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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毒品法庭計畫與我國附命完成 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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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矯政期刊

 第

6 卷 第 1 期

MINISTRY OF JUSTIC

E 民國106 年 1 月

摘 要

李明謹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與多元化,犯罪與治安問題影響政治、經濟及社會 的發展。本研究收集法務統計年報及統計月報,探討矯正機關收容之結構特 性,並瞭解受刑人在性別、罪名、年齡、刑期等面向的特徵,期對矯正機關收 容現況有較周全的觀察及瞭解。研究發現,矯正機關呈現長期超額收容、受刑 人長刑期化及高齡化、收容人處分類別多元化、特定犯罪類型收容人數偏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罪及詐欺罪)、累再犯人數逐年偏高、新入監 受刑人以短期自由刑居多等現象,深深影響矯正機關之管理及處遇措施。

為因應矯正機關收容如上述趨勢變化,提出以下建議:(1) 善用多元轉向 制度;(2) 健全矯治處遇,重視受刑人處遇規劃;(3) 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與空 間,建構人道與安全的拘禁環境;(4) 運用修復式正義理論觀點處理犯罪問題;

(5) 健全社區處遇制度;(6) 逐步建立降低監禁率之刑事司法體系共識。尤其是 我國正在民主深化的進程中,對於監獄之定位與目的,及監禁是否能有效達成 預防犯罪之定位,或許可再重新思考,轉而致力於更完善的社會政策。

關鍵字:矯正機關、受刑人、官方統計

學術論著

美國毒品法庭計畫與我國附命完成 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之比較

A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Intervention between the Drug Courts Plans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Deferred Prosecution with

Condition to Complete the Addition Treatment in Taiwan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博士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楊冀華

(2)

摘 要

李明謹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與多元化,犯罪與治安問題影響政治、經濟及社會 的發展。本研究收集法務統計年報及統計月報,探討矯正機關收容之結構特 性,並瞭解受刑人在性別、罪名、年齡、刑期等面向的特徵,期對矯正機關收 容現況有較周全的觀察及瞭解。研究發現,矯正機關呈現長期超額收容、受刑 人長刑期化及高齡化、收容人處分類別多元化、特定犯罪類型收容人數偏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罪及詐欺罪)、累再犯人數逐年偏高、新入監 受刑人以短期自由刑居多等現象,深深影響矯正機關之管理及處遇措施。

為因應矯正機關收容如上述趨勢變化,提出以下建議:(1) 善用多元轉向 制度;(2) 健全矯治處遇,重視受刑人處遇規劃;(3) 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與空 間,建構人道與安全的拘禁環境;(4) 運用修復式正義理論觀點處理犯罪問題;

(5) 健全社區處遇制度;(6) 逐步建立降低監禁率之刑事司法體系共識。尤其是 我國正在民主深化的進程中,對於監獄之定位與目的,及監禁是否能有效達成 預防犯罪之定位,或許可再重新思考,轉而致力於更完善的社會政策。

關鍵字:矯正機關、受刑人、官方統計

摘要

楊冀華

我國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制度設計本意在於體現毒品施用 者為「病犯」之本質,惟實務上撤銷緩起訴處分比例過高,導致成效難以彰 顯。本研究蒐集相關著作、期刊論文等,以歷史 比較分析法(

historical/

comparative research

),從程序與效能

2

面向切入,比較兩者在監督主體、

處遇對象、程序設計、處遇內容、法律效果與實施成效之差異,檢討將毒品法 庭計畫優點納入我國法制之可行性。

研究結果認為,針對當前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之缺失,似可 仿效美國毒品法庭計畫,提供協助就業、教育訓練、家庭扶助等多元社會服務,

並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賦予檢察官增加被告驗尿頻率、強制住院解毒、額 外增加觀護報到次數、延長緩起訴處分期間等手段。適度擷取美國毒品法庭計 畫之優點,賡續發展本土特色之處遇內容,結合司法、醫療與社區之職能,發 揮處遇效益。

關鍵字:毒品法庭、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

(3)

矯政期刊

 第

6 卷 第 1 期

MINISTRY OF JUSTIC

E 民國106 年 1 月

摘 要

李明謹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與多元化,犯罪與治安問題影響政治、經濟及社會 的發展。本研究收集法務統計年報及統計月報,探討矯正機關收容之結構特 性,並瞭解受刑人在性別、罪名、年齡、刑期等面向的特徵,期對矯正機關收 容現況有較周全的觀察及瞭解。研究發現,矯正機關呈現長期超額收容、受刑 人長刑期化及高齡化、收容人處分類別多元化、特定犯罪類型收容人數偏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罪及詐欺罪)、累再犯人數逐年偏高、新入監 受刑人以短期自由刑居多等現象,深深影響矯正機關之管理及處遇措施。

為因應矯正機關收容如上述趨勢變化,提出以下建議:(1) 善用多元轉向 制度;(2) 健全矯治處遇,重視受刑人處遇規劃;(3) 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與空 間,建構人道與安全的拘禁環境;(4) 運用修復式正義理論觀點處理犯罪問題;

(5) 健全社區處遇制度;(6) 逐步建立降低監禁率之刑事司法體系共識。尤其是 我國正在民主深化的進程中,對於監獄之定位與目的,及監禁是否能有效達成 預防犯罪之定位,或許可再重新思考,轉而致力於更完善的社會政策。

關鍵字:矯正機關、受刑人、官方統計

學術論著

2

Abstract

YANG, CHI-HWA

The deferred prosecution with condition to complete the addition treatment is designed to realize the essence of that the drug users are patients; however, the ratio to withdraw the deferred prosecution is too high; as a result, it is difficult to see the effect of this intervention. The present study collects related books and journal articles, employing historical analysis/ comparative analysis approaches to compare the difference on supervised subjects, treated clients, procedure design, treatment contents, legal effect and effectiveness of implementation between two systems.

The comparison is done with two dimensions – procedures and effectiveness. It also considers the feasibility to include the advantages of drug court plans into our current treatment plan for drug users.

The present study indicates that advantages of US drug court plans – help drug users to be employment, education training, family assistance and other multiple social service – could make up the current disadvantages of the deferred prosecution with condition to complete addition treatment. Meanwhile, it is necessary to modify Narcotics Hazard Prevention Acts, giving prosecutors more power to increase the frequency for urine test of the drug users, compulsory hospitalization to receive the detoxification, increase the addition time to report to the probation officers, extend the period for deferred prosecution. Proper adoption of the advantages of US drug court plans to develop Taiwan’s specific treatment content. It is expected that combining legal, medical and social works to gain the best treatment effectiveness.

Keywords: Drug Court, Addiction Treatment, Deferred Prosecution Intervention

(4)

摘 要

李明謹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與多元化,犯罪與治安問題影響政治、經濟及社會 的發展。本研究收集法務統計年報及統計月報,探討矯正機關收容之結構特 性,並瞭解受刑人在性別、罪名、年齡、刑期等面向的特徵,期對矯正機關收 容現況有較周全的觀察及瞭解。研究發現,矯正機關呈現長期超額收容、受刑 人長刑期化及高齡化、收容人處分類別多元化、特定犯罪類型收容人數偏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罪及詐欺罪)、累再犯人數逐年偏高、新入監 受刑人以短期自由刑居多等現象,深深影響矯正機關之管理及處遇措施。

為因應矯正機關收容如上述趨勢變化,提出以下建議:(1) 善用多元轉向 制度;(2) 健全矯治處遇,重視受刑人處遇規劃;(3) 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與空 間,建構人道與安全的拘禁環境;(4) 運用修復式正義理論觀點處理犯罪問題;

(5) 健全社區處遇制度;(6) 逐步建立降低監禁率之刑事司法體系共識。尤其是 我國正在民主深化的進程中,對於監獄之定位與目的,及監禁是否能有效達成 預防犯罪之定位,或許可再重新思考,轉而致力於更完善的社會政策。

