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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使人做一個人: 論史坦貝克《伊甸園東》對罪的詮解 及其自由意志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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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

第十屆人文暨社會科學資優班專題研究

那使人做一個人:

論史坦貝克《伊甸園東》對罪的詮解 及其自由意志觀

指導老師:郭素妙老師 學 生:侯乃中

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8 日

(2)

摘要

美國小說家約翰‧史坦貝克(John Steinbeck 1902-1968)的巨著《伊甸園東》

(East of Eden)作為其最高成就之作,以對《創世紀》中該隱與亞伯故事的重新 詮釋,表達了史坦貝克富哲學性的思想,而本書的深刻思想引起筆者深入探索的 動機。

筆者認為《伊甸園東》中最重要的兩個核心觀念是「對『罪』的重新詮解」

和「自由意志觀」,本文分析《伊甸園東》中此二概念,並比較其與基督教信仰 中對於「原罪」和「自由意志」的理論之異同,以凸顯《伊甸園東》的內涵。

本文探討奧古斯丁的原罪、自由、預定、恩典四個面向的理論,而其主要論 點是人有原罪,原罪使其只看見惡且只意願惡,由於人自願擇惡,根據其「自願 即自由」的理論,人仍保有自由意志。而人若要擺脫此種景況,需被動等待上帝 恩典,人在此處完全無能。

大略而言,《伊甸園東》中的主要觀點是,人沒有原罪,人在本質上有善有 惡,故人同時能知道善與惡,人的犯罪是由於「被厭棄」的感情受傷所致,而人 在被厭棄之後,罪行發生之前的掙扎過程,是人的自由意志得以介入的著力點,

人之自由意志在於「選擇權」,人不必然犯罪,而得以透過自由意志的選擇避免 犯罪,克服罪的意願、能力、方法均內在於人,不假外求,且人並非要成為沒有 慾望的聖人,而是在善惡並存的情況下,恆常勇於追求善。

本文在結構上先分析奧古斯丁的理論,其次進入《伊甸園東》的思想,筆者 首先說明《伊甸園東》否定原罪,打破了「人─犯罪」的必然連結,再提出「厭 棄觀」以統攝《伊甸園東》對於「罪」的重新詮解。接著筆者說明本書的自由意 志觀來自對希伯來文 timshel 的解釋:「你可以」,這一概念使人得以擁有「選擇 權」。筆者論證奧古斯丁「自願即自由」的不妥之處,肯定《伊甸園東》的自由 意志觀合於自由意志的內涵,最後以對結尾不同於其他研究者的詮釋作結。

筆者認為《伊甸園東》透過罪與自由意志的觀念,使「人」得以完全──否 定原罪使人「重新看見善」;肯定自由意志使人「有能力完成善」──人藉著這 個「選擇權」擁有自我完善的能力,這是人之為人的基本條件,如同《伊甸園東》

所說的──「那使人做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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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壹、前言………1

一、研究動機與目的………1

二、研究範圍、方法、限制與名詞界定………2

三、研究架構………4

貳、基督教信仰中「原罪」和「自由意志」的概念………6

一、基督教信仰中的人觀………6

(一)人的被造地位………6

(二)人具有神的形象………7

二、基督教信仰中的「原罪」與「自由意志」概念………9

(一)聖經中「罪」的概念………9

(二)奧古斯丁的基本思想:原罪論、自由論、恩典論、預定論………10

1.奧古斯丁的原罪論與自由論………10

2.奧古斯丁的預定論與恩典論………19

(三)小結………23

參、論《伊甸園東》對罪的詮解及其自由意志觀………24

一、《伊甸園東》作為對基督教信仰中「罪」與「自由意志」概念的重新詮釋…24 二、《伊甸園東》中「罪」的概念分析………26

(一)對「原罪」的否定………26

(二)《伊甸園東》對罪的重新詮解………35

(三)小結………43

三、《伊甸園東》的自由意志觀分析………44

(一)《伊甸園東》對良善與自由的追求………44

(二)「你可以轄制罪」:《伊甸園東》對聖經的重新詮釋………46

(三)以「選擇」為核心的自由觀,及「自願即自由」的不恰當之處…50 (四)《伊甸園東》自由意志觀反對成為「不可能犯罪」的聖人………54

(五)卡兒對自由意志的運用及本書結尾的意涵………56

(六)小結………59

肆、結論………60

伍、參考資料………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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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一、研究動機與目的

約翰‧史坦貝克(John Steinbeck 1902-1968)是美國二十世紀的重要小 說家之一,而其巨著《伊甸園東》(East of Eden,以下簡稱本書)則是史 坦貝克「文學生命的頂點」1,史坦貝克本人甚至曾言:「我似乎永遠都在 寫這本書。我一輩子都在寫這本書。早期的作品只是習作;準備寫這本書 的習作,也就是這個緣故,我要這本書寫得好,因為它是居於首位的。」

2在主題上,這本書乃是透過描寫特拉斯克與漢密頓兩個家庭,隱喻《聖經‧

創世紀》中該隱和亞伯的故事,「以《聖經‧創世紀》中的神話故事為原 型,探討了人性與人的自由意志之間的關係」3。而之所以是該隱和亞伯的 故事,則是由於「他選擇盡可能追溯到最早的時間,探索該隱和亞伯的神 話,(……)並最終致力於探索善與惡的源頭」4,透過對人類犯罪的重新 溯源,史坦貝克在本書中表達了他獨樹一幟的觀點。

「有關史坦貝克在道德哲學方面的成就,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 而其作為一個道德哲學家對個人和社會倫理所作的探索比美國其他作家 更為深入」5,確實,對於史坦貝克的研究,以其作品中的哲理為主題的 研究比想像中來得少,更少人以基督教神學的概念分析本書的思想6,而 本書作為表現史坦貝克哲理的代表作,其中深刻的思想引起筆者研究的動 機。本書長達近九百頁,探討主題龐大,筆者認為,其中最重要的兩個核 心觀念,就是《伊甸園東》對「罪」的重新詮釋與它所表達的自由意志觀。

既然說「重新詮釋」,則我們有必要了解「原本基督教信仰中的罪與自由 意志觀為何」,如此,才能了解本書思想的哪個部分是「重新」詮釋。是 以,本文的目的主要有二:

(一)分析基督教信仰中「原罪」和「自由意志」的概念

(二)分析《伊甸園東》中對「罪」的重新詮解和它的自由意志觀7,並 闡明其與基督教信仰「原罪」和「自由意志」概念之異同,以凸顯 本書的內涵。

1 史坦貝克(Jhon Steinbek)著,邱慧瑋譯。伊甸園東。台北:桂冠圖書股份有限公司。此為書 背上的文字。

2 John Steinbeck(1990). Journal of a Novel:The East of Eden Letters. Penguin Books.p117。.

3 于媛媛(2011)。伊甸園東善惡之花在人間的開放──論斯坦貝克善惡觀在《伊甸之東》的體 現。山東師範大學碩士論文。

4 Michael J Meyer and Henry Veggian (eds), East of Eden. New and Recent Essays, Editions Rodopi, Amsterdam/New York, NY 2013) pp 257-288.

5 Stephen K. Georg,The Moral Philosophy of John Steinbeck, U.S. : The Scarecrow Press, Inc.2005, p.xi.

6 參 Michael J Meyer and Henry Veggian (eds), East of Eden. New and Recent Essays, Editions Rodopi, Amsterdam/New York, NY 2013) pp 257-288.

