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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體育社團發展之研究-以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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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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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灣 師範 大學 體育 學系 碩士 學位 論文. 中國體育社團發展之研究以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為例. 研 究 生:吳嘉燕 指導教授:詹德基.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 中華民國台北市.

(2)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學 位 論 文 授 權 書 本授權書所授權之論文為授權人在國立臺灣師範大學___體育學系___ 研究所______96__學年度第__2__學期取得__碩___士學位之論文。 論文題目:_中國體育社團發展之研究-以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為例_ 指導教授:__詹德基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事項: □同意 非專屬無償授權本校及國家圖書館將上列論 □不同意 文資料以微縮、數位化或其他方式進行重製,並可上載網路收錄. 一、 授權人. 於本校博碩士論文系統、國家圖書館全國博碩士論文資訊網及臺 灣師範校院聯合博碩士論文系統,提供讀者基於個人非營利性質 之線上檢索、瀏覽、下載、傳輸、列印或複印等利用。 二、 論文全文電子檔上載網路公開時間:【第一項勾選同意者,以下須擇 一勾選】. □ 即時公開 年__. □ 自__. 月__. 日始公開。. 授 權 人 姓 名: 學. (請親筆正楷簽名). 號:. 註:1. 本授權書須列印並簽署兩份,一份裝訂於紙本論文書名頁,一份繳至圖書館辦理 離校手續。2. 授權事項未勾選者,分別視同「同意」與「即時公開」。. 中. 華. 民. 國. 97. I. 年. 7. 月. 17. 日.

(3) 中 國 體 育 社 團 發 展 之 研 究 -以 全 國 性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為 例 摘要 1978 年 中 共 十 一 屆 三 中 全 會 拉 開 了 中 國 經 濟 改 革 序 幕,帶 動 了 政 治 體 制 的 變 革,促 使 國 家 與 社 會 體 制 關 係 的 改 變,體 制 上 的 變 革 及民眾的需求,刺激了社團組織的發展。 體 育 社 團 是 比 重 較 大 的 一 個 類 別 , 86 個 全 國 性 體 育 社 團 中 全 國 性 單 項 協 會 共 有 75 個 , 中 國 對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的 管 理 以 “ 運 動 項 目 管 理 中 心( 23 個 )+ 全 國 性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75 個 )” 的 組 織 模 式 形 成 一 套 管 理 系 統。成 立 方 式 是 由 政 府 “ 自 上 而 下 ” 主 導 建 立,大 部 分 依 附 在 政 府 體 育 部 門 或 其 他 機 構,是 為 了 適 應 計 劃 經 濟 制 度 並 且 為 了 與 國 際 單 項 組 織 接軌而成立的。 本 研 究 自 1950 年 9 月 , 中 國 政 務 院 制 定 了 《 社 會 團 體 登 記 暫 行 辦 法 》, 到 2007 年 底 為 止 , 針 對 中 國 體 育 社 團 — 全 國 性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的 政 策、 法 令、 專 書、 原 始 文 件 及 相 關 論 文 等, 經 過 整 理、 分 析、考證、詮釋、理解與評判的步驟,得到以下的結論: 一、全國性體育社團多為競技類單項運動協會。 二、單項運動協會具有強烈的官方色彩。 三、單項運動協會獨立生存能力薄弱。 四、由國家力量影響體育社團發展的項目。 五、單項運動協會與運動管理中心執掌權責模糊不明確。 關鍵詞:體育社團、單項運動協會. II.

(4) Study on the Development of Sports Associations in China -- Case Study of National Single Sports Associations. Abstract The Third Plenary Session of the Eleventh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in 1978 started the economic reform process in China, and brought about revolutions in its political structure. The subsequent changes in social structure and public demand stimulated the growth of various organizations and associations. Sports associations take up a large ratio of all associations. Of the 86 national sports associations, 75 of them are single sports associations. The management of single sports associations in China is done through administration centers and national associations. These organizations are mostly administrated by government agencies and departments, and their main purpose is to guide these organizations to meet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This study focuses on the policies, regulations, and relevant documentaries on the national single sports associations in China from September, 1950 to December, 2007. The results are as follows: 1. Most national sports associations are competitive single sports associations. 2. Single sports associations are under great government influence. 3. The ability for single sports associations to be independent is slim. 4. The government has control over the growth and development of sports associations. 5. There is ambiguity over the authority of single sports associations and administration centers. Key Words:. Sports organization, Single Sports Association. III.

(5) 謝. 誌. 古 人 有 云 :「 如 人 飲 水 , 冷 暖 自 知 。 」 這 句 話 用 於 形 容 自 己 面 對 論 文 撰 寫 過 程 中 的 挫 折 與 磨 練 時,心 情 所 生 的 起 伏,再 適 合 也 不 過 了。在 通 過 考 驗 論 文 即 將 完 成 之 際,謹 將 這 份 榮 耀 和 喜 悅 獻 給 曾 協 助 我、關 懷 我的朋友與我所摯愛的家人。 論 文 的 完 成,首 先 要 感 謝 恩 師 詹 德 基 教 授 在 整 個 研 究 的 過 程 中 悉 心 的 指 導,給 予 我 相 當 的 自 主 空 間,在 我 思 想 渾 沌 理 不 清 頭 緒 時,適 時 指 點 迷 津 給 予 鼓 勵,並 不 厭 其 煩 的 為 我 批 改 論 文,幫 助 我 能 順 利 完 成 此 一 論 文。吾 師 在 繁 複 的 工 作 中 對 學 術 研 究 的 執 著 與 堅 持;對 提 攜 後 輩 的 無 私與用心,更是學生效法的最佳典範。 感 謝 口 試 委 員 張 至 滿 教 授 和 張 少 熙 教 授 於 百 忙 中 審 閱 本 論 文,在 論 文 計 劃 和 口 試 上 惠 予 精 闢 的 見 解 與 寶 貴 的 意 見,使 學 生 獲 益 良 多、論 文 得以臻於完善。 在研究所兩年來的研讀期間,要感謝永宜、雅燕、俊列、吉書、妍如、 恩蘭與元明武學的伙伴們總不時地為陷於低潮的嘉燕打氣與關懷。 在求學的過程中感謝學年的伙伴們在教學上的支持與協助讓在學 業 與 工 作 中 兩 頭 奔 波 的 我 得 以 兼 顧 學 業 與 工 作。也 感 謝 同 我 一 起 奮 鬥 的 同 窗 夥 伴 明 芳、怡 君 與 小 麥 帶 給 我 的 幫 助、成 長 與 快 樂,離 別 之 際 也 獻 上我深深的思念與祝福! 此 外,要 特 別 將 這 份 感 謝 與 榮 耀,獻 給 疼 我 的 老 媽 與 弟 弟 正 偉,因 為 有 你 們 在 我 背 後 全 力 的 支 持、慈 愛 的 關 懷,讓 我 得 以 無 後 顧 之 憂 的 實 現 自 我。回 首 來 時 路,發 現 要 感 謝 的 實 在 很 多,僅 以 此 論 文 現 給 我 最 敬 愛的家人、同事和朋友,表達我內心最深處的感恩與謝意。 吳嘉燕. 謹誌.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 IV.

(6) 目. 次.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1 第二節 研究目的……………………………………………3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4 第四節 名詞解釋與用語及敘述規定………………………4. 第二章 文 獻探 討 第一節 非營利組織與中國社團概念綜述…………………8 第 二 節 中 國 體 育 社 團 歷 史 發 展 沿 革 … … … … … … … … … 11 第 三 節 中 國 體 育 社 團 的 概 念 定 義 … … … … … … … … … … 17 第 四 節 中 國 體 育 社 團 類 型 … … … … … … … … … … … … … 21 第 五 節 全 國 性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概 念 定 義 … … … … … … … … 27 第 六 節 中 國 體 育 社 團 的 功 能 … … … … … … … … … … … … 28. 第三章 研 究方 法 第 一 節 研 究 對 象 … … … … … … … … … … … … … … … … … 34 第 二 節 研 究 方 法 … … … … … … … … … … … … … … … … … 34. V.

(7) 第 三 節 研 究 流 程 … … … … … … … … … … … … … … … … … 36 第 四 節 研 究 步 驟 … … … … … … … … … … … … … … … … … 37. 第四章. 中 國單 項 運 動協 會的 組 織 發展 與背 景. 第 一 節 中 國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發 展 與 時 代 背 景 … … … … … … 39 第 二 節 體 育 運 動 行 政 組 織 … … … … … … … … … … … … … 44 第 三 節 體 育 行 政 管 理 體 制 的 組 成 模 式 … … … … … … … … 54 第 四 節 中 國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與 運 動 管 理 中 心 … … … … … … 65. 第五章. 中 國單 項 運 動協 會現 況. 第 一 節 中 國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組 織 成 立 方 式 … … … … … … … 81 第 二 節 中 國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人 力 資 源 現 況 … … … … … … … 82 第三節 小 結 … … … … … … … … … … … … … … … … … … 93. 第六章 結 論與 建 議 第 一 節 結 論 … … … … … … … … … … … … … … … … … … … 95 第 二 節 建 議 … … … … … … … … … … … … … … … … … … 100. 參 考 文 獻 … … … … … … … … … … … … … … … … … … … … 103. VI.

(8) 表 次 表 4-1 中 國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第 1高 峰 期 … … … … … … … … … 40 表 4-2 中 國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第 2高 峰 期 … … … … … … … … … 41 表 4-3 中 國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第 3高 峰 期 … … … … … … … … … 42 表 4-4 非 高 峰 期 中 國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成 立 時 間 表 … … … … 43 表 4-5 不 同 類 型 運 動 管 理 制 度 特 色 比 較 表 … … … … … … 46 表 4-6 各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組 成 之 委 員 會 … … … … … … … … 66 表 4-7 中 國 夏 季 奧 運 協 會 與 所 屬 管 理 中 心 … … … … … … 74 表 4-8 中 國 冬 季 奧 運 協 會 與 所 屬 管 理 中 心 … … … … … … 76 表 4-9 中 國 非 奧 運 協 會 與 所 屬 管 理 中 心 … … … … … … … 76 表 5-1 中 國 部 分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領 導 人 … … … … … … … … 84 表 5-2 中 國 全 國 性 體 育 社 團 決 策 方 式 表 … … … … … … … 88 表 5-3 中 國 全 國 性 體 育 社 團 經 費 來 源 表 … … … … … … … 89 表 5-4 中 國 全 國 性 體 育 社 團 支 出 的 類 型 表 … … … … … … 90 表 5-5 中 國 全 國 性 體 育 社 團 財 務 審 計 表 … … … … … … … 91. VII.

