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1080219新北市個體勞動權益課程種籽師資培訓課程 邱羽凡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1

Share "1080219新北市個體勞動權益課程種籽師資培訓課程 邱羽凡"

Copied!
61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勞動實務解析的

主 講 人:邱羽凡 助理教授 (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 ) 時 間: 2019 年 1 月 30 日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新北市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高中職 個體勞動權益課程種籽師資培訓營

二堂課

(2)

新北市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

高中職勞動權益課程種籽師資培訓營課程表【個體勞

動】

(3)

主講人 簡介

邱羽凡 助理教授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系法學組學士 政治大學法研所勞動法與社會法組碩士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碩士 (LL.M)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寰瀛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受僱律師 中華電信工會研究處處長 勞動法律事務所律師 ( 獨立執業 ) 勞動視野工作室研究員 德國金屬工會 IG METALL 法蘭克福總 會法律處 & 國際處實習員

現任:

•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 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委員

• 交通大學性平教育委員會委員

• 勞動部委任勞資爭議獨任調解人

• 新竹縣政府就業歧視暨性平會委員

• 新竹科學園區性平會委員

• 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

(4)

第一堂課

性騷擾之預防 &

救濟

(5)

最後她也崩潰說道:「為什麼長榮航空沒有保護我?可是這時候長 榮航空到底在哪裡?只會質疑我的座艙長為何會有這張照片 ( 老外 照片流出來? ) 這是一個問題嗎?」 對此,長榮航空表示,對於日前一位外籍旅客要求空服員協助如廁 一事表示,經過調查後,該位旅客過往搭乘本公司 20 次航班時均 無異常,也並未提出特殊需求,直到去年搭機時首次因健康因素要 求空服員協助如廁,當時空服員明確拒絕,該位旅客乃自行商請其 他旅客協助,本公司當時對於拒絕協助之空服員並未有任何責難或 懲處。 該位旅客於去年搭機後直至此事件前,皆未再搭乘本公司航班,這 次該位旅客從北美搭機經桃園機場轉機至東南亞航程中,曾三度如 廁請求協助,兩次在飛行中,一次在降落後。雖然本公司規範機組 員毋須提供旅客如廁、餵食、醫療服務等特殊照護,當班機機組員 基於服務之初心,第一次由空服員協助如廁,第二次則由男性巡航 機長協助。此位旅客於當日轉機前往東南亞前,亦由兩位男性航勤 同仁協助如廁等事宜。 長榮航空表示,對該航班巡航機長、空服員以及地勤同仁願意協助 旅客表示肯定及誠摯感謝,對於過程中所受的委屈,本公司感同身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121/1504575/

(6)

空服員被迫幫擦屁股告性騷擾成立? 檢察官:很難 2019-01-20 18:17聯合報 記者袁志豪╱即時報導 一名體型壯碩的白人男子搭乘班機從洛杉磯回台,除了要求女空服員協助各種不合理的 服務,上廁所竟要求幫忙脫褲子,甚至上完還要幫忙擦屁股;空服員不肯,男子竟大聲 咆哮,最後無奈妥協,空服員身心受創在臉書上留言「覺得自己好髒」。但新北地檢署 資深檢察官認為,若提告性騷擾,很難成立。 檢察官指出,本案是外國人在台灣飛機上與我國空服員發生的事件,假設犯罪成立,等 於外國人在我國領土對國人犯罪,台灣有管轄權,可以依法向桃園地檢署提告,進行追 訴;但首先要探究的問題是,本案是否有逾越航空公司對空服員要求的服務範疇?檢察 官認為,飛機與一般交通工具不同,空服員在機上必須服務旅客、維護旅客安全,工作 包羅萬象,有時是警察、社工、護士、消防員、清潔工,有時任何緊急狀況如乘客突然 心臟病,空服員都要想辦法處理;因此空服員會感嘆職業外表光鮮亮麗,工作內容卻十 分「卑賤」。就本案而言,外國人搭上飛機,接受空服員的服務,要求幫忙穿褲子、擦 屁股,這種情況是否在空服員的服務範疇,應該由航空公司來回答;國人要提出性騷擾 告訴,空服員既然感到不舒服,一定可以告,但是否成立,蠻大部分要看航空公司挺不 挺、是否出庭作證本案確實逾越空服員的服務範疇。 假設航空公司認為空服員本來就應該排除飛機上各種緊急狀況,當下幫外國人擦屁股, 以免影響到其他旅客,就是該做的;而以本案空服員敘述的過程來看,外國人也沒有語 出恐嚇、用手強抓空服員等強迫情況,空服員最後也是自行過去幫忙擦屁股,不論性騷 擾或強制罪等,都很難成立。如果航空公司力挺空服員,證稱本案逾越空服員的服務範 疇,空服員是遭受強迫才服務,過程中看到對方下體,感受遭到性騷擾,或許有機會成 立;至於外國人其實根本可以自己上廁所,卻欺騙空服員幫忙,由於詐欺罪是針對財產

