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博碩士獎學金申請辦法
92 年 5 月 13 日 91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行政會議通過 92 年 9 月 30 日 92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通過 93 年 2 月 24 日 92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通過 96 年 3 月 13 日 95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通過 96 年 11 月 20 日 96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 年 3 月 22 日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為獎助本校研究生從事研究與表演藝術相關工作,以提高學術及創作風氣,
特訂定本辦法。
二、獎助對象:本校之博、碩士生,在職生除外。
三、申請資格:
(一) 學業成績平均 80 分以上。
(二) 學術著作在重要研討會發表;作品之展演表現傑出。
1.博士--公開發表之論文,除碩士學位論文外,應另有進入博士班之後所 發表之新論文;若為展演作品,應為進入博士班之後發表之新作品,
並提出更詳細完整之文字資料,以供參考。
2.碩士-公開發表之論文(畫冊、作品集、單篇論文或研討會論文集);
展演作品應包含相關之各項記錄(光碟、影帶、獎狀、節目單、文字報 導…等)
(三) 參與校內活動並有特殊貢獻者(由承辦單位出具證明)或有重要成就者。
四、獎勵名額與金額:博士生五名,每名每年獎學金五萬元整;碩士生獎學金 十名,每人每年獎學金三萬元整;碩士獎助學金二十名,每人每年獎助學 金一萬元整。
五、申請時間:每年 3 月 15 日至 4 月 15 日止;所有申請表格、申請資料送所 屬系所辦公室。
六、申請手續:申請人應於規定時間內填具申請書一份及將申請之書面資料以 Power Point 送繳各系所辦公室,再由院長室連同初審會議記錄送學務處課 指組彙辦。
七、審核:
(一)各院先行初審並於初審會議記錄中明列得獎排名。
(二)學務長擔任召集人,聘請教務長、各學院院長或學院代表 1 人組成評審 委員會。
(三)委員會得依實際審查狀況調整獎學金給付之額度及名額。
八、如無特殊理由未出席頒獎典禮之獲獎者視同放棄資格。
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決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年度博碩士獎學金申請表
姓名 院所別
年級
身分證 字號 前一學期
學業成績
(或研 3 以上,
請自行平均歷 年學業成績)
論文題目或 展演名稱
通訊方式 (手機及 E-MAIL)
⃞首次申請;
⃞第 2 次申請:上次於______年度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論文(或展演)申請。
⃞郵局 局號 帳號 請注意:
需本人帳號,測試不符 不予入帳處理。無帳號 者請先開戶。
⃞銀行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___分行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繳交 之資料
1.本申請表 1 份;
2.在學證明正本 1 份(請向本校註冊組申請);
3.前一學期成績單正本 1 份(請向本校註冊組申請);
4.研討會論文集(畫冊、作品集)1 份或展演相關記錄(光碟、影帶、獎狀、文字 報導…等);
5.參與各項校內活動之證明文件。
※申請之書面資料請以 Power Point 繳交。
作品介紹
指導教授 或展演承 辦單位之 推薦簽名
系所主管 評語
院長簽核
審核委員 意見