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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權與戰爭:兩岸關係的轉捩點(陳偉華)Update:2018/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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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權與戰爭:兩岸關係的轉捩點

(華府戰略與國際研究中心研究員)

主權概念變遷源自數百年來政治環境之轉型。傳統上,主權國家 的構成要件包括人民、領土、管轄權與國防能力。時至今日,主權國 家所面臨的挑戰,不惟來自內部也來自外部,而其對領土完整的強力 主張,也相對地加劇了國家自身的威脅。隨著資訊的普及與國家間互 動頻繁,國家的本質亦隨之改變。過去強調以武力維護領土與管轄權 完整的方式,已被國際社會視為不恰當甚至不合法。關於臺海兩岸的 主權爭議,其實自 1949 年兩岸分離分治後已不具實質意義。中共若意 圖以戰爭解決領土主權問題,最終恐將演變成臺灣追求獨立的戰爭。 關鍵詞:主權、主權移讓、戰爭、領土、統治者與被統治者、想像社 區

壹、前言

感覺上,主權(Sovereignty)一詞在今日互動極為頻繁的國際社會 中,似乎已逐漸由日益深化之全球化(Globalization)與區域化(Region-alization)現象所取代。探討主權問題之論述,相對地從核心移向邊緣, 且聚焦成解析落後國家種種爭端的重要因子,主權問題遂降格為分裂 或處於建構中(state-building)國家的代名詞,而無可避免地被排除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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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世界的主流思潮之外。揆其原因,乃是人類歷史經驗所累積,以及 密切互賴關係的趨勢所致。理想上,由於當代主權問題的爭議,得以 透過國際法院仲裁、國際組織調解、法院判例,以及國家間外交斡旋 等等方式,以較文明的處理方式求得合理的解決。因此,以訴諸武力 方式解決主權爭議,在相當程度上,已被視為背離現代文明發展的處 理手段。問題是,國家間軍備的增長與擴張,卻沒有因為冷戰對立的 終止而減緩,戰爭的威脅也不曾因為兩極體系的解體而稍戢,因而突 顯了感覺上與實際上的矛盾扞格。 事實上,軍事準備有其邏輯上的意義,意即是無論國家預期或不 預期威脅何時來臨及來自何處,戰爭準備無疑地成為保障國家安全與 存在的正當手段,且此一合法性源自主權所賦與。準此,軍事準備不 論是運用於伸張主權的戰爭,抑或是保障主權的戰爭,基本上與國家 之文明或落後無關,所差不過因應國力所做的戰爭準備周到程度而 已。換言之,只要國家存在一日,因應主權所需的戰爭準備即存在一 日。然而,值得思考的問題是,軍事武力準備的合法性固然源自對主 權的維護,但主權的伸張是否必須仰賴武力,或者更具體地說,以武 力伸張主權的合理性,是否同樣反證對手維護主權行為的合理性。循 此邏輯,則任何戰爭皆可假主權之名,行侵略與暴行之實,國際社會 必然永無寧日。因此,戰爭準備固然合理,但戰爭的行為卻可能因手 段的不義而喪失合法性,從而引致隨即而來的主權質疑與國際干預。 基此,本文採兩段方式論述,前段旨在探討主權之意義、困境及與戰 爭間之關聯性,並以兩岸關係為檢驗,論證中共對主權意義的曲解, 將使其對臺用兵淪為不義之戰。

貳、主權之意義與演進

一般咸信,最早提出主權概念者為法國哲學家布丹(Jean Bodin)。 他認為,君王(統治者)是政治秩序的最高權力者,在其所統御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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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領地內,可以自由行使其管轄權力,此一權力謂之主權。1其後另一 位政治理論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以基督教義(Christianity) 為基礎,擴大闡釋主權的意義,並強調國家主權的不可分割性。在其 所著《巨靈》(Leviathan)一書中指出,人民因訂立契約而建立國 家,但契約不能限制人民擁戴的君王,君王只需遵守上帝法及自然法 (Natural Law)即可。2事實上,真正將主權理論概念付諸實踐,則

是在 1648 年威士發里亞和會(The Peace of Westphalia)之後。其 後也驗證了主權一詞,在政治學和國際政治理論的概念發展上,並無 一貫不變的解釋。一般傳統觀念認為,威士發里亞和會所建立的普遍 原則,是國家主權認定的基本模式。基本上,主權存在於所有各個國 家之內,無論其大小與能力,皆免於任何外在形式的影響和干擾。主 權不但是國家內部的最高政治權力形式,亦為國家政治決策的最高權 力機制。既然國家是政治主張的唯一執行機構,因此主權可在一定的 疆界中,藉相關體制行使絕對的權力意志。3易言之,主權係指一群人 組成的社會,在特定的領土範圍內,成功地行使其合法的自治權力,

Quoted from Anthony Giddens, The Nation-State and Violence (Cambridge: Polity Press, 1985), p. 94.

John Hoffman, Beyond the State (Cambridge: Polity Press, 1995), pp. 98-102.

