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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輟追蹤與復學之現況、困境與展望:以新北市一位駐校社工為例 /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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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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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輟追蹤與復學之現況、困境與展望:

以新北市一位駐校社工為例

陳明秀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教育政策與管理博士生 新北市碧華國民小學主任 林寬豪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教育政策與管理博士生 新北市八里國民小學教師

中文摘要

在政府的努力之下,國內中小學就學階段的中輟復學執行情形,成效卓著, 整體的復學率甚至超過85%。然而,距離「零中輟」的目標,尚有努力的空間。 因此,本研究從法規的發展沿革、歷年推動情形進行論述,並透過新北市一位駐 校社工執行業務經驗訪談,探究法規內容與實際推動之差距。結果發現:相關人 員依法通報需更積極熱忱;家庭失能導致中輟,需有更妥適的規範與協助;復學 輔導策略需更加彈性適性與多元;督導考評需實質且能分享;中輟工作原則需能 滾動修正等,如此將讓中輟復學的成效更加卓越。 關鍵詞:中輟、中輟通報、復學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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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ool Dropout Tracking and Resumption:

An Example of a School Social Worker

in New Taipei City

MIN-HSIU CHEN

Ph.D. student of Education Policy and Management Program, Department of Educational Management, National Taipei University of Education

Director of Bi-hua Elementary School, New Taipei City KUAN-HAO LIN

Ph.D. student of Education Policy and Management Program, Department of Educational Management, National Taipei University of Education

Teacher of Bali Elementary School, New Taipei City

Abstract

The resumption rate of dropout students in elementary schools and junior high schools has significant result by our government’s effort. The overall resumption rate is even more than 85 percent. However, there is still room for efforts to reach the goal of "zero dropout". Therefore, this study discusse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aw and its promotion over the years, and through an interview with a school social worker in New Taipei City to investigate the gap between the law and the actual promotion. It was found that: Relevant personnel must be more enthusiastic and positive in notifying dropouts to administration by law ; family incapacity causes dropouts, need to have more appropriate regulation and assistance; recovery counseling strategies need to be more flexible, appropriate and diversified; supervision and evaluation need to be substantive and shareable; The principle of handling dropout work has to be adjustable accordingly to deal with different situations. Hence, this will make the result more extraordi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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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因為我覺得這群孩子本質都不錯,想陪他們找到一條自己想走的路!」 (S-0605-Q1-01) 這是來自於新北市一位駐校社工積極熱忱執行中輟業務的心聲。 中途輟學學生,以《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 輔導辦法》之定義為「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未經 請假、請假未獲准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連續達三日以上。(二)轉學生因不明 原因,自轉出之日起三日內未向轉入學校完成報到手續。」(以下簡稱中輟生) 中輟生因個人、學校、家庭、社會種種複雜因素,導致無法正常就學,衍生而來 的影響,既深且鉅。以中輟生個人來看,因其學業中斷,價值觀可能因此而偏差, 學習可能因此落後或無法順利取得文憑;以學校經營而言,為了追蹤中輟、復學 輔導等,增加相關行政人員業務量或導師的班級經營、課程教學被影響;以社會 秩序來論,可能發生各種社會問題,導致人物力等各種資源浪費;以國家發展的 長遠看來,亦可能因中輟導致國家未來人力能力素質降低,整體發展之競爭力下 滑,因此,政府面對中輟發生更應積極面對。 研究者長期於國小場域工作,接觸中輟復學與輔導業務數年,並與新北市政 府教育局安排服務於學區內一所高中、一所國中,以及兩所國小的駐校社工,彼 此因為業務互動,經常溝通討論。因此,本文先就相關法規發展沿革、歷年推動 情形之現況進行論述,再以駐校社工的訪談部分,探究法規內容與實際業務推動 之差距與困境。最後,試著提出建議,以提供政府機構、教育單局、學校團體、 家長或民間單位參考,展望未來的法規修正與實際推動之間能夠更加全面與整 合,希冀終有一天,屬於國民義務教育的國中小就學階段之「零中輟」不再僅僅 是口號,而能真正落實與實踐。