關鍵字:矯正機關、受刑人、官方統計

壹、前言

隨著社會風氣開放,毒品危害社會並衍生其他犯罪,如竊盜、搶奪等,

影響國家社會秩序甚為嚴重。根據法務部之統計,近年來,我國每年毒品罪新 入監受刑人人數約萬人左右1,占每年新入監受刑人之三成,為各監獄最主要 之收容人。基於毒品具有成癮性,在耗盡家財後,可能衍生其他財產或暴力犯 罪,例如竊盜、搶奪、強盜、擄人勒贖甚至殺人等,毒品犯罪與其他類型犯罪 間存有強烈之關係(許春金,

2010

),危害社會治安至鉅。

2016

3

28

日國內發生

4

歲女童於光天化日公然遭具施用毒品前科之男子割斷首級之駭 人聽聞慘案,震驚社會。毒品日趨氾濫,對於個人、家庭、社會之傷害益形嚴 重,為此已付出巨大之社會成本。

行政院早於

2005

12

6

日通過「毒品病患愛滋減害試辦計畫」,推 動替代療法,其後多數地檢署全面推動與行政院衛生署(組織再造後為衛生福 利部)合作試辦藥癮戒斷替代療法,立法院並於

2008

年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

24

條條文修正案,將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實務操作法制化。

惟我國實踐之結果,刑事司法執行實務上未能充分體現毒癮問題之疾病特性

(李宗憲,

2010

),個案遭撤銷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比例甚高。毒品 施用者一旦病情復發,未能完成戒癮治療,即遭檢察官撤銷緩起訴後訴究刑 責。一旦撤銷緩起訴處分之比例過高,則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對檢 察官而言,無疑造成程序上之繁累,反不如直接起訴簡便。附命完成戒癮治療 之緩起訴處分誘因不高,導致成效難以彰顯。

如何解決當前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之困境?外國法制有無參 考之實益?以美國毒品法庭(

Drug Courts

)計畫為例,乃針對受物質濫用困 擾之非暴力犯,在司法強制力監督下,提供醫療與個案管理服務,以代替起 訴或監禁之方案。其認為毒品濫用或依賴行為屬於精神疾患,個案亟需接受戒 癮治療及多元社會服務。針對進入刑事司法體系之成癮者採取聽證會(

status

1   參見法務統計資訊網 http://www.rjsd.moj.gov.tw/RJSDWEB/book/Book_Detail.aspx?book_

(5)

矯政期刊

 第

6 卷 第 1 期

MINISTRY OF JUSTIC

E 民國106 年 1 月

摘 要

李明謹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與多元化,犯罪與治安問題影響政治、經濟及社會 的發展。本研究收集法務統計年報及統計月報,探討矯正機關收容之結構特 性,並瞭解受刑人在性別、罪名、年齡、刑期等面向的特徵,期對矯正機關收 容現況有較周全的觀察及瞭解。研究發現,矯正機關呈現長期超額收容、受刑 人長刑期化及高齡化、收容人處分類別多元化、特定犯罪類型收容人數偏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罪及詐欺罪)、累再犯人數逐年偏高、新入監 受刑人以短期自由刑居多等現象,深深影響矯正機關之管理及處遇措施。

為因應矯正機關收容如上述趨勢變化,提出以下建議:(1) 善用多元轉向 制度;(2) 健全矯治處遇,重視受刑人處遇規劃;(3) 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與空 間,建構人道與安全的拘禁環境;(4) 運用修復式正義理論觀點處理犯罪問題;

(5) 健全社區處遇制度;(6) 逐步建立降低監禁率之刑事司法體系共識。尤其是 我國正在民主深化的進程中,對於監獄之定位與目的,及監禁是否能有效達成 預防犯罪之定位,或許可再重新思考,轉而致力於更完善的社會政策。

關鍵字:矯正機關、受刑人、官方統計

學術論著

2

hearing

)、尿液檢測等監督方式,並提供戒癮治療及其他就業輔導、家庭扶

助等服務。參與者若完成毒品法庭計畫,將獲致免予訴究刑罰或免除其刑之 利益;違反處遇內容者,毒品法庭可立即加重其負擔或給予制裁,最嚴重者 恐於毒品法庭計畫中除名(楊士隆、李宗憲,

2012

Franco, 2010

Heck, Roussell & Culhane, 2009

OPPAGA, 2014

)。美國毒品法庭計畫不僅為毒 品處遇之典範(

Paradigm

),且與我國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之原 理類似,以司法強制力為後盾,軟硬兼施,鼓勵毒品施用者戒癮,復歸正常社 會生活。因此,本文選擇美國毒品法庭計畫作為跨國比較之對象,比較美國毒 品法庭計畫與我國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之程序設計、實施成效之差 異,提供現行實務操作面之改良及未來興革建議。

貳、研究設計

本研究所使用之研究方法為歷史 比較分析法(

historical/comparative

research

),主要研究目的為比較美國毒品法庭計畫與我國附命完成戒癮治療

之緩起訴處分之程序與效能,研提未來興革之芻議。在程序方面,主要比較兩 者在監督主體、處遇對象、程序設計、處遇內容及法律效果之區別;在效能方 面,聚焦於檢討實務運作結果是否達成制度設計之目的,檢討兩者之程序運作 價值,例如處遇完成率等,以及是否得以有效節省成本、預防再犯並協助毒品 施用者復歸社會。本研究之研究設計如圖

1

所示。

(6)

摘 要

李明謹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與多元化,犯罪與治安問題影響政治、經濟及社會 的發展。本研究收集法務統計年報及統計月報,探討矯正機關收容之結構特 性,並瞭解受刑人在性別、罪名、年齡、刑期等面向的特徵,期對矯正機關收 容現況有較周全的觀察及瞭解。研究發現,矯正機關呈現長期超額收容、受刑 人長刑期化及高齡化、收容人處分類別多元化、特定犯罪類型收容人數偏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罪及詐欺罪)、累再犯人數逐年偏高、新入監 受刑人以短期自由刑居多等現象,深深影響矯正機關之管理及處遇措施。

為因應矯正機關收容如上述趨勢變化,提出以下建議:(1) 善用多元轉向 制度;(2) 健全矯治處遇,重視受刑人處遇規劃;(3) 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與空 間,建構人道與安全的拘禁環境;(4) 運用修復式正義理論觀點處理犯罪問題;

(5) 健全社區處遇制度;(6) 逐步建立降低監禁率之刑事司法體系共識。尤其是 我國正在民主深化的進程中,對於監獄之定位與目的,及監禁是否能有效達成 預防犯罪之定位,或許可再重新思考,轉而致力於更完善的社會政策。

關鍵字:矯正機關、受刑人、官方統計

1

:研究設計圖

美國毒品法庭計畫與我國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之比較

監督主體 處遇對象 程序設計 處遇內容 法律效果 程序運作價值 評估節省成本 評估影響結果

程序比較 效能比較

現行執行面之改良設計

法律修正意見 發現與建議

一、以歷史

/

比較分析法,萃取出差異點。

二、從司法實務面評估差異點置入我國法制之可行性。

(7)

矯政期刊

 第

6 卷 第 1 期

MINISTRY OF JUSTIC

E 民國106 年 1 月

摘 要

李明謹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與多元化,犯罪與治安問題影響政治、經濟及社會 的發展。本研究收集法務統計年報及統計月報,探討矯正機關收容之結構特 性,並瞭解受刑人在性別、罪名、年齡、刑期等面向的特徵,期對矯正機關收 容現況有較周全的觀察及瞭解。研究發現,矯正機關呈現長期超額收容、受刑 人長刑期化及高齡化、收容人處分類別多元化、特定犯罪類型收容人數偏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罪及詐欺罪)、累再犯人數逐年偏高、新入監 受刑人以短期自由刑居多等現象,深深影響矯正機關之管理及處遇措施。

