等證明文件;其為代理進口者,免附工廠登記相關證件。 (二)申請材料之原發明人、出品人或所有權人授權代理證明文件: 1.申請材料為代理進口產品者,申請人應於代理證明文件中註明 代理產品之種類、代理時限,責任歸屬等事項,並由所有權人 及代理人共同簽章。 2.代理產品為經濟部公告准許間接輸入並免辦輸入許可證之大 陸物品者,應檢附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出具之貨品歸類證明文件 (函)。 (三)申請材料之綜合圖說,應包括詳細施工規範、產品縱、橫剖面圖 及附有該公司(商號)地址及聯絡電話之產品型錄等足以說明該 項產品施工程序及材料品質之相關書圖文件資料。 (四)相關之測驗、分析檢驗及研究報告等圖說資料: 1.經由國內實驗單位依中國國家標準(如 CNS-6532、CNS-11227、 CNS-12514 等)規定進行實驗所出具之報告,應包括依中國國 家標準之試驗體基本資料、性能綜合判斷等各項資料及其他相 關補充數據、圖表(如試體燃燒溫度曲線圖等)。 2.原發明或出品所在國家、地區之政府機關或經美國 UL、加拿大 ULC、英國 LPC、日本建築中心等檢驗機構出具之性能或許可證 明文件。檢驗證明文件及資料為影本者,應經我國駐外單位或 經授權認證單位所核發之證明文件。但產品已登錄於美國 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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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加拿大 ULC、英國 BS 出刊之最新版防火材料使用手冊者,得免 檢附該產品之檢驗證明文件。 3.國外檢驗機構檢驗證明文件為第二目規定以外之國外檢驗機 構出具者,該機構應具有相當於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推動之中華 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CNLA)水準,並應提出該國已實施認證 制度且該檢驗機構已取得認證合格之證明文件。 4.國外引進之產品者,應檢附產品生產國該產品規格標準之相關 規定。但試驗作業引用美國、加拿大、英國、日本等國之規格 標準者,不在此限。 5.檢驗證明文件所載試驗日期應為申請日期往前推算三年內所 實施之試驗者,始為有效。 6.所附申請資料為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或適當摘譯本。 7.各種書圖文件請依申請表第五項規定編號(已檢齊者請於□打 勾,並按次序排列)。 8.申請書請打字填寫,倘不敷使用時,請自行依附件格式繪製。 五、填寫申請表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人:請於申請書右上角簽章;其為公司(商號)組織者,應 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私章,並註明申請日期。 (二)申請人資料欄:請就申請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公司(商號) 名稱及登記字號、負責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公司地址等資 料分項填列。 (三)原發明人(出品人、所有權人)資料欄,請就下列事項分項填列: 1.申請材料原發明人(出品人或所有權人)之個人(公司或商號) 姓名或名稱。 2.申請材料原發明(或出品)公司於原國家之公司登記字號者(原 材料生產公司之所屬國無此編號者,本欄免填)。 3.原生產公司負責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負責人為外國人者, 免填身分證統一編號)。 4.該產品發明人(出品人、所有權人)所在國家之名稱及地址。 5.該項產品之代理證明文件編號等資料。 (四)申請案件資料欄請依下列說明填列: 1.產品名稱:請依檢測單位所出具測試檢驗報告之產品名稱填 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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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新材料後市場管理結合建築執照審核制度可行性研究 2.種類:請就「建築物室內裝修耐燃材料」(如一般防火板、防 火漆類產品)、「建築物室內防火分間牆」(如一般之乾、濕 式防火牆類產品)、「建築物防火門」(如一般之鋼製、木製 防火門類產品)、「建築物鋼骨結構耐火被覆材」等類擇項填 列。 3.成份規格:請就該項產品之組成材質成份及比例、物理性質(如 密度、比重等)、厚度等項分別填列,至防火漆類產品應另註 明其塗佈量及最小乾膜厚度等資料。 4.主要用途及特性:請就該項材料使用於建築物之部位(如分間 牆、樑、柱等)及防火性能(如耐燃等級與防火時效)分項填 列。 (五)申請審核認可事項欄,請就該項產品擬申請施作於建築物之部位 及其防火效力如裝修材料之耐燃級數或防火構材之防火時效,並 就其不同防火材料種類,依下列說明填列: 1.建築室內裝修耐燃材料類:請註明送審材料所符合 CNS-6532 之耐燃級數並註明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 條耐燃材料(或不燃材料)之規定。 2.建築物室內防火分間牆類:請就其主要組合材質成份、規格及 支撐距等項,簡述其施工過程並檢附該項材料之縱橫剖面圖。 3.鋼骨被覆材類:請檢附表格說明該項被覆材料厚度計算方式 (如 Hp\A、A\P 等)、防火時效及被覆厚度對照表等資料。 六、審核認可之原則如下: (一)防火漆類最高防火性能以耐燃三級為限。 (二)防火被覆材料類: 1.屬英國 LPC、美國 UL、加拿大 ULC 等機構檢驗合格所出具之證 明文件或登載於上開機構所出版之使用手冊之防火被覆材,均 以該機構原核可防火材料被覆厚度增厚四分之一為核可標準。 2.施作於鋼樑之防火被覆材,於鋼樑翼板寬度超過三十公分及腹 板深度超過四十公分者,應以鋼絲網固定於型鋼表面後再行噴 覆。但原試驗報告已載明係以特定尺寸且經無加覆鋼絲網實施 試驗者,得依其試驗報告辦理。 七、審核認可通知書註記事項如下: (一)申請材料之有效期限依各申請案件之實際狀況而定之,最長為三 年並記載於審核認可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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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二)核可之產品應於核可產品上標明核可文號,並逐件編號,俾利相 關單位查驗。 (三)核可之產品應自核可日起逐年將該年份之使用情形依建築物使用 狀況統計表填報建築物之使用者、名稱、地址、電話、數量、施 工日期及維修狀況並檢附審核認可通知書影本乙份,報請內政部 營建署備查。 圖 2-9 原有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審核認可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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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新材料後市場管理結合建築執照審核制度可行性研究 圖2-10 現行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審核認可流程圖 核發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 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 逐年辦理追蹤查核 1.性能規格評定書編號、評 定日期。 2.評定單位名稱、負責人及 評定人員姓名、簽章。 3.委託人姓名、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其為法人、公 司或商號者,其名稱、登 記字號、負責人姓名及國 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4.產品名稱(型 號)、種 類。 5.評定對象之主要材料或構 件。 6.評定對象之主要用途及性 能。 7.評定基準(規範或原則) 以及評定或審查會議紀 錄。 8.評定結果之判定,評定結 果有效期限。 9.建議認可使用內容。 10注意事項。 11其他相關之補充數據、圖 表及資料。 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 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 1.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公 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以上學校或法 人團體。 2.置有大專以上畢業之專任行政人員 二人以上。 3.置有大學以上畢業之專任技術人員 三人以上。 4.設有能夠容納二十人以上進行評定 作業之會議場所一處以上。 5.設有能使評定作業資訊公開化之電 子(網路)化環境。 6.申請評定項目能邀集中央主管建築 機關認可之學者專家十人以上組成 評定小組。 7.申請評定項目能邀集具有該項試驗 能力之試驗機構共同辦理追蹤查核 作業。 8.辦理或經營之他項業務不影響評定 作業之公正性。

現行之建築防火材料認可流程

申請人 試驗報告書或許可證明文件及資料 為影本者,應檢附我國駐外單位或 經授權認證單位所核發之證明文 件。 試驗報告書或許可證明文件及所附 申請資料為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 本或適當摘譯本。 1.試驗報告書編號、試驗報告 書日期。 2.試驗單位名稱、負責人及試 驗操作人員簽章。 3.委託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其為法人、公司或 商號者,其名稱、登記字號、 負責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 4.產品名稱(型號)、種類。 5.試體之主要材料或構件。 6.試驗條件。 7.試驗結果及綜合判定。 8.其他相關之補充數據、圖 表。 國外試驗機構 具有相當於經濟部 標準檢驗局推動之 中華民國實驗室認 證體系(CNLA)水 準 國內試驗機構 應 由 中 央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指 定 之 機 關 ( 構 ) 、 學 校 或 團 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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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2-2-2 性能評定機構之追蹤查核現況 在整個審核認可制度中,辦理追蹤查驗之工作實為重要品質控制環節。 目前追蹤查核辦法由評定中心自行擬定呈報營建署認可實施。實務上,防火 材料經內政部認可通過後,即發函各級地方政府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廠商將 材料應用於工程中。廠商除了需辦理材料的保險外,每年應將該項產品當年 份使用情形依「建築物使用狀況統計表」填列呈報評定中心備查,使用狀況 經抽驗不合格或未按期報備者,評定中心有權取消其評定書效力,並呈報內 政部營建署予以取消認可資格。 一、評定機構的職責 根據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申請要點之要求,評定機構除 應召集製作性能規格評定書,此外,其他職責如下: a. 受理建築防火材料廠商申請技術諮詢 b. 辦理廠商申訴案件 c. 公告主管機關核准案件 d. 辦理追蹤查驗並統計使用狀況 e. 建立網站登錄核准產品 f. 辦理教育訓練、研討會 依現行「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作業要點」第12點規 定,「各類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要點及追蹤查核 要點由各性能評定專業機構擬定並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防火材料主 要追蹤查核之工作,中央主管機關業授權各性能評定機構辦理。以下針對各 性能評定機構之追蹤查核簡要介紹: (一)、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建築中心於民國89年接受內政部營建署委託協助辦理「建築防火材料審 查認可作業」,該中心在配合營建署政策,促使建築物能廣為採用防火材料, 維持公共安全,加速業界引進新材料,並因應使用上的需求進而帶動國內外 建築防火技術的交流,經內政部評選為專業第三公正團體,指定為「建築新 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 1.