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民初司法檔案整編(1912-1928)─「大理院民事判例全文點
校、加註與彙編」(II)
計畫類別: 個別型計畫 計畫編號: NSC91-2414-H-004-003- 執行期間: 91 年 08 月 01 日至 92 年 07 月 31 日 執行單位: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計畫主持人: 黃源盛 計畫參與人員: 黃琴唐、劉嵐崧 報告類型: 完整報告 處理方式: 本計畫涉及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2 年後可公開查詢中 華 民 國 92 年 10 月 30 日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
※ ※
※ ※
※ ※
※ ※
※ ※
※※※※※※※※※※※※※※※※※※※※※※※※※※
計畫類別 ˇ個別型計畫 整合型計畫
計畫編號:NSC91-2414-H-004-003-
執行期間: 91 年 08 月 01 日至 92 年 07 月 31 日
計畫主持人:黃源盛
共同主持人:———
計畫參與人員:黃琴唐 劉嵐崧
執行單位: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民初司法檔案整編(1912-1928 年)---
<大理院民事判例全文點校、加註與彙編>Ⅱ
1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壹、基本資料 計畫類別 一般型計畫 研究型別 個別型計畫 計畫歸屬 人文處 本計畫名稱(中文) 民初司法檔案整編(1912-1928 年)---<大理院民事判例全文點 校、加註與彙編>Ⅱ(三年計畫中之第二年)本計畫名稱(英文) The Editing of Chinese Legal Archives During the Period of 1912-1928 本計畫編號 NSC-91-2414-H-004-003 本計畫主持人姓名 黃源盛 職稱 教授 身份證編號 P102462690 執行機關 國立政治大學 執行系所 法律學系 執行期限 自民國 91 年 08 月 01 日起至民國 92 年 07 月 31 日 研究學門 HD 法律學 研究性質 基礎研究 計畫聯絡人 姓名:黃源盛 電話 (02)29393091-51612 通訊地址 台北市木柵郵政一支 601 號信箱 傳真號碼 (02)22345502 E-MAIL [email protected] 貳、計畫中文摘要 關鍵詞:1.法制史 2.大理院 3.司法 檔案 4.判例 5.大理院民事判例全文 民國初期(1912-1928)的法制歷史, 囿限於種種因緣,無論台灣、中國大陸或 海外,幾為法制史研究上的空白。尤其, 有關司法檔案的整編與研究,更付闕如。 惟此時期的司法文獻與民國以來的法制關 係密切,要探討過往的法制事件,依靠的 是史料,而史料之中又以檔案為原始資 料,最為可信,最彌足珍貴。 有關民初的司法檔案,實即指北洋政 府中的司法部、大理院、京師高等審判廳、 總檢察廳及平政院等文獻史料,本計畫所 側重者是大理院的民事判決。從法制歷史 面看,大理院是北洋政府時期的最高審判 機關,成立於 1912 年,迄於 1928 年。該 時期的判決與解釋例,在當時與後世皆具 權威性及影響力,在中國近代法制變革中 兼含歷史與時代意義的雙重價值。 民初時期的司法檔案史料,目前均藏 置於南京「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管制甚 嚴。如何設法透過各種可能途徑,蒐集其 中重要原檔案影印資料,是困難之事。尤 其,對於龐雜的史料,如何彙編整序以及 精選疏釋,深入探討,更是一大難題。因 此,本計畫在研究階段及順序方面,特重 以下三個階段:(一)司法檔案資料之蒐集 與選擇,(二)司法史料之精選與個案整理 分析,(三)法史學上歷史及時代意義之疏 釋與評價。 本研究計畫全程分為五年期,已分別 於民國八十七年、八十八年及八十九年完
2 成前三期工程,本年度係屬第四年計畫, 重點側重在<大理院民事判例全文>的點 校、加註與彙編。
參、計畫英文摘要
The Editing of Chinese Legal Archives During the Period of 1912-1928
The purpose of this program is to study the legal history at the earliest day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1912-1928), especially, j u d g m e n t s o f D a l L i Yu a n p e r i o d . By way of investigation, these files are stored up at The Second History File Hall of Nanking that difficult to collect them. Another the total file are 15674 volumes which original documents by saved, not easy t o a r r a n g e , c o m m e n t a n d a n a l y z e .
