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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司法判決對理賠金額差異性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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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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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司法判決對理賠金額差異性之研究

The difference between justice and insurance claim in Taiwan

作者:張育昀、張稷家、陳薏惠、曾紹詠 系級:運輸與物流學系三乙 學號:D0411657、D0450870、D0450692、D0597136 開課老師:葉名山 課程名稱:專題研究 開課系所:運輸與物流學系 開課學年: 106 學年度 第 2 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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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18 年)

中文摘要

(1)目的:交通事故的發生會造成人員死傷與財物的損失,而雙方對賠償金額有 極大之差異,若無法和解,進一步就會有司法之訴訟,進行訴訟時不僅有各種 費用之支出,如:訴訟費、律師費、鑑定費等,更因為訴訟時間延宕多時並造 成當事者極大精神壓力,因此,本研究探以小客車為主體的道路交通事故且進 行法律訴訟之案件。 (2)過程及方法:利用民國 105 年台灣司法判決書彙整全國各地方法院的總案件 數共 644 件,其中重訴有 98 件,訴有 546 件,重新編碼建檔分析後,有 14 個 事故變數及 12 個理賠變數合計 26 個變數,採一般統計、卡方檢定、單因子變 異數ANOVA 分析及多重比較法,卡方檢定中共利用 10 項變數,其中顯著變數 為性別、重訴與訴及事故類別,並以A1、A2、A3 事故成本探討受害者請求金 額以司法判決的差異性。 (3)結果:事故發生至法院判決平均天數,其中 A1 有 60 件平均天數 約 1 年 9 個月(673.8);A2 有 538 件平均天數約 2 年 1 個月;A3 有 46 件平均天數約 1 年 8 個月(742.3),合計 644 件且事故發生至法院 判決平均天數為 2 年(725.7)。本研究之成果可供教育之宣導,且具 有調解參考價值。

關鍵字:

道路交通事故、事故成本、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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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18 年)

Abstract

Traffic accident would cause a lot of issues. If one of parties didn’t want to compromise, they will face the lawsuit. Thus, this study will discuss general passenger car that they have lawsuit and accident cost. The Judicial Yuan of Republic China Law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 in 2016 and have 644 papers. This study use general statistic Chi-square test、Chi-Chi-square test 、Analysis of Variance and Fisher’s Least Significant Difference Procedure. Used claim amount of Fatal Traffic Accident, Injured-only Accident and Property Damage Traffic Accident to research the difference between justice and insurance claim in Taiwan. The results of this study are as follows: The average number of days from the accident to the court, Fatal Traffic Accident is about 1 year and 10 months (673.8 days), Injured-only Accident about 2 years, and Damage Traffic Accident is about 1 year and 8 months (742.3days).A total of 644 cases and the average number of days from the accident to the court is 2 years (725.7 da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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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18 年)

目錄

第一章、緣起 ... 1 1.1 研究動機 ... 1 1.2 專題流程圖 ... 2 第二章、文獻回顧 ... 3 2.1 國內交通事故成本分類 ... 3 2.2 國外交通事故成本分類 ... 8 2.3 國內交通事故成本推估法 ... 13 2.4 國外交通事故成本推估 ... 21 2.5 汽車保險 ... 30 第三章、研究方法 ... 35 3.1 變數分類 ... 35 3.2 案件篩選 ... 36 3.3 單因子變數分析 ... 38 3.5 風險分析 ... 39 第四章、研究成果 ... 41 4.1 各地方法院分析 ... 41 4.2 事故車種分析 ... 50 4.3 基本統計圖表 ... 53 4.4 理賠變數金額分析 ... 55 4.5 卡方檢定與風險分析 ... 57 4.6 ANOVA 分析 ... 62 4.7 各項理賠變數金額分析 ... 68 4.8 與過往研究之差異 ... 71 第五章、結論 ... 73 第六章、參考文獻 ...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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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18 年)

圖目錄

圖1-1 專題流程圖 ... 2 圖2-1 汽車之風險分類 ... 6 圖2-2 Alfaro 等人採用之交通事故成本之分類 ... 8 圖3-1 台灣司法判決書選取及輸入 ... 36 圖3-2 台灣司法判決書內容 ... 37 圖3-3 台灣司法判決書內容 ... 37 圖3-4 單因子變異數檢定 ... 38 圖4-1 肇事時間長條圖 ... 53 圖4-2 原告事故因素統計橫條圖 ... 53 圖4-3 原告事故因素統計橫條圖 ...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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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18 年)

表目錄

表2-1 交通事故成本分類與民法條文賠償範圍一覽表 ... 5 表2-2 Department of Highways (2007)澳洲之交通事故成本分類 ... 9 表2-3 歷年來國外交通事故成本研究之項目 ... 10 表2-4 國內文獻針對交通事故衍生的相關成本的研究彙整與比較 ... 19 表2-5 日本總合研究所的肇事成本推估公式(有區分分割車道的安全島) ... 27 表2-6 日本研究所的肇事成本推估公式(無區分分割車道的安全島) ... 27 表2-7 美國各州政府交通部對於肇事成本的設定標準(2004 年美金幣值) ... 29 表2-8 強制責任險理賠項目金額 ... 30 表2-9 2013 年強制汽車責任險基本純保費 ... 30 表2-10 費率項目解釋 ... 31 表2-11 2015 年至 2017 年小客車強制險相關數據 ... 32 表2-12 2015 年至 2017 年機車強制險相關數據 ... 32 表2-13 2016 年小客車車種別強制險相關數據 ... 32 表2-14 第三人責任保險險理賠項目金額 ... 33 表2-15 2002 年第三人責任險基本純保費 ... 33 表3-1 變數表 ... 35 表4-1 以重訴與訴對地院的統計 ... 41 表4-2 A1、A2 與重訴、訴交叉金額表 ... 42 表4-3 以事故類別對地院的統計 ... 42 表4-4 各地院求償判賠金額統計 ... 44 表4-5 各地院重訴平均求償判決及判賠率 ... 45 表4-6 各地院訴平均求償判決及判賠率 ... 46 表4-7 各地院 A1 平均求償判決及判賠率 ... 47 表4-8 各地院 A2 平均求償判決及判賠率 ... 48 表4-9 各地院 A3 平均求償判決及判賠率 ... 49 表4-10 原告及被告車種統計 ... 50 表4-11 事故車種統計 ... 51 表4-12 前三名事故車種之平均求償判決金額與判賠率 ... 55 表4-13 重訴與訴金額統計表 ... 55 表4-14 事故類別金額統計表 ... 55 表4-15 A2 事故之受傷程度 ... 56 表4-16 受傷程度不同之金額分析 ... 56 表4-17 被告性別與事故類別交叉表 ... 57 表4-18 被告性別與事故類別卡方檢定表 ...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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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18 年) 表4-19 被告性別與死亡/非死亡交叉表 ... 57 表4-20 被告性別與死亡/非死亡卡方檢定表 ... 57 表4-21 原告性別與事故類別交叉表 ... 59 表4-22 原告性別與事故類別卡方檢定表 ... 59 表4-23 原告性別與事故類別交叉表 ... 59 表4-24 原告性別與事故類別卡方檢定表 ... 59 表4-25 原告性別與死亡/非死亡事故之風險估計表 ... 60 表4-26 原告性別依受傷程度不同之件數統計表 ... 60 表4-27 被告車種與受傷程度交叉表 ... 61 表4-28 被告車種與受傷程度卡方檢定表 ... 61 表4-29 事故類別與喪葬求償及判決 ... 62 表4-30 喪葬費判賠比 ... 62 表4-31 生活費額外支出求償/判決之 ANOVA 分析表 ... 63 表4-32 生活費額外支出求償/判決之多重比較表 ... 63 表4-33 生活費額外支出求償基本統計 ... 64 表4-34 事故發生至法院判決之平均天數依重訴與訴統計表 ... 65 表4-35 事故發生至法院判決天數依重訴與訴 ANOVA 分析表 ... 65 表4-36 事故發生至法院判決天數依事故類別統計表 ... 66 表4-37 事故發生至法院判決天數依事故類別 ANOVA 分析表 ... 66 表4-38 事故發生至法院判決天數依事故類別多重比較表 ... 66 表4-39 事故發生至法院判決平均天數依受傷程度統計表 ... 67 表4-40 事故發生至法院判決平均天數依受傷程度 ANOVA 分析表 ... 67 表4-41 事故發生至法院判決平均天數依受傷程度多重比較表 ... 67 表4-42 各項理賠變數之總金額 ... 68 表4-43 事故類型與事故車種之案件統計 ... 71 表4-44 與周榮昌(2010)、顏珮如(2011)之研究做比較 ... 72 表4-45 與周榮昌(2010)、顏珮如(2011)之分類比較表 ...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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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18 年)

