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自由
On liberty
By John Stuart Mill 郭志嵩翻譯 臉譜出版社 導讀: 十九世紀的英國,一方面正處於新興中產階段要求分享貴族士紳壟斷的政治 權力,以締造更為成熟的民主;另一方面,勞工階級興起,在一八四八年歐洲大 革命的風潮下,無產階級的政治意識普遍覺醒,使十九世紀的歐洲在工業革命之 後,政治及社會經濟方面,亦正處於革命性的變動之中。 彌爾生於一八○六年,逝於一八七三年。縱觀其一生,正好經歷英國及歐洲 在中產階段與無產階級興起後所面臨的變局。彌爾是英國功利主義健將詹姆士‧ 彌爾(James Mill, 1773-1836)的長子,自幼在父親有意栽培其成為功利主義的傳人 的情形下,接受父親嚴格的教育。自十七歲起在父親的安排下,進入東印度公司 服務,直到五十二歲退休為止。這份工作使彌爾在生活上無後顧之憂,得以專注 於思想的探索與寫作。 彌爾論自由,首先強調它所要討論的自由問題,並不是哲學上爭辯不休的「意 志自由」(liberty of the will)問題,而是指「公民或社會自由」(civil or social liberty ),意指的是「社會能夠對個人合法行使的權利之性質與界限。」(Mill, 1910:65)哲學上的意志自由問題,著重於意志自由與道德行為之間的關係。近 代以來,由於自然科學的發展,人類不斷探索出物理世界的因果法則,乃進而追 究心靈世界是否亦同樣受因果法則之支配。如果心靈亦受因果法則支配,則人類 行為皆屬事出有因,都是必然的。 彌爾標明他要討論的自由主題,是社會能夠對個人合法行使的權利之性質與 界限,亦即著重於釐清個人在社會生活中的自由權範圍。所以嚴復在進行翻譯的 時候,將「論自由」譯為「群己權界論」,是有其道理的。
他認為自由可以分為三個要素或表現形式: 第一:思想的自由,包括表達意見的自由,即所謂的「言論自由」。 第二:行動的自由,即使是「不道德的」事,只要不傷害他人都可以去做。 第三:集會結社的自由。 而這三種自由缺一不可,任缺其一,則不成真自由。 彌爾的自由思想,基本上固然承襲洛克以來珍視個人自由、維護個人自由的 傳統。不過,在對妨礙個人自由之實現的來源認定上,卻頗異其趣。洛克根據「社 會契約」(Social Contract)的理論,認為政府成立的目的,在於保障人民生命、 自由與財產等自然權利。因此,洛克注目於防範來自於政府對個人的自由侵犯。 然而到了彌爾的時代,民主政治漸趨成熟,這種情況,使得彌爾思考自由問題的 焦點,轉移至民主社會中對自由可能的威脅。彌爾沿循托克維爾對民主社會中「多 數專制」情形的觀察,認為這種透過公共權威當局行動來運作的多數專制,固然 與其他專制一樣令人畏懼。然而如果吾人進一步加以省思,還會發現當社會本身 成為專制的暴君時,它所執行的社會專制比諸來自權威當局的政治專制更為可 怕。雖然社會專制並不以嚴厲的刑罰為後盾,然而卻很少有逃避的餘地,並且深 入生活的細節,乃至於奴隸人的心靈。因次彌爾認為僅防止政治專制是不夠的, 個人自由的真正實現,還有賴於防止社會輿論習俗的可能侵犯。 彌爾的《論自由》影響近代政治思想極為深遠。在民主政治逐漸為多數人所 接受時,彌爾將可能妨礙個人自由的因素,從政府轉向社會。關注社會輿論可能 妨礙個人自由,所以強調對個性的尊重,與個人的言論自由。使得自由的概念從 古典自由主義的消極自由轉向新自由主義的積極自由,彌爾的《論自由》功不可 沒。 歷經「民主化」、「自由化」的洗禮,大概沒有人會否認現今的台灣社會是一 個「自由」社會,但若是進一步觀察台灣媒體被政經勢力染指的情形,以及社會 對個性與隱私的尊重程度,我們會發現,彌爾的《論自由》仍有極大的啟發作用。 【衣冠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