In respect of program procedure that focus on three stage as follows:
(1) collect and choose
(2) pick the best and analyze the data (3) interpret and evaluate for legal
history.
Keywords: 1. Legal History 2 .Dal
Li Yuan 3. Chinese Supreme Court
Decisions 4. Cases and Materials
肆、計畫緣由與目的 顧自民國 成立以 還, 在大理院 時期 (1912-1928),各該年份的判決要旨雖有 刊行,但嫌過分簡略,且多語焉不詳,尤 未經整理疏釋,致無從為學術上之探索。 所幸,目前南京「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 庋藏有北洋政府時期的司法檔案文件,凡 56000 餘卷,其內容都為審理各類案件的判 決全文及原卷,且保存完整,深具學術及 實務研究價值。 本計畫主持人曾於 1995 年 7 月、1996 年 9 月及 1997 年 4 月間,三度「自費」參 訪該檔案館,並洽商<民初司法檔案合作 開發事宜>,奠下良好基礎。另於 1997 年 9 月及 11 月,兩度「公費」赴該館執行八 十 七 年 度 國 科 會 個 別 型 執 行 計 畫 (NSC-87-2414-H-004-023),於民國 86 年 年底將所需檔案文獻悉數影印,並運回台 北,已於八十七年度內初步完成<大理民 事判例全文彙編>(27 冊)、<大理院刑事 判例全文彙編>(17 冊),以及<大理民事 判決匯覽>(30 冊)、<大理院刑事判決匯 覽>(25 冊)等,此為第一階段之司法檔案 史料整編工作。 為期更落實民初司法檔案的全面性整 編及研究,八十八年度起,再執行國科會 NSC-88-2414-H-004-005 之個別型研究計 畫,完成上述《大理院刑事判例全文彙編》 及《平政院裁決錄存》上下兩冊之分類標 點及加註摘要與製作索引,並輸入電腦, 改成印刷字體等第二階段之整編工作。 另 於 九 十 年 , 三 度 執 行 國 科 會 NSC-90-2414-H-004-034 之個別型研究計 畫,完成上述《大理院民事判例全文彙編》 第 1 冊至第 10 冊之分類標點及加註摘要, 並輸入電腦。 伍、結果與討論 本年度(91 年 8 月-92 年 7 月)進行下列 三項工作: 其一、重新打字、排版:因為所蒐集的「大 理院民事判例全文」,係屬南京「中 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的原檔文獻中 之原卷影印本,全部用「毛筆」寫 成。因此,在進行整理工作時,首
3 先將所有的判決重新打字,並盡量 忠於原本的形式,將版面加以重新 編排,使之具有劃一之格式,以方 便日後的查閱與整理。本年度係針 對原卷本中的第 11 冊至第 20 冊進 行上述工作。 其二、標點、校勘及目錄索引製作:大理 院的判決書原本並未加以標點,其 為民初文體,本身雖不難懂,但由 於原稿字體時而模湖不清,時而闕 漏,極易造成誤讀。所以,在將判 決書重新打字的同時,我們審慎地 附加新式標點,並進行三梯次的校 對工作。也為利於運用,另製作總 目錄索引置於書末,先依年份,次 依「上」、「私訴上」、「抗」、「聲」 等字及裁判字號順序編排,並載明 <相關章節>及其在本彙編中之冊 數、頁數。 其三、輸入電磁紀錄:在判決書重新打字、 排 版 並 加 以 標 點 後 , 悉 數 輸 入 電 腦,做成電磁紀錄,使得資料的儲 存較為容易,且在閱讀、整理上將 更為簡捷,並方便日後作進一步的 實質研究。 