貳、中輟法規發展沿革

一、兒童受教權相關法規沿革

良好的教育是國家未來發展的競爭力。二次大戰之後,人民受教權陸續納入 各國法規,隨著全球化風潮及人民意識抬頭,國際組織也開始紛紛將受教權納入 宣言或條約當中,如聯合國於1948 年 12 月 10 日宣布《世界人權宣言》第 26 條, 便提及「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另於1959 年 11 月 20 日通過《兒童權利宣言》 第7 條「兒童有受教育的權利…,負有輔導、教育兒童的責任的人,必須以兒童 的最佳利益為其輔導原則」;1989 年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第 28 條,規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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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之受教育權(周志宏,2012),其中特別提出「締約國確認兒童有受教育之 權利…(e)採取措施鼓勵到校並降低輟學率」,世界各國的中輟生問題,已逐漸 被重視。 早於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兒童權利宣言》宣布的時間,我國於民國 33 年 7 月 18 日所公布的《強迫入學條例》,即是為了強迫學齡兒童入學而訂定。 接著,民國36 年 1 月 1 日所頒布之《憲法》第 21 條載明「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 權利與義務」、第159 條「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第 160 條「六歲至十 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皆足見我國對於兒童受教權之重視。爾後 於民國 68 年 5 月 23 日依據《憲法》所制定之《國民教育法》更明確的在第 2 條規定「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之強迫入 學,另以法律定之。」因此,於民國71 年 5 月 12 修訂《強迫入學條例》,明確 指出第1 條「本條例依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並說明第 2 條 「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以下稱適齡國民)之強迫入學,依本條例之規定。」,且 提出第16 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相關施行細隨即於民國 73 年 5 月 7 日公布,另於民國 87 年 9 月 2 日公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執行強 迫入學條例作業要點》載明具體工作細項,各縣市也陸續根據此法,訂定強迫入 學及中途輟學等相關的作業實施要點。至此,讓國民接受義務教育,採取強迫入 學,預防中途輟學之立法規範及政策施行已逐漸具體成形。 因此,從上述受教權法規發展沿革來看,政府對於規範國民受教權及預防中 途輟學情形發生,希冀提升國民素質與競爭力之作為,著實相當重視。

二、以「中輟」為核心之法規沿革

學生一旦發生中輟行為,不僅影響學習發展、增加學校管理與導師教學困 擾、造成教育資源浪費、發生社會秩序問題…等,也會影響教育機會均等與公平 之理想。因此,教育部制定了一系列與中輟追蹤、復學輔導等相關法規、要點、 辦法、原則等,莫不希望能透過建立綿密的中輟預防、通報追蹤、復學輔導等網 絡,降低中輟發生。以下分成主要法規、相關法規兩部分說明之。 (一) 主要法規 關於中途輟學追蹤與復學輔導,主要法規有三項,分別是為國中小階段而頒 定的《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教育 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中輟生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工作原則》,另,因高 中階段,並非強迫性的義務教育,對於中斷課業的學生,稱之為中途離校學生, 規範於《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穩定就學及中途離校學生輔導機制實施要點》,分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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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下: 民國 85 年 5 月 29 日所發布《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 報及復學輔導辦法》,係依據《強迫入學條例》第八條之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 學發現學生有未經請假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三天以上,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 校報到者,應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輔導其復學;其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由教育部定之。」所訂定,歷經6 次修正,更於民國 109 年 6 月 8 日,再度修正 第3 條,明訂只要屬於未入學與中途輟學不論是否行蹤不明,各地警察機關皆須 配合協尋,以確保每一位適齡國民的就學權利。 另,為了能夠具體落實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屬於國民教育階段之中途輟學 學生,希冀結合社會資源,進而提供中輟復學學生的適性教育,於民國 92 年 2 月17 日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中輟生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工 作原則》,截至民國109 年 6 月 2 日止,已歷經 15 次修正,在逐年彈性調整的修 正過程中,作為提供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局、學校單位,以及經政府 機構政府核准立案之機構或非營利性團體,執行中輟業務之具體依據。 此外,隨著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的實施,高中階段屬於自願非強迫入學性 質,同樣也有學生中斷學業的情形發生。因此,教育部另於民國 106 年 8 月 1 日發布《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穩定就學及中途離校學生輔導機制實施要點》,以協 助高中生穩定就學。 (二) 相關法規 面對中輟,除了通報、追蹤、復學的例行業務外,更需著重於防範再輟及其 可能衍生的問題發生。因此,教育部另訂與中輟生輔導有關的法規,如《學校訂 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維護校園安全實施要點》、《學生輔導法》 等,希望透過三級輔導策略,減少再輟發生。相關法規如下所述: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民國92 年 5 月 30 日發布), 其中「第三 輔導與管教之方式 二十七」,載明「高關懷課程之實施為有效協助 校園之中輟及高關懷群個案,學校應視需要,開設高關懷課程。」可見期希望透 過適性且具輔導效能之非正規課程且做為吸引中輟生到校上課的策略之一。 《維護校園安全實施要點》(民國101 年 11 月 16 日發布),開宗明義載明以 「關懷中途輟(離)學學生」作為該要點的目的,其關注的對象,不僅止於中輟 生,尚包括「時輟時學、長期缺課」此類有中輟之虞並需高關懷的學生,另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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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重點工作之(二)二級預防的第6 到 9」及「(三)三級預防的 4 到 6」, 分別提出了中輟通報、復學輔導、轉介運作、追蹤輔導及高關懷及多元課程實施 等方式,期建立完善的支援系統,以協助中輟生回校學習。此外,也提供了具體 的分工表件,讓各級單位執行中輟業務更加有所依循。 為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並健全學生輔導工作所訂定之《學 生輔導法》(民國103 年 11 月 12 日發布),於第 7 條中提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之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遇有中途輟學、長期缺課、中途離校…,應主動提供輔導 資源」,顯而易見,亦將中輟生視為輔導重要工作的一環。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相關法規,隨著時代改變及現況調整而修訂,有些法規 歷經多次修正,可見政府機構對於中輟及復學輔導業務推動之積極態度。

