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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第 100 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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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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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第 100 次會議紀錄

時間:110 年 12 月 21 日(星期二)下午 2 時 地點:本部 601 會議室

主席:許召集人銘春

出席單位及人員:如附簽到單 紀錄:汪儀萱 壹、 確認 110 年第 2 次臨時會議紀錄

決議:會議紀錄確認。

貳、歷次會議決議執行情形

為辦理「110 年應屆畢業青年尋職津貼計畫」,所需經費約新臺幣 16 億 750 萬元,擬分別於 110 年度及 111 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 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總額內調整容納,如有不足再以併決算方式 辦理一案,提請審議。(110 年第 2 次臨時會議列管案)

110 年第 2 次臨時會議決議:

一、 同意「110 年應屆畢業青年尋職津貼計畫」所需經費約 16 億 750 萬元,分別於 110 年度及 111 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 民就業計畫」預算總額內調整容納,如有不足再以併決算方式 辦理。

二、 請勞動力發展署俟本計畫執行完竣後,提本管理會報告相關 執行成效檢討。

決議:繼續列管。

(2)

參、報告事項

一、移工在臺人數、失業率及就業安定基金收支情形報告

報告單位:勞動力發展署綜合規劃組 (一)移工在臺人數

統計至110年10月底止,本國就業人數計1,144萬5千人,較 上年同期減少65千人;在臺移工總計68萬517人,較上年同期減少 2萬723人。

1.產業移工在臺44萬9,645人(與整體就業人數比率3.71%註1),其中 製造業移工43萬2,493人(與整體製造業就業人數比率12.54﹪

2),營造業移工6,367人(與整體營造業就業人數比率0.69﹪註3), 農業移工1萬785人(與整體農、林、漁、牧業就業人數比率1.95

註4)。

2.社福移工23萬872人(與整體就業人數比率1.90%),其中外籍看護 工22萬9,378人(機構及外展外籍看護工與整體醫療保健社會工 作服務業就業人數比率3.04﹪,家庭外籍看護工與整體其他服務 業就業人數比率27.65﹪註5),外籍幫傭1,494人(與整體其他服務 業就業人數比率0.27﹪註6)。

3.男性移工在臺32萬1,081人(占移工在臺人數比率47.18﹪),女性 移工在臺35萬9,436人(占移工在臺人數比率52.82﹪)。

---

註 1:產業或社福移工與整體就業人數之比率=產業或社福移工在臺人數÷(本國就業人數+產業移工 在臺人數+社福移工在臺人數)

註 2:製造業移工與整體製造業就業人數之比率=製造業移工在臺人數÷(本國製造業就業人數+製造 業移工在臺人數)

註 3:營造業移工與整體營造業就業人數之比率=營造業移工在臺人數÷(本國營造業就業人數+營造 業移工在臺人數)

註 4:農業移工與整體農、林、漁、牧業就業人數之比率=農業移工在臺人數÷(本國農、林、漁、牧 業就業人數+農業移工在臺人數)

註 5:機構及外展外籍看護工與整體醫療保健社會工作服務業就業人數之比率=機構及外展外籍看 護工在臺人數÷(本國醫療保健社會工作服務業就業人數+機構及外展外籍看護工在臺人數) 家庭外籍看護工與整體其他服務業就業人數之比率=家庭外籍看護工在臺人數÷(本國其他服

務業就業人數+家庭外籍看護工在臺人數)

註 6:外籍幫傭與整體其他服務業就業人數之比率=外籍幫傭在臺人數÷(本國其他服務業就業人數 +外籍幫傭在臺人數)

(3)

(二)失業率

1. 110 年 10 月失業率(註 7)為 3.83﹪,較上月下降 0.13 個百分點,

較上年同月上升 0.03 個百分點。

2. 110 年 10 月經季節調整後失業率為 3.84﹪,較上月下降 0.08 個 百分點,與上年同月上升 0.08 個百分點。

3. 110 年 10 月失業人數(註 8)為 45 萬 6 千人,較上月減少 1 萬 5 千 人,其中因工作場所業務緊縮或歇業而失業者及初次尋職失業者 分別減少 9 千人及 3 千人。1 至 10 月失業人數平均為 47 萬 9 千 人,較上年同期增加 1 萬 6 千人。