(9) 圖 次. 圖 3-1. 研 究 流 程 圖 … … … … … … … … … … … … … … … 36. 圖 4-1. 中 國 政 府 體 育 行 政 部 門 管 理 系 統 圖 … … … … … 55. 圖 4-2. 中 國 國 家 體 育 總 局 的 組 織 結 構 圖 … … … … … … 58. 圖 4-3. 中 國 民 間 體 育 社 團 組 織 架 構 圖 … … … … … … … 64. 圖 4-4. 中 國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組 織 圖 … … … … … … … … … 71. 圖 4-5. 中 國 運 動 管 理 中 心 組 織 結 構 圖 … … … … … … … 72. VIII.

(10) 1. 第一章 緒論 本 章 共 分 四 節,針 對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研 究 目 的、研 究 範 圍 與 限 制、名 詞 釋 義 與 用 語 及 敘 述 規 定 等,分 別 論 述,茲 將 其 各 節 分 別 說明如下。. 第一節. 研 究背 景 與 動機. 1980 年 代 後 , 全 球 性 的 “ 社 團 革 命 ” ( associational revolution)悄 然 興 起,由 社 會 基 層 自 下 而 上 建 立 的 各 種 社 團、基 金 會 和 類 似 組 織 在 人 類 社 會 進 步 的 脈 動 中 發 揮 了 巨 大 作 用,解 決 了 政府體系忽略或無法解決的社會問題。 中 國 改 革 開 放 30 年 來 , 經 濟 的 快 速 成 長 是 世 界 有 目 共 睹 , 更 是 21 世 紀 經 濟 體 系 的 新 勢 力 。 從 中 國 社 會 發 展 和 面 臨 的 社 會 問 題 中,一 場 新 的 社 會 革 命 正 悄 悄 拉 開 序 幕,這 場 “ 社 會 革 命 ” 主 體 就 是社團、非營利組織等第三部門的興起。 1978 年 中 共 十 一 屆 三 中 全 會 拉 開 了 中 國 經 濟 改 革 序 幕,帶 動 了 政 治 體 制 的 變 革,促 使 國 家 與 社 會 體 制 關 係 的 改 變,體 制 上 的 變 革 及民眾的需求,刺激了社團組織的發展。 在 種 類 繁 多 的 社 團 中,體 育 社 團 是 比 重 較 大 的 一 個 類 別,僅 全 國 性 體 育 社 團 就 有 86 個 , 為 了 與 國 際 接 軌 而 設 立 的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就 有 68 個 ( 黃 亞 玲 , 2004a)。 截 至 2007 年 , 中 國 為 了 2008 北 京 奧 運 奪 牌 計 畫,單 項 運 動 協 會 數 量 更 增 加 至 75 個( 競 技 體 育 資 訊 , 2007)。.

(11) 2. 國 家 與 社 會 組 織 應 有 各 自 的 領 域,政 府 的 體 育 行 政 部 門 與 體 育 社 團,理 論 上 應 是 有 著 不 同 目 標 與 功 能 的 組 織 形 式,擔 當 著 不 同 的 角 色。在 國 際 上,單 項 運 動 協 會 是 體 育 管 理 的 基 本 組 織 形 式,為 了 保 證 組 織 的 獨 立 性 與 自 主 性,許 多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刻 意 和 各 國 政 府 保 持 一 定 的 距 離,其 目 的 在 於 根 據 章 程 獨 立 管 理 運 動 項 目,防 止 政 府 力 量 影 響 這 些 組 織 的 自 主 運 作( 馬 志 和、張 林、劉 東 風,2007) 。 並藉由這類民間籌組的非營利組織,推動民眾參與公共事務的風 潮,滿足群眾對運動的需求。 中 國 全 國 性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是 由 政 府 “ 自 上 而 下 ” 主 導 建 立,且 大 部 分 依 附 在 政 府 體 育 部 門 或 其 他 機 構,體 育 社 團 與 政 府 機 構 合 併 一起的“同構”模式,凸顯中國以國家利益為主體的政策價值觀。 1988 年,中 國 原 國 家 體 委 提 出 轉 變 政 府 職 能、進 行 機 構 改 革 , 著 手 啟 動 協 會 產 業 化 改 革。1994 年,在 試 點 的 基 礎 上,國 家 體 育 總 局 成 立 了 14 個 運 動 項 目 管 理 中 心 , 並 於 2005 年 增 加 到 23 個 。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依 附 於 項 目 管 理 中 心 中,成 為 運 動 項 目 管 理 中 心 + 全 國 性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的 運 作 模 式 ( 馬 志 和 , 2003)。 然 而 在 這 權 力 下 放 的 過 程 中,中 國 競 技 運 動 成 績 並 未 因 此 受 影 響 下 滑,反 而 在 亞、奧 運 中 不 管 是 金 牌 數 或 成 績 上 多 有 提 升。故 而 檢 驗 中 國 體 育 社 團 功 能,瞭 解 中 國 對 社 團 改 革 制 度 實 施 成 效,藉 以 作為我國競技運動政策推動之參考,這是本研究課題動機之一。 公民以社團的形式參與社會發展已成為一種不可抗拒的趨勢 潮 流,正 式 的 自 願 性 體 育 社 團 的 數 目、活 動 的 素 質 標 準 往 往 成 為 人 們 用 以 比 較 國 家 體 育 現 代 化 程 度 的 標 準。而 競 技 運 動 在 運 動 競 技 人.

(12) 3. 才 與 弘 揚 體 育 文 化 等 方 面 發 揮 著 積 極 作 用,如 何 能 以 政 府 與 民 間 組 織 互 助 合 作 的 互 惠 模 式,提 升 我 國 競 技 運 動 成 績 並 兼 顧 全 民 運 動 的 推 動,筆 者 以 為 或 可 藉 本 研 究 的 結 果,可 供 臺 灣 在 制 訂 體 育 政 策 時 的參考依據,這是本研究課題動機之二。. 第二節 研究目的 體 育 社 團 的 發 展 是 全 球 運 動 產 業 必 然 走 向,它 的 發 展 符 合 現 代 體育運動自身發展規律,也是中國實施全民健身計畫主要途徑。 現 代 體 育 運 動 發 展 對 政 治 介 入 有 著 排 斥 性,而 體 育 社 團 擁 有 社 會 性、公 益 性 的 特 質,所 以 現 今 所 有 國 際 性、區 域 性 的 體 育 組 織 大 多 是 以 民 間 體 育 社 團 性 質 的 組 織 運 作,強 調 體 育 社 會 自 治 是 國 際 間 的 共 識。藉 由 體 育 社 團 的 建 立 與 發 展 可 加 強 兩 岸 體 育 交 流。海 峽 兩 岸 本 是 同 文 同 種,或 可 經 由 此 種 中 國 經 驗 吸 收 其 優 點,做 為 台 灣 推 動 全 民 體 育 政 策、提 升 台 灣 競 技 運 動 成 績,滿 足 國 人 對 體 育 產 品 需 求達到提升國人健康與競技成績的雙贏政策。 本研究旨在探究並分析中國體育社團—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 發展的過程、現狀,提供相關單位參考並期達到下列的研究目的: (一)探究並分析中國體育社團—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成立的時代背景。 (二)探究並分析中國體育社團 — 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的發展過程。 (三)探究並分析中國體育社團—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的立法與組織管理。 (四)探究並分析中國體育社團—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的現狀及成效。.

(13) 4. 第三節. 研 究範 圍 與 限制. 一、研究的範圍: 本 研 究 從 1950年 9月 , 中 國 政 務 院 制 定 了 《 社 會 團 體 登 記 暫 行 辦 法 》, 到 2007年 底 為 止 ,以 中 國 體 育 社 團 — 全 國 性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為 研 究 對 象 與 範 圍。以 全 國 性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發 展 為 背 景,並 以 體 育 體 制 改 革 為 核 心,深 入 探 討 中 國 體 育 社 團 改 革 之 沿 革、發 展、組 織、 策略、成效及未來發展趨勢。. 二、研究的限制: 本研究對象為中國體育社團—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推展狀 況,因 其 訊 息 多 受 管 制 而 有 所 保 留,資 料 的 蒐 集 僅 能 以 官 方 出 版 文 獻 為 主,各 學 術 單 位 出 版 的 論 文 或 各 報 刊 的 報 導 為 輔,且 其 幅 員 廣 大,在資料收集較為不易,是本研究限制。. 第四節. 名 詞釋 義 與 用語 及敘 述 規 定. 一、名詞釋義: (一)中國體育社團 體 育 社 團 是 一 種 社 會 組 織,經 公 民 自 願 組 成,為 實 現 共 同 的 體 育 目 的,自 發 性 地 或 人 為 地 組 織 起 來 的 具 有 共 同 的 行 為 規 範 和 情 感 的人們的集合,按照其組織章程開展體育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 織。中 國 政 府 單 位 認 為 體 育 社 團 是:需 由 2 人 以 上 所 組 成 的 社 會 團 體,會 員 具 有 不 同 程 度 對 運 動 內 容 或 目 標 同 感 興 趣,且 為 實 現 共 同.

