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智慧財產權之建立、發展與交流
劉勝驥
(政治大學國際關係研究中心第四所研究員)
摘
要
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在大陸譯為知識產權, 近年來已經發展成知識產權的法學體系;臺灣方面則將重點放在《著 作權法》上的研究。兩岸接觸以來,雖各自在法律上互相保障智慧財 產權,但侵權行為和糾紛仍難避免。自 1886 年《伯恩公約》到 1986 年《烏拉圭宣言》所確定的智慧財產權原則,再加上美國政府分別施 壓,兩岸政府也都配合立法,確定了尊重智慧財產權的決心。 兩岸入世後為保障智慧財產權,宜應互相承認對方的法律規範, 兩岸政府宜設置處理智慧財產權的權責機構,以處理投訴事件並協助 解決糾紛;民間也可以成立基金會和著作權授權中心,推動相關事 宜。智慧財產權的交流在國際和兩岸間都有其迫切需要,讓政府、民 間、學界三方面共同攜手努力,從學術及實務上來促進整個問題的圓 滿解決。 關鍵詞:兩岸交流、智慧財產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世界貿 易組織
壹、前言
21 世紀將由高新技術產業主導世界經濟,高新技術的投入依賴智 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的保障,智慧財產權乃人類研究學問, 以智慧創造 物為標的之 權利。狹義 指的是著作權 或版權 (Copy right),古代中國發明活版印刷術後,人類方有印刷著作大 量重製散佈之可行性。著作權的觀念早在宋代即已提出,當時宋律對 於「已申上司」刊印的書籍,便有「不許覆板」的標示,對於盜印版 本者則有「追板劈毀」的制裁;1廣義的智慧財產權,則包括工業財產 權的內容,如商標、專利、著作、商業機密、遺傳工程、超導體保 護、電路佈局(Lay-out)、專有技術(Know-how)、營業名稱(Trade names)、營業秘密(Trade secrets)等,是現代社會新興的重要財產 權。 圖 1 智慧財產權體系圖 資料來源:參考劉清波、蔡明誠有關著作權之論文及我國《著作權法》第五 條。 蔡明誠,〈兩岸著作權法制與實務之比較〉,《兩岸著作權法制研討會論文 集》(臺北:中華民國國家發展策進會,1993 年),頁 189。
中華民族的知識寶藏(intelligent endowment)相當豐富。英國 的科技文明史學者李約瑟曾撰書推崇中華文化對於世界文明的貢獻, 包括詩、畫、絲、熔礦爐、水動式紡織機、火藥、火箭、紙、活版印 刷術等。然而,由於智慧財產權不夠發達,因此人們被迫以「祖傳秘 方 」、「 獨 門 絕 活 」的 方 式 來 保 護 其 智 慧 財 產 , 甚至 「 傳 子 不 傳 媳」,常使許多重要技術、藥方失傳。 清末民初,我國開始引進西洋的商標、專利、著作(版)權法, 說明智慧的發揮需要開放、活潑的環境以及法律保障,設定產權才能 使人們更用心智去創造發明而非抄襲模仿。創設智慧財產權是鼓勵經 濟活動的保障,而能夠自由移轉產權更是發展經濟,活絡商業的基 石。2 二次大戰後,各國均立法鼓勵創作發明,以法律保障學術研究成 果,於是科技日新月異、經濟迅速發展,導致社會發生莫大之進化。 著作權的名稱,在英美法上以版權為名(Copy right),簡稱 Copt, 標記為©,著作權人稱 Copy right owner;在大陸法系各國則強調著 作人權 Right of author,如法文之 droit d’auteur,德文之 urheberrecht、 俄文之 abtopchoe Npabs 等,現在日本和中華民國的立法上均稱著作 權。3所以,著作權和版權兩項概念已經合流、其實是同一內容的不同 提法。我國採取著作權來替代版權一詞,現在更以新興的智慧財產權 概念來涵蓋和超越著作權,中國大陸則改譯為「知識產權」4。 當著作權發展到智慧財產權概念後,保護科技帶來的經濟利益成 王正發,〈中國知識產權侵權行政解決〉,《中國專利與商標》,第 3 期, 1992 年,頁 7-9。 劉清波,〈兩岸著作權法原理之探討〉,《軍法專利》,第 38 卷第 3 期, 1992 年 3 月,頁 1。 大陸則改譯為「知識產權」,將著作權概括於知識產權之中。所謂知識產權 即指「公民、法人的重要民事權利之一,它包括著作權(版權)、專利權、 商標權、發現權、發明權,以及技術改進權,合理化建議權等。」
為現代強國的富源。世界各國不但視著作權為擴展本國文化之工具, 且視為向外國開拓本國文化之動力。而知識有價值、智慧財產權的使 用者付費觀念,使文化與經濟掛勾、產業科技移轉、著作權移轉、技 術買賣已成為國際貿易之大宗,科技先進國家為了本身的商業利益, 智慧財產權乃有了跨國推動的力量。 表 1 智慧財產權的內容 智慧財產權領域 智慧產權持有人 項 目 依 據 文學、藝術及科 學 作者、畫家及科 學家 文學藝術及科學之創作 根 據 《 世 界 智 慧 財 產 權 組 織 公約》(WIPO) 的規定 藝術 演藝人員 演藝人員之演出錄音及廣告 工藝 發明家 人類之一切發明 科學 科學家 科學之發現 工業 設計家 產業上之新型與新式樣 製造業、商業及 服務業 商標持有人 製造業、商業及服務業所使 用的標章和商業上營業標記 製造業、商業及 服務業 公平競爭者 不公平競爭之防止 產業、科學、藝 術 知識產權持有人 其他在產業、科學、藝術領 域中,由智慧所產生之權利 著作權(版權)的觀念經過下列四大公約和國際組織的磋商而凝 聚成共識: 《伯恩公約》(Berne Convention)5; 《泛美公約》 伯恩為瑞士首都,1886 年英、法、德等西歐國家簽訂《保護文學藝術作品 伯恩公約》(大陸譯為《伯爾尼公約》),提出著作權保護的四點原則:國 民待遇(對簽約國作品給予本國作品的同樣保護)、自動保護、獨立保護、 最低限度保護(作者死後 50 年)。《伯恩公約》已有 93 個成員國,成員國 總人口已達 37 億,是最全面和最重要的著作權國際公約。
(Pan-American Convention)6; 《世界版權公約》(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7;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Convention),8著作權(版權)
的最惠國待遇原則、國民待遇原則、獨立保護和自動保護原則,得到 越來越多的國家簽約參與支持。9 智慧財產權是技術創新的動力,制裁抄襲模仿、執行保障智慧財 產權要靠政府的公權力。科技發展與智慧財產權發展在 50 年代靠技術 推動,在 60 年代靠市場拉動,在 70 年代靠科學、技術、市場三結合 綜合推動,80 年代企業尋求國際專利保護,進入 21 世紀以後政府介入 技術與資訊在人、企業和機構之間的流動轉移,形成「國家創新體 系」。由表 2 所見,21 世紀以後國家在消極面必須在國內保障智慧財 產權,積極面必須對外談判替國人智慧財產權打開國際市場,形成 「國家創新體系」,以提高國人商標、專利等智慧財產權整體的利 益。 《泛美版權公約》是 1910 年美國及拉丁美洲等 14 國在阿根廷首都締結,採 取登記(註冊)主義,為區域性公約。 本約係聯合國成立後在教科文組織(UNESCO)協調下於 1952 年在日內瓦 訂定,又稱《日內瓦公約》,已有 74 國簽約,對著作權的要求也提出國民 待遇、自動保護等原則。它特別提翻譯同意權之期限與著作權存續期間相 同,國內法應當規定給與原著作權人公平並符合國際標準之補償金額,且保 護著作物有正確之翻譯等。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簡稱為 WIPO,本公約於 1967 年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 摩簽字,自 1974 年起該機構成為聯合國組織系統下專門機構之一,由教科 文組織推動運行。本公約明定保護之範圍包括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演 出、錄音、廣播、發明、發現權利,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誌、商 號、演講、傳道、建築圖案、模型、程式、制止不正當競爭及其他一切來自 智力活動的權利。同註 3,頁 3-5。陳志鈞等著,《涉外著作權知識》(杭 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 年),頁 1-3。 林君玫,《中共著作權法制之研究》(臺北:中國文化大學大陸研究所碩士
表 2 科技發展與智慧財產權發展模式 階段 發展時代 發展模式 模式說明 智慧財產權 1 50 年代 技術推動模式 以工業技術推動技術創新 的線性過程 工廠保護技術為主 2 60 年代 市場拉動模式 根據市場用戶需求進行創 新 企業保護技術為主 3 70 年代 綜合推動模式 強調綜合:科學、技術、 市場三者結合 技術容易外洩、請 求政府專利保護 4 80 年代 技術經濟模式 技術、設計、製造、管理 和營銷共同參與 企業尋求國際專利 保護 5 21 世紀 系 統 一 體 化 和網路模式 政 府 介 入 技 術 與 資 訊 在 人、企業和機構之間的流 動轉移,形成「國家創新 體系」 WTO 主持國際專 利保護 資料來源:上海科技開發中心主任蔡敏勇,〈活躍技術產權交易,加速科技成果轉 化〉,《第四屆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學術交流研討會》(臺北:政治大 學商學院,2001 年 10 月 17 日),該演講刺激了本人思索本理論架構。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設大會、成員國會議、協調委員會和國際 局,是《伯恩公約》簽約國的常設辦事機構,修訂商品國際分類法、 建立專利文獻中心和專利機構,對國際商標、專利等智慧財產權起了 規範和協調作用。此外,它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技術協助,如著作權立 法技術、辦理國際商標註冊、成員國行政合作等,是推動智慧財產權 的國際組織。
1995 年元旦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簡稱 WTO)在瑞士日內瓦正式成立。為了在國際貿易中建立普遍適用遵循 的準則,在 1995 年《烏拉圭部長宣言》中提出了智慧財產權的問題, 其中《與貿易相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ade-related Aspects of
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 Agreement),完成國際對於智慧 財產權突破性的整合。這項協定從實體面和程序面相當詳盡地規範了 各類智慧財產權的型態、形成、範圍、執行及防弊,並要求各會員國 必須修改其國內法規,以完全符合 TRIPs 協定,否則將有嚴重後果。 10WTO 在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有互惠、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三大原 則,列入智慧財產權的項目包括版權、商標、發明專利、外觀設計、 促銷設計等七項,都是各會員國要同心協力遵守的;世貿組織把「智 慧財產權」、「貨物買賣」、「服務貿易」三大制度秩序的建立和維 護作為 WTO 組織的三大支柱。
美國貿易代表(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為了保證 美國智慧財產權在國內外得到充分有效的保護,除了制訂「特殊 301 條 款」,對侵犯其智慧財產權國家施予貿易報復外,也利用關貿總協的 入關談判,要求申請入關國家保障美國的智慧財產權,實施公平競爭 原則。關貿總協定中也有多項條款列舉智慧財產權的承諾和保障,臺 海兩岸及一些發展中國家為了爭取入關以打開國際市場,都被迫以更 積極的作為來實行國際間對智慧財產權保障之新趨勢。11
Final Act Embodying the Results of the Uruguay Round of Multilateral Trade Negotitions(即《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議定書》), done at Ma-rrakesh, 15 April 1994, 33 I.L.M.1143 et Seq., 1994.