7 之所以不說對「原罪」的重新詮釋,是由於《伊甸園東》基本上是否定原罪,而用另一種觀點 解釋人類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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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範圍、方法、限制與名詞界定

(一) 研究範圍

筆者所使用的文本是桂冠在2010出版的版本(邱慧瑋譯),主要使 用中譯本,不過在分析到比較重要的段落時,會參考原文版,以確認翻譯 是否精確(筆者認為有一關鍵之處翻譯有誤,在第參章第三節「《伊甸園 東》的自由意志觀分析」中提出)。而在基督教思想的部分,由於涉及「原 罪」、「自由意志」的討論十分繁多,為了不失焦,有必要選擇一位神學家 的論點來討論,筆者在本文中,以奧古斯丁(希波的奧古斯丁Augustine of

Hippo)的思想為主,這基於兩個理由:首先,「奧古斯丁是公認初代教會

時期最重要的神學家(……),一方面,他總結了初代教父神學而集其大 成;另一方面,開創西方教會神學傳統,下接中世紀並影響宗教改革,『是 西方神學治學方法之父』。」8,奧古斯丁對神學、哲學乃至整個西方的思 想史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到了奧古斯丁,原罪論遂有完善的發揮。」9而 奧古斯丁對「原罪」、「自由意志」的理論,幾乎奠定了基督教信仰中此二 概念的基本範疇,「他的思想足跡對於基督教神學的發展具有深刻的感染 力。」10乃至於「奧古斯丁的自由意志理論對後世的影響非常深遠,為後 來對此問題的研究提供了一個參照系,(……),在一定意義上,西方哲學 乃至整個西方文化仍然籠罩在奧古斯丁所描繪的背景之下。」11其次,奧 古斯丁同時也是一位哲學家他「既是哲學家,又是基督徒」12,其思想有 相對而言較為清晰的邏輯性,他的「主要貢獻是關於基督教的哲學論證。」

13而且「他個人的精神發展,具體的表現了西方持續數百年的精神過程,

即由獨立的哲學轉變到基督教哲學。(……)在一個全然模仿而喪失哲學 原動力的時代,奧古斯丁以基督教信仰為哲學的基礎,掌握了獨創的可能 性。」14具有一定程度邏輯性也有益於本文進行較為細緻的分析。而奧古 斯丁的著作繁多,但其對於「原罪」和「自由意志」的理論可以在《論自 由意志》(成官泯譯,上海人民出版社)和《論原罪與恩典》(周偉馳譯,

北京商務印書館)兩本著作裡找到完整的闡述,在奧古斯丁原典的部分,

筆者以此兩本書為範圍,並且參考其他現代學者的研究專著與文獻,以分 析奧古斯丁的思想。

8 取自維基百科「罪論」的條目。

9 取自 http://bible.ccim.org/system/system_b5/Redemption/Redemption51.htm。

10 王琳(2011)。奧古斯丁的自由意志詮釋。黑龍江大學碩士論文。

11 黃濟鰲(2010)。從理性到信仰:西方自由觀的轉向──對奧古斯丁信仰自由觀的一種解讀。

現代哲學 2010 年第三期(總計第 110 期)。

12 卡爾‧雅斯培(Karl Jaspers)(1986)。奧古斯丁。賴顯邦譯。台北:自華印行:久博總經 銷。頁 145。

13 取自 http://www.zxrs.net/renwuview_495.htm。

14 Karl Jaspers。前引書。頁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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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研究方法

筆者的目的是要「分析本書中對『罪』的重新詮釋及其自由意志觀」, 故筆者會先探討奧古斯丁的思想,分為四大部分:「原罪論」、「自由論」、

「預定論」、「恩典論」,大略而言,前兩者說明了人的墮落,而後兩者則 指明了救贖的途徑。筆者認為此四個面向可以相較完整地涵蓋奧古斯丁對 於「原罪」、「自由意志」兩概念的理論,筆者將針對這四個面向的理論進 行分析,找出概念與概念之間的邏輯關係,盡量避免模糊,並試圖以系統 化的方式表述之。之後筆者將進入對本書的分析,由於此時已經具備了對 基督教信仰中「原罪」與「自由意志」概念的理解,筆者在分析《伊甸園 東》中的概念時,將以奧古斯丁的理論作為對照,以凸顯《伊甸園東》究 竟在哪些地方「重新詮釋」了這兩個基督教信仰中的概念。筆者試圖根據 本書,盡量全面地分析書中思想,找出足以統攝全書思想的概念,比如,

在第參章第二節「《伊甸園東》中『罪』的概念分析」中,筆者認為以兩 個核心思想表達本書的罪觀是恰當的:「對原罪的否定」以及作為對「罪」

的重新詮釋的「厭棄觀」,故筆者就以此兩個概念為核心,試圖以書中的 內容為佐證,論證本書中「罪」的觀念。筆者力圖全面地分析本書中的思 想,指出其與基督教信仰概念之異同。

(三) 研究限制

本文使用中譯本進行研究,是為一個限制,不過如研究範圍中筆者所 述,筆者在分析重要段落時皆會參考原文版,以確認翻譯前與翻譯後得概 念是相同的。而在參考文獻的部分,因為英文文獻取得較為不易,且筆者 的能力不允許處理太多英文文章,故在本文中,僅參考數篇英文文獻,此 為一限制。另外,筆者並非教徒,在著手研究此題後才接觸基督教信仰,

雖然閱讀了不少討論奧古斯丁理論的專書和論文,仍惟恐有疏漏之處,此 為一限制。

(四) 名詞界定

本文提到「原罪」與「自由意志」兩個專有名詞,但事實上,「討論 這兩個詞的意思」其實就是本文第二章的工作,本處僅簡單地就比較廣義 的層面界定之。

「原罪」:是基督教信仰中的一種概念,在奧古斯丁的理論中,「原罪」

主要指墮落後的人類普遍具有的敗壞本性,這種本性使得人只喜好罪惡的 事物,且「只能犯罪」。

「自由意志」:本處之自由意志並非純粹哲學上所論的自由意志,而 是基督教語境中所論之自由意志。後者,即本文所探討的自由意志,討論 的是「是否能夠在犯罪與不犯罪之間作出選擇」,也就是說,在此意義下 說「人有自由意志」,意謂「人能夠在犯罪與不犯罪之間作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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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架構

本文的在第貳章試圖分析基督教信仰中「原罪」和「自由意志」的概念,筆 者從基督教信仰中的人觀出發,提出「人的被造地位」和「人具有神的形象」這 兩個基督教信仰中對於人觀的根本理解,前者區分人與上帝的關係,後者則凸顯 人與其他萬物的不同。接著筆者從「人身上『神的形象』已經汙損」引出「罪」

的概念,緊接著進入了奧古斯丁的四大理論:原罪論、自由論、預定論、恩典論,,

由於原罪、自由意志兩概念互相關聯,難以分開而論,筆者將原罪論與自由論歸 為一組,以人「墮落前」、「墮落後」兩個階段的自由狀態為經,相關概念為緯,

試圖勾勒出奧古斯丁對原罪和自由意志的看法,並分析之:筆者首先提自由意志 是原罪理論的前提,接著說明人犯罪墮落後受到原罪的影響,本性敗壞,自願為 惡。另外將預定論和恩典論歸為一組,指明人在這樣的景況之中,上帝的恩典是 救贖的途徑,並由預定論闡明人需要被動等待恩典,接著以恩典論闡明上帝「如 何」救贖人。在第貳章,筆者試圖以邏輯連貫的分析,勾勒出基督教信仰中對「原 罪」和「自由意志」的理解。

第參章則是筆者在分析了基督教信仰觀念之後,緊接著進入《伊甸園東》的 分析和比較,筆者首先闡明本書乃是試圖以對該隱和亞伯故事的重新詮釋,提出 史坦貝克「肯定人道德能力」的思想,接著進入對本書「罪」概念的分析:筆者 提出史坦貝克為了肯定人的道德能力,首先要解消原罪論使人不可避免地犯罪,

筆者從豬馬之喻、阿李對卡兒的教誨、對凱塞和「畸人」概念的分析三個方面論 證本書對原罪的否定。而否定原罪之後,本書有必要提出一個新的想法來解釋人 類的罪惡,這個想法就是「由厭棄產生的罪」,筆者由賽勒士對查理的厭棄、亞 當對卡兒的厭棄闡明本書的「厭棄觀」,最後論證厭棄觀之不同於原罪論,在於 其使得自由意志有了施力點,引出本書的自由意志觀。

在對自由意志觀的分析當中,筆者首先說明「對善的追求」是本書的基調,

而人的自由乃是追求善的必要條件。接著筆者分析了本書對 timshel 的詮釋乃是 全書的核心,並論證其他兩種譯法之所以被否定,而「你可以」之所以被肯定,

乃是由於它使得克服罪的意願、能力、方法都內在於人,接著論證本書的自由意 志觀乃是以選擇為核心的自由意志觀,並指出奧古斯丁「自願即自由」概念的不 恰當之處。之後補充本書自由意志觀的幾個內涵,最後以對本書結尾的詮釋總結 本書的總體思想。最後則在結論處總結本書思想與基督教信仰思想的幾個重要分 歧處,並再次詮釋本書思想,以收束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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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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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基督教信仰中「原罪」和「自由意志」的概念

一、基督教信仰中的人觀

理解基督教信仰中的人觀,必須從神與人兩方面來探討,純粹只論神,或以 人為中心出發,都可能導致偏頗的理解。「根據基督教神學家的觀點,有關人的 討論(man-talk)與有關神的討論 (God-talk)關係密切相關連,惟有二者連 繫互相討論,這種討論才有其意義(楊牧谷:《當代神學辭典》,1990,Stanley J.