第一章、緣起

1.1 研究動機

隨著科技進步提高人類之機動性,在道路工程不斷改善,道路服務水準不斷 提昇,交通相關投資建設不只滿足用路人在行的需求,也更進一步在安全保障上 講究。然而,在道路上行駛的除了各種交通工具也有機車及小客車,交通部重要 統計要覽民國 105 年小客車 (自用小客車、計程車及租賃小客車) 持有數量為 6,666,006 輛,機車持有數量為 13,668,227 輛,民國 104 年小客車(自用小客車、 計程車及租賃小客車)持有數量 6,573,746 輛,機車持有數量為 13,661,719 輛,小 客車成長率為1.38%,而機車成長率 0.05%,隨著交通建設及國民對交通安全觀 念的改善,雖然機車在中華民國仍為重要的機動車輛,但小客車增加的數量也是 不容小覷的,因此探討小客車在105 年的法院判賠則為本研究探討的方向,更為 未來小客車發生事故所造成的社會成本能夠有效的降低及減少。 事故的發生往往會造成家庭的破碎及財物的損失,而對事故爭議,在現有的 機制下雙方當事人可選擇和解,亦可透過司法步驟提起審判裁決,在訴訟中分成 訴及重訴,本研究將探討小客車相關的事故案件中訴和重訴在訴訟案件的差別, 並且以地方法院的判決書為基準,訴代表通常訴訟案件,也就是說審理的法官有 三人,案件是可以打到第三審的,重訴代表的是重大的訴訟案件,之所以會加「重」 字是因為被告所犯的罪屬於社會一般觀感中,屬於重大的;以A1、A2 及 A3 事 故與重訴與訴的案件做一個比較,而A1 事故是 24 小時內死亡,超過 24 小時即 為A2 事故,一般的受傷或者傷殘皆為 A2,A3 事故則僅為財損事件;以交通事 故成本的項目而言,可以從當事者的醫療費用、個人賠償、工作能力損失、車輛 維修至家人或其他用路者的精神損失都可被納入事故之成本項目;甚至以廣義的 社會經濟來看,則有勞動生產力損失、行政處理成本、訴訟索賠成本、車輛行駛 延滯、道路服務品質降低、能源消耗與碳排放增加等。因此,當事故發生時,所 要付諸的成本往往過於龐大,原告及被告在金額的方面常常未取得共識且過於懸 殊,透過各地方法院判決書金額方面的研究,其目的為減少原告及被告不必要的 訴訟成本及增加雙方在求償金額方面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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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18 年)

1.2 專題流程圖

圖1-1 專題流程圖 研究範圍界定 現況分析 文獻回顧 判決資料變數建檔 法院判決建檔資料 基本統計 統計分析 1. 我國近年交通事故件數 2. 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3. 交通事故法院訴訟流程 1. 國內、外交通事故成本 2. 國內、外交通事故成本推 估 3. 汽車保險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裁判書查詢 1. 性別 2. 年齡 3. 車種 4. 求償金額、判決金額…等 1. 變數分類 2. 案件篩選 3. 單因子變異數分析 4. 卡方檢定 5. 風險分析 研究成果 1. 各地方法院分析 2. 事故車種分析 3. 理賠變數金額分析 4. 卡方檢定與風險分析 5. ANOVA 分析 6. 各項理賠變數金額分析 7. 與過往研究之差異 法院判決資料蒐集 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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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18 年)

第二章、文獻回顧

交通事故成本可以分為內部成本及外部成本,內部成本是可由使用者負擔, 例如:運具及相關設施的財產損失、醫療支出、受事故直接影響而減少的收入, 而外部成本部分,則需仰賴社會之補貼,例如:因交通事故所引發的交通延滯的 時間成本、動用交通警察、醫療救護的成本以及交通基礎設施的損毀之無形損害 等。一般而言,討論的重點著重於內部成本,本研究內容透過文獻的回顧及分析 讓肇事者及一般人能直接感受到其後果的嚴重性。

2.1 國內交通事故成本分類

1.以民法損害賠償範圍觀點 參考陳高村、許志誠(2000)研究,以民法損害賠償的觀點探討賠償項目,包 括「因契約關係或準契約關係」與「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兩類,本研究所探 討之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係屬事故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所致損害賠償。交通 事故發生後致人有傷、亡、財損結果,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事故被害人車輛、財貨等毀損,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者,以恢復原狀為原則, 金錢賠償為例外,但在交通事故中物之毀損(包括車輛及財貨等)得依民法第一百 九十六條之規定以金錢賠償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但現行實務上亦得請求回復原 狀。故將車損之狀態分為可修理與無法修理,前者以賠償實際修復費用為主;後 者以事故前之車輛之現價減去毀損後車輛之殘存價值,作為車損之賠償金。車上 其他財貨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受傷,所負擔成本包含醫療費用、看護費用、醫療過程之雜費、喪失或減少 勞動能力、生活額外支出費用、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停業之損害及慰撫金。醫 療費用為醫療上所必要之原則,包括診斷、檢驗、手術、藥品、 住院費等等費 用;看護費用為因傷住院期間,僱請職業護士之看護費用,得請求賠償,近親家 屬照護亦應衡量實際情形,比照僱請職業護士標準予以酌減;醫療過程之雜費為 往來醫院交通費、住院而支出之膳食費用、其他與傷害有關實際支出、僱請佣人 家庭照顧費等;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指勞動能力損害,包含住院醫療過程不能工 作之損失,以及受侵害致殘而影響日後從事勞動之能力,將來預期之收益等;停 業之損害為因交通事故受傷住院,無法工作,如與侵權行為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慰撫金屬於肉體痛苦與精神損失所作之損害賠償。 死亡所負擔成本包括殯葬費用、扶養費用、受傷後/死亡前財產上之損失、慰 撫金。殯葬費用賠償項目應可包括收殮費、埋葬費與其他實際上有必要之費用為 限;扶養費用是指死者對之有法定扶養義務之人之賠償費用;受傷後/死亡前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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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18 年) 產上之損失所指若非當場死亡,若事後的死亡與事故具有因果關係,則其受傷後 到死亡前財產上之損失(包括醫療、看護、 雜費等),應負賠償責任;慰撫金為不 法侵害他人致死,屬於死者之父母、子女及配偶等精神之損害,亦得請求相當數 額之賠償。 事故衍生成本項目分類本研究分析事故衍生之各項成本,除了現行的民法所 明定對於個人之損害賠償外,更進一步將個人損失以外,社會大眾因事故所負擔 之成本損失,依損害賠償概念分類整理如表2-1 標記灰色部分,對於事故當事人 因疏忽致生事故所衍生之社會成本損失,適度的由當事人本身自行分擔為未來努 力的願景,而其主要目的在於藉此提高用路人於道路上之警覺,避免事故發生所 造成的損失,更進一步達成交通安全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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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18 年) 表2-1 交通事故成本分類與民法條文賠償範圍一覽表 求 償 類 別 損 失 類 別 損 失 項 目 分 類 當 場 死 亡 送 醫 死 亡 受 傷 案 件 財 損 案 件 民法條文 現 行 事 故 賠 償 財 產 損 失 醫療損失 * * 第184 條第 1 項 前段 住院損失 * * 第184 條第 1 項 前段 殯葬損失 * * 第192 條第 1 項 扶養費用 * * 第192 條第 2 項 勞動能力降低(喪 失)損失 * 第193 條第 1 項 前段 復職成本(停業損 失) * 第216 條第 1 項、2 項 生活額外支出費用 * * 第193 條第 1 項 後段 車輛毀損損失 * * * * 第196 條 財貨毀損損失 * * * * 第196 條 非 財 產 家屬精神損失(慰撫 金) * * 第194 條 當事人精神損失(慰 撫金) * 第195 條第 1 項 前段 社 會 成 本 財產 損失 緊急事件服務成本 行旅延滯 法律或訴訟成本 工作場所成本 市場生產力損失成 本 保險行政成本 非財產 道路擁塞精神損失 政府施政形象損失 成本 資料來源:陳高村(2000),p.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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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18 年) 2.以保險觀點探討事故成本 圖2-1 汽車之風險分類 參考王明智(2001)針對保險之研究,保險觀點雖然是包含在民法觀點的分類 下,但以保險的角度可以探討更細項的成本分類,可由歷年賠款金額與件數變化 區分為下列三種類型,財產損失(車體損失保險理賠車體財務損失加上自己負擔 部分);人身損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賠對方及乘客體傷、殘廢、死亡) +駕駛人 傷害險理賠(單一車輛交通事故時理賠駕駛人體傷、殘廢、死亡);責任損失(理賠 對方),任意汽車責任保險依肇事責任賠償對方之體傷與財物損失,最高以所投 保之保險金額為限。 在各項保險的理賠方面,實際理賠和解或法官判賠金額不一定一致,實際上 和解金額可透過此統計資料與全民健保資料庫有關車禍醫療給付相互比對,即可 看出全貌。並且將理賠的類型區分為財產上積極的損害、財產上消極的損害,而 官方理賠統計只顯示理賠金額總額。 財產上的積極損害例如:醫療費、住院費、特別看護費、住院雜支費、交通費、 義肢費用、喪葬費用。醫療費,醫療費支出須其傷害與事故有因果關係,包含過 去及將來;住院費須由醫院決定需要住院之費用,一般比照全民健保辦理;特別 看護費須由醫院決定有需要者。除專業的特別看護士外,家庭看護亦可。若形成 殘障而需終身看護時,可計算平均餘命所得看護費,扣除利息後賠付;住院雜支 屬住院期間,因住院所須購買各種日常生活用品費,如衛生紙、肥皂等盥洗用具、 食器、杯子等,該項費用因數量及金額零細,若須一一核計反增困擾,因此,實 務上,以定額給付每一日之住院雜支;交通費因住院、出院、轉院或為醫療產生 之交通費用;義肢費,因傷使用義肢的費用;喪葬費用,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財產上的消極損害包括一次性支付賠償金額、扶養費、精神上的損害、慰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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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18 年) 一次支付賠償金額為財產上消極的損害係指應得利益的損失,例如死亡所致扶養 費之損失,勞動力之減少等。扶養費,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被害 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精神上的損害,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 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 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因意外事故造成生活上的利益遭 破壞,本人或其遺族應有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範圍,應以此為基礎。因此,將於 以下探討「慰藉金」之賠償;精神損害賠償,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為被 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其請求可不必舉證精神上所受痛苦。至其他親屬 若能舉其精神上遭受之痛苦並不遜於或比上述親屬更大時,當另予認可。」;慰 藉金的計算上,法律上無一定之規範,是依個案自由心證認定,非死之案件須斟 酌受害人的身份、地位、家庭經濟狀況或能力,請求權人所受痛苦的程度,以及 其與傷者之關係及其他一切情事而定,且該金額應與其遺屬協議並獲致同意,死 亡案件,除上述情況,慰藉金要斟酌死者於家族內之地位,有無扶養人,若有扶 養人則其人數、年齡等因素須一併考量,若違反交通規則惡性重大者,可加重慰 藉金之金額。 綜合以上觀點,國內的事故成本分類可分成民法上的觀點及保險上的觀點, 民法所涵蓋的事故成本較保險上的廣泛,包括交通延滯、污染油耗成本、死亡成 本、受傷成本、車損成本、公共設施成本、行政處理成本等等,而保險上的事故 成本觀點包括人員傷亡成本(醫療成本、生產力損失成本及生活品質降低成本)、 財物損失成本(車輛相關成本及非車輛相關成本)等當事人雙方為主的內部成本 為探討方向,綜合這兩種觀點,不僅可以得到全面的事故成本,亦能針對細部的 內部成本做更深入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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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18 年)