(14) 5. 的 體 育 目 的,按 照 其 章 程 開 展 體 育 活 動 的 非 營 利 性 社 會 團 體,必 須 經各級體育局審批並經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核准登記成 立,由 各 級 體 育 行 政 部 門 作 為 業 務 主 管 單 位 的 民 間 體 育 組 織。全 國 性 的 中 國 體 育 社 團 在 資 格 除 需 上 述 條 件,還 需 經 國 家 體 育 總 局 管 理 登 記 的 合 法 體 育 社 團,即 經 國 家 體 育 總 局 審 核 並 經 民 政 部 依 法 核 准 登 記 成 立,由 國 家 體 育 總 局 作 為 業 務 主 管 單 位,或 未 在 民 政 部 登 記 註 冊 但 經 國 家 體 育 總 局 黨 組 同 意 成 立 的 全 國 性 體 育 協 會、學 會、研 究會、聯誼會、基金會等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二)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 是 群 眾 性 的 自 願 組 織,享 有 組 織 形 式 上 的 自 治 權,主 要 為 了 從 事某項體育運動、提高運動技術水準,由專業人員組成的體育組 織。必 須 是 一 個 國 家 某 一 運 動 種 類 的 最 高 領 導 機 構,是 該 項 運 動 的 唯 一 代 表 和 代 言 人,且 必 須 隸 屬 於 一 個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並 且 按 其規則開展自己的活動。 (三)一個機構兩塊牌子 一 個 機 構 兩 塊 牌 子 是 中 國 的 一 種 獨 特 的 政 府 機 構 編 制 方 式。按 照 中 央 機 構 編 制 委 員 會 的 解 釋 :所 謂 一 個 機 構 , 就 是 一 個 法 人 代 表,一 個 財 務 帳 號,一 個 組 織;所 謂 兩 塊 牌 子,就 是 指 一 個 機 構 有 兩 個 名 稱,根 據 工 作 需 要,以 不 同 的 名 義 對 外 使 用 相 應 的 名 稱,例 如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家 體 育 總 局、中 華 全 國 體 育 總 會 和 中 國 奧 林 匹 克委員會為同一機構。.

(15) 6. (四)官辦性體育社團 經 過 合 法 登 記 的 體 育 社 團,其 社 團 組 織 之 社 團 負 責 人、聘 用 組 織所需要的工作人員和組織工作的運轉皆需經由中國官方政府機 構 同 意 或 指 派 任 命,該 體 育 社 團 之 社 員 身 分 需 經 由 該 社 團 依 附 之 政 府 單 位 審 核。社 團 是 政 府 組 成 部 分 或 分 機 構,承 擔 政 府 職 能,受 該 團 體 登 記 單 位 主 管 機 關 約 束。即 以 政 府 之 力 量 將 辦 理 體 育 之 相 關 因 素 都 納 入 政 府 組 織 的 體 系 中,第 一 服 務 對 象 為 政 府 部 門 而 不 是 社 會 公眾或社團會員。 (五)半官辦性體育社團 社團登記依附在主管機關單位之下,但在組織負責人、組織 所需聘用之工作人員可依其組織之需要自行挑選但需報請機關主 管 單 位 審 核 聘 任。組 織 職 能 半 承 擔 政 府 職 能 之 作 用,另 可 執 行 組 織 依社團章程之規定辦理社團工作。即政府介入社團運作之力量減 少,社 團 有 一 半 之 自 主 性 活 動 功 能。經 費 來 源 一 半 經 由 政 府 撥 款 補 助,一半經社會民間或社團自籌。 (六)民間性體育社團 經 過 合 法 登 記 之 體 育 社 團,其 社 團 組 織 可 以 自 主 的 確 定 社 團 負 責人、聘用組織所需要的工作人員、自主的決定組織工作的運轉。 公 民 可 高 度 自 主 憑 己 之 意 願 決 定 是 否 參 加 該 體 育 社 團。社 團 不 是 政 府 的 組 成 部 分 或 分 機 構,也 不 承 擔 政 府 職 能,在 遵 守 法 律,不 違 法 的 前 提 下,體 育 社 團 的 決 策 和 行 為 不 受 政 府 影 響( 黃 亞 玲,2004a).

(16) 7. 二、用語及敘述規定: ( 一 )本 研 究 中,如 有 引 用 文 獻 時,所 有 的 簡 體 字,依 其 文 中 的 本意,改為我國現行的繁體字。 ( 二 )慣 用 語 方 面,本 研 究 中 除 正 式 文 件 及 引 用 原 文 時,以 原 文 的用語呈現外,摘要及其他之論述,均採用我國現行的慣用語。 (三)參考資料方面,皆採用西曆年。.

(17) 8.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 研 究 的 主 要 目 的,在 透 過 中 國 官 方 發 布 的 文 件 及 海 峽 兩 岸 學 者 專 家 的 研 究 論 述 等,探 討 中 國 體 育 社 團 發 展 相 關 的 問 題。經 彙 整 相 關 文 獻 後,依 本 研 究 相 關 的 研 究 內 容 共 分:非 營 利 組 織 與 中 國 社 團 概 念 綜 述、中 國 體 育 社 團 歷 史 發 展 沿 革、中 國 體 育 社 團 的 概 念 定 義、中 國 體 育 社 團 類 型、全 國 性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概 念 定 義、中 國 體 育 社團的功能等六節,茲敘述於下:. 第一 節 非 營 利 組織 與中 國 社 團概 念綜 述 1978年 中 國 宣 布 改 革 開 放,在 經 濟 與 社 會 結 構 上 產 生 了 重 大 的 變 革,多 元 社 會 轉 型 的 現 代 化 進 程 中,社 會 團 體 是 這 波 改 革 運 動 中 成長最快的一股勢力,然而在中國特殊歷史背景與政治環境結構 下,中 國 社 團 定 義 與 一 般 學 者 研 究 中 的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特 性 雖 有 共 通 之 處,但 在 定 義 上 仍 有 極 大 的 差 別。王 名( 2001)認 為 非 營 利 組 織 與 中 國 的 社 團 意 義 最 為 接 近,旨 在 政 府 部 門 和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之 外 的 一切志願團體、社會組織或民間協會。 黃 穎 ( 2007)《 我 國 非 營 利 組 織 中 政 府 角 色 研 究 》 一 文 中 認 為 社 會 存 在 3 個 部 門:第 一 部 門 是 政 治 活 動 領 域 中 的 政 府 組 織,其 目 標 為 追 求 國 家 利 益 或 者 行 政 區 域 利 益 最 大 化;第 二 部 門 是 經 濟 活 動 領 域 中 的 營 利 組 織,其 目 標 為 追 求 企 業 利 潤 最 大 化 或 者 股 東 權 益 最 大 化;第 三 部 門 是 社 會 活 動 領 域 中 的 非 營 利 組 織,其 追 求 的 是 公 共.

(18) 9. 利益最大化。 關 於 對 第 三 部 門 的 界 定,由 於 各 國 體 制 和 語 言 上 的 差 異,不 同 專 家、學 者、政 府 和 國 際 機 構 基 於 研 究 的 角 度 與 重 點 不 同 對 此 有 不 同 的 觀 點 與 稱 謂 。 如 非 營 利 組 織 ( non-profit organization), “ 第 三 部 門 ” (the third sector)、 “ 獨 立 部 門 ” ( independent sector)、 “ 慈 善 組 織 ” (charitable sector) 、 “ 志 願 者 組 織 ” (voluntary organization)、 “ 免 稅 組 織 ” (tax-exempt sector)、 “ 非 政 府 組 織 ”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 簡 稱 NGO) 、 “ 社 會 經 濟 ” (social economy)、 “ 公 民 社 會 ” (civil society)等 。 Wolf(1990)指 出,非 營 利 組 織 需 具 備 公 眾 服 務 的 使 命,且 在 政 府 的 法 律 規 範 下 立 案,並 接 受 政 府 法 令 的 管 理 與 監 督,對 組 織 本 身 而 言,必 須 要 排 除 私 人 利 益 或 財 物 的 獲 得,因 此 組 織 本 身 可 享 有 政 府 稅 法 上 免 稅 的 優 待 及 法 律 上 的 特 別 地 位,而 捐 助 及 贊 助 者 的 捐 款 可享有所得稅減免。 Salamon( 1992) 認 為 非 營 利 組 織 應 包 括 以 下 6 個 基 本 特 徵 : (1) 正 式 的 組 織 : 它 需 具 成 文 的 制 度 章 程 及 固 定 的 工 作 人 員 等,而非臨時或非正式的民眾集合體,同時也需得到政府 制訂的法律之合法承認。 (2)民 間 私 人 性 質 : 它 需 與 政 府 機 構 有 所 區 隔 , 在 組 織 機 構 上 獨立於政府,不隸屬於政府或受其支配。 (3)非 營 利 性 : 不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 不 進 行 分 紅 或 利 潤 分 配 。 (4)自 治 性:指 有 獨 立 的 決 策 與 行 使 能 力,享 有 相 當 的 自 治 權 。 (5)志 願 性 : 指 成 員 的 參 與 、 資 源 的 集 中 不 是 強 制 性 的 , 而 是.

(19) 10. 自願和志願性的,組織活動中有一定比例的志願者參加。 (6)公 共 利 益 屬 性 : 非 營 利 組 織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應 具 有 公 共 利 益 性質,並以服務公眾為職志。 綜 上 所 述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定 義 可 歸 納 為:在 政 府 的 法 律 規 範 下 具 有 高 度 自 治 性、志 願 性,以 公 共 利 益 為 目 的、具 民 間 私 人 性 質,且 獨 立 運 作 的 正 式 組 織 結 構,不 為 任 何 人 謀 取 私 利,組 織 自 身 具 有 合 法 的 免 稅 資 格 和 提 供 捐 贈 人 減 免 稅 賦 的 合 法 地 位,運 用 大 眾 捐 款 與 自我生產所得以及政府部門的補助款,以遞送組織宗旨規定的服 務,使社會上大多數人得到幫助的組織。 對 照 上 述 非 營 利 組 織 的 特 徵,在 中 國 並 不 存 在 典 型 意 義 的 非 營 利 組 織。中 國 現 有 的 組 織 大 多 不 具 備 “ 民 間 性 ” 和 “ 自 治 性 ” 反 而 有 著 強 烈 的 “ 半 官 方 性 ” 色 彩。張 亮、陳 潔 君( 2003)認 為 中 國 大 量 存 在 自 上 而 下 成 立 的 非 營 利 組 織,這 種 非 營 利 組 織 與 政 府 改 革 和 政 府 職 能 社 會 化 密 切 相 關,它 們 的 各 種 資 源,在 最 初 主 要 是 由 黨 或 政 府 相 關 機 構 所 提 供,成 立 的 主 要 動 力 是 滿 足 黨 和 政 府 的 需 要,其 成 立、活 動、註 銷 完 全 取 決 於 政 府 主 管 部 門,是 典 型 的 政 府 選 擇 模 式。目前這種類型的非營利組織構成中國非營利組織的主要部分, 在 中 國 這 樣 全 國 性 民 間 組 織 包 括 “ 社 會 團 體 ”( 簡 稱 “ 社 團 ” )和 “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 兩 類 社 會 組 織 ( 葛 霞 , 2005)。 民間組織是中國官方使用的概念,中國官方翻譯為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1998 年 中 國 國 務 院 將 設 於 民 政 部 的 社 會 團 體 管 理 局 改 為 民 間 組 織 管 理 局,“ 民 間 組 織 ” 一 詞 從 此 作 為 “ 非 營 利 組 織 ” 的 中 國 官 方 用 語 開 始 被 正 式 使 用( 民 政 部 民 間 組 織.