為因應矯正機關收容如上述趨勢變化,提出以下建議:(1) 善用多元轉向 制度;(2) 健全矯治處遇,重視受刑人處遇規劃;(3) 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與空 間,建構人道與安全的拘禁環境;(4) 運用修復式正義理論觀點處理犯罪問題;

(5) 健全社區處遇制度;(6) 逐步建立降低監禁率之刑事司法體系共識。尤其是 我國正在民主深化的進程中,對於監獄之定位與目的,及監禁是否能有效達成 預防犯罪之定位,或許可再重新思考,轉而致力於更完善的社會政策。

關鍵字:矯正機關、受刑人、官方統計

學術論著

2

參、美國毒品法庭計畫與我國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 訴程序之比較

一、制度之濫觴

美國毒品法庭計畫之司法處遇措施,係為解決其國內毒品氾濫問題。美 國之毒品控制政策向來採取法律強制手段,企圖減少毒品濫用情形,然此種方 法事倍功半,效果不彰。為處理

1980

年代古柯鹼濫用問題以及因此衍生之暴 力犯罪,國會通過嚴厲之刑罰規定用以處罰毒品犯,包括針對特定毒品逾量之 最低刑度。州政府亦加強執法,企圖達成防範毒品濫用之效果。然而由於施 用毒品行為具有高復發性以及強烈之覓藥行為所導致之犯罪層出不窮,物質成 癮之被告很難擺脫施用毒品與犯罪之輪迴。大量毒品犯進入刑事司法體系之 結果,造成毒品犯高監禁率之問題。為解決此一問題,州與地方政府層級於

1980

年代開始出現毒品法庭計畫。

1

個毒品法庭計畫建立於

1989

年,此後

20

年毒品法庭之數量迅速增 加。當時美國政府與社會飽受毒品濫用與毒品非法交易所苦,因此,毒品法庭 計畫迅速地為美國政府與社會所接受。全美

1989

年成立第

1

個毒品法庭,至

10

年後之

1999

年,毒品法庭數已經暴增至

472

個。至

2009

年為止,全美 毒品法庭數已經高達

2361

個。時至今日,

50

州與哥倫比亞特區、北馬利亞 納群島、波多黎各自由邦、關島,皆有運作中之毒品法庭計畫。

2361

個毒品 法庭當中過半數(

1281

個)為成人毒品法庭。(

Franco, 2010

我國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則起源於減害計畫。當時之時空背景 為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 AIDS

等疾病因毒品施用者共用針頭而危害愈烈,先由行政院於

2005

12

6

通過「毒品病患愛滋減害試辦計畫」,推動替代療法將口服藥物美沙冬作為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替代物,提供成癮者每日服用,以期降低毒品施用者對毒品 之需求及經由注射途徑感染

HIV

之機率。繼而法務部與行政院衛生署(組織 再造後為衛生福利部)合作推動「減少毒癮者對社會治安危害的醫療更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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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李明謹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與多元化,犯罪與治安問題影響政治、經濟及社會 的發展。本研究收集法務統計年報及統計月報,探討矯正機關收容之結構特 性,並瞭解受刑人在性別、罪名、年齡、刑期等面向的特徵,期對矯正機關收 容現況有較周全的觀察及瞭解。研究發現,矯正機關呈現長期超額收容、受刑 人長刑期化及高齡化、收容人處分類別多元化、特定犯罪類型收容人數偏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罪及詐欺罪)、累再犯人數逐年偏高、新入監 受刑人以短期自由刑居多等現象,深深影響矯正機關之管理及處遇措施。

為因應矯正機關收容如上述趨勢變化,提出以下建議:(1) 善用多元轉向 制度;(2) 健全矯治處遇,重視受刑人處遇規劃;(3) 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與空 間,建構人道與安全的拘禁環境;(4) 運用修復式正義理論觀點處理犯罪問題;

(5) 健全社區處遇制度;(6) 逐步建立降低監禁率之刑事司法體系共識。尤其是 我國正在民主深化的進程中,對於監獄之定位與目的,及監禁是否能有效達成 預防犯罪之定位,或許可再重新思考,轉而致力於更完善的社會政策。

關鍵字:矯正機關、受刑人、官方統計

案」,率先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

2006

9

月,與轄區之醫療院所開 始試辦毒品減害計畫替代療法之刑事處遇模式戒毒。自

2007

7

月起,除澎 湖、金門、連江地檢署因醫療資源缺乏無法施行外,全國各地檢署已全面推動 與行政院衛生署合作藥癮戒斷替代療法之試辦(或稱減害計畫),以有效降低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吸毒人口,減少愛滋病之蔓延及毒品之需求,防制海洛因 毒品之繼續氾濫,減少對整體社會之嚴重傷害。

立法院委員會於

2008

年討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案時,在主席主導協 商下,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4

條條文修正案,將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 起訴處分實務操作法制化,明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

1

項、

253

條之

2

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本條 例本法第

20

條第

1

項(觀察勒戒)及第

23

條第

2

項(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 審理)之程序。強制戒治或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在司法處遇上開 啟機構外處遇之先河,標誌著我國毒品施用者處遇之重要里程碑。在戒癮治療 實施對象方面,行政院更於

2013

6

26

日,以院臺法字第

1020138361

號令修正發布「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復將施用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嗎啡、鴉片及前開相類製品與第二級毒品者,均納入戒癮治療 之實施對象。

二、程序之比較

毒品濫用屬於病因明確之慢性、難以治療、高復發之腦部疾病,整合刑 事司法、醫療衛生與社會服務系統,於司法強制力監督下之進行治療、處遇,

提供個案管理服務,才能幫助毒品施用者戒除毒癮(

J. R. Volpicelli

等著,高 淑宜、劉明倫譯,

2003

;賈少微,

2013

;國家衛生研究院,

2012

)。美國 毒品法庭計畫將轉向制度運用於毒癮戒治,整合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觀點,運 作程序不同於一般刑事法庭。我國之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係由具 司法官身分之檢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

、第

253

條之

2

以及毒

(9)

矯政期刊

 第

6 卷 第 1 期

MINISTRY OF JUSTIC

E 民國106 年 1 月

摘 要

李明謹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與多元化,犯罪與治安問題影響政治、經濟及社會 的發展。本研究收集法務統計年報及統計月報,探討矯正機關收容之結構特 性,並瞭解受刑人在性別、罪名、年齡、刑期等面向的特徵,期對矯正機關收 容現況有較周全的觀察及瞭解。研究發現,矯正機關呈現長期超額收容、受刑 人長刑期化及高齡化、收容人處分類別多元化、特定犯罪類型收容人數偏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罪及詐欺罪)、累再犯人數逐年偏高、新入監 受刑人以短期自由刑居多等現象,深深影響矯正機關之管理及處遇措施。

為因應矯正機關收容如上述趨勢變化,提出以下建議:(1) 善用多元轉向 制度;(2) 健全矯治處遇,重視受刑人處遇規劃;(3) 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與空 間,建構人道與安全的拘禁環境;(4) 運用修復式正義理論觀點處理犯罪問題;

(5) 健全社區處遇制度;(6) 逐步建立降低監禁率之刑事司法體系共識。尤其是 我國正在民主深化的進程中,對於監獄之定位與目的,及監禁是否能有效達成 預防犯罪之定位,或許可再重新思考,轉而致力於更完善的社會政策。

關鍵字:矯正機關、受刑人、官方統計

學術論著

2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4

條之規定,針對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被告,經參 酌刑法第

57

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所為之處分。

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係以被告同意參加醫療院所之戒癮治療為前 提,並應轉介醫療院所評估是否適合戒癮治療。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 之執行程序,除由執行檢察官2監督外,由地檢署觀護人負責追蹤輔導、定期 驗尿及戒癮團體課程,並由醫療機構以門診方式執行戒癮治療。以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為例,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之流程圖如下:

2   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係由偵查股檢察官作成,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執行案件(字軌:

執緩字)則由專責執行檢察官負責。

(10)

摘 要

李明謹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與多元化,犯罪與治安問題影響政治、經濟及社會 的發展。本研究收集法務統計年報及統計月報,探討矯正機關收容之結構特 性,並瞭解受刑人在性別、罪名、年齡、刑期等面向的特徵,期對矯正機關收 容現況有較周全的觀察及瞭解。研究發現,矯正機關呈現長期超額收容、受刑 人長刑期化及高齡化、收容人處分類別多元化、特定犯罪類型收容人數偏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罪及詐欺罪)、累再犯人數逐年偏高、新入監 受刑人以短期自由刑居多等現象,深深影響矯正機關之管理及處遇措施。

為因應矯正機關收容如上述趨勢變化,提出以下建議:(1) 善用多元轉向 制度;(2) 健全矯治處遇,重視受刑人處遇規劃;(3) 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與空 間,建構人道與安全的拘禁環境;(4) 運用修復式正義理論觀點處理犯罪問題;

(5) 健全社區處遇制度;(6) 逐步建立降低監禁率之刑事司法體系共識。尤其是 我國正在民主深化的進程中,對於監獄之定位與目的,及監禁是否能有效達成 預防犯罪之定位,或許可再重新思考,轉而致力於更完善的社會政策。

關鍵字:矯正機關、受刑人、官方統計

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毒品緩起訴戒癮治療流程圖

檢察官訊問時,對於符合緩起訴要件之被告,訊問其是否 同意接受緩起訴處分,並告知其緩起訴內容(附命完成戒

癮治療)、應遵守事項及違反緩起訴處分之效果。

被告同意接受緩起訴戒癮治療 被告不同意接受緩起訴戒癮治療

觀察勒戒或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正常配合追蹤輔導驗尿正常

未配合戒癮治療( 3 次)或 戒 癮 期 滿 後 3 次 驗 尿 曾 有 呈陽性反應

完成緩起訴必要命令

轉介醫療院所評估是否適合戒癮治療

給予被告緩起訴處分

緩護命: 觀護人室輔導追蹤、不定期 驗尿、戒癮團體課程(觀護 人、榮譽觀護人)為期 1 8

緩護療:醫療機構戒癮治療

・第一級: 美沙冬替代療法、團體治 療 8

・第二級: 戒癮門診心理諮商,為期 1

經評估認為適合接受 戒癮治療

經評估不適合戒癮治 療或未前往進行評估 戒癮治療期間再犯施用毒品

合戒癮治療且戒癮期滿後 3 次驗尿均呈陰性

1. 戒癮期間內驗尿呈陽性 反 應, 惟 案 主 配 合 報 到、 驗 尿、 團 體 上 課 及 就醫情形均正常,本次 驗尿陽性之毒偵案件為 緩起訴處分,案主應自 本件緩起訴處分確定之 日起,遵守及履行原緩 起訴處分書所載事項之 條件及本件緩起訴之條 件,且不撤銷原緩起訴 2. 處分。 戒癮期間驗尿呈陽性反 應,且案主未配合報到、

驗尿、團體上課及就醫,

撤銷原緩起訴處分。

3. 未配合驗尿達 3 次以上,

撤銷原緩起訴處分。

(11)

矯政期刊

 第

6 卷 第 1 期

MINISTRY OF JUSTIC

E 民國106 年 1 月

摘 要

李明謹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與多元化,犯罪與治安問題影響政治、經濟及社會 的發展。本研究收集法務統計年報及統計月報,探討矯正機關收容之結構特 性,並瞭解受刑人在性別、罪名、年齡、刑期等面向的特徵,期對矯正機關收 容現況有較周全的觀察及瞭解。研究發現,矯正機關呈現長期超額收容、受刑 人長刑期化及高齡化、收容人處分類別多元化、特定犯罪類型收容人數偏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罪及詐欺罪)、累再犯人數逐年偏高、新入監 受刑人以短期自由刑居多等現象,深深影響矯正機關之管理及處遇措施。

為因應矯正機關收容如上述趨勢變化,提出以下建議:(1) 善用多元轉向 制度;(2) 健全矯治處遇,重視受刑人處遇規劃;(3) 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與空 間,建構人道與安全的拘禁環境;(4) 運用修復式正義理論觀點處理犯罪問題;

(5) 健全社區處遇制度;(6) 逐步建立降低監禁率之刑事司法體系共識。尤其是 我國正在民主深化的進程中,對於監獄之定位與目的,及監禁是否能有效達成 預防犯罪之定位,或許可再重新思考,轉而致力於更完善的社會政策。

關鍵字:矯正機關、受刑人、官方統計

學術論著

2

以下分就監督主體、處遇對象、程序設計、處遇內容、法律效果

5

個面 向比較兩者之異同:

(一)監督主體

在司法監督方面,美國毒品法庭制度係在法官與其他法庭成員監督下,

執行參與者之尿液檢驗及物質濫用療程,結合法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

警察、醫療院所與社會福利機構,鑑別被告成癮程度,尋求個案適當之療程與 服務(

Franco, 2010; Heck, Roussell & Culhane, 2009

);附命完成戒癮治 療之緩起訴處分,係由檢察官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之規定,

命被告前往戒癮治療機構接受之治療程序。檢察官負責監督附命完成戒癮治療 之緩起訴之執行,責成地檢署觀護人追蹤輔導、定期驗尿及安排戒癮團體課 程,並由醫療機構以門診方式執行戒癮治療。

(二)處遇對象

美國毒品法庭計畫認為毒品濫用係刑事司法或法律執法問題,也是社會 公共衛生問題,因此,處遇毒品施用者之通常司法程序必須轉向物質濫用療 程。毒品法庭屬於「治療法學」(

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

)之計畫,針 對物質成癮之非暴力犯,提供物質濫用療程之方案。毒品法庭計畫在地方層級 執行,參與毒品法庭計畫之資格,隨不同之法庭而有所差異,通常限於涉犯微 罪,例如:持有毒品、與毒品有關之非暴力犯罪等(

Franco, 2010

)。以佛羅 里達州為例,適用毒品法庭計畫之被告必須符合非觸犯暴力重罪,其犯行在量 刑計分表(

Criminal Punishment Code scoresheet

)上之分數為

60

分以下,

經鑑別適合接受治療,且經被告同意等要件(

OPPAGA, 2014

)。我國附命完 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之處遇對象則為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被告。

(三)程序設計

美國毒品法庭制度在程序設計方面,分為

(a)

緩起訴或轉向程序與

(b)

宣 判 後 執 行 程 序(

Defendant has gone to court and been declared or

(12)

摘 要

李明謹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與多元化,犯罪與治安問題影響政治、經濟及社會 的發展。本研究收集法務統計年報及統計月報,探討矯正機關收容之結構特 性,並瞭解受刑人在性別、罪名、年齡、刑期等面向的特徵,期對矯正機關收 容現況有較周全的觀察及瞭解。研究發現,矯正機關呈現長期超額收容、受刑 人長刑期化及高齡化、收容人處分類別多元化、特定犯罪類型收容人數偏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罪及詐欺罪)、累再犯人數逐年偏高、新入監 受刑人以短期自由刑居多等現象,深深影響矯正機關之管理及處遇措施。

為因應矯正機關收容如上述趨勢變化,提出以下建議:(1) 善用多元轉向 制度;(2) 健全矯治處遇,重視受刑人處遇規劃;(3) 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與空 間,建構人道與安全的拘禁環境;(4) 運用修復式正義理論觀點處理犯罪問題;

(5) 健全社區處遇制度;(6) 逐步建立降低監禁率之刑事司法體系共識。尤其是 我國正在民主深化的進程中,對於監獄之定位與目的,及監禁是否能有效達成 預防犯罪之定位,或許可再重新思考,轉而致力於更完善的社會政策。