(7)

科技大廠性騷擾

主管傳已離職

勞動部:會去了

〔記者廖千瑩/台北報導〕針對媒體報導,有名女面試者指出,近日前往台 北某間科技公司面試時,竟被問到「哪個部位最敏感」等私密問題,面試官 甚至還當場幫她量三圍,讓她感到相當不舒服,有媒體點名是匯鑽科技,且 該公司高階主管也指上週已將這名主管開除。 對此,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今天說,根據性平法規定 ,若當事人有跟雇主反映,為了防制性騷擾,雇主知悉後應該採取立即有效 的糾正及補救措施,否則就違反性平法第 13 條第二項規定,若沒處理好就 會被罰,性平法第 38 條之 1 也規定,若違反性平法第 13 條第二項規定者 ,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breakingnews/ 2384620

(8)

女助理茶水間被老闆「緊貼擁抱 2

秒」

老闆娘竟護航:那是關心

擔任公司負責人的羅姓男子某天下班前,看見一 名女業務助理獨自在茶水間切水梨,竟讓助理胸 部緊貼自己的胸膛,進而擁抱約 2 秒,以此方式 性騷擾得逞。這件事情被羅妻知道後,她則是表 示,「這行為是關心的舉動」。士林地方法院日 前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羅男 3 月徒刑,全案 可上訴。 (…) 法官根據雙方對話內容,發現羅男曾對女助 理道歉,提到「真的很對不起,講什麼都是我的 … 錯。說實在,我 (無法辨識),所以我只請求 妳原諒我這樣而已」,因此認為羅男對於被誣指 性騷擾,非但沒有否認,還向女助理道歉,表示 都是他的錯,足認女助理所述確有此事,且他也 未對擁抱一事加以否認,因此依意圖性騷擾,乘 人不及抗拒而為擁抱之行為,處有期徒刑 3 月, 可易科罰金。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618/1193228.htm

(9)

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內容

救濟

救濟

罰則

(10)

性騷擾之定義:性平法 §12Ⅰ

■ 性平法 §12Ⅰ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 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 響其工作表現。 ■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 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 之交換條件;性平法 §12Ⅱ :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 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11)

性騷擾之認定:性平法 §12Ⅱ

■ 性平法 §12Ⅱ :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 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 之。

(12)

性騷擾之防治:性平法 §13

■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

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

施。

■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13)

性平法適用範圍

 本法於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招收之技術生及準用技術生規定者,除

適用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建教生外

,亦適用之。

 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適用本法之規定。

 雇主:指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

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要派單位使用

派遣勞工時,視為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雇主。

(14)

未盡性騷擾防治

之責任

性平 法 §27 1.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 12 條之情事,受有損害 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 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 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 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2.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 ,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 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3. 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有 求償權。 4. 被害人因第 12 條之情事致生法律訴訟,於受 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性平 法 §28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 13 條第 2 項之義 務,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性平 法 §29 前三條情形,受僱者或求職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性平 法 第 26 條至第 28 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

(15)

未盡性騷擾防治之責任

性平 法 §38-1 第 2 項 • 第 2 項:雇主違反第 13 條第 1 項後段、第 2 項 規定者,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 • 第 3 項: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 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 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性平 法 §38 • 第 1 項:雇主違反第 21 條、第 27 條第 4 項或第 36 條規定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 罰鍰。 • 第 2 項: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 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性平 法 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16)