Grenz,Reason for Hope:1990:79)。」15基督教的人觀是建立在新舊約聖經 及傳統的神學理解上,而人是在一個「與神的關係」中來理解。16基督徒相信聖 經是神所默示,準確無誤的神的話語,它的教誨有最高的權威(提摩太後書 3:

16;彼得後書 1:20-21)。根據聖經,萬物起源於神的創造,因此對於人的理解,

是從神創造世界作為起點,而且人具有神的形象。

本節筆者試圖分析基督教信仰中的人觀,最後引出「罪」的核心觀念。我們 可以從兩個觀點理解基督教信仰中的人觀。

(一) 人的被造地位

聖經對人最根本的一個理解,就是人為上帝所造,「萬物是藉著祂造 的;凡被造的沒有一樣不是藉著祂造的」(約一:3)。聖經論到「人是什 麼」的經文,都從「人為上帝所造」 以及「人是存活在神的面前」這兩 個前提展開。「因此對於聖經怎樣論到人,需要從基督教神學的創造論

(Creation)開始」17 然而,人並非「從神本身所釋放」,而是「整個屬 神創造的一部分」,前者意味著人與神在本質上是同一的,後者則蘊含「人 與神的本質完全不同」,區分了神人的地位與關係,在此基礎上,「只有當 人類正確地認識神,人才能正確地認識自己」,並產生一種被造的自覺意 識,而這種意識並無自貶的涵義,而是「對自身有限性的真實體悟」。故 而,人的生命不能離開神的旨意而獨立,「如果從人墮落之前來看,基督 教認定的第一個人類亞當「實際上是不朽的」,因為他的存在,就是一種 與神保持不斷交通的存在,是一種被神的旨意及神的靈維繫著的存在。」

18由此我們得以看出為何亞當在墮落後,神宣判人必定死,因為那順服神、

與神交通的關係已經中斷。

15 吳銘達、王榮昌。從神的眼裡來看人。生命教育。取自 http://www.yct.com.tw/life/98drum/98drum18.pdf

16 參見「基督教」與「新紀元運動」的人觀比較。取自 http://www.christianstudy.com/data/misc/newage.html

17 吳銘達、王榮昌。前引文。

18 吳銘達、王榮昌。前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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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人具有神的形象

萬物都是藉著神造的(參約一 3;西一 15-17),然而,與其他受造物 不同的是,人乃是按神的形象所造,這樣的記載,在聖經中出現多次19。 創世紀第一章便寫道「神說:『我們要照著我們的形象,按著我們的樣式 造人,使他們管理海裡的魚、空中的鳥、地上的牲畜和全地,並地上所 爬的一切昆蟲。』」(創一 26~7)人誠然是受造物的一部分,然而,人與 其他受造物不同,受到神的特別眷顧20,在創造的記事中,唯有人被描述 為具有神的形象21。創世紀第二章寫道「耶和華用地上的塵土造人,將生 氣吹在他鼻孔裡,他就成了有靈的活人,名叫亞當。」(創二 7),從這段 話中,我們得到兩個重要信息:其一,人仍是由塵土而造成,此即人與 其他被造的共通性,其二,由於神的生命之氣,人乃成為了有靈的活人,

此即人有別於其他被造的特殊性。

對於何謂「神的形象」,神學家提出不少解釋,俄利根(Origenes Adamantius)提出,神的形象並非是肉體上的形象,乃是心智上的智慧,

如慈悲、公義等等,它們是神的本質,然而,「由於人努力效法神,這些 本質也可以進入人裡面。」22。以上對「神的形象」的理解,我們可以將 其視作一個基本原則,人作為受造物的同時,擔負了與其他受造物不同 的使命,這個使命便是「努力活出神的榮耀」。透過分析「努力效法神,

這些美好本質也可進入人裡面」這個說法,我們得以解讀出兩個重要訊 息:

1. 要效法而擁有神尊貴的本質,邏輯上的前提就是「人此刻沒有這樣的 本質」,或至少這樣的本質是不完全的。

2. 人能夠努力效法神,故人較之其他受造物,有一定程度的獨立性,也 就是具有選擇、追求、決定、完成目標的能力。

對於 1,人此刻沒有神的尊貴本質,在基督教信仰當中,便是由於人 犯罪而墮落,從此神的形象便汙損了23;而對於 2,即是隱含了人擁有特 殊且高貴的能力──自由意志24

19 參李麗娟(2014`)。神學的發生──方法論、神論、人論。新北市:校園書房。頁 265。

李麗娟博士的統計為:創世紀一章 26、27 節,九章 6 節;哥林多前書十一章 7 節;以弗所書 四章 24 節;雅各書三章 9 節。創世紀一章 26 節與五章 1 節以下則提到人按神的樣式被造。

20 鍾振華。神學反思 IV─神的國度〈人論〉。取自

http://www.chinesetheology.com/ChungCW1/TheologicalMethodMan.htm。

21 李麗娟。前引書。頁 264。

22 李麗娟博士譯自 Origen,De principia,Book IV,37。

23 對於人因犯罪而墮落,處在罪的狀態,也就是「沒有神的尊貴本質」的狀態,有「失去了神 的形象」,或者只是「神的形象受到了汙損」,兩種看法,而此處用奧古斯丁所理解的,神的 形象在人墮落後並未失去,只是受到了汙損。

24 當然,只以這句話無法完全說明人具有自由意志,自由意志將在後文詳加討論,此處用意在 於引出這個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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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犯罪墮落後,虧缺神的榮耀,無法活出神的形象(羅八 29;林 前十五 49;林後三 10;弗四 22-24;腓三 21;西三 10)25。藉由以上 的分析,筆者引出了基督教信仰中在論到「人」時的重要觀念──「原罪」

與「自由意志」,這是兩個較為複雜的觀念(後者是前者的前提,而前者 又回過頭來限制後者),需仔細考察並辨明。

25 這個統計,來自呂沛淵。基要神學(二)救贖的神——人論.基督論 。取自 http://www.pure-word.com/dawn_articles/PriTheo/PrincipalTheology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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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督教信仰中的「原罪」與「自由意志」概念

本節將先簡單分析基督教信仰中的「罪」,接著引出「原罪」與「自由意志」

的概念,之後聚焦於在基督教信仰中影響巨大的奧古斯丁(希波的奧古斯丁

Augustine of Hippo),分析其思想中與本文主題「原罪」、「自由意志」相關的概念,

包含四大方向:原罪論、自由論、預定論、恩典論。

(一)聖經中「罪」的概念

一般而言,談到「罪」不出兩個意涵:其一是違背法律;其二是違 背普遍的道德律,然而,「基督教的罪論卻只能從它的教義語境來談」26

「當我們談到基督教所講的『罪』的時候,其涵義不僅僅侷限於法律和 道德的涵義,它主要和人與上帝的關係聯繫在一起。」27,在基督教信 仰當中,「罪」同樣指涉某種「違背」,也同樣具有道德意義:人違背了 上帝的旨意,然而在基督教信仰當中,上帝即是善與真理的本身,故人 背離了上帝,也即同時背離了善。

舊約聖經中「罪」的主要涵義,有「不中的、迷失方向的、偏離、

歪曲、悖逆、反抗」幾種意思28,可以概括為不中神的心意,以及行為 沒有按照神所約定的而行。亞當之罪即在此,「人知道了,卻是偏離,宛 若射箭沒射中靶心,行路的行錯方向。」29