建築防火材料審查評定作業程序 建築中心依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專業機構 指定申請要點,執行建築防火材料新申請案之審查評定時包括諮詢服務、申 請案件之受理登錄、審查評定、性能規格評定書核發等程序。審查評定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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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新材料後市場管理結合建築執照審核制度可行性研究 包括相關諮詢服務、申請案件之受理登錄、審查評定、性能規格評定書核發 之所有作業程序皆涵括之。 2.評定範圍:建築防火材料、構件及構造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1) 非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列為應施公告檢驗品目之材料或建築技術規 則列舉有關材料構件之範圍者。 (2) 適用建築技術規則確有困難者。 (3) 尚無中國國家標準規定,而申請適用者。 (4) 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須辦理審核認可者。 (5) 其他經申請人委託辦理防火性能評定者。 3.申請類別:申請審核認可之案件,依其性能如下: (1) 第一分組--板材:室內裝修耐燃材料。 (2) 第二分組--垂直系統:防火(外)牆、防火門(窗)、防火鐵捲門 及建築物防火區劃貫穿部耐火材料。 (3) 第三分組--水平系統:建築物鋼骨被覆材、防火屋頂板、防火樓板 及防火木質交合梁柱。 (4) 第四分組--其他:防火閘門等 4. 建築防火材料審查評定作業流程圖 圖 2-11 建築中心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評定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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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二)、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 建築防火材料後續使用追蹤查核作業要點 1、本作業要點依「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申請要點」第十二點 規定訂定之。 2、通過建築防火材料性能規格評定產品之追蹤查核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依本作業要點辦理。 3、建築防火材料,依其性能分為下列三個分組: (1)第一分組:耐燃材料類。 (2)第二分組:防火牆、防火樓板、防火門(窗)及貫穿部防火填塞類。 (3)第三分組:建築物鋼骨被覆材料、其他相關建築防火構件及構造類。 4、為確保通過評定認可產品之品質,在認可有效期限內(三年),可至少一次 派員對產品實施追蹤查核,以確認產品之符合性。若經認可之產品係經國外 防火實驗室測試通過且有登錄者,廠商除了必須提供該產品是否取得該年度 其原檢測機構之年度報告書的登錄證明外,另須接受市場採樣抽驗。 5、通過性能規格評定且取得認可通知書之產品,廠商應自核可之日起逐年將該 年份之使用情形,依建築物使用狀況統計表填報建築物名稱、業主、地址、 施工單位名稱、地址等並檢附認可通知書影本乙份,報本會評定機構備查。 6、後續使用追蹤查核作業由評定委員、技術人員及試驗機構代表共同組成追蹤 查核小組來執行,查核結果經彙整後,提送查核報告書至評定委員評議會議 決議。 7、追蹤查核作業可分為產品抽驗與現場抽查:產品抽驗主要為針對第一分組產 品來進行,可自工廠、倉儲產品或市場取樣而得;現場(使用或施工場所)抽 查主要為針對第二、三分組產品來進行,包括核可產品之使用狀況、施作工 法及施作程序之查核及取樣查驗等。 8、產品抽驗前由評定機構先行通知廠商,不定期進行抽驗。工廠、倉儲產品 之抽驗,查核小組得不事先通知而至生產線或倉儲品中隨機抽取,若該廠具 備 CNS12680(或 ISO9000)系列品保及合格實驗室之資格,查核小組得於工 廠現場試驗,但抽驗之試體於試驗後攜回評定機構備查;若廠商不具備上述 資格則由查核小組與廠商代表共同封裝簽署後,送往評定機構之合作實驗室 依照原性能規格評定書之試驗方法與判定基準或其他適用之標準,辦理檢查 與試驗工作。 產品抽驗對象若為市場販售產品,則由查核小組不事先通知而至經銷處隨機 取樣(隨機選取地點、經銷商、產品批號),由查核小組與經銷商代表共同 封裝簽署後,送往評定機構之合作實驗室。 前兩項之查核結果由追蹤查核小組彙整。 9、現場抽查依廠商申報之建築物使用狀況統計表,針對所載完工工程或進行中 之工程,進行不定時案件之查核。查核內容包括是否依照原認可使用內容、 原核定施工規範、施作工法、程序及合格人員進行施作。並依照原評定時之 試驗方法與判定基準或其他適用之標準,來辦理檢查與試驗之工作。 10、追蹤查核之結果符合規定者,發給追蹤查核合格報告,並得繼續使用性能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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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新材料後市場管理結合建築執照審核制度可行性研究 格評定書;若查核結果仍有缺失,得通知限期(三個月內)改善並進行複查; 若複查結果仍未能達到性能規格評定書之防火性能,則撤銷其性能規格評定 書並報請營建署撤銷其認可通知書,並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11、追蹤查核所需之人員出差、器材使用與檢測等費用應由接受查核廠商於追蹤 查核前作業費用應繳交完畢。其收費依下列項目向廠商計收: (一)追蹤查核作業費:查核人員出差費及行政作業等費用。 (二)追蹤查核交通費﹕實報實銷。 (三)試驗費用:依共同辦理追蹤查核試驗機構公告之委託試驗標準計收。 12、追蹤查核之結果由評定機關登錄,並予定期公告之。 (三)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性能評定中心 建築防火材料後續使用追蹤查驗作業要點 圖 2-12 台科大性能評定中心追踪查驗流程圖 備註: 1. 追蹤結果符合認可通知書者視為合格,本中心發給追蹤查核合格報告書,倘 若查核結果不符合時,請廠商於三個月內限期改善再進行複查,然複查再不通 過者,則報請內政部營建署撤銷其認可通知書。 2.追蹤查驗費作業費及交通費為新台幣貳萬伍仟元加上高鐵來回費用,若須進行 材料抽樣試驗,則依實驗室之測試收費標準收費。 廠商須提供資料: 1.耐火性能試驗報告書 2.原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 3.原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書 至查驗現場檢查與討 材料取樣測試 開會討論 製作追踪查驗報告 簽約後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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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4.產品使用狀況核備統計表 5.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規格評定後續追蹤查驗結果 6.工商登記證明文件 7.原生產人授權代理證明文件 8.申請材料之綜合說明圖書文件 9.相關之測驗、分析、檢驗及研究報告等圖說資料 2-2-3 小結: 追蹤查核的目的,主要針對經過審核認可,而未能適用建築技術規則之 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或新材料,應用於建築物後,依追蹤查核辦法 建立運用於建築物之各項資料;於資料建立齊備後,透過機構制定審查規範, 使其由個案處理性質轉變為通案性質,而在建築技術規則增訂相關法規條文 時,回歸於建築技術規則管理的範疇。 評定中心應加以督導廠商辦理保險及提報使用情況之工作,現階段評定中 心為便於廠商提報使用狀況,已建立網路系統以提供廠商提報。建築物使用 狀況統計呈報除了可掌握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的使用狀況 以外,更希望藉由使用狀況的統計,進行追蹤查核。但是由於廠商呈報不清, 反應無法管制下游廠商使用材料之管道,下游廠商施作方式為配合現地狀況 或人員認識不足,導致無法完全按照評定書內規定方式施作,因此於查核時 發現有與評定書不合之現象,隨即要求廠商應更改施作方式與評定書規定相 同。由案例可知,追蹤查驗工作的執行的確有所困難。評定中心承辦人員亦 反應人手不足,查核之工作一旦開始運作,勢必會造成嚴重之人力負擔。另 一項評定中心工作為建立可供查詢的資料庫,目前評定中心皆有建立通過案 件資料庫,但僅限於各自審核認可通過之案件,總資料庫之統整仍待主管機 關整合。 第三節 現行建築管理制度有關勘驗制度(含竣工查驗)介紹 按建築法第 39 條規定,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 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 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 面、立面圖,一次報驗。建築法第 70 條規定,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 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接 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派員查驗完竣。其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 等與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使用執照,並得核發謄本;不相符者,一次通知其修 改後,再報請查驗。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查驗期限,得展延為二十日。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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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新材料後市場管理結合建築執照審核制度可行性研究 主要設備之認定,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茲以新北市為例,主要構造為:基礎、 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主要設備包括: 1.消防設備 2.避 雷設備 3.污水處理設備 4.雨水貯留利用設施 5.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基地保水或 水保設施)6.昇降設備( 機械停車)7 防空避難設備 8.附設停車空間之設備。主管 建築機關依法規定核發之執照,僅為對申請使用之許可,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 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 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本節謹就各級建 築主管機關針對施工勘驗及竣工查驗,以及變更使用及室內裝修的相關規定作一 介紹: 2-3-1 中央法規規定: 我國現有勘驗制度,依建築法第 54 條載有對開工及施工計畫書之規定及 建築法第 56 條將必須勘驗項目、勘驗方式、勘驗紀錄保存年限、申報規定及起 造人、承造人、監造人應配合事項規定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第 70 條訂有申 領使用執照竣工查驗之規定。有建築物完工領得使用執照後,民眾常有變更使 用及室內裝修之行為,故第 73 條及第 77 之 2 訂有變更使用及室內裝修相關規 定,與建築材料、設備安裝及性能,皆有息息相關之關係。 2-3-1-1 建築法相關規定 一、建築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 應於六個月內開工;並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 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證書字號及承造人施工計畫書,申請該管主 管建築機關備查。