(20) 11. 管 理 局 , 1998)。 1998 年 中 國 國 務 院 新 頒 布 的 《 社 會 團 體 登 記 管 理 條 例 》, 以 法 律 條 例 的 形 式 定 義 了 “ 社 團 ”,社 團 是 指 公 民 自 願 組 成,為 實 現 會 員 共 同 意 願,按 照 其 章 程 開 展 活 動 的 非 營 利 性 社 會 組 織,明 確 的 指 出 了 自 願 性、組 織 性、共 同 性、非 營 利 性 的 社 團 性 質。主 要 包 括 各 類 協 會 、 學 會 、 聯 合 會 、 研 究 會 、 基 金 會 、 商 會 等 社 會 組 織 (陳 光 耀 , 1997; 王 燕 、 潘 慶 月 , 2003)。 體 育 非 營 利 組 織 是 非 營 利 組 織 (NPO)的 類 型 之 一 , 是 中 國 社 會 轉 型 的 特 殊 歷 史 階 段 和 背 景 之 下 的 組 織。體 育 非 營 利 組 織 是 指 以 服 務 大 眾 的 體 育 方 面 需 求 如 娛 樂、健 身、身 體 訓 練 等 為 宗 旨 的,獨 立 於 政 府 部 門 之 外 的,不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的 公 益 性 組 織,它 具 有 NPO 的 基本特徵,即組織性、私人性、自治性、非營利性、自願性。包括 各 種 體 育 協 會、非 營 利 性 體 育 俱 樂 部、體 育 聯 合 會 等( 魏 來、石 春 健 , 2005)。 在 用 語 上 中 國 許 多 專 家 學 者 將 這 些 組 織 統 稱 為 “ 體 育 社團”並進行研究。. 第 二 節 中 國 體育社 團歷 史 發 展沿 革 1978 年 改 革 開 放 後,中 國 社 會 經 歷 了 巨 大 的 社 會 變 遷,從 國 家 高 度 集 中 控 管 的 計 畫 經 濟 向 自 由 市 場 經 濟 體 制 轉 變,社 會 型 態 改 變 促成中國體育社團體制的改革。在中國傳統文化和社會政治背景 下,體育社團傳承著傳統文化的特質,尋求與國家權力之間的平 衡。體 育 社 團 是 社 會 社 團 的 重 要 類 別,也 是 體 育 活 動 的 重 要 組 織 形 式之一。.

(21) 12. 一 、 1949— 1978 年 創 建 發 展 時 期 1949∼ 1956 年 中 國 社 會 經 歷 了 三 大 運 動 , 在 經 濟 體 系 也 歷 經 “ 三 反 ” 、 “ 五 反 ” 的 洗 禮 ( 朱 英 , 1999)。 與 此 同 時 體 育 的 性 質 與 地 位 亦 發 生 了 根 本 的 變 化,成 為 整 個 社 會 主 義 的 組 成 部 分。為 了 實 現 社 會 整 合,而 建 立 起 高 度 集 中 的 經 濟 和 行 政 管 理 體 制 使 國 家 與 社 會 合 而 為 一,這 一 時 期 政 府 對 體 育 實 行 政 府 管 理 型 體 制,國 家 要 求體育事業在群眾體育上得以普及,運動技術水準得以提高,由 黨、政 對 體 育 提 出 方 針 建 立 由 上 而 下 的 管 理 體 制 (謝 英,2004)。這 種 體 制 下 體 育 社 團 不 具 備 實 質 性 的 管 理 功 能,此 時 期 政 府 在 各 行 政 階 層 均 設 立 專 門 機 構,層 層 管 控,這 種 體 制 有 效 的 集 中 社 會 有 限 資 源,促使競技體育高度發展,但卻抑制了社會對體育的參與和支 持,因 此 造 成 社 會 體 育 萎 縮,限 制 體 育 社 團 的 發 展( 盧 元 鎮,1996) 。 1950 年 代 起,為 了 普 及 群 眾 體 育、提 高 競 技 運 動 成 績 ,並 期 以 體 育 在 國 際 地 位 中 佔 有 一 席 之 地,中 國 參 照 前 蘇 聯 模 式,建 立 起 政 府 主 導 的 運 動 項 目 管 理 體 制,各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大 都 是 名 義 性 的,當 時之所以成立協會主要是為了拓展外交和展開體育業務。 為 了 準 備 參 加 第 15 屆 奧 運,提 高 競 技 運 動 成 績,並 集 中 有 限 體 育 資 源,推 展 全 國 體 育 運 動 的 發 展,政 府 更 進 一 步 規 範 全 國 體 育 制 度 。 於 1952 年 正 式 設 立 中 央 體 育 運 動 委 員 會 ( 1954 年 改 稱 國 家 體 委 ), 主 管 全 國 體 育 工 作 ,( 孫 漢 超 , 2007)。 並 為 了 貫 徹 國 家 絕 對 的 主 導 優 勢,1950 年 9 月 政 務 院 制 定 了《 社 會 團 體 登 記 暫 行 辦 法 》 , 確 立 了 社 會 團 體 的 類 別、登 記 的 範 圍、籌 備 登 記、成 立 登 記 的 方 式、 原 則、登 記 事 項 以 及 處 罰 等 內 容。1953 年 3 月 內 務 部 又 制 定 了《 社.

(22) 13. 會 團 體 登 記 暫 行 辦 法 實 施 細 則 》, 對 原 有 的 體 育 公 益 性 社 團 組 織 、 體 育 項 目 協 會 組 織、體 育 聯 誼 會 組 織、體 育 學 術 研 究 社 團 組 織 等 進 行 了 依 法 登 記,確 立 其 法 律 地 位 並 清 除 整 頓 了 中 國 解 放 前 的 各 種 社 團 組 織 ( 畢 紅 星 , 2005)。 1956 年 政 府 通 過 了 對 體 育 運 動 的 發 展 方 針 做 出 了 調 整 , 提 出 “ 加 速 開 展 群 眾 性 體 育 運 動,在 廣 泛 的 群 眾 體 育 基 礎 上,努 力 提 高 運 動 技 術 ” 的 全 國 性 指 導 方 針,在 體 育 運 動 隊 伍 和 運 動 訓 練 工 作 不 斷 加 強 , 形 成 了 中 國 競 技 運 動 的 模 式 。 於 該 年 10 月 23 日 成 立 17 家 全 國 性 體 育 社 團 , 而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佔 了 15 項 , 包 含 中 國 籃 球 協 會、中 國 排 球 協 會、中 國 田 徑 協 會、中 國 游 泳 協 會、中 國 體 操 協 會 、 中 國 乒 乓 球 協 會、中 國 羽 毛 球 協 會、中 國 射 擊 協 會、中 國 網 球 協 會、 中國舉重協會、中國拳擊協會、中國摔跤協會、中國自行車協會、 中 國 足 球 協 會、中 國 冬 運 協 會( 中 國 冰 球 協 會、中 國 滑 冰 運 動 協 會、 中 國 滑 雪 運 動 協 會 、 中 國 雪 車 運 動 協 會 、 中 國 雪 橇 運 動 協 會 )( 王 名 , 2001, 77 頁 )。 1959~1961 年 社 會 受 到 “ 大 躍 進 ” 時 期 的 摧 殘 而 產 了 生 三 年 的 經 濟 困 頓,體 育 也 受 到 極 大 的 影 響,這 時 期 未 有 全 國 性 單 項 運 動 協 會成立。 1962 年 隨 著 中 國 經 濟 的 復 甦,整 個 社 會 經 濟 文 化 生 活 又 恢 復 了 正 常 , 體 育 社 團 發 展 又 一 次 顯 出 了 蓬 勃 生 機 。 1964 年 2 月 3 日 有 8 個全國性體育社團在此時成立,這 7 個全國性社團皆是單項運動 協 會。分 別 為:中 國 航 海 模 型 運 動 協 會、中 國 航 空 運 動 協 會、中 國 無 線 電 運 動 協 會、中 國 國 際 象 棋 協 會、中 國 圍 棋 協 會、中 國 射 箭 協.

(23) 14. 會、中國武術協會。 1966 年 開 始,中 國 歷 經 了 十 年 “ 文 化 大 革 命 ” 為 中 國 帶 來 巨 大 的 災 難,在 “ 打 倒 一 切,全 面 內 亂 ” 的 動 亂 下,體 育 社 團 的 組 織 與活動遭到了嚴重的干擾和破壞,處於癱瘓和無序狀態。 1978 年 中 國 改 革 開 放,政 治 與 經 濟 從 高 度 一 體 化 的 傳 統 格 局 逐 漸 改 變,政 府 主 動 實 現 職 能 的 轉 換,且 通 過 實 施 “ 政 企 分 開 ” 的 舉 措 , 為 沉 寂 了 近 30 年 的 體 育 社 團 提 供 了 復 甦 的 歷 史 機 遇 和 社 會 條 件。在 這 樣 的 革 新 舉 措 下,出 現 了 體 育 社 團 的 第 三 個 高 峰 期( 畢 紅 星 , 2005)。. 二 、 1979— 1991 制 度 變 遷 下 的 迅 速 發 展 時 期 1979 年 中 國 重 返 國 際 奧 會 , 使 得 從 中 國 建 政 後 所 形 成 的 “ 舉 國 體 制 ” 在 新 形 式 下 被 重 新 整 合 強 化。這 一 年 新 成 立 的 體 育 社 團 數 量 達 到 了 13 個 , 是 中 共 建 政 以 來 成 立 體 育 社 團 數 量 較 多 的 一 年 。 這 13 個 體 育 社 團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佔 了 11 個 分 別 為 : 中 國 棒 壘 球 協 會、中 國 手 球 協 會、中 國 柔 道 協 會、中 國 摩 托 車 運 動 協 會、中 國 現 代 五 項 冬 季 兩 項 協 會、中 國 馬 術 協 會、中 國 擊 劍 協 會、中 國 皮 划 艇 協 會、中 國 賽 艇 協 會、中 國 橋 牌 協 會、中 國 帆 船 帆 板 運 動 協 會( 黃 亞 玲 , 2004a)。 1980 年 後,在 “ 社 會 化 ” 改 革 大 背 景 下,中 國 體 育 管 理 體 制 改 革 以 全 國 性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 實 體 化 ” 改 革 為 主 要 方 式,即 以 全 國 性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承 擔 運 動 項 目 的 管 理 職 能,並 以 協 會 名 義 進 行 社 會 化 和 產 業 化 的 運 作。1988 年 國 務 院 機 構 改 革,頒 布《 社 會 團 體 登 記 管.