Iain Mclean, Oxford Concise Dictionary of Politic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p. 464; See also in Sephen Krasner, “Sovereignty and Its Discontents,” Caroline Thomas, ed., New States, Sovereignty and Intervention (Aldershot, U.K. : Gower Publishing Co., 1985), p. 4; Janice E. Thomson, “State Sovereignty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Bridging the Gap Between Theory and Empirical Research,” 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 Vol. 39, 1995, pp. 213-233; James Crawford, “The Criteria for Statehood in International Law,” British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London, 1967-1977), pp. 9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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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受外界任何干涉,故其權力架構是由上而下的垂直型態。德國學 者萊布尼茲(Gottfried Wilhelm Leibniz 1646-1716)認為,威士發 里亞和會並未詳細律定主權所應具備的條件,難免因曲解而產生衝 突。因此,他以國家是否具備以下三項要素,來判定國家主權能否有 效行使:(一)國家有無能力從事戰爭、結盟,以及處理與執行一般行政 事務;(二)國家有無實際能力在領土範圍內,有效地規範人民行為; (三)國家有無實際的軍事力量,足以抗衡任何外在勢力對其內部的影 響。唯有充分具備上述三項要件者,始可列為主權國家。4 威士發里亞和會中另一項值得關切與重視的成就,是相互尊重國 家主權原則的確立,經由彼此尊重主權的完整,國際法與外交豁免得 以建立。5經由主權原則的確立,爾後的國際法依據威士發里亞和會精 神,更進一步地將國家主權的內涵闡釋為:(一)主權之獨立性:主權具 備與國家同樣長久的生命,國家獨立的同時,主權亦隨之獨立,不受 外來影響;(二)主權的平等性:主權不受國家領土大小、力量強弱之限 制,一經確認,各主權國家一律平等;(三)主權不受干涉性:主權既是 公認的事實,則主權具備主體性,不能也不當受其他主權國家之干 涉;(四)國家之絕對管轄權:主權之主要作用,在於法令之訂定,並以 此法律規範與約束領土內人民之行為。主權若因故受限,則主權即無 法稱為主權。6根據以上所述,大體看到早期主權概念的幾項事實:第 一,主權論的產生,是為使國家具備維持秩序的力量,而其作用在於 對外求獨立自主,對內行有效管轄;第二,主權與政府的治權不同, Torbjorn L. Knutsen, A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2nd

ed. (Manchester: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1997), pp. 90-92. 請見 Leo Gross, “The Peace of Westphalia, 1648-1948,” in Richard A. Falk and Wolfram F. Hanrieder, eds., International Law and Organization (Philadelphia, P.A.: Lippincott, 1968), pp. 45-67.

請見吳嘉生,《國家之主權與國際責任》(臺北:五南圖書公司,1999 年), 頁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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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權不隨政府更迭產生變化,也不在內部暴力革命中死亡。易言之, 主權為國家所有,政府雖有治理權,卻未擁有主權。因此,除非國家 覆滅,否則主權必然與國家持續存在;第三,國家之中祇能有一個主 權,即使在國土遭受瓜分的情形下,主權也能在有效的管轄領域內行 使,否則便不能稱之為主權;第四,主權不在任何情況下移讓(sove-reignty lending)。主權縱因戰爭關係產生割讓、殖民或因租借領土等 而產生主權歸屬問題,然而這只不過是縮小了主權的行使範圍,實際 上主權的本身依舊存在。 事實上,早期主權概念與架構能夠得到充分維繫,最主要原因除 了得利於人民思想觀念受環境的侷限外,統治者為確保統治權與既得 利益,彼此互助並壓制民主思想的發展,也是重要因素之一。1815 年 拿破崙戰敗,維也納和會(Vienna Peace Conferences)之後隨即成立的 歐洲協議(The Concert of Europe),目的即在防杜隨拿破崙戰爭興起 的民主思潮,並重申各國維繫君主專制的共同利益,即為典型的例 證。具體而言,主權從神權、君權至民權的發展過程,主權觀念在君 權時代普遍被接受的原因是:(一)統治者希望藉此以免自己的權力遭受 侵犯;(二)傳統意識形態中人民的政治忠誠度高,不易與國家主權觀念 相衝突;(三)歷史迷思(historical myth or memory)和重疊的政治 權力容易製造混亂與暴力衝突;(四)共同的價值標準是統治者彼此尊重

的要素;(五)國家是保障人民生命與財產安全的重要工具。7以上這些

因素並不表示主權的觀念是牢不可破,而是主權在當代的時空中,受 地域與資訊的侷限,無法突破國家藩籬,以及國家在國際系統中穩居 核心地位的觀念。換言之,早期主權概念的建立與確保,係基於當時

Mark W. Zacher, “The Decaying Pillars of the Implication for International Order and Governance,” James N. Rosenau and Ernett-Otto Czempiel, eds., Governance Without Government: Order and Change in World Politics, p.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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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與國家間彼此的政治、經濟、社會,以及環保等安全互動程度 低,加上相應的國際組織與國際法尚未完備,因此主權觀念得以維繫 至二十世紀初葉。

