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一年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績優單位及人員 選拔表揚計畫
一、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維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權益,建構 友善就業環境,引導事業單位進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肯定從事促 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事項之事業單位及相關人員,致力提供服 務,進而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動參與及穩定就業之貢獻,特依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四十條及「促進中高齡者及高 齡者就業獎勵辦法」規定訂定本計畫。
二、 本計畫表揚獎項為績優單位獎及績優人員獎,參選資格如下:
(一) 績優單位獎:
1. 參選對象:依法登記或取得設立許可之民營事業單位、機構、
非營利組織及民間團體。
2. 參選條件:
(1) 積極進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並促進其穩定就業,有具體 實績及成效。
(2) 依法登記或取得設立許可滿三年且營運中。
(3) 依法繳交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休準 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4)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與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已足 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與代金。
(5) 報名截止日前二年內、審查期間及獲獎後二年內未有附件 一所列重大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事。
(二) 績優人員獎:
1. 參選對象:從事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事項之相關人員,
但不包括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
2. 參選條件:
(1) 從事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事項相關工作滿三年且有 具體實績及成效。
(2) 有具體事蹟,並經推動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之相關 單位或人員推薦之現職從業人員。
參選對象於一百零九年及一百十年已獲「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就業績優獎」或「世代合作績優單位獎」之單位,不予評比及獎勵。
三、 本計畫所稱民營事業單位、機構、非營利組織及民間團體,依組織 規模分列如下:
(一) 中小企業類: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合於中小企業 認定標準之企業。
(二) 大型企業類: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非屬中小企業 之企業。
(三) 中小型機構、非營利組織或團體類: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一百 人之中小型機構、非營利組織或團體;基層診所或地區醫院。
(四) 大型機構、非營利組織或團體類:經常僱用員工數滿一百人之 大型機構、非營利組織或團體;區域醫院或醫學中心。
四、 本計畫獎項之名額及獎勵內容如下:
(一) 績優單位獎:依第三點類別各取三名,計十二名,各頒發獎座 一座或獎牌一面及新臺幣十五萬元獎金。
(二) 績優人員獎:計三名,各頒發獎座一座或獎牌一面及新臺幣七 萬元獎金。
前項所定獎項名額由評選小組分配之,並得視參選狀況調整或從 缺。
第一項第一款獲獎者得申請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之產業推升 型訓練計畫。
五、 參選者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於本部公告參選期間內送達本部指定 之受理單位,逾期視同放棄參選,並經提出參選後不予退還:
(一) 基本資料表。(附表一)
(二) 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措施及優良實績或事蹟說明表(附表二)
及佐證資料。
(三) 參選承諾書。(附表三)
(四) 推薦參選表。(附表四)
(五) 參選單位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六) 參選單位最近二年繳交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
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之證明文件影本。