2.2 國外交通事故成本分類

根據 Alfaro et al.(1994)在歐盟委員會提出的一份報告,將估計交通事故成本 的方法表示如下圖所示: 圖2-2 Alfaro 等人採用之交通事故成本之分類 1. 歐盟 復原成本(costs of restitution)是道路交通事故所產生的直接成本(例如:醫療 費用、財產損失或行政管理費用);人力資本法(Human Capital method) 則是用來 估計因交通死亡,而失去生產力之價值;而願付價格(willingness-to-pay)為用來估 計失去生活品質的價值。其中將願付價格分作兩類:(1)個人的意願,可透過問卷 方式,了解個人願意降低風險所付的費用。(2)社會的意願支付,其所隱含估計值 則是例如利用降低車速來降低風險。並且由所估算出之價值可知,願付價格所推 算出之價值是非願付價格推算出來價值的兩倍,若將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利用貨幣 估計值與國家的實際收入比較,一般來說,富裕的國家有較高的貨幣估計值。 2.中國 參 考 陶 剛 、 閆 永 剛 、 劉 俊 等 人 (2014) 的 交 通 標 準 化 (Transportation Standardization)事故成本會導致的直接、間接或有形、無形的等各種成本損失, 將其劃分成醫療成本、生產能力喪失成本、財產損失成本、行政成本、人力成本、 交通阻塞成本、環境成本七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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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澳洲

參考Faculty of Engineering Prince of Songkla University(2007)於 Department of Highways 所提出的研究,澳洲將交通事故的成本分為三大項,分別為人力成 本、車輛損失成本及一般車禍成本。 表2-2 Department of Highways (2007)澳洲之交通事故成本分類 類別 項目 內容 人力成本 勞動力損失 因道路意外事故導致的死亡或受傷,根 據不同性別的工資率轉換成此次事故損 失的貨幣價值。 生活質量損失 在交通事故中很難界定此損失,目前多 以願付價格法來計算之。 醫療成本 包括醫療費、到醫院前的運送、相關的 住院及長期照顧等費用,而在此分作三 種受傷類型分別計算住院及門診的費 用。 長期照顧成本 指肇事受害者出院後因殘疾而需要長期 照顧的費用。 驗屍費用 包含意外事故死因調查及驗屍費用。 未預期之喪葬費用 因道路交通事故產生的意外死亡,除了 造成家庭需支付的喪葬費用外,亦包含 家庭未預期該事件發生,卻因而必須將 其他金錢支配挪用至此的費用。 法院成本 包含保險理賠及追捕罪犯的費用,並且 利用保險公司的統計資料及警察起訴紀 錄來推估該費用。 懲罰性服務成本 包含監禁、定期拘留或社區服務等具體 涉及道路交通事故有關之服務性成本。 工作地點與人員變更 影響 此部份費用意指事故受傷者重返工作職 場前,臨時雇用的職員費用。 車輛損失 成本 拖吊費用 車輛拖吊費用 維修費用 車輛維修費用 車輛無法使用期間的 損失 無法使用車輛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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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18 年) 類別 項目 內容 一般車禍 成本 一般車禍 成本 非車輛損壞成本 非車輛財產損失:如交通信號,交通標 誌或道路的財產損壞,通常需要估計有 那些被損壞以及損壞了多久時間。 警政費用 關於警察反應、出席及調查的平均時 間,包括肇事的管理報告、親屬的通知 出席死因調查、事故調查和公路審計 等。 消防費用 包含在致命及嚴重的肇事現場,消防隊 員出席的災害管理及援助等工作。 保險行政成本 則包括負責車輛保險及承擔理賠等項 目。 旅行延誤成本 即道路交通事故產生的延誤,將導致其 他駕駛者的時間的損失。 表2-3 歷年來國外交通事故成本研究之項目 文獻(年份) 事故成本分類 Komnamoon, P. (1979) 1.生產力損失 2.醫療成本 3.車輛及財產毀壞成本和其他 Tosutho (1997) 1981-1995 1.醫療成本 2.財產毀壞 3.所得損失 4.照顧受傷使得個人及其 家庭生產力損失 Patamasiriwat (1994) 1.因死亡導致生產力損失 2.因殘疾減少生產力 3.照顧受傷使得生產力損失 4.醫療成本 5.財產毀壞 Luathep and Tanaboriboon (2005) 1.醫療成本

2.因死亡及受傷導致生產力損失 3.財產毀壞 4.保險行政成本 5.緊急醫療成本 6.人力成本 Suwanrada (2005) 1.因死亡導致生產力喪失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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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18 年) 3.照顧受傷使得個人及其家庭生產力 損失 4.醫療成本 5.財產毀壞 6.人力成本(疼痛、悲傷及痛苦) 資料來源:Department of Highways (2007), p.2-12~p.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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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18 年) 綜觀上述資料,可以觀察到交通事故成本的項目由簡為繁,所考量的面向也 更為寬廣,現今交通事故成本不僅考慮到生產力損失、醫療成本以及車輛或其他 財損,同時也顧慮到更多無法以物質衡量的損失,尤其是心理上的損失(例如:疼 痛、悲傷及痛苦)也納入交通事故成本的考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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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國內交通事故成本推估法