參、主權實際運作的困境

隨著教育知識的普及、資訊能力的擴展、交通工具的發達與日益 接觸頻繁的國家互動,君主專制式的國家主權,已不能掌握時代更新 的脈動,以及滿足人民要求自主的渴望。主權觀念與內涵的調整,遂 成為國家與人民關係的新指標。也就是說,傳統威士發里亞模式的國 家主權及國際體系,已無法全然適用於現代國家與國際體系。相應的 問題是,國家體制隨著時代變遷,已從君王專制體制發展成為民主制 度,然而取代君王者究竟為總統(總理)或是國會?誰實際上負責主 權的行使?一種解釋認為,不論總統或國會,都是經由人民選舉而被 付託的,因此人民才是行使主權的法源,也才符合主權在民的精神。 問題是,即使時至今日,國際社會仍有為數不少的獨裁專制國家,渠 等國家依舊由少數人統治,主權的內涵與行使方式,顯然不受其體制 影響。可見,主權論者的解釋並不充分,且某些論點似乎仍待釐清。 事實上,威士發里亞和會確實為建立主權國家奠立了基礎,但是 在實際的政治運作中卻困難重重,其中尤以戰爭所遺留之主權問題最 為複雜難解。傳統國際法雖在形式上訂定了國家領土主權相互尊重的 原則,但因缺乏跨國間管轄權和約束力,再加上主權國家的濫用,主 權遂成為侵略者發動戰爭的藉口。強國往往憑藉優勢力量,以遂行其 國家利益為目標而扶植傀儡政府,或策動分離團體進行叛變,於是同 一國家遂出現與概念不符的兩個主權。又或者,國家內部因種族歧視 或宗教壓迫,遂發生武裝叛變或革命,叛亂團體或武裝群眾,實際控 領了若干地區,並伺機建立新政府,於其所轄區域內行使有效的統治 權,這是否意謂新的主權產生,抑或是國家內並存兩個主權。凡此種 種,皆涉及到主權認定的問題。以往的主權論者認為,主權既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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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成的共識,故國家可以相互尊重自我約制,也因此國家無須國際社 會的規範,而能自主有效地行使主權。問題正是國家不受國際社會約 制所產生的無政府狀態,使國家無須憂慮可能的制裁與懲罰,而出現 肆無忌憚地從事侵犯他國主權的行為,此一情形不僅產生於民主國 家,更是專制獨裁國家的常態。8從現實面來看,馬基維里(Nicolo Machiavelli)《君王論》(The Prince)觀點中:「統治者無須斤斤於過 去承諾,凡君王(國家)利益所在,承諾不再相關。」9正符合上述行為 的解釋,國家成為統治者運用的工具,主權維護因而反成侵權行為的 合理藉口。在某種意義上,更突顯了理論與實際運作上的衝突矛盾。 不僅如此,延伸前述探討的觀點與當前的實際政治運作發現,主權概 念與歷史進展間,仍有諸多爭議問題。 首先,國家主權是否可以獨立於國際體系之外?英國學者布爾 (Hedley Bull)認為,國家仍舊是國際社會的基本單位,也是決定國 際體系如何發展的主導力量,但是主權的遂行,在國際社會中是不容 許獨立存在的。換言之,國際社會是主權國家所組成,國家唯有在國 際社會中獲取其他國家的認同下,方可有效行使主權。布爾更進一步 地指出,由於國際政治系統劃分為國際體系(International System) 與國際社會(International Society)兩者。前者因國家各自為獨立個 體存在於國際體系中,故其特徵為國際無政府(International Anarchy) 狀態;後者因國家與國家互動而形成國際社會,國家將因種種國際約 定而受束縛。基於此,國家主權區分為內部主權(Internal Sovereignty) 與外部主權(External Sovereignty)兩部分。前者包括國家對領土及

Stephanie G. Neuma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and the Third World: An Oxymoron,” Stephanie G. Neuman, e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and the Third World (London: Macmillan Press, 1998), pp. 7-10. Nicolo Machiavelli, The Prince, Q. Skinner and Russel Prince, trans.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8), pp. 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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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絕對合法管轄權(Legitimate Jurisdiction);後者指的是,國

家在國際社會中,是否有足夠的能力向外表達其主權的不可侵犯性。10

學者傑姆士(Alan James)及史畢吉(Roger D. Spegele)等均認 為:「國家的外部主權實際上與內部主權是難以分割的,兩者的互為

依存關係,正是構成主權條件的獨特本質」。11史丹佛學者克瑞斯納

(Stephen D. Krasner)更以國際合法主權(International legal so-vereignty)、威士發里亞主權(Westphalian sovereignty)、國內主 權(Domestic sovereignty),以及互賴主權(Interdependence sove-reignty)等四種主權行使方式,說明當代國際政治所劃分的各種主權 類型。12此外,隨著自由的普及、國際環境的丕變,以及蓬勃的學術思 潮,主權概念的交織與運用遍及各個領域。從人民主權、法律主權、 國會主權、環保主權,以至最近甚囂塵上的人權主權等不一而足,然 而主權一詞非但未能釐清,反因眾說紛紜而治絲益棼,成為一個人言 言殊的命題。可見,時至今日,主權的伸張與行使,大體上雖未背離 傳統主權觀念中具備的獨立特性,但至高無上與絕對性,則必須受到 國際社會環境與國際相關組織制度的約制。因此,有些觀點指出,現 代國家之所以積極加入國際社會並參與國際組織,一方面在於爭取國 家利益,而另一方面則在藉此確定本身主權的完整性。13相對地,國家

Hedley Bull, The Anarchical Society: A Study of Order in World Politics (London: Macmillan, 1977), pp. 8-9.

Alan James, Sovereign Statehood: 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 (London: Allen & Unwin, 1986), p. 54; See also in Roger D. Spegele, Political Realism in International Theor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pp. 117-119.

Stephen D. Krasner, Sovereignty: Organized Hypocrisy (New Jers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9), pp. 9-25.