而新約當中,罪亦有「轉離、偏向、不義、干犯義、錯誤」的涵義,

並且除了承接舊約的觀念,新約中顯明了罪彷彿是一個「惡的勢力」,藉 由亞當的墮落,開始進入了人的內在,「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裡。」(加 三 22)、「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 了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羅五 12~13)。亞當的墮落即是不信的 違背,也就是罪,「在創世記的故事中,神的美意受到了質疑;那人亞當 不信神的告誡是真,因而導致他違背。除開不信,我們無法瞭解違背。

這個故事的重述有時把人想成有兩個抉擇可採,是服從還是違背。那人 亞當從來沒有一個中間的立場可選,因為從一開始,服從的誡命就在他 身上,他找上罪就是在違背服從的誡命。」30因而,亞當的後裔──即全 人類──便在這個勢力當中,各自行出各自的過犯。也就是說,在新約 當中,從單純說明「罪」的意義,進一步強調了罪與人的關係,顯明了 罪的普遍性。有關罪與人的關係,在基督教信仰中,便被描述為「人都 具有原罪」。

以上旨在分析基督教信仰中「罪」字的意涵,並且引出「原罪」的

26 李麗娟。前引書。頁 279。

27 取自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2/0416/08/1073769_204019219.shtml。

28 以上對舊約以及以下對新約「罪」概念的解釋,為李麗娟博士在《神學的發生:方法論、神 論、人論》當中的考察《聖經》希伯來文字根之所得,本文這裡引用其結論。

29 李麗娟。前引書。頁 281。

30 取自 http://www.answering-islam.org/chinese/topic21-13/tc-21-13-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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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以下將作更仔細的分析。

(二)奧古斯丁的基本思想:原罪論、自由論、恩典論、預定論

基督教信仰中關於「原罪」的詮釋十分龐大繁多,然而仍不離一些基 本的骨幹,本文聚焦於奧古斯丁(已在研究方法處闡明理由),討論其基 本思想。

1.奧古斯丁的原罪論與自由論

對於原罪的討論,筆者著重於「原罪對人類道德能力的影響」31, 而道德能力即是指「人能否不犯罪」,也就是人「是否有自由意志能夠 在『犯罪』與『不犯罪』之間抉擇」。由於原罪、自由意志這兩個觀念 相互關聯,若分開而論頗費筆墨,又會有重複之嫌,筆者試圖採取以下 的方式,以人「墮落前」、「墮落後」兩個階段的自由狀態為經,相關概 念為緯,試圖勾勒出奧古斯丁對原罪和自由意志的看法,並分析之。

需要注意的是,本節僅為「闡明奧古斯丁的觀點」,筆者在本節 僅分析奧古斯丁的觀點「是什麼」、「如何推導出來」,試圖將奧古斯丁 的觀點以具邏輯性的方式整理、分析,然而筆者對這些觀點也多有不同 看法,這些想法將放在第三章,試圖與《伊甸園東》的精神呼應,一併 提出。

(1)人墮落前的情況:「有能力不犯罪,即『有不犯罪的自由』

奧古斯丁認為,亞當在未犯罪以前的狀態是「無罪咎」的狀態,他 有「不犯罪的自由」,這裡便引出了人類犯罪的前提:「人擁有自由意志」。 如果人「能夠」犯罪,且犯罪是違背神的旨意,那麼,人能夠犯罪便恰恰 表明了人「『能夠』背離神」,這裡便開顯出了人的自由意志。以下先分析 這個原初的自由意志,並引出「原罪」的成因:

前提 a──人類擁有自由意志:

自由意志是犯罪的前提,若一個人沒有自由意志,我們便不能指 責其犯罪,我們可以說,自由意志概念的提出構成了「罪─責」的基 本架構──因為人有自由意志,在人犯罪之時,便必須為此負起責任,

「奠定在對自由意志的覺識基礎之上的罪-責倫理學不僅使人在本性 上區別於他物,而且使人在格位上與萬物有別:因為有自由意志,人 的存在才獲得了正當性品格」32奧古斯丁說:「人不可能無自由意志而 正當地生活,這是上帝之所以賜予它的充分理由」33奧古斯丁提出自 由意志的概念,旨在回答一個問題:「上帝是惡的原因嗎?」34,既然 上帝造萬物,則何以上帝造出惡來?這牽扯到「惡並非實際存在的實

31 其他有關原罪的討論,也有延伸至原罪具體如何遺傳、嬰兒是否有原罪等等。

32 黃裕生。原罪與自由意志──論奧古斯丁的罪─責倫理學。取自 http://blog.sina.com.tw/wissenschaft/article.php?entryid=573259。

33 奧古斯丁。論自由意志──奧古斯丁對話錄二篇。成官泯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卷二 第一節,頁 100。

34 奧古斯丁。前引書。卷一第一節,頁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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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這一概念,「基督教反對把邪惡實體化的善惡二元論,而傾向主 張邪惡僅為遠離善良的一元論,奧古斯丁為反對善惡二元論的理論架 構奠定基礎,(……),奧古斯丁以善良來定義邪惡,(……)。」35我 們必然可以由以下這個邏輯導出「惡並非實體」的結論:由於(a)上帝 造萬物,(b)一切善都來自上帝,一切來自上帝的都為善,若(a)與(b) 都為真,則我們不可能推論出上帝是惡的作者。奧古斯丁給的回答是

「惡非實體,而是善的虧缺」,它不是「有效的(efficient)」而是「虧 缺的(deficient)」,「惡是上帝所造之善的虧缺,就像黑暗沒有實質,黑 暗是光的虧缺。」36,凡受造都是善的,人之為惡亦不在於人的受造 本性,「而是人濫用了上帝為愛而賦予他的自由意志。」37人因為濫用 其自由意志而犯罪,使得原本的良好本性受損了,與善疏離了,惡乃 於焉發生。然而奧古斯丁緊接著又面對了這一問題:「既然如我們發 現了,是自由選擇給了我們犯罪的能力,那它本是我們唯一的創造者 給我們的嗎?」38,如前所述,奧古斯丁認為人除開自由意志不能正 當地生活,因為「一個有自由意志而犯罪的受造者,比那唯因無自由 意志而不犯罪的受造者更完美。」39呼應筆者在第二節第(二)小節 所述,人之不同於其他受造物,其高貴之處即在於人有「一定程度的 自主性」,這裡的自主性,即體現為自由意志,在奧古斯丁而言,上 帝並不要求人類進行機械式的服從,而是要讓人類依其自由意志,真 心選擇順服上帝。40

人擁有自由意志,人「置身於自由意志」之中,奧古斯丁問:「我 們是享有還是缺少這樣偉大而又真實的善,取決於我們的意志。有什 麼像意志本身這樣完全在意志的權能之下的呢?」41又問:「此外,什 麼能先於意志自身成為其原因呢?」42人願意什麼、不願意什麼完全

35 林鴻信(2009)。基督宗教與東亞儒學的對話:以信仰與道德的分際為中心。臺北:國立臺灣 大學出版中心。頁 67。

36 譚國才(2013)。意志與神人的關係──奧古斯丁論人的處境。載於林鴻信編,基督宗教之人 觀與罪觀──兼論對華人文化的意義。臺北: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頁 29。

37 譚國才。前引文。頁 30。

38 奧古斯丁。前引書。第一卷第十六節,頁 97。

39 奧古斯丁。前引書。第三卷第五節。頁 150。

40 然而,這個問題似乎並沒有就此結束,不論上帝是否希望人應憑其自由意志真心選擇順服祂,

無論如何,惡終究、畢竟是發生了,設若上帝全知全能全善,也許祂能以某種神祕的方式阻 止惡的發生(即使那並非人所能了解),對這個問題,奧古斯丁在《論自由意志》當中略有提 及,但解釋並沒有非常清楚:「宇宙的完美所必需的不是我們的罪或不幸,而是靈魂的存在,

而靈魂,僅因為是靈魂,若意願犯罪就能犯罪,而若犯罪,就變為不幸。」(卷三,頁 156)

此段仍是以人之必需要有自由意志來回應。「當不犯罪的人幸福,宇宙是完美的;當犯罪的人 不幸,宇宙一樣是完美的。(……)所以有懲罰性特性來把靈魂置入這樣一秩序,讓它在那裡 不是可恥的,迫使他符合於宇宙作為一全體的美」(卷三,頁 157)此則將問題指向上帝的「完 美的秩序」。