參考林國顯等人(2009)的研究,交通事故成本之現付計算方法,整理成下列 的不同的評估法。 1.直接評估法 只評估意外造成的有形支出,包括清理肇事現場損毀的成本、受傷者的醫治 成本、損毀財務的重置與修復成本、工作場所的衝擊、保險的理賠手續與相關成 本。至於心理層面的無形成本則不考慮,此方法問題在於重傷的肇事成本往往會 高於死亡的肇事成本。 2.人力資本評估 只考慮有形的支出以及家計工作與職場工作的損失,因此肇事成本可視為薪 資的函數,但此方法同樣未考慮心理層面的無形成本。 3.壽命損傷加直接評估 此種方法將直接評估法考慮的成本分為兩類,第一為受傷醫療的貨幣成本, 第二為死亡肇事的壽命損失及受傷肇事的生產能力損失,這兩類成本不能相加總, 不能以加總的成本作為比較的基準,但此種方法可解決重傷的肇事成本高於死亡 肇事成本的問題。 4.綜合評估法 亦稱願付價格法,它所評估的是當交通安全提高肇事風險降低時,民眾願意 支付的價格。通常此價格會與直接評估法所計算的成本相加,視為肇事總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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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18 年) 周榮昌(民國 101 年)研究中提到,依擬定之交通事故成本分類,依序介紹歷 年來相關研究的推估方法,分別有:生產力喪失成本、醫療成本、生活品質降低 成本、財物損失成本、行政管理成本及外部成本六項之成本推估。 1.生產力喪失成本 交通事故發生,對事故當事人於事故發生前後之變動情形比較,來加以估算 交通事故成本,以及所導致損失的各項金錢價值,找出事故發生對當事人影響的 貨幣化程度,並將該研究其對於生產力喪失的成本,彙整如式2-1 至式2-3: (1)復職成本: 該研究以人力資本法及盛行率法之觀念,事故發生時之工作薪資乘上損失工作天 數視為復職成本。即: 𝑅𝑊𝐶 = 𝑊𝑑 × 𝐿𝑑 (2-1) 其中,RWC:復職成本 Wd:該人平均日薪所得 Ld:損失的工作天數 (2)家庭生產力成本: 損失之家庭活動生產力其價值是在市場價格上去雇用其他人代為完成這些工作 勞務的費用。而家庭生產力成本可以下列公式推估: 死亡者 𝐻𝐶 = ∑ [𝑊𝑢 × (𝑇𝑓 × 4) × 12 × (1 + 𝑟)75𝐴𝑉 −(𝐴𝑉−𝐴𝑔𝑒)] (2-2) 受傷者 𝐻𝐶 = 𝑊𝑢 × [(𝑇𝑓 − 𝑇𝑏) × 4] × 3 其中,HC:家庭生產力成本 Wu:雇用代為完成損失家庭生產力之人平均時薪 Tf:事故發生前平均每週從事家事時數 Tb:事故發生後平均每週從事家事時數 AV:國人平均壽命年齡 Age:發生事故當時年齡 (令假設受傷者均於三個月內康復,永久性傷害者視同死亡者推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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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18 年) (3)市場生產力成本: 市場生產力成本之推估,在事故當事人死亡者而言,以事故當事人損失薪資貼現 值計算至正常退休年齡65歲而得;在當事人受傷者而言,係以事故發生前後不同 工作薪資差額貼現值。即: 死亡者 𝑊𝐶 = ∑65𝐴𝑊[𝑊𝑏 × (1 + 𝑟)]−(𝐴𝑊−𝐴𝑔𝑒) (2-3) 受傷者 𝑊𝐶 = ∑[(𝑊𝑏 − 𝑊𝑓) × (1 + 𝑟)−(𝐴𝑊−𝐴𝑔𝑒)] 65 𝐴𝑊 其中,WC:市場生產力成本 Wu:事故發生當時平均年薪資所得 Wf:事故發生後平均年薪資所得 AW:正常退休年齡 Age:事故發生當時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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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18 年) 2.醫療成本 在醫療費用方面,理應精算除了救護車運輸外,所有事故傷害之醫療處理, 包括:急救室和住院成本、追蹤照顧訪談成本、身體治療、復健、藥方、醫療修 補器材、居家修繕等。「人力資本法」(或稱放棄所得法),配合流行病學中之「盛 行率法」觀念,假設一個人的薪資足以反應其能力,而對該人在傷害方面之所有 醫療成本不超過該人之薪資能力(因超過者將造成家庭收支不平衡而無法持續相 同之醫療行為),來加以估算而得。綜合以上觀念,該研究將事故傷害分為二大 類,其一為永久性傷害另一為非永久性傷害。所謂永久性傷害在該研究定義為因 傷害造成需三個月以上在家休養無法外出工作者。其中對死亡與非永久性傷害醫 療成本做以下之假設: 𝐼𝐶𝐻 = 𝑊𝑑 × (4𝐷1+ 2𝐷2+ 3𝐷3) (2-4) 其中,IDH:一個人因事故受傷所需之醫療費用 Wd:該人之平均日薪資所得 D1:加護病房住院天數 D2:一般病房住院天數 D3:在家休養天數 式2-4中D1、D2、D3 之係數值是依據湯淑貞君(1994)對住院成本之探討推估 而來。該研究假設一般病房住院成本為在家休養成本之二倍,加護病房等於一般 病房成本加上護理成本,亦約為二倍,對於永久性傷害之醫療成本估算,則以該 人存活餘命為給付期間,其平均年薪資為給付標準,以5%貼現率折現後視為應 給付之醫療成本,即: 𝐼𝐶𝐻𝐿 = ∑75 𝑊𝑦 × (1 + 𝑟)−(𝐴𝑉−𝐴𝑔𝑒) 𝐴𝑉=𝐴𝑔𝑒 (2-5) 其中,ICHL:永久性事故傷害醫療成本 Wy:該人平均年薪資所得 AV:國人平均壽命 Age:事故發生當時年齡 r:貼現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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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活品質降低成本

生活品質調整存活餘命(QualityAdjusted of Life Year, QALY),採用英國學者 Rosser 發展出從Disability、Discomfort、Distress三個方向(3D)來量化生活品質的 生活品質量化指標。加以推估事故之無形成本。而後以一般人之健康狀況量表 SF36為基礎修改為事故當事人之事故影響量表,再將其轉換成英國學者Rosser’s 等人發展的生活品質量化指標。以三D來考量生活品質,並求得相對應的指數, 來調整存活餘命,而得到經生活品質調整後的存活餘命(QALY),再由生活品質 調整後的存活餘命(QALY)與原來之存活餘命差額乘上該人之薪資所得,用來作 為效益單位來表示無形成本的損失,即: 𝑁𝐶 = (𝐿𝑌 − 𝑄𝐴𝐿𝑌) × 𝑊𝑔 (2-6) 其中,NC:無形成本 LY:原來正常狀況下之存活餘命 QALY:經生活品質調整後之存活餘命 Wg:該人平均年薪資所得 4.財物損失 個人之非車輛財物(如貨物等)損失無法估計,而道路設施損毀成本,則因目 前國內尚無較客觀之資料可供參考,且在道路設施養護部分,係由相關稅費所支 應,高速公路則有另外收費之方式支應,故以「外部成本內部化」觀點而言,僅 以車輛碰撞毀損為主要代表,並將車輛損失成本,定義為包含可修復者之修護成 本、無法修復者之損失成本以及直接賣出肇事車輛導致之損失成本。資料處理方 面,則主要調查所得之車輛廠牌、年份、排氣量,依據目前市售價格按關稅總局 折舊率標準之車輛殘值推估而得。其中對於已修復者,直接由調查結果推估而來; 無法修復者,以其車輛殘值為車損成本;至於將事故車輛直接賣出者,則將該車 之殘值扣除賣出所得,即為車損成本。在機車方面,則以汽車折舊率之1/2為計算 殘值標準。即在無法修復與直接賣出方面,其車損成本如下: 𝑉𝐶 = 𝑉𝑆 × 𝑅 − 𝑆𝐼 (2-7) 其中,VC:車損成本 VS:車輛價值 R:折舊率 SI:賣車所得(無法修復者該項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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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18 年) 5.行政處理成本及外部成本 由於行政處理成本及外部成本,必須透過相關單位的公務資料或者民間保險 公司方可獲得,交通事故與交通違規之社會成本推估對於時間延滯成本、汙染成 本及油耗成本如下式2-8至式2-10的說明: 時間延滯成本(元) =時間延滯增加量(車小時) ×載率(人/車) ×時間價值(元/人小時) (2-8) 汙染成本(元)= ∑ 每種汙染物增加成本(元) = ∑ 每種汙染物增加量(噸) × 汙染成本(元/噸) (2-9) 油耗成本= 油耗增加量(公升) × 油耗成本(元/公升)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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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18 年) 表2-4 國內文獻針對交通事故衍生的相關成本的研究彙整與比較 國內 文獻 生命價值估計值 項目 方法 當年貨幣 2009 年貨幣 陳敦基 黃俊霖 (1993) 主觀生命價值 願付金額 衡量法 2,000~5,000萬 2,501~6,252萬 客觀生命價值 640~2,300萬 800~2,876萬 生命價值 770~2,300萬 963~2,876萬 王榮德 楊銘欽 陳立慧 (1993) 意外事故致死 貨幣損失價值 人力資源法 553萬 771萬 醫療與罹病成本 調查統計 146萬 183萬 謝尚行 邱沛俊 (1997) 肇事者願意賠償 願受價值法 最高金額約245萬 最低金額約358萬 受害人願意接受 賠償 最低金額約321萬 247萬 陳敦基 張婉君 (1999) 生命損失平均值 願付金額法 特徵價格法 721 萬 789萬 基本責任險 291萬 318萬 壽險及意外險 430萬 470萬 陳建力 洪純隆 (2000) 受傷成本 調查統計 輕度受傷7萬 中度受傷24萬 重度受傷40萬 輕度受傷8萬 中度受傷26萬 重度受傷43萬 陳高村 許志誠 (2000) 事故財產損失賠 償金額 人力資本法 問卷調查 死亡1,012萬 受傷266萬 財損6~30萬 死亡1,093萬 受傷287萬 財損6~32萬 非財產上精神損 失受付均衡價格 願受/願付 價格 死亡175~200萬 輕中度傷害3~21萬 重度傷害133~200萬 死亡189~216萬 輕中度傷害3~23萬 重度傷害144~216萬 蔡明志 孫海岸 (2001) 生命價值 願付金額之條件 評估法 1,777萬元~4,002萬 1,920 ~4,323萬 陳高村 許志誠 (2003) 事故財產損失賠 償金額 人力資本法、問 卷調查 死亡859~1,053萬元 受傷638萬元 財損7~23萬元 死亡932~1,143萬 受傷693萬 財損8~25萬 非財產上精神損 失之受付均衡價 格 願受與願付價格 死亡229萬 輕中度傷害6~40萬 死亡249萬 輕中度傷害7~4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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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18 年) 國內 文獻 生命價值估計值 項目 方法 當年貨幣 2009 年貨幣 重度傷害172~272萬 重度傷害187~295萬 張學孔 張國延 (2006) 生命價值 人力資本 1,420萬 1,474萬 醫療成本 調查統計 6~7萬 6~7萬 財損成本 調查統計 2~15萬 2~16萬 註:幣值轉換乃根據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至2009 年,其於各年度指數為整年平均 值。 資料來源:林國顯(2000)P.4-24~4-25 根據林國顯等人(2011)研究,將事故類型劃分為死亡、受傷、財產損失等 三種類型的衍生成本。肇事衍生成本為評估肇事事件發生後對於人或物的衝擊 而衍生的成本。死亡衍生成本和受傷衍生成本為代表對人衝擊所衍生的成本, 而財產損失成本則代表因死亡或受傷事件對物衝擊所衍生的成本。 1.死亡衍生成本 死亡衍生成本的推估考量到因交通事故死亡後對於整體經濟或社會的價值 損失,而整體經濟或社會的價值損失包含當事者死亡或重度受傷而無法工作, 造成整體經濟或社會實質國民所得的損失以及當事者衍生精神或心理層面須獲 得額外的補償。 2.受傷衍生成本 受傷衍生成本依受傷嚴重程度分為輕度傷害、中度傷害、重度傷害,傷害 的嚴重程度越高所衍生的費用則越高。基本上,受傷衍生成本評估的內容包含 醫療費用、看護費用、罹病額外成本及精神或心理成面的損失等的費用。 3.財產損失成本 財產損失成本指交通事故發生當時與物品財產損害有關的成本,包括車輛 損壞及其他財或損失成本。 綜合周榮昌(2012)與林國顯等人(2011)的研究報告中,兩者研究報告中皆認 為生產力喪失成本、受傷成本、財物損失成本是事故發生所衍生的成本當中的 重要成本項目。生產力喪失成本包含家庭活動生產力、事故當事人因受傷或死 亡而無法工作之日起至正常退休年齡65歲的損失薪資貼現值作為賠償,對於整 體經濟或社會的價值也有損失,其中包含當事者死亡或重度受傷而無法工作, 造成整體經濟或社會實質國民所得的損失;受傷成本包含醫療費用、看護費 用、罹病額外成本及精神或心理成面的損失等的費用,並以當事者的薪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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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18 年) 來估算其醫療成本;財物損失成本為交通事故發生的當下財產物品受到損害的 有關的成本,包括車輛損壞及其他財或損失成本等,車輛成本則會以折舊率來 估算。

