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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政治的變遷與國際法律規範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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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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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專論. 國際政治的變遷與國際法律規範的未來 49. 國際政治的變遷與國際法律規範的未來*. 譚 偉 恩 (國立政治大學外交研究所博士候選人). 摘 要 國際政治自冷戰結束後有了巨幅轉變,雖然體系的本質依舊如昔, 即由主權國家所組成的無政府狀態體系;但是體系內部已有了不同以往 的發展和變革。舉例來說,全球化現象已經從經濟領域擴展到政治和文 化等其它層面,具有十分寬泛的內容,並向傳統的國家主權及其權力與 政治地位提出挑戰。其它諸如國際組織的快速成長(政府間與非政府 間) 、環境與人權等問題的漸獲重視,也對冷戰後的國際體系內部造成衝 擊。這些衝擊突顯出主權國家能力上的極限,以及冷戰後國際社會對於 法律規範的需要性增加。此等現象使得傳統現實主義以國家作為核心主 體的國際政治體系正朝向一個近似中世紀主義(Medievalism)的新政治 體系在形成。在該體系中,國家將喪失其原本在體系中的絕對優勢與當 然主導性地位,而國際法律規範的發展也隨之相應的做出調整。本文的 目的即是探究此等國際政治體系內部變遷的情形及其對國際法律規範所 可能造成的影響。. 關鍵詞: 國際政治體系、國際法律規範、國家主權、非國家行為者、 中世紀主義. *. 誠摯感謝兩位暱名審查委員的專業和寶貴建議,委員們不但指出作者研究上的盲 點,也讓本研究論文增加了嚴謹性、學術性與可讀性。.

(2) 50 國際關係學報 第二十六期(2008 年 7 月). 壹、 導 言 冷戰的結束導致國際體系本身由兩極變成單極下的一超多強,間接 使得國際關係產生不同以往的諸多改變。其中主權國家的觀念和相關的 衍生原則受到之衝擊最深。究其箇中原委實與全球化、區域的政治或經 濟整合、國際組織(特別是非政府間組織)的蓬勃發展、民族自決意識 的興起等因素有關。在這當中,有些問題於冷戰期間即已存在,有些則 是冷戰後浮上檯面。不過無論何者,均是冷戰後的今天,影響國際政治 與國際法律規範的重要原因。 本文在結構上主要分為兩個部分,首先從冷戰後國際政治體系結構 內部的變化進行討論,說明像全球化、民族自決、跨國環境污染等問題 是如何對主權國家此一共同體的概念形成衝擊。其次,就結構內部變化 對未來國際政治發展的影響進行分析,指出國家由於對於「跨國性」或 「全球性」的問題多半無法自行有效地解決,而必須藉由與其他行為體 合作,方能克服難關。此一客觀事實顯示,國際合作進行治理與法律規 範建立的必要性,並提供國家以外的行為者活動的空間與機會。 基於這樣的理解,新中世紀體系(Neomedieval system)成為未來國 際政治體系發展趨勢的一種可能。依據英國學派(English School)學者 Hedley Bull的看法,新中世紀體係一種權力交錯重疊和效忠對象多元的 政治體系。1 本文認為,冷戰後的國際政治已有相當的證據指出,當前國 際政治體系正朝向一個新中世紀體系在邁進。此種變化意謂著國際政治 行為體間所具有的「社會」關係事實,其內涵並非以往現實主義(Realism) 或自由制度主義(Liberal institutionalism)所能完整詮釋。由於冷戰後國 際政治體系結構本身的變遷和其內部若干新問題的浮現,促使國家之 間、國家與其他行為體之間、及行為體與其內部成員間的關係更為交錯 1. Hedley Bull, The Anarchical Society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77), p. 273..

(3) 專論. 國際政治的變遷與國際法律規範的未來 51. 綿密及複雜,互動性質的社會網絡現象將更加明顯,使得國際法律規範 在未來的國際關係中逐漸顯現其不可或缺性和實用性。. 貳、 國際政治體系結構內部的變化:新問題的浮現 冷戰結束後的國際政治出現許多不同於過往的現象。首先,不但體 系結構本身有了改變,2 體系結構內部各單元間的關係也相對應地產生了 變化。而其中以國際政治集中化(centralization)和分散化(decentralized or fragmentation)的現象最為明顯;若就整體情勢觀察,後者的發展實 不亞於前者。3 其次,主權國家與國際組織或其它非國家行為者間的互動 關係變得複雜,在這之中傳統國家主權的觀念和相關的衍生原則正逐漸 受到衝擊或被修正。此外,民族分離運動(separatist movement)和其他 全球性的問題(例如環境惡化)正方興未艾,成為國際政治研究的新焦 點。. 一、全球化現象及其影響 冷戰後的全球化現象在促進世界經濟的發展和加強各國政治對話與 合作的同時,4 也為人們帶來一些新的挑戰。第一,全球化導致對國家主 2. 冷戰結束的前兩年,學者Samuel P. Huntington在一篇文章指出,國際政經體系從美蘇 兩強對峙的兩極體系(bipolar system)更迭為一種美國主導的「單極多邊體系」 (uni-multipolar international system)。見:Samuel P. Huntington, “America’s Changing Strategic interests,” Survival, Vol. 33, No. 1 (January/February 1991), p. 6. 另可參閱:陳一 新, 「美國在單極為主多極政經體系中的新地位與挑戰」 ,美國月刊,第 7 卷 2 期(1992 年),頁 11-12。 3 Jörg Friedrichs, “The Meaning of New Medievalism,”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Vol. 7, No. 4 (December 2001): 477. 學者Joseph Nye表示:關於地球村的比喻 容易使人產生誤解,因為全球政治認同的程度迄目前為止仍然是很低的。Joseph S. Nye, Understanding International Conflicts: An Introduction to Theory and History 3rd ed. (New York: Longman, 2000), p. 211. 4 冷戰後隨之而來的全球化趨勢為國際政治帶來了許多新穎的問題,其中包括:全球 化的內容為何、全球化對國際政治產生何種影響與衝擊、主權國家應如何因應全球化 的發展等。對於全球化的理解,吾人或可從以下三個面向切入:.

(4) 52 國際關係學報 第二十六期(2008 年 7 月). 權的侵蝕。主權國家一方面是推動全球化的最基本單位,另一方面卻又 是受全球化負面影響最直接者。誠如George Modelski所言:全球化正使 人們必須重新思考「國家」此一政治共同體的性質。5 也就是說,全球化 對民族國家(national states)此一共同體的概念提出了挑戰。這一挑戰 的實質是全球化使國家主權的絕對性受到限縮,在全球化過程中,國家 主權的某一部分(在未來可能甚至會更多)將讓渡予國際性的各類組織 (特別是非政府間組織)及協調機制;6 第二,全球化加劇現有國際社會 成員間的差異性。7 全球化對於發展中及低度開發的國家而言更有可能是 一、經濟全球化 經濟全球化是整個全球化過程的基礎與核心內容,當前世界趨勢就是市場經濟已經席 捲全球,各國經濟、金融、貿易和技術發展已經相互滲透,融為一體。尤其是跨國公 司的擴展,使全球經濟聯繫的程度急劇增長。交通技術的發展是經濟全球化的基礎, 目前世界各地不僅在海洋、陸地和空中已經形成跨國界的交通網路,同時由於通訊電 子技術的成熟,如電腦、衛星通訊等現代化通訊方式的普及,使得全球儼然結合成一 個緊密的資訊體。 二、政治全球化 政治全球化可以說是經濟全球化延伸至政治層面所反映出的新問題,例如:安全概念 的擴展,即國家安全不再限於有形的領土安全、國家之間互賴程度的提高等。在全球 化的影響下,綜合安全(comprehensive security)成為新的安全觀,如何妥善地處理 本國與他國之間各個層次的往來關係、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的互動,以及與整體國際 社會的協調合作,無疑已成為一國政治決策中最首要的考量。 三、文化全球化 冷戰後上演的全球化戲碼,可以說是由資金與技術具有絕對優勢的西方國家所掌控。 基於傳播技術上的優勢,西方文化活動空間急速擴展,主要表現在西方大眾文化(mass culture or popular culture)的廣泛被接受。目前西方的大眾文化在不少國家和地區被 看做是現代化和全球化的象徵。另一方面,隨著網際網路的應用與發展,一些屬於全 體人類的共同觀念也開始在形成,未來某種程度的「全球文化」勢必會出現。 上述說明參考:Moises Naim, “Globalization,” Harvard International Review, Vol. 26 (Spring 2004), pp. 84-86; Richard Higgott, “Economics, Politics and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Economy: The Need for a Balanced Diet in an Era of Globalization,” New Political Economy, Vol. 4 (March 1999), pp. 23-37; Gregory Shank, “Structures of Power and Inequality,” Social Justice, Vol. 24 (Spring 1997): 1. 5 George, Modelski, “Globalization,” in David Held and Anthony G. McGrew, eds., The Global Transformations Reader: An Introduction to The Globalization Debate (Malden, Mass.: Blackwell Publishing, 2000), pp. 55-66. 6 Margaret P. Karns and Karen A. Mingst,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The Politics and Processes of Global Governance (Boulder, Co.: Lyne Rienner Publishers, 2004), pp. 6-25. 7 全球化擴大了不同國家間的不平等與剝削情形。參考:Lucky O. Imade, The Two Faces of Globalization: Impoverishment or Prosperity? Via at:.