性騷擾之主要特徵有二

■ 第一【行為具有性本質】 ■ 意圖獲取性利益之性要求等具有性本質行為,例如加害人以手觸摸被害人之肩部 、大腿、胸部、以下體碰觸被害人肩膀、或強吻等,均屬於意圖獲取性利益之具 有性本質行為。 ■ 第二【行為不受歡迎】 ■ 具有性本質之行為,如係出於兩情相悅,自然不構成性騷擾;因此必然是被害人 不喜歡、不受歡迎者,始構成性騷擾。從而當具有性本質之行為,是針對某特定 人時,以該特定人之感受為準,被害人如果表示不歡迎該行為,而行為人仍繼續 實施該具有性本質之行為,即構成性騷擾。

(17)

具有性本質之行為

 實施戲弄、威脅、恐嚇、攻擊等具有與性別有關之敵意行為例如長庚醫 院性騷擾案,加害人或以手撫摸被害人之背部,並滑行至肩部掐揉肩頸 等部位,又稱「我是給妳面子,怕妳沒人摸」;或強拉被害人之手,並 稱:「懂不懂?妳要請我吃冰?」、「那讓妳摸回來嘛!」;或展開雙 手做欲環抱勢,並稱:「碰一下就鬼叫鬼叫!」。此類行為,包括言語 及肢體動作,均屬於與性別有關之實施戲弄敵意行為。  通譯黃腔案,加害人與被害人為法院同事,彼此地位大體對等,加害人 對被害人之侮辱性言詞:「開黃腔又怎樣,不黃妳會生子」,雖不完全 具有性意涵,但法院認為,對特定性別確會造成屈辱貶損之結果,即構 成侵權行為。法院此項見解,與美國法院認為發表特別蔑視女性之言詞 ,亦構成性騷擾或性別歧視之見解相吻合。

(18)

性騷擾之判斷

① 被害人之主觀感受 ② 騷擾之程度,是否影響被害人之工作表現 ③ 兩造是否有上下隸屬、權力不對等或同事關係 ④ 被害人即時地抗議或抱怨,或曾對他人提起,另外抱怨雖遲, 也並不表示抱怨不真實 ⑤ 騷擾行為是口頭或肢體上或二者兼具 ⑥ 加害人過去是否有性騷擾他人之紀錄 ⑦ 加害人性騷擾行為重複發生之頻率。

(19)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oQbei5JGiT 8

(20)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度簡字第 324 號判決

【肢體性騷擾】

■ 查原告於 Α 女任職於其經營之○○○○工作室期間,於 100 年 5 月間開始藉口幫 Α 女量體重而碰觸其身體,並詢問 Α 女「和男友 第 1 次在哪裡發生」、「是什麼罩杯」等言語,嗣並於同年 6 月 2 7 日於○○○○禮堂佈置會場完畢時,趁 Α 女收拾物品之際,由 Α 女背後以雙手環抱 Α 女身體,而以雙手壓制於 Α 女胸部上,另將 其身體正面緊貼 Α 女背部及臀部,雖 Α 女旋即大喊「我不要」並 試圖掙脫,惟原告仍緊環抱 Α 女達 10 幾秒後始放手等情,為原告 所不否認,並有 Α 女之訪談紀錄(見證 1 號)在卷可稽。而原告 1 00 年 6 月 27 日之行為,另涉犯刑法第 224 條之強制猥褻罪,經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6 月,如易科罰金以 1,000 元折 算 1 日,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100 年度侵訴字第 107 號刑事判決 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 15 頁至第 16 頁),堪認已有性別工作平等 法所稱性騷擾之情形。

(2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度簡字第 112 號判決

【言語性騷擾】

■ 第二次性騷擾是在賴○洋的車上,當時我的同事黃○婷也在現 場。賴○洋突然對我們聊起璩美鳳光碟案,我和黃○婷已經感 … 到非常不舒服了, 。說他以前在報社時很多同事都上璩美鳳 … … , 。第三次性騷擾, ,當時我和另外兩名同事葉○含、李 ○珊都在場,賴○洋看到李○珊手機裡男友的相片,突然分析 … 起她男友的生殖器又長又大,且相當持久。 第四次性騷擾, …他突然對我說:『從你們走路姿勢,我就可以看出你們是不 … 是黃花大閨女。』 。」故難認原告所言從無性騷擾之情事發 生為實。 ..