Joseph S. Nye and John D. Donahue, Governance in a Globalizing World (Washington D.C. : Br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 2000), pp. 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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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行為也必須符合國際社會的規範。 其次,傳統主權論中的管轄權也與當代社會出現本質上的矛盾。 當今國際社會成員之中,除極少數係由單一民族(或種族)構成一個國家 外,絕大多數因戰爭迫使、殖民統治、民族遷徙、鼓勵移民等因素, 形成一個國家由多個民族(或種族)所組成。管轄權遂因領土內宗教 糾紛、種族歧視、少數統治、執法不公及資源分配不當等問題,而造 成執行上的困難,並導致內部主權行使上的不完整,卒使主權的合法 性遭受質疑。二十世紀初葉之後風起雲湧的民族自決(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運動,對主權權威產生極為嚴重的挑戰。問題已不再是 國家(政府)是否有權制止內部種族的自決行為,而在於國家如何妥 善處理內部管轄問題。主權固然賦與了警察(逮捕)、審判與獄政等 具體的內部司法管轄權,但權力的誤用與濫用,隨即引致的社會秩序 混亂、政局動盪、內戰蜂擁、難民橫流,影響所及已不是一國的管轄 權可以收拾,可能因此而損及周邊國家利益,甚至殃及國際秩序而釀 成嚴重後果。從第一次世界大戰後伊朗的庫德族(Kurds)及東帝汶(East Timor)事件,至蘇聯崩解後的捷克(Czechoslovakia)分裂、車臣(Chechen) 獨立運動、伊索匹亞(Ethiopia)動亂,再至前南斯拉夫(Yugoslavia)種 族屠殺與蘇丹種族糾紛等等,隨即引發的內戰流血衝突,均嚴重地威 脅到國際的和平與安全。無怪乎當代的國際政治與國際法學者,已將 民 族 自 決 運 動 視 為 現 在 與 未 來 國 際 社 會 中 最 危 險 的 挑 戰 。14北 約

See also in Beatrice Heuser, “Sovereignty, Self-Determination, and Security: New World Orders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 Sohail H. Hashmi, ed., State Sovereignty: Change and Persistence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Pennsylvania: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Press, 1997), pp. 79-104.

Ingrid Detter, The Law of War, 2nde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 pp. 29-33; See also in Kamal S. Shehadi, “Clash of Principles: Self-Determination, State Sovereignty, and Ethnic Confli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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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O)國家積極介入科索沃(Kosovo)衝突與聯合國協助東帝汶公民選 舉,突顯了國際干預(international intervention)的重要性,相對地 壓縮了國家內部的管轄能力。 由以上所述發現,主權與自決其實是兩個相互衝突與矛盾的概 念。主權植基於一個(含)以上民族(種族)的融合,經由成立共同 政府以遂行主權所賦與的合法管轄權。也就是說,國家的構成及其行 使權力的來源得自民族的託付,主權因而成為國家權力建構的基礎。 而民族自決則恰恰相反,自決緣於對現有國家或政府的不信任,進而 否定其所行使管轄權之合法性,並以分裂手段(暴力或非暴力)意圖 由現有國家中獨立或推翻現有國家,從而建立自認合法的另一主權國 家。然而,兩者之間雖是矛盾對立,卻常是因果關係所致。此亦如前 所揭示,主權國家在民族融合的過程中,以不公平、不正義的手段剝 削特定對象,形成對部分人民的差別待遇,或訴諸武力壓迫威脅,終 致種族衝突進而造成國家分裂。15據此,當代國際法中對新國家承認有 下列幾種情形:(一)一個國家的一部分分離出去成立新國家;(二)一個 國家分裂成數個國家;(三)數個國家合併成一個國家;(四)在外國統治 下之殖民地或非自治領土獨立成為一個或數個國家;(五)國聯或聯合國

Hashmi, ed., State Sovereignty: Change and Persistence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pp. 131-132; Lee C. Buchheit, Secession: The Legitimacy of Self-Determination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78), pp. 7-8; Walker Connor, “Nation-Building or Nation-Destroying,” World Politics, Vol. 24, No. 3, April 1972, pp. 319-355; Alfred Cobban, The Nation-State and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rev. ed., (London: Collins, 1969), p. 42-43. 有關主權引致之國際干預請見陳偉華,〈主權概念之變遷與時代意義〉, 《戰略與國際研究》,第 2 卷第 2 期,2000 年 4 月;宋宏煦,《外交自存 與霸權干涉》 (臺北:幼獅文化出版社,1993 年),頁 1-18。

Viva Ona Bartkus, The Dynamic of Secess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pp. 6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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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統治地或託管地成為一個或數個國家。而國家承認的要件有人 民、領土、政府及與他國從事正式關係的能力。16國家承認中前兩項, 正是典型的民族自決結果,也由此可見民族自決在建設國家與分裂國 家角色扮演上的積極性與重要性。 此外,由國家分裂所衍生的另一項與主權概念衝突的問題是半主 權國家(quasi-state)的存在。從傳統的主權觀點推論,主權既被視為至 高無上且不可分割,則半主權國家又如何產生﹖一般認為,半主權國 家的出現與戰爭或曾遭殖民統治有關,其最常見的特質是主權行使上 的不完整。依前所述,主權國家指的是得以有效行使內部管轄權與外 部獨立自主權(即國防外交之謂),缺一則不足以稱為主權國家。問 題是,國家若因戰敗被迫簽約而成為國際性保護國(international pro-tectorate),如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之日本與德國;或國際託管地,如前 南太平洋部分島嶼國;又甚至是因遭受外來強權壓迫,自願或被迫不 得不邀請他國或國際組織介入干預,因而產生所謂主權移讓(sovereign lending)問題。17此一情形下,主權移讓國應被稱為半主權國家,意 即某一國際社會成員,因故置於另一較強或國際組織保護下,並將外 部的獨立自主權交付其代為行使。通常移讓國對內仍有自主的管轄 權,惟國防與外交,則受他國或國際組織控制。事實上,就主權獨立 原則而言,無論主動或被迫接受外來干預,若因移讓國已將其部分主 權移交由他國或國際組織代為行使,在無法具備完整行使主權能力 下,無論喪失多少,均不能稱之為主權國家。半主權國家一詞,經常 被視為是國家過渡期間的代用語,另一方面其實也是體現主權問題與 丘宏達,《現代國際法》(臺北:三民書局,1998 年),頁 316-317。 Robert Jackson, Quasi-States: Sovereignty,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the Third Worl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0), p. 115-117; See also in Malcolm Anderson, Frontiers: Territory and State Formation in the Modern World (Cambridge: Polity Press, 1996), pp. 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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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現實的權宜之計。