郭壽康,〈關稅與貿易稅協定和大陸著作權法制〉,《兩岸著作權法制研討 會論文集》,頁 1-23。
表 3 美「中」、美臺歷年智慧財產權(IPR)談判背景 單位:美元 年代 「中」美貿易 臺美貿易順 美國國內壓力 中共策略 臺灣策略 1989 70.9 億 130.0 億 布希新任期中選舉 強硬 讓步 1990 114.9 億 111.8 億 強硬 讓步 1991 140.2 億 98.4 億 期中選舉 強硬 讓步 1992 199.4 億 93.5 億 總統選舉 讓步 讓步 1993 224.1 億 89.3 億 柯林頓新任期中選舉 強硬 讓步 1994 320.8 億 96.0 億 強硬 讓步 1995 338.1 億 96.8 億 期中選舉 讓步 讓步 1996 395.2 億 114.5 億 總統選舉 讓步 讓步 1997 497.0 億 122.6 億 柯林頓連任期中選舉 強硬 讓步 1998 568.0 億 149.6 億 強硬 讓步 1999 686.8 億 160.7 億 期中選舉 強硬 讓步 2000 860.1 億 143.4 億 小布希新任 強硬 讓步 2001* 810.0 億 145.9 億 期中選舉 強硬 讓步 資料來源:美國商務部普查局、經濟部統計局;備註*為 2001 年 1-8 月統計數字 由表 3 可見美國與中共、臺灣歷年智慧財產權 (IPR)談判的背景為 兩岸都享有巨額對美貿易順差,不得不被美國叫到談判桌前。不過中 共的談判策略較強硬,而臺灣則採讓步策略。1993 年 7 月 16 日臺灣被 迫簽署《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除 了兩國相互保護著作權外,臺灣還片面承諾保護其他外國,使得外國 人在臺灣所受保護優於國人所受外國之保護。這種不平等條件,直到 臺灣加入 WTO,與現有 134 會員國建立全面著作權互惠保護關係方 止。12 章忠信,〈我國加入 WTO 後關於著作權法之淺述〉,《律師雜誌》,第 243 期,1999 年 12 月,<http://www.copyrightnote.org/statute/tw0042.html.>。
至於美國對兩岸的談判態度,由表 4 可見,則對臺灣溫和而對大陸 強硬。美國以貿易武器逼迫兩岸接受智慧財產權的國際共識。「一般 觀察名單」、「優先觀察名單」、「優先國家」、「306 條款年度檢 討」是美國威脅兩岸的巨棒,尤其中共自 1997 年後,年年接受 306 條 款年度檢討的警告,大陸近年坐享每年高達 500 至 800 億美元的巨額 順差,雖然不情願接受美國條件,但在經濟壓力下不得不全盤接受智 慧財產權的國際共識。 表 4 美「中」、美臺歷年智慧財產權(IPR)談判情境一覽表 年代 臺灣貿易地位美國壓制 美國壓制中共貿易地位 美對臺 IPR談判態度 IPR 談判態度美對「中」 1989 優先觀察國家 優先觀察名單 偏強硬 偏強硬 1990 一般觀察名單 優先觀察名單 偏溫和 偏強硬 1991 一般觀察名單 優先國家 偏溫和 強硬 1992 優先國家 一般觀察名單 強硬 偏溫和 1993 優先觀察國家 /立即行動國家 一般觀察名單 →優先觀察國家 偏強硬 偏強硬 1994 一般觀察名單 可能優先國家 →優先國家 偏溫和 強硬 1995 一般觀察名單 一般觀察名單 偏溫和 偏溫和 1996 其他觀察名單 優先觀察國家 偏溫和 偏溫和 1997 除名 306 條款年度檢討 溫和 偏強硬 1998 一般觀察名單 306 條款年度檢討 偏溫和 偏強硬 1999 一般觀察名單 306 條款年度檢討 偏溫和 偏強硬 2000 一般觀察名單 306 條款年度檢討 偏溫和 偏強硬 2001 優先觀察名單 306 條款年度檢討 偏強硬 偏強硬 資料來源:美國商務部普查局、經濟部統計局;備註*為 2001 年 1-8 月統計數字。
西方先進國家重視智慧財產權的立場,除了文化優勢外,更大的 理由來自經濟利益。僅 1983 年的知識產權總產值便達 3,035 億美元, 電腦及高科技產品的就業人口占美國就業人口的 46 %,知識產權行業 是美國發展經濟的最大優勢。美國的電腦及軟體產值占全球的 45 %。 因此若智慧財產權得不到國際法律保護,美國的經濟就會衰退。13所以 美國曾以「特別 301 條款」對仿冒國家設置觀察名單並考慮實施貿易 制裁,並阻礙它們恢復關稅貿易總協定的席位,終於迫使亞非拉各國 接受了智慧財產權的觀念,陸續成為《伯恩公約》和《國際版權公 約》的簽約國。
貳、臺灣地區智慧財產權之發展
1994 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烏拉圭談判,簽署了《與貿易有關之智 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Property Rights, Including Trade in Counterfeit Goods,簡稱
TRIPS)。因為我國要加入 GATT,並成為 WTO 之會員國,勢必要遵 守 TRIPS,承諾修改《著作權法》以符合 TRIPS 的最低保護要求。我 國也的確配合《伯恩公約》之規定,修法以與國際潮流併軌,更嚴格 地保障智慧財產權。14 臺灣保障智慧財產權的制度,隨著經濟發展與國際貿易的步調而 與時俱進。以最著名的理律法律事務所而言,其在 1950 年代的主要業 務僅為商標、專利權的申請;到了 1980 年代末期,業務不但擴及著作 權、營業秘密與不公平競爭等周邊法域,業務類別上也擴及授權、查 緝仿冒、讓渡智慧財產權方面之貿易談判咨商、為了取得先進科技而 從事的國際合資及購併業務等。15隨著經濟活動及體制的國際化及自由 同註 8,頁 5。 馮震宇,〈我國配合 TRIPS 修正著作權法對出版業之影響〉,《出版界》, 第 42 期,1994 年 12 月,頁 27-29。
化,臺灣一面在智慧財產權上修法以迎合國際新趨勢,另一方面也加 強國內宣傳,以引導民眾認識智慧財產權。16 我國著作權法初刊於 1928 年,後吸收日、英、美、南韓、西德、 法、澳等國法律及《世界版權公約》,增定保護作者之權利,洗雪國 際上傳統「文化海盜」的稱號。至 1985 年和 1992 年兩次修訂幅度甚 大,條文倍增至 117 條,與舊法相較可謂「全盤制訂」。17 智慧財產權的觀念,造成出版界的「六一二大限」,許多翻譯書 面臨取締命運。依據 1985 年舊《著作權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翻 譯本國人之著作,應取得原著之著作權人同意」。在舊著作權法時 期,本國人著作有翻譯權,外國人著作無翻譯權,翻譯外國人著作, 原則上無須得到原著作權人的同意。但是依據新《著作權法》第 4 條規 定:「外國人之著作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 所以在新《著作權法》裡、外國人著作享有翻譯權,翻譯受保護的外 國人著作,應得到原著作人的同意,否則依《著作權法》第 92 條規 定,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刊,得併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因此, 在新《著作權法》生效後,不能再翻譯受保護之外國人著作。至於過 劉紹梁,〈兩岸知識產權發展趨勢及問題—從經濟自由化及國際化談起〉, 載於北京海峽兩岸法學學術研討會籌備辦公室編,《海峽兩岸法學研究文 集》(北京:中國政法大學,1993 年),頁 190。 《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臺北:內政部,1994 年)、《認識著作權》(臺 北:內政部,1994 年)、《認識著作權》(第 2 冊)(臺北:內政部,1994 年)與《認識著作權》(第 3 冊)(臺北:內政部,1994 年),分別就法 律原文及實務問題提出 105 則、173 則和 147 則案例說明並釋義。 在觀念上立法原理採「文化主義」,即根據人類社會的科學、藝術、宗教、 風俗、習慣、道德、政治、經濟、法律等之進化,為保障著作人之權利,調 和社會公益,促進國家文化之發展為宗旨(本法第一條)。本法也採取創作 主義(同法等四條),汰除以往登記主義之落伍觀念,確為一項進步的立 法。
