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
臺南市政府100 年 1 月 28 日府人考字第 1000009302 號函訂頒 臺南市政府101 年 5 月 29 日府人考字第 1010288393 號函修訂並自 101 年 1 月 1 日實施 臺南市政府103 年 2 月 11 日府人考字第 1030043708 號函修訂並自 103 年 1 月 1 日實施
一、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士氣,提升行政效能,匡正政風,表揚 本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模範公務人員,依據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 績效激勵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以本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編制內之公務人員及聘用、僱用及約僱 人員為適用對象。
三、 最近三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
(一)忠於職守,積極工作,服務態度優良,成績顯著者。
(二)遵守紀律,廉潔奉公,足為模範者。
(三)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四)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者。
(五)個人發明或著作,經有關機關審查認定,對學術或本機關業務有重 大貢獻者。
(六)查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者。
(七)搶救重大災害,奮不顧身,處置得宜,對維護生命、財產有重大貢 獻者。
(八)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表率者。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
(一)最近三年考績曾列乙等以下者。
(二)最近三年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之處分者。
(三)經監察院彈劾、糾舉尚未結案者。
(四)因違法失職等行為,正在調查中或移送法院偵辦或移送公務員懲戒 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者。
(五)經辦公文,曾受書面警告以上處分者 。
五、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應本公平、覈實原則遴薦年度內績優人員,並 以基層人員及最近五年內未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為優先;機關首長如 有合於第三點規定之條件者,應由其上一級機關主動遴薦。
六、本府每年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十名,但足堪表揚具體事蹟優異者超過十名時,
得增額表揚,最高不得逾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八條所 訂之配置比率數,並從中擇優薦送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
七、作業程序:
(一)每年一月底前,函請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檢具推薦表及相 關證明文件報府核辦。
推薦表及事蹟簡介表格式如附表一、二。
第 1 頁,共 6 頁
(二)各機關學校遴薦模範公務人員,應先會人事、政風單位查明確無第 四點各款情事後,提經本機關學校考績委員會,切實評審。
(三)各機關學校薦報之模範公務人員,由本府考績委員會審議;薦送人 數在二名以上者,應按優先順序排列,俾作審議時參考。
八、經核定為本府模範公務人員者,由本府公開頒給獎狀一幀及獎金新臺幣五 萬元,並給予公假五日,應自獲選之次日起六個月內請畢,同時登載於個 人人事資料中,以供陞遷調職之重要參考,並依規定函送銓敘部登記。
九、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事後如發現有不實之情事,應註銷其獲選資格,
其已領受之獎狀及獎品應予追繳,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另有關人員 應依情節予以議處。
十、本府辦理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事項所需經費,由本府人事處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附表一
108 年臺南市政府模範公務人員遴薦表
姓 名
請黏貼光面彩色2 吋照片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日 期民國 年 月 日 最 高 學 歷
服 務 機 關 職 務
官 職 等 聯 絡
電 話
本 機 關
到 職 日民國 年 月 日 傳 真
號 碼
最 近 三 年 考 績 紀 錄
考 核 年 度 105 106 107
考 績 等 第 最近三年有無受刑事處分、懲戒處
分 或 平 時 考 核 申 誡 以 上 之 處 分 □ 無 □ 有 事 蹟 符 合 臺 南 市 政 府
表 揚 模 範 公 務 人 員 實 施 要 點 第 三 點
第 款 證 明 文 件
推 薦 機 關 及 核 轉 機 關 考 評 意 見
考 核 長 官
職 銜 姓 名 考 評 意 見 蓋官章
主 管 機 關 考 評 意 見
主 管 機 關 長 官
職 銜 姓 名 考 評 意 見 蓋官章
第 3 頁,共 6 頁
備 註
具 體 事 蹟
(本表如不敷使用,得複製或影印續頁)
附表二
第 5 頁,共 6 頁
請黏貼光面彩色 2 吋相片 1 張
姓名:
現職:
事蹟簡介:
一、
二、
(附註:事蹟簡介請以A4 紙張繕打,分二點扼述主要事蹟,字數以 300 字為 限,並以電子檔傳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