吊詭的是,主權的困境並不因上述問題的逐漸淡化消逝,而柳暗 花明回歸基本面,反而因主權問題的日益複雜化又衍生出另外的爭 議。除了前段所提的五種國家承認外,因應國際現實環境的變遷,國 家主權承認又可區分為事實主權(De facto sovereignty)與合法主權 (De jure sovereignty)兩種。一般認為,事實主權係屬暫時性的過 渡政府,其法律效力與一般主權國家並無二致,同時在承認國法院中 同樣具有法律效果,惟其法律效力於簽訂和約完成,或佔領任務結束 後終止。從國際法的觀點來看,凡革命團體或佔領者能有效遂行政府 功能,實際行使統治權者,均可稱為事實主權。此一事實主權,如未 取得國際合法地位,即不能視為完全的主權。18通常,國際間對新國家 或新政府的承認先採事實承認,而後視情形予以法律承認。質言之, 事實主權是指被承認國雖暫時具備了國家的要件,但承認國對被承認 國未來的發展有所保留。此一做法著眼於新政府或新國家仍處於不穩 定狀態,主要問題不完全來自政治上的動盪衝突,通常新國家或新政 府的產生,係緣於所屬領域內人民高度的政治認同,因此在與政治相 關的議題上較易達成共識。然而,新政府或新國家有無能力應付隨即 而來更複雜困難的經濟問題,包括銀行、貨幣及商業政策等,甚至有 無能力履行國際責任與義務,才是合法承認的主要考慮要素。19 綜合以上所述發現,主權的演變過程從神權、君權至民權,歷經 各種不同的政治體制試煉,所面臨的最大威脅來源仍是戰爭,無論是 內戰或獨立戰爭,戰爭幾乎成為國家主權建立與分裂的決定因素。 1991 年捷克以和平自決方式成功地分裂成兩個主權國家,在國際上是 極為罕見的特殊例子,絕大多數國家在主權建立的過程中,均歷經過 董霖,《國際公法與國際組織》 (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93 年),頁 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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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酷的暴力流血衝突。然而,正因為國家內部糾結複雜的民族自決問 題導致戰爭頻仍,從而不斷波及國際社會,致使國際社會對訴諸戰爭 的自決與主權問題,多半採取不鼓勵的態度以為因應,藉此以維持長 期國際秩序的穩定與和平。同樣地,對於以保持領土完整為藉口,而 遂行侵略及種族屠殺等違反人權的暴力行為,也採取不寬容、不妥協 的態度處理,甚至必要時以武力介入干預。20波斯灣戰爭對伊拉克侵略 科威特的懲罰,前述北約介入制止科索沃種族屠殺,至近期的米洛賽 維奇(Slobodan Milosevic)接受國際法院的戰犯審判,均可稱為具體的 例證。換言之,當前的國際秩序係以維持現狀為目標,對主權爭議的 基本共識大致要求採和平方式處理,凡意圖透過戰爭方式鎮壓內部自 決運動者,或以暴力革命企圖推翻現有國家者,均難見容於國際社 會。儘管如此,不容諱言的是,戰爭行為的罪惡化(criminalize)並未實 際降低戰爭發生的機率,尤其是強權為維護其利益而對戰爭採取雙重 認定標準,致使國際正義的伸張產生瑕疵。以下將從前述鋪陳的觀 點,進一步來探討臺海兩岸主權爭議與戰爭威脅及其可能的結果。

肆、主權與戰爭:兩岸關係的試金石

1949 年國民政府由中國大陸播遷至臺灣,此後展開長達五十餘年 的臺海兩岸全面抗衡,兩岸彼此宣稱對「中國」主權的擁有,係建立 在冷戰兩極意識型態的基本框架下。從主權的理論觀點來看,1949 年 以後實際對中國大陸行使有效管轄權的政府是中共當局,無論當時是 否因格於國際環境,而未獲得國際間普遍承認,但其擁有廣大人民、 領土與司法管轄權的事實確是難以否認。再者,當時中共擁有足以伸 張獨立自主的國防武力,也進一步地說明了其符合內部管轄權的完