(24) 15. 理 條 例 》, 把 社 團 的 登 記 職 能 明 確 交 給 了 民 政 部 門 , 即 所 謂 的 “ 統 一登記”,從而確立了社團的“雙重負責分級管理”的管理方式。 此 時 原 國 家 體 委 提 出 “ 轉 變 政 府 職 能、進 行 機 構 改 革 ” 著 手 啟 動 運 動 協 會 實 體 化 改 革。將 一 些 名 義 上 的 運 動 協 會 轉 變 為 權、責、利 統 一,且 在 體 育 行 政 部 門 指 導 下 將 具 備 條 件 的 運 動 協 會 辦 成 純 社 團 性 質的社會團體,同年並以登山、足球、棋牌等項目進行試點測試。 為 了 大 力 發 展 體 育 運 動 , 這 時 期 新 設 立 的 體 育 項 目 多 達 55 項 , 體 育 項 目 的 設 立 和 發 展 以 滿 足 政 府 的 需 求 為 主 ( 孫 漢 超 , 2007)。. 三 、 1992 年 — 至 今 深 化 改 革 下 穩 健 發 展 時 期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經濟、 社 會 的 變 遷,政 府 逐 步 轉 變 職 能 和 向 社 會 下 放 部 分 權 力,非 政 府 組 織 的 產 生 和 發 展 才 有 可 能。但 相 對 而 言,體 育 管 理 體 制 的 改 革 還 一 定 程 度 上 落 後 於 其 他 行 業 的 改 革 ( 李 晴 慧 , 2003)。 1990 年 代 初 期 體 育 市 場 機 制 尚 未 完 全 形 成,體 育 政 府 機 構 與 社 會 的 權 力 關 係、職 能 目 標、管 理 方 式 始 終 變 動 不 定,政 府 職 能 轉 向 社 會 興 辦 體 育 的 形 勢 發 展 緩 慢 (李 鳳 新 , 2006)。 直 到 1995 年 頒 布 實 施 中 國 唯 一 的 一 部 正 式 的 體 育 法 律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體 育 法 》 第 三 條 規 定 : 國 家 推 進 體 育 管 理 體 制 改 革。國 家 鼓 勵 企 業 事 業 組 織、社 會 團 體 和 公 民 興辦和支援體育事業,體育社團才有了法律定位。 1993— 1997 年 為 了 深 化 改 革,並 逐 漸 下 放 權 力,中 國 相 繼 成 立 了 20 個 運 動 項 目 管 理 中 心 並 新 設 了 10 個 運 動 項 目,全 國 性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依 託 於 新 建 的 運 動 項 目 管 理 中 心 運 作,建 立 起 “ 運 動 項 目 管.

(25) 16. 理中心與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的組織模式(王旭光、惠繼紅, 2007) 。截 至 2007 年 經 國 家 體 育 總 局 批 准 正 式 開 展 的 全 國 性 運 動 協 會 共 有 75 個 。 1998 年 政 府 的 機 構 改 革,明 確 國 家 體 育 總 局 與 中 華 全 國 體 育 總 會 兩 個 牌 子 一 個 機 構,兩 個 牌 子 實 際 上 是 集 兩 種 職 能 於 一 身。1998 年 之 後 , 先 後 頒 布 了 32 項 有 關 社 團 的 法 規 和 文 件 , 標 示 著 民 間 體 育 社 團 組 織 管 理 工 作 邁 向 了 新 階 段,之 後 各 類 民 間 體 育 社 團 組 織 有 了一個較快的發展。 在 “ 十 一 五 ” 規 劃 綱 要 中,對 體 育 事 業 提 出 了 新 要 求 “ 深 化 體 育 改 革、鼓 勵 社 會 力 量 興 辦 體 育 事 業 和 投 資 體 育 產 業,規 範 發 展 體 育 健 身、競 賽 表 演、體 育 彩 票、體 育 用 品,以 及 多 種 形 式 的 體 育 社 團 和 經 營 實 體 ”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2006)。《 綱 要 》 中 提 出 發 展 多 種 形 式 的 體 育 社 團 和 經 營 實 體,這 既 是 一 個 涉 及 民 生 的 問 題,涉 及 社 會 和 諧 發 展 的 問 題,同 時,又 是 體 育 事 業 發 展 的 需 要,現 代 社 會 中 體 育 在 百 姓 的 生 活 中 非 常 重 要,無 論 是 競 技 體 育 的 突 破 還 是 群 眾 體 育 的 發 展,都 在 大 文 化 的 背 景 下 不 斷 對 社 會 進 步 發 揮 著 積 極 作 用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 2006)。 國 家 體 育 總 局 2001 年 制 定 的《 2001-2010 年 體 育 改 革 與 發 展 綱 要 》中,把 調 動 社 會 力 量 興 辦 體 育 作 為 未 來 10 年 體 育 體 制 改 革 的 重 要 任 務 , 鼓 勵和支持社會團體、民間組織和公民個人依法興辦體育。 體 育 體 制 是 一 套 規 範 體 系,不 同 國 家 會 根 據 自 己 特 定 的 國 情 和 體 育 發 展 目 標 採 用 不 同 的 體 育 體 制,中 國 全 國 性 社 團 多 以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形 式,且 多 數 經 由 國 家 主 導 至 上 而 下 成 立,具 有 一 定 的 政 治 功.

(26) 17. 能 與 目 的,然 而 在 其 改 革 開 放 後 社 會 與 經 濟 制 度 的 轉 型 對 體 育 社 團 的 功 能 和 管 理 制 度 產 生 了 管 理 制 度 的 變 革,從 中 我 們 觀 察 到 中 國 對 社 團 管 理 從 絕 對 威 權 體 制 到 簡 政 放 權 的 改 變,因 其 特 殊 的 歷 史 背 景 與需求,而有了變化。 所 謂 以 史 為 鏡 ,可 以 知 興 衰 , 探 討 中 國 體 育 社 團 的 歷 史 背 景 , 明 瞭 體 育 社 團 的 發 展 規 律,知 悉 其 對 體 育 政 策 的 態 度,可 讓 我 們 對 中國體育社團發展有更深度的瞭解。. 第 三 節 中 國 體 育社 團的 概 念 定義 中 國 體 育 社 團 是 中 國 發 展 體 育 運 動 的 主 要 組 織 形 式 之 一,體 育 社 團 的 類 型 多 種 多 樣,隨 著 改 革 深 入 和 社 會 的 發 展,民 間 社 團 組 織 大 量 湧 現,並 發 揮 著 越 來 越 重 要 的 作 用。中 國 學 界 對 體 育 社 團 研 究 依 不 同 領 域,界 定 體 育 社 團 方 式 也 不 盡 相 同,研 究 中 國 當 代 體 育 社 團,應從其概念界定先出發。 盧 元 鎮 ( 1996)《 論 中 國 體 育 社 團 》 一 文 中 , 從 體 育 社 團 的 定 義、體 育 社 團 的 性 質、體 育 社 會 團 體 的 功 能,論 述 體 育 社 團。其 認 為 體 育 社 團 是 以 體 育 為 共 同 特 徵 的 人 相 聚 而 成 的 互 益 組 織,是 以 體 育 運 動 為 目 的 或 活 動 內 容 的 社 會 團 體。界 定 體 育 社 團 是 公 民 自 願 組 成,為 實 現 共 同 的 體 育 目 的,按 照 其 章 程 開 展 體 育 活 動 的 非 營 利 性 社會組織。.

(27) 18. 顧 淵 彥( 1999)在《 體 育 社 會 學 》一 書 中 認 為 體 育 社 團 應 具 有 以下的一些主要特徵: (1)社 團 成 員 至 少 2 人 。 (2)具 有 不 同 程 度 的 共 同 感 興 趣 的 運 動 內 容 或 目 標 。 (3)具 有 穩 定 、 持 續 的 相 互 作 用 。 (4)具 有 相 互 認 同 的 成 員 。 (5)成 員 經 常 參 加 團 體 的 統 一 活 動 。 (6)團 體 內 存 在 行 為 規 範 並 自 覺 接 受 規 範 的 制 約 。 (7)團 體 成 員 間 具 有 一 種 為 了 達 到 共 同 目 標 而 統 一 行 動 的 同 伴 意識。體育社團是以體育實踐為主要目的,自發性地或人 為地組織起來具有共同的行為規範和情感的人們的集合。. 宛 麗 、羅 林( 2001)《 體 育 社 團 的 合 法 性 分 類 及 發 展 對 策 》一 文從合法性角度將體育社團分為 4 類: (1)社 會 合 法 性 的 體 育 社 團 。 (2)行 政 合 法 性 的 體 育 社 團 。 (3)政 治 合 法 性 的 體 育 社 團 。 (4)法 律 合 法 性 的 體 育 社 團 。 一個社團的存在和發展應該具有:社會合法性、行政合法性、 政 治 合 法 性 及 法 律 合 法 性 這 四 種 合 法 性 中 的 一 種 或 幾 種,可 以 看 出 合 法 性 是 一 個 社 團 生 存 和 發 展 的 基 礎 。 據 此 其 認 為 依 1998 年 頒 布 的《 社 會 團 體 登 記 管 理 條 例 》第 二 條 規 定:社 會 團 體 是 指 中 國 公 民 自 願 組 成,為 實 現 會 員 共 同 意 願,按 照 其 章 程 開 展 活 動 的 非 營 利 性.