41 奧古斯丁。前引書。第一卷第十二節。頁 89。

42 奧古斯丁。前引書。第三卷第十七節。頁 170。要注意的是,註 41 與註 42 這兩句話,在奧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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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己的決斷之下,這個意志「能力是如此之大,以至於它能夠決斷 不去聽從它的創造者的旨意。既然可以對它的創造者說『不』,那還 有對什麼不可以說『不』呢!這是人的全部偉大品性之所在,然而,

也是人的全部罪責之所在」43人被拋擲到自由意志當中,除開意志本 身,人類的行為找不到理由。44

前提 b──上帝是慈愛的,但也是公義的:

上帝是慈愛的,且特別鍾愛人,因此賜人以自由意志,然而上帝 同時也是公義的,故對於誤用自由意志而犯罪以背離上帝者,上帝 也降之以罪,「但從上帝而來的一切善都是最真的,一切公義都是善 的,而罪人得罰,善人得賞乃是公義的。由此可知,正是上帝以不 幸使罪人受苦而賜幸福與善人。(……)因為他賜恩極其慷慨,懲罰 也最為公義。」45,「所以,上帝賦予人自由意志的本意是要人過正 當的生活,為人行為正義,而絕無讓人做惡犯罪的意圖。正因為只 是為了人正當地生活,上帝才賦予人自由意志,上帝對人利用自由 意志犯罪的懲罰才是公正的,有理由的。」46在奧古斯丁而言,「若 有罪存在,卻無不幸,那這一秩序也一樣玷汙了。」47,奧古斯丁把

「不犯罪者幸福,犯罪者不幸」歸為上帝所創造的,公義的、「完美 的秩序」48

上述的前提 a 與前提 b,正是人背負原罪的背景。始祖亞當在受 造時的意志是自由的,犯罪與順服,存乎意志的決斷,然而,當始 祖亞當運用其意志選擇了背離上帝,他便犯罪了,從而全人類都籠 罩在「原罪」之下,人類的景況進入了第二階段。

斯丁後來的《訂正》當中都有被修訂,原因是奧古斯丁寫作此書《論自由意志》之目的,原 在於以「惡是善的虧缺」反駁摩尼教的善惡二元觀點,強調上帝並非惡的作者,人的意志方 為惡的根本原因,故在此書當中,奧古斯丁「說了很多支持自由選擇的話」(《訂正》3,頁 190),

而這些話被後來奧古斯丁的論戰對手──主張人無原罪且有完全自由意志的伯拉糾──(或 譯佩拉基,拉丁語 Pelagius,約 360 年-約 420 年)引用,以此指出「奧古斯丁也認為人完全 自由」,然而奧古斯丁的後期觀點則強調上帝的恩典,也就是說人之選擇上帝並非單純因為人 的自由意志(若單純因自由意志,則有取消上帝主權之嫌),故奧古斯丁在《訂正》當中說明,

《論自由意志》之所以並未強調上帝恩典,乃因當時寫作該書實為反駁摩尼教,故恩典並非 當時論述之重點。

43 黃裕生。前引文。

44 奧古斯丁後期較為強調恩典的作用,雖然他不認為自己取消了人的自由意志,但從奧古斯丁 後期著作(如《論原罪與恩典》)來看,「恩典」毋寧是更具主動性的。

45 奧古斯丁,前引書。卷一第一節。頁 100。

46 黃裕生。前引文。

47 奧古斯丁。前引書。卷三第九節。頁 156。

48 參奧古斯丁。前引書。卷三第九節。頁 156、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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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墮落後的情況:「不可能不犯罪,即『失去了不犯罪的自由』」 a. 原罪的來源

因著始祖亞當犯罪,後代子孫──也就是全人類──都陷入了

「原罪」之中,因著始祖的犯罪「人性在他裡面腐壞到一個地步」,

49奧古斯丁認為,始祖犯罪並不僅僅是他一人犯罪而已,「他把所 有人的人性看作一個整體,而這整體是體現在始祖亞當身上」50, 全人類與他一同犯了罪。「藉這一人惡的意志,所有人都曾在他裡 面犯了罪,因為所有人都曾在這一人裡面,所以他們都個別地從他 得到了原罪。」51這使得亞當以降全人類都背負了「原罪」。「上帝 造人時,賦予人的自由意志是讓人行正當的。但由於我們的始祖藉 著自由意志犯的第一次罪, 後來的罪正是那第一次罪的结果」52 b. 原罪的內容

前文已經言明,亞當之犯罪墮落乃是因其對上帝「不信的違背」, 而在基督教信仰之中,上帝既然等同於至高之善,則背離上帝亦同 於背離了善,奧古斯丁將其表述為背離「永恆的事物」(上帝)而 追求「屬世的事物」:「有些人愛永恆事物而另一些人愛屬世的(暫 時的)事物」53,奧古斯丁「把罪惡的實質定義為『忽視永恆之物』

而『追求屬世之物』」54,這種背離、轉向乃是一個起點,其原因 則無非是前文所言之自由意志。「上帝造人時 , 賦予人的自由意志 是讓人行正當的。但由於我們的始祖『藉着自由意志犯的第一次罪, 後來的罪正是那第一次罪的结果』」55故而原罪包含了「關係上的 損害」與「本性上的敗壞」兩個面向,而前者作為後者的原因,後 者即本文所要討論的重點。

如前所述,本節聚焦於原罪「對道德能力的影響」,亞當在犯 罪而墮落以後,其後代皆生而承襲其本性的腐敗,使得所有人與生 俱來都有一種「必然犯罪的傾向」,而這種傾向,即是原罪的主要 內容。

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沒有明白的,

沒有尋求上帝的;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 一個也沒有。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他們用舌頭弄詭詐,嘴唇 裡有虺蛇的毒氣;滿口是咒罵苦毒;殺人流血,他們的腳飛跑,所 經過的路,便行殘害暴虐的事。平安的路,他們未曾知道;他們眼 中不怕上帝。

(羅三 10 一 18)在這裡我們看到一種觀念的轉化:

49 譚國才。前引文。此為譚國才教授引自奧古斯丁《天主之城》13.3 節,此為譚教授之譯文。

50 譚國才。前引文。

51 奧古斯丁。婚姻與肉慾。此為譚教授之譯文。載於前引文。

52 符學偉(2010)。論奧古斯丁前後期的自由意志說。復旦大學碩士論文。

53 奧古斯丁。前引書。第一章第十五節。頁 95。

54 趙林(2006)。罪惡與自由意志──奧古斯丁「原罪」理論辨析。世界哲學,第三期。頁 79。

55 符學偉。前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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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從悖逆神的「行為」轉化為一種「景況」,由純粹從與神關係上 說,進一步損害了人的道德,也就是說,人的這種「罪性」,便成 為一切「罪行」的前提,彷彿罪根,「人是惡的樹,結出惡的果子,

即人的罪行」56

在這裡需要區分「原罪」與「本罪」,前者乃是指人天生傾向 於犯罪的「罪性」,後者則專指犯罪的「罪行」(故本文之後若稱「犯 罪」通常指犯下「本罪」,即因為潛伏在人之中的「原罪」罪性而 犯下的「罪行」)。我們可對原罪作如下理解:

(a)原有的罪過:

如前「原罪的來源」所述,亞當被視為人類的代表、整體,「因 為世人都犯了罪──無論是在亞當裡犯的還是在他們自己犯的─

─『虧缺了上帝的榮耀。』」57亞當一人之過犯,在後世每個人身 上都記上一筆,故所有人與生俱來便帶著過犯。

(b)原有的敗壞:

這便是所謂的「本性的腐敗」,人在原罪之下,「傾向於選擇 惡、為罪的奴僕」58。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犯罪指的不一定是「實 際的行為」,比如殺人、偷盜,「照奧氏的學說,當始祖犯罪墮落 之時,人類的本性,無論在肉體上與心靈上,都完全敗壞。這種 遺傳下來的,先天的敗壞,或稱原罪,乃是上帝對始祖亞當犯罪,