(5) 專論. 國際政治的變遷與國際法律規範的未來 53. 弊多於利,在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之下,某些國家的處境將更加艱鉅。 舉例來說,全球前二十大富有國家與貧窮國家的國民平均所得差距,在 過去四十年裡便增加了兩倍;8 第三,全球化現象使國際政治中的大國或 強權(great power)增加了主導國際情勢與議題設定(agenda setting)的 可能性。例如美國以其科技、經濟上的領先優勢在全球化過程中發揮主 導作用,9 世界上至少有超過一半以上的國家在文化、經濟、政治或其他 領域不知不覺地效法美國的制度,生活和思維方式也逐漸趨同於美國。10. 二、區域整合 除全球化以外,當前國際關係中另一個值得重視的現象是經濟層面 的區域整合(regional integration)正呈現蓬勃發展的趨勢。近年來,隨 著全球經貿發展日益加深,國家為因應其帶來的挑戰和衝擊,無不重視 推動和參與區域性的合作事務。不僅歐美先進國家將建立自由貿易區 (Free Trade Area, FTA)作為競爭的新手段,發展中國家也越來越視區 域經濟合作為規避全球化風險的有效方式。 11 就當前世界各地的發展情 <http://globalization.icaap.org/content/v3.1/01_imade.html> 江啟臣, 「全球化」 ,收錄於張亞中主編,國際關係總論(台北:揚智文化,2003 年), 頁 290。 9 強權或大國主導作用的發揮包括在國際法律規範的制定過程中,可參考:曾雅真, 「從 議程設定論國際經貿規範之法制化」 ,問題與研究,第 43 卷 3 期(民國 96 年) ,頁 85-124。 10 Joseph S. Nye, Bound to Lead: the Changing Nature of American Power (New York: Basic Books, 1990), pp. 31-33, 191-195. 在這本書中學者Nye表示,雖然美國在冷戰後一 直為世界政治中的主導,但如果它希望能持續居於不衰的強權地位,則必須改變其治 國戰略。因為事實上,國際政治中權力的本質已經開始在轉變。書中將權力分為兩種, 一是硬權力(hard power) ,是一種軍事上的力量,強調以「力」服人;一是合作與同 化性的權力(co-optive power)或可稱之為軟權力(soft power) 。這種權力是促使他人 與你所想或所欲之事相同,係一種無形的力量,舉凡一國的政治制度、文化、意識型 態及在國際事務中的影響力。 11 K. Y. Amoako, “Globalization: An Opportunity For Catching Up or A Risk of Falling Behind in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The speech in UN Economic Commission for Africa (20 July, 2001), via at: <http://www.uneca.org/eca_resources/Speeches/amoako/2001/072001speech_amoako_gene va.htm>; Bernhard Fischer, “Globalization and the Competitveness of Regional Blocs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This paper was presented at the Fourth European-Brazilian Forum in Recife, pp. 25-26 September 1997. The revised version can via at: <http://www.hwwa.de/Publikationen/Discussion_Paper/1998/50.pdf> 8.

(6) 54 國際關係學報 第二十六期(2008 年 7 月). 形觀之,全球區域經貿板塊已然成形, 12 在目前三大區域經貿板塊中 (EU、NAFTA及ASEAN),以歐盟(European Union)經濟規模最大, 發展歷史最久且整合也最完整,為區域經濟及政治整合的最佳示例。 區域經濟整合是面對全球化趨勢的必由之途。歐洲經濟共同體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EEC為歐盟的前身)和北美自由貿易 區(North America Free Trade Area)的出現反映了此一事實。惟區域經 濟整合具有一定的排它性。譬如,當歐盟內部相互減免關稅,降低非關 稅壁壘時,是促進成員國間的貿易往來和經濟合作,但在另一方面,卻 係增加了其他國家進入歐洲國家市場的阻力。其次在經濟領域,區域性 經濟集團正加速形成或擴大,讓經濟民族主義(economic nationalism) 重新成為國家從事貿易行為時的考量。 13 而國際經濟問題中的南北關係 也並未隨著全球化而獲得舒緩,反倒是邊緣化的危機加速了南北國家間 的對立和分裂,成為國際秩序能否隱定的新變數。 14 簡言之,冷戰後經 濟貿易領域的相互依賴和區域整合雖然是不爭的事實,但世界並未因此 產生較多的一致性,反而是自利性的民族主義的復興與回流,促使一些 國家更為強調主權。 15 另一方面,經濟互賴現象加深的同時也使得國家 12. 從最早發展的歐洲區域經濟整合,到北美自由貿易協議之簽署,而後則是亞洲區域 經濟的整合。參考:周添城,全球經貿的分合:區域化對決全球化(台北:中華徵信 所出版,揚智總經銷,1999 年),第一章。 13 20 世紀的 70 年代中葉以後,經濟全球化的現象逐漸浮現。歷經烏拉圭回合(Uruguay Round)所達成的多重貿易談判和之後完成的多項協議,以及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的成立,均象徵全球化的果實已卓然有成,並以整合國家市場、 消除貿易壁壘為共同目標。但是在此同時,經濟區域主義也如雨後春筍般地發跡於世 界各個角落,形成許多個別的貿易集團,在全球經濟秩序中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 相對於全球化力圖消除國與國間的界限,經濟區域主義以涵蓋一定地區內的國家為對 象,組成貿易集團,形成堡壘般的次世界(sub-world) ,對個別國家的經濟政策進行限 制。詳細說明可參考:Jan Kofman, Economic Nationalism and Development: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 between the Two World Wars (Boulder, Colo.: Westview Press, 1997). 14 Ivan L. Head, “South-North Dangers,” Foreign Affairs, Vol. 68, No. 3 (Summer 1989) pp. 71-87; Arie M. Kacowicz, “Regionalization, Globalization, and Nationalism: Convergent, Divergent, or Overlapping?” This is a revised version of a paper presented at the IPSA Study Group II: “New World Orders?” Workshop on “Globalisms and Regionalisms,” Center for Development and the Environment, University of Oslo, Norway (7 August 1998), pp. 5-9. 15 George T Crane, “Imagining the Economic Nation: Globalisation in China,” New Political Economy, Vol. 4, No. 2 (July 1999), pp. 215-220..

(7) 專論. 國際政治的變遷與國際法律規範的未來 55. 間發生磨擦的機率增加, 16 導致全球經濟邁向整合的道路更添變數。. 三、國家與國際組織的複雜關係 關於冷戰後主權國家與國際組織間的關係,吾人可從主權國家與全 球性的國際組織、主權國家與區域性的國際組織、以及主權國家與非政 府間(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的國際組織等三個面向來進行 了解。 (一)國家與全球性的國際組織 論及全球性的國際組織,當屬二次戰後成立的聯合國最具代表性且 成員會籍也最為普及。自 20 世紀 80 年代後,聯合國與個別主權國家的 關係發生了明顯的改變,這主要體現在聯合國對主權國家所進行的干涉 行動(intervention action)上。聯合國是一個典型由主權國家所組成的 政府間國際組織(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而非超越主權國家的 世界政府,亦即主權國家是聯合國的主體,是其權力的授予者。聯合國 憲章第 2 條第 4 項規定:「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 力,或其他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方法,侵害任一會員國或國家的領 土完整與政治獨立。」;同條第 7 項復規定:「本憲章不得認為授權聯合 國干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之國內管轄事件,並且不要求會員國將該 項事件依本憲章提請解決」。此兩項規定即是針對不得干涉 (non-intervention)一國內政的國際法原則做了明確的規定。毋寧,憲 章不得授權聯合國干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之國內管轄事件。此外, 1949 年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通過的《國 家權利義務宣言草案》 (Draft Declaration on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 17. 16. 1956 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之《國家內政不容干涉及其獨立與主權的保護. Sean M. Lynn-Jones, The Cold War and After: Prospects for Peace (London: MIT. Press, 1991): Preface Ⅹ; Robert Gilpin, War and Change in World Politics (N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1), pp. 222-225; Dale C. Copeland, “Economic, Interdependence and War,” International Security, Vol. 20, No. 4 (Spring 1996), pp. 475-498. 17 “Every State has the duty to refrain from intervention in the internal or external affairs of.