如今,成果已現,「大理院民事判例全文」 部份已完成約三分之二,共五千三百餘 頁,分成八冊,名為《大理院民事判例全 文彙編》(點校本)。所餘未完竣部份將繼 續於九十二年度申請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 計畫賡續完成,以竟全功。 陸、計畫成果自評 一、大理院時期各該年份的「判例要旨」, 早年經郭衛先生的整編,在台灣雖曾 重刊印行,但嫌過分簡略,且多語焉 不詳,無從為學術上的探索;而其判 例全文內容,除南京「中國第二歷史 檔案館」散卷外,在台灣及大陸各地 根本毫無所見,本計畫案的彙編成 果,均為各該原始卷宗的判決全文, 足以探求當時期民事審判等理論與實 踐的真相,最具學術研究價值。若能 出版問世,將可提供海內外有關民初 時期立法及司法實務運作最完整的參 考文獻。 二、在民國初期,傳統中國與近代西 方法律交會之際,民商法典尚未 制定公佈。大理院如何選擇並使 用判(決)例方式,擔負起立法 兼司法審判的雙重任務,以維護 近代中國法制變革的過渡,凡此 均待有系統的實證研究,始克作 得失功過之評價。事實上,本計 畫四年來積累的成果,除上述文 獻的整編外,主持人另已撰寫< 民初大理院司法檔案的典藏整理 及研究>、<民初大理院>、< 民國初期近代刑事訴訟制度的生 成與開展>以及<民初大理院關 於 習 慣 判 例 之 研 究 > 等 學 術 專 論,已分別發表於《政大法學評 論》第 58、59、60 期及 63 期(民 國 87 年 6 月、12 月,88 年 6 月 及 89 年 6 月)。此外,<民初平 政院裁決書整編與初探>一篇發 表於國科會的《研究彙刊》第 10 卷第 4 期(民國 89 年 10 月),尚 有<民初大理院有關誠信原則的 法理及其運用>及〈民初大理院 對近代歐陸刑法的適用〉等諸專 論,近期內亦將陸續發表於各學 術期刊。此外,本研究專題已完 成的初步成果,完全開放給外人 使用,近三年來,利用本彙編史
4 料完成的碩士論文共有五篇,其 領域兼跨法學界及史學界,帶動 大理院及平政院司法檔案的研究 風潮。 三、從前瞻面言,已可預見將能順利 完成原先構想之五年全程計畫, 此舉可作為下一階段國民政府時 期「最高法院」(1928-1948)司 法檔案賡續整編與研究的帶頭作 用,相信對台灣的法制檔案文獻 保存及當前司法實務運作尤具時 代意義。而司法審判檔案的整編 向為國人所輕忽,透過本研究計 畫的執行,對於如何搜集、整理 與編纂政府司法檔案,將可得十 分寶貴的經驗。尤得以窺見民初 裁判史料的全貌,強調有經驗的 事實立說,反對主觀臆測,從而 建立正確的法制文獻整理的思想 與方法。申言之,可以提供我國 司法檔案保存與整理的現況檢討 指針,評估其優缺點,進而展望 未來司法檔案保存與整理應努力 的方向。 四、本研 究計畫 除了 可加深對 大理 院、平政院等機關與民國初期法 制運作之理論與實況的認知外, 對於參與工作人員亦可獲致如何 蒐集、整理、編纂政府司法檔案 的訓練,俾供後來者得以窺見裁 判史料的全貌,尤得以認知與訓 練如何整理現存司法舊檔及撰寫 學術論文。事實上,本研究案初 步成果,曾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 間在國立政治大學與中國法制史 協會所舉辦的「兩岸現存司法檔 案的典藏整理及研究」學術研討 會上獲得與會人士一致的肯定。 另外,民國八十八年六月間,本 計畫主持人亦獲邀,在日本明治 大學國際學術交流中心的 Staff Seminar 對本計畫主題作公開學 術演講,得到與會外藉人士高度 重視,並贊許為深富意義且具開 創性的研究成果。此外,本計畫 主持人,亦將近四年來對該主題 已完成,或發表或尚未發表之學 術專論,匯集成冊,名為《民初 法律變遷與裁判》,凡四十餘萬 言,於民國 89 年 4 月公開印行, 列入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叢書(47) 之中。