Mark W. Zacher, “The Territory Integrity Norm,”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55, No. 2, Spring 2001, pp. 215-250; See also in Connor, “Nation-Building or Nation-Destroying,” pp. 34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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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以及外部不受干預的獨立自主權。換言之,自 1949 年以後,中共 具備了完整主權定義下的內在與外在的主客觀條件,因此,理論與事 實都證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從相對的角 度觀察,儘管上述的理論與事實證明了中共存在的合理性,卻不能因 此否定中華民國在理論與實際上,同樣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的合理地 位。事實上,中共 1949 年的武裝革命,順利取代了原有的中華民國政 府,控領了絕大部分原中華民國領土,也掌握了中國大陸的實際統治 權,繼而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但是,原有的中華民國並未在 中共暴力流血的革命中死亡,亦未放棄擁有行使中華民國主權的有效 能力,而是在轉進臺灣之後,繼續在原屬中華民國的領土範圍內行使 主權。所不同的只是,中華民國的領土範圍受暴力革命影響,縮小至 及於臺灣、澎湖、金門、馬祖等地區,其能遂行管轄權的領域也僅只 是如此而已。易言之,中共並未真正推翻中華民國,或實際佔領所有 中華民國領土,而只是以武力迫使中華民國縮小主權行使範圍。尤其 值得一提的是,由於中華民國在臺灣同樣擁有足以自衛的國防武力, 能夠有效行使對內管轄權與對外獨立自主權,並且獲得國際間的普遍 承認。因此,中華民國亦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具備完整能 力的主權國家。換言之,理論上與事實上,中共並未真正擁有完整的 「中國」,也不符合國家繼承的要件,尤其在更改國號之後,儼然已 是由中華民國分裂出去,另行建立之新國家與新政府,自然更未具備 要求臺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分的權力。反過來說,由於中共 係由武裝暴力方式奪取大部分中華民國領土,而中華民國仍然存在的 事實,才是使其成為於法有據要求中共歸還中國大陸國土的主權國 家。 至於五十餘年來國際社會對海峽兩岸的反覆外交承認與否認,並 不真正影響雙方在既有領土上所行使的有效管轄權與對外獨立自主 權。更具體地說,其他國家對兩岸主權承認的問題,泰半是基於現實 利益考量所作的權宜政策而已,與主權承認的法定原則並無直接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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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21再者,外交承認國多寡與實際主權行使亦不產生衝突。目前多數 國家雖未直接承認中華民國,但基於政府存在的事實,對中華民國政 府所發出的各項證明文件均承認有效,否則彼此之間的經貿、文化、 體育等來往關係就難以維持。此外,臺灣實際上握有強大的資訊與經 貿力量,未實際承認者並未否定中華民國政府無法對其所轄領土內的 事項承擔國際義務。因此,外交形式上雖無正式官方往來,但許多因 協定而須國家承擔之義務與責任者,在效力上與邦交國並無二致。然 而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海峽兩岸雙方長期分治且互不隸屬,再加上時 空環境的轉變,中華民國已無實際能力要求中共歸還領土,而在臺灣 日益民主化與自由化之後,更是領略本身能力與國際現實上對大陸領 土要求歸還的不可行,政策取向上遂漸趨理性務實。於是,原是雙方 為彼此領土主權問題的爭議,遂成為中共單方面對主權問題的「政治 迷思」(Political Myth),致深陷於「想像社區」(Imagined Communities)

中難以自拔。22

事實上,「政治迷思」與「想像社區」並不危險可怕,甚至統治 者將兩者與歷史情感相結合亦無須多慮,但其潛藏的危險在於統治者 不斷透過印像傳遞,強化人民對已失去「領土」的認同感,並刻意將 認同昇華為應有的歷史使命,從而發為驅策國家邁向將使命付諸實際

請見 Hungdah Chiu,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Statu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Baltimore, Maryland: Occasional Paper/Reprint Series in Contemporary Asian Studies, rev. ed., No. 5, 1995), pp. 3-7.

“Imagine Communities,”的形成源於戰爭、內部革命或政治動亂等因素,造 成部分土地與人民割讓或脫離祖國,另行成立國家或依付於另一國家。因 此,基於此一歷史情結,原有祖國始終不忘土地所代表的地理與歷史意義, 並期待終有一日收歸原有。請見 Benedict Anderson, Imagined Communities: Reflexions on the Origin and Spread of Nationalism (New York: Verso, rev. ed., 1991), ch. 1; See also in Anthony Giddens, The Nation-State and Violence, pp. 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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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的能力。當一切的想像和期待與能力相結合後,在民族大義的旗 幟推波助瀾下,使用武力的行徑自然上綱至合法地位,於是原本明確 地併吞與侵略他國行徑,遂被轉化為收復失土的聖戰,這怎不引起國 際社會的關切?須知,國家的建構起源於民族的融合,而新國家的成 立則緣於舊國家的分裂,如此反覆推移,始成今日國際社會。從起源 處看,任何現有國家只要能力所及,均可假歷史緣故發動收復失土的 聖戰,如此一來國際間焉有寧日?前述的伊拉克入侵科威特、塞爾維 亞(Serb)對克羅埃西亞(Croatia)的侵略與屠殺等等,均為類似的例子。 這般嚴重的誤判,焉能不引致國際干預。從歷史的角度來看兩岸關 係,惡化的對立問題緣於歷史地理的包袱,其間又牽連糾結複雜之民 族情感,於是原已昭然若揭的兩個主權國家,卻仍透過如此詭譎的包 袱,維繫著對主權及領土的敵對與關切。問題是,鑑於時空環境的轉 換與政府體制的變遷,沉迷於歷史的想像世界並不符合臺灣實際發展 所需,揚棄包袱遂蔚為臺灣社會的主流思潮,但也相對地引來另一波 危機。 1991 年 5 月,李前總統對外宣告《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廢止, 不再將中 共視為叛亂 團體,同時 也片面放棄 以武力尋求「 國家統 一」。在意義上,此舉不僅尊重中共存在的事實,也放棄長期以來中 華民國自認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的權力,相對地肯定了中共具有對中 國大陸行使有效管轄的合法權力,並且善意地表達不主動侵犯對方的 自律行為。隨後中共亦有善意的具體回應,因而促成了 1993 年 4 月的 「辜汪會談」,暫時化解了兩岸對立的僵局,建立了雙方溝通的管 道。雖然臺灣經濟自由化與政治民主化的進展,強化了人民對現有土 地的認同,從而發現中國大陸人民對其土地認同相對的重要性,因而 尊重中共已在中國大陸行使統治權的合法地位,遂也開啟了兩岸協商 的大門。但是民主化所衍生的相對問題在於價值觀的轉變,由於內省 自決力量的蓬勃發展,深化了土地決定認同(Territory defines ident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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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將「中國」問題的處理予以邊緣化,至此中共始才真正驚覺兩岸思 考方式的漸行漸遠,及其對領土主權的一廂情願,進而疑慮臺灣意圖 走上脫離祖國的獨立之路,於是逐步封鎖雙方對話管道。解決臺灣領 土問題的急迫感,也從以往口號叫囂步入積極的戰爭準備,且此一情 形在 2000 年陳水扁出任中華民國總統之後益形劇烈。 臺灣行為轉折所引發的臺海危機,關鍵之處在於中共對「主權承 認」問題的堅持。最令中共不安之處在於,臺灣不僅急欲擺脫「中國 問題」的糾纏,且事實上已將「一個中國」原則,由戰略層次降格為 戰術甚至技術層次,推遲承認「一中」原則,明顯地反映出此一問題 的嚴重性。臺灣在「中國」主權行為上的脫軌,惡化了雙方看似解凍 實際仍然對峙的關係,戰爭的準備與實踐遂成為中共維護主權完整的 必要手段。但是以戰爭方式意圖維護「中國」主權的危險性,從理論 與實際的角度來觀察,都將可能造成得不償失的結果。戰爭不僅可能 截斷兩岸間原已薄弱卻藕斷絲連的民族情感,更將因戰爭的殘酷而迫 使臺灣不得不走上獨立之路,最終可能導致「中國統一」夢想的完全 幻滅。 自始,戰爭的運用有其相對的邏輯觀點存在,亦即是戰爭目的或 在於建立,或用於破壞。從主權的觀點來看,軍事力量的運用在於伸 張或維護外部主權,所消滅的對象不言而喻可知是敵人,引申的意義 則是維護領土安全的防衛,或者是別具用心的出征。前者的合法性無 庸置疑,在於保障領土內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合於主權的一貫主