(22)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度簡字第 827 號判決

【不當追求與性騷擾】

■ 「 2010 年 6 月 22 日 21 : 42 『與你一起看歌劇的時候真的好開心,差點 就伸手去摟住你。好在沒伸出狼爪。因為第二天一早吃飯你就告訴我名花 有主了!』」、「 2010 年 6 月 23 日 06 : 46 『回到桃園機場,我的心都 快碎了。想到你出了機場就要投入別人的懷裡,我沒有勇氣和你一起走出 機場。自己跑到廁所去哭了一場。』」、「 2010 年 6 月 25 日 06 : 48 『對不起,似乎讓您好為難的收下我的包包?看來我真的不討人喜歡。行 …… 情真的很差!還以為你對我的印象不錯呢?太自作多情了吧? 』」、 「 2010 年 7 月 3 日 14:53 『您是我第一個失控一直想送東西看她高興 …… 的案例,過去連我前妻都沒發生過這種事, 實在是妳太美了,美到我 …… 都失了分寸,忘了自己的年紀,美到我有自私的幻想與邪念, 』」、 「 2010 年 8 月 27 日 22 : 41 『今天白天應該請您給我一巴掌,把我打醒 ,您怎麼會這麼美,我根本克制不了自己,愛死您了,為了克制都快把自 … 己逼瘋了,其實您早就看穿,有事沒事我就只想盯著您看,永遠不厭倦 …』」。行為人甚且在辦公場所刻意注視申訴人,及於開會獨處時未得許 可觸碰申訴人之手,已造成申訴人心理上極大壓力及不安、痛苦情緒,此 有行為人之歷次手機簡訊、手寫紙條及申訴人同事吳君之口述紀錄影本附

(23)

被害人如何尋求救濟 ?

① ► 性別工作平等會之申訴

②民事損害償訴訟之提出

③勞資爭議調解

(24)

性騷擾案例評析 ( 潘秀菊教授 )

■ 申訴人林小姐 102 年 2 月 18 日至 102 年 4 月 13 日任職於被申訴 人補習班擔任英語助教一職,任職期間雇主漢尼克先生多次對其有不當 性暗示言語,甚至強行擁抱、襲胸、摸臀等不當肢體觸碰行為。倘申訴 人表達抗拒之意思表示,漢尼克先生即會對工作業務多所刁難並向學童 出氣。申訴人因無法再容忍漢尼克先生不尊重女性的行為,遂於 102 年 4 月 12 日自提離職,同年 5 月 7 日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但被申訴人未出席,調解不成立。同年 8 月 20 日再向勞工局申請 就業歧視申訴。 ■ (一) 被申訴人是否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 工作場所公開揭示的義務? ■ (二) 被申訴人是否知悉申訴人有向其表達性騷擾情事? ■ (三) 雇主知悉有性騷擾情事時,是否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與補救措 施?

(25)
(26)

(一) 被申訴人是否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

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的義務?

■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 受僱者 30 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 公開揭示。本案申訴人任職於被申訴人之補習班時,被申訴人僅僱用員工 1 名, 即為申訴人,故被申訴人無須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27)

2018 年 06 月 13 日 04:10  中國時報 柯宗緯/高雄報導 高市 1 名妙齡女子隨主管到異地出差,喝酒 應酬遭性騷擾,未料事後向公司反映竟被炒 魷魚,氣得她怒向市府申訴。勞工局調查認 定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開鍘 10 萬元。 另有, 2 件徵才廣告限性別、 1 件懷孕遭 辭退,分別進行裁罰。 勞工局 12 日公布第 2 波違反性別工作平等 法事業單位名單共計 4 家。其中,鑫龍騰開 發公司去年 1 名女職員,陪同主管到澎湖出 差,晚上應酬喝酒,遭受性騷擾,被害人向 公司反映未果,甚至直接被 fire 。 就業安全科科長楊佩樺指出,經過調查, 「鑫龍騰」公司獲悉職場性騷擾後,尚未釐 清事實始末,直接開除被害人,雇主並未善 盡性騷擾防治之責,違反《性別工作平等 法》,未採取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予 以裁罰 10 萬元。

(28)

(二) 被申訴人是否知悉申訴人有向其表達性騷擾

情事?