(8) 56 國際關係學報 第二十六期(2008 年 7 月). 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Inadmissibility of Intervention in the Domestic Affairs of States and the Protection of Their Independence and Sovereignty) 以及 1970 年通過的《關於國家間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 際法原則宣言》(Declaration on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concerning Friendly Relations and Cooperation among States) ,18 均明確規定國家不得 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間接干涉其他國家的內政與外交。惟此項原則 存在著一可能的例外,即當其與憲章第 7 章關於和平的威脅、和平的破 壞及侵略行為的應付辦法有所衝突時,將不適用之。 19 此時安理會 (Security Council)可以依據憲章的規定授權採取包括軍事行動在內的 干預措施。 20 從以上聯合國憲章中的相關規定和所通過的草案及宣言可知,聯合 國對於干涉行動的態度是極為謹慎的。就該組織過往的實踐情形以觀, 係以隔離武裝衝突和監督停火的維和行動(Peacekeeping Operation, PKO)為主。 21 然而,冷戰結束後國家內部的衝突事件增多,導致聯合 國在 80 年代後期開始實施大量的維和任務,這些行動除維持停火協議 外,還涉及被干涉國的內政,例如:政治選舉、削減軍隊武力、建立新 的警政或司法制度。 22 前任聯合國秘書長蓋里(Boutros Boutros-Ghali) 曾表示,冷戰後維和行動只限於軍事行動是不夠的,其功能必須擴及幫 any other State.” Via at: <http://www.un.org/law/ilc/texts/decfra.htm> 18 Declaration on the Inadmissibility of Intervention in the Domestic Affairs of States and the Protection of Their Independence and Sovereignty, UNGA Res. 2131 (XX), Dec, 21, 1965. Via at: <http://www.un.org/documents/ga/res/36/a36r103.htm>; Declaration on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concerning Friendly Relations and Cooperation among States, approved by the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in its resolution 2625 (XXV) of 24 October 1970, via at: <http://www.unhchr.cn/tbs/doc.nsf/(Symbol)/dc598941c9e68a1a8025651e004d31d0?Opend ocument> 19 此為憲章第 2 條第 7 項但書的規定。 20 其中又以第 41 條和第 42 條規定作為強制執行的具體方式。而是否實施上述條文中 的這些辦法以及如何實施係由安理會加以決定。 21 楊永明,國際安全與國際法(台北:楊永明出版;元照總經銷,2003 年) ,頁 222-228。 22 Margaret P. Karns and Karen A. Mingst, “The Evolution of United Nations Peacekeeping and Peacemaking,” in Michael T. Klare and Yogesh Chandrani eds., World Security: Challenge for A New Century 3rd (New York: St. Martin’s Press, 1998), pp. 200-228..

(9) 專論. 國際政治的變遷與國際法律規範的未來 57. 助那些政治機能癱瘓、經濟瀕臨崩潰的國家和其人民儘快恢復正常的生 活。 23 在這種情形和發展趨勢下,維和行動與國際法上不干涉主權和內 政的原則產生矛盾與衝突。但就客觀實踐情況來看,聯合國在對索馬里 亞(Somalia)、前南斯拉夫(the former Yugoslavia)以及後來科索沃 (Kosovo)的維和行動中,已經建立了一種新的干涉態樣,即所謂的人 道干涉(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這是以人道主義(humanitarian)為 基礎,強調在一國對其國民之基本人權施以殘忍的暴行和迫害,而未能 保障其適當的自由與權利,並嚴重違反人類的道德良心時,其它國際主 體即便沒有得到被干涉國政府的同意,也可以對之進行干預,而干涉的 行動包含了必要的武力使用。 24 此一觀念為聯合國所接受並援引,該組 織歷任的兩位秘書長雖然肯定國家在國際政治中的核心地位,認為主權 原則仍應受到尊重,但也均曾公開表示,絕對與排他性的國家主權觀念 已不復存在。 25 上開現象意謂著聯合國此種全球性國際組織的權限與國家主權之間 存在著某種難以避免的衝突關係。換句話說,國際性的國際組織要能發 揮效能,有時可能必須犧牲其成員的部分權益,但如果成員國(尤其是 身為國際政治大國地位的成員國)拒決或持以反對意見,則國際組織的 有效性必定遭致減損。在冷戰甫結束不久及國際社會透過聯合國成功阻 止伊拉克(Iraq)吞併科威特(Kuwait)的實踐,讓國際社會浮現新世 23. Boutros Boutros-Ghali, “Empowering the United Nations,” Foreign Affairs, Vol. 71, No. 5 (Winter 1992/1993), pp. 89-102. 24 Oliver Ramsbotham,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1990-1995: A Need to Reconceptualize?”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Vol. 23, No. 4 (October 1997), p. 446; Lassa F. L. Oppenheim, International Law 9th ed. Robert Jennings and Arthur Watts eds. (London: Longman, 1996), p. 442; Sean D. Murphy,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The United Nations in an Evolving World Order (Philadelphia: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1996), p. 14.; Michael Byers and Simon Chesterman, “Changing the rules about rules? Unilateral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and the future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J. L. Holzgrefe and Robert O. Keohane eds.,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Ethical, Legal, and Political Dilemmas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pp. 178-198. 25 繼Ghali之後,上一任的聯合國秘書長Kofi Annan也表示過相同的看法,他說: 「不應 容許某些政府以主權為藉口來草踐其國家的人民,主權不應成為人道干涉的障礙。」 詳 見:Kofi Annan, “Two Concepts of Sovereignty,” The Economist, No. 352 (September 18– 24th, 1999), p. 49..

(10) 58 國際關係學報 第二十六期(2008 年 7 月). 界秩序(New World Order)的美麗願景,一時之間聯合國被寄予解決國 際衝突及維護世界和平的厚望。但後來的事實證明,聯合國所能發揮的 效能相當有限,無論是 1999 年科索沃(Kosovo)的人道危機,還是 2003 年第二次的美伊戰爭,都反映出國家與國際組織間利益的潛在衝突。 26 (二)國家與區域性的國際組織 冷戰後區域性國際組織作用日益強化,甚至有部分國家已開始讓渡 和轉移其部分的主權給予這樣的組織。 27 礙於全球化已成為無法逆轉的 趨勢,國家參與區域性的經濟或政治組織已成為融入全球化的必經之 路,此將必然產生對於國際法律規範的需要,以期能有效制約和管理參 與成員間的各種權利及義務關係。舉例來說,歐洲聯盟是區域整合化程 度最高的區域性國際組織,歐盟成員國在經濟方面的主權已相當程度地 轉移到該聯盟的有關機構上,而其他諸如外交和政治方面的主權轉移現 象也已經開始發生。 28 另外在北美洲,1994 年由美國、加拿大、墨西哥 三國簽署協定成立的北美自由貿易區,分四階段在 15 年內逐步取消會員 國間的關稅及非關稅的貿易障礙,成員國國內生產毛額合計約超過 6 兆 美元,人口超過 3 億,目前已是僅次於歐盟的經貿集團。 29 至於亞洲方 面,東協(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近年來在區域經濟整 合的進展上頗有成果,自 2001 年汶萊(Brunei)的東協高峰會開始,東 南亞國家與中國已形成共識,同意在 2010 年之前成立「中國─東協自由 貿易區」。目前雙方除了已在 2002 年簽署「東協與中國全面經濟合作架 構協定」 (Framework Agreement o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26. Ekaterina Stepanova, “The Unilateral and Multilateral Use of Force by the United States,” in David M. Malone and Yuen Foong Khong, eds., Unilateralism and U.S. Foreign Policy: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 (Colorado: Lynne Rienner Publishers, Inc., 2003), p. 185. 27 Ole Waever, “Imperial Metaphors: Emerging European Analogies to Pre-Nation-State Imperial Systems,” in Ola Tunander, Pavel Baev and Victoria Einagel, eds., Geopolitics in Post-Wall Europe (Calif.: Sage Publications, 1997), p.57; 86. 28 Ibid. and Martin Holland, European Integration: from Community to Union (London: Pinter Publishers, 1994), pp. 2-14. 29 Robert A. Pastor, “North America’s Second Decade” Foreign Affairs, Vol. 83, No. 1 (January/February 2004), pp. 124-135..

(11) 專論. 國際政治的變遷與國際法律規範的未來 59. between ASEAN and China)外,預計在 2010 年以前由中國與東協六國、 2015 年以前與東協十國建立一個涵蓋人口接近 20 億,經濟產值約達 2 兆美元、貿易量初步估計高達 1.23 兆美元的自由貿易區。 30 另外,在 2004 年的 11 月,東協與中國已完成製造業談判並提出爭端解決機制的 具體內容,並從 2005 年開始,雙方就服務貿易與投資等內容繼續協商。 除了經濟議題外,東協對於區域安全的關注近幾年也逐漸加強,在 2006 年領袖會議期間,各會員就能源安全、反恐、北韓問題、衛生、防疫合 作及災害應變等事務均有所討論,並達成應加強國際合作以分擔安全責 的共識。31 而本(2007)年 11 月的東協高峰會上,成員國家的領導人將 簽署東協憲章,以期在 2015 年建立類似歐盟的單一市場。32 東協過去由 於會員國間經濟與社會發展差距大,一直以沒有拘束力的鬆散組織形態 存在,並特別強調成員國間互不干涉內政的原則,但隨著全球化和區域 經濟整合深化的趨勢,東協國家意識到簽署東協憲章將讓東協擺脫鬆散 的機制,成為區域中更具影響力的組織。 由上述分析可知,儘管冷戰後國際政治仍是以國家作為體系中主要 的行為者,但國際組織發展的走勢與呈現出的強度將可能對國際體系結 構的本質產生深遠之影響。換句話說,隨著在某些場合國際組織對國家 主權原則提出的挑戰,或是國家將主權部分移轉給國際組織的情形來 看,國際組織對於未來國際法律規範的創建方式將造成根本性的影響。33 (三)國家與非政府間的國際組織 在 20 世紀 60 年代末至 70 年代初,國際間受到石油危機、布雷頓森 30. ASEAN-China Expert Group, Forging Closer ASEAN-China Economic Relations in the 21st Century (October 2001). 31 APEC Supply Chain Security Seminar Strengthens Regional Security, Singapore (July 7, 2006), via at: <http://www.apecsec.org.sg/apec/news___media/media_releases/070706_sg_supplychainsec seminar.html> 32 “Asean Nations Sign First Charter,” BBC News (Tuesday, 20 November 2007), via at: <http://news.bbc.co.uk/1/hi/world/asia-pacific/7102992.stm> 33 Anthony C. Arend, Legal Rules and International Societ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167..