(三) 就業安定基金收支情形 1.基金來源部分

本年度截至 11 月底止,累計實收數 201 億 7,527 萬元,累 計分配數 212 億 8,530 萬 8 千元,執行率 94.78%,其中:

(1) 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累計實收數 184 億 7,267 萬 8 千元,累 計分配數 199 億 2,805 萬 3 千元,執行率 92.70%。

(2) 勞務收入:累計實收數 9 億 1,023 萬 5 千元,累計分配數 9 億 1,414 萬 1 千元,執行率 99.57%。

(3) 財產收入:累計實收數 2,045 萬 4 千元,累計分配數 1,805 萬 2 千元,執行率 113.31﹪。

(4) 政府撥入收入:累計實收數 1 億 9,789 萬 6 千元,累計分配數 1 億 9,789 萬 6 千元,執行率 100.00%。

(5) 其他收入: 累計實收數 5 億 7,400 萬 7 千元,累計分配數 2 億 2,716 萬 6 千元,執行率 252.68%,主要係收回以前年度經費 執行賸餘。

---

註 7:失業率係指失業者占勞動力之比率,失業率(﹪)=失業者/勞動力*100﹪=失業者/(失業者 +就業者)*100﹪。

註 8:失業者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 15 歲同時具有下列條件者:(1)無工作;(2)隨時可以工作;

(3)正在尋找工作或已找工作在等待結果。此外,尚包括等待恢復工作者及找到職業而未開 始工作亦無報酬者。

(4)

2.基金用途部分

本年度截至 11 月底止,累計執行數 226 億 3,822 萬 6 千 元,累計分配數 142 億 9,205 萬 9 千元,執行率 158.40%,其中:

(1) 促進國民就業計畫:累計執行數 180 億 5,407 萬 5 千元,累計 分配數 124 億 379 萬 6 千元,執行率 145.55%,主要係:

A. 因應疫情新增辦理受僱勞工生活補貼計畫及安心就業計畫等 協助措施。

B. 因受疫情影響,減班休息之事業單位及勞工增加,申請充電再 出發訓練計畫案件量大幅成長,且自 110 年 7 月 1 日起提高勞 工訓練津貼補助時數,致經費執行超出預期。

(2) 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累計執行數 7 億 3,800 萬 1 千元,

累計分配數 9 億 456 萬 3 千元,執行率 81.59%。

(3) 提升勞工福祉計畫:累計執行數 36 億 9,160 萬 4 千元,累計 分配數 7 億 7,045 萬 9 千元,執行率 479.14%,主要係因應疫 情新增辦理部分工時受僱勞工生活補貼計畫所致。

(4) 勞工權益扶助計畫:累計執行數 2,175 萬 2 千元,累計分配數 6,521 萬 1 千元,執行率 33.36%,主要係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辦理勞工訴訟扶助之第 3 季行政費用及律師酬金,尚 依契約所定期程刻正辦理經費核銷作業所致。

(5) 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累計執行數 1 億 3,261 萬 8 千元,累計分 配數 1 億 4,784 萬 1 千元,執行率 89.70%。

(6) 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累計執行數 17 萬 6 千元,累計分配數 18 萬 9 千元,執行率 93.12%。

3.基金餘額部分

本年度截至 11 月底止,短絀 24 億 6,295 萬 6 千元,加上期 初基金餘額 590 億 4,606 萬 3 千元,基金餘額為 565 億 8,310 萬 7 千元。

(5)

就業安定基金 110 年度截至 11 月底止執行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 目

本年度 預算數 (1)

累計分配數 (2)

累計實際數 (3)

比較增減 (3)-(2)

執行率%

(3)/(2)

基金來源 26,922,525 21,285,308 20,175,270 -1,110,038 94.78

徵收及依法

分配收入 25,428,053 19,928,053 18,472,678 -1,455,375 92.70 就業安定

收入 22,000,000 16,500,000 15,192,227 -1,307,773 92.07 就業保險

提撥收入 3,428,053 3,428,053 3,280,451 -147,602 95.69

勞務收入 1,037,450 914,141 910,235 -3,906 99.57

服務收入 1,037,450 914,141 910,235 -3,906 99.57

財產收入 30,922 18,052 20,454 2,402 113.31 財產處分

收入 0 0 2,263 2,263 -

租金收入 8,646 1,709 1,431 -278 83.73

利息收入 22,276 16,343 16,760 417 102.55 政府撥入收

198,896 197,896 197,896 0 100.00

公庫撥款

收入 192,896 191,896 191,896 0 100.00

政府其他

撥入收入 6,000 6,000 6,000 0 100.00

其他收入 227,204 227,166 574,007 346,841 252.68

雜項收入 227,204 227,166 574,007 346,841 252.68

(6)

