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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作業人員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核發臺灣職安卡作業要點
一、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臺灣職安卡(以下 簡稱職安卡),落實營造作業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以下簡稱安 衛教育訓練),以提升工作者危害辨識能力,預防職業災害發生,
並強化營造工地進場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包括下列營造作業人員:
(一) 新僱勞工。
(二) 在職勞工變更工作者。
(三) 無一定雇主之勞工。
(四) 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五) 其他相關利害關係人。
三、 安衛教育訓練得由本署及下列單位(以下簡稱訓練單位)辦理:
(一) 勞動檢查機構。
(二) 依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之安全衛生訓練單位,且經勞動部評 鑑為甲等以上者。
(三) 公共工程主辦機關。
(四) 本署輔導之營造業安全衛生促進會會員。
(五) 承攬重大公共工程、建廠工程及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等大型 工程,且與本署或勞動檢查機構合作之事業單位。
(六) 依法設立且與勞動檢查機構合作之雇主團體或勞工團體。
(七) 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八)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
前項第二款之訓練單位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及本要點 規定辦理。
四、 本署得建置職安卡資料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提供相關 資料之查詢、維護、檢視、辨識及其他必要功能。
五、 訓練單位辦理安衛教育訓練應於開課十五日前,於管理系統之資訊 網站(https://oshcard.osha.gov.tw)辦理開訓申請作業,登錄 訓練日期、訓練單位、訓練時數、講師姓名、辦訓地點及上課人數 等,並上傳受訓人員個人資料;至遲於開訓前一日取消或變更。
六、 安衛教育訓練講師應具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之職 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以上資格,並經本署或勞動檢查機構培訓完成。
但第三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訓練單位辦理之安衛教育訓練,講師資 格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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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署應建立安衛教育訓練講師名冊,公開於管理系統,提供訓練單 位聘任參考。
八、 安衛教育訓練教材由本署統一編撰,提供訓練單位使用。
九、 訓練單位應取得受訓人員簽署之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由訓練單位 掃描上傳至管理系統。
十、 訓練單位應提供安衛教育訓練簽到表,受訓人員應於上課前親自 簽到,上課時數未達六小時者,不得參加測驗。
十一、 安衛教育訓練上課期間,訓練單位應攝(錄)影存證,結訓後七 日內將每小時上課照片、學員簽到紀錄等上傳至管理系統,但勞 動檢查機構僅需上傳學員簽到紀錄。
十二、 本署於安衛教育訓練上課期間,得視需要派員抽查。訓練單位違 反本要點規定者,本署得通知限期改善,其違反情節重大者,得 停止受理其二年之開訓申請。
十三、 完成本要點所定安衛教育訓練,並經測驗合格者,由本署發給職 安卡。
十四、 職安卡個人資料,由本署建檔列管,並確實保密。除作為其參與 安衛教育訓練課程之依據、提供雇主進行工地進場管理及勞動檢 查機構檢視等特定目的外,不得洩漏或供其他目的之使用。
十五、 職安卡採實名制,不得偽造、變造或冒名使用。
十六、 取得職安卡實體卡者應善盡保管責任,因遺失或毀損致無法辨識 者,得申請虛擬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