2.4 國外交通事故成本推估

1.中國 參考陶剛、閆永剛、劉俊等人(2014)的交通標準化(Transportation Standardization)的研究,整理成下列各項事故成本公式。 (1)醫療成本估算:醫療成本是所有與醫療處理相關的成本,此類型的成本損失 可以通過下列公式計算: M_j=S_j+T_j+Ho_j+D_j+R_j (2-11) M_j:傷亡類型為j時的醫療費用 S_j:現場看護以及應急費用 T_j:受害者運輸和救護車的費用 Ho_j:住院看護費用 D_j:治療以及藥物費用 R_j:傷亡類型 在式(2-11)中,T_j和D_j可以從後面介紹的數據源中直接派生出,其餘的因 子根據式(2-12)、(2-13)、(2-14)進行推算: S_j=L_(s,j)×W_e (2-12) H_j=Day_j×C_(h,j) (2-13) R_j=L_(r,j)×C_(r,j) (2-14) 其中, L_(s,j):傷亡級別為j時在現場護理的平均時間 W_e:救護人員的平均工資 Day_j:傷亡級別為j時在醫院停留的平均天數 C_(h,j):傷亡級別為j時住院平均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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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_(r,j):傷亡級別為j時的平均康復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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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18 年) (2)喪失勞動能力成本估算 喪失勞動能力成本估算式(2-15)、(2-16)給出了喪失勞動能力成本估算方 法,它是依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數據進行評估的,但此方法只適用於受害人的 年齡屬於“勞動力年齡”範圍內的情形。與醫療成本估算類似,估算成本的分 類仍然依賴於傷亡類型。 受傷人 O_(j≠F,PI)=Day_(off,j)×I_d×(1-U) (2-15) 其中,(j≠F,PI):非致命或永久性傷害時失去生產能力的成本 Day_(off,j):傷害級別為j時失去勞動能力的天數 I_d;平均每天的收入 U:失業率 死亡人 O_(j≠F,PI)=NPV((Age_p-Age_f)×I_y×(1-U)) (2-16) 其中,O_(j≠F,PI):致命或永久性傷害時失去生產能力的成本 NPV:淨現值,它基於當前折現率來確定將來年度價值 Age_p:最大勞動年齡 Age_f:死亡時或永久性傷害時的年齡 I_y:年平均收入 U:失業率 (3)財產損失成本估算 財產損失成本估算財產損失的估算主要指車輛毀損、貨物和道路設施損毀成 本,其估算方式如式(2-17)所示: P_i=P_(v,i)+P_(f,i)+P_(i,i) (2-17) 其中,P_i:事故嚴重級別為i時的財產損失 P_(v,i):車輛的平均損壞程度 P_(f,i):貨物的平均損壞程度 P_(i,i):事故嚴重級別為i時基礎設施的損壞程度,如道路、橋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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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18 年) (4)行政成本估算 行政成本估算在交通事故發生後,還有一些花費比較大的成本因素出現,如警 察、消防、法院、保險公司等,這類的成本估算可以採用式(2-18)來估算: A_(i,k)=L_(a,i,k)×W_(a,k) (2-18) 其中,A_(i,k):事故的嚴重級別為i時對行政機關類型為k時所產生的費用 L_(a,i,k):行政機關為k的在事故嚴重級別為i時所花費的平均時間 W_(a,k):行政機關k的平均工資 (5)人力成本估算 人力成本是指事故受害人死亡所帶來的痛苦、悲傷的經濟成本。目前,針對此 成本估算的方法主要有兩種:人力資本法和意願到付費的方式。實際使用時, 人力資本方法更適合被用作估計喪失生產能力的估算當中,本文重點關注意願 付費法,對於意願到付費,可以依據本文參考文獻5提出的受害者的精神成本 (無形成本)計算方法進行估算。 (6)擁堵成本估算 擁堵成本被定義為交通事故發生後時間流逝所產生的損失。由於缺乏可用的方 法來估算擁堵時間和範圍,因此本文採用仿真工具來模擬擁堵環境,一般而 言,仿真方法只專注於一個特定的道路網絡,且使用統計學知識估算擁堵成 本,公式(2-19)為擁堵成本估算的公式描述: G_i=Hour_i×W_t×Car×p (2-19) 其中,G_i:事故嚴重級別為i時所產生的擁堵時延 Hour_i:事故嚴重級別為i時平均每輛車的時延 W_t:擁堵路段停留的乘客的平均工資 Car:陷入交通擁堵路段中的平均車輛數 P:每輛車的平均乘客數 (7)環境成本估算 環境成本主要指的是因道路事故而陷入交通擁堵時車輛所排放的污染對環境產 生污染所造成的損失。一般情況下,它是各污染物換算成單位污染成本值的乘 積,通常,它們對環境污染產生的成本卻並不侷限於起初的交通事故,因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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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18 年) (8)事故總成本估算 事故總成本估算的公式(2-20)給出了在事故區域X中的事故估算總成本: C_(total,X)=∑_(severityi){[∑_(casualtyj)n_(i,j)* (M_j+O_j+H_j)]}+n_i[P_i+ (∑_(admink)A_(i,k))+G_i+E_i] (2-20) 其中,n_(i,j):事故嚴重級別為i時傷亡類型為j時平均傷亡數 H_j:傷亡類型為j時的人力成本 n_i:在X地點事故嚴重級別為i時的交通事故數量 E_i:事故嚴重級別所引起的環境成本 綜合上述報告,事故成本估算模型有數據可用性(私人敏感數據)、商業挑戰 (時效性不高或收集困難)、模型優化(蒐集時間長)、財產損失(取得不易)。 2.日本 根據林國顯(2010)之研究資料顯示,日本總合研究所的道路投資評價指針 對於肇事成本的評估方法較為特殊,乃是利用肇事率與每件肇事的死亡、受傷 肇事成本參數對應與車流量的關係式。換句話說,乃是利用車流量的變化直接 推估出交通安全效益的計算公式,並分別根據是否有分隔車道的安全島推估肇 事成本,其中有分車道的安全島如表2-5 所示;無分隔車道的安全島如表 2-6 所示。 表2-5 日本總合研究所的肇事成本推估公式(有區分分割車道的安全島) 道路與周邊區域類型 計算公式 一般道 路 人口密集都會區 2 線道 Y=2060X1+530X2 4 線道或以上 無區分 Y=1660X1+530X2 有區分 Y=1210X1+530X2 其他都會區 2 線道 Y=1580X1+500X2 4 線道或以上 無區分 Y=1300X1+460X2 有區分 Y=1090X1+460X2 非都會區 2 線道 Y=1150X1+620X2 4 線道或以上 無區分 Y=1060X1+500X2 有區分 Y=780X1+500X2 高速公路 Y=340X1 表2-6 日本研究所的肇事成本推估公式(無區分分割車道的安全島) 道路與周邊區域類型 計算公式 人口密集都會區 4 線道或以上 Y=1410X1+530X2 其他都會區 4 線道或以上 Y=1160X1+460X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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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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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18 年) 在表2-5 與表 2-6 中,X1 代表每日車流量(1000 輛/日)乘上路段長度(km), 也就是指每日延車公里;X2 代表每日車車流量(1000 輛/日)乘上主要路口的數 目,Y 代表每個路段的肇事成本(1000 日圓/年)。 在肇事成本參數評估方面,則是以生命價值的觀點,並且依據肇事損害程 度分成死亡、受傷、財產損失等三個情況。至於各種肇事損害程度所評估的肇 事成本則包括與人有關損失的成本與車輛有關損失的成本、交通事故所造成的 車道擁擠與堵塞的社會成本,其計算公式如下: 平均肇事成本=與人有關損失的成本+與車輛有關損失的成本+交通事故造成的 車道擁擠與堵塞的社會成本 =∑ (ah h × Ah) + b × B + C (2-21) Ah代表在h 的肇事損害程度下與人有關的肇事事件件數,ah代表在 h 的肇事損害下與人有關的平均損失成本,B 代表與車輛有關的損失成本與人 有關的損失成本的比例,b 代表每件與車輛有關的平均損失成本,C 代表因交 通事故造成的車道擁擠與堵塞的社會成本,h 代表死亡、受傷、財產損失等三 種肇事損害程度。 3.美國 Hanley(2005)在美國交通研究委員會年度會議所發表的文章,整理美國各州 政府運輸部對於道路交通事故所設定的肇事成本標準。 表2-7 美國各州政府交通部對於肇事成本的設定標準(2004 年美金幣值) 州名 死亡($/人) 受傷($/人) 財產損失($) 德州 $1,191,887 $69,199 $1,696 伊利諾州 $1,057,000 $50,300 $6,600 威斯康辛州 $1,040,000 $36,000 $6,500 南達科塔&北達科塔州 $1,040,000 $36,500 $6,500 康乃狄克州 $1,040,000 $36,500 $6,500 密西根州 $1,000,000 $35,300 $6,500 俄亥俄州 $987,977 $39,258 $6,480 林國顯(2010)從人力資本(Human Capital)的角度來考量,死亡的肇事成本大 約為1.0 至 4.1 百萬美元左右;如果進一步以綜合評估法估算,也就是以民眾對 於生命的願付價格反應出實質的市場價格與心理層面的非市場價值,則每人的 生命價值高達2.3 至 2.7 百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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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汽車保險