就業安定基金 110 年度截至 11 月底止執行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 目

本年度 預算數

(1)

累計分配數 (2)

累計實際數 (3)

比較增減 (3)-(2)

執行率%

(3)/(2)

基金用途 32,066,276 14,292,059 22,638,226 8,346,167 158.40

促進國民

就業計畫 29,031,770 12,403,796 18,054,075 5,650,279 145.55 外國人聘

僱管理及 許可計畫

1,754,764 904,563 738,001 -166,562 81.59

提升勞工

福祉計畫 1,013,149 770,459 3,691,604 2,921,145 479.14

勞工權益

扶助計畫 84,975 65,211 21,752 -43,459 33.36

一般行政

管理計畫 181,248 147,841 132,618 -15,223 89.70

一般建築及

設備計畫 370 189 176 -13 93.12

本期賸餘

(短絀) -5,143,751 6,993,249 -2,462,956 -9,456,205

期初基金餘額 42,005,491 42,005,491 59,046,063 17,040,572

期末基金餘額 36,861,740 48,998,740 56,583,107 7,584,367

決議:洽悉。

(7)

二、111 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核定計畫及經費事宜報告 報告單位:勞動力發展署綜合規劃組 (一) 就業安定基金有關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稱地方政府)

經費分有統籌款、增額進用外國人查察員經費及獎勵計畫等 3 項。

(二) 統籌款及增額進用外國人查察員經費事項,係依「就業安定基金 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授權訂定之「就業安 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國民就業及外籍勞工管理事項作 業要點」所規範;獎勵計畫經費事項,則依「勞動部對地方政府 勞動行政業務綜合考評結果之獎勵補助作業要點」辦理。爰依上 開 2 要點規定略以,地方政府所提補助計畫,由本部依據計畫 性質及相關規範審查核定,提送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報告備查 後,據以執行。

(三) 本部 111 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業經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 110 年 4 月 27 日第 98 次會議審議通過,計核列用途預算新臺幣(以 下同)162 億 2,515 萬 1 千元整;其中補助地方政府統籌款經費 為 17 億 5,003 萬 1 千元、補助地方政府獎勵計畫經費為 1 億 5,000 萬元及增額進用外國人查察員經費為 7,944 萬 4 千元,合 計補助地方政府經費為 19 億 7,947 萬 5 千元,並已經行政院主 計總處審議。

(四) 本部總計受理 806 支計畫(包含統籌款 561 支及獎勵計畫 245 支),申請總金額為 18 億 7,870 萬 986 元(包含統籌款 17 億 2,868 萬 9,658 元、增額進用外國人查察員經費 1,644 萬 3,821 元及獎勵計畫 1 億 3,356 萬 7,507 元)。相關計畫經本部依計畫 性質及相關規範等辦理審查,總計核定 783 支計畫(包含統籌 款 550 支及獎勵計畫 233 支),金額為 18 億 2,923 萬 8,953 元;

其中統籌款核定 16 億 9,558 萬 8,554 元、增額進用外國人查察

(8)

員經費 1,644 萬 3,821 元及獎勵計畫核定 1 億 1,720 萬 6,578 元。

決議:洽悉。

三、110 年度運用就業安定基金辦理具委託研究性質計畫提送成果報告 案圈選結果報告

報告單位:勞動力發展署綜合規劃組 (一)依據 101 年 6 月 25 日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第 65 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上開決議略以,管理會幕僚單位應彙整本部及所屬,以及地方政府 當年度以就業安定基金經費補助或委託辦理具研究性質之計畫,

且個別計畫預算達 80 萬元者,提請委員圈選 1-2 項計畫,並於管 理會會議就研究結果、政策回饋效益等提出報告。

(三)有關本(110)年度運用就業安定基金經費補助或委託辦理具研究 性質且個別計畫預算達 80 萬元以上之計畫,經彙整計 4 項,分別 為本部綜合規劃司所提「國際勞工組織(ILO)漁業工作公約(C188)

