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工作車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相關預擬問題及回答(Q&A) 問題 1.訓練單位表示高空工作車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16 小
時訓練課程,111 年 7 月 7 日以後才會開班上課,事業單位 到時來不及派員受訓取得操作人員資格,是否會遭處分?
答覆:
(1) 本署正配合研修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增列雇主對於高空 工作車應指派經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之規 定,並研議訂定緩衝之施行期間。
(2) 事業單位於 111 年 7 月 7 日之後,仍應儘速派員接受上開教 育訓練,取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資格,勞動檢查機構將加 強宣導及輔導,督促事業單位落實法遵。
問題 2.目前已完成接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 3 小時訓練者,自 111 年 7 月 7 日以後是否仍須接受 16 小時高空工作車特殊作業安 全衛生教育訓練?
答覆:查 110 年 7 月 7 日修正發布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已明定:「雇主應使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 接受 16 小時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自 111 年 7 月 7 日施行,故目前已接受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高空工作 車操作人員 3 小時訓練者,屆時仍須接受 16 小時之高空工作 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問題 3.111 年 7 月 6 日以前已完成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高空工 作車操作人員 3 小時訓練課程時數,能否抵充 111 年 7 月 7 日施行之 16 小時高空工作車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 數?
答覆:111 年 7 月 6 日以前,雇主對於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須增列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 3 小時,該課程與 111 年 7 月 7 日施行之 16 小時高空工作車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 程內容及時數不同,故無法抵充。
問題 4.手推移動式升降工作平台之高空作業人員是否須接受特殊作 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答覆:查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6 條規定,略以:「本規則所稱 車輛機械,係指能以動力驅動且自行活動於非特定場所之車 輛…」,該規則所列管高空工作車屬車輛機械,故手推移動 式升降工作平台尚非屬前述規則所稱之高空工作車,其作業 人員尚無需接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 訓練,惟作業時仍須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相關規定,確保 作業人員安全。
問題 5.手推移動式高空取料機(Power lifter)是否屬職業安全衛生 設施規則第 6 條車輛機械及第五節高空工作車範疇?
答覆:手推移動式 Power lifter (高空取料機)尚非屬上開規則所 稱之高空工作車,該作業人員尚無需接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 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惟作業時仍須符合職業安全 衛生法規相關規定,確保作業人員安全。
問題 6.高空工作車除操作人員須取得操作人員資格外,該車工作平 台之其他搭乘人員是否亦須取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資格?
答覆:
(1) 查 110 年 7 月 7 日修正發布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雇主應使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接
受 16 小時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自 111 年 7 月 7 日施行。
(2)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28 條之 1 規定,略以:「雇主對 於使用高空工作車之作業,除行駛於道路上外,應…訂定包 括作業方法之作業計畫,…,並指定專人指揮監督勞工依計 畫從事作業…」等相關應辦理事項。
(3) 依上開設施規則規定,雇主應指定專人指揮監督勞工依計畫 從事作業,為避免已取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資格者於高處 作業時,發生因突發事故致無法操作高空工作車之情形,該 受雇主指定於現場指揮監督勞工作業之專人,亦宜接受高空 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取得操作人員 資格,以利協助操作高空工作車,妥善處理突發事故。
(4) 綜上,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及受雇主指定於現場指揮監督勞 工作業之專人須取得操作人員資格外,其他搭乘人員尚無須 取得操作人員資格。
問題7.已參加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於109年試辦之高空 工作車操作人員教育訓練課程者,111年7月7日後是否仍需 接受16小時高空工作車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答覆:參加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於109年試辦之高空工作 車操作人員教育訓練課程者,係取得一般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 練學習時數,尚未具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4 條第1 項第6款所定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操作人員資格,故
仍須接受前項訓練。
問題8.已參加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於 年辦理之高空 工作車操作人員種子師資訓練者,是否取得111年7月7日施 行之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資格?
答覆:本署111年4月7日勞職綜1字第 1111019788號函之說明二略以:
「...為使前述教育訓練順利推展,本署 110年委託財團法人 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辦理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種子 講師訓 練課程,取得合格證明者可擔任術科授課講師,惟該種子講師 訓練 課程非等同於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該等講師尚未具高 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資格。」,爰參加職安 署委託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於110年辦理高空工作 車操作人員種子師資訓練課程,經測驗合格者,應依前開規定 辦理。
問題 9.工作場所使用之高空工作車,有那些檢測驗證機構(單位)?
答覆:
(1) 查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28 條之 8 第 1 項規定:「高空 工作車之構造,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14965、CNS 16368、
CNS 16653 系列、CNS18893、國際標準 ISO16368、ISO16653 系列、ISO18893 或與其同等之標準相關規定。」,雇主應依 前述規定辦理。
(2) 有關高空工作車符合國家標準之檢測驗證機構(單位),建議 至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網址:
https://www.taftw.org.tw)之認證名錄項下實驗室認證名 錄專區,於校正/測試/檢驗方法項目輸入 CNS 14965 或 CNS 16368…等查詢,即可取得該會認證之檢測實驗室名冊等資 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