(12) 60 國際關係學報 第二十六期(2008 年 7 月). 林體系(Bretton Woods System)崩潰和國際經濟景氣蕭條等情事的衝 擊,歐美學術界慢慢開始有人著手研究非國家行為者(Non-state Actors) 與國際關係間的聯繫,其中以學者Robert O. Keohane和Joseph Nye的研究 較具代表性。 34 20 世紀 90 年代中期之後,非國家行為者的研究開始興 起,並同時與政治學、社會學、行政學等其他學科領域相結合。 35 在非 國家行為者中,以非政府間組織(NGOs)最具重要性,因其對於特定 議題具有長期關注和經驗累積,或是較國家更為彈性或是具有靈活的行 動空間,相較於傳統的政府官僚更具有解決問題或是處理危機的能力。36 例如:國際透明組織(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TI)促使同性質或目的 之其它國際組織或各國民眾對政府腐敗問題和貪污對社會發展的影響加 以關注;37 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或人權觀察組織(Human Rights Watch)時常向各國政府進行勸說,以促成特定國家具體保障犯罪. 34. Robert O. Keohane and Joseph S. Nye, Jr., eds., Transnational Relations and World Politics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2), 本書指出跨國公司、羅馬天主教會 和恐怖組織等非國家行為者在國際政治中具有相當的影響力,希望學界能修正傳統過 度關注「國家」的研究取向; Robert O. Keohane and Joseph S. Nye, Power and Interdependence: World Politics in Transition 1st (Boston: Little, 1977); Robert O. Keohane and Joseph S. Nye, Power and Interdependence 2nd (Glenview, Ill.: Foresman, 1989). 1977 年,本書第一版出版,是新自由主義(neoliberalism)國際關係學派正式回應新現實主 義(neorealism)理論主導地位的開端,象徵新自由制度主義的萌芽;1989 年,本書再 版並增加了對學者間批評的回應;2001 年本書第三版問世,Keohane對Nye將全球化、 國際建制(international regimes)與相互依賴等概念做了觀念上的整合,對 21 世紀初 的世界(筆者拙見以為本書的分析範圍已超越了國家間的層次)政治理論展開闡釋, 將新自由制度主義推向另一個學術高峰。 35 Rene Wadlow, “Non-State Actor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n World Peace, Vol. 19, No. 2 (September, 2002), p. 48. 36 Daphné Josselin and William Wallace, eds., Non-State Actors in World Politics (New York:Palgrave, 2001); Robert O. Keohane, and Joseph S. Nye, Power and Interdependence, 3rd edition (New York: Addison Wesley Longman, 2001), pp. 20-32; Janice E. Thomson and Stephen D. Krasner, “Global Transactions and the Consolidation of Sovereignty,” In Ernst-Otto Czempiel and James N. Rosenau, eds., Global Changes and Theoretical Challenges (MA: Lexington Books, 1989), pp. 195-219; Marco G. Giugni, “Explaining Cross-National Similarities among Social Movements,” in Jackie Smith and Hank Johnston, Globalization and Resistance: Transnational Dimensions of Social Movements (Lanham, MD: Rowman & Littlefield, 2002), pp. 13-29. 37 Fredrik Galtung, “A Global Network to Curb Corruption: The Experience of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in Florini, ed., The Third Force, pp. 17-47..

(13) 專論. 國際政治的變遷與國際法律規範的未來 61. 者或是弱視群體的基本人權。 38 學者Lester M. Salamon因此表示,20 世 紀後期的歷史將證明,全球性的結社革命(associational revolution)將 造成不亞於民族國家出現對於世界的重要性,其原因即在於世界各地湧 現的民間非營利性(nonprofit)或非政府組織。 39 簡言之,非政府間組織開始成為異於國家之外的另一種行為體,並 在相當的範圍或是議題領域中配合著全球化推動或反映全球公民社會 (global civil society)現象的形成。有學者透過對全球治理(global governance)與全球公民社會的探討,發現非政府間組織所具有的重要 性與意義;其中前者有別於國際關係過往以國家為中心的傳統國際關係 理論,全球治理現象的出現意謂著在國家行為體之外,國際社會需要非 國家行為者的參與,方能解決的國際問題。而全球公民社會的形成,則 透露出非政府間組織等跨國行為者建構出的網絡關係,在其中多元的組 織、團體、社群運動均以程度不一的方式改變或修正國家的行為或政策。 40. 四、民族分離運動的勃興 接著吾人欲討論之國際政治體系結構內部變化的新問題和現象是, 冷戰後民族分離運動(separatist movement)對國際政治的影響。 41 冷戰 38. Thomas Risse, Stephen C. Ropp and Kathryn Sikkink, The Power of Human Rights: International Norms and Domestic Chang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39 Lester M. Salamon, “The Rice of the Nonprofit Sector,” Foreign Affairs, Vol. 73, No. 4 (July/August 1994): 109-122. 40 James N. Rosenau, “Governance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Global Governance, Vol. 1, No. 1 (Winter 1995): 2-43; Wolfgang H. Reinicke, Global Public Policy: Governing without Government (DC: Brookings Institution. 1998); J. Smith, et al, eds., Transnational Social Movements and Global Politics: Solidarity Beyond the State (Syracuse: Syracuse University Press, 1998). 41 民族分離運動一般亦有人稱之為民族自決(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可參考: Kamal S. Shehadi, “Clash of Principles: Self-Determinat ion, State Sovereignty, and Ethnic Conflict,” in Sohail H. Hashmi, ed., State Sovereignty: Change and Persistence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PA: Penn State University Press, 1997): 131-132. 國家主權與民族 自決其實是相互衝突與矛盾的兩個概念。前者的存在乃係源自於一個(或以上)民族 的融合,經由成立政府以遂行合法的管轄權於特定之疆域。也就是說,國家的構成及.

(14) 62 國際關係學報 第二十六期(2008 年 7 月). 後民族分離運動不僅在前蘇聯(The Union of Soviet Socialist Republics) 、前南斯拉夫聯邦(The former Federal Republic of Yugoslavia) 、捷克(Czech Republic)等社會主義國家如雨後春筍般的出 現,而且在部分西方民主國家,如英國的北愛爾蘭(Northern Ireland)、 西班牙的巴斯克(Basque)、法國的科西嘉(Corsica)、加拿大的魁北克 (Quebec)等地也逐漸白熱化。42 而在亞、非、拉丁美洲等發展中國家, 民族分離或分裂運動的浪潮更是顯得澎湃。由於民族問題在冷戰後成為 國際政治中的新挑戰,加之大國勢力或有或無的介入與干預,致使該問 題國際化,間接對全球和平與秩序形成衝擊。 首先,民族問題可能導致一國內部政治情勢動蕩不安,影響其經濟 的穩定發展,而當民族問題跨越疆界涉及兩個以上的國家或是政治實體 時,往往易造成當事雙方的緊張局勢,甚至衝擊該地區的和平與安全。 例如:南斯拉夫境內的阿爾巴尼亞(Albanian)族人問題,已嚴重威脅 馬其頓(The Former Yugoslavia Republic of Macedonia)及其它鄰近國家 的安全; 43 第二,民族間的矛盾與衝突一旦演變成國際問題,將使得大 國或國際組織有機會對之進行協調、干預,間接造成對特定國家主權的 侵蝕,衝撞國際法中不干涉內政的基本原則; 44 第三,催化激進民族主 義(extreme nationalism)的形成。世界經濟的全球化現象對弱小民族的. 其行使主權的來源是基於民族的託付。而後者則恰好相反,分離運動肇始於對現有國 家或政府的不信任,進而否定其所行使管轄權之合法性,透過分裂手段企圖從現有國 家中獨立或分離,從而建立屬於自己的國家。惟國家主權與民族自決間雖存有上述矛 盾,兩者卻常是因果關係所致,即當主權國家的政府以不公平、不正義的手段形成對 部分族群的差別待遇或訴諸武力壓迫時,分離運動便會逐漸形成,進而造成國家未來 的可能分裂。詳細說明可進一步參考:Viva Ona Bartkus, The Dynamic of Secess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 ty Press, 1999): 68-78. 42 Stéphane Lefebvre, “Perspectives on Ethno-Nationalist/Separatist Terrorism,” paper delivered at Conflict Studies Research Centre in Defence Academy of the United Kingdom (May 2003). 43 “Macedonia Adopts New Constitution,” BBC News (Friday 16, November, 2001), via at: <http://news.bbc.co.uk/1/hi/world/europe/1659132.stm> 44 例如前南斯拉夫境內存在塞爾維亞人和阿爾巴尼亞人之間的民族矛盾和沖突,給予 美國等西方國家發動武裝干涉的藉口,於是美國和北約(NATO)盟邦國家以「人道干 涉」為旗幟,避開聯合國的集體機制,於 1999 年對向前南斯拉夫進行軍事干涉。.