關鍵字:矯正機關、受刑人、官方統計

found to be guilty of an offense

)。緩起訴或轉向程序之設計,係由檢察官 就被告涉犯之微罪,參酌觀護人之審前調查(

Pri-Trail Diversion

),綜合成 癮分析報告,由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商議,得被告之同意後,向法院建議轉 向戒癮治療。經法院核可後,檢察官乃暫緩起訴(罪名仍存在),被告必須參 加治療,以替代刑罰(林健陽、柯雨瑞,

2010

)。戒毒需要貫徹意志力,持 之以恒,被告若無意願,無法克竟其功。因此,被告涉犯微罪,具備參與毒品 法庭計畫之資格,亦必須得到被告之同意,始能進入轉向程序。雖然被告參與 毒品法庭計畫,然其涉犯罪名尚未消失,若被告未完成毒品法庭計畫,仍將以 原罪名起訴。被告若能把握接受療程之機會,即可避免日後遭定罪或監禁。另 外,宣判後執行毒品法庭計畫者,前提為被告認罪或遭定罪,若被告同意參加 毒品法庭計畫,則暫緩執行刑罰。如被告順利完成毒品法庭計畫,則免除其刑

Franco, 2010

)。我國之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屬於起訴前之猶 豫程序,針對非重罪之案件,檢察官斟酌被告之品行及生活狀況(是否物質成 癮等)、犯罪之輕重情狀、犯罪後之態度(有無悔悟之情等)等刑法第

57

規範之事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研判能否促使被告復歸社會、維護公共利 益後,決定是否諭知緩起訴處分。

(四)處遇內容

美國毒品法庭計畫之處遇內容並非一成不變,但必須遵守治療法學原則

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 principles

),通常包括命被告參與社區性之 物質濫用療程,並提供其他多元社會服務。毒品法庭計畫乃司法機關與社區組 織共同合作,協助被告門診戒毒或住院治療,課予被告遵期就診之義務,並提 供協助就業、教育訓練、家庭扶助等多元社會服務。戒癮治療期間大約在

8

16

個月左右,平均期間為

1

年。以佛羅里達州新設毒品法庭為例,個案完成 毒品法庭計畫平均費時約

15

個月。毒品法庭計畫治療內容廣泛,包含藥物檢 測、解毒、門診治療、參加支持團體聚會以及住院藥物治療(

Franco, 2010;

OPPAGA, 2014

)。 國 立 毒 品 法 庭 專 家 協 會(

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Drug Court Professionals

)指出毒品法庭計畫之重要特徵與內容如下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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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李明謹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與多元化,犯罪與治安問題影響政治、經濟及社會 的發展。本研究收集法務統計年報及統計月報,探討矯正機關收容之結構特 性,並瞭解受刑人在性別、罪名、年齡、刑期等面向的特徵,期對矯正機關收 容現況有較周全的觀察及瞭解。研究發現,矯正機關呈現長期超額收容、受刑 人長刑期化及高齡化、收容人處分類別多元化、特定犯罪類型收容人數偏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罪及詐欺罪)、累再犯人數逐年偏高、新入監 受刑人以短期自由刑居多等現象,深深影響矯正機關之管理及處遇措施。

為因應矯正機關收容如上述趨勢變化,提出以下建議:(1) 善用多元轉向 制度;(2) 健全矯治處遇,重視受刑人處遇規劃;(3) 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與空 間,建構人道與安全的拘禁環境;(4) 運用修復式正義理論觀點處理犯罪問題;

(5) 健全社區處遇制度;(6) 逐步建立降低監禁率之刑事司法體系共識。尤其是 我國正在民主深化的進程中,對於監獄之定位與目的,及監禁是否能有效達成 預防犯罪之定位,或許可再重新思考,轉而致力於更完善的社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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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Franco, 2010

):(

1

)程序進行中實施毒品檢測、(

2

)法庭與被告屬於 非敵對關係、(

3

)鑑別需要戒癮治療之被告並且儘速於逮捕後進入療程、(

4

提供持續治療之機會與復健服務、(

5

)藉由經常性之強制驗尿監測戒癮、(

6

毒品法庭參與者必須嚴格遵守規定、(

7

)法庭成員與參與者保持互動、(

8

監測並判斷是否達成計畫目標並評估其成效、(

9

)針對毒品法庭成員持續實 施在職教育及(

10

)公部門與社區組織之穩健關係創造地方支持力量。

我國之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被告應自費至指定之醫療院所,

依醫師指示接受接受藥物治療、心理治療及社會復建治療,於

1

年之治療期 程內完成戒癮治療。第一級毒品成癮之被告接受之戒癮治療主要為美沙冬替代 療法;第二級毒品成癮之被告之戒癮治療模式,以心理社會治療模式為主,包 括動機式晤談法、復發預防、情境處置管理模式、家庭治療等,並輔以相關藥 物治療。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屆滿前

6

個月止,應至指定之醫療院所,接受尿 液毒品檢驗,查驗其戒癮成效。另被告於戒癮治療期間,仍應依照指定時間至 觀護人室報到,接受追蹤輔導,並配合驗尿,藉以督促被告遠離毒品。以臺灣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例,參與戒癮治療之被告須參加「戒癮治療多元方案」

之團體治療課程,包括正念減壓班、匿名談話會等3

(五)法律效果

毒品法庭計畫係運用司法強制力監督毒品施用者參與戒癮治療方案,而 參與者亦非單純接受戒癮之醫療服務,完成計畫乃參與者之義務。參與者於毒 品法庭裁定前必須定期到案接受審訊,確認適合接受處遇方案。參與者必須實 際進入物質濫用療程並且接受尿液檢驗,讓法院能夠確認其等業已戒用毒品。

毒品法庭為防範參與者虛以委蛇,藉以脫免刑責,乃監督參與者是否規律地接 受戒癮治療,定期接收治療團體有關參與者治療進度之報告。若參與者未定期

3   「戒癮治療多元方案」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規劃之戒癮計畫。此方案認為應採取解毒之新思 維,徹底解除毒品施用者之心癮,因此規劃正念減壓班,採用靜坐方式提升毒品施用者專注力及意 志力,清除體內毒害,代之以正向思考與心靈安適,從意識層面清除心癮。另匿名談話會課程,類 似美國「戒毒無名會」成長團體模式,匿名參與者相互分享生命歷程,堅定戒毒決心,共同承諾,

相互監督,永續戒毒。「戒癮治療多元方案」由中華民國解癮戒毒協會主辦。

(14)

摘 要

李明謹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與多元化,犯罪與治安問題影響政治、經濟及社會 的發展。本研究收集法務統計年報及統計月報,探討矯正機關收容之結構特 性,並瞭解受刑人在性別、罪名、年齡、刑期等面向的特徵,期對矯正機關收 容現況有較周全的觀察及瞭解。研究發現,矯正機關呈現長期超額收容、受刑 人長刑期化及高齡化、收容人處分類別多元化、特定犯罪類型收容人數偏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罪及詐欺罪)、累再犯人數逐年偏高、新入監 受刑人以短期自由刑居多等現象,深深影響矯正機關之管理及處遇措施。

為因應矯正機關收容如上述趨勢變化,提出以下建議:(1) 善用多元轉向 制度;(2) 健全矯治處遇,重視受刑人處遇規劃;(3) 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與空 間,建構人道與安全的拘禁環境;(4) 運用修復式正義理論觀點處理犯罪問題;

(5) 健全社區處遇制度;(6) 逐步建立降低監禁率之刑事司法體系共識。尤其是 我國正在民主深化的進程中,對於監獄之定位與目的,及監禁是否能有效達成 預防犯罪之定位,或許可再重新思考,轉而致力於更完善的社會政策。