參選績優單位獎者,免附前項第四款之文件;參選績優人員獎 者,免附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之文件。
應備資料不齊且未於本部通知之期限內完成補件者,視同未申 請。
六、 本計畫評選項目如下:
(一) 建立及推動友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機制。
(二) 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職場穩定就業措施。
(三) 結合單位組織特性,辦理中高齡及高齡人力發展之前瞻性或創 意性措施。
(四) 執行前三款所定項目具有成效及影響力。
(五) 其他足為楷模之事蹟。
前項評分標準及權重,由評選小組會議討論並經本署核定。
七、 本計畫之評選分資格審查、初選、複選及決選四階段:
(一) 資格審查:由本部辦理,符合資格者,提請評選小組進行初選。
(二) 初選:由評選委員針對參選者檢附之書面資料,依評選標準進 行評選。
(三) 複選,依下列程序辦理:
1. 實地審查:入圍績優單位獎之參選者,由本部安排評選委員至 入圍單位所在職場,依評選項目進行實地審查。
2. 訪談會議:入圍績優人員獎之參選者,由本部安排評選委員召 開會議,由入圍者或其推薦人代表報告優良事蹟,依評選標準 進行審查。
(四) 決選會議:依據實地審查及訪談會議結果,決議獲獎結果。
(五) 入圍複選名單及獲獎結果於評選結束後,公布於本部勞動力發 展署網站。
八、 為辦理前點評選作業,由本部成立評選小組,指派適當人員擔任召 集人,並設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九人,委員組成如下:
(一) 專家學者代表五人至八人。
(二) 人力資源主管代表、非營利團體代表五人至八人。
(三) 本部代表一人至三人。
評選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評選小組委員任務為出席並參與初選、複選及決選會議,提交 評選意見及評分;並得出席本部公開表揚活動。
九、 參選者於報名截止日前二年內、審查期間及獲獎後二年內,有下列 各款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參選或獲獎資 格,並應限期命其返還已頒發之獎金:
(一) 提報偽造、變造、不實或失效資料。
(二) 有附件一所列重大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事。
十、 獲獎者配合事項如下:
(一) 本部辦理推廣宣導、經驗分享會或研討會得邀請獲獎者分享優 良事蹟,另得徵求獲獎者之同意後,辦理單位參訪,以擴散標 竿經驗。
(二) 本部得運用獲獎者參選之相關資料進行宣導行銷。
(三) 獲獎者得參加本部辦理與本項業務相關之國內外交流活動。
(四) 得獎者獲獎後應於公司官網或相關社群媒體公告獲獎文字訊息 與照片,同步彰顯獲獎榮耀。
十一、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部就業安定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附件一
違反重大勞動法令判定基準:
一、 相關勞動法令定義: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就業服務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 法。
二、 報名截止日前二年內、審查期間及獲獎後二年內,違反下列事 項:
(一) 曾因違反相關勞動法令等被處罰鍰達 3 次以上或被處最高 罰鍰處分者。
(二) 曾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受主管機關處部分或全部停工 處分者。
(三) 曾因勞工勞保及健保欠繳保費、高薪低報、低薪高報等,
致違反勞工保險及健康保險法規,被處罰鍰達 3 次以上或 被處最高罰鍰處分者。
(四) 曾發生下列職業災害者:
1、 發生死亡災害。
2、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 3 人以上。
3、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附表一之 1
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績優單位獎基本資料表
參選類別:□中小企業類 □大型企業類
□中小型機構、非營利組織或團體類(經常僱用員工未滿 100 人、基層診所、地區醫院)
□大型機構、非營利組織或團體類(經常僱用員工滿 100 人、區域醫院、醫學中心)
行業別:□農林漁牧業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製造業 □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用水供應及汙染整治業 □營造工程業 □批發及零售業
□運輸及倉儲業 □住宿及餐飲業 □出版、影音製作、傳播及資通訊服務業 □金融及保險業 □不動產業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支援服務業 □教育業 □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
□藝術、娛樂、休閒服務業 □其他服務業 一、參選單位基本資料
單位名稱
中文 英文 單位地址
單位電話 傳真
目前員工人數 人 統一編號
主要產品/服務
項 目
僱用員工基本 資料
近 2 年投保員工總 人數(以參選報名 截止日前 2 年計)
年度 109 110
員工總人數 44 歲以下人數 45-64 歲人數 65 歲以上人數