國內法化研析」、「遠距工作趨勢與勞動權益保障之國際經驗研析」) 計 2 項,及勞動力發展署「移工生活照顧服務現況研析」、「開放引 進外國人從事農業工作之檢討與運用效益評估」計 2 項。

(四) 本部於 10 月 12 日函請本管理會委員圈選 1-2 項計畫,計回收 25 份,圈選統計結果排序如下:

1. 「遠距工作趨勢與勞動權益保障之國際經驗研析」(辦理單位:

勞動部綜合規劃司):計 15 位委員圈選。

2. 「移工生活照顧服務現況研析」(辦理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 署):計 12 位委員圈選。

3. 「開放引進外國人從事農業工作之檢討與運用效益評估」(辦理 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計 11 位委員圈選。

(9)

4. 「國際勞工組織(ILO)漁業工作公約(C188)國內法化研析」

(辦理單位:勞動部綜合規劃司):計 6 位委員圈選。

(五) 本案將以圈選數最高之前2名「遠距工作趨勢與勞動權益保障之國 際經驗研析」及「移工生活照顧服務現況研析」安排於後續之管 理會就研究結果、政策回饋效益等提出報告。

決議:以圈選數最高之前 2 名「遠距工作趨勢與勞動權益保障之 國際經驗研析」及「移工生活照顧服務現況研析」安排於後 續之管理會就研究結果、政策回饋效益等提出報告。

四、109 年度委託研究計畫「開放引進外籍家庭看護工成效評估與選擇 聘僱原因之研究」成果報告

報告單位: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一)依據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第 96 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 研究背景

為協助提供失能家庭照顧需求,我國於 1992 年採補充性原則開放 引進外籍家庭看護工,現階段看護工政策,係配合國內長期照顧體 系發展檢討。外籍家庭看護工在臺人數已逾 20 萬人,為瞭解開放 引進外籍家庭看護工之成效、使用長照資源及選擇聘僱家庭看護 工原因、聘僱家庭看護工之家庭樣貌等,以文獻分析、問卷調查、

跨部會資料(本部申審系統、衛生福利部長照系統及財政部財稅資 料系統)串接等方式進行分析,並依分析之數據資料,提供政策建 議及意見,以作為後續外籍家庭看護工政策檢討及規劃之參考依 據。

(三)研究經費及執行期間

研究經費新臺幣 88 萬 2,000 元,執行期間 109 年 4 月 28 日起至 109 年 11 月 23 日,由致理學校財團法人致理科技大學承辦。

(10)

(四)研究結果

本研究透過對雇主實施問卷調查,蒐集雇主選擇聘僱外籍看護工 之主要因素,利用各項文獻分析及跨部會資料串接,比對各國與我 國外籍家庭看護政策、長照制度,探討引進外籍家庭看護工之成效。

主要研究發現摘述如下:

1. 各國比對我國看護政策制度

奧地利與芬蘭將外籍人力與長照制度結合,由民眾自行選擇,對其 在專業訓練上及後續督導可供我國參考。新加坡採寬鬆開放,但對 於一年內頻繁更換外籍家事勞工之雇主,須參加培訓課程及面談,

另各國對於引進之外籍家庭看護語言能力都有強制性規定,而我 國目前尚未有相關規定。

2. 問卷調查及跨部會串接所得資料摘要

(1) 雇主與被看護者關係,依序為父母(75.7%)、配偶父母(7.3%)、 配偶(7.5%);雇主與被看護者是否同住,60.6%為同住,39.4%

非同住;男性被看護者為 36.7%,女性被看護者為 63.3%;居 住型態依序為三代家庭(34.2%)、核心(兩代)家庭(32.1%)、 獨居(15.3%)。

(2) 雇主選用外籍家庭看護工重視的條件,依序為過去看護經驗

(58%)、語言能力(51.4%)、健康狀況及體力(45.2%);目前 未聘僱家庭看護工原因,依序為找不到合適的外籍家庭看護 工(19%)、被看護者不願意繼續聘僱(16.7%)、被看護者送至 養護中心(14.3%);選擇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主要因素,依序 為外籍家庭看護工係 1 對 1 照顧,比較周全(37.7%)、雇主較 能掌握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工作時間(36.2%)、聘僱外籍家庭看 護工費用較低(28.8%)、在家照顧比較安心(18.9%)。