關鍵字:矯正機關、受刑人、官方統計

向法院報到,或未接受治療,或多次驗尿陽性反應,或在療程中因犯他罪遭拘 捕,毒品法庭可立即加重其負擔或給予制裁,包括增加驗尿頻率、住院解毒、

額外增加法庭報到次數、短期監禁、計畫期間延長等。若參與者仍不履行法院 命令,恐將撤銷參與計畫(從計畫中除名)。在緩起訴程序中,則將被依照通 常程序起訴。此外,為鼓勵參與者繼續完成計畫,毒品法庭亦採取獎勵措施,

例如,減少尿液檢驗頻率、減少法庭報到次數、撤回起訴以及免刑等。換言之,

毒品法庭計畫乃藉由審訊、鑑別、制裁與獎勵措施,課予被告遵守計畫內容之 義務(

Franco, 2010; Heck, Roussell & Culhane, 2009; OPPAGA, 2014

)。

我國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若被告違反緩起訴命令,例如,未完成 戒癮治療、觀護人室尿液毒品檢驗結果呈陽性反應或因他案經檢察機關或司法 警察機關尿液毒品檢驗結果呈陽性反應者,檢察官得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3

1

項第

3

款之規定,撤銷緩起訴處分4

肆、美國毒品法庭計畫與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 緩起訴處分成效之比較

何謂處遇成效?刑事司法觀點與成癮戒治觀點不同。就刑事司法觀點言,

毒癮戒治成效,係以有無再犯作為衡量之依據。然而自成癮戒治專業觀點言,

毒癮問題之改善有程度上之差異,舉凡施用毒品之劑量、施用頻率、施用方式、

社會生活改善情形、社會適應問題、違法行為之改善等,皆為戒癮成效之展現。

國內學者對於司法戒治成效之評估,可歸納為用藥行為之改善(包括成癮行為 之改善、用藥渴求、再犯情形等)、內在心靈之強化(包括自我觀點、憂鬱、

焦慮、心理困擾、壓力因應與情感表達等)、戒治方案之持續參與(包括戒治 意願、方案參與情形等)以及社會生活之改善(包括社會適應、社會功能、家 庭互動、人際互動等)等層面(楊士隆、蔡德輝、張伯宏等,

2008

;楊士隆,

2007

)。因此,觀察美國毒品法庭計畫或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成 效時,似應兼顧刑事司法與成癮戒治之觀點。

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近期研議針對被告於緩起訴戒癮治療期間驗尿呈陽性反應,亦屬於「病情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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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李明謹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與多元化,犯罪與治安問題影響政治、經濟及社會 的發展。本研究收集法務統計年報及統計月報,探討矯正機關收容之結構特 性,並瞭解受刑人在性別、罪名、年齡、刑期等面向的特徵,期對矯正機關收 容現況有較周全的觀察及瞭解。研究發現,矯正機關呈現長期超額收容、受刑 人長刑期化及高齡化、收容人處分類別多元化、特定犯罪類型收容人數偏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罪及詐欺罪)、累再犯人數逐年偏高、新入監 受刑人以短期自由刑居多等現象,深深影響矯正機關之管理及處遇措施。

為因應矯正機關收容如上述趨勢變化,提出以下建議:(1) 善用多元轉向 制度;(2) 健全矯治處遇,重視受刑人處遇規劃;(3) 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與空 間,建構人道與安全的拘禁環境;(4) 運用修復式正義理論觀點處理犯罪問題;

(5) 健全社區處遇制度;(6) 逐步建立降低監禁率之刑事司法體系共識。尤其是 我國正在民主深化的進程中,對於監獄之定位與目的,及監禁是否能有效達成 預防犯罪之定位,或許可再重新思考,轉而致力於更完善的社會政策。

關鍵字:矯正機關、受刑人、官方統計

學術論著

2

如何評估毒品施用者處遇之成效?以美國毒品法庭計畫為例,過去文獻通 常使用以下

3

種分析方式來評估毒品法庭之效果:(

1

)程序運作價值:檢驗 或說明毒品法庭計畫完成之細節,例如,參與人數、轉介治療人數以及完成計 畫人數等。(

2

)評估節省成本:比較毒品法庭服務所減少之判決、監禁、犯 罪被害成本。(

3

)影響評估:比較參與毒品法庭計畫者與歷經通常法庭程序 之被告,其等再犯、物質濫用以及就業情形有無差異(

Franco, 2010

)。以下 分別就程序運作價值、評估節省成本以及影響評估

3

個面向比較兩者之差異:

一、程序運作價值

美國總審計局(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 GAO

)於

2005

使用後設分析方法,分析

27

篇毒品法庭評估文獻,這些文獻之研究對象包括

39

個成人毒品法庭,研究期間從

1991

年至

1999

年,用以評估毒品法庭對 於減少再犯及藥癮復發是否有效。

GAO

研究發現:僅

27%

66%

之參與者 完成毒品法庭計畫。換言之,即使毒品法庭計畫實施多年,最多僅有

2/3

之參 與者完成處遇,其餘

1/3

屬於失敗之案例。程序因素(

program factor

),

例如對未完成戒癮治療個案給予處罰之嚴重性,並無法預測個案之成功率

Franco, 2010

)。另根據

OPPAGA

2014

)之研究,佛羅里達州新設毒 品法庭自

2010

1

月起至

2013

6

月間,約有

53%

之毒品法庭參與者完 成毒品法庭計畫,完成率較高之地區包括

Broward

67%

)、

Hillsborough

66%

)以及

Pinellas

51%

)。這些完成率較高之地區均有較多之醫療院所 提供戒癮治療甚至住院治療,且參與者與法院之間互動密切,參與者必須出席 法院所舉行之聽證會,討論毒品法庭計畫實施進展。

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為當前重要刑事政策,法務部為定期追 蹤各級地檢署執行成效,多次發函要求各地地檢署務必達成預定之績效目標5

5   法務部於 2011 5 5 日以法檢字第 1000802701 號函要求所屬地方法院檢察署,就「提高緩起

訴處分附命戒癮治療人數」計畫部分,達到具體績效考核標準 12 %以上,將定期考核各地方法院檢

察署執行成效,以求將毒品施用者處遇轉向醫療系統,導向正確之醫療戒治、身心復健與社會復歸

管道。

(16)

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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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與多元化,犯罪與治安問題影響政治、經濟及社會 的發展。本研究收集法務統計年報及統計月報,探討矯正機關收容之結構特 性,並瞭解受刑人在性別、罪名、年齡、刑期等面向的特徵,期對矯正機關收 容現況有較周全的觀察及瞭解。研究發現,矯正機關呈現長期超額收容、受刑 人長刑期化及高齡化、收容人處分類別多元化、特定犯罪類型收容人數偏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罪及詐欺罪)、累再犯人數逐年偏高、新入監 受刑人以短期自由刑居多等現象,深深影響矯正機關之管理及處遇措施。

為因應矯正機關收容如上述趨勢變化,提出以下建議:(1) 善用多元轉向 制度;(2) 健全矯治處遇,重視受刑人處遇規劃;(3) 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與空 間,建構人道與安全的拘禁環境;(4) 運用修復式正義理論觀點處理犯罪問題;

(5) 健全社區處遇制度;(6) 逐步建立降低監禁率之刑事司法體系共識。尤其是 我國正在民主深化的進程中,對於監獄之定位與目的,及監禁是否能有效達成 預防犯罪之定位,或許可再重新思考,轉而致力於更完善的社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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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並作為年度機關績效評比及機關人員考績、升遷、調動參考,執行成效 不彰者,將要求提具檢討報告及改進措施。鼓勵檢察官於個案作成附命完成戒 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目的在於增加程序運作價值。越多個案進入緩起訴程 序,即有機率戒除毒癮,擺脫反覆吸毒、監禁之輪迴。惟近年來因緩起訴處分 造成刑事訴訟程序之繁累,增加檢察官之工作負擔,緩起訴處分成效未見彰 顯。另適用觀察勒戒處分之被告人數佔各該年度施用毒品全部人數之比例亦逐 年遞減。法務部為因應情勢變更,並採取較為務實之策略,乃於

