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營造作業人員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核發臺灣職安卡作業要點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營造作業人員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核發臺灣職安卡作業要點"

Copied!
2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1

營造作業人員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核發臺灣職安卡作業要點

一、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臺灣職安卡(以下 簡稱職安卡),落實營造作業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以下簡稱安 衛教育訓練),以提升工作者危害辨識能力,預防職業災害發生,

並強化營造工地進場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包括下列營造作業人員:

(一) 新僱勞工。

(二) 在職勞工變更工作者。

(三) 無一定雇主之勞工。

(四) 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五) 其他相關利害關係人。

三、 安衛教育訓練得由本署及下列單位(以下簡稱訓練單位)辦理:

(一) 勞動檢查機構。

(二) 依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之安全衛生訓練單位,且經勞動部評 鑑為甲等以上者。

(三) 公共工程主辦機關。

(四) 本署輔導之營造業安全衛生促進會會員。

(五) 承攬重大公共工程、建廠工程及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等大型 工程,且與本署或勞動檢查機構合作之事業單位。

(六) 依法設立且與勞動檢查機構合作之雇主團體或勞工團體。

(七) 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八)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

前項第二款之訓練單位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及本要點 規定辦理。

四、 本署得建置職安卡資料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提供相關 資料之查詢、維護、檢視、辨識及其他必要功能。

五、 訓練單位辦理安衛教育訓練應於開課十五日前,於管理系統之資訊 網站(https://oshcard.osha.gov.tw)辦理開訓申請作業,登錄 訓練日期、訓練單位、訓練時數、講師姓名、辦訓地點及上課人數 等,並上傳受訓人員個人資料;至遲於開訓前一日取消或變更。

六、 安衛教育訓練講師應具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之職 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以上資格,並經本署或勞動檢查機構培訓完成。

但第三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訓練單位辦理之安衛教育訓練,講師資 格不在此限。

(2)

2

七、 本署應建立安衛教育訓練講師名冊,公開於管理系統,提供訓練單 位聘任參考。

八、 安衛教育訓練教材由本署統一編撰,提供訓練單位使用。

九、 訓練單位應取得受訓人員簽署之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由訓練單位 掃描上傳至管理系統。

十、 訓練單位應提供安衛教育訓練簽到表,受訓人員應於上課前親自 簽到,上課時數未達六小時者,不得參加測驗。

十一、 安衛教育訓練上課期間,訓練單位應攝(錄)影存證,結訓後七 日內將每小時上課照片、學員簽到紀錄等上傳至管理系統,但勞 動檢查機構僅需上傳學員簽到紀錄。

十二、 本署於安衛教育訓練上課期間,得視需要派員抽查。訓練單位違 反本要點規定者,本署得通知限期改善,其違反情節重大者,得 停止受理其二年之開訓申請。

十三、 完成本要點所定安衛教育訓練,並經測驗合格者,由本署發給職 安卡。

十四、 職安卡個人資料,由本署建檔列管,並確實保密。除作為其參與 安衛教育訓練課程之依據、提供雇主進行工地進場管理及勞動檢 查機構檢視等特定目的外,不得洩漏或供其他目的之使用。

十五、 職安卡採實名制,不得偽造、變造或冒名使用。

十六、 取得職安卡實體卡者應善盡保管責任,因遺失或毀損致無法辨識 者,得申請虛擬卡。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八、全期訓練時數四百五十小時以下之訓練班次,於開(參)訓日起三

人體生物資料庫資訊主管、資料 (及資訊) 管理人員、資訊系統維運人員 等相關人員每年應接受至少 3 小時 (含) 以上資訊安全相關教育訓練課 程時數。.. 九、

「...為使前述教育訓練順利推展,本署 110年委託財團法人 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辦理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種子 講師訓 練課程,取得合格證明者可擔任術科授課講師,惟該種子講師

(三)TTQS 評核證書於所提各訓練計畫之開訓日應仍屬有效,如於開訓日前效期 屆滿者,應於申請訓練計畫時檢附已申請 TTQS

具有危險性之設備操作人 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人 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有機溶劑作業主管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

(二)為維持年度內開辦訓練之彈性,分署應於每季平均規劃安排訓練

十九、 使用本分署場地辦理訓練業務,其性質依法應具安全衛生人員者,由使用單位

十三、事業單位應依分署核定之訓練計畫內容辦理訓練,各訓練課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