(3) 外籍家庭看護工聘僱費用 65.3%為子女支付,19.7%為被看護 者自己支付,6.5%為被看護者的配偶支付。107 年至 109 年曾

(11)

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家戶所得中位數為 129 萬 6,110 元,

若以財政部公告 108 年可支配所得按戶數五等分位組來看,

與第四組(60%-80%)中位數 125 萬 3,751 元相近;若按不同 失能程度,身心障礙重度等級,其家戶年所得中位數為 111 萬 1,551 元,而 85 歲以上有輕微依賴照護需要者,其家戶年所 得中位數為 148 萬 175 元,二者家戶年所得中位數相差 36 萬 8,625 元。

(4)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對被看護者身心狀況影響,有 37%的雇主 認為有正向影響,54.9%認為沒影響;對於照顧家屬壓力影響,

有 70.8%認為使家屬壓力減少,19%認為沒有差異;對於家庭 關係的影響,24.8%認為變好,68%認為沒有差別。

(5)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前僅有 2%之被照顧者使用長照資源,在 聘僱期間提高至 5%,結束聘僱後僅有 0.9%;另外,雇主聘僱 外籍家庭看護工期間同時有使用政府長照服務,主要使用的 項目為「專業服務(52.3%)」,其次為「輔具服務(43.0%)」,再 其次為「交通服務 34.4%」與「喘息服務(29.7%)」。使用比例 低的原因有可能是因部分失能者已過世之故。90.5%雇主知道 長照 2.0,未使用原因,綜整包含晚上時段未提供服務、接送 不便且費用昂貴、服務時數太短、相關資訊不足等。

(6) 高收入家庭在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前、中、後,使用長照資 源的比例都較低;另外,在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同時,則是以 家庭收入「54-121 萬元」使用比例較高,約為中收入階層家 庭;在結束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後,則是家庭收入「54 萬元 以下」使用比例較高,約屬低收入階層家庭。

(五) 政策回饋效益

1. 雇主重視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專業訓練及語言,目前已有補充訓練 相關課程,後續如何提升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品質,應持續協調移 工來源國加強職前訓練,以及提升補充訓練執行成效。

(12)

2. 掌握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家戶所得,作為本部後續檢討外籍家庭 看護工勞動條件之參考。

3. 本研究結果提供給長照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做為檢討長照服務 政策之參考。

決議:洽悉。

五、 109 年度委託研究計畫「因應銀髮產業發展之職業訓練需求分析」

成果報告

報告單位:臺北市政府 (一)依據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第 96 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 研究背景

本研究主要探討臺灣邁入高齡社會後,產業因應銀髮族需求所衍 伸服務與商機的發展樣貌,略以長者餐食、衣著服飾、生活輔具及 居家設計、文康旅遊、體能維持及健康促進、智慧科技、機構經營 管理七大範疇進行研究;除瞭解銀髮族在此七大範疇的需求,也探 討產業為了提供符合銀髮族在此七大範疇需求的產品與服務,所 需具備的能量與人才缺口,分析供需落差後進一步設計可對接產 業發展需求的 4 門課程綱要建議,以提供政府職業訓練單位作為 辦訓參考。

(三) 研究經費及執行期間

研究經費新臺幣 173 萬 4,000 元,執行期間 109 年 1 月 20 日起至 109 年 11 月 14 日,由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承辦。

(四) 研究結果

研究方法包括次級資料分析、深度訪談、焦點座談與問卷調查,並 參考勞動部 iCAP 職能導向品質認證課程的原則發展設計課程綱要。

主要重點研究發現包括:

(13)

1. 我國產業因應銀髮市場需求已發展出多重身分的經營方式,經營 單位彼此間高度交互關聯,同時具備分散、新興與變遷的特性,已 具備發展為產業生態系的初期條件;現階段較難清楚界定銀髮產 業的範圍與具體樣貌,本研究建議現階段應以「產業銀髮化」的概 念較能描述目前產業銀髮市場需求的發展現況。

2. 勞動市場結構普遍受高齡化與少子化影響,歐洲國家社會民主福 利與護理安養等相對完善,而亞洲國家依各國產業發展差異呈現 較為多元的樣貌。

3. 銀髮族在七大範疇中需求度最高的前四名依序為「體能維持及健 康促進」、「文康旅遊」、「長者餐食」與「智慧科技」;在各範疇中 最重視的產品或服務項目為「體能維持與健康促進可預防失智」、