1.強制責任險 現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要求汽車所有人均須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使得汽車運輸業所擁有之車輛皆具有強制汽車責任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法」第 7 條即為無過失責任條款,而保險人之責任並不以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 責任為基礎。理論上,無過失保險非屬責任保險,而係具有傷害保險之特徵; 因此,本質上應無排斥被保險人自己在單一車輛事故中受保險保護之可能。然 而,我國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13 條界定承保對象的範圍時,又以責 任保險之精神來限縮保險對象,使駕駛人不受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特別補償基 金之保護;故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責任亦建立在責任保險之性質上。 表2-8 強制責任險理賠項目金額 承保範圍項目 給付金額 醫療給付 新台幣20 萬元為限 殘廢給付 新台幣15 萬至 200 萬元 死亡給付 新台幣200 萬元 表2-9 2013 年強制汽車責任險基本純保費 車輛種類 車種代號 基本純保費 大分類 中分類 自用小客車 自用小客車 03 965.15 長期租賃小客車 21 營業小客車 營業小客車 07 2,393.64 租賃小客車 14 個人計程車 15 (資料來源 http://www.cali.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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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18 年) (1)費率結構計算公式 總保費 = 調整後純保費 + 保險人業務費用 + 健全本保險費用 1 − 特別補償基金提撥率 − 安定基金提存率 + 酒駕加費 表2-10 費率項目解釋 項目 車種 汽車 機車 調整後純保費 基本純保費×(年齡性別係數 +違規肇事紀錄等級係數-1) 基本純保費 保險人業務費 381.94 元/件 一年期保險人177.47 元/件 二年期保險人249.10 元/件 健全本保險費用 5.86 元/件 一年期3.53 元/件 二年期4.25 元/件 特別補償基金提撥率 3% 2% 安定基金提存綠 0.2% 酒駕加費 依前一年有違反酒後駕車紀錄次數乘上2,100 元,不設上 限 (2) 從人因素因子 車險除了車種會影響保費以外,也會因為車主的年齡、性別、肇事率影響 續年度的保費,這就是所謂的「從人因素因子」。而強制險當中機車則因為為數 眾多,異動率大,因此機車強制險的費率就只採取單一費率去計算,目前僅有 汽車採取「從人因素因子」,第一次投保強制險的肇事係數為「等級4」,若未 肇事隔年降1 等級,若肇事則隔年升 3 等級,以第一年「等級 4」為例,肇事 則隔年的「純保費」就會提升30%。 (3)強制責任險現況 下列 2015 年至 2017 年小客車強制險的表格中,可以發現此三年純保費的 賠款率(%)皆大於 100%,代表小客車的汽車強制險入不敷出,政府施行強制險 的用意在於,當發生車禍受到重大傷害時,不會有求償無門的情形。保險公司 的汽車強制險業務之已付賠款金額大幅高於純保費,但近三年保險公司仍維持 保費並無調漲;在2015 年至 2017 年機車強制險表格中,發現純保費皆大於已 付賠款金額,所以純保費的賠款率都在100%以下,但此三年的機車純保費賠款 率呈現上升的情形。 發現 2015 年至 2017 年的已付賠款金額/已付賠款件數結果,一年比一年減 少,但是已付賠款件數卻一年比一年增加,純保費賠款率增加,可能保費收入 不高且小額賠款件數增加,造成保費收入與支出不平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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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18 年) 表2-11 2015 年至 2017 年小客車強制險相關數據 表2-12 2015 年至 2017 年機車強制險相關數據 由下列表格可發現強制險賠償自用小客車的件數占最多,從車種別純保費 賠款率中可以看出除了租賃小客車之外,其他的車種別的純保費賠款率皆大於 100%。 表2-13 2016 年小客車車種別強制險相關數據 年度 純保費(元) 已付賠款 件數 已付賠款金額(元) 已付賠 款金額 /已付 賠款件 數(元) 純保費賠 款率(%) 2015 3,911,541,237 115,991 5,242,711,652 45,199 133.00 2016 4,035,044,544 127,440 5,293,745,112 41,539 132.40 2017 4,096,138,911 140,378 5,568,318,154 39,667 137.22 年度 純保費(元) 已付賠款 件數 已付賠款金額(元) 已付 賠款 金額 /已付 賠款 件數 (元) 純保 費賠 款率 (%) 2015 4,606,203,553 76,926 3,145,655,064 40,892 66.99 2016 4,772,868,715 85,896 3,311,404,279 38,551 70.05 2017 5,036,808,334 99,041 3,603,636,604 36,385 73.80 年度 車種別 純保費(元) 已付賠 款件數 已付賠款金額 (元) 已付賠 款金額 /已付 賠款件 數(元) 純保費 賠款率 (%) 2016 自用小客車 378,110,017 118,082 4,889,191,725 41,405 130.41 2016 營業小客車 81,017,398 4,278 175,882,944 41,113 221.84 2016 租賃小客車 90,700,738 1,477 73,429,108 49,715 81.32 2016 個人計程車 82,220,391 3,603 155,241,335 43,087 18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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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18 年) 參考交通部運輸研究所(2017),我國保險法第九十條之規定,係指「責任 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 償之責。」其內容乃在填補被保險人因法律規定而對他人負有損害賠償責任 時,所產生之損害。即責任保險填補損害之概念,係指保險人為被保險人承擔 因被第三人取得損害賠償請求權所產生之危險。 責任保險所稱之「責任」,即為損害賠償責任之簡稱,故日本稱責任保險為 「賠償責任保險」。而責任保險係由保險人承保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之賠償責 任,責任險不僅可以保護加害人(被保險人),亦可以保護受害人,被保險人除 具有遭遇危險而承受損害之身分外,該危險乃起因於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所為之 不法行為,因而兼具加害人之身分。責任保險對於加害人(即被保險人)具有雙 面性之保護作用:其一為對有正當根據之責任請求權的滿足,在第三人請求為 有理由,而致被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時,轉嫁被保險人因賠償所受的損失,稱 為「填補損害機能」;另一為對不正當賠償請求之訴訟協助,在第三人請求為無 理由時,為被保險人抵禦第三人的請求,稱為「保護權利機能」。 由於強制汽車責任險針對人身傷害賠償,理賠範圍以及金額較基本,並 且對於財物損失並無保障;大多的交通事故將涉及人身傷害以外的財物損失, 而在求償意識高漲的年代,若有第三人責任險則能夠彌補強制險之不足。 表2-14 第三人責任保險險理賠項目金額 承保範圍項目 給付金額 財損險保險金額 新台幣 20 萬元 傷害險保險金額 新台幣 200 萬/400 萬元(每一個人/ 每一事故) (1) 保險費計算方式: 保險費=基本保費×(1 +賠款紀錄係數) (2)傷害責任險各級保險金額之基本保費如下: 表2-15 2002 年第三人責任險基本純保費 車輛種類 財損 體傷 大分類 中分類 自用小客車 自用小客車 1431 1250 長期租賃小客車 1431 1250 營業小客車 營業小客車 5984 7479 租賃小客車 6492 17493 個人計程車 3795 7479 (單位:元) (資料來源 http://www.rootlaw.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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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18 年) 2. 超額責任保險 超額責任保險主要目的為事故發生時,理賠對方體傷及財損之保障,若第 三責任險保額不足時,則啟動超額責任險,因此超額責任險屬於第三人責任險的 附加保險種類,也是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的第三層防護。由於台灣路上時常可 以看到跑車或是高貴名車,假若不幸和此種車輛發生擦撞,維修費用通常所費不 貲,可能造成強制險以及第三責任險之金額不夠理賠,若有投保超額責任險,即 可補償對方體傷及財損不足的額度,也避免自身於事故發生後必須償還巨額賠款。 超額責任險的保障範圍與第三責任險的保障範圍相同,都是對第三人的傷害、死 亡、財損賠付,最大的差別於第三責任險傷害和財損是各自獨立、不能共用,超 額責任險則是不論體傷或財損皆可在額度內共用;另外超額責任險無法單獨購買, 需先投保第三責任險後才可附加投保。 因各家產險業者針對「超額責任險」的保障內容與保障額度略有不同,一 般而言,目前各家產險業者推出的超額責任險,保額最高為新台幣 1000 萬元, 而超額責任險保費則大約落在千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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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研究方法