去已譯的著作如何處理?依新《著作權法》第 112 條規定:「本法修 正施行前,翻譯受修正施行前本法保護之外國人著作,如未經其著作 權人同意者,於本法修正施行後,除合於第 44 條至第 65 條規定者外, 不得再重製」,「前項翻譯之重製物,本法修正施行滿二年後,不得 再行銷售」。因此,在舊法時期已翻譯的翻譯書,在新法生效後,不 能再印,但可以再賣二年,這是新著作權法的翻譯權過渡條款。18 翻譯權過渡條款早在 1987 年 10 月美國將《臺美著作權協定》(即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草案送達 我方,輿論界就已經發生爭論。《伯恩公約》採溯及既往原則,公約 之締約國在加入公約後溯及的保護及於所有的著作;《世界版權公 約》採不溯及既往原則,加入《世界版權公約》後,對其他締約國在 參加之前已發行之著作可以不加以保護,而僅保護在參加之後發行的 著作。當時出版界建議採《世界版權公約》的不溯及既往原則,不過 在 1989 年 7 月 14 日華盛頓草簽的《臺美著作權協定》,採《伯恩公 約》的溯及既往原則。19 在「六一二大限」前的兩年緩衝期中,各家紛紛趁最後半年大量 銷售無版權圖書,許多出版社將它的未經翻譯授權書籍定在對折以 下,損失慘重;連在圖書館內無版權書籍也必須清倉或銷毀。如此, 若干翻譯好書可能消失,此為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負面影響。但長期來 說,出版社必須認真與國外談版權,尊重知識,絕跡盜版,強迫臺灣 出版業國際化,臺北的一些正派出版書如農學社陳日陞、牛頓出版社 在舊法時期已翻譯的翻譯書,在新法生效後,不能再印,但可以再賣兩年, 這是新《著作權法》的翻譯權過渡條款。從 1992 年 6 月 12 日新法生效日後 二年是 1994 年 6 月 12 日,所以 1994 年 6 月 12 日稱為「翻譯書大限日」, 又有人稱為「六一二翻譯書大限」。 蕭雄淋,〈六一二翻譯書大限的法律問題〉,《出版界》,第 39 期,1994 年 3 月,頁 4-5。
劉君祖、台英公司林訓民、雄獅公司王祥藝都樂觀表示,此為新《著 作權法》實施後必要的出版改革。20 智慧財產權在工業產權方面還有商標、專利、公平競爭等項。臺 灣在商標、專利方面早有完善立法,為了加入世界貿易組織,1995 年 制定《積體電路佈局保護法》、1996 年制定《營業秘密法》。中華民 國經濟部下設中央標準局,掌理商標、專利的管理和保護事宜,公平 競爭(fair Competition)的環境也於 1991 年通過《公平交易法》後, 次年在行政院下設立公平交易委員會以確保交易秩序。 特別值得重視的是臺灣專利法律制度的建立,211998 年修訂《專 利法》,1999 年成立「智慧財產局」,將原先中央標準局及著作權委 員會有關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佈局保護的相關 業務,納入其主管範圍,並包括反仿冒事務。智慧財產局編有全職審 查員 154 人和外審非全職審查員 764 人,目前正加緊培訓全職審查員, 甚至派出國受訓;該局積極建構相關資料庫,草擬《生物科技專利審 查基準》、《中草藥專利審查基準》,1999 年公佈實施《科學技術基 本法》,2000 年發佈《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 法》。22近年臺灣專利申請逐年增加,充分顯示在臺灣專利制度推動 下,民眾日益增長的科學技術創造力。23 王麗玉,〈談新著作權法實施後之出版改革〉,《出版界》,第 39 期,1994 年 3 月,頁 8-9。 《專利法》歷經 1959、1960、1979、1986 和 1994 年五次修正頒佈,使得 它更符合臺灣經濟技術發展的需要。 劉江彬,〈臺灣智慧財產權法律與制度最新發展情況〉,《第四屆海峽兩岸 智慧財產權學術交流研討會》(臺北:政治大學商學院,2001 年 10 月 17 日),頁 2。 臺灣專利申請逐年增加,1950 年為 14 件,1960 年 646 件,1970 年為 4,218 件,1980 年為 13,026 件,1982 年已高達 17,000 件,請見種明釧、李昌麒, 〈海峽兩岸專利法律制度之比較研究〉,《海峽兩岸法學研究文集》,頁
2002 年以後兩岸同時加入 WTO,在智慧財產權方面必有影響。加 入 WTO 是臺灣走向世界的國際化趨勢,我們不能害怕國際競爭,反而 要歡迎國際市場對我開放。取消進口紙張的保護關稅及排除紙張反傾 銷的懲罰性關稅,將有助於國內出版品印刷成本降低。世界華文出版 市場高達 13 億,臺灣業者可向大陸及美、日、東南亞華文世界推廣, 擴大國際競爭力。加入 WTO 讓臺灣在此架構和各會員國對等洽談圖書 出口稅率,是產業未來利基。當然我們也相對要向大陸及西方開放圖 書市場。臺灣實施外國圖書進口採免稅開放政策多年,不過大陸圖書 卻是臺灣業者的最怕,政府若無法擬出一套明確的管理政策,就放任 簡體字圖書進口自由競爭,將造成廉價大陸圖書大量文化傾銷,威脅 本地業者生存。總而言之,「物競天擇、適者生存」,臺灣出版業者 應將全球一百多個會員國納入行銷範圍。唯有以一流的創造力,進行 知識產權的開發及經營管理,結合產官學界進行文化內容數位化的知 識工程,行銷世界,臺灣知識產業才有出路。
參、大陸地區智慧財產權之發展
智慧財產權的財產權性質在社會主義國家反私有財產的深層意識 中,長期得不到應有的重視。直至 1970 年代中共才肯定智慧財產權, 但為了避免字眼的敏感性,以知識產權一詞取代臺灣流行的智慧財產 權的提法,以後經歷二十多年不斷發展,逐步建立起知識產權的保護 體系。 200。表 5 產官界對臺灣加入 WTO 後形成的出版業利弊分析表 影響層面 加入 WTO 的正面利基 加入 WTO 的負面衝擊 評估 提出者 國際化圖 書市場 臺 灣 圖 書 得 以 自 由 進 入 國 外 市 場 , 臺 灣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立 場 與 國 際 合流。 臺 灣 對 於 外 國 圖 書 進 口 採 免 稅 開 放 政策。 臺灣實施外國圖書進口採 免稅開放政策已多年,加 入 WTO 後,能讓臺灣在 此國際架構和各會員國對 等洽談圖書出口稅率,是 產業未來利基。 新聞局出 版處第四 科 ( 主 管 圖 書 業 務 ) 科 長 陳鵬光 臺灣繁體 字版和大 陸簡體字 版圖書產 生競爭 臺 灣 的 精 美 圖 書 可 銷 大 陸 , 但 價 昂 必然量少。 大 陸 簡 體 字 版 圖 書 產 生 價 格 優 勢 , 必 然 大 量 傾 銷臺灣。 政府若無法擬出一套明確 的管理政策,就放任簡體 字圖書進口自由競爭,將 造成廉價大陸圖書大量文 化傾銷,進而威脅本地業 者生存。 皇冠文化 集團副社 長平雲 紙張成本 問題 進 口 紙 張 的 關 稅 必 然 降 低。 若臺灣加入 WTO 後可取 消進口紙張的保護關稅及 排除紙張反傾銷的懲罰性 關稅,將有助於國內出版 品印刷成本降低。 城邦集團 總經理何 飛鵬 出版界需 面臨國際 競爭問題 臺 灣 出 版 界 可 向 大 陸 及 美 、 日 、 東 南 亞 的 華 文 世 界 推 廣 市 場 , 擴 大 國 際競爭力。 跨 國 出 版 集 團 擁 有 雄 厚 資 本 , 具 備 大 市 場 操 作 經 驗 和 高 水 準 出 版 專 業 管 理 能 力 , 臺 灣 民 間 出 版 業 深 感 焦 慮。 臺灣加入 WTO 後,出版 業者應將全球一百多個會 員國納入行銷範圍。唯有 以一流的創造力,進行知 識 產 權 的 開 發 及 經 營 管 理,結合產官學界進行文 化 內 容 數 位 化 的 知 識 工 程,行銷世界,臺灣知識 產業才有出路。 遠流出版 公司董事 長 王 榮 文、皇冠 文化集團 副社長平 雲 資料來源:整理報導於《聯合報》,2001 年 11 月 11 日,版 14。
表 6 大陸保障智慧財產權的立法一覽表 年代 智慧財產權的立法 性質 1950 《保護發明權與專利權的暫行條例》 行政規範時期 1950 《商標註冊暫行條例》 行政規範時期 1963 《商標管理條例》 行政規範時期 1963 《發明獎勵條例》 行政規範時期 1963 《技術改進獎勵條例》 行政規範時期 1979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首次立法保障工業產權 1983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商標法 1993、1995 兩度修訂 1984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專利法 1985、1992 兩度修訂 1984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向「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簽署 1986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修訂民法配合智慧財產權保護 1989 《關於積體電路知識產權保護公約》 向「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簽署 1989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 向「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簽署 