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計畫
110 年 2 月 19 日北市教特字第 1103025352 號函修訂
壹、依據
1、 教育部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要點。
2、 臺北市身心障礙白皮書第四版及臺北市資賦優異白皮書第四版。
3、 臺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參加競賽及指導學生參加競賽獎 金發給數額認定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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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1、 激發從事特殊教育工作人員尊重生命之理念,主動積極服務特殊教 育學生,以確保學生教育權。
2、 表揚特殊教育楷模,提振特殊教育人員士氣,激發見賢思齊效能。
壹、辦理單位
1、 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2、 承辦單位:臺北市立大學特殊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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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辦理期程
1、 各校初審及報名資料繳交:每年 2 月初至 3 月底
2、 教育局複評:當年度 4 月
3、 表揚頒獎:當年度 5 月至 6 月
壹、推薦對象及資格
本學年度服務於本市教育局及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特教學校及 幼兒園)之編制內合格正式教師(不含本學年度留職停薪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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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師組
(1) 身心障礙類或資賦優異類特殊教育班教師:服務教職 3 年以上並 於現職學校(園)服務滿1 年者。
(2)
普通班特殊教育學生之導師或科任教師:服務教職 3 年以上並於 現職學校(園)服務滿1 年者。1、行政組: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含校(園)長、主任、組長、本市 特教資源中心教師),服務於現職學校(機關)滿 1 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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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推薦標準
1、 基本條件
(1) 最近 3 年連續服務於特殊教育界,且績效考核最近 2 年評列甲等 或相當等級以上者。
(2) 未曾受刑事判決、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未受行政懲處者。
(3) 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 條規定所列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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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具下列推薦事蹟
(1) 從事特殊教育教學或改良特殊教育教材、教法或教具,有具 體成效者。
(2) 長期獻身特殊教育輔導工作,績效卓著者。
(3) 從事特殊教育研究,其成果有助特殊教育發展,事蹟具體者。
(4) 推展特殊教育行政工作,有具體績效者。
(5) 其他辦理特殊教育有具體事蹟及卓越成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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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推薦名額及資料
1、 推薦名額:
(1) 每校每類項目至多推薦 1 人,每人限推薦 1 組;若無適當人選,
得不推薦。
(2) 借調本市特教資源中心之教師(含主任)由原校推薦,每校至多推 薦1 人,不計入原校行政組推薦名額。
1、 資料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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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推薦表正本(以 10 頁為限),並檢附必要之佐證資料(如證明 文件、補充資料等,以20 頁為限)。
(2) 簡介短文:800 字以內,並附標題與照片,簡介顯著事蹟及貢獻。
(3) 遴選及推薦會議紀錄影本 1 份(含簽到表,並蓋與正本相符章)。
壹、評選方式
1、 初審:由各校進行初審及推薦,經校內特教推行委員會或學校行政 會議會議通過後提送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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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複評:教育局邀請特殊教育專家、學者及身心障礙民間團體代表共 計7 人,組成評選小組,進行評審,各委員迴避之義務,依行政程 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
壹、獎勵方式
1、 教師組
(1)
金質獎(6 名):獲頒獎狀一幀及獎金 8,000 元,小功 1 次。1. 身心障礙類及資賦優異類特殊教育班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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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教學校組:1 名
(2) 高中組:1 名
(3) 國中小及幼兒園組:3 名
1. 普通班特殊教育學生之導師或科任教師:1 名
(1)
銀質獎(6 名):獲頒獎狀一幀及獎金 5,000 元,嘉獎 2 次。1. 身心障礙類及資賦優異類特殊教育班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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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教學校組:1 名
(2) 高中組:1 名
(3) 國中小及幼兒園組:3 名
1. 普通班特殊教育學生之導師或科任教師:1 名
(1)
銅質獎(10 名):獲頒獎狀一幀及獎金 3,000 元,嘉獎 1 次。1. 身心障礙類及資賦優異類特殊教育班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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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教學校組:1 名
(2) 高中組:2 名
(3) 國中小及幼兒園組:6 名
1. 普通班特殊教育學生之導師或科任教師:1 名
1、 行政組
(1)
金質獎(2 名):獲頒獎狀一幀及獎金 8,000 元,小功 1 次12
(2)
銀質獎(3 名):獲頒獎狀一幀及獎金 5,000 元,嘉獎 2 次(3)
銅質獎(3 名):獲頒獎狀一幀及獎金 3,000 元,嘉獎 1 次2、 各組如無適合人選,得不足額或從缺;倘同分且皆達到獲選標準,
可經由委員討論後,於前三項總額不變之下,將名額流用於各組。
壹、表揚措施與任務
1、 獲選「臺北市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者,應視需要於服務學校進行經 驗分享,本局亦得安排至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師資培育機構、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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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學校進行教學理念傳承。
2、 另獲選「臺北市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者,由教育局依教育部當年度 分配名額,薦送教育部優良特殊教育人員選拔。
3、 倘獲選「教育部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者,將由教育部公開表揚,
並頒發獎座1 座、獎狀 1 幀,並核予記功 1 次。
4、 另經學校推薦參加「臺北市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者,由各校(園)
自行公開表揚並依權責敘嘉獎1 次,若經評選獲獎,則依前開獎勵 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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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其他注意事項
1、 凡曾接受「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學校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 點」、「師鐸獎」及「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表揚者,得參加本計畫 評選,5 年內不得再推薦表揚。
2、 服務年資採計不含留職停薪、代理代課、服兵役等年資。
3、 薦送資料除頁數限制、研習時數計算以近 3 年外,報名者可自行評 估擔任特教之所有資歷整理相關資料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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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被推薦當選者,未經公開方式遴選或資料不實情形,經查屬實者,
除繳回獎狀及獎金外,相關人員並依情節予以議處。
壹、 辦理本案工作得力人員,由教育局從優敘獎。
貳、 本計畫經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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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
臺北市教育局()年度優良特殊教育人員推薦表
第 頁
推薦單位名稱:
共 頁
姓 名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性別 兩寸、半身
相片
通訊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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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公) (宅)
(手機) (傳真)
E-MAIL 服務學 校
服務年資
服務特 殊教育 時間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8 月 1 日止(表揚當年)
共計 年 月 任教科
目
科 年 兼任職務 或
校(首)長經歷
年 科 年 年 薦送類
別
□身心障礙類及資賦優異類特殊教育班老師
□普通班特殊教育學生之導師或科任教師
□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含校(園)長、主任、
組長及本市特教資源中心教師)
年
具 體 優 良 事 蹟 ( 條 列 ) 佐 證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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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推薦人 承辦人 單位主管 人事主任 校(首)長
(協助審閱服務年資相關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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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便於資料整理,及供評選委員參閱,本表請統一使用 A4 紙張影印後書寫或電腦列印。
2.本表由各校造報,請勿使用浮貼資料,如本表不敷使用請使用續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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