(15) 專論. 國際政治的變遷與國際法律規範的未來 63. 生存造成危機,因此,部分訴諸民族主義的激進分子不惜以極端的手段, 如恐怖攻擊(terrorist attack)來達成政治訴求及維護本身民族的生存; 第四,宗教因素和民族問題掛鈎,加鉅民族間衝突爆發的可能性。 45 某 些地區因為宗教因素介入,使得長期以來民族間的問題無法透過和平方 式獲得持續有效的解決。例如印度(India)與巴基斯坦(Pakistan)的民 族衝突,就是伴隨著印度教(Hinduism)與伊斯蘭教(Islam)之間長期 以來的敵視。 此外,雖然目前國際政治中最主要的行為者仍是主權國家,但因為 民族問題和相關衝突所延伸出的政治效應,使得部分民族自決團體在國 際政治中取得近似國家的實體地位。例如:1974 年 10 月分舉行的第七 次阿拉伯國家領袖高峰會議(Seventh Arab League Summit Conference), 巴勒斯坦解放組織(Palestine Liberation Organization, PLO)即被確認為 巴勒斯坦人民的唯一合法代表(相當於流亡政府)。 46 同年 11 月,該組 織被聯合國賦予觀察員的身份享有正式參加聯合國大會會議之政治權 利。 47 另如 70 年代中期,聯合國大會有鑑於納米比亞(Namibia)人民 在西南非人民組織(South West Africa People’s Organization, SWPO)的 領導下爭取民族自決和獨立的運動已具有相當規模和國際社會的接受, 回顧其承認該組織為納米比亞人民的真正代表之決議和非洲統一組織 (the Organization of African Unity, OAU)及不結盟國家(Non-Aligned Countries)已邀請西南非人民組織以觀察員身分出席會議的事實, 48 聯 45. Mario Apostolov, Religious Minorities, Nation States, and Security: Five Cases from the Balkans and the Eastern Mediterranean (Burlington, Vt.: Ashgate, 2001). 46 “The Arab Summit in 1974 recognized the PLO as the ‘sole and legitimate representative of the Palestinian people’ and since then the PLO has represented Palestine at the United Nations, the Movement of Non-Aligned Countries (NAM), the Organization of the Islamic Conference (OIC), and in many other fora.” Quoted from: http://www.palestinecenter.org/palestine/plo.html 47 OBSERVER STATUS FOR THE PALESTINE LIBERATION ORGANIZATION, 3237 (XXIX) (22 November, 1974), via at: <http://daccessdds.un.org/doc/RESOLUTION/GEN/NR0/738/39/IMG/NR073839.pdf?Open Element> 此後,巴解同世界上 100 多個國家建立了各種形式的外交關係,並向 80 多 個國家或國際組織(包括聯合國)派駐代表和觀察員。 48 QUESTION OF NAMIBIA 3111 (XXVIII) (12 December, 1973), via at:.

(16) 64 國際關係學報 第二十六期(2008 年 7 月). 合國大會也決定邀請該組織以觀察員的身分參予其相關會議和工作及在 聯合國機構主持下所召開的一切國際會議。 49 此外,冷戰後的聯合國對 於民族運動團體在某些政治權利上的確認工作仍持續地進行,譬如承認 波士尼亞的塞爾維亞族群享有一定的政治地位。 50 前揭此等民族解放團體或是民族自決組織在國際政治中取得近似國 家的政治實體地位之例,在可預見的未來將具有相當可能性會影響國際 法律規範及其國際政治結構的發展。 51. 五、其他全球性問題 除前已提及的四類新問題之外,其他諸如人口、糧食、環境與資源 等問題,也是冷戰後在國際政治中日益為各國政府所逐漸重視與無法迴 避的。 52 以人口問題為例,它反映出人類生活品質與國際安全兩者間長 <http://daccessdds.un.org/doc/RESOLUTION/GEN/NR0/281/83/IMG/NR028183.pdf?Open Element> 49 OBSERVER STATUS FOR THE SOUTH WEST AFRICA PEOPLE'S ORGANIZATION (A/RES/31/152) (20 December, 1976), via at: <http://daccessdds.un.org/doc/RESOLUTION/GEN/NR0/303/35/IMG/NR030335.pdf?Open Element> 50 United Nations S/PV.3475, Security Council Provisional 3475th Meeting (Friday, 2 December 1994), New York, via at: <http://daccessdds.un.org/doc/UNDOC/PRO/N94/873/30/PDF/N9487330.pdf?OpenElement > 51 Bruce Cronin and Joseph Lepgold, “A New Medievalism? Conflicting International Authorities and Competing Loyalties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paper delivered at the conference on The Changing Nature of Sovereignty and the New World Order,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Affairs, Harvard University (April 22-23, 1995). 52 環境問題自古就有,但是大規模環境問題的形成和發展則是工業革命以後的事情。 工業革命以及其後的技術發展,使得社會生產力不斷提高,世界經濟達到了空前繁榮 的時代,同時,人類對環境影響的深度和廣度也不斷加強,人類賴以生存的大氣、水、 土地、生物乃至外太空不斷受到破壞。環境問題也相應超越國界,發展成為區域性的、 全球性的環境污染和生態問題,即國際環境問題。國際環境問題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生態破壞;二是環境污染。1992 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UNCED)在里約(Rio de Janeiro)召開, 會中通過《環境與發展宣言》 、 《21 世紀議程》 、 《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等多項關於國際 環保的重要文件。這些宣言和公約最鮮明的一個特點在於把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相聯 繫,強調發展對於國際環境保護的重要意義,使得國際環境污染防治的發展進入了一 個新的階段。相關說明可參考:<http://www.un.org/geninfo/bp/enviro.html>; Pamela S. Chasek, David L Downie, and Janet Welsh Brown, Global Environmental Politics, 4th ed..

(17) 專論. 國際政治的變遷與國際法律規範的未來 65. 期為人所輕視的現象,並向傳統安全領域提出新的挑戰。人口成長速率 的居高不下,使國際社會認知到必須克服貧富間過大的差距,使各地生 活水準趨於平衡,方有可能建立適當、公正與穩定的國際秩序。 53 表1. 發展中或經濟較落後國家的人口增長情勢評估. 1998 Population(millions). 2025 Population(millions). Annual Rate of Growth (%). Brazil. 162. 208. 1.4. Mexico. 97. 140. 2.2. Nigeria. 121. 203. 3.0. Congo. 49. 106. 3.2. Iraq. 22. 42. 2.8. Egypt. 65. 96. 2.2. India. 989. 1,441. 1.8. Indonesia. 207. 275. 1.5. Pakistan. 142. 258. 2.8.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自 1998 World Population Data Sheet. 再以環境問題來說,地球環境固有的一體性和相互性使得環境污染 問題在國家間成為互相轉移的負擔。各個主權國家雖然可以主張對其領 (Boulder, Colo.: Westview Press, 2006), p. 1. 53 羅馬俱樂部(the Club of Rome)在其 1972 年名為《增長極限》(Limits to Growth) 的報告中,清楚地指出人口、糧食、不可再生的資源、環境污染等問題,為全球共同 的危機與困境。詳見:Georges P. Tapinos, Phyllis T. Piotrow and Edward L. Morse, Six Billion People: Demographic Dilemmas and World Politics (New York: McGraw-Hill, 1978): 1; 5-8. 在可預見的將來,不同種族將有不同的人口成長率,又由於這些種族通 常不只住在一個國家,而是散居於所生存區域的各鄰國邊境,因此,人口增加與種族 衝突的結果,將帶來新的國際安全問題。詳見:Brian Nichiporuk, The Security Dynamics of Demographic Factors (Santa Monica, CA: RAND, 2000), pp. 5-10..

(18) 66 國際關係學報 第二十六期(2008 年 7 月). 土享有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但是空氣污染帶來的酸雨或是船隻漏油事 件造成的海洋資源損失,卻很可能隨著空氣與洋流的活動,而將污染從 某個地區移到另一個地區。 54 因此,如果沒有廣泛國家政府的參與,單 靠少數國家對其本身的能源加以節制或是防護,是不可能改善暖化現象 或是森林面積減少的危機。此外,當發展中國家認知到自然資源的使用 與能源開發是促其經濟起飛與脫離貧困的出路時,先進已開發國家提出 的節約能源或是森林保育等觀念就變成扼殺他們經濟成長的政治技倆。 由於氣候變遷等環境問題是屬於「全球性」的問題,其相互依賴性遠比 政治或是經濟領域更為密切,各地區絕無可能透過自行決定的政策而解 決問題,因此,顯然是需要一個普遍性的全球決策機構與機制。也就是 說,面對性質上屬於全球不可分的環境問題,國際社會需要一個協調統 和的權力單位去進行管理與監測工作,並配合一個關於環境保護的新法 律規範體制來加強各國之間的有效行動與權利義務。 55 由於地球生態系統是人類共同享有的資產,面對這項無法改變的事 實,多數國家已經意識到必須和他國家簽訂條約或是協定,以減少或抑 制各種環境污染和惡化的風險,而類似這樣的例子也在冷戰後日漸增. 54. 例如 2002 年 11 月 13 日,載有數萬噸燃料油的希臘籍油輪《威望號》(Prestige), 在西班牙西北部距海岸 9 公里的海域因遭遇風暴而發生船難事故。該船船體底部破裂 且所載之燃料油外泄,因而致該區域海面受到油污污染。據生態專家判定,該次油污 事故是史上最嚴重的漏油事件,至少有 500 公里長的海岸線與 183 處海灘或海域將遭 到污染。外洩之油污面積同時包括鄰國葡萄牙之部分海域,並造成該國沿岸動、植物 受損或死亡。參考:Juan Freire, Luis Fernández, and Ramón Muiño, “Role of the Spanish Scientific Community in the Initial Assessment and Management of the Environmental Damages Caused by the Prestige Oil Spill,” Marine Policy, Vol. 30, No. 4 (July 2006), pp. 308-314. 相似的國際性海洋污染危機在本(2007)年也於黑海地區發生,俄羅斯油輪 在Kerch海峽遭遇風暴發生事故,大量燃油外泄,對烏克蘭海域及沿岸地區造成生態災 難。參考:“Black Sea faces oil ‘catastrophe’,” BBC News, 13 November, 2007, via at: <http://news.bbc.co.uk/2/hi/europe/7092071.stm> 55 華德 (Barbara Ward)與杜博斯 (Rene Dubos)著, 《只有一個地球》 (Only One Earth: the Care and Maintenance of a Small Planet)國外公害叢書編委會譯, (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7 年),頁 230;D. Deudney, “Global Village Sovereignty: Intergenerational Sovereign Publics, Federal-Republican Earth Constitutions, and Planetary Identities,” in Karen Litfin, ed., The Greening of Sovereignty in World Politics (Cambridge, MA: The MIT Press, 1998), pp. 74-75..