參、中輟業務推動現況

從《中華民國教育年報 107 年》中,可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了照 顧弱勢,不放棄任何一個學生,積極整合中央與縣市政府、學校團隊及民間團體 的資源,共同推動國民教育階段中輟生之關懷預防、通報、追蹤協尋及復學輔導 等工作,並將中輟業務列為友善校園重點工作之一。以下就中輟發生成因、歷年 推動情形及現況進行說明。

一、中輟成因

中途輟學行為並不是單一個別「事件」,而是一段歷程,亦是眾多因素交互 作用的結果(李婉怡、張簡玲娟,2002)。Cohen(1955)提出「社會緊張理論」 (Social Strain Theories),認為無法達到成功目標的少年,容易引發挫折反應, 導致中途輟學與犯罪行為的產生(謝秋珠,2003)。McWhirter(1998)提出「危 機樹理論」(at-risk tree),以土壤、樹根、樹幹、樹枝及果實的各個樹木部分, 比喻青少年的不同成長環境和狀況,並指出危機樹有兩條基本的根,即為家庭與 學校,個人特質是支持青少年成長的主幹,提供青少年成長的養分是社會群體, 而環境因素則為樹所根植的土壤,樹上的花朵或每顆果實則代表著各個不同的青 少年。Bronfenbrenner(1979)提出「生態系統理論」(ecological systems Theory), 強調兒童及青少年的成長發展是受生物因素及環境因素交互影響。吳宜真(2013) 提出,影響中輟的因素分為微視系統–個人因素、中距系統–家庭和學校、以及鉅 觀系統–社會因素,其分類與教育部「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 通報規範的分類項目相去不遠,為更貼近實際現況,研究者以教育部分類,作為 中輟成因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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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因素 生活作息不正常、其他個人因素、精神或心理疾病、觸犯刑責罰法律、智能 不足、肢體殘障或重大疾病、懷孕生子或結婚、遭受性侵、從事性交易。 (二)家庭因素 其他家庭因素、父母或監護人管教失當、受父母或監護人職業或不良生活習 性影響、父母或監護人離婚或分居、親屬失和、父母或監護人失蹤、經濟因素、 居家交通不方便、父母或監護人重殘或疾病、須照顧家人、父母或監護人去世、 父母或監護人虐待或傷害。 (三)學校因素 不感興趣、缺曠課太多、與同儕關係不佳、不適應學校課程、考試壓力過重、 其他學校因素、 觸犯校規、師生關係不佳、教師管教不當、受同學欺壓、不敢 上學。 (四)社會因素 受校外不良朋友影響、受已輟學同學影響、加入幫派或青少年組織、流連或 沉迷網咖、其他社會因素、流連或沉迷其他娛樂場所。 (五)其他因素 上述五項因素,為國內中輟發生主因,研究者根據教育部統計資料將103-107 學年度中輟情形,表列於下: 表1 103-107 學年度中輟因素各類人數表 資料來源:整理自《教育統計2020,頁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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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表1 得以看出,近年來,國中小中輟通報人數,以國中的中輟因素而言, 個人因素居冠,家庭因素第二,而學校與社會的因素影響不大且相去不遠;國小 則以家庭因素為首要,個人因素其次,學校及社會因素更是影響極小。可見影響 中輟最重要的關鍵,還是學生本身及家庭的教育功能。另外,因「其他」此項因 素,屬於少見且無法歸類於前四項因素的類型,竟在國小階段,從104 學年度開 始大於學校與社會因素,政府與學校不能漠視此現象發生,應深究此類學生發生 的特殊情形,提供適性協助復學與輔導。