■ 申訴人主張,任職期間遭受被申訴人多次性言語暗示,甚至強行擁抱、襲胸、摸 臀等不當肢體觸碰行為。 ■ 依申訴人提供 102 年 4 月 13 日電話錄音檔可知,申訴人認為被申訴人不僅一 次「忽略」、「沒有聽」自身所傳達拒絕遭性騷擾不利對待之意思表示,而被申 訴人以「我忽略了妳的反應」、「我真的很抱歉我忽略妳的訊號,我鄭重的為此 事道歉」回應。雖被申訴人辯稱向申訴人致歉非因曾對其有性騷擾行為,是為安 撫其情緒以便取得自身所需之公司相關業務資訊。但依被申訴人於該電話之回應 內容,應認定其於僱用申訴人期間,確實知悉申訴人表達遭其性騷擾而有不舒服 的情事。

(29)

(三) 雇主知悉有性騷擾情事時,

是否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與補救措施?

■ 依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1 年度簡字第 324 號判決意旨,所謂雇主應採取 「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固非單純以被性騷擾者(申訴人)的主觀感受 為據,惟當雇主之代表人為被申訴之行為人,於受僱者有拒絕其追求或對待時, 基於勞動關係中勞雇權利不對等情況,雇主之代表人更應以審慎態度視之,以避 免被性騷擾者繼續處於具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倘雇主之代表人 一直忽視或不去理解,未適時採取補救措施,即難謂已實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雇主應使受僱者免處於具敵意、冒犯性工作環境之防治義務。

(30)

 原告於 100 年 1 月 27 日收受被告勞工局函時即已知悉其離職員工申訴在職期間有 遭受性騷擾之情事,已負有啟動處理機制,審慎調查並為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之 公法義務,惟原告並未尋求向申訴人或其他員工瞭解詳情,抑或採取任何立即有效之 糾正及補救措施,且未成立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調查小組,其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 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  查原告自 100 年 2 月間知悉 A 君之申訴案件後,其間,除研議資遣 A 君方案外, 並未就 A 君之申訴案件採取相應之適當措施,迄 100 年 4 月 28 日始召開性騷擾申 訴處理委員會會議,核諸前開說明,殊難謂其已盡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 定「為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之義務。

(三) 雇主知悉有性騷擾情事時,

是否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與補救措施?

(31)

 惟原告僅指派梁洪森等 3 人前往現場了解狀況,口頭詢問申訴人及其所指性騷擾行為人 ,未依其於工作規則中明定之性騷擾申訴處理程序,將申訴人之言詞申訴作成紀錄,復 未召開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就該申訴案進行調查後,作成附理由之書面決議並通知 申訴人;梁洪森等 3 人於事發當日,雖請申訴人先回家休息,且告知申訴人可報警,惟 申請人之工作地點既未變更,相對人在警方尚未介入調查前,仍有前往申請人工作地點 與申請人再行接觸之可能,是梁洪森等 3 人前述處理方式,難認可有效避免申訴人繼續 處於具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  另參加人事後告誡員工不得有故意身體碰觸之行為;並將早餐店內狹小的空間進行工作 區域劃分與位置區隔,以避免類似情形發生,原告主張參加人就其申訴事宜未積極處理 云云,委無足採。又參加人於系爭事件發生後,已在打卡鐘上方張貼被告、後港派出所 及自身之聯絡電話,另在工作場所加裝監視系統,以防止職場性騷擾事件之發生等情, 此有參加人提出之照片影本附卷可稽(見原處分卷第 25 至 29 頁),益徵參加人於接獲原 告之申訴後已採取積極作為。

(三) 雇主知悉有性騷擾情事時,

是否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與補救措施?

(32)

性騷擾與民事損害償訴訟

◎ 莊喬汝律師 ■ 甲男與乙女皆為 A 公司之員工。甲男趁乙女於公司 3 樓穿著防塵衣時,徒手正面 撫摸乙女胸部。甲男經新北地院刑事庭以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為由,判處拘 役 30 日確定。乙女乃另向民事法院起訴請求甲男與 A 公司對其所受之損害負連 帶賠償之責。 ■ 結論:對於甲男觸摸乙女胸部之行為,法院均認為構成民法第 184 條及性騷擾防 治法第 9 條之侵權行為。對於 A 公司責任之部分,新北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結論 上均認為 A 公司需與甲男就乙女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負連帶賠償之責。

(33)