(28) 19. 社 會 組 織。將 體 育 社 團 界 定 為:“ 經 各 級 體 育 局 審 批 並 經 各 級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門 依 法 核 准 登 記 成 立,由 各 級 體 育 行 政 部 門 作 為 業 務 主 管 單 位 的 體 育 協 會、學 會、 研 究 會、聯 誼 會、基 金 會 等 非 營 利 性 社 會組織”。. 崔 麗 麗、葉 加 寶、蘇 連 勇( 2002)《 全 國 性 體 育 社 團 現 狀 分 析 》 一 文 中 依 據 1998 年 10 月《 社 會 團 體 登 記 管 理 條 例 》第 七 條 中 “ 全 國 性 的 社 會 團 體,由 國 務 院 登 記 機 關 負 責 登 記 管 理 ”,並 從 中 國 行 政 級 別 的 角 度 來 劃 分,提 出 全 國 性 體 育 社 團 是 由 國 家 體 育 總 局 管 理 的 社 團,即 經 國 家 體 育 總 局 審 核 並 經 民 政 部 依 法 核 准 登 記 成 立,由 國 家 體 育 總 局 作 為 業 務 主 管 單 位 的,或 未 在 民 政 部 登 記 註 冊 但 經 國 家 體 育 總 局 黨 組 同 意 成 立 的 全 國 性 體 育 協 會、學 會、研 究 會、聯 誼 會、基金會等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崔 麗 麗 、 王 煒 、 蘇 連 勇 、 金 華 省 、 王 鈞 ( 2002)《 中 國 體 育 社 團 研 究 綜 述 》一 文 中 從 政 治、社 會、管 理 領 域 中 釐 清 體 育 社 團 概 念。 其 認 為 中 國 文 化 悠 久,各 學 科 領 域 有 其 專 業 與 研 究 角 度,體 育 社 團 在 政 治、社 會、管 理 領 域 中 有 不 同 作 用。在 管 理 領 域 中 體 育 社 團 在 市 場 中 介 作 用 多 使 用 的 是 “ 體 育 中 介 組 織 ” 這 名 稱。政 治 領 域 以 體 育 社 團 的 地 位 和 作 用 與 政 府 關 係 劃 分 為 “ 體 育 社 團 ”、“ 體 育 準 利 益 集 團 ”、“ 體 育 協 會 ” 或 “ 體 育 非 政 府 組 織 ”。社 會 領 域 以 體 育 社團獨立性和公益性將它稱做“體育社團”、“體育非營利組 織 ”、“ 體 育 公 益 組 織 ”、“ 體 育 自 願 組 織 ”、“ 體 育 慈 善 組 織 ”.

(29) 20. 和“體育自治組織”。從政府法規延伸界定“體育社團”為“社 團 ” 和 “ 民 辦 非 企 業 組 織 ” 中 的 可 操 作 性 組 織。並 從 1998 年《 社 會 團 體 登 記 管 理 條 例 》第 二 條,社 會 團 體,是 指 中 國 公 民 自 願 組 成, 為 實 現 會 員 共 同 意 願,按 照 其 章 程 開 展 活 動 的 非 營 利 社 會 組 織。故 將 體 育 社 團 定 義:體 育 社 團 是 一 種 社 會 組 織,即 執 行 一 定 的 體 育 職 能,完 成 特 定 的 體 育 目 標,有 計 畫 地 組 織 起 來 非 營 利 性 的 社 會 群 體。. 黃 亞 玲( 2004a) 《論中國體育社團—國家與社會關系轉變下的 體 育 社 團 改 革 》一 書 係 從 體 育 社 團 性 質 界 定 體 育 社 團,認 為 中 國 體 育 團 體 種 類 多 樣 且 複 雜,因 社 會 發 展 特 殊 性,現 有 體 育 社 團,既 有 政 府 選 擇 又 有 公 眾 自 願 成 立 的;性 質 有 公 益 性 又 有 互 異 性;組 織 型 態 有 成 員 型 又 有 非 成 員 型,以 團 體 目 的 論:有 基 於 人 群 集 合,又 有 因 體 育 項 目 集 合 的;因 而 對 體 育 社 團 做 一 清 晰 界 定 是 困 難 的,故 其 研究中將體育社團界定為:“體育社團是公民自願組成,自主管 理,為 實 現 會 員 共 同 意 願,按 照 其 章 程 以 體 育 運 動( 或 活 動 )為 目 的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顏 中 杰 ( 2006)《 中 國 體 育 社 會 團 體 的 發 展 》 一 文 以 社 會 團 體 的 概 念 和 運 行 機 制,分 析 了 中 國 體 育 社 團 發 展 中 的 影 響 因 素,其 從 1998 年 頒 布 的 《 社 會 團 體 登 記 管 理 條 例 》 與 2001 年 國 家 體 育 總 局 頒布的《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管理暫行辦法》中闡述體育社團定 義,認為:.

(30) 21. (1)體育社團是一種社會組織,即執行一定的體育職能,完成特 定的體育目標,有計畫地組織起來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群體。 (2)體 育 社 團 是 由 各 級 體 育 局 (或 委 託 依 附 單 位 )作 為 業 務 主 管 單位審批、管理的,經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准所成立 的民間體育組織。. 綜上所述,本研究將中國體育社團的定義為: 需 由 2 人 以 上 所 組 成 的 社 會 團 體,會 員 具 有 不 同 程 度 對 運 動 內 容 或 目 標 同 感 興 趣,且 為 實 現 共 同 的 體 育 目 的,按 照 其 章 程 開 展 體 育 活 動 的 非 營 利 性 社 會 團 體,必 須 經 各 級 體 育 局 審 批 並 經 各 級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門 依 法 核 准 登 記 成 立,由 各 級 體 育 行 政 部 門 作 為 業 務 主 管 單 位 的 民 間 體 育 組 織。全 國 性 的 中 國 體 育 社 團 在 資 格 除 需 上 述 條 件,還 需 經 國 家 體 育 總 局 管 理 登 記 合 法 體 育 社 團,即 經 國 家 體 育 總 局 審 核 並 經 民 政 部 依 法 核 准 登 記 成 立,由 國 家 體 育 總 局 作 為 業 務 主 管 單 位 的,或 未 在 民 政 部 登 記 註 冊 但 經 國 家 體 育 總 局 黨 組 同 意 成 立 的 全 國 性 體 育 協、學 會、研 究 會、聯 誼 會、 基 金 會 等 非 營 利 性 社 會 組織。. 第 四 節 中國 體 育社 團類 型 中 國 體 育 社 團 類 型 各 異,數 量 巨 大,綜 觀 各 種 有 關 中 國 體 育 社 團 的 文 獻,由 於 各 文 獻 所 採 用 的 研 究 角 度 不 同,對 體 育 社 團 的 分 類 也 不 盡 相 同,茲 對 所 收 集 到 文 獻 中 對 中 國 體 育 社 團 所 做 的 分 類 整 理 敘述如下:.

(31) 22. 盧 元 鎮 ( 1996)《 論 中 國 體 育 社 團 》 從 社 團 性 質 和 構 成 主 體 的 角度把體育社團分為 5 類: (1)競 技 運 動 類 社 團 : 這 是 為 了 提 高 運 動 技 術 水 準 而 成 立 的 體 育組織,單項運動協會、運動俱樂部屬這一類。其認為當 前中國有行政部門直接管理型、事業性協會實體管理型、 純社團性協會實體管理型 3 種。 (2)社 會 體 育 類 社 團:為 了 開 展 社 會 體 育 活 動,滿 足 群 眾 健 身 、 健美、健心、社交要求設立的體育組織。如老年人體協、 釣魚協會、健美俱樂部等。 (3)體 育 科 學 學 術 社 團 : 為 了 開 展 體 育 科 學 研 究 的 學 術 活 動 而 建立的社會團體。以體育科學學會及其分會方式出現。 (4)體 育 觀 眾 社 團:為 了 組 織 群 眾,管 理 球 迷 成 立 的 體 育 組 織 。 如球迷協會。 (5)體 育 娛 樂 享 受 型 社 團 : 以 社 團 名 義 出 現 的 高 級 消 費 俱 樂 部,會 員 要 高 價 購 買 會 員 證,享 受 俱 樂 部 提 供 的 各 種 待 遇 。. 顧 淵 彥 (1999) 在《 體 育 社 會 學 》一 書 中,從 兩 種 角 度 對 體 育 社 團 進 行 了 分 類,一 是 從 性 質 角 度 將 體 育 社 團 分 為 正 式 團 體 和 非 正 式 團 體。二 是 從 體 育 社 團 從 事 體 育 活 動 的 性 質 出 發,分 為 群 眾 體 育 團體、學校體育團體和競技體育團體 3 種類型。.

(32) 23. 宛 麗 、 羅 林 ( 2001)《 體 育 社 團 的 合 法 性 分 類 及 發 展 對 策 》 一 文中從合法性角度將體育社團分為四類:社會合法性的體育社團、 行 政 合 法 性 的 體 育 社 團、政 治 合 法 性 的 體 育 社 團、法 律 合 法 性 的 體 育社團 4 種類型體育社團。 (1)社 會 合 法 性 的 體 育 社 團 : 體 育 社 團 的 社 會 合 法 性 主 要 有 3 種基礎分為地方傳統、當地的共同利益、有共識的規則或 道理。一個民間體育社團得以存在的基礎,至少應是三者 之一。許多傳統的體育社團能夠延續至今,往往因為它們 在上述三方面有社會共識。 (2)行 政 合 法 性 的 體 育 社 團 : 行 政 合 法 性 是 一 種 形 式 合 法 性 , 其基礎是各層體制的程序和慣例。當體育社團獲得了某一 級單位領導的允許、同意、支持或幫助時,它就可能獲得 行政合法性。 (3)政 治 合 法 性 的 體 育 社 團 : 政 治 合 法 性 是 一 種 實 質 合 法 性 , 它涉及國家,尤其是代表國家政治的各級黨委系統對體育 社團的內在要求,如對社團宗旨、社團活動的意圖和意義 等方面的規定。 (4)法 律 合 法 性 的 體 育 社 團:指 符 合 國 務 院 在 1998 年 頒 布《 社 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所登記成立受法律約束的體 育社團,從實質上對社團提出了綜合的合法性要求,政治 上達標、行政上掛靠、符合法律程序。要得到社會支持, 哪一方面都不可缺少的體育社團。.