二、歷年中輟復學業務推動成效

教育部從民國 83 年建立「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系統」開始,投入 大量的人物力資源,積極主動的整合中央與地方資源,可謂開啟中小學中輟防治 工作。接續,民國85 年公布《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民國87 年頒布「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方案」、民國 90 年「多元中介教 育」、民國92 年頒布《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與民間團體辦理追蹤、安置與輔 導中輟生實施要點》、民國94 年《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民間團體辦理 追蹤、輔導與安置中輟生實施原則》等,希冀透過法規頒布及具體措施的施行下, 積極尋回國中小學之中輟生,協助其復學安置與適應。 因之,在教育部的積極關注中,各縣市依其施政目標,訂定相關政策、計畫 與辦法等,以確保提升中輟追蹤、復學輔導,以及預防中輟之成效。以新北市為 例,希冀透過跨局室合作與資源整合,以期達到零輟學的政策目標中,推動「高 關懷青少年計畫」,也成立「高關懷青少年通報中心」。其中,除了訂定「新北市 國民中小學辦理中輟學生追蹤及復學安置作業流程」,俾利中輟追蹤與復學之作 業得以順利進行外。對於這群高關懷學生,以「中輟之虞學生彈性輔導及高關懷 課程計畫」,鼓勵學校開設不同類別的課程,如學習適應、生涯輔導、體能或服 務性、生活輔導等類別,協助適應學校生活。同時,面對無法適應一般學校的學 生,另外成立慈輝班、資源式中途班等,無非都是希望避免再輟情形發生。此外, 政府單位亦跨部門合作並結合民間機構,在課後、假日及寒暑假,辦理如小巨人 社區生活營、社區牽手方案計畫等,期望透過多元活動,藉此導正這群學生的行 為、增加自信與自我實現之機會,進而減少中輟發生之可能。最後,再藉由中輟 個案資源聯繫會議、高關懷工作坊及高關懷訪視列車等,實地了解運作現況與限 制,作為提供支援、滾動修正及未來調整之方向。 從上述新北市推動中輟復學的例子來看,各縣市亦如是因此,近年來中輟復 學成效逐漸展現,研究者擷取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資料,以表2 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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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103-107 學年度國中小學生中輟率與復學率1 資料來源: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從表2 可見,國中輟率約莫 0.42%-0.47%,復學率約莫 84%-85.6%,國小中 輟率更是低於0.04%,復學率高達 90%之上。然其中,原住民學生的中輟率始終 高居不下,值得相關單位重視。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即使如此積極追蹤與復學輔導,尚輟人數(圖1)與 尚輟率(圖2)雖逐年下降,近幾年也低於 0.030%以下,不過,對於這群尚輟的 學生,相關教育單位與學校,應該可以再多加思索調整法規及策略,幫助這群尚 輟學生,早日正常穩定就學。 1 擷取自:http://stats.moe.gov.tw/files/important/OVERVIEW_M08.pdf(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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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93 學年至 107 學年結束全國尚輟人數對照圖2 資料來源: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 圖2 93 學年至 107 學年結束全國尚輟率對照圖2 資料來源: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2

肆、中輟法規與實務推動之困境探究

中輟生在人生的旅程中,如果被找回學校,能否回歸到正常狀態?還是 從此就回不去了… 2 圖 1、圖 2 擷取自:https://reurl.cc/4mrxG3(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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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背景脈絡

研究者於國小教育場域工作,依據各縣市以教育部頒佈《國民小學與國民中 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 辦理中輟生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工作原則》所訂定之相關法規,推動中輟追蹤、 復學輔導等業務長達六年,期間與新北市一位具有三年執行高中及國中小中輟業 務經驗的駐校社工有良好且頻繁的互動關係,故其適合做為本研究之訪談對象。 本研究採個案研究,即在真實生活情境中,運用多種方法取得證據,對當前 的現象做縝密而深入地描述和分析,可區分成描述、探索、解釋性三種個案研究 問題類型(鈕文英,2019),其中描述性類型,對現象及形成此現象之背景脈絡, 作豐富而厚實的描述,並對此現象提供較詳細而清晰的圖象。此與本研究希冀探 悉中輟相關法規內容與實際業務推動之差距與困境,進而提出建議,以做為未來 法規修正與實務推動之展望相符應。

二、資料蒐集與編碼

本研究的重要步驟為口語資料的轉謄與文本敘述的理解。對於研究者在訪談 過程中所獲得的資料轉謄繕寫為文字的逐字稿件,以作為研究的主題分析策略與 步驟的重要依據,成為文本資料的主要來源。從文本整體閱讀(Holistic Reading) 的概念為基礎,這樣的作業方式有助於對文本的初次理解,研究者根據文本中研 究受訪者(S)所透露出的重要訊息,以形成後續的主題歸納,進而得以成為閱 讀、理解、省思與詮釋的依據。 研究者事先閱覽中輟相關法規資料,擬定半結構式訪談題綱,並於訪談前, 跟受訪者溝通研究目的,並提供訪談題綱,以個別訪談方式進行,訪談共進行2 次,每次的訪談時間約為半小時左右,訪談日期分別為2020 年 6 月 5 日及 6 月 12 日。根據前述步驟,研究者將編碼分成四組,包含研究參與者編號「S」(英 文代碼)、訪談時間(四碼阿拉伯數字)、訪談題綱序號(英文代碼 Q+阿拉伯數 字),以及文本段落序號(二碼阿拉伯數字)。