此外,近五年來,從日本、 美國、德國及中國大陸、香港各 地,法史學者亦陸續來訪政治大 學基礎法學中心,要求參閱本彙 編史料,足見已引發專業人士的 高度重視。 五、缺失檢討:本研究計畫工程龐雜, 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由於規劃 進度過於單純化與理想化,進程 相當緊湊,多年來,為求完善, 雖與助理人員昕夕戳力以赴,工 作進度仍感吃重,少部分錯別字 的校正工作尚得持續進行。 柒、重要參考文獻 1. 郭衛編輯,《大理院判決例全書》。民國 二十一年,上海會文堂印行。 2. 郭衛編輯,《大理院解釋例全文》。民國 二十一年,上海會文堂印行。 3. 司法部編纂,《司法例規》,正編、續編、 補編。民國三年、四年、七年印行。 4. 民國修訂法律館編纂,《法律草案彙編》 (一)(二)。民國十五年初版。 5. 《中華民國政府公報》,台北,成文出版
5 社影印出版,共 294 冊。 6. 《臨時政府公報》及《臨時公報》,收入 《中華民國史料叢編》之中。 7. 《東方雜誌》,民國前八年創刊,上海, 商務印行。民國五十六年七月,台北復 刊。半月刊。 8. 《政治官報附內閣官報》。台北,文海出 版社影印出版,共 54 冊。 9. 司法行政部編纂,《中華民國民法制定史 料彙編》(上、下)。民國六十五年六月, 台北,司法行政部印行。 10. 《北洋政府大理院檔案》(1912-1928)。 南京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該館藏有大 理院檔案共 15674 卷。其內容都為審理 各類案件的文件。 11. 《北洋政府公報》,共 197 冊。 12. 《司法公報》,北洋政府司法部公報處 編,共 166 冊。 13. 王樹榮等編,《直隸高等審判廳判牘集 要》。民國三年鉛印本。 14. 《各省(級)審判廳判牘》,二函,十 二冊,珍貴史料。日本,東京大學東洋 文化研究所圖書館收藏。 15. 黃源盛纂輯,《大理院民事判例全文彙 編》,共 27 冊,未刊稿。台北,國立政 治大學基礎法學研究中心典藏。 16. 黃源盛纂輯,《大理院刑事判例全文彙 編》(點校本),共 6 冊,未刊稿。台北, 國立政治大學基礎法學研究中心典藏。 17. 黃源盛纂輯,《平政院裁決錄存》(點校 本),共 2 冊,未刊稿。台北,國立政 治大學基礎法學研究中心典藏。 18. 蔡鴻源主編,《民國法規集成》,合肥, 黃山書社出版,共 100 冊,1999 年 2 月。
附件 《大理院民事判例全文彙編》編輯內容與目錄
國
科
會
民
初
司
法
檔
案
整
編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大
理
院
民
事
判
例
全
文
彙
編
︵
點
校
本
︶
黃
源
盛
纂
輯
附件 《大理院民事判例全文彙編》編輯內容與目錄
編
輯
人
員
總
編
輯
黃 源 盛 國 科 會 ﹁ 民 初 司 法 檔 案 整 編 ﹂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主 持 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教 授編
輯
點
校