(19) 專論. 國際政治的變遷與國際法律規範的未來 67. 多。 56 此外,在放射性廢棄物和毒性化學品的污染方面,國家更深刻體 認到國際合作的必要。 57 而在眾多國家間的合作計劃裡,利用人造衛星 扮演監督者角色的可能性將會成為未來的趨勢,透過這些國際性的活 動,國際社會在不同領域建立起某種國際權力機構的可能性將日益獲得 重視。此等機構可以代表各國政府監督與管理任何危害全球環境與生態 的行為,並行使準司法性質的權能。 總結上述這些冷戰後發生於國際政治體系結構內部的現象,吾人將 不難發現當前國際體系結構的內部正處於大幅轉型的階段。儘管三百五 十多年前由西伐利亞條約(Westphalia Treaty)所創設的民族國家國際體 系結構依舊存在,但該結構的「內部」在未來發展過程中將勢必會有所 調整。而最可能的趨勢與演進情形是,國際政治的行為主體由主權國家 為核心的體系結構,轉變為以國家、國際組織(含政府間組織與非政府 56. 國際海事組織(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IMCO)在擬定預防原油污染海 洋的會議過程中即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並在 1969 年透過進一步談判,制定了防止 公海發生石油污染事件的布魯塞爾協定(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relating to Intervention on the High Sea in case of Oil Pollution Casualties, Brussels, Nov. 29, 1969)以處理有關原 油污染造成損失的民事賠償責任問題。 57 例如 1996 年 9 月 19 日在加拿大渥太華成立的北極會議(Arctic Council) ,其會員國 包括加拿大、丹麥、芬蘭、冰島、挪威、俄羅斯(the Russian Federation) 、瑞典和美國。 北極議會是一跨國性的組織,其重點專注於環境、社會與經濟的合作。主要的工作方 案包括永續發展工作組(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Working Group) ,北極監督和評 估計畫(Arctic Monitoring and Assessment Program) ,保護北極海洋環境(Protection of the Arctic Marine Environment),北極動植物保育(Conservation of Arctic Flora and Fauna) ,緊急、預防、準備和反應(Emergence, Prevention, Preparedness and Response)。 其中北極監督和評估計畫(AMAP)的前身是成立於 1991 年的北極環境保護策略方案 (Arctic Environment Protection Strategy) ,當初這個策略方案是因應八個北極議會會員 國的要求而成立,AMAP的主要關注的議題為:1.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 ;2.重金 屬的污染;3.輻射;4.酸雨和北極地區性的霧(haze) ;5.石油化學品的碳氫污染。AMAP 的組織成員除了八個會員國外(member country),另有原住民組織為永久參與者 (permanent participant) 。其他觀察員的國家(observing country)有德國、荷蘭、波瀾、 英國。而參與觀察和合作的國際團體(observing and cooperating organization)有海洋 保護指導委員會(Advisory Committee on Protection of the Sea) ,歐洲環境總署(European Environment Agency),國際北極科學委員會(International Arctic Science committee), 以及國際原子能總署(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 。參考:Arctic Bulletion 197 (Published by the WWF Arctic Programme), via at: <http://www.ngo.grida.no/wwfap/pdf/ab0197.pdf>.

(20) 68 國際關係學報 第二十六期(2008 年 7 月). 間組織)、跨國公司和族群團體(ethnic groups)等多行為主體並存的國 際體系結構。58 在這個體系結構下,主權國家只是眾多行為者中的一個, 而個體(individuals)的忠誠,例如一國境內的公務員、企業或是警政機 關,將可能會被這些各式各樣的行為體所分割。 59 由於行為體之間及行 為體與其內部成員間的關係更為交錯綿密及複雜,故而法律規範在這個 多行為主體並存的國際體系結構中更加顯得不可或缺。基於國際體系的 內部性質已經發生轉變,因此國際法律規範的創立過程自然也將異於以 往。舉例來說,原本一項國際習慣法的產生是源自國家間長期以來的實 踐,但在可預見的未來,習慣法的產生將是透過眾多國際政治行為主體 間的互動而來。同時要證明或是觀察一項行為是否已經為多數行為者所 接受並具有法之確信也更加地不易。 60. 叁、結構內部變化對未來國際政治發展的影響 冷戰後國際政治體系結構的改變(從美蘇兩強對峙到由美國獨霸的 一超多強),導致體系結構的內部也相應的發生了變化。眾多「跨國性」 或「全球性」問題的浮現,突顯出國家在某些領域無法自行有效地解決 問題,而必須藉由與他國合作,方能克服難關並在變遷後的國際政治環 58. 也就是「後西發利亞時代」,參考:Richard Falk, “Revisiting Westphalia, Discovering Post-westphalia,” Journal of Ethics, Vol. 6, No. 4 (Decembet 2002), pp. 311-352。另外,族 群團體已被聯合國承認享有一定的政治權力,舉凡在伊拉克的庫德族(Kurds)與什葉 族(Shiite’s) 、在巴爾幹半島的波士尼亞塞爾維亞族(Bosnian Serbs)與克羅埃西亞塞 爾維亞族(Groatian Serbs)及中東的巴勒斯坦族(Palestine)均是係屬於此類型。Press Release GA/9427, via at: <http://www.un.org/News/Press/docs/1998/19980707.ga9427.html> 59 Jörg Friedrichs, “When Push comes to Shove: The Territorial Monopoly of Force and the Travails of Neomedieval Europe,” this Paper presented to the Conference of Europeanists, Chicago, 11-13 March 2004, Panel on Geopolitics, Territoriality and Space in the EU, chaired by Daniel Ziblatt. 60 Arend, Legal Rules and International Society, op. cit.: 178. 國際組織的決議開始成為國 際法的另一法源,即是一項證明。詳見:Alan Boyle and Christine Chinkin, The Making of International Law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pp. 41-52..

(21) 專論. 國際政治的變遷與國際法律規範的未來 69. 境中維繫生存。誠如第壹部分所言,國際組織或是其它非國家行為者介 入此等跨國性問題的深度與廣度將會日益增加,同時他們在參與、解決, 以及提供各國政府技術、資金或人力的援助上,也已有相當顯著的成果。 在 21 世紀的今天,已有越來越多人感受到傳統國際政治觀點的局限 性,以及建立新的合作與協調模式之可能與必要。從國際社會 (International Society)此一整體性的思維出發,以全球,而非僅以國家 或區域的觀點來論述諸如人權、生態等議題領域,便揭櫫了一系列具有 破舊立新思維的觀點,將吾人觀察國際政治的視野置於一個更為廣闊的 背景下。學者Andrew Hurrell 即指出,全球環境問題對國際政治的影響, 主要在於對舊有國家主權觀念提出反思。在全球生態危機四伏的今天, 生存空間的變遷迫使人類必須重新思考國家主權的局限性問題。另一方 面,隨著人類環境保護意識的增長和相互依賴感的強化,一種「星球意 識」 (a sense of planetary consciousness)正逐漸形成,它促生了超越領土 界限的政治認同感,從而促使多元化的國際政治組織和跨國合作行動機 制的出現。 61 總的來說,冷戰後國際政治體系結構的內部浮現出一些過往不被重 視或是受到忽略的問題和挑戰,而這些事件或是現象對國際關係結構本 身和未來國際政治的研究帶來深遠的影響,這至少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國家主權的弱化 冷戰後源自生態環境的諸多危機一方面對國際政治造成新衝擊,另 61. Kevin Stairs and Peter Taylor,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and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Oceans: A Case Study,” in Andrew Hurrell and Benedict Kingsbury eds., The International Politics of the Environment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2), pp. 132-136. 非政府組織雖然不是國際環境法的主體,但其在國際環境法中所發揮的作用是不容忽 視的。1989 年在《瀕臨絕種的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 CITES)第七屆成員國大會中關於 提高非洲大象保護等級的提案裡,國際野生動植物貿易調查委員會(Trade Record Analysis of Flora and Fauna in Commerce 簡稱TRAFFIC)即扮演了關鍵性角色。此為非 政府組織在全球性議題上發揮影響力的最好例證。參考:Peter H. Sand, “Whither CITES? The Evolution of a Treaty Regime in the Borderland of Trade and Environment,”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No. 8, Vol. 1 (June 1997), pp. 47-58..