土地決定認同(Territory defines identity)的觀點認為,土地是融合人民的 基礎要件,因為土地有其心理與精神層面的意義,而這些意義表現在對共同 歷史與文化價值上的認同。請見 Malcolm Anderson, Frontiers: Territory and State Formation in the Modern World, pp. 4-5; See also in Alistair Lamb, Asian Frontiers: Studies in a Continuing Problem (London: Pall Mall Press, 1968), p.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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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後者的正當性則頗具爭議,既可能是師出有名的伸張國際正義, 也可能是假主權之名行侵略之實的併吞。無論如何,軍事力量所設定 與使用的對象,不應是同一子民。兩岸關係若屬「中國國內」問題, 則合理的處理方式宜採雙方和平協議,達成主權歸屬問題,以軍事武 力征伐臺灣,顯然失之荒謬而師出無名。再者,既視臺灣百姓為「中 國」子民,卻又長期無實際管轄能力,則使用武力不僅喪失其原已薄 弱不堪的合法性,更充分顯示其行為已置民族情義於不顧。理論上, 以武力加諸百姓的殘酷行為,無論居心為何,已完全背離統治者與被 統治者間權力與義務的契約關係,復因統治者已將人民降格為可以殘 殺奴役的對象時,自然粉碎了人民對統治者的權力付託。至此,國家 已無任何實際存在意義與價值,人民因此否定統治權所採的自決與獨 立,也就反證了統治者的合法效力消失。24換言之,中共若假主權之名 對臺用兵,除了本質上即已喪失合法效力外,更證明了其一貫奴役人 民的居心,將相對地激發臺灣堅定獨立的信念,使中共原以民族情感 為號召的領土聖戰,反成臺灣人民爭取獨立自由的戰爭。悲觀以待, 縱然國際間凜於「一中」原則,無視於中共違反人道的殘酷行徑,致 使其順利收復「失土」,也將因失去民心迫使臺灣淪為如車臣般動亂 不安的地區,更殘暴的統治手段與血腥鎮壓必然隨之而來,而更劇烈 的流血抗爭也將因應而生。如此深陷無止境的惡性循環,緣於中共不 能理解國家與人民原宜相互依存的關係,執意以武力解決武力所不能 解決的「臺灣問題」,「中國」地理上的統一,只是徒然製造仇恨與 暴力流血。五十年前中國大陸國家分裂的悲劇,源自統治者的自私殘 酷與人民的背棄,而再度民族分裂的悲劇,卻可能肇因於不義的武力 犯臺。因此,以戰爭解決臺灣歸屬問題,多半的結果是弊多於利,且 破壞大於建立。 進一步推論,兩岸關係若屬「國際」問題,則中共以軍事武力攻 此一觀點請見 John Hoffman, Beyond the State, pp. 7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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擊不具威脅性的臺灣,意義上,與其多次譴責之帝國主義的侵略行為 何異?不惟缺乏道德正當性,亦欠缺合法說服力,不惟臺灣人民會強 烈抵抗,亦可能遭致國際社會隨即而來的干預。若此一侵略行為係肇 因於前述之「政治迷思」與「想像社區」,則其危險性更是顯而易 見。從對臺灣的飛彈試射、軍事演習恫嚇,至建立軍事基地於主權爭 議極大的南中國海部分島礁,中共在主權迷思的歷史記憶中加速其戰 爭準備。尤有甚者,若中共日漸強大的事實,如李光耀所言,是無可 避免的發展趨勢,那麼美國在臺海兩岸所劃定的界限(中共不以武力 解決臺灣問題,臺灣不宣佈獨立),將無法長期維持。25引申的意義則 是,待中共軍事能力足以抵消美國干預之際,武力犯臺的機會就已來 臨,臺灣宣佈獨立與否並不重要。從中共在武力犯臺條件中,增列臺 灣無限期拖延談判為其中之一時,即已輪廓出中共對臺策略上的不 耐,此舉無形中強化了美「中」衝突在邏輯上的可能性。換言之,中 共是否具有足夠抵消美國干預的能力,才是決定其何時武力進犯臺灣 的時機。 宏觀的以國際安全角度來看,「中國威脅論」的合理性,並非由 於中共目前已具備了絕對優勢的軍事力量,足以擊敗或阻止美國與國 際間必要時的對臺馳援,而是在其羽翼未豐之際,即已展現出如此強 烈的侵略企圖心,以及隨時可以供其挑起的非理性民族主義。26更具體 推論,若中共以戰爭實踐維護主權的使命感,係建立在軍事力量的強 Arnaud de Borchgrave, “Lee Sees China As Unstopable,” Washington Times, May 18, 2001, p. 1.

