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學生選課要點
中華民國89 年 10 月 17 日本校 89 學年度第 1 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1 年 5 月 15 日本校 90 學年度第 6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2 年 1 月 2 日本校 91 學年度第 4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2 年 4 月 8 日本校 91 學年度第 6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2 年 10 月 7 日本校 92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3 年 3 月 16 日本校 92 學年度第 9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3 年 12 月 21 日本校 93 學年度第 4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4 年 4 月 1 日本校 93 學年度第 7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4 年 11 月 22 日本校 94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 年 6 月 19 日本校 96 學年度第 5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 年 12 月 1 日本校 100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教務處應於每學期開始選課前公布開設科目及時間表,供學生選課。 二、 選課方式分初選、加退選及棄選等三種方式。 三、 選課程序說明如下: (一)初選由學生在規定時間內,自行上網辦理選課作業。 (二)加退選由學生在規定時間內,自行上網辦理加退選作業。 (三)加退選結束後,由教務處統一製發學生選課證明單,學生簽名確認後,送交教務 處保存備查,未於規定時間內繳回者,概以教務系統內記載資料為正式選課紀 錄。 (四)棄選由學生在規定時間內於選課系統內選擇棄選科目後列印棄選申請單,經任課 教師、所屬系所主管簽章後辦理。惟棄選科目至多二科,棄選後之學分數應符合 每學期應修學分數下限之要求;校際選課及遠距教學課程不受理棄選。 四、 各系所開設科目之限制修課人數,除另有規定外,初選階段由電腦依下列順序以亂數方 式辦理篩選: (一)通識課程每階段以三門為限。 (二)連續課程以前一學期修課同學為優先。 (三)課程之開課班級優先。 (四)本系級優於外系級。 (五)填寫教學評量表比率。 (六)本系高年級優於低年級。 (七)外系高年級優於低年級。 加退選階段以電腦網路選課先後依序辦理篩選。 五、 碩士班學生選修大學部課程或學士班學生選修碩士班課程,是否採計畢業學分,依各系 所規定辦理。學士班學生選修碩士班課程,其經採計畢業學分者,於進入碩士班就讀 後,不得再採計為碩士班畢業學分。 學士班學生與二年制在職進修專班學生得否跨學制修習課程,依各系規定辦理。 六、 於開始上課後,若因上課時間調動,而發生衝堂之科目,須於加退選規定期間內辦理改 選;逾期未辦理者,其衝堂之科目依本校學則規定皆視同未選。 七、 學士班學生每學期所修學分數,最高上限為二十五學分,惟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在該學年 級學生數前百分之十以內者,次學期得經系主任核可超修學分。第一至第三學年不得少 於十五學分,第四學年不得少於九學分,第五學年以上,每學期至少應修習一門科目。 二年制在職進修專班學生每學期至少應修習一門課程,並以二十學分為限。 研究生每學期所修科目學分數,由各系所自訂之。 學生因身心障礙或學習適應不良持有證明文件者,其無法修足該學期應修最低學分數, 應於加退選結束前提出申請,經導師及系所主管同意,並簽陳教務長核准後,得酌減應 修學分數。 八、 學生修習學年之科目具先修科目,或學年科目,其第一學期成績不及格,得否繼續修習 其進階課程,依各系所規定辦理。九、 各系學生須依本系、本年級課程時間表,先將必修科目選齊;凡前一學年不及格之必修 科目,宜儘先及時修習。 十、 學期成績尚未公布之先修科目,原則上可先選後修科目,如公布後之成績不符修習進階 課程之規定時,須於加退選期限內辦理退選手續。 十一、各系學生如欲申請修輔系、雙學位或抵免學分等,均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申請手續,並 於加退選時,辦理加退選。 十二、各種課程修課最低人數限制應依本校課程開課辦法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並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