3.1 變數分類

本研究彙整民國105 年判決書,內容依性別(依判決書姓名判定)、重訴與訴、 肇事時間、事故日期、判決日期、事故成本天數、事故類別、地院名稱、財產損 失(醫療損失、住院損失、撫養費、喪葬費、勞動力/停業損失、生活額外支出費、 車輛損失、財貨毀損損失)、非財產損失(家屬精神損失、當事人精神損失)、求償 金額和判決金額作為變數,並建檔。分為事故資料變數及理賠相關變數,事故資 料變數以交通事故調查表作為分類標準,理賠相關變數以民法條文賠償為參考依 據,如表3-1。 表3-1 變數表 變數表 事故資料變數 理賠相關變數 案號 地院名稱 重訴與訴 肇事時間 事故日期 判決日期 事故成本天數 事故類別 受傷程度 肇事原因 車種 性別 天候 光線 視距 醫療損失 住院損失 撫養費 喪葬費 勞動力/停業損失 生活額外支出費 車輛損失 財貨毀損損失 家屬精神損失 當事人精神損失 求償金額 判決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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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18 年) 共15 個 共12 個

3.2 案件篩選

進入台灣司法判決書網頁,法院名稱點選全台灣之地方法院,裁判類別點選 民事,判決日期輸入民國105 年 1 月 1 日至民國 105 年 12 月 31 日,全文檢索語 詞輸入小客車,選取重訴或訴字號的案件且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或損害 賠償的案件,本研究將以內容為小客車事故相關之案件進行彙整。 圖3-1 台灣司法判決書選取及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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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2 台灣司法判決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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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單因子變數分析

單因子變異數分析的基本假設為以下三種假設,分述如下。 (一) 符合母體常態分配假設 (二) 符合母體變異數均相同假設 (三) 符合各母體的隨機樣本互為獨立假設 變異數分析(analysis of variance)是檢定三組或三組以上的平均數差異顯著 性,也就是檢定三組或三組以上相互獨立的群組,它們的期望值是否一樣,比較 樣本與樣本間平均數的差異情況。如果只有一個自變項的變異數分析,稱為單因 子變異數分析(One-Way ANOVA)。 當單因子變異數分析 f 值達顯著水準,當 p<0.05 則表示達到顯著差異水準 也表示推翻平均數相等的虛無假設且至少有兩組平均數之間有顯著差異存在,則 必須進一步進行事後比較,以找出差異的組別。 圖3-4 單因子變異數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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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卡方檢定

卡方檢定適用於探討兩個類別變數的相關,是實務上最常用到的方法之一。 卡方檢定有三種,意義不盡相同,但計算過程相當類似,也能處理相同的檢定目 標,分述如下。

(一)卡方獨立性檢定(The Chi-Squared Test of Independence)

要同時檢測兩個類別變項(X 與 Y)之間的關係,其目的是檢定樣本的二個變項 觀察值,是否具有關聯,如果二個類別變項沒有互動關係、也就是卡方值不顯著, 則可說二變項相互獨立;相對的,當二個變項有相互作用時、也就是卡方值達顯 著時,則可說二個變項是不獨立的。 由於 X、Y 兩個變項代表兩個不同的概念(或母體),獨立性考驗必須同時處 理雙變項的母群特性,因此可稱為「雙因子考驗」 (二)卡方同質性檢定(Test of Homogeneity) 同質性考驗與獨立性考驗皆為雙母群體樣本,但是同質性考驗的雙母數,同 質性檢驗則是二個樣本在同一個變項的分佈狀況的檢驗,檢驗有類似的分佈模式, 或是否具有相同的性別特質。 (三)卡方適合度檢定(Test of Goodness-of-Fit) 當研究者關心一個自變項(例如:性別、年齡、社經地位、身心特徵…),或 是教學法等「處理變項」將自變項加以分類,然後考驗其分配狀況是否與某個理 論(或母群)分配相符合,便可以卡方考驗進行統計檢定,這種考驗稱為適合度考 驗。由於適合度考驗僅涉及一個自變項,可稱為單因子分類考驗。

3.5 風險分析

針對類別變項進行交叉分析時,通常會利用卡方檢定(Chi-square test)或 費雪精確性檢定(Fisher's exact test)來進行考驗,而醫護領域有時候還會計算 出「相對風險」(Relative risk, RR)或「勝算比」(Odds ratio, OR)來作呈現, 在研究某一事件時,常只能得到發生率分子(事件發生)的資料,而無法得到 發生率分母 (觀察人、時、量的總和)時,用於分析相關程度的指標。

「相對風險RR」從研究對象中找尋暴露因子(自變項),接著開始進行追蹤 研究來搜尋結果變項(依變項),可對未來作預測,以計算出相對風險有多少; 「勝算比OR」剛好相反,通常出現於 Retrospective study,又稱 Case-Control Study, 已知依變項,再回溯找尋暴露因子(自變項),計算曝露組與非曝組發生相對曝 露機率來做估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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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研究成果