一種道德的懲罰。人性這種品質,在其先天的本性上,乃是只能 而且只想行惡。人已失去了他意志的官能上的自由,唯獨因為如 此,所以原罪遂遭上帝的懲罰。人類因為有原罪,所以人人都是 已被定罪。這不但是敗壞,而且又是罪惡。」59,一個人即使道德 修養高超,能避免一切的惡行,卻無法避免「思想層次」上的犯 罪,比如嫉妒、怨恨、猜忌、驕傲等,這種人性敗壞的品質也是 原罪的體現,使得人心永遠陷於與罪惡的衝突、交戰之中:「我也 知道在我裡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 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 所不愿意的惡,我倒去作。若我去作所不愿意作的,(……),乃 是住在我裡頭的罪作的。(……),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 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60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原罪使人「不得不犯罪」,但卻並未使 人完全「不能行任何善事」,這個問題的核心在於:「什麼是行善?」,

56 李麗娟。前引書。頁 290。

57 奧古斯丁。論本性與恩典。載於周偉馳譯(2012)。論原罪與恩典。第四章,頁 95。北京:商 務印書館。

58 李麗娟。前引書。頁 292。

59 取自 http://bible.ccim.org/system/system_b5/Redemption/Redemption51.htm。

60 《羅馬書》七章,十八至二十三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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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督教信仰當中,至善乃是上帝自身,即使在原罪之下,人當 然仍可行若干小善(如前所述追求「屬世的善」,可為倫理道德意 義上的善,例如助人),然而卻不是真正的行善。人「既受私慾的 綑綁,又在與上帝的關係上疏離,終究是無法靠自己求得至善的」

61,因此,我們可以整理原罪對人的影響如下:

Ⅰ 人必然會犯罪62(無論「斷然行惡」63或「思想層次」的罪)。 Ⅱ 人「行善的能力」(倫理道德意義上的善)受到嚴重影響

(因為Ⅰ),但並非完全不能行若干「小善」。

Ⅲ 與上帝的關係斷絕,無法以「對上帝的愛和信」64完成至 善(宗教意義上的善)。

藉由以上分析,我們得知「原罪」概念使人不論完成宗教意 義上的善(至善、永恆的善),或者完成倫理道德意義上的善(小 善、屬世的善)皆受影響,但前者為必然不能,後者為仍有若干 能力,然而原罪理論的核心,仍在於強調「人必然會犯罪」此一 事實,即人無可避免地帶有與生俱來的犯罪傾向,且除開上帝恩 典,不能擺脫這樣的景況,並藉此引導至「人須上帝的救贖」。

c. 原罪造成的損害並未完全取消人之自由意志:

奧古斯丁的自由觀──兼容論的自由 (a)原罪與自由意志的矛盾

在前文中,筆者分析了奧古斯丁的「原罪」概念,指出其強調 人的「本性腐敗」,進而「不能不犯罪」,然而對照先前筆者對自由 意志的分析,我們卻會在「自由意志」與「原罪」這兩個概念的推 論當中發現矛盾。筆者將其整理為簡要的三段推論加以分析:

在對自由意志的理解當中,我們可以說:

若(a)人有自由意志

且(b)自由意志被理解為「在 A 與非 A 之間作出選擇」的能力 則(c)人有「在 A 與非 A 之間作出選擇」的能力

61 譚國才。前引文。頁 38。

62 需要注意的是,這裡說人「必然『會』」犯罪,而非人「必然」犯罪,前者指的是人必將犯罪,

後者指的是人類每一個行為都是犯罪,但人類仍能行若干屬世小善,故此處不適合以前者描 述之。

63 取自 http://bible.ccim.org/system/system_b5/Redemption/Redemption51.htm。

64 譚國才。前引文。頁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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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奧古斯丁「原罪」的概念當中,我們可以說:

若(d)人在原罪的狀態之中

且(e)原罪被理解為「本性已經腐敗,不能不犯罪」

則(f)人在「本性已經腐敗,不能不犯罪」的狀態當中

若把「犯罪」代入(c)中的 A,我們會得到「人有在『犯罪』與

『不犯罪』之間作出選擇的能力」,然而這明顯與(f)人的本性已經 腐敗,「『不能不』犯罪,即人無法在犯罪與不犯罪之間作出選擇」

矛盾,如此一來,奧古斯丁似乎不能同時肯定自由意志又肯定原罪,

如果原罪論成立,依照奧古斯丁的概念,我們必須採取兩者之一:

(g)否定人有自由意志

(h)否定自由意志是指「在 A 與非 A 之間作出選擇的能力」

在這個問題上,如果要否定(g)必須付出相當大的代價,如前 文所述,自由意志構成整個「罪─責」關係的基礎,「自由意志使 人負有了絕對的責任。」65,若否定自由意志,會使這個關係崩潰,

故奧古斯丁不採(h)對自由意志的理解,從而發展出另一種對自由 意志的理解:「自願即自由」。

(b)自願即自由

如前文所述,「意志」(這裡說「意願」可能更為清晰,意願有 對象,意願某物即是對某物有愛好或想望)是了解自由的一個關鍵 點,「你不能不認為,在我們權能之下的唯一的事就是我們能做自 己正意願的事」66,若從「意願某物,就是出於對某物愛好的意向」

來理解「意願」的概念,乃至更進一步理解「自由意願」的概念,

將發生一個轉向:若意願是出於愛好,那麼有不同愛好者就會對不 同事物有愛好,即有意願──奧古斯丁對自由意志概念的理解,就 從這裡開始。

人在犯罪之後,事實上已經墮落了,人的「本性受造完好而又 整全,後來卻為罪所敗壞」67,人既然從完好墮落至敗壞,我們當 可理解,人的愛好也從此轉向了。我們可以從這一段話來理解:「人 的本性起初受造,無辜也無罪;但人人生而即有的、傳自亞當的那 本性,現在卻需要醫生之助了,因為它已不再無辜。無疑它仍擁有 的一切善的品質,如構造、生命、感覺、理智,都來自至高上帝它 的創造者。但缺失,即使得這些善得品質歸於黯淡與衰敗,從而需

65黃裕生。前引文。

66奧古斯丁。論自由意志──奧古斯丁對話錄二篇。成官泯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卷三第 三節,頁 144。

67奧古斯丁。論本性與恩典。載於周偉馳譯(2012)。論原罪與恩典。第三章,頁 94。北京:商 務印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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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光照和治療的缺失,卻非來自他無可指責的創造者──而是出自 那原罪,即它憑著自由意志犯的罪。」68在這個病患與醫生的比喻 當中顯明了,奧古斯丁認為人在墮落以後,本性已經敗壞,這就有 如盲眼者行走,已經無法辨清方向,只能迷路,好比墮落後的人類,

因為無知,對事物的認識有先天上的障礙,「只有被看見的某物能 激起意志行動。我們能掌握自己,接受或拒絕我們看見的任何東西,

但我們看見什麼則由不得自己」69同理,人類受到了「無知」的束 縛,其愛好、所見只有罪惡,看不見至善(上帝),而只能犯罪,「從 這裡我們可以看到,奧古斯丁認為,人類因為亞當的原罪,本性已 經墮落,『真理的道路被遮蔽』,此時意志的自由選擇只會把人引向 犯罪,陷入作惡的結果之中」70,「所有犯罪的就是罪的奴僕」71, 這就是雖然人類仍有依其愛好的「自由」,卻仍然不得不犯罪的原 因所在。

「奧古斯丁自由意志概念還具有另一深層涵義──「意願」、「自 願」或「志願」(voluntary)本文在同一意義中使用這三個詞,它 才是奧古斯丁自由意志概念的本質內涵所在。這就開闢了奧古斯丁 自由意志概念的一個新維度。」72奧古斯丁對自由意志的理解可以 用一句話來描述:「自願即自由」,一個人並非一定要「擁有 A 與 非 A 兩種選擇」方可稱為自由,這種想法的核心是「選擇」73,相 反地,「一個人即使只(能)選擇 A(善)或只(能)選擇非 A(惡), 只要他是自願的,那麼他就是自由的。」74,也就是說,若一個人 的行為是完全出於自願,那麼無論此行為是否有必然的原因,在奧 古斯丁而言,此人都是自由的。