1992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向「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簽署 1992 《世界版權公約》 向「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簽署 1993 《保護錄音製品公約》 向「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簽署 1993 《專利合作公約》 向「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簽署 1999 《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 向「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簽署 1999 《專利管理機關查處冒充專利行為規定》 行政配合專利法保護 資料來源:程璞,〈大陸知識產權刑事保護立法之沿革〉,《第四屆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 學術交流研討會》,頁 1-3。 大陸保障智慧財產權較早的立法是 1982 年的《商標法》,它以 「在先權」保障廠商名稱權、肖像權、工業品外觀設計專有權。1988 年大陸《商標法》修訂對於「註冊不當」的商標給予撤銷請求的救 濟。1993 年「全國人大」再修訂《商標法》,增加對服務標章的保 護、簡化申請註冊手續、放寬異議的期限至五年並授權地方主管機關 撤銷以不當方式取得註冊的商標,不過修正案提案人要求對仿冒者大
幅加強處罰的規定並未通過。大陸新興企業不但仿冒 Nike、Adida、 Puma 等國際名牌,連臺灣知名的「新東陽」、「味全」、「統一企 業」等商標商品也被大陸抄襲註冊或仿冒。據劉清波引述有關估計, 大陸於 1988 年有 11,800 件仿冒案件,總罰款 460 萬人民幣,這龐大 的商業賠償支出,使得中共不願意再加重仿冒官司的處罰金額。24 然而為了與國際接軌,「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副理事長林炳輝 建議《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的修改方向: 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 建立和發展的需要; 符合 TRIP 協定的規定; 適應新技術的發展對 知識產權保護的要求。25 大陸《專利法》最初制定於 1986 年,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發明創 造專利權,鼓勵發明創造。但是由於大陸實行的是以公有制為主體的 經濟制度,其專利法律的理論基礎為強調公共利益理論,對專利的法 律保護必須服務於國家的科技與經濟發展政策和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在《專利法》第 14 條規定國家各級政府「根據國家計畫,有權決定本 系統或者管轄的全民所有制單位持有的重要發明創造專利」、「支付 使用費」、「強制許可」,這給予政府強制徵收重大發明創造的法律 根據,中共解釋「強制許可的實質都是為了使獨占性的專利權適應社 會公共利益的需要,防止出現專利持有人對專利技術的壟斷或其他不 良傾向。」26 大陸《專利法》於 1992 年 8 月修訂。其修改的方向為: 適應市 場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為促進科技進步和創新服務:如對於藥品、 用化學方法獲得的物質、食品、飲料及調味品的專利保障有所加強; 優化專利程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專利權人將可對未經授權 同註 3,頁 10。 林炳輝,〈中國知識產權制度的現狀與最新發展〉,《第四屆海峽兩岸智慧 財產權學術交流研討會》,頁 1。 同註 23,頁 201。
而輸入的專利品依專有輸入權的規定採取執行行動。不過,對於專利 權的擴張保護不及於 1986 年以前即取得的專利權。此外,發明專利權 期間為 20 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及外觀設計權期間為 10 年,都是從申 請日起算; 加大對國內專利保護制度:此次修訂並增訂國內優先權 的規定,增訂方法專利之保護及於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也修 訂專利強制授權的請求原因,並明訂專利權宣告無效的效力; 與國 際接軌:此次修正為盡量反映 GATT 烏拉圭回合有關《與貿易有關之 智慧財產權協議》(TRIPS),加強大陸專利制度國際化的程度。27 在著作權方面,大陸淪陷後,中共不承認過去國民政府時代頒布 的《著作權法》。但自 1949 年迄 1989 年,中共並未頒佈任何完整的 《著作權法》(即《版權法》)。在這一段時期內,有關著作權法事 項,大抵依一些「決議」、「命令」、「試行規定」、「試行條例」 來解決。在這段期間內,大陸著作權主要有賴行政命令來規定。28 同註 15,頁 190。 大陸著作權法制歷經三個階段,1949-1965 年為創始期,以行政命令保護版 權;1966-1976 年為停滯期,受到文革抹煞私權的破壞;1977 年以後為著 作權法制的復甦和振興期。復甦初期以稿酬制度的恢復為標誌,接著民法肯 定了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法的濫觴,開始是想研擬《版權法》。早在 1955 年中共即在出版總署下組織五人小組起草《版權法》,還邀請蘇聯版權專家 來講學。但 1957 年反右運動把《版權法》扣上「維護知識私有」的帽子, 直到 1979 年四人幫下臺後才再開始起草《版權法》工作。
表 7 大陸未頒《著作權法》時期的版權保護一覽表 時間 行政命令 版權保護 1950 年 9 月 大陸全國出版會議通過在《關 於 改進 和 發 展 出 版 工作 的 決 議》 指出:「出版業應尊重著作權及出版權,不得有 翻版、抄襲、竄改等行為。」 「在版權頁上,對於初版、再版的時間、印數、 著者、譯者的姓名及譯本的原書名稱等等,均應 作忠實的記載。在再版時應儘可能與作者聯繫, 進行必要的修訂。」 「稿酬辦法應在兼顧著作家、讀者及出版家三方 面的利益原則下與著作家商決定。為尊重作家的 權益,原則上不應採取賣絕著作權的辦法」, 「計算稿酬標準,原則上應根據著作物的性質、 質量、字數及印數」。 1953 年 中央人民政府出版總署公佈的 《關於糾政任意翻印圖書現象 的規定》 指出:「一切機關團體不得擅自翻印出版社出版 的書籍、圖片,以重版權」。 1957 年 文化部起草了《保障出版物著 作權暫行規定》 因故未頒佈。 1961 年 3 月 文化部發出廢除版稅的通知 對於作者只付一次稿費,以後重印或報紙雜誌轉 載,不再另付稿費,對於專業作者,由國家發給 工資。 1966-1976 年 文革及四人幫當政期間 作者權利完全得不到保障,稿酬制度也被取消。 1977 年 10 月 「國家出版事業管理局」發出 《關於試行新聞稿酬及補財辦 法的通知》 對於首次發表的作品,恢復稿酬制度。 1980 年 「國家出版事業管理局」又制 定了《關於書籍稿酬的暫行規 定》 雖然恢復印數稿酬制度,但印數稿酬係按基本稿 酬總額百分比支付,比基本稿酬低,而且實行累 進遞減辦法,即印數在 50 萬冊以內之書,作者所 得之印數稿酬不會超過基本稿酬 50 %。要超過 100 萬冊,印數稿酬才會大抵相當於基本稿酬。 1982 年 廣播電視部發佈《錄音錄像製 品管理暫行規定》 開始保護音、像出版單位及有關表演者、作者的 版權。 1985 年 《繼承法》第 3 條第 6 款 明文規定:「公民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可以繼 承」。 1986 年 《民法通則》第 94 條 明確規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權(版權), 依法有署名、發表、出版、獲得報酬等權利」。 資料來源:整理自蕭雄淋,《兩岸著作權法之比較研究》(臺北:著者自刊,1992 年),頁 3-6。