(33) 24. 崔 麗 麗 、 王 煒 、 蘇 連 勇 、 金 華 省 、 王 鈞 、 (2002)在《 中 國 體 育 社 團 研 究 綜 述 》一 文 中 從 行 政 級 別 的 角 度,將 體 育 社 團 劃 分 為 全 國 性 體 育 社 團 和 地 方 性 體 育 社 團。全 國 性 體 育 社 團 是 指 經 國 家 體 育 總 局 審 批 並 經 民 政 部 依 法 核 准 登 記 成 立,由 國 家 體 育 總 局 作 為 業 務 主 管 單 位 的 全 國 性 體 育 協 會、學 會、研 究 會、 聯 誼 會、基 金 會 等 非 營 利 性 社 會 組 織;而 地 方 性 體 育 社 團 的 登 記 管 理 機 關 則 是 指 縣 級 以 上 地 方 各 級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門,業 務 主 管 單 位 是 縣 級 以 上 地 方 各 級 體 育局。. 黃 亞 玲( 2004a) 《論中國體育社團—國家與社會關系轉變下的 體 育 社 團 改 革 》一 書 中 認 為 社 會 是 一 個 多 階 層、多 種 利 益 群 體、多 種 價 值 取 向 的 社 會 成 員 構 成 的,在 不 同 階 層、利 益 群 體 中,社 會 成 員 的 職 業、性 別 和 年 齡 等 地 方 存 在 著 差 異,這 就 決 定 了 體 育 社 團 類 型的多樣性。採取不同的標準,可以分成不同的體育社團類型。 1、 以 體 育 社 團 的 性 質 和 任 務 綜 合 劃 分 為 : (1)學 術 性 社 團 : 以 學 會 、 研 究 會 命 名 , 包 括 體 育 自 然 科 學 類、體育人文社會學類、體育自然與人文社會學交叉科 學類。 (2)行 業 性 體 育 社 團:以 協 會 命 名,包 括 依 附 在 工 業、商 業 、 農業等部門的體育協會。 (3)專 業 性 體 育 社 團 : 以 協 會 、 基 金 會 命 名 , 主 要 為 從 事 某 項體育運動,由專業人員組織而成,一般有專門的資金 保證。.

(34) 25. (4)聯合性社團:以聯合會、聯誼會、促進會命名,主要以體 育的學術性、行業性、專業性等各種團體組成的聯合會。 2、 以 體 育 社 團 活 動 內 容 劃 分 為 : (1)競技體育類社團、(2)學校體育類社團、(3)大眾體育社團、 (4)體 育 學 術 性 社 團 、 (5)球 迷 社 團 、 (6)體 育 商 會 社 團 、 (7)體 育 傳 媒 社 團 。 3、 以 體 育 社 團 宗 旨 和 活 動 內 容 劃 分 為 : 切 身 利 益 體 育 社 團 、 公益性體育社團、志同道合體育社團。 (1)切 身 利 益 體 育 社 團 是 為 參 加 該 社 團 的 成 員 謀 取 合 法 權 益 的團體,如工會、婦聯、學聯等。 (2)志 同 道 合 體 育 社 團 基 於 成 員 共 同 願 望 、 意 志 或 愛 好 所 建 立,力圖通過集體的活動以達到推進某項事業發展的目 的,如文化、教育、學術社團大多屬於這一類。 4、 以 體 育 社 團 功 能 劃 分 , 體 育 社 團 可 劃 分 為 協 會 、 研 究 會 、 基金會、聯合會、聯誼會、促進會、商會等。 5、以 體 育 社 團 民 間 化 程 度 劃 分,主 要 依 據 組 織 形 成 的 過 程、社 團主要領導人的產生、社團主要領導人身分、經費來源等 4 個 方 面 評 價,可 分 為 官 辦 體 育 社 團、半 官 辦 體 育 社 團、純 民 辦體育社團。.

(35) 26. 謝 英( 2004)在《 中 國 體 育 社 團 功 能 演 進 與 重 塑 》一 文 中 依 據 社 團 的 民 間 性 程 度,將 中 國 體 育 社 團 分 為 官 辦 社 團、民 辦 社 團、半 官 辦 社 團。另 外 其 從 社 會 組 織 的 劃 分 將 體 育 社 團 劃 分 為,互 益 組 織 (如 行 業 協 會 、 各 種 體 育 協 會 等 )、 社 會 服 務 組 織 (如 社 區 體 育 輔 導 站 等 )和 公 共 服 務 組 織 (如 公 共 健 身 中 心 等 )。. 劉 東 鋒、楊 蕾( 2005)在《 我 國 非 政 府 體 育 組 織 的 需 求 與 供 給 》 一 文 中 認 為 當 前 中 國 的 非 政 府 體 育 組 織 系 統 主 要 是 由 事 業 類、社 會 團體類和民間體育組織 3 個子系統構成。 (1)其 中 事 業 類 體 育 組 織 主 要 是 從 原 政 府 機 關 分 離 而 建 立 的 “運動項目管理中心”。 (2)社 會 團 體 類 體 育 組 織 主 要 是 在 政 府 指 導 下 建 立 。 在 資 金 、 人事等事務上仍舊對政府相關部門有很強依賴性的群眾體 育組織,如中華全國體育總會及其下屬的省、市區體育總 會和全國單項運動協會、體育俱樂部等。 (3)民 間 社 會 體 育 組 織 係 指 那 些 由 群 眾 自 發 組 織 起 來 的 在 一 定 範圍內活動的體育組織,如球迷協會、武術協會等。 從 上 可 看 出 此 種 分 類 是 以 體 育 社 團 構 成 要 素 做 成 的 分 類 法,這 是 與 中 國 的 社 會、政 治、經 濟 環 境 以 及 所 處 的 發 展 階 段 而 形 成 的 體 育社團分類方式。.

(36) 27. 第 五 節 全 國性 單 項 運動 協會 概 念 定義 馬 志 和 、 顧 晨 光 、 高 學 民 、 賈 文 彤 ( 2007)《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與 政 府 間 關 系 的 規 範 分 析 》一 文 指 出 全 國 性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一 般 都 是 具 有以下一些基本性質: (1)全 國 性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是 該 項 運 動 的 唯 一 代 表 和 代 言 人 。 (2)全 國 性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屬 於 非 營 利 組 織 , 要 嚴 格 遵 守 其 非 營 利宗旨。 (3)全 國 性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是 一 個 群 眾 性 的 自 願 組 織 , 享 有 組 織 形 式 上 的 自 治 權,由 此 確 定 了 獨 立 和 自 我 管 理 的 基 本 原 則。. 馬 志 和 ( 2003)《 我 國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的 角 色 定 位 與 制 度 變 遷 》 一 文 根 據《 奧 林 匹 克 憲 章 》和 其 他 國 際 體 育 組 織 章 程 的 有 關 規 定 研 究 定 義:全 國 性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是 一 個 國 家 某 一 運 動 項 目 的 最 高 領 導 機構,一個國家某一項目的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一般只能有一個。 全 國 性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必 須 隸 屬 於 一 個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並 且 按 其 規則開展自己的活動。 中國體育社團類型多樣,依照國家對不同層級社團組織的規 範,與 賦 予 的 責 任 與 義 務 而 有 不 同 屬 性 形 式 的 體 育 社 團 存 在。體 育 社 團 在 中 國 體 育 體 制 改 革 中 扮 演 著 十 分 重 要 的 角 色,而 全 國 性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是 體 育 社 團 的 一 部 分,是 推 動 中 國 競 技 運 動 向 國 際 發 聲 的 重要推手之一。.

(37) 28. 本 研 究 綜 合 四、五 節 所 述,將 全 國 性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定 義 為:是 群 眾 性 的 自 願 組 織,享 有 組 織 形 式 上 的 自 治 權,主 要 為 了 從 事 某 項 體 育 運 動、提 高 運 動 技 術 水 準,由 專 業 人 員 組 成 的 體 育 組 織,必 須 是 一 個 國 家 某 一 運 動 種 類 的 最 高 領 導 機 構,是 該 項 運 動 的 唯 一 代 表 和 代 言 人 且 必 須 隸 屬 於 一 個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並 且 按 其 規 則 開 展 自己的活動。. 第六節. 中 國體 育 社 團的 功能. 隨 著 中 國 社 會 的 改 革, 民 間 體 育 社 團 發 展 迅 速,管 理 水 準 也 不 斷提高,並在全民健身和社會進步中發揮著越來越廣泛的作用。 盧 元 鎮 ( 1996) 認 為 體 育 社 會 團 體 的 功 能 : (1)代 表 群 體 參 與 政 治 功 能 。 (2)協 助 政 府 體 育 部 門 完 成 某 些 政 府 職 能 。 (3)發 展 成 員 在 體 育 知 識 、 技 能 、 技 術 等 方 面 素 質 , 表 達 成 員 的情感、能力等。 (4)維 護 成 員 個 別 權 利 和 群 體 權 益 , 體 育 社 團 的 發 展 程 度 , 是 社會體育發展水平、體育社會化程度的重要標誌之一,也 是 衡 量 社 會 結 構 的 分 化 與 整 合、社 會 參 與 程 度 的 重 要 指 標。. 顧 淵 彥 ( 1999) 認 為 體 育 社 團 有 兩 類 功 能 : (1)把 社 團 作 為 一 個 整 體 維 護 下 去 的 作 用 ( 維 繫 功 能 )。 (2)把 整 個 團 體 引 向 解 決 某 一 主 題 的 作 用 ( 主 題 達 成 功 能 )。.