在奧古斯丁此種自由觀之下,「行為者」本身的品質就顯得重 要,「在罪人那裡,意志自由地犯罪,在義人那裡,意志自由地做 善事」75,在奧古斯丁而言,若堅持一定要有 A 與非 A 兩種選擇 的話,那會得到只能行善(只能選擇 A)的上帝沒有自由意志的荒 謬結論76

68奧古斯丁。論本性與恩典。載於周偉馳譯(2012)。論原罪與恩典。第三章,頁 95。北京:商 務印書館。

69奧古斯丁。論自由意志──奧古斯丁對話錄二篇。成官泯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卷三第 二十五節,頁 186。

70 符學偉。前引文。

71 《約翰福音》八章三十四節。

72 胡萬年(2009)。奧古斯丁自由意志概念的辨正。理論界,2009 年 12 期,頁 94。

73 此種主張為伯拉糾的想法,周偉馳教授在《奧古斯丁的基督教思想》一書中稱其為「自由意 志論」(參周偉馳。前引書。頁 258)。

74 胡萬年。前引文。

75 胡萬年。前引文。

76 參周偉馳(2005)。奧古斯丁的基督教思想。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頁 259。但筆者認 為這種說法不甚理想,上帝不能行惡並非沒有自由意志,後文將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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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而言之,奧古斯丁一方面承認人的行為可能由必然原因所決 定(如在原罪之中的人只能選擇犯罪),一方面又提出「自願即自 由」的概念,認為人只要行為出於自願,即為自由。這種「兼容論」

77的自由,使得前述原罪與自由意志的矛盾得到了解決,「解開許 多的『死結』,清除對他的誤解,更好地理解他的思想」78。 然而,人如何從只能「自由地犯罪」的罪人,躍遷為「只能『自 由地為善』」的狀態,即從「罪的奴僕」變成「義的奴僕」? 答案 則無非是透過上帝的恩典,「在奧古斯丁看來,人因為亞當的原罪,

本性變得軟弱了,無法自己成完全,這就需要上帝的恩典。」79, 人向上帝求告「主啊!求求你憐憫我,醫治我的靈魂,因為我得罪 了你」80,對奧古斯丁而言,真正的自由是那已蒙上帝恩典,對至 善上帝全心順服者,他們「快樂地行義,而根本不想去行惡」81, 最終達到「不可能犯罪」的境界。

77 參周偉馳。前引書。頁 260。

78 胡萬年。前引文。然而,筆者並不完全認同這種自由觀「使得許多矛盾得到解決」,只是將這 段話提出來,代表部分學者的想法。

79 符學偉。前引文。

80 《詩篇》四十一篇 4 節。

81 譚國才。前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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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奧古斯丁的恩典論與預定論:

深陷原罪的人類彷彿失去光明的盲人,只能在黑暗中迷失,「真 理之光是多麼正當地離棄了那些違反律法的人。人既被真光離棄,

就變瞎了,當然也就犯罪更多了」82。人就此墜入不斷犯罪的循環 之中,然而「擺脫困境的唯一希望只在『基督的恩典』」83基督乃 是人的醫生,「康健的人用不著醫生,有病的人才用得著。我來不 是召義人,乃是召罪人。」84,上帝恩典使人重獲光明,不再處於

「不得不犯罪」的狀態之中,「就是這恩典,佔據統治的罪性得以 去除。」85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已接受恩典的人,其原罪本性仍是「漸 得醫治」,其在今生仍無法達於完滿的善,「因為私慾還在他的身體 內,必須等到進入最終的永生,人的裡面不再有私慾,人才得以完 全」86,私慾在今生漸漸減弱,「但一直要到末日復活,身體得贖 的日子,私慾才得完全消去」87

(1)上帝的預定與人對恩典的被動接受

處在原罪之中的人彷彿盲人,已經失去了義,如同奧古斯丁 所言:「我們能夠犯罪,但不能夠回到義路上」88,但是,因為 a.處在原罪狀態之人「無法『靠自己』回到義路上」

b.「主動尋求上帝的恩典」的「主動尋求」此一動作,無非是人「自 己的」動作(雖則對象是上帝,但行使者無非是人本身),且「尋 求上帝恩典」無非是「回到義路」的第一步,則我們似乎不能不 推論出 c.「人無法主動尋求上帝的恩典」此一結果。

從這裡可以看出,人只能被動地接受上帝恩典,而非主動尋 求,這似乎是在原罪論成立下不得不然的邏輯後果,也是奧古斯 丁恩典論的核心理念之一。然而,在奧古斯丁而言,上帝的恩典 乃是預定給部分人的89,這種恩典「不是創造之恩,乃是重造之恩」

90,且強調「上帝恩典的白白賜予」91,「恩典的被給予並非在於人

82 奧古斯丁。論本性與恩典。載於周偉馳譯(2012)。論原罪與恩典。第二十四章,頁 110。北 京:商務印書館。

83 周偉馳。前引書。頁 230。這裡「基督的恩典」可將其直接視為「上帝的恩典」無妨,上帝與 基督的關係之類的論題並非本文討論方向。

84 《馬太福音》九章十二至十三節。

85 符學偉。前引文。

86 奧古斯丁。人之義的完全。此為譚國才教授之譯文。載於前引文。頁 44。

87 奧古斯丁。婚姻與肉慾。此為譚國才教授之譯文。載於前引文。頁 44。

88 奧古斯丁。論本性與恩典。載於周偉馳譯(2012)。論原罪與恩典。第二十四章,頁 110。北 京:商務印書館。

89 關於預定論又有不少討論可以談,但本節主要意旨是為了承接第 1 節強調的「人墮落後只能 犯罪」,而分析作為「如何躍遷為義的奴僕」的奧古斯丁恩典觀,故不特別針對預定論的細節 內容,如單一預定、雙重預定等進行討論,而聚焦於分析奧古斯丁的「恩典」概念。

90 奧古斯丁。恩典與自由──奧古斯丁人論經典二篇。江西出版集團:江西人民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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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為,否則,恩典就不再是恩典了。」92,若人以為上帝的恩典 來自於人的德行或善功,乃是否定了上帝的恩典,「是不知道上帝 的義,想要立自己的義」93至於「上帝為什麼救一個而不救另一個」

94?奧古斯丁只以「他的判斷何其難測!他的蹤跡何其難尋!」95來 回應,上帝「『預定』的道理,則朗朗如白晝」96。上帝預定某部 分的人蒙恩典,「在恩典與預定之間只有這個差別:預定是恩典的 準備,而恩典是賜予本身」97,上帝先決定好一部分的人,是為預 定;上帝在被預定者生命中實施賜予,是為恩典。

(2)恩典的發生

上帝預定得救的人,原本處在原罪所帶來的「罪性狀態」之 中,看不見至善與真理,這時的人們「意志已經沒有了自由選擇 的權能,意志本身已經沒有了力量、能力。」98雖然他有自由意志,

但受限於無知,只能在各種不同的惡之間選擇,「自由意志提供了 善的衝動 , 但由於缺乏善的知識,所以被各種惡的觀念引導而犯 罪」99此時,人其實沒有真正的自由,「在這種絕望的情況之下,

上帝的福音出現了,它消除了人的『無明』,因為人憑著自己的力 量是找不到真理的。同時聖靈進入人心,消除了人的『無能』,因 為人憑著自己的能力是達不到完善的」100,如前所述,人對於某 物的意願來自於人的「愛好」,而上帝的恩典即是使人「因為罪性 而對惡產生的愛好」轉向「因為恩典而對善產生的愛好」:「誰有 能力在他的心裡產生這麼一個動機,讓他的意志受到影響,以致 相信呢?」101答案無非是上帝。恩典如何發生在人身上?上帝若 讓一個人得救,則會召喚他,使他產生感動,並贊同上帝恩典的 力量,在這個時候,「意志被揀選了」102,這個人的意志便產生了 對上帝的道的愛好,這個轉向的過程即是上帝恩典的發生。

頁 209。

91 周偉馳。前引書。頁 231。

92 符學偉。前引文。

93 謝文郁(2007)。《自由與生存──西方思想史上的自由觀追蹤》。世紀出版集團:上海人民出 版社。頁 196。

94 奧古斯丁。論聖徒的預定。載於周偉馳譯(2012)。論原罪與恩典。第十六章,頁 440。

95 《羅馬書》十一章 33 節。

96 周偉馳。前引書。頁 231。

97 奧古斯丁。論聖徒的預定。載於周偉馳譯(2012)。論原罪與恩典。第十九章,頁 444。北京:

商務印書館。

98 符學偉。前引文。

99 謝文郁。前引書。

100 周偉馳。前引書。頁 234。

101 參周偉馳。前引書。頁 234。

102 周偉馳。前引書。頁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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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恩典的運作

上帝的恩典如何在人心中運作,使蒙恩者產生善念並實行?