中共《著作權法》第一條明確規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其基本 理論是智力成果論:認為文學、藝術、科學等是社會勞動以及個人勞 動相結合的產物,而著作權就是給作者的權利,文學藝術以及科學作 品的作者,被視為社會主義社會精神財富的製造者,為社會主義進行 創造的成果理應受到社會主義國家的保護。但是保障著作權主要目的 不是滿足個人而是促進整個社會發展。社會主義國家本無西方國家智 慧財產權的觀念,只將知識創作視為勞動;直至晚近與西方交流並在 歐美國家要求下,被迫建立知識產權制度。但是社會主義的知識產 權,在財產公有前提下,只注重作者與國家關係,國家至上,不但國 家干預力量大,知識產權的範圍也大為縮減。例如其《著作權法》第 22 條:在尊重作者權利的前提下,可以不經由作者許可,不向作者支 付稿酬而合理使用其作品,包括個人學習,報導時事等。易言之,在 「鼓勵人民創作和學習優良作品」、「傳播有利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 與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科學研究」的大帽子下,個人的著作權 利就隱沒不現。 表 8 中國大陸《著作權法》的依據 法源 精神 說明 《憲法》 保障人民知識產權 《著作權法》第 1 條規定:根據 憲法制定本法。帶有高度公法色 彩。 《民法通則》 1.保護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 者著作權及其有關權益 定義侵權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2.鼓勵創作和傳播有益社會主義精 神文明、物質文明的作品原則 為鞏固發展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 其標的 3.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發 展與繁榮原則 智慧財產權作者為勞動人民的一 份子,為人民利益有益者,得不 經由作者同意,不向其作者支付 稿酬而發行。 資料來源:整理自盧建陸,《中共著作權法之研究》(臺北:政治大學東亞研究所碩士論 文,1996 年),頁 39-45。
中國大陸對著作權的保障始於 1985 年 7 月成立「國家版權局」, 次年該局將《著作權法草案》呈報「國務院」審議。同時,廣播電視 電影部制定的《錄音、錄像製品管理暫行規定》和《錄音、錄像出版 版權保護暫行條例》,是頒佈了兩個保護著作鄰接權,終於 1990 年 9 月 7 日「全國人大」通過《著作權法》,歷時 11 年、修改二十多稿的 《著作權法》正式頒佈實施。1991 年「國家版權局」再發佈《著作權 法實施條例》。1992 年 9 月,中國大陸正式加入《伯恩公約》和《世 界版權公約》,至此初步形成了一個較完善的著作權保護法律體系。29 當中國大陸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前夕,其《著作權法》再於 2001 年 修改,是年 12 月 1 日起觸法者必須賠償著作權人各項損失,賠償金額 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各項合理開支,如律師費、出 差費、鑑定費」;若實際損失難以計算,可按侵權人違法所得給予賠 償;若侵權人違法所得難以計算,則由人民法院判決給予人民幣 50 萬 元以下的賠償。新《著作權法》為入世而修改加重處分以與國際接 軌,而且其著作權、著作權使用許可、鄰接權(複製、表演、錄音、 錄影、播放),也都按照國際公約予以規定。30 推動智慧財產權保障最積極有效的策略,是讓智慧創新容易變成 現金。中共已在上海、深圳建立了「技術產權交易所」。「上海技術 產權交易所」於 1999 年底掛牌、一年半以來接受智慧財產權買賣專案 1,991 個、成交量 1,681 宗、交易累積金額 510 億元,平均日營業額逾 億元且交易量和金額均在成長中,交易所會員 187 家且在成長中、涵 遍及 26 省市區,形成覆蓋大陸 30 個城市的技術產權交易網路。31在深 朱啟超,〈大陸著作權法制與實務〉,《兩岸著作權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頁 46-47。 紀麗君,〈著作侵權新法開鍘〉,《中央日報》,2002 年 12 月 27 日,版 6。 蔡敏勇,〈活躍技術產權交易,加速科技成果轉化〉,《第四屆海峽兩岸智 慧財產權學術交流研討會》,頁 3。
圳舉行為期一週的「第一屆國際高新技術成果交易會」,這是大陸第 一次邀請外商至大陸購買技術成果,促進大陸與世界各國的經濟技術 合作,成交 1,030 項高新技術成果交易,成交金額 42.78 億美元。第二 屆、第三屆逐年舉辦,參展專案由四千件增至一萬五千、一萬八千 件,海外大陸留學生也攜帶了四百件專案參展;參與團體越來越多, 第三屆有英代爾、思科、佳能等 41 家跨國大企業,參與國家由 27 而 33 而 37 國。日本首相、英國副首相都曾率團參加,大陸則由副總理級 官員致開幕詞。智慧財產權交易規模日益擴大,第二屆「高交會」成 交 1,046 項,總交易金額為 85.4 億美元,其中非高新技術出口 26 億美 元,進口 11.7 億美元;高新技術出口 163 項金額為 11.22 億美元,進 口 104 項金額為 22.72 億美元。32第四屆移赴北京舉行,規模更大,世 界 50 國的七十多個政府部門和企業派團參加,共有四百多位部長、國 際財團、著名學者與會,外國簽署的技術貿易金額和比例又創新高。 藍航伶,〈大陸國際高新技術成果交易會─高新技術成果、人才、資本、創 業匯合的舞臺〉,《第四屆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學術交流研討會》,頁 1-3。
表 9 大陸「國際高新技術成果交易會」的智慧財產權交易成果表 交易會 第一屆 第二屆 第三屆 第四屆 高新技 術展示 中 國 各 省 市 區 及 26 所高校組 成 2,858 家參 展商、4,150 參 展專案。 中 國 各 省 市 區 及 26 所高校組 成 29,688 家 參 展 商 、15,000 參 展 專 案 , 展 覽館提供 4 萬坪 展場。 中國 35 省市區 及 30 所高校組 成 參 展 商 、 18,000 參 展 專 案 , 展 覽 面 積 再增加 1 萬坪。 中國 45 省市區 有 五 千 餘 人 組 成 2,138 家參展 商 , 吸 引 各 界 53 萬人次前來 參觀交流。 國際化 高新技 術展示 955 家投資商( 海外 125 家), 26 國(日本首 相 海 部 俊 樹 等 )86 個 代表 團 、30 萬 觀眾 參 加。 歐美 33 國組 86 個 代 表 團 、30 萬 觀 眾 參 加 。 英 國 以 副 首 相 率 團 、 大 陸 由 吳 邦 國 副 總 理 致開幕詞。 美加英德 37 國 (10 國 為 政府 派團)的 1,661 投 資 商 ( 含 英 代 爾 、 思 科 、 佳能 41 家跨國 企業)參加。 世界 50 國的七 十 多 政 府 和 企 業 派 團 參 加 , 共 有 四 百 多 位 部 長 、 國 際 財 團 、 著 名 學 者 與會。 智慧財 產權交 易規模 高 新 技 術 成 交 1,030 項、成交 金額 42.78 億美 元 ; 高 新 技 術 與 非 高 新 技 術 總 交 易 金 額 64.94 億美元。 成交 1,046 項、 總 交 易 金 額 85.4 億 美 元 , 其 中 非 高 新 技 術出口 26 億美 元 , 進 口 11.7 億 美 元 ; 高 新 技術出口 163 項 11.22 億美元, 進 口 104 項 22.72 億美元。 成交 823 項、總 交易金額 79.22 億 美 元 , 其 中 外資項目 62 億 美 元 佔 投 資 額 85%, 高 科 技 項目 40 億美元 佔 投 資 額 55%, 是 為 主 力。 資料來源: 藍航伶,〈大陸國際高新技術成果交易會-高新技術成果、人才、資 本、創業匯合的舞台〉,頁 1-3。 袁文儀,〈第四屆北京中國高新技術產業國際週閉幕〉,《科技日 報》,2001 年 5 月 16 日,版 2。 1991 年「國務院」頒佈《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2001 年大陸再 頒佈了《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將智慧財產權的保障擴展到