(22) 70 國際關係學報 第二十六期(2008 年 7 月). 一方面則突顯出傳統國家主權觀念的局限性。國家在面對全球性的生態 危機時,是如此的無助與不知所措;一來無法獨自承擔維護生存空間的 可持續發展任務,二來無法應付跨國界的生態問題,而需經常仰賴或透 過國際組織或其它非國家行為者的協助。從這個角度來看,傳統由主權 國家所構建出的國際政治體系似乎無力應付和管理全球生態環境的問 題。 62 同時,當全球生態危機日漸加深,限制國家主權的呼聲將可能更 為提高。舉例而言,當全球暖化現象持續加劇,國際間要求控管溫室氣 體的使用與排放,或是制止對雨林及森林地區的砍伐行為就會更為嚴 格,也就是說國家在這些事務上的決定權會逐漸被限縮。 63 睽諸當前客觀的發展情勢,生態環境和其它跨國性的問題正使得國 際政治中的「權力」不知不覺地從國家政府向各種國際建制(international regimes)或非國家行為者移轉(如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遷小組、國際海 洋法庭、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小組、國際貨幣基金會等) 。64 在此移 轉的過程中,既往國際政治行為者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也將隨之發生變 化;一方面單純主權國家間關係的減少;一方面國際社會此種世界整體 的重要性被提高。以全球為範圍的各種機制和規範,將逐漸成為新的權 力單位,而傳統國家所擁有的權力將被削弱。 65 即便是強權國家也無法 62. Andrew Hurrell,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Theory and the Global Environment,”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Today, Ken Booth and Steve Smith, eds.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Press, 1995), pp. 147-148. 學者胡瑞爾認為國際體系是管理國際環境問題的 一項障礙。 63 Elli Louka,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Fairness, Effectiveness, and World Order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6-11; Kal Raustiala, “States, NGOs, and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Institutions,” 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 Vol. 41, No. 4 (December 1997), pp. 719-740. 另可參考 1985 年《維也納保護臭氧公約》 、1987 年《蒙 特婁臭氧議定書》、1992 年《生物多樣性公約》中相關條文的規定。 64 Stephen D Krasner, “Sovereignty,” Foreign Policy, Issue 122 (January/February 2001): 20; 相較之下,另一位現實主義學者Gilpin則認為全球化的效應和影響是被過份誇大了,事 實上今日的世界依舊由國家主導一切。詳見:Robert Gilpin, Global Political Economy: Understanding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 (Princeton, N.J.: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1) Ch. 14. 亦有學者認為全球化對於民族國家的衝擊效應是難以評 估的。詳見:Vincent Cable, “The Diminished Nation-State: A Study in the Loss of Economic Power,” Daedalus, No. 124 (Spring 1995), p.38. 65 學者Krasner雖然認為主權不但不會消亡,反而因為適應良好而充滿活力。但其也明.

(23) 專論. 國際政治的變遷與國際法律規範的未來 71. 攔阻此一發展趨勢,它們的權力和影響他國的能力,在未來將很大程度 上取決於是否能有效地利用各種國際建制。 66 毋寧,冷戰後國際政治體 系結構的變化是,傳統國家主權概念和其擁有的權力在弱化,而國際社 會與相關規範的必要性與功能在加強。. 二、 國際與國內的界限趨於模糊 傳統的國際政治及其研究在根本上即有別於國家內部的政治,然 而,跨國性與全球性問題的出現,使上述舊有的觀念必須為吾人予以重 新思考。當人們提及國際生態環保制度措施時,最在乎的莫過於此等規 範制度的貫徹程度和效能。但客觀上一些國家的事例證明,當一國內部 政治呈現混亂和虛弱時,是很難有效執行國際人權的相關協定的。另外, 在有關人權事務方面,不少問題也是同時涉及國際與國內兩個層次,一 方面人權保護的落實與政策執行有賴於締約國國內行政機關的配合,另 方面,國際上人權相關組織的監督、協助,法規的約束也是不可或缺。 顯然,在諸如環境、人權等議題上,一種跨層次的發展與互動已成為 趨勢。 67 同時,國內政治的情勢與變化對於國際政治確實存有某程度的 影響力,研究者若忽視了對各國國家內部事務的考察,將無法全然認識 和理解當代的國際關係。 68 毋寧,國際政治的研究應開始著重在國內政 治與國際政治的互動(interaction)關係上,以往國際與國內政治全然二 分的標準,己無法適應冷戰後國際體系結構的變化。 69. 白地表示,全球化的確使得國家主權在某一些領域萎縮(contracted)了。op. cit., p. 24. 66 時至今日,國家主權的行使,大體上或許未背離傳統觀念中主權所具備的獨立性, 但其至高無上與絕對性的特徵,則顯然已受到國際環境變遷與國際組織和制度的制 約。因此,有學者指出,現代國家之所以積極加參與國際法律規範的相關機制,除了 是爭取國家利益外,另一方面則是藉此確定本身主權的完整性。Joseph S. Nye and John D. Donahue, Governance in a Globalizing World (Washington D.C.: Br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 2000), pp. 79-80. 67 宋學文, 「全球化與全球治理對我國公共政策研究之影響:並兼論對兩岸關係研究之 意涵」 ,中國大陸研究,第 44 卷 4 期(民國 90 年) ,頁 6-7。 68 王逸舟,當代國際政治析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年) ,頁 60。 69 Michael Tomz, “Interests, Information, and the Domestic Politics of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this paper was presented in Stanford University (July 2004), page: 1, via at:.

(24) 72 國際關係學報 第二十六期(2008 年 7 月). 三、非政府組織與全球公民社會 非政府組織是構成全球公民社會形成的一項重要環節。長期以來, 人們對於非政府組織的理解,偏向從國家中心(state-centric)的取向出 發,把此類組織看成是企圖影響國家行為的壓力團體或利益團體。惟冷 戰結束後,學者們開始逐漸擺脫國家中心主義,將非政府組織置於國際 社會此一較為廣泛的研究背景之下,並改用人民中心(people-centric) 取向進行研究,將非政府組織視為是促進國際政治朝向民主化、使國家 主權受到合理限制及形塑多邊政治參與的主要機制。 70 一般說來,非政府組織是由地方、國家或國際等三個層次中所組織 起來的非營利性自願組織。它們提供各種各樣的服務和實踐人道主義 (humanitarianism) ,並向政府反映人民關心的問題,監督國家政策的施 行。它們也提供專業性知識,充當早期預警機制,幫助監督和執行國際 條約與協議。 71 由於冷戰後的國際社會開始進入一個資訊開放的時代, 政府已無法壟斷有關資訊的使用權,使得個人或團體利用及獲得資訊的 能力大為增加,間接促使非政府組織的人員和數量快速成長,對國家政 府原本幾近獨佔式的權力和地位形成衝擊,而國家政府或主動或被迫, 均必須在某程度上和非政府組織分享權力。易言之,冷戰後的國際政治 不僅不再是單純的國家間政治,而且越來越傾向一個全球性的公民社會 政治。 72 <http://www.stanford.edu/~tomz/working/Tomz2004a.pdf>; 進一步說明可參考: Bruce Russett and John Oneal, Triangulating Peace: Democracy, Interdependence,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New York: W. W. Norton, 2001); Kenneth A. Schultz and Barry R. Weingast, “The Democratic Advantage: Institutional Foundations of Financial Power in 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57, No. 1 (Winter 2003):3-42. 70 Julie Fisher, “Local and Global: International Governance and Civil Society,”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Vol. 57 (Fall 2003): 19-39; Margaret Keck and Kathryn Sikkink, Activists Beyond Borders: Advocacy Networks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New York: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8): 1-4. 71 非政府組織的定義可參考聯合國網站: <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ngo/qanda.html> 72 Craig Warkentin, “Framing Global Civil Society: NGOs and the Politics of Transnational.

(25) 專論. 國際政治的變遷與國際法律規範的未來 73. 肆、結構內部變化對未來國際法律規範的影響 藉由本文前述的分析,吾人可將冷戰結束後的國際政治變遷及其影 響簡約為如下兩個特點: 一、 國際組織(含政府間組織與非政府組織)與其它非國家行為者數目 的增加; 二、國家必須以合作的方式才可能有效解決全球或跨國性的問題。 在這樣的認知下,部分學者遂開始研究「新中世紀體系」 (Neomedieval system)成為未來國際政治體系發展趨勢的可能性。73 而 如果這樣的國際體系真的出現,那麼對於未來國際法律規範的本質和發 展將有十分深遠的影響。以下先就中世紀體系的內涵進行說明,其次則 是檢驗此體系在冷戰後國際政治中發展的可能,即「新中世紀體系」是 否在未來會取代目前由主權國家所構成的國際政治體系。最後,則是探 究該體系對國際法律規範發展的影響。. 一、中世紀體系 中世紀(Middle Age)一詞則最早由 15 世紀的歷史學家Flavio Biondo 提出,以推崇和嚮往古希臘、羅馬文化為宗旨,認為當時是一個文化和 文明極為昌盛的時代。因而稱古典文化結束至其復興之前的此一時期為 「中世紀」;即意指「中間的世紀」,象徵著古典文化的中斷和人類文明 Activity,” page. 10-29. This paper was presented in University of Kentucky, can via at: <http://www.nonprofitresearch.org/usr_doc/20631.pdf> 73 Jörg Friedrichs, “The Meaning of New Medievalism,”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Vol. 7, No. 4 (December 2001), p. 475; Bruce Cronin and Joseph Lepgold, “A New Medievalism? Conflicting International Authorities and Competing Loyalties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paper delivered at the conference on The Changing Nature of Sovereignty and the New World Order,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Affairs, Harvard University (April 22-23, 1995)..