各年度以 1 月至 12 月平均投保員工保險人數計。
近 2 年新進用員工 人數
年度 109 110
新進員工總人數 新進 45-64 歲員工人數 新進 65 歲以上員工人數
近 2 年退出員工人 數
年度 109 110
退出員工總人數 退出 45-64 歲員工人數 退出 65 歲以上員工人數
退出係指辭職、解僱、退休及其他退出原因等。
近 2 年非主管職員 工數
年度 109 110
非主管職員工總人數 非主管職 45-64 歲員工人數 非主管職 65 歲以上員工人數
近 2 年員工參與教 育訓練人數
年度 109 110
員工參與教育訓練總人數 45-64 歲員工參與教育訓練人數 65 歲以上員工參與教育訓練人數
檢附證明 或資料
1、 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措施及優良實績或事蹟說明表及佐證資料。
2、 參選承諾書。
3、 單位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4、 參選單位最近二年繳交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參選單位負責人資料 負責人姓名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
三、參選單位聯絡人資料
聯絡人姓名 部門/職稱
聯絡 資料
電子郵件 聯絡電話
通訊地址 手機號碼
單位印信欄位 負責人簽章欄位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表一之 2
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績優人員獎基本資料表
一、參選者基本資料
中 文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英 文 姓 名 傳 真
地 址 電 子 郵 件
二、參選者學經歷資料
服 務 單 位 職 稱
最 高 學 歷 民國 年 □畢業 □肄業
主 要 經 歷
服 務 單 位 擔 任 職 務 任 職 期 間
現 職 從事行業別
□農林漁牧業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製造業 □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用水供應及汙染整治業 □營造工程業 □批發及零售業
□運輸及倉儲業 □住宿及餐飲業 □出版、影音製作、傳播及資通訊服務業
□金融及保險業 □不動產業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支援服務業 □教育業 □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
□藝術、娛樂、休閒服務業 □其他服務業 檢 附 證 明
或 資 料
1、 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措施及優良實績或事蹟說明表及佐證資料。
2、 參選承諾書。
3、 推薦參選表。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參選者簽章欄位
年 月 日
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措施及優良實績或事蹟說明表
壹、運用措施、設施設備及優良實績或事蹟說明
一、運用措施、設施設備及優良實績或事蹟之特殊表現等內容
二、影響說明
三、其他佐證說明
貳、特殊表現案例說明
【請舉 1-2 例特殊表現,以案例方式具體說明,並得增加照片或圖示說明】
附表二
□績優單位獎 □績優人員獎│參選承諾書
企業/機構/團體/本人 參加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績優單 位及人員選拔表揚計畫,對於下列事項均已確實知悉並同意遵守,特此 承諾:
一、 同意本活動參選辦法及各項公告、規則與評選結果。
二、 所有繳交之參選文件均屬實,且無提報偽造、變造、不實或失效資 料。
三、 報名截止日前二年內、審查期間及獲獎後二年內無提報偽造、變造、
不實或失效資料,且未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之情事。
四、 同意主辦機關對於參選者所提供之資料,無論得獎與否概不退件。
五、 同意主辦機關擁有所有參選之照片、設計圖、說明文字、錄影等相 關資料之使用權,並有權以任何形式重製、公開展示、編輯、利用 或散布,以利推廣宣傳相關活動。
六、 同意於獲獎後配合參加主辦機關各項廣宣活動,並於企業/機構/
團體/本人 官方網站或相關社群媒體披露獲獎文字訊息與照片。
如經發現有違反參選條件相關之情事發生,企業/機構/團體/本 人基於未真實自我揭露之狀況下,同意主辦單位撤銷或廢止參選或獲獎 資格,亦將無條件返還獎金,並負擔因此所致之一切法律責任及賠償責 任。
此致
勞動部
參選者簽名及蓋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備註:報名單位繳交之報名資料僅使用於本獎項選拔表揚作業之特定目的,並 於本次活動結束後進行銷毀。
附表三
績優人員獎│推薦參選表
一、被推薦者基本資料
被 推 薦 者 姓 名 服 務 單 位 二、對被推薦者之推薦理由
三、推薦單位(或推薦人)資料 單 位 名 稱 /
姓 名
地 址
聯 絡 人 姓 名 職 稱
聯 絡 資 料 電話/手機 傳 真
電 子 郵 件
推薦單位印信欄位(或推薦人簽章)
註:被推薦者之被推薦條件,請參考本計畫規定;欄位不敷使用時,請另行以附件彙整提送。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