黃 琴 唐 國 科 會 ﹁ 民 初 司 法 檔 案 整 編 ﹂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兼 任 助 理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法 律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生 劉 嵐 崧 國 科 會 ﹁ 民 初 司 法 檔 案 整 編 ﹂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兼 任 助 理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歷 史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生 盧 靜 儀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歷 史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聯 合 法 律 事 務 所 律 師附件 《大理院民事判例全文彙編》編輯內容與目錄
凡
例
一
、
本
彙
編
蒐
集
大
理
院
自
民
國
元
年
改
組
時
起
,
以
迄
民
國
十
六
年
十
月
閉
院
時
止
之
民
事
判
例
,
凡
一
七
五
七
案
,
其
中
有
完
整
判
例
全
文
者
共
一
二
六
七
案
,
僅
有
判
例
要
旨
而
缺
全
文
者
有
四
九
0
案
。
二
、
本
彙
編
每
一
判
例
均
經
摘
錄
﹁
判
例
要
旨
﹂,
列
有
﹁
相
關
章
節
﹂;
﹁
判
例
全
文
﹂
另
附
加
新
式
標
點
,
以
利
閱
讀
。
惟
少
數
案
例
,﹁
判
例
要
旨
﹂
與
﹁
判
決
全
文
﹂
內
容
不
符
,
恐
係
原
﹁
判
例
要
旨
﹂
之
案
號
有
誤
,
為
利
將
來
進
一
步
查
考
,
仍
將
該
﹁
判
例
全
文
﹂
照
列
。
三
、
本
彙
編
所
搜
錄
之
民
事
判
例
先
依
當
時
之
﹁
法
條
章
節
﹂
︵
大
清
民
律
草
案
︶
先
後
排
序
,
同
一
﹁
法
條
章
節
﹂
中
之
判
例
再
依
判
決
書
之
年
份
劃
分
,
同
年
份
者
依
﹁
上
﹂、
﹁
私
訴
上
﹂
、﹁
抗
﹂、
﹁
聲
﹂
等
字
及
裁
判
號
碼
順
序
排
列
。
四
、
本
彙
編
共
分
十
冊
,
於
第
十
冊
之
末
置
有
﹁
大
理
院
民
事
判
例
總
索
引
﹂,
先
依
年
份
,
次
依
﹁
上
﹂、
﹁
私
訴
上
﹂、
﹁
抗
﹂、
﹁
聲
﹂
等
字
及
裁
判
字
號
順
序
編
排
,
並
載
明
﹁
相
關
章
節
﹂
及
其
在
本
彙
編
中
之
冊
數
、
頁
數
。
附件 《大理院民事判例全文彙編》編輯內容與目錄
五
、
本
彙
編
所
蒐
錄
、
點
校
之
民
事
﹁
判
例
全
文
﹂,
大
部
分
源
自
南
京
﹁
中
國
第
二
歷
史
檔
案
館
﹂
原
檔
文
獻
中
之
原
卷
影
印
本
,
少
數
來
自
當
年
度
之
﹁
司
法
公
報
﹂
或
各
類
﹁
法
學
刊
物
﹂;
由
於
庋
藏
缺
漏
,
致
部
分
﹁
判
例
全
文
﹂
難
於
搜
尋
,
惟
仍
附
上
﹁
判
例
要
旨
﹂,
以
求
完
整
。
至
於
﹁
判
例
全
文
﹂
之
點
校
,
係
由
國
科
會
九
十
年
度
以
迄
九
十
二
年
度
﹁
民
初
司
法
檔
案
整
編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
小
組
成
員
所
擔
任
。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十
月
黃
源
盛
謹
識
附件 《大理院民事判例全文彙編》編輯內容與目錄 目 錄 一
大
理
院
民
事
判
例