奧古斯丁主張一種「內在恩典」103,上帝在人的心中「工作」, 使得人「每一個善念和善行裡,都有上帝的工作」104,這也確立 了上帝的主動性,奧古斯丁從保羅那裡得到了啟示105,強調人的 一切都領受自上帝:「你有什麼不是領受的呢?若是領受的,為 何自誇,彷彿不是領受的呢?」106

以下這一段經文,可以視為一個核心概念:「你們立志行事,

都是上帝在你們心裡運行。」107。恩典的開端是「信」,然而如 前所述,包括這個「信」也是上帝給的,「奧古斯丁認為,在保 羅那裡,我們對上帝的信仰也是上帝的恩典。當人說是因為自己 的信仰,或是因為自身的功績時,人類就變得膨脹、驕傲了。」

108上帝召喚人,啟動了人的「信」,從而開始在人的心中運作。

前文中已經提到,人之是否自由,由是否自願決定,蒙恩者既已 受上帝召喚,則他之樂於行上帝所啟示之事,也無非是自由的了。

需要注意的是,如同在前文中提及的,蒙恩的聖徒並非「完 全沒有私慾」,聖徒因為肉身仍在,故仍會有「卑鄙的念頭襲來 之時」,這種思想層面的惡正是原罪的體現,然而蒙恩的聖徒之 異於凡人,在於其「對這念頭進行了反思和克制」109,在這念頭 萌生的第一時間,這個念頭就被聖徒否決、取消了。我們可以總 結,聖徒和凡人由於肉身皆在,故皆未完全脫離原罪和私慾的綑 綁,但差別是前者已經「漸得醫治」,後者則否。這種狀態的體 現,即是當卑鄙的念頭出現之時,一般人可能會「同意」這個念 頭,而任其萌芽、竄升,最終有可演變成實際的惡行,「唯有伴 隨著同意的,才稱得上是有罪的惡念」110,而聖徒則能馬上「化 解」這個念頭,至少保證了 a.惡念不會化為惡行和 b.免受卑鄙念 頭的折磨。

啟動了人的信之後,上帝便在人的心裡工作,「用他的仁慈 引領我們」111,使善的意念隨之進入人的意識之中,然而在此處,

奧古斯丁為了不取消人的自由意志,聲稱這個「善的意念」進入

103 參周偉馳。前引書。頁 235。

104 周偉馳。前引書。頁 237。

105 參譚國才。前引文。頁 39。

106 《哥林多前書》四章七節。

107 《腓立比書》第二章十三節。

108 符學偉。前引文。

109 周偉馳。前引書。頁 241。

110 奧古斯丁。駁佩拉糾決議。載於周偉馳譯(2012)。論原罪與恩典。第十二章,頁 185。北京:

商務印書館。

111 奧古斯丁。論聖徒的預定。載於周偉馳譯(2012)。論原罪與恩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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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意識之後,是否「同意」、「接受」、「贊同」此意念,卻是由 人的自由意志決定了,「我們同意或不同意上帝的召喚,都如我 所說,乃是我們自己意志的功能」112,但是,到了寫作時間稍晚 的《論恩典與自由意志》,奧古斯丁又論道:「意願是上帝準備的,

(……),在我們意願時,乃是我們自己在意願,但使得我們意 願善事的乃是他,對他,經上是這樣說的:『意志是主準備的』。

(……)大家也確知,我們行動時,行動的正是我們自己,但使 我們行動的乃是他,他通過對我們的意願施加有效的影響來使我 們行動。」113在這裡又是一個觀念的重要轉換:原本奧古斯丁宣 稱同意善念乃是出於自由意志,但此處又說「使我們行動的乃是 他」,這句話加強了上帝的影響力,也意味著削弱了人的自主性,

「這不是來自你自己,這是上帝的禮物」114,而「施加有效的影 響」可以這麼描述:「在開頭,他在我們裡面工作,使我們可以 有意願,在我們有了這些意願後,他又與我們同在,使我們的行 動得以完全。(……)當我們意願,且我們意願行出所願之事時,

他與我們協力工作。我們若無他做工使我們可以願,或同工使我 們願,我們自己就可什麼可導致虔誠善功的事也做不了。」115於 是我們可以這麼說:「蒙恩者得以真正行善」的過程便是:

a. 上帝啟發人的信。

b. 人產生了對「上帝的道」的愛好,即人的愛好由罪惡轉向上帝。

c. 上帝在人的心裡工作,使善的意願基於對上帝的愛好進入人的意識。

d. 使人產生「達成此意願的意願」。

e. 與人協力工作,「達成『達成此意願的意願』」(若無,則無法成功)。 f. 達成善的意願。

g. 人得以行善。

周偉馳教授將奧古斯丁思想中神與人的關係比作「戀人關係」

116,人被上帝之美所吸引,深陷情網,對其言聽計從、有話必依,

她的意見在他的心理作用,而最後的「贊同」與「行為」卻仍是 由他自己所作。在整個過程中,她起了主要的作用,使他遵循她 而行,然而由於他對她的愛好,她的意見,事實上也是他的意見。

在這個例子上,以「選擇」(A 與非 A)為核心的自由意志觀會 認為他不自由,然而在以「自願」為核心的奧古斯丁自由觀來說,

112 奧古斯丁。論聖徒的預定。載於周偉馳譯(2012)。論原罪與恩典。

113 奧古斯丁。論恩典與自由意志。載於周偉馳譯(2012)。論原罪與恩典。第三十二章,頁 390-391。

114 符學偉。前引文。

115 奧古斯丁。論恩典與自由意志。載於周偉馳譯(2012)。論原罪與恩典。第三十三章,頁 392-393。

116 參周偉馳。前引書。頁 247-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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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浸在愛情中的他確實完全自由,呈現一種協調狀態,「從話語 的衝突到協調,到水乳相融,形成一個一致的意志,這是人心裡 的『話語』顯然既是來自於上帝的,也是來自於人本身的了,你 可說它是上帝決定的(決定論、預定論),但也可以說它是人自 己決定的(出於自願,也是自有的意念),二者並不像起初看起 來那麼不相容。」117

以上是筆者對奧古斯丁恩典論的分析,在奧古斯丁而言,除 開上帝的恩典,罪人不能成善,且罪人雖借恩典而成善,但恩典 並不否定人之自由意志。

三、小結

本章從依序由大至小,探討人觀、基督教人觀、罪論,最後聚焦於奧 古斯丁的四種基本思想:原罪論、自由論、預定論、恩典論,其中奧古斯 丁的部分是為本章重點。至此,奧古斯丁以這四個方向,勾勒出大體上完 整的,對「人」的理解:以原罪論規定人的限制與墮落,以自由論消解自 由意志與原罪論的衝突,以預定論解釋哪些人得以獲得救贖,最後提出恩 典論,以原罪論、自由論、預定論所推導出的結論為基礎、前提,闡發了 以「上帝之愛」為基礎的救贖途徑。也就是說,奧古斯丁主張以下諸點是 相容且並存的:

(一)人具有原罪,即「必然犯罪的傾向」。

(二)由於「自願即自由」,人依據其罪惡本性,通過對罪惡之物的愛好 擇惡而犯罪。故(一)並不取消人之自由意志。

(三)人無法自救,需被動等待上帝恩典。

(四)上帝對人的救贖遵循(二)「自願即自由」的邏輯,乃是透過改變 人的愛好,使其透過愛好上帝而擇善。

以上概略地為本章作出小結,筆者以這些結論作為對基督教信仰中

「原罪」與「自由意志」兩個概念的基本理解,作為探討《伊甸園東》中 對罪的詮解及其自由意志觀的背景知識,在第三章當中,探討在基督教思 想脈絡底下,作者史坦貝克如何詮釋他對「人」的理解。

117 周偉馳。前引書。頁 249。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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