2016

7

7

日以法檢字第

10504517640

號函調整(降低)績效考核指標為

8%

以上。

雖然刑事政策上鼓勵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但司法實務上撤銷緩起訴甚高,第 一級毒品部分,

2012

年、

2013

年撤銷緩起訴比例分別達

83%

78.6%

;第 二級毒品部分,

2012

年、

2013

年撤銷緩起訴比例亦分別達

51%

48.9%

(詳 參表

1

)。

1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實施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人數統計

年度

第一級毒品 第二級毒品

起訴及緩 起訴人數 (100%)

緩起訴 實施戒癮 治療人數

撤銷緩起 訴人數

起訴及緩 起訴人數 (100%)

緩起訴 實施戒癮 治療人數

撤銷緩起

人數 % 人數 % 訴人數

2006 13,435 73 0.54 70 4 5,256 11 0.21 11 1 2007 15,128 718 4.75 695 91 6,894 42 0.61 37 6 2008 17,820 1,176 6.60 1,175 516 7,030 26 0.37 22 21 2009 14,102 1,326 9.40 1,324 532 7,871 351 4.46 339 40 2010 11,852 1,510 12.74 1,510 709 11,559 805 6.96 785 184 2011 11,035 1,868 16.93 1,868 830 12,392 1,839 14.84 1,825 461 2012 10,230 1,313 12.83 1,313 1,090 12,823 1,990 15.52 1,979 1,015 2013 8,574 794 9.26 792 624 12,890 1,968 15.27 1,964 963

合計 102,176 8,778 8.59 8,747 4,396 76,715 7,032 9.17 6,962 2,691

資料來源: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統計室

二、評估節省成本

美國毒品法庭計畫是否能夠節省司法成本?依據前述

GAO

之研究指出,

過去僅有

4

篇評估文獻(內容涵蓋

7

個毒品法庭)充分評估毒品法庭之成本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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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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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與多元化,犯罪與治安問題影響政治、經濟及社會 的發展。本研究收集法務統計年報及統計月報,探討矯正機關收容之結構特 性,並瞭解受刑人在性別、罪名、年齡、刑期等面向的特徵,期對矯正機關收 容現況有較周全的觀察及瞭解。研究發現,矯正機關呈現長期超額收容、受刑 人長刑期化及高齡化、收容人處分類別多元化、特定犯罪類型收容人數偏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罪及詐欺罪)、累再犯人數逐年偏高、新入監 受刑人以短期自由刑居多等現象,深深影響矯正機關之管理及處遇措施。

為因應矯正機關收容如上述趨勢變化,提出以下建議:(1) 善用多元轉向 制度;(2) 健全矯治處遇,重視受刑人處遇規劃;(3) 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與空 間,建構人道與安全的拘禁環境;(4) 運用修復式正義理論觀點處理犯罪問題;

(5) 健全社區處遇制度;(6) 逐步建立降低監禁率之刑事司法體系共識。尤其是 我國正在民主深化的進程中,對於監獄之定位與目的,及監禁是否能有效達成 預防犯罪之定位,或許可再重新思考,轉而致力於更完善的社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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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論著

2

與利益。實施毒品法庭計畫,需要法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警察、醫療 院所與社福機構共同參與,所費不貲。在毒品法庭計畫之成本方面,每

1

毒品法庭參與者所耗費之成本約美金

750

元至

8,500

元之間。但實施毒品法 庭計畫獲益甚多,每

1

位參與者因為降低再犯而減少之犯罪成本大約為

1,000

美元至

1

5,000

美元之間。而這些毒品法庭評估報告可能低估了淨效益,

因其等並未算入因參與者減少施用毒品而增加之間接社會利益,例如,不再因 為藥癮而使用醫療成本、低失業狀態等。因此,實施毒品法庭計畫所獲致之節 省成本效益可能更高(

Franco, 2010

)。另

OPPAGA

2014

)從節省監禁成 本之角度切入發現,個案(含完成毒品法庭計畫與未完成毒品法庭計畫者)參 與毒品法庭計畫之平均費用為

7,999

美元,而完成毒品法庭計畫之個案平均 費用為

1

6,934.16

美元,上開費用較受刑人監禁

18

個月平均成本

2

6,851

美元為低。計算結果,

769

名完成毒品法庭計畫者至少可節省

760

萬美元之 司法成本。

我國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有無節省成本之效益?我國學者多 從總體面觀察其效益,認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優點甚多,包括可 減少疾病傳染、使毒品施用者恢復社會能力、降低因毒品所生之財產犯罪率等

(林健陽、裘雅恬,

2009

;黃慧娟,

2010

),可降低社會處理毒品犯罪所付 出之鉅額成本。惟尚無實證數據可供參考。

三、評估影響結果

影響評估包括

2

個部分,第

1

部分是評估毒品施用者處遇有無預防再犯 之效果,其次則為評估有無預防物質濫用以及協助就業、改善生活之效能。

(一)預防再犯

GAO

2005

年出版之毒品法庭計畫評估報告指出,美國毒品法庭計畫 對於減少再犯施用毒品罪具有統計上之顯著性。完成毒品法庭計畫之參與者,

與對照組比較,減少再犯情形較佳。參與毒品法庭計畫之個案,於計畫完成

(18)

摘 要

李明謹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與多元化,犯罪與治安問題影響政治、經濟及社會 的發展。本研究收集法務統計年報及統計月報,探討矯正機關收容之結構特 性,並瞭解受刑人在性別、罪名、年齡、刑期等面向的特徵,期對矯正機關收 容現況有較周全的觀察及瞭解。研究發現,矯正機關呈現長期超額收容、受刑 人長刑期化及高齡化、收容人處分類別多元化、特定犯罪類型收容人數偏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罪及詐欺罪)、累再犯人數逐年偏高、新入監 受刑人以短期自由刑居多等現象,深深影響矯正機關之管理及處遇措施。

為因應矯正機關收容如上述趨勢變化,提出以下建議:(1) 善用多元轉向 制度;(2) 健全矯治處遇,重視受刑人處遇規劃;(3) 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與空 間,建構人道與安全的拘禁環境;(4) 運用修復式正義理論觀點處理犯罪問題;

(5) 健全社區處遇制度;(6) 逐步建立降低監禁率之刑事司法體系共識。尤其是 我國正在民主深化的進程中,對於監獄之定位與目的,及監禁是否能有效達成 預防犯罪之定位,或許可再重新思考,轉而致力於更完善的社會政策。

關鍵字:矯正機關、受刑人、官方統計

1

年後,可降低再犯率

5%

25%

Heck, Roussell & Culhane, 2009

)。

如與其他司法處遇措施比較,其他司法處遇措施則成效不甚理想,例如,超 過半數之附條件緩刑之被告皆無法遵守毒品檢驗與藥癮治療規定,大部分監 禁後釋放之被告,於

6

12

個月之間再犯施用毒品罪(

Franco, 2010

)。

OPPAGA

2014

)以佛羅里達州新設毒品法庭於

2010

1

月起至

2013

6

月間完成毒品法庭計畫者為研究對象,同時期監禁釋放者為對照組,比 較兩組於

2013

10

月之再犯情形發現,完成毒品法庭計畫者僅

9%

遭重罪 定罪(

felony conviction

);而對照組則有

19%

遭重罪定罪,兩者差異已 達統計上顯著程度(

p<.05

)。另分析截至

2013

10

月為止,僅有

2%

完成毒品法庭計畫者因再犯遭判徒刑(

prison sentence

);而對照組則有

9%

。相較於對照組,完成毒品法庭計畫者再犯遭判徒刑之機率降低

48%

,已 達統計上顯著程度(

p<.05

)。毒品法庭計畫顯然具有較佳之預防再犯效果。

Listwan

Shaffer

Hartman(2009)