全
文
彙
編
總
目
錄
第
一
編
總
則
第
一
章
法
例
一
︱
0
0
一
第
二
章
人
一
︱
0
九
一
第
一
節
權
利
能
力
一
︱
0
九
一
第
二
節
行
為
能
力
一
︱
一
0
五
第
三
節
責
任
能
力
一
︱
一
三
三
第
四
節
住
所
一
︱
一
三
六
第
五
節
人
格
保
護
一
︱
一
四
二
附件 《大理院民事判例全文彙編》編輯內容與目錄 目 錄 二
第
六
節
死
亡
宣
告
第
三
章
法
人
一
︱
一
五
三
第
一
節
通
則
一
︱
一
五
三
第
二
節
社
團
法
人
一
︱
一
五
五
第
三
節
財
團
法
人
一
︱
二
一
四
第
四
章
物
一
︱
三
七
0
第
五
章
法
律
行
為
一
︱
三
八
一
第
一
節
意
思
表
示
一
︱
三
八
一
第
二
節
契
約
一
︱
五
七
四
附件 《大理院民事判例全文彙編》編輯內容與目錄 目 錄 三
第
三
節
代
理
二
︱
0
0
一
第
四
節
條
件
及
期
限
二
︱
0
九
八
第
五
節
無
效
撤
銷
及
同
意
二
︱
一
一
一
第
六
章
期
間
及
期
日
二
︱
二
一
八
第
七
章
時
效
二
︱
二
一
九
第
一
節
通
則
二
︱
二
一
九
第
二
節
取
得
時
效
二
︱
二
三
六
第
三
節
消
滅
時
效
二
︱
二
三
七
第
八
章
權
利
行
使
及
擔
保
二
︱
二
三
八
附件 《大理院民事判例全文彙編》編輯內容與目錄 目 錄 四
第
二
編
債
權
第
一
章
通
則
二
︱
三
0
七
第
一
節
債
權
之
標
的
二
︱
三
0
七
第
二
節
債
權
之
效
力
二
︱
四
六
七
第
三
節
債
權
之
讓
與
三
︱
一
九
八
第
四
節
債
權
之
承
任
三
︱
二
五
一
第
五
節
債
權
之
消
滅
三
︱
二
九
四
第
一
款
清
償
三
︱
二
九
四
第
二
款
提
存
三
︱
三
七
三
附件 《大理院民事判例全文彙編》編輯內容與目錄 目 錄 五
第
三
款
抵
銷
三
︱
三
八
五
第
四
款
更
改
三
︱
四
一
八
第
五
款
免
除
三
︱
四
四
三
第
六
款
混
同
第
六
節
多
數
債
權
人
及
債
務
人
三
︱
四
九
五
第
二
章
契
約
三
︱
五
三
三
第
一
節
通
則
三
︱
五
三
三
第
一
款
契
約
之
成
立
及
其
內
容
三
︱
五
三
三
第
二
款
契
約
之
效
力
三
︱
六
0
二
附件 《大理院民事判例全文彙編》編輯內容與目錄 目 錄 六
第
三
款
契
約
之
解
除
四
︱
0
0
一
第
二
節
買
賣
四
︱
0
三
五
第
一
款
通
則
四
︱
0
三
五
第
二
款
買
賣
之
效
力
四
︱
0
九
一
第
三
款
買
回
四
︱
二
二
三
第
四
款
特
種
之
買
賣
第
三
節
互
易
第
四
節
贈
與
四
︱
二
三
二
第
五
節
使
用
租
賃
四
︱
二
五
六
附件 《大理院民事判例全文彙編》編輯內容與目錄 目 錄 七
第
六
節
用
益
租
賃
四
︱
三
四
六
第
七
節
使
用
借
貸
第
八
節
消
費
借
貸
四
︱
三
八
二
第
九
節
雇
傭
四
︱
三
九
八
第
十
節
承
攬
四
︱
四
一
五
第
十
一
節
居
間
四
︱
四
六
六
第
十
二
節
委
任
四
︱
四
八
六
第
十
三
節
寄
託
四
︱
五
五
五
第
十
四
節
合
夥
四
︱
五
七
八
附件 《大理院民事判例全文彙編》編輯內容與目錄 目 錄 八
※
以
上
為
第
一
階
段
︵
九
十
年
度
︶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之