性騷擾與民事損害償訴訟

參諸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2 條第 1 款、第 13 條第 1 項、第 27 條規定,足見性騷 擾若來自於具有管理權之上司、同仁或第三人(顧客等)時,對勞工而言,此等人員 係構成勞工工作環境之一環,勞工在此環境中提供勞務時,雇主應採取必要之預防措 施,使得勞工得以免受生命、身體、健康危害之性騷擾。雇主若未為必要之預防措施 … ,致使勞工遭受生命、身體、健康之損害時,雇主即構成債務不履行責任。 .. 被 告甲係在工作場所,乘原告不及抗拒,對之以觸摸其胸部之方法,進行性騷擾之行為 ,被告 A 公司復未舉證證明其已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是以,其對於被告甲之性騷 … 擾行為,致原告所受損害,應受連帶賠償責任。 .. 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 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10 萬元… . 於法有據」

(34)

性騷擾與民事損害償訴訟

A 公司不服前開判決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度上易字第 350 號判決認為:「被 上訴人於穿著防塵衣準備工作之際,遭同為上訴人員工之利用正面撫摸胸部,應認係於 執行職務時受有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其人格尊嚴因而受侵犯,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 上訴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上訴人辯稱其已盡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防治措施 云 云,並提出工作規則、人力仲介公司服務記錄表、警告單、台北縣政府函暨訪談記錄、 監視照片為證,惟上訴人為僱用 70 人以上之公司,並未證明其已將性騷擾防治措施、 申訴及懲戒辦法於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難認已完全遵行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之各種防治 性騷擾規定,所辯並不足採信」。

(35)

第二堂課

工作安全 &

(36)
(37)
(38)
(39)

氣象局傳職場霸凌

女職員控遭逼下跪道歉

2017/06/28 TVBS 新聞電子報 ■ 中央氣象局傳出職場霸凌,一名女技士出面控訴,今年 6 月地震時,她發現電腦直接發布地震報告,卻沒出現 預警視窗,疑似系統有問題,她立刻反應,但長官卻不 處理,女技士氣得把事情 PO 在臉書上,隔天她就被長官 檢討,她甚至在辦公室下跪道歉。 ■ 投訴者蔡小姐:「要不然我跟你們跪可以了吧,他們也 沒有人說不好,所以我只好咚一聲我就跪下了,然後也 沒有人來扶我。」 ■ 蔡小姐說端午連假她值班,短短 2.5 個小時竟接到 118 通辱罵電話,氣象局卻不報警; 6 月初電腦直接發布地 震報告,沒有出現預警視窗,疑似系統有問題,長官卻 不處理,事情被壓下來,他氣得 PO 在網路上,指出「中 央氣象局放縱高階長官以言語騷擾,無奈我於辦公室下 跪道歉」;但面對指控,氣象局說不便回應。氣象局澄 清,地震預報系統有三階段警示,沒有跳出預警視窗並 無問題,而針對蔡小姐接到辱罵電話也陪同去報警。氣 https://news.tvbs.com.tw/local/741290

(40)

三菱電機疑職場霸凌

新鮮人自殺雙親求償 3 千萬

2017-09-30 自由時報電子報 ■ 日本三菱電機發生疑似職場霸凌事件, 1 名 25 歲男性去年自日本東北地區的研究 所畢業,隨即進入三菱電機上班,沒想到在向前輩請教工作相關問題時,卻遭指 責與排擠,該男最後選擇自殺,遺書內容痛陳「三菱擊潰了我」。目前男子雙親 已向日本三菱電機提告,求償 1 億 1768 日元(約新台幣 3172 萬元)。 ■ 據《朝日新聞》報導,男子於去年 4 月,進入兵庫縣尼崎市的通訊機械製造所工 作,隸屬於製造技術課,負責研發通訊機械。到了 11 月 6 日,他寫下遺書灰心地 說,「我是自殺的,三菱擊潰了我」,並於 17 日在員工宿舍內上吊身亡。原來男 子在公司內研修時遇到問題,想向前輩們詢問卻遭到嫌棄,之後受到同事指責時 ,上司又恥笑他。事實上,三菱電機在去年 11 月,就有另 1 名職員因長時間工作 引發精神疾病,並已認定為職災。 ■ 輕生男子的雙親,為此決定提告公司並求償,日本三菱電機對此表示,目前正在 確認訴狀,會用真摯的態度來面對。

(41)