(38) 29. 黃 彥 軍、徐 鳳 琴( 2007)在《 國 家 體 育 行 政 部 門 培 育 發 展 民 間 體 育 社 團 運 作 機 制 研 究 》一 文 中 認 為 在 中 國 經 濟 改 革 中,政 治 與 法 律 環 境 的 變 遷 對 體 育 社 團 地 位 的 確 立,必 然 會 出 現 多 種 多 樣 的 民 間 體 育 社 團。發 展 迅 速 的 民 間 體 育 社 團,管 理 水 準 不 斷 提 高,在 全 民 健身和社會進步中發揮著越來越廣泛的作用。 (1)民 間 體 育 社 團 是 一 定 人 群 的 結 合 體 , 代 表 了 一 定 群 體 的 利 益和願望,政府部門可以通過社團瞭解民眾對體育的需 求,從而制定更符合民眾利益和意願的體育政策。 (2)民 眾 可 以 通 過 社 團 反 映 意 見 和 要 求 , 體 育 社 團 成 為 聯 繫 民 眾與政府的橋梁。 (3)民 間 體 育 社 團 的 健 康 發 展 可 以 行 使 政 府 賦 予 的 中 微 觀 管 理 和 行 業 協 調 職 能,從 而 提 高 競 技 運 動 水 準,發 展 大 眾 體 育 , 維護社會穩定,滿足社會多元變化的需要,同時也為國家 體育行政部門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創造有利條件。. 李 晴 慧 ( 2003)《 新 時 期 中 國 體 育 管 理 社 團 化 取 向 研 究 》 認 為 要 實 現 體 育 的 社 會 化 必 須 依 靠 體 育 社 團。社 會 團 體 將 逐 漸 成 為 社 會 公 共 事 務 的 主 要 管 理 組 織,體 育 領 域 中 的 改 革,也 必 須 順 應 這 種 趨 勢,走社團化管理的道路。而體育社團的功能: (1)擴 大 了 公 民 政 治 參 與 的 管 道 : 在 實 際 生 活 中 , 個 人 相 對 於 團體來說,參與政治建設的機會和可能性都較小,個人的 意見和建議難以得到表達,人民群眾的民主意願長期得不 到伸張,其政治參與熱情就會日趨淡漠,社團組織為公民.

(39) 30. 的政治參與提供了一種管道,使公民的利益和要求能夠得 以傳達。 (2)“ 自 下 而 上 ” 地 通 過 各 類 社 團 組 織 推 進 民 主 化 進 程 的 雙 向 路徑選擇。 (3)社 團 組 織 的 自 身 特 點 使 其 成 為 社 會 結 構 分 化 後 重 新 整 合 的 工具。. 崔 麗 麗、葉 加 寶、蘇 連 勇( 2002)《 全 國 性 體 育 社 團 現 狀 分 析 》 一文對全國性體育社團研究發現: (1)單 項 運 動 協 會 這 種 組 織 形 式 是 為 了 與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接 軌而成立的。主要由國家體育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對體育 事業的發展,特別是競技運動事業的發展起到了極其重要 的作用。 (2)從 全 國 性 體 育 社 團 活 動 方 式 研 究 發 現 體 育 社 團 在 活 動 方 式 主要是交流、提供服務、調查研究、收集資料和提供政策 建議。. 丁 斌 (2006)《 論 體 育 社 團 生 存 與 發 展 的 現 實 “ 環 境 ” 及 其 職 能》一文中認為社團存在的根本目的: (1)是 為 自 主 而 靈 活 的 研 究 、 交 流 、 探 索 和 嘗 試 提 供 有 力 的 支 援和良好的環境。 (2)是 為 了 關 注 共 同 的 或 長 期 的 社 會 問 題 , 是 為 公 民 提 供 參 與 公共決策和社會發展的管道。.

(40) 31. (3)是 為 了 代 表 、 綜 合 、 表 達 、 捍 衛 特 殊 集 團 的 利 益 , 是 為 了 在政府和社會公眾之間架設橋梁。. 李 鳳 新 ( 2006)《 民 間 體 育 社 團 組 織 在 中 國 體 育 結 構 轉 型 中 的 作 用 》一 文 從 民 間 體 育 社 團 組 織 在 體 育 結 構 轉 型 時 期,探 討 民 間 體 育 社 團 組 織 在 體 育 結 構 轉 型 中 的 作 用,文 中 提 到 民 間 體 育 社 團 組 織 有 兩 個 最 為 明 顯 的 特 徵:一 是 非 政 府 性,即 與 掌 握 國 家 權 力 的 政 府 機 構 不 同,二 是 非 商 業 性,即 與 營 利 性 的 市 場 組 織 不 同。中 國 傳 統 社會的體育管理體制,是以政府一攬到底為主要特徵,改革開放 後,社 會 急 遽 轉 變 現 代 社 會 是 一 個 分 工 發 達、組 織 高 度 分 化、組 織 類型多樣化的社會。民間體育社團在體育結構轉型作用: (1)有 效 組 織 社 會 成 員 : 社 會 體 育 的 分 工 與 發 展 , 只 有 通 過 體 育社團的分化,多樣化才能將社會成員參與體育鍛鍊和體 育事務管理有效地組織起來。 (2)協 助 國 家 提 高 體 育 事 業 發 展 和 體 育 事 物 組 織 化 : 在 政 府 體 育管理職能規模不能無限制地擴大的前提下,民間體育社 團組織的發展是提高國家體育發展和國家體育事務組織化 程度的唯一途徑。 (3)承 擔 政 府 體 育 部 門 管 理 組 織 職 能 : 民 間 體 育 社 團 組 織 的 成 熟發展將會承擔體育管理部門為適應市場經濟體制而轉移 出來的一部分體育管理與組織職能,使體育事業的發展逐 步合理化。.

(41) 32. (4)滿 足 社 會 對 體 育 的 需 求 : 體 育 管 理 體 制 轉 型 要 求 社 會 體 育 事業的參與主體多元化,參與方式多樣化,各類民間體育 社團組織作為社會中體育事務的管理主體能夠滿足這樣的 要求。 民間體育社團組織除了能夠完成和促進上述的體育事業發展 以 外,對 於 培 育 公 民 的 體 育 行 為 和 高 尚 體 育 素 養 方 面 可 達 到 培 養 勞 動 力 和 勞 動 力 的 後 備 力 量、保 護 勞 動 力、修 復 勞 動 力 以 及 提 高 勞 動 生 產 率 並 可 以 改 善 成 員 的 教 育、健 康 狀 況、提 高 現 代 社 會 中 人 的 生 活質量。 從上述作者綜合中國體育社團的功能作用區分為以下三方向: 一、體育社會團體在政治領域的功能: (1)提 供 公 民 參 與 政 治 的 管 道 : 通 過 社 團 瞭 解 民 眾 對 體 育 的 需 求,向政府反映社會的意見、建議,提供政府組織制定政 策、方針及法規、法令時參考,從而制定更符合民眾利益 和意願的體育政策、協助政府體育部門完成某些政府職 能,並為社會體育的發展討論提供了園地。 (2)承 擔 政 府 體 育 部 門 管 理 組 織 職 能 : 協 助 體 育 政 策 宣 傳 、 指 導、監督,促使社會體育健全的發展,並遵守、貫徹國家 組織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等。 二、體育社會團體在社會領域的功能: (1)維 繫 功 能 : 維 護 成 員 個 別 權 利 和 群 體 權 益 , 並 作 為 社 會 群 眾 與 政 府 組 織 的 溝 通 媒 介,以 體 育 活 動 促 進 國 家 與 族 群 融 合。.

(42) 33. (2)有 效 組 織 社 會 成 員 : 通 過 體 育 社 團 的 分 化 與 多 樣 化 , 並 透 過不同性質體育社團,促進社會成員積極參與將體育鍛鍊 和體育事務管理有效地組織起來。 (3)滿 足 社 會 對 體 育 的 需 求 : 透 過 體 育 交 流 、 提 供 服 務 、 調 查 研究、收集資料和提供政策,提供社會體育事業多元化參 與,滿足社會成員對體育服務的要求。 (4)經 濟 效 益 的 發 揮 : 藉 由 體 育 功 能 的 發 揮 提 升 國 民 體 能 改 善 成員的教育,健康狀況作為培養勞動力、保護勞動力、修 復勞動力和勞動力的後備力量以提高勞動生產率與現代社 會中人的生活品質減少醫療資源浪費。 (5)調 節 社 會 的 中 間 力 量 : 體 育 社 會 團 體 是 推 動 體 育 事 業 全 面 持續發展和調節社會發展的中間力量。 三、體育社會團體在文化領域的功能: 體 育 社 團 的 主 要 活 動 領 域 包 括 :學 術 研 究 、 行 業 管 理 、 國 際 交 流、 社 區 管 理、 體 育 開 展、 社 會 動 員 等 等, 藉 由 體 育 活 動 開 展, 促 進不同族群體育文化交流、瞭解體育的文化意涵。.

(43) 34. 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一節 研究對象 本研究是針對中國體育社團—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的發展予 以 探 討,對 其 發 展 歷 程 階 段 予 以 分 析,並 且 對 中 國 體 育 社 團 與 全 國 性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的 管 理 體 制 的 架 構、類 型、功 能、現 狀 與 未 來 發 展 加 以 探 討。基 本 上,本 研 究 是 針 對 中 國 政 府 單 位 推 動 的 體 育 改 革 與 推 進 中 國 體 育 社 團 與 全 國 性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相 關 措 施 進 行 研 究,因 此 其 所 公 布 的 相 關 法 案、規 定 或 通 知、文 件 等 都 成 為 本 研 究 的 主 要 對 象。除 上 述 的 對 象 之 外,學 者 專 家 所 提 出 的 支 援 政 策、方 案 和 構 想 等亦是本研究所要探討的對象,另外海峽兩岸出版的學報、期刊、 雜 誌 等 文 獻 中 提 及 有 關 發 展 體 育 社 團 的 資 料,經 過 分 析 考 證 後,都 是本研究的參考資料。. 第二節 研究方法 本 研 究 是 依 論 文 的 實 際 需 要,所 採 用 的 方 法 主 要 為 歷 史 研 究 法 ( historical method) 和 文 獻 分 析 法 ( documentary analysis) 。. 一、歷史研究法: 探討較遙遠的過去紀錄為主,主要將所蒐集的史料加以考察, 並 針 對 中 國 制 定《 社 會 團 體 登 記 暫 行 辦 法 》、《 社 會 團 體 登 記 暫 行 辦 法 實 施 細 則 》與 2001年 國 家 體 育 總 局 頒 布 的《 全 國 性 體 育 社 會 團 體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 體 育 類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登 記 審 查 與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等 有 關 體 育 社 團 管 理 辦 法 的 背 景 加 以 分 析 討 論,解 析 中 國 體 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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