電腦軟體、硬體方面,與臺灣通過的法律相類似,這都是立法以迎合 國際新趨勢。而且大陸向「世界智慧財產權」陸續簽署了《保護工業 產權巴黎公約》、《關於積體電路知識產權保護公約》、《商標國際 註冊馬德里協定》、《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 權公約》、《保護錄音製品公約》、《專利合作公約》、《國際植物 新品種保護公約》,積極履行知識產權的國際義務,努力使智慧財產 權保障向國際標準看齊,並不斷提高現行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國內水 準。33 大陸在行政方面,「國務院」下設「國家知識產權局」、「科學 技術部」設「知識產權處」、法院分設「知識產權審判庭」,業界有 「技術產權交易所」、「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中國商標專利事 務所」,大學如北大和上海大學設「知識產權學院」、一般大學也設 「知識產權教研室」。所以中共已經認識到智慧財產權的必要性(放 棄仿冒、保障知識產權才能激發技術創新活力),其保護和管理是科 技管理體制的重要內容,對於知識產權形成了教學、研究、推廣、執 行、保護的完整體系。 目前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註冊的專利代理機構五百多家、 代理人五千多人,商標代理機構 151 家、代理人 1,396 多人,其中涉外 專利律師事務所僅 20 家。34大陸律師養成教育形成較晚,對於兩岸商 業糾紛的處理也比較缺乏經驗;加入 WTO 後大陸應開放外國律師與臺 灣律師在大陸執業,尤其四萬家大陸臺商急需熟習兩岸法律的律師, 需要臺灣律師出庭代理涉及知識產權的法律訴訟案件、提供法律諮詢 服務。 程璞,〈大陸知識產權刑事保護立法之沿革〉,《第四屆海峽兩岸智慧財產 權學術交流研討會》,頁 1-3。 鄭泰強,〈開拓 21 世紀中國知識產權法律服務市場〉,《第四屆海峽兩岸 智慧財產權學術交流研討會》,頁 3。
肆、兩岸智慧財產權之相互保護
我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8 條,明文保障大 陸人民的著作權。至於中共《著作權法》第 2 條保障「中國公民的著作 權」:「中國公民」是否包括「臺灣同胞」?如包括臺胞,是否包括 居住在海外而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人?35對於這個爭議,大陸學者陳志 鈞認為「臺灣同胞、港澳同胞只要他們沒有放棄中國的國籍,他們就 是中國公民。」36中共「中國版權研究會」秘書長沈仁幹也說:「臺港 澳同胞對其創作的作品,依國家現行有關法律、規章,享有與大陸作 者同樣的版權。」37然而中共要求臺胞向大陸登記版權,兩岸人民所簽 之版權貿易合同必須送審,未經「國家版權局」審核登記者一律無 效。38 蕭雄淋,〈評中共新著作法〉,《出版界》,1991 年,第 29 期,頁 25。 同註 8,頁 45。 沈仁幹,〈大陸著作權保護概況〉,《出版界》,1990 年 11 月,第 28 期, 頁 18。 1987 年 12 月 26 日中共「國家版權局」的《關於出版臺灣同胞作品版權問 題的暫行規定》,固然在「為了貫徹愛國統一戰線政策,團結臺灣和港澳文 化界人士,促進文化交流,促進祖國的和平統一」前提下「對臺灣同胞和港 澳同胞的作品給予版權保護。」但是它又強調:「不論是臺灣出版大陸作者 的作品,還是大陸出版臺灣作者的作品,均須將所簽的合同,報『國家版權 局』登記審核。未經審核的合同一律無效。」這個一律無效的但書,說明中 共對於兩岸著作權交流並非無條件保護,它要審核作品,並要審核合同,政 治考量介入了兩岸著作權的交流活動。其後,1988 年 11 月頒《關於大陸與 臺港澳版權貿易合同審核辦法的通知》,1989 年 2 月頒《關於增訂臺港澳作 者圖書應出示合同審核登記號的通知》,1990 年 2 月頒《關於認真執行對臺 港澳版權貿易有關規定的通知》,5 月再頒《關於版權貿易合同審核問題的 補充規定》,均明確規範審批程序,凡兩岸人民所簽之版權貿易合同必須送 審,未經中共「國家版權局」審核登記者一律無效。請見謝銘法,〈兩岸著 作權糾紛及其處理〉,《兩岸著作權法制研討會論文集》,頁 170-174。表 10 兩岸著作權法之比較 著作權法 範圍 權利 保護時效 觸法罰則 中國大陸 文字作品 口述作品 音樂、戲劇、曲 藝 、 舞 蹈 、 染 技 藝術作品 美術、建築作品 攝影作品 電影作品和以類 似 攝 製 電 影 的 方 法創作的作品 工程設計圖、產 品 設 計 圖 、 地 圖 、 示 意 圖 、 等 圖 形 作 品 和 模 型 作品 計算機軟件 其他作品 【No.3】 發表權 署名權 修改權 保護作品完整權 複製權 發行權 出租權 展覽權 表演權 放映權 廣播權 信息網路傳播權 攝製權 改編權 翻譯權 彙編權 應當由著作權人 享有的其他權利 【No.10】 文 字 作 品 、 口 述 作 品 終 身 保 護 、 繼 承.移轉者 50 年保護。 【No.38. 19】 錄 音 錄 像 製 品為 50 年保 護。 【No.41】 廣 播 、 電 視 錄製為 50 年 保護。 【No.44】 其 他 表 演 作 品 於 該 表 演 發生後 50 年 保護。 【No.38】 停 止 侵 害 、 消除影響 【No.46.47】 賠 禮 道 歉 、 賠償損失。 【No.46.47】 損 失 不 定 者 , 賠 50 萬 元 以下。 【No.48】 臺灣 語文著作 音樂著作 戲劇,舞蹈著作 美術著作 攝影著作 圖形著作 視聽著作 錄音著作 建築著作 電腦程式著作 改作著作 編輯著作 共同著作 表演 重製權 公開口述權 公開播送權 公開上映權 公開演出權 公開展示權 改作權 編輯權 出租權 輸入權 著 作 財 產 權 , 存 續 於 著 作 人 之 生 存 時 間 及 其 死 亡後 50 年。 著 作 於 著 作 人死亡後 40 年至 50 年間 首 次 公 開 發 表 者 , 自 公 開 發 表 時 , 存續 10 年。 自 然 人 為 終 生 及 死 亡 後 50 年,非自 然 人 則 保 護 期 間 不 得 低 於 50 年。 有期徒刑(六 月 至 三 年 ) 或 罰金(第六章) 賠償損失 資料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2001 年 10 月 27 日修訂版)。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1998 年 1 月 21 日修訂) 。 羅明通,《著作權法論》,(臺北:台英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2000 年)。
表 10 比較兩岸著作權給與的範圍大致相同,期限也多為自然人為 終生及死亡後五十年;不過觸法的處分罰則,兩岸寬嚴不等:中共所 謂「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損失不定者,賠 50 萬元以下」,在金 錢上判得有限,而且沒有刑責;臺灣法律不但金錢賠償不設上限,而 且有「六月至三年」刑責。結論是著作權官司在臺灣罪重,在大陸罪 輕,臺灣人民感覺中共對於著作權的保護要少於臺灣。 兩岸智慧財產權在大陸到臺灣註冊方面,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區人民關條例》第 45 條規定「民事法律關係之行為地或事實發生地跨 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者,以臺灣地區為行為地或事實地。」第 41 條:「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人民間之民事事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 外,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強調了我方管轄權,而中共又完全不承 認中華民國政府,因此以公有經濟為主體的大陸企業,並不踴躍來臺 向我中央標準局申請商標權和專利權;而臺灣在兩岸尚未正式通商、 通航的政策現實下,也遲至 1994 年才開放大陸向我申請商標和專利案 件。現就兩岸相互申請商標和專利的案件製成表 11、表 12,可見兩者 數字在逐年成長,核准率也漸有提高。 表 11 兩岸商標之相互保護 年代 大陸人民來臺申請商標(核准) 臺灣人民向大陸申請商標(核准) 1993 6(1) 7,243(2,110) 1994 17(4) 3,571(3,696) 1995 45(7) 4,103(3,173) 1996 85(24) 4,092(3,082) 1997 105(67) 4,686(5,583) 1998 102 (78) 4,099(--) 1999 51(102) 4,393(3,204) 資料來源: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商標處—科蕭小姐提供。 劉江彬,〈臺灣智慧財產權法律與制度最新發展情況〉,頁 7。 備 註:表中數字為申請案件數量,括弧內數字為核准案件數量。