基隆看守所發生職場霸凌

管理員向科員下跪認錯

2017-09-29 自由時報電子報 ■ 司法機關發生「職場霸凌!」基隆看守所梁姓戒護科管理員 8 月間替同僚送假單,少蓋了 2 個章,害李姓科 員挨林姓科長刮一頓,李不滿無端被罵,找梁出氣,當著 3 名同仁的面,比手勢示意「下跪」道歉,梁因此 當眾下跪。梁忍了 1 個月,能難掩氣憤,向媒體爆料,向外揭發這起職場霸凌事件。 ■ 基隆看守所長高千雲表示,李姓科員有向梁比手勢示意「下跪」,梁確實也有下跪,但下跪後馬上起身,並 未久跪。高說,李姓科員在看守所服務 2 年多,平日表現良好,堅稱純粹是在開梁的玩笑;他已經告誡過李 不得再犯,並處分李申誡 1 次。高指出,梁姓管理員才調來看守所服務 1 年多,表現也很平穩;他認為應是 雙方溝通不良所致。 ■ 梁姓管理員 8 月 4 日替同僚請假送假單,未找主任管理員與李姓科員蓋章,直接呈給林姓科長,害李被林叫 去罵「連部屬請假都不知道」,李不甘背了黑鍋,把梁叫到 1 樓中央台辦公室訓斥,當著 3 名同仁的面,示 意要他下跪。梁指控,他下跪起身後,李姓科員還笑說:「叫你跪你還真的跪!」讓他出盡洋相,他因越想 越不甘才向媒體爆料。

(42)

職場霸凌的形式

楊明磊指出職場霸凌的形式則包含 : ■ 1. 持續的吹毛求疵,在小事上挑剔,把微小的錯誤放大、扭曲。 ■ 2. 總是批評並拒絕看見被霸凌者的貢獻或努力,也持續地否定被霸凌者的存 在與價值。 ■ 3. 總是試圖貶抑被霸凌者個人、職位、地位、價值與潛力。 ■ 4. 在職場中被特別挑出來負面地另眼看待,孤立被霸凌者,對其特別苛刻, 用各種小動作欺負被霸凌者。 ■ 資料來源:勞動部工作生活平衡網站 https://wlb.mol.gov.tw/page/Conte nt.aspx?id=116

(43)

職場霸凌的形式

■ 5. 以各種方式鼓動同事孤立被霸凌者、不讓被霸凌者參與重要事務或社交活動 ,把被霸凌者邊緣化,忽視、打壓排擠及冷凍被霸凌者。 ■ 6. 在他人面前輕視或貶抑被霸凌者。 ■ 7. 在私下或他人面前對被霸凌者咆哮、羞辱或威脅。 ■ 8. 給被霸凌者過重的工作,或要其大材小用去做無聊的瑣事,甚至完全不給被 霸凌者任何事做。 ■ 9. 剽竊被霸凌者的工作成果或聲望。 ■ 10. 讓被霸凌者的責任增加卻降低其權力或地位。 ■ 資料來源:勞動部工作生活平衡網站 https://wlb.mol.gov.tw/page/Content. aspx?id=116

(44)

職場霸凌的形式

■ 11. 不准被霸凌者請假。 ■ 12. 不准被霸凌者接受必要的訓練,導致其工作績效不佳。 ■ 13. 給予被霸凌者不實際的工作目標,或當其正努力朝向目標時,卻給被霸凌者其他任務 以阻礙其前進。 ■ 14. 突然縮短交件期限,或故意不通知被霸凌者工作時限,害其誤了時限而遭到處分。 ■ 15. 將被霸凌者所說或做的都加以扭曲與誤解。 ■ 16. 用不是理由的理由且未加調查下,對被霸凌者犯下的輕微錯誤給予沈重處罰。 ■ 17. 在未犯錯的情形下要求被霸凌者離職或退休。 資料來源:勞動部工作生活平衡網站 https://wlb.mol.gov.tw/page/Content.aspx?id=116

(45)

什麼是職場霸凌?

職場霸凌是指在工作場所中發生的,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的處罰所造成的持續性 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被羞辱、 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的身心壓力。在國內法律上稱為「不法 侵害」,包括肢體暴力(如:毆打、抓傷、拳打、腳踢等)、心理暴力(如:威脅 、欺凌、騷擾、辱罵等)、言語暴力(如:霸凌、恐嚇、干擾、歧視等)與性騷擾 (如:不當的性暗示與行為等)四大類。在臺灣社會,也有人將職場霸凌稱為「冷 暴力」。 ■ 資料來源:台北市勞動局網站 https://web.bola.taipei/EDM2/Epaper/Epaper _in.aspx?id=2146&chk=a77d780c-a722-4cd2-b36b-d07f0e603af2&param=pn%3D 1

(46)

02.