起造人因故不能於前項期限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 申請展期一次,期限為三個月。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 仍未開工者,其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規定得 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 起,失其效力。第一項施工計畫書應包括之內容,於建築管理規則中 定之。 二、建築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應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 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勘驗之。 前項建築 工程必須勘驗部分、勘驗項目、勘驗方式、勘驗紀錄保存年限、申報 規定 及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應配合事項,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 之。 三、第五十八條規定,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 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勘驗,發現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以書 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 拆除:妨礙都市計畫者、妨礙區域計畫者、危害公共安全者、妨礙公 共交通者、妨礙公共衛生者、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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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違反本法其他規定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者。 四、第 62 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派員勘驗時,勘驗人員應出示其身分證 明文件;其未出示身分證明文 件者,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得拒 絕勘驗。 五、第 70 條規定,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 請使用執照。直轄 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接到申請 之日起,十日內派員查驗完竣。其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 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使用執照,並得核發謄本;不相符者, 一次通知其修改後,再報請查驗。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查驗期限, 得展延為二十日。建築物無承造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監造人無正 當理由,經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評審後而拒不會同或無法會同者, 由起造人單獨申請之。第一項主要設備之認定,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 之。 六、第 73 條規定,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 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 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 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七、第 77 條之 2 規定,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 1.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 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 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 2.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3.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4.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 2-3-1-2 強化建築物管理施工原則 內政部 105 年 8 月 24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1050812396 號函檢送「強化 建築物施工管理作業原則」包含下列作業原則及表格:一 施工計畫書審 查、二 施工勘驗、三 建築施工損害鄰房爭議處理、四 使用執照核發、 五 建築物施工安全衛生環境維護、六 委託專業機構辦理施工管理;該 作業原則屬行政指導,應經各主管建築機關完成法制 作業後,始生效力。 茲以使用執照核發為例說明如下:

數據

表 2-4 建議材料現場查核--性能檢測表
圖 3-6 新北市防火門主要查核項目
圖 3-10 現場量測步驟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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