兩岸專利和商標的申請件數極不平等,大陸人民來臺申請商標和 專利常只有十位數,臺商赴大陸申請商標和專利則達到四千甚至七千 至八千件,原因是兩岸尚未三通:臺灣對大陸人民來臺限制甚多,而 中共則積極招徠臺商,並方便其申請商標和專利,給予很高的核准 率,臺灣所核准專利案件的四分之一到八分之一都赴大陸申請專利 了。39 表 12 兩岸專利之相互保護 年代 大陸人民向臺灣申請專利 臺灣人民向大陸申請專利 1985-1989 ——— 546 1990 ——— 995 1991 ——— 1,353 1992 ——— 3,391 1993 ——— 5,261 1994 17 4,856 1995 19 4,955 1996 17 6,144 1997 22(7) 7,476(4,344) 1998 15(11) 7,724(5,590) 1999 32(6) 8,265(8,851) 資料來源: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專利處—科提供。 劉江彬,〈臺灣智慧財產權法律與制度最新發展情況〉,頁 6。 臺灣人民向兩岸申請專利案件統計表 申請對象 申請案件 1997 1998 1999 臺灣智財局 申請案 53,164 54,003 51,921 核准件 29,356 25,051 29,144 大陸專利局 申請案 7,476 7,724 8,265 核准件 4,344 5,590 8,851
大陸改革開放以來,不但對臺商申請專利給予方便,也開放其他 國家人民向中共申請專利。但下表顯示,臺灣商民所核准的專利件數 年年第一,且數倍於第二名的日本,可見兩岸關係密切,智慧財產權 之保障對於臺灣商民極其重要。 表 13 大陸所核准專利案件排行榜 排行榜 1996 年 1997 年 1998 年 1999 年 國別 件數 國別 件數 國別 件數 國別 件數 1. 臺灣 3,401 臺灣 4,344 臺灣 5,590 臺灣 8,851 2. 日本 1,298 日本 1,864 日本 2,599 日本 3,012 3. 美國 813 美國 1,044 美國 1,418 美國 1,905 4. 德國 222 德國 263 德國 470 德國 674 5. 瑞士 181 法國 256 韓國 330 韓國 427 資料來源:劉江彬,〈臺灣智慧財產權法律與制度最新發展情況〉,頁 6。 但是商標方面,臺商在臺灣每年有六萬件商標申請案,約核准四 萬件,其中約十分之一也拿到大陸的商標核准。然而臺商的大陸商標 數目卻不及美商,究其原因或許臺商在大陸多為中小企業,比較美商 較少願為推廣商標花下大價錢。因而各國在大陸申請商標和核准的案 件,以美國最多、臺灣次之、日本第三。 表 14 大陸所核准商標案件排行榜 排行榜 1996 年 1997 年 1998 年 國別 件數 國別 件數 國別 件數 1. 美國 5,348 美國 8,332 美國 4,948 2. 臺灣 3,082 臺灣 5,583 臺灣 3,076 3. 日本 3,005 日本 4,866 日本 2,458 4. 英國 945 英國 1,595 德國 1,121 5. 德國 815 韓國 1,173 韓國 711 資料來源:劉江彬,〈臺灣智慧財產權法律與制度最新發展情況〉,頁 7。
在著作權方面,兩岸均已採創作主義,不需登記註冊即可保障其 著作權。 1987 年 12 月 26 日大陸「國家版權局」的《關於出版臺灣同胞作 品版權問題的暫行規定》,固然在「為了貫徹愛國統一戰線政策,團 結臺灣和港澳文化界人士,促進文化交流,促進祖國的和平統一」前 提下「對臺灣同胞和港澳同胞的作品給予版權保護。」但是又強調: 「不論是臺灣出版大陸作者的作品,還是大陸出版臺灣作者的作品, 均須將所簽的合同,報國家版權局登記審核。未經審核的合同一律無 效。」這個一律無效的但書,說明大陸對於兩岸著作權交流並非無條 件保護,它要審核作品,並要審核合同,政治考量介入了兩岸著作權 的交流活動。40 大陸透過兩岸版權合同的審批權,進而主導了兩岸著作權的交流 方向。 大陸著作授權到臺灣翻印較易,臺灣著作不易為大陸出版商購 買版權翻印。 大陸不出讓全部著作財產權,而僅賣出漢文繁體字使用權,且 轉讓的使用期限短至五到十年。 大陸要求不變匿作者姓名,保護作品完整性,所有改動須事先 徵得作者同意。 規定適當的版稅率,在 5 %至 10 %之間,不宜過高。 總結大陸對臺灣的版權政策是統一的,政治性的,「妥善處理對 臺版權問題是我對臺工作的一部分。固此應當採取積極態度,堅持經 經濟利益服從政治利益的原則」。41 同註 38,頁 170-174。 中共「國家版權局」於 1987 年 11 月 13 日發出《關於向臺灣出版商轉讓版 權注意事項的通知》,12 月 26 日再作出《關於當前在對臺文化交流中妥善 處理版權問題的報告》,引自蕭雄淋,《兩岸著作權法之比較研究》,頁 16-18。
臺灣對於大陸假借著作權交流而有意製造文化統戰的風潮一籌莫 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8 條規定:「大陸地區 人民之著作權或其他權利在臺灣地區受侵害者,其告訴或自訴之權 利,以臺灣地區人民得在大陸地區享有同樣訴訟權利者為限。」在著 作權保護採取「互惠」原則,由於大陸《著作權法》沒有刑事制裁措 施,臺灣人侵犯了大陸著作權只有民事責任而沒有刑責。曾有大陸學 者以此責難說:大陸給予臺灣作者相對的著作權保護,而大陸作者卻 無法對臺灣侵權人提起刑事訴訟;42其實反過來說,臺灣作者無法向大 陸侵權人提起刑事訴訟,而民事賠償的人民幣又微薄地不足以支付跨 海訴訟求償費用,造成大陸侵權人數遠多於臺灣侵權人數。 兩岸智慧財產權之交流,從文化和經濟角度上看政府的角色僅是 交易秩序的維護者,指導和干預介入越少越好,臺灣政府因此甚少制 定特別法或行政命令來管理兩岸版權交易。反之中共則管理法令多如 牛毛:《關於對出版臺港澳作品和翻印臺港澳圖書加強管理的通知 (1990.11.14) 》、《 關 於 防 止 在 出 版 物 中 洩 露 國 家 秘 密 的 通 知 (1994.3.12)》、《對臺出版文流管理暫行規定(1994.6.6)》、《關 於加強音像版權管理的通知(1991.7.2)》、《關於對複製境外音像製 品委託合同進行登記的通知(1994.9.30)》和《關於禁止買賣版號的 通知(1995.10.25)》等。43這些規定無不指向臺灣業者,說明了中共 介入兩岸智慧財產權交流與版權買賣積極干預的主導角色。
伍、兩岸版權讓渡
早在 1987 年 7 月 18 日我中央文化工作會邀集出版商和學者專家, 鄭成思,〈美貿總協定中的知識產權及兩岸的相互保護〉,《海峽兩岸法學 研究文集》,頁 210。 以上六項中共文件,均收載於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編印,《大陸大眾傳播法規 彙編》(臺北:陸委會,1996 年),頁 137-238。討論大陸文學作品出版問題,決議應開放非傳播共產主義之大陸出版 品進口,出版商可透過第三者洽談出版事宜,或成立基金會代存大陸 作者版稅以便適當時機提付原作者。2 月 12 日行政院新聞局公佈《出 版品進出口管理與輔導要點》及《淪陷區出版品進入本國自由地區管 理要點》,打開了大陸出版品來臺的合法管道,臺商也可申請大陸著 作在台重新編印出版。兩岸未通前臺灣出版商以「提撥轉載費」方式 求取版權。441989 年,臺灣出版界興起「大陸文學熱」,書商熱中購 買大陸版權;1998 年以後,取得大陸合法版權的出版商越來越多。45 遠見雜誌社編印大陸名天文物理學家方勵之的《我們正在寫歷史》及圓神出 版社翻印大陸作家殘雪的《黃泥街》,均透過華裔美籍學者取得版權。遠流 出版公司透過香港問學社的中介,取得歷史圖書《長城萬里行》及《千年古 都長安》的版權,並獲准出版。新地文學出版社透過美國傅文公司代理大陸 作家鍾阿城的《棋王樹王孩子王》出臺灣版。光復書局編印《當代世界小說 家讀本》,表示對於收錄大陸作家部分,均備妥轉載費給付原作者以取得合 法版權。 1989 年「大陸熱」又加入皇冠出版社等,皇冠推出大陸作家盧延光編繪、 吳綠星執筆的《百帝圖》、前《人民文學》主編劉心武的長篇小說《鐘鼓 樓》,又印行大陸作家張樂平的《三毛流浪記》、《三毛從軍記》。《民生 報》連載透視大陸體育界的內幕小說《強國夢》;文史哲出版社取得大陸學 者古繼堂《臺灣小說發展史》和《臺灣新詩發展史》的臺灣版權;知音出版 社取得大陸人民衛生出版社的《高等中醫院校教學參考叢書》版權;風雲出 版社出版大陸知青作家張煒的《古船》和趙瑜繼《強國夢》的姊妹作《兵敗 漢城》;東華書局推出北京中國少年兒童出版社授權出版的《國際安徒生獎 作家作品選》、《節日故事》以及上海少年兒童出版社的《敦煌故事集》兒 童叢書。1998 年大陸授權的文學類著作有:桂冠圖書公司出版顧曉鳴的《現 代人尋找丟失的草帽》、三民書局出版白樺的《遠方有個女兒國》、聯合文 學出版社出版蘇曉康新著《陰陽大裂變:一百個婚姻故事的心靈掙扎》及洪 範書局出版莫言的《紅高梁家族》。非文學著作有:國際少年村圖書出版社 和上海少年兒童出版社簽約出版 9 本故事圖書和《十萬個為什麼》叢書。大 陸電視片「河殤」在《中國時報》連載完畢後又同時授權金楓出版社和風雲