如何處理職場霸凌?

性別工作平等法

勞動基準法

(47)

例:性別歧視之職場霸凌

性騷擾之定義:性平法 §12Ⅰ

■ 性平法 §12Ⅰ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 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 ■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 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性平法 §12Ⅱ :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 、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48)

男性職場 ? 如何產生 ?

【案例思考】「女性有生理期」,此一理由 是否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7 條:雇主 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 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 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 性別者,不在此限」?

(49)
(50)
(51)

職場不法侵害之預防與處理

法規名稱及條號 法規內容 刑法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 :當眾掌摑臉 部、以書本、紙、筆丟人、用墨汁或飲料潑人等。 刑法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法規名稱及條號 法規內容 民法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 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

(52)

職場不法侵害之預防與處理

法規名稱及條號 法規內容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 則》中,第 12 章之 1 「勞工身心健康保護措 施」第 324-3 條: 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下列暴力預防措 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一、辨識及評估危害。 二、適當配置作業場所。 三、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 四、建構行為規範。 五、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 六、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 七、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暴力預防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 100 人以上者,雇主應依勞工執行職務之風險特性, 違反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 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臺 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 鍰 勞動部職安署《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 名詞定義:本指引所稱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以下簡稱 職場不法侵害)之範圍,指勞工因執行職務,於勞動場所遭受雇主、主管、同事 、服務對象或其他第三方之不法侵害行為,造成身體或精神之傷害。

(53)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

file:///C:/Users/USER/Downloads/%E5%9F%B7%E8%A1%8C%E8%81%B7%E5

%8B%99%E9%81%AD%E5%8F%97%E4%B8%8D%E6%B3%95%E4%BE%B5%E5%AE%B3%E 9%A0%90%E9%98%B2%E6%8C%87%E5%BC%95.PDF

(54)
(55)

通報處理

■ 組織或雇主接獲申訴或通報後,應立即指派適當人員調查或處理, 並對事件作出回應。調 查期間應注意資料保密,確保各方都得到公 平的對待,隱私會受到尊重和保護,並詳細記 錄調查內容,同時可 尋求外部及其他專業的協助和意見。 ■ 調查人員應鼓勵受害者仔細描 述事件發生的細節,並對申訴的相關內容作詳細記錄、簽署 及備份。 ■ 若為組織內部不法侵害事件,於調查時應有勞工代表參與,依事件性質與嚴重性,必要時 ,請求警衛或保全人員、警方介 入。

(56)

事後處置

( 1 )對於受害人應提供立即性、持久性及支持性的安置;受害者或目睹 暴力事件之勞工, 可能會出現長期或短期心理創傷、害怕回到工作 中、感到無力等情緒問題,雇主可安排諮 商、同儕輔導、復健或休 假,以及彈性調整職務內容與工作時間,給予支持和鼓勵。 ( 2 )受害勞工可經由醫護或其他適當人員作後續追蹤,作適性評估。必 要時,訂定包括創 傷後壓力症候群等重大心理或醫療問題之因應計 畫。若事業單位無醫護人員之設置,可尋 求職安署委託設置之各區 職業傷病防治中心及其網絡或勞工健康服務中心資源提供協助。 ( 3 )重大不法侵害個案,事業單位宜對內確切承諾,事後協助勞工提起 損害賠償等訴訟之 法律作為。 ( 4 )若加害者為內部同仁,應依內部懲處程序處理,並讓受害者了解處 理情形。若加害者 與受害者關係已惡化至無法於同一部門共事,宜 適性調整職務或工作部門。此外,事件之 處理須保護勞工免於其他 不法侵害之傷害。 ( 5 )保存及記錄相關事件處理報告,並檢討事件發生原因,預防類似事 件再發生。

(57)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

(58)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

(59)
(60)
(61)

感謝聆聽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③法令宣導:須至少包含「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54 條、第 55 條、第 57 條及第 73 條 等 5 項規定;動物保護法第 6 條、第 12 條、. 第

7.本案如屬參採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或同法第 105 條辦理之情形者,且本單位就本案,係屬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

第 11 條

第 11 條

第 11 條

第 11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 11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1條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特 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 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