1999

3

月至

2002

6

月參加毒 品法庭計畫之被告為研究樣本,並將研究樣本分為甲基安非他命與非甲基安非 他命

2

群,研究發現甲基安非他命與非甲基安非他命施用者再犯遭逮捕之次 數統計上並無差異。

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有預防再犯之功能,研究顯示,接受緩 起訴強制參加毒品替代療法者於參與替代療法後,其犯罪率明顯較參與替代療 法之前呈現大幅下降趨勢,對整體犯罪有明顯防治成效(謝政憲、林芳正、黃 澧蘭、陳錦華,

2009

)。若進一步追問:戒癮治療預防再犯施用毒品罪是否 有效?戒癮治療預防暴力犯罪較為有效?抑或預防財產犯罪較為有效?陳泉 錫、季延平、詹中原(

2012

)之研究利用官方統計資料(毒品成癮者總歸戶 資料庫),針對出監所之毒品施用者,調查其接受美沙酮替代療法之效果。

此研究將出監所之毒品施用者分為

2

組,第

1

組個案

157

人,自出監所後半 年內,以開始接受美沙酮替代療法第

1

次服藥日為起算基準日,觀察統計個 案

18

個月內再犯情形。第

2

組則為未接受美沙酮替代療法之毒品施用者,

以出監日為起算基準日,觀察統計其

18

個月內之再犯情形。研究發現,觀察

(19)

矯政期刊

 第

6 卷 第 1 期

MINISTRY OF JUSTIC

E 民國106 年 1 月

摘 要

李明謹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與多元化,犯罪與治安問題影響政治、經濟及社會 的發展。本研究收集法務統計年報及統計月報,探討矯正機關收容之結構特 性,並瞭解受刑人在性別、罪名、年齡、刑期等面向的特徵,期對矯正機關收 容現況有較周全的觀察及瞭解。研究發現,矯正機關呈現長期超額收容、受刑 人長刑期化及高齡化、收容人處分類別多元化、特定犯罪類型收容人數偏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罪及詐欺罪)、累再犯人數逐年偏高、新入監 受刑人以短期自由刑居多等現象,深深影響矯正機關之管理及處遇措施。

為因應矯正機關收容如上述趨勢變化,提出以下建議:(1) 善用多元轉向 制度;(2) 健全矯治處遇,重視受刑人處遇規劃;(3) 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與空 間,建構人道與安全的拘禁環境;(4) 運用修復式正義理論觀點處理犯罪問題;

(5) 健全社區處遇制度;(6) 逐步建立降低監禁率之刑事司法體系共識。尤其是 我國正在民主深化的進程中,對於監獄之定位與目的,及監禁是否能有效達成 預防犯罪之定位,或許可再重新思考,轉而致力於更完善的社會政策。

關鍵字:矯正機關、受刑人、官方統計

學術論著

2

組(持續接受替代療法組),其

18

個月之再涉毒品案件比率為

30.57%

,對 照組(未接受替代療法組)之再涉毒品案件之比率為

42.03%

,效果顯著(

P

.0084

),

2

組再犯率差異明顯。觀察組再涉財產犯罪之比率為

8.92%

,對 照組則為

12.65%

,差異顯著(

P

.0202

)。觀察組再涉暴力犯罪之比率為

0%

,對照組為

1.61%

,差異顯著(

P

.0002

)。由上開調查研究結果可知,

持續接受替代療法,對於預防再犯施用毒品罪、財產犯罪、暴力犯罪,均有較 佳之效果。

(二)預防物質濫用以及協助就業、改善生活

前述

GAO

之後設研究指出,毒品法庭計畫能否減少參與者之用藥頻率?

眾說紛紜。僅有

4

篇評估報告發現參與者之用藥頻率低於對照組;另

1

篇評 估報告則未達統計顯著程度。但自陳施用毒品報告可能少報,並非可信賴之調 查方法(

Franco, 2010

)。另美國毒品法庭計畫提供協助就業、教育訓練、家 庭扶助等多元社會服務,涵蓋面廣,有助於被告復歸社會。

而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能給予毒品施用者在正常社會中重生 之機會,重建毒品施用者社會網絡與正常工作關係,使其逐漸擺脫對毒品之 依賴,恢復社會生活能力(林健陽、裘雅恬,

2009

;黃慧娟,

2010

)。在就 業率及平均收入方面,參加「美沙冬替代療法」之毒品施用者,施用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之次數、花費,以及就業率與平均收入均有顯著改善(謝淑芬,

2008

)。另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實可達成對

HIV

與其他傳染性 疾病之控管(林健陽、裘雅恬,

2009

;黃慧娟,

2010

)。

伍、發現與建議

一、研究發現

比較美國毒品法庭計畫與我國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之程序面 及成效面發現,在程序方面,有以下之差異:

(20)

摘 要

李明謹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與多元化,犯罪與治安問題影響政治、經濟及社會 的發展。本研究收集法務統計年報及統計月報,探討矯正機關收容之結構特 性,並瞭解受刑人在性別、罪名、年齡、刑期等面向的特徵,期對矯正機關收 容現況有較周全的觀察及瞭解。研究發現,矯正機關呈現長期超額收容、受刑 人長刑期化及高齡化、收容人處分類別多元化、特定犯罪類型收容人數偏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罪及詐欺罪)、累再犯人數逐年偏高、新入監 受刑人以短期自由刑居多等現象,深深影響矯正機關之管理及處遇措施。

為因應矯正機關收容如上述趨勢變化,提出以下建議:(1) 善用多元轉向 制度;(2) 健全矯治處遇,重視受刑人處遇規劃;(3) 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與空 間,建構人道與安全的拘禁環境;(4) 運用修復式正義理論觀點處理犯罪問題;

(5) 健全社區處遇制度;(6) 逐步建立降低監禁率之刑事司法體系共識。尤其是 我國正在民主深化的進程中,對於監獄之定位與目的,及監禁是否能有效達成 預防犯罪之定位,或許可再重新思考,轉而致力於更完善的社會政策。

關鍵字:矯正機關、受刑人、官方統計

(一)事權是否統一

美國毒品法庭計畫係由法院實施,法院負實質監督責任,針對被告配合 良窳情形,掌握獎懲大權,得斟酌選擇增加驗尿頻率或報到次數,命被告接受 強制住院或使用短期監禁手段,延長計畫期間等手段,使被告接受適當之療 程。反觀我國涉及毒品戒癮治療之司法處遇,則切割為

2

部分,分別規定於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4

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

1

項、第

253

條之

2

及刑法第

74

條第

2

項第

6

款。偵查中為檢察官之職權;審判中則屬法官之 職權,但無論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抑或緩刑附戒癮治療條件,均交 由執行檢察官執行,法院諭知緩刑後與戒癮治療之執行完全脫節,事權分散,

多頭馬車。

(二)監督密度強弱

美國毒品法庭計畫參與之監督成員包括法院、檢察官、警察、醫療院所 與社會福利機構等,為複數監督,在監督手段上,得使用限制人身自由(例如 強制住院、短期監禁)之方式,監督密度甚高。我國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 訴處分係由醫療院所以門診方式實施戒癮治療,未向觀護人報到追蹤輔導僅能 書面告誡,監督密度甚低。被告未履行緩起訴條件、再犯施用毒品罪或有其他 得撤銷緩起訴處分情事,檢察官僅得撤銷緩起訴,並無其他手段可供運用,設 計上較為僵化。

(三)內容是否多元

美國毒品法庭計畫程序上較為靈活,鑑別後針對個案不同需求,提供協 助就業、教育訓練、家庭扶助等多元社會服務,性質上屬於個別化處遇,類似 我國縣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反觀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僅規 定檢察官得命被告完成戒癮治療,並未規定其他緩起訴內容(例如,命被告接 受諮商輔導)。實務上檢察官緩起訴之內容多為命令被告依照指定醫療院所醫 師之指示,接受藥物治療、心理治療及社會復健治療,並諭知預防再犯所為之 必要命令(例如,按時至觀護人室進行追蹤輔導及尿液毒品檢驗,且檢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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