小說熱是第一波,接著人物熱又起來了,文學的題材不再熱炒後,出 版範圍卻擴大到許多新領域。46 當古龍的武俠小說和瓊瑤、三毛的文藝小說,成為大陸街頭書攤 的主角,龍應台的《野火集》在大陸賣了 24 萬冊後,臺灣作家開始關 切他們的版權被侵犯問題。1988 年 4 月 20 日中共「國家版權局」局長 宋木文宣布:「臺胞的作品享有與大陸作者同樣的版權」;8 月 1 日 「國家版權局」發布《關於台、港、澳作者來大陸領取稿酬有關問題 的通知》,為方便臺灣作者前往大陸領取稿酬,大陸更成立「中華版 權代理總公司」,一方面代理臺胞和大陸出版者簽訂合同,一方面代 表大陸作者處理版權轉讓或許可使用事項,不過中共只「支付人民幣 報酬和贈送樣書」。47從此,瓊瑤小說代理人平鑫濤透過仲介,與中共 出版社簽訂版稅付費的授權合約。天下雜誌社的十餘種天下叢書《做 個高附加價值的現代人》等,也授權大陸的中國三聯書店及國際文化 公司印行大陸版。大陸出版界也陸續向我取得版權。48 時代出版公司出書,錦繡出版社透過香港中介,取得《中國美術全集》和 《中國大百科》的臺灣版發行權,淑馨出版社也取得大陸《中國園林》和 《中國陶瓷》的繁體字版權。 例如 1984 年的大陸暢銷書《怎樣鑑定古玉》由中國文學物學會取得版權將 增刪修改後出臺灣版,音樂、美術、中醫及中藥的大陸書都能得到臺灣書商 賞識。許多經、史、子、集及法律的著作者如不特別注意還看不出是大陸作 者。例如久大出版社的《上海》榮獲《中國時報》開卷版評為 1991 年十大 好書,其作者于醒民和唐繼無都是大陸學者。另一方面大陸出版臺灣作者的 著作則主要還是在文學類,例如山東文藝出版社編印了一本《三毛和她的大 陸親友》。 《中國時報》,1988 年 4 月 21 日,版 13。 臺灣作家著作在大陸印簡化字的版權也開始多了些,當臺灣女作家三毛自殺 身亡消息傳到大陸,湖南出現購買三毛作品熱。繼蔡志忠漫畫在大陸暢銷 後,另一位臺灣漫書家李青的作品《搭錯線》已授權大陸三聯書店在大陸印 行,作家趙寧捐出《趙寧留美記》的大陸版稅;上海譯文出版社透過臺灣中
據中共資料:廣西八家出版社四年來向臺灣轉讓了上百種圖書版 權,合同金額達十多萬美元,浙江的 12 家出版社也與臺灣出版商建立 業務聯繫。臺灣的淑馨、遠流、南天及儒林等五家出版公司已出版了 浙江人民、少年、美術、古籍、攝影及科技等八家出版社的三十餘種 書,簽約的有 79 種,成交金額二百多萬美元;安徽的七家出版社也舉 辦黃山版權交易洽談會,吸引港臺 20 家出版機構來看書,皖版三千四 百多種圖書中據稱有四十餘種為臺港書商簽訂購買版權權協議。49 近年還有吉林、陝西及北京等省市舉辦面向海外的版權貿易洽談 會,天津出版貿易集團成立後,上海、廣西、廣東、安徽及四川等省 都先後成立地方性版權代理公司,其目標就是向海外尤其是臺灣的出 版業進行交流。北京舉行了「海峽兩岸專利商標著作權研討會」。兩 岸學者、律師、業界和半官方人士交流研討加入《伯恩公約》後,如 何處理兩岸版權關係以及版權保護、轉讓及貿易方式等問題。兩岸出 版交流,中共著眼於文化統戰,「新聞出版署」印發《出版方面對臺 灣進行交流的報告》訓示:「要堅持經濟利益服從政治利益,單位和 個人利益服從國家利益」及「要充分利用臺灣的、香港的和其他一切 可以利用的渠道讓我方更多的圖書進到臺灣」。50因而各出版社無不積 華書局取得《飄》續集的簡化字版權;墨人長篇名著《紅塵》與《白雪青 山》二書交由大陸黃河文化實業公司在北京出版;陳映真的鄉土小說《將軍 族》由大陸編劇家崔京生改編,搬上大陸電視螢幕;榮獲 1989 年度金鼎獎 優良圖書的《張氏心理學辭典》作者張春興,已授權上海辭書出版社以簡體 字印行大陸版;大陸花城出版社透過香港中華版權代理公司,與女作家席慕 蓉協議,授權印行其詩集《七里香》、《無怨的青春》、《時光九篇》和散 文集《有一首歌》。席慕蓉是繼三毛、瓊瑤之後,深受大陸讀者喜愛的臺灣 女作家。她的詩作稍早時由上海聲像讀物出版社精選編錄成有聲詩選《席慕 蓉抒情詩精選》。由於作品搶手,大陸出版社還盜用席幕蓉之名自編一本席 慕蓉詩文集《獻給女孩兒》的偽作。 《人民日報》(海外版),1992 年 2 月 13 日。
極讓渡版權到臺灣書商,既執行政策又可牟利。
陸、兩岸智慧財產權之糾紛
兩岸科技實力,整體來看大陸以總量見長,臺灣以素質見高,這 給了兩岸智慧財產權互補性交流奠定了良好基礎。但是大陸法制觀念 比臺灣差,罰則又輕,因此對臺灣智慧財產權的侵犯要遠多於臺灣侵 犯大陸者。兩岸智慧財產權糾紛主要為商標權和著作權的侵犯,迫使 臺灣商標紛紛登陸註冊以免被仿冒者搶先登記而無法得到保護,臺灣 著作者也紛紛前往大陸查看市場來檢舉盜版。 在兩岸未正式官方往來前,最容易侵犯著作權。例如北京中華書 店的圖書 80 %被臺北中華書局翻印,其中點校本 24 史及清史稿製成 光碟,在美國售價甚高。兩岸直接聯繫後,臺北中華書局願意與北京 中華書局協商解決方法以避免官司。51臺北的蔚理法律事務所透過北京 「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向大陸盜版者要求著作權受侵害的賠償,同 時也受理大陸學者王鐵崖、王力向臺灣盜版商索賠案件。事實上,大 陸著作權在臺依法受到保護,呂榮海律師曾替一位廣東作者對臺北盜 版商向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提起自訴,結果勝訴並得到了盜版商的 賠償金。52 大陸早期在統戰和促進「三通」的觀點下,自 1979 至 1984 年, 官方的《海峽》、《花城》、《長江》、《人民文學》和《福建文 學》等七十多種雜誌以及人民文學出版社等十四個出版社先後翻印臺 灣文壇一百五十多個作家作品,也出版了諸如《白先勇小說選》、 《圖書出版管理手冊》,前揭書,頁 228、230。 黃慧敏,〈簡記兩岸出版合作研討會〉,《出版界》,第 43、44 期,1995 年 6 月,頁 27。 呂榮海,〈海峽兩岸出版交流之法律實務〉,《出版界》,第 22 期,1988 年 12 月,頁 5。《三毛作品選》和《陳映真小說選》。中共兩個翻印臺灣書籍的單 位,一為福建省出版事業管理局,一為友誼出版社,後者成立五年以 來出版了三百多種港台海外華人作品。53可見在中共加入《伯恩公約》 和認可智慧財產權觀念前,曾侵犯臺灣智慧財產權。 1987 年中共「國家版權局」的《關於出版臺灣同胞作品版權問題 的暫行規定》,正式保護臺灣人民著作權,對臺灣著作權的侵權風氣 才漸收斂。大陸人民著作在臺灣被侵害案件,由於臺灣《著作權法》 中有刑事責任,在坐牢壓力下「每件和解賠償往往高達數十萬甚至上 百萬元」,54因此臺灣出版商被迫尋求大陸授權,結果「重複授權或無 權授權是兩岸交流以來版權糾紛不斷的主因」。55 出版界的大陸熱在 1988 年初爆發了版權糾紛。大陸學者嚴家其將 其政治學著作《首腦論》重複授權給遠流出版公司和谷風出版社,大 陸作家張賢亮也將其文學作品《男人的一半是女人》重複授權給遠景 出版公司與躍昇文作事業公司。遠景與躍昇查明真象後,表示不願對 張賢亮提起法律行動。美國大英百科全書公司和大陸合作中文版《簡 明大英百科全書》,臺北丹青圖書公司以繁體字搶印《大不列顛百科 全書》,美國大英百科全書公司代表向臺北地檢處申告丹青圖書公司 違反著作權法,檢察官發出搜索票扣押千冊《大不列顛百科全書》, 首開兩岸版權訴訟案例。除文字出版品外,光碟、錄音帶、錄影帶、 徐平,〈兩岸出版文化交流座談會〉,《出版界》,第 30 期,1991 年 6 月,頁 48-57。 蕭雄淋,〈大陸人民著作在臺灣被侵害的刑事保護〉,《出版界》,第 45 期,1995 年 10 月,頁 42。 蘇起、張良仁編,《兩岸文化交流理念,歷程與展望》(臺北:陸委會, 1996 年),頁 267。大陸人民著作對臺重複授權問題,主要有四種情況:1. 出版社及作者同時授權給不同的人;2.作者將作品委託旁人全權處理,本人 又直接授權他人;3.作者本身貪圖利益雙重授權;4.作者向不同的人作非獨 家授權。
電腦軟體的海盜行為也所在多有,大陸的中國唱片公司表示其音像出 版品被臺 灣盜版,而 臺北的遠東 圖書公司所 出《英漢漢英 辭典光 碟》,在出版一個月發現有香港盜版,「據了解是深圳盜版的,深圳 有 28 或 29 家光碟壓片廠,壓片成本只有美金一元,而英漢漢英辭典 光碟在港售價高達港幣 200 元,所以深圳猖獗盜版」。56 為了正視兩岸智慧財產權的糾紛,行政院陸委會委託理律法律事 務所做專題研究,理律的徐小波律師承接此案後向國內相關業界發出 1,153 份問卷(圖書出版 492 份、唱片業 100 份、錄音帶 115 份、電腦 業 412 份、其它 34 份)。結果回收 110 份,其中 44 家業者表示與大 陸發生著作權糾紛,占著作產品進入大陸地區業者之 54 %。57 黃慧敏撰,〈簡記兩岸出版合作研討會〉,《出版界》,第 43、44 期, 1995 年 6 月,頁 27。 徐小波,《兩岸著作權糾紛案例研析》(臺北:陸委會,1995 年),頁 123-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