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修正證交法系列五」
知人知面不知心?
馬秀如 政治大學會計系教授 證券市場有四大罪:詐欺、掏空公司資產、內線交易與炒作股價。這四種 罪多少都和財報有關,不實財報已成為犯罪的工具!騙人的主謀通常是發行公司 的董事長兼總經理,會計人員則常是幫凶。當主謀事發被逮時,常宣稱:我本心 地善良,能力出眾,一路走來,努力打拼,屢屢獲獎。我為公司賣命,甚為國家 開拓全新產業,國家非但未予支持,還予苛責。閱人本只能知其面,不能知其心, 你們如此不知我心,枉費我一片苦心!往往語畢悽然淚下。聽眾在同情之餘,更 是滿腹狐疑,不知究竟發生何事? 知人真的只能知其面而毫不能知其心嗎?其實,並不盡然。一個人做的事 係由心引導,因此要看透一個人的心,可藉其行為,即使無法絕對掌握,也能抓 個七八分。 財報報導公司經營的後果,也須指出其與關係人間的交易。當財報明示之 資訊不正確時,屬虛偽;該說的話未說時,則屬隱匿。虛偽與隱匿即使在事後才 被揭發,用以讀懂負責人的心,也頗有價值。 當財報或公開說明書不實時,主辦會計雖僅為公司職員,非主要負責人, 但因其曾簽名,故須擔負法律責任,其中包括民事責任:賠償有價證券善意相對 人所受損害。這個責任,以前是針對全部損失,現改為只有由其負責部份,比例 降低,不過,賠償的金額卻擴大,過去只須賠買入人及出賣人,現則增加持有人, 而持有人的數目不知凡幾。 由此可知,財報不實的後果相當嚴重。會計人員的對策,計有:2 1.裝聾、裝瞎、裝不知道。 2.聲稱自己人微言輕,無力回天。 3.耍賴,承認簽名,但否認其內容。 4.表示自己已注意,就算神仙當會計,也找不出虛偽或隱匿。 5.出面檢舉。 過去,當負責人掏空公司而予隱匿並致財報不實時,法官不論會計人員的 對策是否高明,法官多認定其不知情,予以追究的案例不多。不過,現恐已改變。 這次證交法修正,新增第 20 條之 1,當財報不實,會計人員須舉證才能免責, 再加上另有獎勵他人檢舉之規定,以及會計人員若在政府機關進行調查之前提出 更正意見,或在偵查過程中自白,並因而查獲其他共犯的話,則可減刑,相信檢 調及法官會力促知情的會計擔任污點證人。再者,因在修法後會計人員的民事責 任頗重,而刑責一旦確定,民責常相隨,故未來會計污點證人當不在少數。 財報已成為用來騙人的工具,會計人員若同流合污,甚至教唆,其上白紙 黑字永留存,事後虛偽永無法抹滅,隱匿永無法增補,揭發容易,抵賴困難。會 計人員有責任正確衡量交易、清楚揭露財報,讓閱表者既可知負責人的面,也大 概可知其心,否則,待東窗事發,虛偽及隱匿也清楚透露其禍心。 (經濟日報 95.4.11 焦點話題 C3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