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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表揚優良廉能事蹟人員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8 月 07 日修正)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選拔具有優良廉能事蹟,行為品操 足資楷模之員工,予以公開表揚,以鼓舞員工士氣,樹立公務員 優良典範,革新政治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對象: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依法令從事公務之員工。
三、選拔作業流程:
(一)選拔標準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並具有特定條件之一者:
1.基本條件:
(1)忠誠任事、崇法務實。
(2)品德優良、操守廉潔。
(3)工作勤奮、敬業樂群。
(4)生活規律、行為端方。
(5)最近三年內未曾依本要點規定接受表揚。但有特殊重 大事蹟者,不在此限。
(6)最近三年內未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7)最近三年內未曾受記過以上處分。
(8)最近三年考績未曾列丙等。
(9)未有經監察院彈劾、糾舉尚未結案情事。
(10)未有涉嫌違法失職等行為,正由司法機關或司法警 察機關調查、偵查、審理,或經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 會審議,尚未結案情事。
2.特定條件:
(1)拒收賄賂、餽贈,有具體事實。
(2)協助策劃、推動、執行端正政風工作,具有特殊績效 表現。
(3)執行本職或主管業務,有效防止舞弊貪瀆或節省公帑,
具有重大績效或貢獻,提經上級核定有案。
(4)勤求民隱,發掘民瘼,解決民困,有具體事蹟。
(5)主動檢舉或提供貪瀆不法資料,對提升機關形象,保 障人民權益,具有貢獻,有助改善政治風氣。
(6)其他優良政風事蹟或有關善行,足以鼓舞人心,轉移 政治風氣。
(二)作業程序:
1.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應本嚴正、周密原則,發掘 優良廉能代表人員,詳敘事蹟,填送表揚優良廉能事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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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推薦)表(如附件)及附相關證明文件,簽報機關首 長或單位主管核定,並由首長或單位主管具名推薦,提報 本府參加選拔。市立各級學校推薦優良人員,逕報本府教 育局,該局擇優推薦本府參加選拔。
2.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每一年得擇優推薦符合獎勵條件 之優良人員一人,本府教育局含學校推薦得擇優推薦三人。
3.本府表揚之優良人員,每年以十名為限,但足堪表揚具體 事蹟優異者超過十名,得增額表揚,惟總人數不得超過十 五名,並以有拒收賄賂、餽贈具體事實者為優先。
4.優良人員之評審:
本府評審小組由市長指派副市長、秘書長或副秘書長擔任 召集人,並由本府法制處、人事處、主計處、研究發展考 核委員會、政風處等相關單位主管組成之,辦理評審事宜。
5.表揚獎勵:
(1)評審結果簽報 市長核定後,於本府市政會議或廉政 會報,頒發獎狀一幀及每人新臺幣五千元之禮券或獎 品。
(2)本府政風處得將受表揚獎勵之優良人員及其事蹟,撰 稿投刊機關內部刊物;或函發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
(三)推薦時間: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推薦前三年優良事蹟(已受 表揚事蹟不得重複提報)。
(四)注意事項:
1.各機關、學校推薦優良人員,務須公正、客觀,依選拔標 準薦舉確有具體事蹟,對廉能政風有正面影響之優良人員 參加選拔。
2.各機關、學校推薦之人員,如有不符事蹟、資料錯誤或其 他不宜推薦之情事者,應於審定前,撤回其推薦;已核定 者,撤銷之。
3.受推薦人選如為評審人員本人或其配偶之三親等內親屬 時,評審人員應行迴避。
4.推薦人選之廉能事蹟,如涉及檢舉不法之應行保密事項,
應不予公開或以化名代之,以保障被推薦人之權益。
四、本項選拔作業及表揚作業所需經費,由本府政風處相關經費項下 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