Thomas J. Christensen, “Posing Problems Without Catching Up: China’s Rise and Challenge for U.S. Security Policy,” International Security, Vol. 25, No. 4, Spring 2001, pp. 10-16; See also in Thomas Kane, “China’s Foundations: Guiding Principles of Chinese Foreign Policy,” Comparative Strategy, Vol. 20, No. 1, January-March 2001, pp. 45-53; Suisheng Zhao, “Chinese Nationalism and It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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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則只要其能力所及,無關此舉是否違背國際現實與正義,亦不在 乎是否引致國際干預,必斷然以軍事武力奪回失去的領土主權。果然 如此,當中共的使命感隨實際軍事力量的擴張而提昇時,臺灣將不過 是其牛刀初試而已,此時若不能藉國際力量抑制侵略者行為於未萌, 則繼臺灣淪陷之後,隨之而來的是南中國海?還是朝鮮半島?或者是 西伯利亞?因此,如何將中共日益茁壯的力量,規範於國際體制內, 使其明瞭現今國際社會的主流思潮─以武力解決內部主權問題的不 義,以及運用戰爭手段解決已失去領土主權的不法─從而將其可能使 用於負面的力量,轉化為維持國際秩序的力量,催化兩岸和平解決主 權爭議,其實已是國際間共同的責任。

伍、結論

主權思潮的變遷與演進過程,標誌出當代人類歷史的發展水準, 進而反映出不同時段人類文明的價值取向。以往的統治者,可以堂而 皇之地為維護主權而興師問罪,即使是實質上假維護主權之名行擴張 與兼併之實,國際間亦鮮有撻伐。理由不外乎,第一,受統治者的愚 民政策影響,加上資訊傳播受限,主權的觀念仍在啟蒙中;第二,國 際互動與互賴程度甚低,國家與國家或國家與革命團體間的戰爭,波 及層面有限;第三,國際社會的干預能力仍低。然而,巴爾幹半島上 的星星之火,卻可燎原成第一次世界大戰;同樣地,姑息納粹德國瓜 分波蘭與入侵捷克的行為,最終亦演至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殺戮。歷史 的經驗與教訓,提供了現今國際社會對主權的價值判斷標準,也從而 建立了主權與人權同等重要的準繩。固然在國家利益的取決標準上, 各國總是依據本身所需,適切地調整主權與人權在時段上的優先順 序,但是以戰爭方式擴張領土主權,或是以軍事武力手段從事人權迫 害屠殺,都不是任何現代文明國家所能容忍的,國際干預已不是選擇 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 Vol. 115, No. 1, Spring 2000, pp.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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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必然,否則國際社會秩序終難維繫。爰此,從國家發展的標準來 看,中共所統治的中國大陸,仍舊屬於國家發展的初級階段。亦即 是,統治者的權力來源並非得自人民所賦與,主權的行使亦由少數統 治階層的個人意志所主導,「天安門」與「法輪功」事件,不過體現 管轄權濫用的冰山一角而已。同理可證,將另一項主權行使的抽象意 義,化約成以武力解決「臺灣問題」的戰爭準備,也就合理地解釋了 中共統治階層在主權問題的思考模式與決策處理上的危險性。果若如 此,則中共武力犯臺的戰爭,不僅是情不通、理不周、法不合的不義 之戰,也將因此授與臺灣真正獨立的合情合法地位。 (收件:2001 年 6 月 8 日,修正:2001 年 7 月 6 日,採用:2001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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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vereignty and War: A Turning Point of

Cross-Strait Relations

Wei-hwa Chen

(Research Fellow at the Center for Strategic & International Studies in Washington D.C.)

Abstract

The Transformations of contending concepts of sovereignty have been originated from a transition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environment in the past few hundred years. Traditionally, a state is seen as a human community that successfully claims its legitimate sovereignty within a given territory. And a sovereign state contains populations, territory, jurisdiction and the capability of national defense. Nowadays, challenges come not just between territories but within territories as well, the more vigorously the state asserts its territorial integrity and identity, the more manifest is the challenge from within and without. This is simply because goods and information across their territories and interdependence among states are changing the nature of states. Forces that were seen valid for the protection of state’s jurisdiction and territorial integrity have been regarded as invalid and even illegal. Using military force against its people or others, for whatever reasons, violates social contract by treating people as a mere object. Which obviously destroy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ulers and ruled and undermi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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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egitimacy of the administrator and the society as well. An international intervention may thus be incurred.

As for Taiwan (ROC), its connection with Mainland China nowadays has nothing to do with sovereignty itself ever since their separation in 1949. However, the major driving force, the myth of imagined communities, has become the only excuse for PRC’s military invasion into Taiwan. In so doing, a war that is to be claimed as keeping territorial integrity for China will turn out to be a solemn war for Taiwan’s independence.

Keywords: Sovereignty, Sovereignty Lending, War, Territory, Ruler and Ruled, Imagined Commu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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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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