三、資料分析與討論

研究者就兩項主要中輟法規內容及實際業務推動之困境,析論如下: (一) 依法通報協尋,相關人員積極關注,再輟率可望能降低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第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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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教育部應建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通報系統…。本辦法所定學生之通報、協尋 及協助復學,至其滿十五歲之該學年度結束為止。」明定教育部應設置通報系統, 以供學校辦理通報與協尋,也詳列通報追蹤復學程序,且於民國 109 年 6 月 2 日修正,協尋對象以不限於行蹤不明者,如圖3: 圖3 通報協尋及復學簡圖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繪製 關於中輟通報詳細流程,本法規具體敘明,學校業務執行也能確實落實。 這個部分通常學校的教務處都會做,不過有些導師如果遇到常輟的學生, 三天不到,就直接通報教務處處理,導師不見得會積極聯絡。 (S-0605-Q3-01) 值得重視的是,當學校行政人員與導師,若是將中輟通報當作是一種例行業 務,並未真正關心學生發生中輟的原因與問題,不加以積極追蹤關懷,中輟甚至 再輟的情形還是會持續發生。 (二) 家庭失能中輟,法規執行實質困難,有待更妥適的規範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第 4 條「學生因家庭清寒、發生重大變故或親職功能不彰…提供必要之救助或福利服 務,並得請家庭教育中心提供親職教育之諮詢服務。」 有些經濟困難的,協助申請社會福利身分,如果無法申請得到的話,就是 看學校的獎助學金,或是幫忙尋找民間資源。針對中輟生需積極讓他們回 到學校,但若家長請假,或者學生不斷中輟,但因為家庭經濟較弱勢,區 公所無法裁罰,其實家長改變的動力/意願就不高。(S-0605-Q3-03) 目前也沒跟家庭教育中心合作過,不過,我想效益應該不大,因為會中輟, 三日未到 學校通報 檔案列管 警政署傳送給所屬 地區警察機關協尋 尋獲通知法定代理人、學 校、所屬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學校函送強迫入 學委員會執行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 校,會同強入會執行協助尋 獲學生之復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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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就是家長失功能了。(S-0605-Q3-04) 很多中輟的學生,不見得是因為經濟或是品行不好的學生,只是不想要去 學校,純粹不喜歡學校,就待在家裡或者出門到處晃,家長也管不動。 (S-0612-Q1-01) 從教育部所發行之《統計 2020》表列 107 學年度,國小中輟數 355 人,家 庭因素為268 人,比例高達 75%;國中 2782 人,其中家庭因素佔 439 人,比例 也達15%,可見因家庭失功能導致中輟發生的情形雖以國小居多,在國中階段也 不容忽視。而此類中輟生的家長對於孩子教育的關注極低,往往求助於家庭教育 中心的諮詢服務的動機或能力也不強,若學校或社福單位若沒有積極協助或尋求 救助,幫助中輟生家庭問題,中輟生的穩定就學,也仍會是一項難題。 (三) 復學輔導措施,若能多元適性彈性,將能助於就學穩定 1. 學校團隊執行復學輔導業務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第 5 條指出應積極輔導復學並通報、第6 條敘明對於復學生應施予適當補教及適性教 育,並列為優先輔導對象、第7 條則提出需建立詳細檔案並且定期檢討輔導成 效,都可看出對於協助中輟生正常就學且避免再輟發生。 學校通報復學會做,中輟都會是輔導室的個案,國中端的積極復學會用高 關懷課程(每天半天),非正規學習,以比較有趣的課程。(S-0605-Q4-01) 目前看起來的效果大概百分之 50%。(S-0612-Q2-01) 學校對於協助中輟生適應學校,避免再輟,有既定的法規及策略可依循,如 透過手作、體能、技職…等非正規課程來吸引學生正常上學。然而,以現況來看, 如何能夠依據復學生的狀態,開設適合的課程或尋找合適的師資來協助他們適應 學校或是透過輔導讓學生們感受到被接納、被關懷,而非只是為了法規或公文命 令而做,如此應能發揮真正加乘的效果。 2. 直轄市、縣(市)政府結合民間資源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經常輟學及輟學後長期未復學學生,得洽商民間 機構、團體協助追蹤輔導復學」,《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 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第8 條中敘明,希冀透過民間單位的力量與資源協助處理中 輟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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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OO 地區有兩個政府委辦的民間單位,我們會告訴這群邊緣的孩子, 不想去上學可以去那裡,會提供場地與活動讓孩子去,也可以確保安全, 他們也會通知學校孩子在他們那裡,孩子還蠻常去的。(S-0605-Q4-02) 即便政府與學校對於中輟生的復學輔導有具體的政策與作為,然也無法全面 關照到所有中輟生的狀態,面對這群無法適應校園學習的學生,或許民間資源也 可以提供另一種方向,只要能夠善用且做好管理,相信也能夠成為一股協助復學 輔導的力量。 3. 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劃多元教育輔導措施與課程之作為 從《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第 9 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對中輟生復學後不適應一般學校教育課程者…措施如 下:一、慈輝班…。