進
度
第
十
五
節
隱
名
合
夥
五
︱
四
五
六
第
十
六
節
終
身
定
期
金
契
約
第
十
七
節
博
戲
及
賭
事
五
︱
五
0
二
第
十
八
節
和
解
五
︱
五
五
五
第
十
九
節
債
務
約
束
及
債
務
承
諾
五
︱
五
八
三
第
二
十
節
保
證
五
︱
五
九
五
第
三
章
廣
告
第
四
章
發
行
指
示
證
券
六
︱
一
一
八
附件 《大理院民事判例全文彙編》編輯內容與目錄 目 錄 九
第
五
章
發
行
無
記
名
證
券
六
︱
一
二
三
第
六
章
管
理
事
務
六
︱
一
三
0
第
七
章
不
當
得
利
六
︱
一
六
四
第
八
章
侵
權
行
為
六
︱
一
九
九
第
三
編
物
權
第
一
章
通
則
六
︱
三
八
二
第
二
章
所
有
權
六
︱
四
六
0
第
一
節
通
則
六
︱
四
六
0
第
二
節
不
動
產
所
有
權
六
︱
五
一
一
附件 《大理院民事判例全文彙編》編輯內容與目錄 目 錄 一 ○
第
三
節
動
產
所
有
權
七
︱
0
0
一
第
四
節
共
有
七
︱
0
二
四
第
三
章
典
權
︵
活
賣
附
︶
七
︱
二
七
九
第
四
章
先
買
權
七
︱
三
九
九
第
五
章
佃
權
七
︱
四
七
一
第
六
章
地
上
權
第
七
章
鋪
底
權
第
八
章
地
役
權
第
九
章
擔
保
物
權
附件 《大理院民事判例全文彙編》編輯內容與目錄 目 錄 一 一
第
二
節
通
則
第
三
節
抵
押
權
第
四
節
不
動
產
質
權
第
五
節
動
產
質
權
第
十
章
占
有
第
四
編
親
屬
第
一
章
通
則
八
︱
四
0
七
第
二
章
家
制
八
︱
四
七
0
第
一
節
總
則
附件 《大理院民事判例全文彙編》編輯內容與目錄 目 錄 一 二
第
二
節
家
長
及
親
屬
八
︱
四
七
0
第
三
章
婚
姻
八
︱
五
七
一
第
一
節
婚
姻
之
要
件
八
︱
五
七
一
※
以
上
為
第
二
階
段
︵
九
十
一
年
度
︶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之
進
度
第
二
節
婚
姻
之
無
效
及
撤
銷
第
三
節
婚
姻
之
效
力
第
四
節
離
婚
第
四
章
親
子
第
一
節
親
權
附件 《大理院民事判例全文彙編》編輯內容與目錄 目 錄 一 三
第
二
節
嫡
子
第
三
節
庶
子
第
四
節
嗣
子
第
五
節
姦
生
子
第
六
節
養
子
第
五
章
監
護
第
六
章
親
屬
會
第
七
章
扶
義
之
義
務
第
五
編
承
繼
附件 《大理院民事判例全文彙編》編輯內容與目錄 目 錄 一 四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二
章
宗
祧
之
承
繼
第
一
節
總
則
第
二
節
宗
祧
承
繼
人
第
三
節
承
繼
宗
祧
之
效
力
第
三
章
遺
產
之
承
繼
第
一
節
總
則
第
二
節
遺
產
承
繼
人
第
三
節
承
繼
遺
產
之
效
力
附件 《大理院民事判例全文彙編》編輯內容與目錄 目 錄 一 五
第
一
款
總
則
第
二
款
承
繼
人
應
繼
之
分
第
三
款
分
析
遺
產
第
四
章
嗣
子
未
定
及
絕
產
第
五
章
遺
囑
第
一
節
總
則
第
二
節
遺
囑
之
方
法
第
三
節
遺
囑
之
效
力
第
四
節
遺
囑
之
執
行
附件 《大理院民事判例全文彙編》編輯內容與目錄 目 錄 一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