(26) 74 國際關係學報 第二十六期(2008 年 7 月). 的停滯。 74 目前中世紀作為一種劃分歷史階段的名詞已為學界所普遍採 用,成為一個公認的歷史概念。而在時間的範圍上,則係指西元 476 年 西羅馬帝國(Western Roman Empire)滅亡後至 17 世紀英國資產階級革 命之前的這一段歐洲歷史。 75 中世紀時期的基督教在西羅馬帝國末年扮演著各民族、各政治階層 間矛盾與衝突的調停者角色,具有一定程度隱定秩序的功能。而在帝國 滅亡後的混亂時期裡,基督教及其分布於各地的教會更是在一個處於無 政府狀態的歐洲大陸上承擔宛如政府的職責。就在這段西羅馬帝國崩潰 和政治混亂、戰火不斷的期間,基督教會贏得了歐洲的控制權,至西元 800 年前後,整個歐洲西部,包括不列顛(British)與西班牙(Spain) 都歸入了羅馬教廷(The Holy See)的精神統治。而教會也開始與異族首 領結合,在一連串互動與政治往來的過程中,促成了基督教國家 (或者應稱為『國度』較為適當) , (Christendom)的形成。76 這個「國家」 不僅僅是文化和宗教的融合,在某種程度上也是一種政治的同化,基督 教會在對歐洲各城邦與封建領土施行精神統治的同時,還尋求建立一個 一統天下的教會帝國,以凌駕於一般世俗世界的統治權威之上。 77 在這 74. Flavio Biondo是義大利文藝復興時代的人類歷史學家,同時也是一位考古學家。他所 著的《炫麗的義大利》 (The Italia illustrata)是一本歷史性的地理學著作,書中詳盡闡 釋了羅馬帝國、查理曼帝國以及神聖羅馬帝國的興衰,將 15 世紀期間歐洲的政治演變 以義大利為中心作了完整的介紹。請參考:Frantisek Graus and Geoffrey Barraclough, Eastern and Western Europe in the Middle Ages (New York: Harcourt Brace Jovanovich, 1970). 75 George F. Mott, An Outline History of the Middle Ages: from the Decline of the Roman Empire through the Roman Catholic Reformation, 4th ed. ( New York: Barnes & Noble, 1950), pp.21; 74-83. 不少學者將歐洲的中世紀描繪為黑暗(dark) 、無序(disorder)與 暴力充斥的(violence)時期,並將這段歷史理解為人類的災難。參考:Robert D. Kaplan, “The Coming Anarchy,” The Atlantic Monthly, Vol. 273, No. 2 (February 1994), via at: <http://dieoff.org/page67.htm> 76 隨著傳教工作的拓展,基督教會在社會上擁有愈來愈高的地位和影響力。由於耶穌 的丙位門徙—聖彼得(St. Peter)和保羅(Paul) ,都是在羅馬犧牲的,因此在羅馬繼承 兩位門徙的傳教士被尊奉為「教皇」 。羅馬教皇擁有的權力超過歐洲各地教會的領袖, 可以說是所有教會的領導者,也使得羅馬教會成為地位最崇高的教會。Peter R. L. Brown, The Rise of Western Christendom: Triumph and Diversity 200-1000 A. D. (Malden, Mass.: Blackwell, 1996), p. 72-80. 77 op. cit., p. 82..

(27) 專論. 國際政治的變遷與國際法律規範的未來 75. 樣的背景下,當時的歐洲形成了一種以基督教及其教會會為核心的共同 體,教會透過羅馬教廷、主教區、地方教區這些嚴格的階級權力單元組 織起來,構建成一種金字塔形的宗教政治結構。一旦宗教上的教皇在與 世俗帝國皇帝的權力鬥爭中取得優勢,則教廷不僅對教會內部事務享有 控制權,就連世俗領域的事務也能對之加以干預。惟羅馬教廷刻意追求 的教會帝國,並未促成西歐政治上的統一。尤其是查理曼帝國(The Empire of Charlemagne)崩潰之後,封建領主割據一方的局面便始終僵 持著。因此,中世紀的歐洲並非一個政治統一體,也不是由幾個國家所 組成的社會,而是一個分割成幾百個乃至幾千個如公國、王爵領、主教 領和城邦共和國等政治單位的綜合體,靠著封建與不穩固的依附關係拼 湊而成。 78. 二、新中世紀主義與冷戰後的國際政治體系 新中世紀主義(new medievalism)一詞,最早係由現實主義學者 Arnold Wolfers提出。他認為在該主義之下的國際政治將是朝向一種複雜 的結構發展,國內政治與外交政策間的界限變得難以區分;國家與人民 將再次面臨中世紀時期歐洲政治那種忠誠多重與權力重疊的現象。 79 在 78. 由於當時社會秩序混亂,人民的生活多半處於不安狀態,因而產生一種保護制度— 強者對願意服從與追隨的人給予保護。這種制度當時漫延了整個歐洲,歷史學家稱此 種社會型態為「封建社會」 。組成封建社會的主要成員是生活在窮苦中的平民與佃農, 他們為富有的領主(dominus)工作。這些領士當中有些是軍隊的將領或騎士,擁有自 己的城堡和領土,並享有國王授與的部分統治權力。在封建社會中,忠心及服從是很 重要的兩個原則。佃農只要對領主發誓,表示自己的忠貞,就能獲得領主土地的賜予。 而領主的土地或是權力來自於國王,所以領主或是騎士同樣必須向國王表示效忠。這 種透過賞封建立起來的效忠與服從關係便是維繫歐洲中世紀社會秩序的封建制度。參 考:霍華斯(Sarah Howarth)著, 《透視中世紀》 (The Middle Age)陳豐書譯, (台北: 正傳出版社,1993 年),頁 4-18。中世紀後期,龐大而複雜的基督教國家開始走向下 坡。一方面教會勢力受到削弱。另一方面,部分封建領主在與其他領主或是教會的權 力鬥爭中脫穎而出,成為區域性的政治代表和權力中心,並開始建立專制極權性質的 政府,這些新的政治單元就是近代民族國家的雛形。其中比較重要的幾個如:法國、 英國、和西班牙。到了 15 世紀末,歐洲大陸基本上已變成一個由不同國家所組成的世 界,而不再是一個名義上一統天下的基督教國家。 79 Arnold Wolfers, Discord and Collaboration: Essays o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Baltimor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62), pp. 241-242..

(28) 76 國際關係學報 第二十六期(2008 年 7 月). Wolfers之後,新中世紀主義的討論沈寂了相當一段時間,直到 1977 年 英國學者Hedley Bull才在其書中對此概念重新給予關注。 80 依據Bull的看法,新中世紀主義是一個性質上屬於現代世俗的、類 似於中世紀歐洲基督教國家那樣的世界政治組合形式,係一種權力交錯 重疊和效忠對象多元的政治體系。81 不過,Jörg Friedrichs對於Bull的觀點 提出質疑,他認為該定義將中世紀時期的政治情勢描述成極度不隱定的 狀態,以致和事實不盡相符。就客觀的歷史事實而論,中世紀的社會政 治儘管是處於一種分散化的狀態,卻受到當時羅馬帝國與基督教教會兩 股勢力的制衡。因此,Friedrichs認為對於中世紀的描述宜修正為:係一 種權力交錯重疊和效忠對象多元,並且被兩股彼此競爭與抗衡的普世性 權威所約束在一起的政治體系。 82 為了探究國際政治體系是否有朝向上述「中世紀主義」發展的傾向 或趨勢,Bull 在其書中提出了五個判準: (1) 國家的區域整合情況; (2) 國家的崩解現象; (3) 非官方性質(private)的國際暴力(international violence)事件趨 於頻繁; (4) 跨國性質的各類組織勃興; (5) 世界的科技整合密度。 透過上開五個判準的檢驗,Bull做出結論表示,雖然客觀上有某些 傾向,但卻沒有足夠的證據顯示一個新的中世紀政治體系將會形成。無 論是超國家形式的地區一體化、獲得自治及自主權利的分離主義者還是 從事國際暴力行為的各種非官方活動,它們在多數情況下依舊是國家體. 80. Bull, The Anarchical society, op. cit. 而Bull之後,國際關係學界對於「新中世紀」的 討論仍然是付之闕如。一直到冷戰結束後,才開始有學者陸續對此概念予以研究,例 如:Pirre Hassner 和Alain Minc。參考:Friedrichs, “The Meaning of New Medievalism,” op. cit.: 476; Kaplan, “The Coming Anarchy,” op. cit. 81 Bull, The Anarchical society, op. cit., p. 254. 82 Friedrichs, “The Meaning of New Medievalism,” op. cit, p. 48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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