二、資源式中途班…。三、合作式中途班…。四、其他具相 同功能之教育輔導措施。」可以看出考量中輟生狀況,如家庭、個人等需求,自 辦或由學校或結合民間資源,開設多元教育輔導課程的政策。另外於《教育部國 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中輟生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工作原則》明訂各項機制的 推動,並提供各項參考計畫、申請、檢核、評估等表件,俾利各單位進行各項業 務之推動、執行與成果績效評估等。 這幾項措施,如果沒有家長同意就不能去…,其中以慈輝班的效益比較大, 因為進慈輝班要住校,白天上正規學科,晚上社團活動,成績正規學校一 樣,所以中輟率降低。(S-0605-Q5-01) 有一名國中個案,進慈暉班,本來喜歡上課,有喜歡的老師,後來老師離 開了,孩子也不續讀,回原學校復學之後,就又中輟了。(S-0605-Q5-02) 雖然政府美意提供多元教育輔導措施,惟上述多元教育輔導措施需家長同 意,若家長不認同或是家庭失功能而導致中輟,這些機制就無法成為復學輔導的 助力,另外也可能因為這些多元教育輔導課程、師資、環境…等,無法持續吸引 復學生,效果也會跟著打折。如何能關照這群中輟復學生的需求,讓實際效益得 以發生,或許值得政府、學校再加以思索。 (四) 督導考評績效,實質獎勵有功人員,若分享成效更佳 中輟業務的執行督導考評、經費補助依據與績效執行獎勵,分別在《國民小 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第10 條、第 11 條、 第12 條中明訂,這樣的規劃是否有具體成效,或許可從教育部發行的《教育統 計2020》中可以看到從 103 學年度的國中小整體的中輟率為 0.21%及尚輟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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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2%,到 107 學年度分別降低到 0.18%及 0.029%,略見一二。 每段能成功追回中輟、復學輔導、預防中(再)輟的過程,都相當辛苦且需 要花費極大的心力,若無積極熱忱的信念與愛心,無法讓這些中輟生真正回到學 校,且能適應校園生活,減少中輟或再輟發生。因此,相關教育單位,若是能夠 能將值得學習與需要改善的部分,列為資料庫,提供各方或未來的業務承辦人參 酌,相信一定能成為極大助力。 (五) 中輟工作原則,提供具體依循方向,能滾動修正更佳 中輟生對個人、學校與社會,甚至是國家發展均造成某種程度的傷害(楊惠 卿、林家興,2005)。Baas(1991)更指出,中輟早期預防比在中輟後的輔導與 處理等花費節省六倍以上。足以見得,有效的中輟預防工作更能節省學生中輟後 所需付出大量社會成本。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中輟生預防追蹤 與復學輔導工作原則》目的來看,主要為了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中輟生,並結 合社會資源,以提供中輟復學生之適性教育而訂定的整體原則。然而,法規內容 與實際執行的部分落差依然存在,以下就「四、補助項目」說明之: 1. 預防性項目 工作原則內敘明定期辦理中輟生復學輔導督導會報、結合社區資源,對於有 中輟之虞或復學等高關懷學生進行認輔、加強弱勢家庭的中輟預防與復學輔導、 辦理彈性輔導、高關懷課程、安置機構或就讀學校工作計畫等。 這些政府跟學校都有在做,只是看做多做少,做到甚麼程度,有些學校很 積極,想了很多方法,希望能夠幫助復學生喜歡上學,也有些學校只是跟 著做例行業務,也有些導師更是把這樣的孩子完全讓行政去處理。 (S-0605-Q6-01) 法規有規定中輟的處理流程其實是導師第一關、學務處第二關、輔導處是 第三關,但通常孩子在開始翹課、請假的時候,導師就直接准假或不追蹤, 導致輔導處就需要在第一時間進行輔導。(S-0612-Q3-01) 2. 通報、追蹤及復學輔導項目 將各級單位所應執行的工作原則分別列點具體載明,希望透過政府機關(警 政、社政、衛政、家庭教育中心、地方強迫入學委員會、地方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毒品危害防治單位等)、學校團隊(教職員、家長志工、退休教師等),以及民間 資源(立案民間團體)等建立且綿密中輟生協尋及輔導復學資源(支援)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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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凡辦理青少年社會輔導資源聯繫座談、啟動三級輔導機制加強復學輔導、進行 親職教育輔導或家庭輔導諮商或辦理營隊、辦理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 學系統」上線研習、成立中輟生資源中心學校、辦理多元教育輔導措施及高關懷 課程教師知能研習、辦理中介教育(慈暉班、資源式或合作式中途班)等。 以我看到的部分,只要是規定的部分,政府跟學校都會做,我也參加過聯 繫會議,聯繫會議是結合社政警政鄰里長、里幹事、學校團隊,共同討論 社去裡面,比較會聚集的地方,討論應該怎麼合作讓這些孩子回到學校。 (S-0612-Q3-02) 從法規內容與實際執行的情形來看,如統籌權責單位以執行中輟生通報及復 學輔導工作;希冀透過研習宣導工作,提升相關人員熟悉通報及輔導工作知能; 整合各方資源,強化協尋及追蹤輔導復學網絡;辦理多元型態的中介教育措施以 提供適性教育等,對中輟業務的推動與落實確實有所依循且能持續執行。 以上述各項作法來看,就中輟追蹤協尋績效而言,因需通報與且有警政、社 政的協助,確實近年來中輟率逐年減少,復學率也多達85%,顯現成效良好,不 過,將學生尋回後的復學輔導工作的推動,除了不可抗力的因素,如學生個人精 神疾病、家庭失功能等,能否讓學生適應學校生活,正常就學,避免再度輟學, 各業務承辦人員或是相關教職員的意願、熱忱、包容、奉獻的正向信念與職能及 知能,確實是至關重要的關鍵因素之一。