「旅遊行程的安全性」、「餐食營養均衡」、「機構人員服務親切有耐 心」、「輔具的品質好很耐用」與「衣著服飾舒適好穿脫」。 4. 在產業七大範疇中大部分都有定期辦理員工培訓,各範疇中人才

需求度最高的職類分別為「體能健康運動管理員」、「導遊/領隊」、

「遊程規劃與設計人員」、「餐食行銷專員」、「餐食專案管理人員」、

「智慧科技工程師」、「機構中的生活引導師/個案管理師」、「輔具 行銷專員」、「衣著服飾設計人員」;各範疇中普遍皆重視的工作能 力為「了解市場需求」、「了解銀髮族身心狀態與行為取向」、「能與 銀髮族溝通」等能力。

(五) 政策回饋效益

本研究具體提出 4 門建議課綱分別為「銀髮體適能培訓」、「銀髮 特色遊程導遊/領隊培訓」、「銀髮族餐飲行銷與操作實務」、「行動 裝置應用在銀髮產品及服務之開發設計」,部分內涵及課程已納入 職能學院自辦課程或規劃委外訓練。

決議:洽悉。

(14)

肆、討論提案

提案單位:勞動力發展署綜合規劃組 案由:研提「就業安定基金 112 年度預算規劃重點」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有關籌編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編製作業時程及就業安 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9 條規定,研提「就業安定基金 112 年度預算規劃重點」。

二、為因應國內外環境、我國產業發展及人口結構之改變,勞動部推動 多項促進就業措施,以因應市場變化及後疫情時代產業轉型對勞 工產生之衝擊。112 年度將持續規劃及推動各項兼顧產業發展及勞 工權益之政策措施,並有效運用就業安定基金,加強辦理促進國民 就業、處理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提升勞工福祉及勞工權益扶助等 相關業務,以積極協助勞工朋友穩定就業。112 年度預算規劃重點 如下:

(一)促進國民就業:培育後疫情時代產業需求人才;鼓勵國人投入長 照工作;推動職能基準與技能檢定;倡導技能價值持續辦理技能 競賽;建構數位時代的就業服務模式;以前瞻式終身職涯發展的 角度協助青年就業;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人力運用;提升身心 障礙者工作競爭力協助適性就業;提供二度就業婦女等特定對象 個別化就業服務;鼓勵創新創業創造在地就業機會;推動疫情時 代勞動力數位轉型以促進人才技能提升;促進職場工作平等;運 用資料科學技術強化勞動力應用研究;促進綠能產業作業安全。

(二)跨國勞動力運用及管理:調適外國專業人才工作法規並提供便捷 之工作許可申辦服務,以延攬及留用外國人才;透過協助回臺投 資臺商運用外國人力、開發新增來源國、落實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之管理、推動直接聘僱服務、提供雇主便捷之聘僱外國人工作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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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辦服務等,有效運用外國人力;另持續強化外國人聘僱管理、

推動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被看護者家庭喘息服務,以強化外國 人權益保障措施。

(三)提升勞工福祉:辦理全球供應鏈及區域經濟貿易整合與尊嚴勞動 相關計畫;辦理勞動市場與人力資源相關研究;補助各地方政府 辦理提升勞工福祉相關計畫;強化勞工福利資訊服務網及管理系 統;辦理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完善勞動業務系統平台;落實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制度;營造勞工有利結社環境,促進勞資自 主協商;增進勞資爭議處理機制效能,落實大量解僱保護功能;

進行勞工職場環境檢測,評估勞工健康危害;促進勞工健康及職 業安全衛生教材及展示數位化。

(四)勞工權益扶助:推動勞工法律費用扶助;推動勞動事件處理期間 必要生活費用扶助。

三、「就業安定基金 112 年度預算規劃重點說明」經本次管理會審議 同意及修正後,即進行計畫及經費籌編作業,再提報本管理會第 102 次會議審查通過後,以利 111 年 5 月上旬報送行政院審議。

辦法:檢陳「就業安定基金 112 年度預算規劃重點說明」1 份,擬依 會議決議,據以辦理後續經費概算之籌編作業。

決議:參考委員意見修正後同意。

伍、臨時動議

陸、散會:下午3時5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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