4.1 各地方法院分析

以各縣市地方法院的判決書為基礎,從台灣司法判決書整理105 年的小客車 事故判決書,其中台北地院68 件、士林地院 38 件、新北地院 74 件、宜蘭地院 23 件、基隆地院 10 件、桃園地院 53 件、新竹地院 20 件、苗栗地院 13 件、台 中地院88 件、彰化地院 25 件、南投地院 11 件、雲林地院 14 件、嘉義地院 44 件、台南地院59 件、高雄地院 50 件、橋頭地院 9 件、花蓮地院 15 件、台東地 院4 件、屏東地院 25 件、澎湖地院 1 件,可用案件總數為 644 件。 表4-1 以重訴與訴對地院的統計 地院名稱 重訴 訴 可用案件數 台北地院 18 50 68(10.56%) ③ 士林地院 6 32 38(5.90%) 新北地院 10 64 74(11.49%) ② 宜蘭地院 3 20 23(3.57%) 基隆地院 0 10 10(1.55%) 桃園地院 7 46 53(8.23%) 新竹地院 0 20 20(3.11%) 苗栗地院 2 11 13(2.02%) 台中地院 15 73 88(13.66%) ① 彰化地院 7 18 25(3.88%) 南投地院 0 11 11(1.71%) 雲林地院 1 13 14(2.17%) 嘉義地院 8 36 44(6.83%) 台南地院 9 50 59(9.16%) 高雄地院 4 46 50(7.76%) 橋頭地院 2 7 9(1.40%) 花蓮地院 1 14 15(2.33%) 台東地院 0 4 4(0.62%) 屏東地院 5 20 25(3.88%) 澎湖地院 0 1 1(0.16%) 共計 98 (15.22%) 546 (84.78%) 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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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18 年) 如表 4-3 以事故類別對各地院的統計,各地院的案件總數和重訴與訴對地 院的統計相同,事故類別及重訴與訴在地院的案件數分類上不同的地方為案件 的金額範圍,A1 和 A2 事故中都有可能為重訴或訴,但 A3 事故只可能為訴, 如表4-2,可以得知 A1 事故中的重訴求償金額是小於 A2 事故的重訴求償金 額,原因可能為A2 事故的重訴案件多為失能或者長期臥病在床,有龐大的醫 藥費及看護費。 表4-2 A1、A2 與重訴、訴交叉金額表 A1 且為重訴 A1 且為訴 A2 且為重訴 A2 且為訴 平均求償金 額 10,009,262 5,325,331 15,662,765 1,906,533 平均判決金 額 5,502,537 2,729,855 7,458,890 801,066 表4-3 以事故類別對地院的統計 地院名稱 A1 A2 A3 可用案件數 台北地院 5 51 12 68 ③ 士林地院 4 33 1 38 新北地院 64 4 6 74 ② 宜蘭地院 7 15 1 23 基隆地院 1 8 1 10 桃園地院 6 43 4 53 新竹地院 3 11 6 20 苗栗地院 3 9 1 13 台中地院 9 72 7 88 ① 彰化地院 2 22 1 25 南投地院 0 10 1 11 雲林地院 0 14 0 14 嘉義地院 6 38 0 44 台南地院 1 57 1 59 高雄地院 3 47 0 50 橋頭地院 0 9 0 9 花蓮地院 0 14 1 15 台東地院 0 4 0 4 屏東地院 6 15 4 25 澎湖地院 0 1 0 1 共計 60 538 46 644 百分比 9.32% 83.54% 7.14%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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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18 年) 如表4-4,依照地院地不同得到不同的求償、判決及判賠率,案件數較多的 台北地院(68 件)、新北地院(74 件)及台中地院(88 件)中,判賠率分別為 58.98%、45.05%及 54.36%,以案件數相近的三個地院做比較,可以得知於原告 求償平均金額接近,但台北地院地判賠率較高,且將地院以重訴與訴及事故類 別分類整理(參照表 4-5、4-6、4-7、4-8、4-9),得知台北地院以重訴與訴分類時 重訴判賠率為63.03%,訴的判賠率 42.31%,而以事故類別分類時判賠率皆高 於50% (參照表 4-7、4-8、4-9),得知依照事故類別分類更加嚴謹且明確地知道 各事故之判賠率;而相較於這三者之其他地院中,判賠率最高的台東地院,判 賠率70.46%,因案件數少,再搭配表 4-6 和表 4-8,可知道台東地院僅有訴字 號案件且為A2 事故,因此判賠率會較高,但平均求償金額卻不高。 表4-4 各地院求償判賠金額統計 地院名稱 原告求償金額 法院判決金額 判賠率 可用案 件數 總金額 平均 總金額 平均 台北地院 316,622,862 4,656,219 186,745,731 2,746,261 58.98% 68 士林地院 112,372,205 2,957,163 60,299,284 1,586,823 53.66% 38 新北地院 285,881,412 3,863,262 128,790,068 1,740,406 45.05% 74 宜蘭地院 69,786,552 3,034,198 38,362,356 1,667,929 54.97% 23 基隆地院 13,010,389 1,301,039 7,190,639 719,064 55.27% 10 桃園地院 149,828,872 2,826,960 78,626,109 1,483,512 52.48% 53 新竹地院 49,187,601 2,459,380 19,732,546 986,627 40.12% 20 苗栗地院 57,986,774 4,460,522 30,340,339 2,333,873 52.32% 13 台中地院 355,144,228 4,035,730 193,042,015 2,193,660 54.36% 88 彰化地院 108,100,393 4,324,016 2,281,629.7 2,281,630 52.77% 25 南投地院 24,226,654 2,202,423 10,850,867 986,443 44.79% 11 雲林地院 57,692,296 5,244,754 34,554,432 3,141,312 59.89% 14 嘉義地院 259,309,053 5,893,388 95,362,290 2,167,325 36.78% 44 台南地院 331,702,850 5,622,082 86,609,509 1,467,958 26.11% 59 高雄地院 93,273,104 1,865,462 49,846,521 996,930 53.44% 50 橋頭地院 30,176,284 3,352,920 8,049,800 894,422 26.68% 9 花蓮地院 32,754,817 2,183,654 11,808,438 787,229 36.05% 15 台東地院 5,124,503 1,281,126 3,610,527 902,632 70.46% 4 屏東地院 105,897,287 4,235,892 55,721,954 2,228,878 52.62% 25 澎湖地院 1,405,744 1,405,744 605,744 605,744 43.09% 1 共計 2,459,756,880 3,819,498 1,157,189,912 1,796,879 47.04% 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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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18 年) 表4-5 各地院重訴平均求償判決及判賠率 地院 件數 重訴平均求償 重訴平均判決 判賠率 台北地院 18 14,152,870 8,920,594 63.03% 士林地院 6 9,434,924 5,991,145 63.50% 新北地院 10 16,592,419 8,181,094 49.31% 宜蘭地院 3 10,121,945 4,890,809 48.32% 基隆地院 0 - - - 桃園地院 7 8,501,021 4,358,437 51.27% 新竹地院 0 - - - 苗栗地院 2 19,365,745 9,977,756 51.52% 台中地院 15 12,719,590 9,055,157 71.19% 彰化地院 7 9,986,706 6,097,029 61.05% 南投地院 0 - - - 雲林地院 1 10,806,232 7,806,232 72.24% 嘉義地院 8 22,605,617 7,459,824 33.00% 台南地院 9 24,892,625 4,286,523 17.22% 高雄地院 4 5,926,190 3,520,146 59.40% 橋頭地院 2 4,987,698 1,553,695 31.15% 花蓮地院 1 13,626,003 247,950 1.82% 台東地院 0 - - - 屏東地院 5 7,152,860 5,361,819 74.96% 澎湖地院 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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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18 年) 表4-6 各地院訴平均求償判決及判賠率 地院 件數 訴平均求償 訴平均判決 判賠率 台北地院 50 1,237,424 523,501 42.31% 士林地院 32 1,742,583 761,013 43.67% 新北地院 64 1,874,332 734,049 39.16% 宜蘭地院 20 1,971,036 1,184,496 60.10% 基隆地院 10 1,301,039 719,064 55.27% 桃園地院 46 1,963,516 1,046,023 53.27% 新竹地院 20 2,459,380 986,627 40.12% 苗栗地院 11 1,750,480 944,075 53.93% 台中地院 73 2,251,375 783,762 34.81% 彰化地院 18 2,121,859 797,863 37.60% 南投地院 11 2,202,423 986,442 44.79% 雲林地院 13 3,606,620 2,057,554 57.05% 嘉義地院 36 2,179,559 991,214 45.48% 台南地院 50 2,153,385 960,616 44.61% 高雄地院 46 1,512,355 777,520 51.41% 橋頭地院 7 2,885,841 706,059 24.47% 花蓮地院 14 1,366,344 825,749 60.43% 台東地院 4 1,281,126 902,632 70.46% 屏東地院 20 3,520,299 1,445,643 41.07% 澎湖地院 1 1,405,744 605,744 4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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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逢甲大學學生報告 ePaper(2018 年) 表4-7 各地院 A1 平均求償判決及判賠率 地院 件數 A1 平均求償 A1 平均判 判賠率 台北地院 5 10,142,069 5,891,466 58.09% 士林地院 4 10,668,413 6,924,905 64.91% 新北地院 4 12,028,812 6,196,531 51.51% 宜蘭地院 7 4,930,882 2,622,480 53.18% 基隆地院 1 5,285,700 2,080,000 39.35% 桃園地院 6 6,087,446 4,270,423 70.15% 新竹地院 3 5,531,822 1,223,622 22.12% 苗栗地院 3 10,233,309 3,807,982 37.21% 台中地院 9 6,773,276 3,954,411 58.38% 彰化地院 2 7,914,605 5,019,749 63.42% 南投地院 0 - - - 雲林地院 0 - - - 嘉義地院 6 4,256,193 2,928,494 68.81% 台南地院 1 20,331,000 5,276,212 25.95% 高雄地院 3 3,419,048 2,742,147 80.20% 橋頭地院 0 - - - 花蓮地院 0 - - - 台東地院 0 - - - 屏東地院 6 10,333,769 4,528,529 43.82% 澎湖地院 0 - - -

數據

圖 3-2  台灣司法判決書內容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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