伍、中輟追蹤與復學業務推動之展望

「對於中輟,唯有用法規才能規範,此外,用心行動」,這是研究者在探悉 法規內容與實務推動狀況後的真實感受。中輟追蹤、復學輔導與避免再輟等防治 工作,非一蹴可及,可立竿見影之業務,需要長期投入適當的人、物、力資源, 因此,不僅得整合政府各相關單位、學校團體,並有效結合民間資源與力量,再 加上承辦業務及教育人員的持續不斷的努力與堅持,逐年逐步的彈性調整、滾動 修正,才能日趨完善,達到真正零中輟的理想。 因此,研究者試繪出中輟生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圖像,並提出以下幾點淺 見,提供相關單位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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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 中輟生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圖像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繪製 誠如,圖4 所示,在以學生為教育之核心,輔以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學校 單位與庭功能,在相關法規與原則辦法的支持下,形成一個維護校園安全與保障 教師輔導與管教的同心概念,以形塑國家未來的競爭力。學生可能因為各種因 素,可能導致學生無法就學或中輟發生,甚或復學後因適應不良或輔導不善,進 而再輟。因此需要透過法令規範,如以《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 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中輟生預防追蹤 與復學輔導工作原則》為中輟業務推動之主軸,輔以《學生輔導法》、《學校訂定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維護校園安全實施要點》等,促進政府機 構、學校單位、家庭功能、民間團體,在中輟追蹤、復學輔導、預防中輟等各項 業務執行過程中,能彈性調整修正,共同攜手合作,一同用心守護,讓孩子真正 願意留在學校,好好學習成長。 基於前述同心概念的論點,研究者提出以下建議,作為未來政府機關訂定法 令規章及業務推動之參酌:

一、逐步拉近法規內容與實際執行之差距

從中輟通報、復學輔導、預防發生等相關法規內容來看,可見其確實明確規 範且提供具體的作業細項供各級單位參閱使用,然面對法規規範與實施執行的差 距,建議未來相關政府教育機構修訂中輟相關法規時,除因應其他法規或時代趨 勢修訂外,另可召開會議討論,邀請實際進行中輟相關業務之承辦人員提出建議 或看法,應能更貼近真實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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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增加對時輟時復跟長期缺課的有效作為

以《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所定 義的中輟生需通報協尋、積極復學輔導,其中並不包括「時輟時學」、「長期缺課」, 而「長期缺課」(全學期累計達七日以上,未經請假而無故缺課者)於《強迫入學 條例》第9 條、《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中註記,由學校依循中輟通報 模式,函請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 另關於上述兩類學生在《維護校園安全實施要點》、《學生輔導法》中,明定 規範所需之相關行政業務及追蹤輔導之責。相較於中輟生,此兩類學生往往是學 校輔導常見的高關懷個案類別,亦須高度關注與挹注資源,既然《國民小學與國 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的法源依據為《強迫入學條 例》,若能將此兩類學生與中輟生並列於相關法規中,應該也能提升各級單位的 重視程度及進行積極作為才是。

三、提供家庭功能失調及經濟弱勢實質協助

國小階段的中輟發生因素以家庭居冠,而國中階段以個人因素為多,且生活 作息不正常亦為常見的因素之一,然生活作息不正常的主因,亦與家長的教養方 式有關,故,以國中小階段而言,家長對學生的影響程度頗大。然而,面對家長 功能失調的中輟生,若須轉介中介教育、參與高關懷課程等,皆需家長同意,這 常常讓業務承辦人員深覺困擾或無奈,畢竟這些學生的家長,往往不是找不到人 就是不願同意,反而讓政府美意大打折扣,因此,若能修改法規,提出相關配套 辦法或暫時性安置措施,如改由政府單位訪查,委由主要照顧者暫時取代失能家 長的親權、家長若能協助學生穩定就學就提供津貼或獎勵等,若許也能改善此類 學生中輟現象。 另,部分中輟生家庭經濟困難,卻因某些因素限制,無法申請社會福利身分, 這現象也頗為常見,但學校或社工也僅能幫忙申請外部單位的資源或是從獎助學 金等補助方面去協助,因此,政府單位也應該好好訂定相關的配套措施,讓真正 需要的家庭跟學生得到實質上的幫助才是。

四、激發提升業務及教育人員的知能與熱忱

不論是政府機關或學校單位,對於法規明訂規範的業務,因有權責的問題, 確實能夠執行推動,不過其專業度、積極度、用心度,端賴各個業務承辦人的觀 念與態度,若政府或教育單位,能夠全盤規劃,仔細慎思運用合適的策略或方法, 進一步激發相關承辦人或教育人員的動機與意願,進而提升專業知職能且願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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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輟業務的執行多盡一份心力,如協助辦理中介教育或高關懷班的課程教學、復 學輔導之師資、輔導人員的知能提升,使之更有能力依據學生狀況,開設多元課 程或輔導策略;亦或者運用更合宜、多元的獎勵機制,鼓勵用心或出現成效的承 辦人、教育人員、學校單位、民間團體等,相信其成效將更加顯著。

五、增加督導評估機制的效應之深廣度

透過量化數據的呈現,近年來,整體中輟率下降、復學率提升的成效,顯而 易見,可見相關政府單位對於中輟業務之重視,然而,從這些數據之中,可以發 現,仍然有尚輟生比率維持在0.03%左右、原住民中輟比例高、中輟因素之一的 「其他」因素,屬於不明原因等,都需要再加以考量與深度了解,才能在資料中, 發覺隱藏的問題,對症解決,應能讓中輟發生,降至最低,甚至根絕。

六、強化資源整合並適時適度進行滾動修正

不論是《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或《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中輟生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工作原則》, 甚或依此法源依據而各縣市自訂的辦法、要點、工作等等,往往載明各單位分工、 內外部資源整合等規範,不過回到實際現況來看,有時候,有些部門、單位、處 室、團體不願意多做一點點,或者橫向聯繫、縱向溝通失調,亦或者孤軍奮鬥, 不知資源在哪裡等,都容易導致中輟追蹤、復學輔導、預防發生的各個環節出現 灰色地帶,導致績效不彰或憾事發生。 因此,政府相關教育單位,如何擘劃全面、彙整資源,提供各界參考或協助 引進,又如何讓各承辦單位的領導者與承辦人,具有彈性調整、協調溝通等能力, 亦能引進及善用各類資源,是政府單位推動中輟業務相當重要的課題。 推動中輟追蹤、復學輔導、預防發生的過程,確實長久且辛苦,更非短期見 效,相信只要政府機關與教育單位能夠整合全面,提升知能,激發熱忱,結合資 源,彈性調整,滾動修正,努力不懈,持之以恆,用積極與關愛的信念和態度來 關注這群中輟生,相信只要能夠「找到人、留住心、點燃希望」,一定會讓這群 暫時走偏迷失的孩子,也會開始覺得上學也不錯(輟)! 參考文獻  吳宜真(2013)。中輟生的輔導困境與預防。諮商與輔導,332,61-63。 李婉怡、張簡玲娟(2002)。以系統動力學模擬國中生行為特質形成中途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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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

表 2  103-107 學年度國中小學生中輟率與復學率 1 資料來源: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從表 2 可見,國中輟率約莫 0.42%-0.47%,復學率約莫 84%-85.6%,國小中 輟率更是低於 0.04%,復學率高達 90%之上。然其中,原住民學生的中輟率始終 高居不下,值得相關單位重視。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即使如此積極追蹤與復學輔導,尚輟人數(圖 1)與 尚輟率(圖 2)雖逐年下降,近幾年也低於 0.030%以下,不過,對於這群尚輟的 學生,相關教育單位與學校,應該可以再多加思索調整
圖 1  93 學年至 107 學年結束全國尚輟人數對照圖 2  資料來源: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 圖 2  93 學年至 107 學年結束全國尚輟率對照圖 2  資料來源: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 2 肆、中輟法規與實務推動之困境探究 中輟生在人生的旅程中,如果被找回學校,能否回歸到正常狀態?還是 從此就回不去了 …                                                   2   圖 1、圖 2 擷取自:https://reurl.cc/4
圖 4  中輟生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圖像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繪製 誠如,圖 4 所示,在以學生為教育之核心,輔以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學校 單位與庭功能,在相關法規與原則辦法的支持下,形成一個維護校園安全與保障 教師輔導與管教的同心概念,以形塑國家未來的競爭力。學生可能因為各種因 素,可能導致學生無法就學或中輟發生,甚或復學後因適應不良或輔導不善,進 而再輟。因此需要透過法令規範,如以《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 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中輟生預防追蹤 與復學輔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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